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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弱者是社会进步

保护弱者是社会的进步

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是保护弱者是社会的进步还是退步。开宗明义,弱者是一个相对而言的群体,是通过比较得来的。相比普通社会群体某方面比较差的一方。社会资源占有较少的个人或组织,如社会弱者、政治弱者、法律弱者、经济弱者、家庭弱者等。社会进步是指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合乎规律和前进运动,社会进步既包括物质文明也包括精神文明的进步。保护,指尽力照顾,使自身(或他人、或其他事物)的权益不受损害。

我方认为保护弱者是社会的进步,其原因如下:第一,从人道主义看,帮助弱者是思想道德价值观的体现,关心最基本的人的生命、基本生存状况、体现了社会的关爱,强调人类之间互助、关爱的重要性,是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保护弱者是人社会责任感提升和有能力的表现,一个混乱落后、自顾不暇的社会是不会考虑保护弱者的,如果社会有了进步,人们的生活得到提升和保障的时候,就会更加关注弱者的权利和需要的呵护,我想这也跟一些先进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比较完善有关。反过来讲,如果社会退步,难道就一定不保护弱者了吗?第二,保护弱者使得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皆有所养,促进了我们社会结构的稳定。我们不能

因为他们是弱者就不帮助他们,因为他们如果连最基本的生存都成问题时,集体的观念便不再深入人心,甚至造成社会的动乱,选择保护弱者,使得人心安定、价值观取向光明积极、社会结构更加完善、社会更加稳定。例如人类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近代社会一直到现代社会,一直在提倡并实施保护弱者的体制,不恰恰证明了社会在进步。第三,保护弱者体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从公平角度来看,保护弱者可以使弱者获得更多的帮助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生产生活,尽量降低与普通群体的差距,没有哪个社会群体或者社会角色是固定不变的“弱者”,保护弱者,从而使他在某方面发挥作用,如霍金,虽然在身体方面是弱者,但在科学研究方面却是强者,这恰恰是社会的进步。我们的保护不是要白白去养一些以弱者自居不劳而获,打击强者的积极性.而是要保持一种公平的转化机制和状态,即人在弱者状态,给予一定的辅助,以保障他可以依靠自身的努力有机会成为强者,同样限制强者,以防止他依靠自身的强势地位以侵犯弱者公平发展。综上所述,

我方认为保护弱者是社会的进步。

保护弱者是社会进步

定义:

弱势群体(英文: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又称弱势社群或弱势族群,指的是社会上生活困难的弱者群体。例如双失青年、独居长者、性工作者、失业工人、上访民众、露宿者、农民与农民工、低收入者、残障(身心障碍)者等。

相对于优势团体而言,弱势群体往往因竞争力不足、适应力不佳、缺乏某些生活能力或环境因素,而遭受不同程度的压抑、剥削或不平等的对待,以致较无创造财富的能力,社会地位低,无权、无势、无人脉关系、无投票权,在社会被标签化及歧视。

社会一词并没有太正式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由自我繁殖的个体构建而成的群体,占据一定的空间,具有其独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由于社会通常被认为是人类所组成的,所以社会和人类社会一般具有相同的含意。在科学研究和科幻小说等等

里面,有时亦可作“外星人社会”。狭义的社会,也叫“社群”,可以只指群体人类活动和聚居的范围,例如是:乡、村、镇、城市、聚居点等等;广义的社会则可以指一个国家、一个大范围地区或一个文化圈,例如是英国社会、东方社会、东南亚或西方世界,均可作为社会的广义解释,也可以引申为他们的文化习俗。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叫做社会学。

人性社会,建立在人类本身之上的社会,包括信仰。

社会关系是人类在生活或工作环境中所体现的关系,因亲近程度、联系频率、关系种类(亲戚、朋友、同事)决定了不同的社交关系,它因具人性化。亲戚关系特别是有直接或共同血缘关系融洽和关爱的表现程度对社会人性化体现的影响颇为重要。

