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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

地等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电发[2009]44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

(国地资电发[200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以下简称“双保行动”)实施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盘活闲置土地,较好地保障了扩大内需项目用地。但是,在有关调研和检查工作中也发现,部分地区一方面反映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紧张,另一方面存在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现象十分突出的问题。为此,部决定将清理批而未

用土地等纳入“双保行动”,并作为后续阶段的重点任务之-。根据“双保行动”工作部署,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批而未用土地

本次清理的批而未用土地是指, 2007年和2008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截至2009年5月30日,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但尚未实施征地和已经批准土地征收、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以下简称批而未用土地)。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批次用地批准文件、实施方案的批准文件逐项核查,对2007年和2008年所有批而未用土地进行清理统计,逐

关于划分地勘事业单位类型的说明

关于地调院(测试中心)划归为公益服务一类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 一、省地调院(测试中心)基本情况 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是根据国务院《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西地矿局属地化管理会商纪要等文件精神,于1998年7月组建,2003年9月,省地矿局为地调院增设了6个地域地调分院和4个专业分院,各分院业务上由地调院指导,经济上独立,人员定编为560人。2005年11月,在省地矿局的战略性部署安排下,又与省局实验测试中心合并重组,实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使服务领域涵盖到了地学专业的所有学科,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地质、数字国土、资源规划、岩矿测试与选冶试验等等。现有在职职工391人,大学以上学历338人(其中博士和硕士45人),专业技术人员314人(教授级高工15人,高级工程师78人,工程师78人),是一支多学科、高学历、专业化的技术人才队伍,也是我省唯一一支主要从事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的专业技术队伍,同时也是我省一支多学科、多工种的综合性分析测试研究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 我院目前拥有各类资质26项,其中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实验测试、选冶试验、岩矿鉴定为甲级资质。已基本达到了国土资源部“精兵+现代化”与“建实建强”的要求,地质工作领域也全面覆盖了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专业范围,具备了新形势下作为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能力、水平和资质条件。 成立以来,省地矿局先后投入数千万元,用于地调院(测试中心)的基地建设、装备建设(交通、物化探与分析仪器、计算机软硬件等)及生活与办公条件的改善。建立了以计算机为核心,以GIS、RS、GPS、ICPMS系统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地质调查新技术体系,所有地质成果实现了全过程的数字化、可视化与信息化的数据库管理。同时,我院(中心)还拥有全省最为齐全的区域地质矿产调查资料、国内外地质矿产情报信息科研资料,建设有专业情报网及分析研究体系。 历年来,我院(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积极探索地质找矿工作新机制,解放思想、创新思路、谋划发展,在“公益立院、商业强院、科技兴院、开发富院、民生稳院”总体思路指导下,立足公益性地质工作,把握国家政策,抢抓发展商机,取得了经济建设持续快速的发展。“十一五”期间,我院(中心)地矿经济年均增长速度24%,较“十五”末的2.29万元增长了192.57%,2010年在职职工人均收入 6.7万元,年均增长速度为23.95%。先后承担国土资源部公益性(大调查)地质工作85