社会制度人类在不断互动和衡突的演变过程中建立的一整套应映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制度。

领导人物和管理者的领导能力在附加对社会的服务性和责任感的条件下的良姓发现进而得以更真实的实现。

去等级、去种族化:社会各阶级之间的斗争及种族对立使社会矛盾衡突化,严重情形下以致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各个不同领域和不同工作性质的尊重和公平性的合理体现使衡突严重的可能性变小,亦可体现矛盾存在的有利价值既而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

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使人权和民主的体现更具其实际性。

社会资源的公平享有及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

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使社会和谐的发展与进步。

保护尽力照顾,使不受损害、爱护使免受可能遇到的伤害、破坏或有害的影响保障保護,保衛、保證

进步(人或事物)向前发展,比原来好、适合时代要求,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

社会进步是指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合乎规律和前进运动,社会形态的更替是社会进步的过程。社会进步和发展既包括物质文明也包括精神文明的进步和发展,社会文明是社会进步和表现。

内在因素

1、社会进步和内在根据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这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把人类历史以一个社会形态推进到另一个更高的社会形态。

2、社会进步还在于社会发展是自我否定和不断扬弃的过程,是辨证的否定,所以后一个社会形态,在整体上高于和优于前一个社会形态,使社会发展到新的高度。

3、社会进步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4、社会进步是客观的、必然的、其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但不是一帆风顺的,具有曲折性和复杂性,是曲折前进的。(这是社会进步的实现途径)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没有任何一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

道德不是天生的,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的宣传教育及社会舆论的长期影响而逐渐形成的。这是一种道德相对主义,与之相反的主张则称为道德绝对主义。

道德很多时候跟良心一起谈及,良心是指自觉遵从主流道德规范的心理意识。

从现实生活来看,法律就是保护弱者这似乎已成为我们民众对法律的普遍认识,并基于此形成了自身的法感情。的确,我不否认法律应当保护弱者,但如果仅仅是为了保护弱者,而不去考虑法拥有的公平与正义,我相信这样的法也是无法实施的。但如果法律就只是保护弱者,那么我想问问,谁是弱者?如果我们用所拥有物质、财富以及自身身份地位作为标准来评判弱者与强者,那我们是不是可不可以这样来理解,物质、财富多以及身份地位高的人来说就是强者,而与此相反的人就是弱者,基于此,我们可以再次推断出比你物质、财富多以及身份地位高的人就是强者,而比你物质、财富少以及地位低的人就是弱者。对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强者与弱者之分并非绝对,而只是相对的,也就是所当你在一个案件纠纷中所出的地位是强者,那么你在另一个案件纠纷中所处的地位就可能是弱者。而若果按照民众的理解,法律只保护弱者,不保护强者,那么对于同一案件事实的纠纷,他们将会得出不同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仅取决于你在案件纠纷中是强势地位还是弱势地位。

从古到今民众对法律都有一种与生俱来感情即我们所谓的“法感情”,这种法感情最直面的意思就是弱者应当的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就应该保护弱者,而且是无条件的保护。故而,民众们要求法院作出的判决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当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那方的当事人,而非处于强势地位那方的当时人即使该方是有理合法,他都注定了要承担法律并未规定他承担的责任。民众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看法,主要是基于民众心中那种天然而朴素的正义观,而这种正义观主要是处于自己对事物的认识的局限性所致,是一种落后的正义观。如果说这种正义观正确的话,那么弱者就是正义,这与当今社会显然不相符合,如果说硬要把弱者当做是正义,那么这个社会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我们可以直接通过判断谁是强者或谁是弱者,然后在根据这种判断来作出判决。很显然,民众这种法律就是保护弱者这种人是一种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一种不全面的理解。

杰克逊起草美国独立宣言的时候,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天赋人权的时候,他是否考虑到家里200多个奴隶的境遇?那200多个奴隶是否应该也有天赋人权?他们的人权是否也在宪法的考虑之内?如果他真诚地相信每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是不可转让的,他首先就应该退回到英国去,因为这里的每一寸土地都是印第安人的,他们殖民者的到来正好是全面剥夺了印第安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如果这帮谋求独立的殖民分子真的相

信“天赋人权”是普遍价值,那么他们自己的殖民行为就是最大的不正义。既然他们认为他有权利剥夺印第安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为什么以这种理直气壮的口气讨论天赋人权,这个讨论只能是假的。说它假也不完全假,因为它的本来目的就是要在英国政府面前捍卫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上殖民者的权利,无论是独立宣言,还是日后的美国宪法,都是为这个特定群体服务的。至于这个特定群体之外的人,都是敌人,都可以而且必须杀无赦。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杰弗逊写完独立宣言,美国殖民者获得独立之后,杰克逊马上下军令让他手下的将军前去剿杀印第安人,命令中非常明确地说,对这些印第安部落最好完全灭绝,如果不能灭绝就把他们赶到五大湖去。

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立法者不能有效使用人民赋予其的立法权,通过法律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是其一种失职行为。由于这种失职而导致的犯罪行为不应由罪犯完全独立承担,立法者同样具有责任。这里有一层含义是指,法律与其说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由而惩罚罪犯,不如说是用可预见的刑罚来预防犯罪。的确,法律更多时候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为了保护人。

1、对弱者的重视使民法中以身份立法的规范日渐增多,冲击了强调人之抽象人格平等、注重行为立法的民法主流。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

2、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拓展弱者的权利,限制财产权的行使,冲击了遵循所有权绝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传统。如遗产继承中对胎儿应继份额的保留,公司法中累积投票制、股东代表诉讼等一系列旨在维护小股东权益的制度,保障民事实体权利实现的民事诉讼中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当事人财产的裁定先予执行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专章规定;

3、对弱者的保护使国家力量介入经济生活,合同强制性条款增多、冲击了契约自由、国家不干预市民生活的民法传统。如劳动合同中劳保条款的硬性规定,个人劳动合同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格式合同中不利于弱者的免责条款的严格限制及在合同解释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时,选择有利于弱者的一种的规定;

4、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引进了无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冲击了责任自负的民法传统。如产品侵权中严格责任的确立,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避免伤害弱者,保护弱者,是与每一个人有关的公共生活道德规范,并不只是社会中的一些人(强者)对另一些人(弱者)自律性质的仁慈或同情。每一个社会中都有一些人比一般人更容易受到伤害的弱者,社会因此也就对这些特别弱者负有特别的保护责任。

马丁.路德金说过,“造成我们时代最大的罪恶的是大多数人的由袖手旁观,而不只是由少数人的残忍行为。”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着这样一段话:“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直奔我而来,却已经没有人能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保护弱者的责任观和“意志论”的责任观是不同的。意志论的责任是一种个人自觉自愿担负的义务。我尽什么责任,如何尽责任,对谁尽责任,都由我自己决定。我尽责任,为利他人,更是为实现我自己的意志选择和决断。保护弱者的责任则是一种对自我行为后果的公共道德意识。我尽什么责任,如何尽责任,对谁尽责任,是由我参与其中的公共生活决定的。在公共生活中,我做了违反习俗的事,就算我自己不觉得羞愧,我也会受到众人的责备。从根本上说,维持道德习俗的是公众。

反面:

弱者和强者只是相对而言的,只是一种身份,现代社会之所以没有古代社会那样森严的等级制,乃是因为等级制多样化的原因,每个人都有多种身份,有时候是强者,有时候是弱者,比如在业务上是强者,在感情上是弱者

弱者可以在台面上以“文化多样性”来要求强者,但是自己心里应该明白,不要把这当成自己不进步的借口。“善待弱者”这个观念,依然是从强者的角度来说的:如果你是强者,你可以选择善待弱者或者不善待弱者。如果你是弱者,你就没得可选,只能寄希望于强者的怜悯。唯有自强,才是追上历史车轮的唯一有效方法。