土地收储提供资料清单

附件2: 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项目立项审批依据及流程资料 (一)市政府同意进行项目开发的授权批复; (二)市储委会批准的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及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二)项目实施范围: 1.项目所在区位图; 2.项目所在0.6m分辨率的航拍图; 3.项目储备土地范围红线图; 4.道路红线图。 (三)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包括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征地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投资人等相关单位签订的征地拆迁的委托合同(协议); (四)项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 (五)收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权属文件; (六)收储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情况调查文件; (七)收储范围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 (八)市土地储备中心报相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九)土地移交确认书及相关附件; (十)土地申请规划条件文件、二勘及评估等土地前期供应文件; 二、土地收储费用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一)成本测算报告(包括成本测算结果、费用组成、文件依据等); (二)昆明市土地收储(宗地)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由审计人员拷贝电子版),填表要求如下: 1.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按附表1-1内容逐项填写; 2.对一般划拨土地及属于市、区财政金额拔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附表1-2内容逐项填写; 3.对协议出让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附表1-3内容逐项填写; 4.对“清理整顿”完善的用地,按照附表1-4内容逐项填写; 5.对军事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的,按照附表1-5内容逐项填写。 对地上建(构)筑物,按附表2分类进行: 1.对房屋结构类型,按照附表2-1内容逐项填写; 2.对附属结构类型,按照附表2-2内容逐项填写; 3.项目情况及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情况,按照附表3内容逐项填写。 (二)相关账本、报表、凭证、税费缴纳依据、财务成本测算方法及依据; (三)征地、拆迁、安置所执行的补偿标准及制定依据、拆迁公告、拆迁许可等; (四)与征地拆迁受补偿人签订的协议(合同)及附件(包括测量、测绘、评估报告及相关单位签认单等); (五)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所依据的相关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 (六)财务成本及投融资公司承担融资贷款本息及其它项目贷款分摊资金的计算依据及相关文件;(七)土地一级开发所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场地平整等项目的项目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书、施工(竣工)图纸、竣工文件等; (八)其它经市政府批准需纳入土地收储的费用文件资料。 三、片区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含最后修正的设计概算); (三)明确投资来源的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四)环境影响可行性报告及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五)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各类服务合同;(六)建设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含内部财务管理的制度)及规定。 (七)审定的全部工程结算及汇总表、与项目有关的会计账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 (八)《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全套; (九)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计划

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计划 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计划: 过去一年,我中心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强化土地调控功能,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为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本职,克服种种困难,开拓创新土地储备各项工作。全年,依法收回土地35宗,面积157.53万平方米,依法供地17宗,面积89.14万平方米,土地出让收入43280.36万元。开展土地盘整储备的重点有“两河四岸”、新桥片区、厦深铁路、环城路、洋纳民营工业园、石桥新城区、新时代、中天名苑等项目。 ,我中心将继往开来,全力以赴做好土地储备和土地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 一、加大土地收储力度,保障项目用地需要1、合理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我中心计划收储土地181万平方米,力争比去年增加15﹪,计划供地103万平方米,力争比去年增加15﹪。 2、强化经营土地理念,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今年从加大储备土地的开发利用着手,围绕区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结合市场需求进行供地,土地出让收入目标为5亿元,力争比去年增加15﹪,努力为区财政增收作出应有的贡献。 3、保障项目用地,促进项目上马。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确保项目用地的供应,促进新项目的上马,加快我区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明确供地的重点项目有淡水河流域(惠阳段)综合整治项目第二期工程、环城路、惠澳高速、厦深铁路、石桥新城区、秋长东出口片区、下寮片区、洋纳工业园、白云坑片区及各乡镇上的其他项目。 二、继续加强融资贷款工作,实现土地储备滚动发展一是配合区财政完成好农信社5000万元土地储备贷款的展期工作;二是为配合区政府淡水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完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阳支行4亿元贷款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实施时间】2002-01-01 【发布单位】国土资发(200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士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规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全国土地分类

注:*指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被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 土地分类体系说明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 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出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他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根据上述要求,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成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这次修改土地分类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现有两个土地分类为基础,以最小的修改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土地管理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又给今后的发展、修改留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研究制订适应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需要的土地分类体系。 2.基本原则 (1)实用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尽量满足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维护土地分类的科学性,并尽可能的与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2)连续性原则。土地分类标准既要发展、修改,又要同原有体系和调查成果相衔接,尽可能小改、不改,也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3)多途径满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则。通过修改土地分类体系最大限度满足管理需要的同时,必须考虑通过其他渠道、方法来满足单靠修改土地分类尚难以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并在修改中为之创造条件。如城市、建制镇、村庄的建设用地面积等将另行单独列表统计。 (4)精简、协调的原则。凡能精简、归并的地类尽量归并,并使修改后的土地分类与原有土地分类相协调,既为过渡到城乡工地统一分类创造条件,又尽可能减少过渡成本。 二. 土地分类的基本框架 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1.一级类设三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修订草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闲置土地,跟踪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了解闲置土地处置进展。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闲置土地 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经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事业单位考试国土局土地资源管理考试题库及答案公务员考试

国土局征地办 事业单位考试 公务员考试 土地资源管理知识考试题库

一、填空题 1、“全国土地日”是每年的6月25日,今年是第22个全国土地日. 2、“世界地球日”是每年的4月22日,第一个世界地球日在1970年。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 4土地整理按内容分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 5、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最高标准为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6、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三项内容。 7、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8、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9、矿山企业的“三率”是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 10、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11、土地调查应当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三项内容 12、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13、《土地管理法》具体规定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办法:(1)协商解决;(2)行政解决;(3)诉讼解决。 14、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本地报纸刊登启事,刊登启事 30 日内无异议的,可以申请办理补发土地证书。 15、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6、《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 15 %以上或虽然未达到 15 %,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以上处分。 17、《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8、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关于公司原厂区土地收储事项的公告

股票简称:康恩贝证券代码:600572 编号:临2008-019 关于公司原厂区土地收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2月12日,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的议案》,同意根据兰溪市政府有关规定在2007年处置公司位于浙江省兰溪市丹溪大道151号原厂区面积为56739.35平方米的土地资产,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有关处置事宜。2008年6月25日,兰溪市土地储备中心(甲方)与本公司(乙方)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下简称“《收购合同》”)。有关事项公告如此下: 一、《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甲方以现状收购乙方的宗地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排岭村,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6739.35平方米。附属房产建筑面积28714.07平方米。该土地使用类型:出让,土地证号:兰国用(2001)字第101—2089号;兰国用(2001)字第101—2144号;兰国用(2003)字第101—5174号,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2、由兰溪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划设计标准和商住用地评估价进行收储,评估价7915.1393万元。其他补偿按兰溪市市府(2004)3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3、土地收购补偿费待土地出让后,按出让金到位情况分期支付。 4、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收购合同》后,将原土地、房产权证交给甲方,在土地出让前办理注销手续。在国有土地出让公告前一个月将地块腾空,将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原装交付甲方。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原厂区土地资产处置是按照兰溪市政府规划和“退城进园”政策要求进行的。公司位于兰溪市江南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新厂区——康恩贝(兰溪)现代植物药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已在2006年12月建成投产,二期工程已完工正

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情况汇报

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情况汇报 刘市长: 市土地储备中心自2005年9月改组升格以来,紧紧围绕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认真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各项工作职能,把土地储备工作和推进城市建设、促进企业改制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大力盘活市区存量国有土地,优化土地储备结构,在保障城市发展用地需求的同时,通过提高土地市场化运作水平为政府创造越来越多的土地出让收益。现将市土地储备中心2005年9月以来土地储备经营情况汇报如下: 一、近期运作情况 1、规范运作,土地储备取得较大成效。 我们按照您和市局领导的要求,发挥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主力军的作用,针对市区土地已基本被各个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殆尽的情况,我们大力拓展储备源头,积极寻找具有储备潜力、开发价值较大、能尽快变现的地块。我们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储备土地,在确定拟储备土地和土地收购价格过程中,按照保障供应、保证收益和控制成本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核算工作,注重新增地块的质量,尽力保障地块收益潜力。2005年9月至2007年年底,中心以各种方式累计