回到本文的标题,即对于人类社会的进化趋势,我总结了两点:一、越是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力制衡越是有效,成员之间的平等程度越高。二、发达国家和非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则是越来越大,经济、科技、文化上的不平等,让优势都向发达国家倾斜。在这场赛跑中,那些掌握了“规则”的人会跑的越来越快,(那个规则是什么呢?)其他人则被抛得越来越远。

从整个社会制度的角度,既不是要只维护强者的利益,从而抑制弱者公平成为强者的机会;也不是要白白去养一些以弱者自居不劳而获,打击强者的积极性.而是要保持一种公平的转化机制和状态,即人在弱者状态,给予一定的辅助,以保障他可以依靠自身的努力有机会成为强者,同样限制强者,以防止他依靠自身的强势地位以侵犯弱者公平发展的机会!

1、保护弱者是干预自主竞争,阻碍了人类进步及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更好地创造社会财富

人类同样遵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优胜略汰是物种进步的前提,人类正是在这种竞争中生存下来并成为世界的主导,不断增强社会竞争力,创造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在此说明,并不是让那些无力生存的人自生自灭,而是给予其支援,是帮助而非保护。从生物学角度,违背自然法则的竞争干预必将延缓甚至阻碍人类自身的进化与发展。而从社会经济学角度,保护弱者干预了市场竞争机制必然导致整体更大的不公平,使得生产力发展由此严重受阻。

2、保护弱者是社会精神文明倒退的体现

保护本身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当被保护者将保护看作是一种轻视和怜悯,常产生抵触情绪。弱者接受保护后,极易产生强烈的依赖心理,从而更加怠惰懒散,以至于他们不思进取的同时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严重负担。糟糕的是,弱者因保护而造成的竞争力不强,造成了强者在竞争中的紧迫感,使强者不能够完全的发挥出自

身潜能去创造物质财富. 哪还有谁会去推动社会发展呢?更严重的是,现实中社会保护措施并没有完全落实到实处,有些甚至被利用,这本身就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倒退。

3、对待弱者,我们要做的不是保护,而是关心与支持。当今社会对待弱者的正确目的在于是弱者变强。我们要做的是关心与尊重,我们要做的不应是保护而是支持弱者,给人鱼不如授之以渔。保护弱者的确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平等,博爱的人文思想本身没有错,但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已足以让我们清醒。我方并不否认对弱势群体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辩题的讨论,更好地掌握保护与帮助的分寸,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更好地建设我们生存的社会环境。

正面:

---从五四到六四我们需要严格的区分道德和美德。人应该拥有美德而不是道德。道德是一种强者制定的假惺惺的外在社会教条,而美德则是真正从人类心灵深处发出的宽容与博爱。如果说明星们都在充当着慈善家,到处去捐助慈善项目,那么可以说,这些明星并不是拥有了美德,而是他们希望通过表演一种道德的行为,来向人们宣誓好像他们拥有那种从他们内心所散发出来的美德一样。当一个人更加的有钱有权的时候,他能更大程度上去表演道德行为,比如捐钱、访问穷乡僻壤,关怀农村儿童,不过即使他捐助了100亿美元,就像比尔盖茨一样,也丝毫不能证明比尔盖茨是真的实行了一种美德的行为,因为美德并不关乎物质。不要忘记了,比尔盖茨伟大的“道德行为”只会进一步加强微软公司的社会声望,从而令下一代的非洲儿童更加的喜欢微软,从而在另一种程度上更加的垄断整个非洲市场,通过这样一种委婉含蓄的方式,反而给微软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只是比尔盖茨实在是太聪明了,他通过温情脉脉的道德纱布,把微软赤裸裸的经济利益掩盖在了下面。不过这也就是比尔盖茨作为商人精明无比的地方了。啊,看啊,伟大的比尔盖茨,不仅仅是资本之神,而且也是美德之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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