储备土地XXX宗,计XXX亩。 今年上半年,我们相继完成了对城南关城村399.9亩、新石桥路东侧34.95亩土地的储备,并办理了权属登记。截至目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共有在库储备土地XXX宗计XXX亩,土地资产总值约11.37亿元。 2、保障需求,地块上市出让有序开展。我们认真落实土地供应计划,实施了以市场为导向,政府有计划供地的调控措施,强化经营性用地的计划管理。依据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变化,加大了对普通商品房和中低档住宅及第三产业的供地计划。三年来,我们出让土地51宗、3206.63亩,出让总价款25.12亿元,实现政府收益共计约12.99亿元。其中,收购储备土地14宗、943.19亩,出让总价款7.39亿元,实现政府收益3.22亿元;收回储备土地20宗、669.09亩,出让总价款6.13亿元,实现政府收益4.6亿元;受托储备土地17宗、1594.35亩,出让总价款11.61亿元,实现政府收益5.51亿元。涉及改制企事业单位地块14宗、845.79亩,出让总价款7.61亿元,占全部收购储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8.58%,实现政府收益5.84亿元。 3、清财化债,信贷融资能力明显增强。 05年土地储备中心改组升格后,市政府非常重视中心的财务能力建设,向中心派驻财务总监,切实帮助我们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和债务扩充能力,信贷融资能力有效增强。截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05) 国土资发[200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势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收储工作细则【最新版】

土地收储工作细则 一、土地储备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二、土地储备范围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适用本细则。市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由市自然资源局监管,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一)可以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3.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1.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2.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3.闲置满二年的土地; 4.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 5.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收储计划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四、土地收储工作程序 (一)国有土地储备程序。 1.申请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依据市年度储备计划、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预申请,提请国土空间规划审查,确认拟收储地块的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件。

土地储备中心工作总结

****年以来,土地储备中心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在相关处室、单位的鼎力支持下,克服了工作人员少、业务任务重、工作压力大的实际困难,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基本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年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在困难中完成任务,在困难中谋求发展。现将****年工作情况和****年工作思路汇报如下:一、今年工作情况回顾 ****年土地储备中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一些成绩: 1 、强化学习教育,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土地储备中心把每周五下午定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并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讨论,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在业务学习方面,除认真参加每月一次的业务知识考试外,还开展了请专家上课活动,邀请局相关处室、单位的领导来讲课,如用地报批、征地拆迁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认真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局保先办的统一部署,土地储备中心从4 月份开始深入开展了保先教育活动,每名党员的学习时间都超过了50 个小时,记读书笔记10000 多字,撰写学习心得3 篇以上。大家深入分析自己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上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累计为28 条;从关心同志的角度对党员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希望,累计为57 条。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到了党员干部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并切实加以整改,达到了促进各项工作的效果。三是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单位活动。全体干部职工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树立了国土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积极开展下基层、听意见、送服务活动,今年以来,土地储备中心分别走访了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中策橡胶有限公司、新华造纸厂、中国计量学院、浙江科技学院、浙江工程学院、杭州电子工学院等,上门送服务、送政策,共同商讨土地盘活等事宜,得到各部门、企业及高校的好评。四是积极开展联系街道(社区)工作。土地储备中心联系望江街道,主动积极地上门送政策、送服务,解决街道和社区碰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得到当地居民的一致好评。今年以来,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以助学帮困等形式先后三次组织干部职工捐款、捐物,帮助困难群众。党支部注重一个“实”字,在协助街道招商引资、推进旧城改造、扶贫帮困等方面做了大

国土资源部:严禁违法圈地

国土资源部:严禁租赁农地后擅改用途进行非农建设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 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也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生产与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规范有序。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用途做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各项生产与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严禁借“租赁”、“流转”之机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 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要求各地加强租赁土地的管理,防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租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2010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要求。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制定办法措施,确保农地“租赁”、“流转”和设施农业建设中土地管理严格、规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或以兴办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兴建“配套设施”,或变相兴建非农设施,擅自从事非农建设,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三、强化用地监管严格执法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完整版

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目 录和禁止用地目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doc 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doc

土地调规紧急通知 (1)

便函 关于上报畜牧业建设用地相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各基层所: 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近期,我县国土资源局将对全县土地进行调规。此次调规对今后畜牧业建设用地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今后全县畜牧业发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本次调规后,土地性质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不再变动。本次没有纳入畜牧业建设用地的土地将成为发展畜牧业难以逾越的瓶颈,因此,请各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与本乡镇主要领导及时请示、沟通,确保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统计,充分抓住此次突破畜牧业建设用地的难得机遇。本次调规将对现有土地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各所务必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原有占地面积在5亩地(含5亩)以上的畜禽养殖小区进行认真统计、填报(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原有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不管原来土地是什么性质,此次调规我局将积极上报土地部门将土地性质力争全部调规成畜牧业建设用地,因此各所一定要对原有小区进行认真统计务必做到不落一个够面积的畜禽养殖小区,否则调规后将无法再办理成畜牧业用地。二

是务必做好本地区今后的畜牧业建设用地规划。不在本次畜牧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今后将不可能发展畜牧业。因此,请各所站在负责任的角度在与领导沟通后对本乡镇今后50年内的畜牧业建设用地做出科学合理规划。在做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今后大型畜牧产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本次调规的土地包括现在所有土地性质的土地,包括基本农田。 请各所严格按照此文件要求,及时将本乡镇现有畜牧业占地和畜牧业规划占地统计填表后将电子版于2015年3月25日前上报局畜牧股邮箱。 联系电话:7835272 联系人:赵中华 邮箱:jpxmg3603@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2579093.html, 附表1:畜牧业建设现有占地情况统计表 附表2:畜牧业规划占地情况统计表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

土地储备个人总结

土地储备个人总结 篇一:土地收储中心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浓缩版) 松滋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以“学创”活动为主题,以实现市政府“东跃西进”、“大双征、大收储”的战略和“重大项目推进年”为工作目标,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在摸索中进取,在困难中拼搏,在程序上规范,在探索中发展,扎实有效地开展土地收储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汇报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加大土地收储业务管理力度。 1、理顺收储职能。 收储中心成立以来,我们报请市局确定了职能范围,从基础和源头入手,理顺了管理职能,规范了业务程序,实现了权属核查、调查核算、多元融资、前期开发、储备管理等应有职能的回归,结束了多年来部门职能重叠,多头收储的局面,确实增强了国土部门代表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完善运行机制。 由于过去收储未形成系统规范、分工明确、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导致土地收储工作前瞻性不强,效率不高,风险系数大,为此,我们进一步完善了运行机制。首先抓好入库环节,根据市场规律,认真研究

每一宗收储地块,确保把有限资金投入到具有 高增长、高附加、高回报市场价值的地块,为入库增值打下良好基础。其次,抓好库存环节,坚持“一个池子蓄水”,原则上未经收储的地块不能进入市场,确保一个笼头放水,由政府统筹,适时投放,最大限度地显化了土地资产价值。通过完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了“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笼头放水”的运行模式。 3、强化政策保障。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收储工作机制,我们代市局向政府起草了《松滋市土地收储管理暂行规定》,将上报市局审核,政府审定。《规定》规范了收储工作程序和职能分工,《规定》出台后,使土地收储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执行更加有力、程序更加顺畅,土地收储工作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大力推进土地收购储备业务。 1、收储工作思路新、步伐快。 上半年以来,我们科学运作,稳步推进收储业务。一是明确工作思路。明确了“快收地、收好地、规模化收储、把握库存容量及时间、实现收储效益最大化”的思路,确立了力争收储工作年内有起色、2-3年实现大收益的目标。在此工作思路指导下,认真执行三部委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规模化、高效率收储,彻底转变了收储中心不收储、收而不储、即收即出的局面,规模化收储已初见成效。二是科学制定计划。年初,我们精心编制了20XX年年度收储计划,计划收购土地70宗,共204.53万

6、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 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

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 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 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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