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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权利与义务

国防权利与义务
国防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

国防是整个国家的国防,是全体人民的国防,决不仅仅是军队和武装部门的事。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参加国防建设中应承担的光荣义务与神圣职责,以及在承担国防义务中应享有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互转化。

我国《国防法》规定公民履行的国防义务有:(1)履行兵役的义务。(2)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3)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4)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5)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6) 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同时,公民还享有以下法定权利: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检举的权利;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的权利。

概括地讲,公民有以下几种国防权利和义务。

一,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不容推卸的责任。

公民在战时应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权利和义务。战时是指国家遭受外敌侵犯,抗击入侵者的时期。公民在战时依据兵役法等法规被召集后,要立即补充到部队和民兵组织中区,执行各种作战或勤务任务。其他因年龄、身体条件限制没有被征召上前线的公民,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支前活动,如为前线运送弹药粮草,搞好军需品和武器装备生产等。

二,公民履行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每年只有少数人服兵役。全国13亿人口,按照平均年龄84岁算,每个年龄段是1500多万人,按兵役法规定,从17至22岁可以服兵役,这6个年龄段共9000

多万人,而且每年只征兵60万人,还不到适龄青年的1%;如果不算数量极少的女兵,只算男青年,服兵役的人数不到适龄青年的2%。所以,根据不同情况,兵役法分别作出了缓征、不征集、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规定。

2001年修改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这对于提高征集兵员的整体素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接受军事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国防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的一项基本教育,涉及到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范围非常广泛。国防建设的整体性决定国防教育内容,现代国防不仅仅是指军队建设和武器装备以及战场和战略要地的建设,而且同国家的经济实力、政治状况、民族心理、文化水平和人口素质等因素息息相关。

兵役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学生军训是法律赋予每个学生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它既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更是储备高质量后备兵员的有效途径,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中有着其他形式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作用。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与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 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二单元第三课的第一框,本单元逻辑架构十分明显,先讲权利后讲义务,有助于帮助学生形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概念。本框内容详细介绍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以及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本框内容教学安排一课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知晓权利的内容,理解其内涵及其价值,增强权利意识。 教学目标 1、通过探究“小云一家的权利”“选举人大代表”等案例,结合教材,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涵义。 2、阅读教材,结合案例探究,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 3、列举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感受宪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关系。 教学重难点 重点: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 难点:理解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与含义,能够准确指出宪法中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涵与其他法律中的区别。 教学方法 合作探究法,小组讨论法。 教学课时 2课时 教学过程 第1课时 问题导入 人人有权,其国必兴;人人无权,其国必废;此量如日月经天,江河行地,古今不易,遐迩无殊。——清·何启·胡礼垣 师:哪位同学可以来讲一下这句话的涵义? 生:每个人都有自己应有的权利,不会遭到欺压,国必兴旺;人民没有权利,遭

受压迫和苦难,必起反抗,国家必乱;这准侧就像日升月落,江河奔流大地,从古之近不变,(远近一样)世界各地都如此。 师: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我们究竟有哪些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任务一、通过探究“小云一家的权利”“选举人大代表”和“罗先生举报”的案例,及列举政治自由的事例,知道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了解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理解其个人意义和社会价值,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 探究活动一 课本第32活动 参考答案:受教育权、被选举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 依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过渡:现在我们知道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下面我们先来学习一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探究活动二 教材P33,探究与分享(上) 公民享有选举权需要哪些条件? 你心目中的人大代表是什么样的?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意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过渡:在我们了解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后,接下来就来看一下政治自由指的是什么?它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 探究活动三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冯佳芮2016221478 一.权利(right) 一般而言,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与义务相关联。在权利关系中,主体的一方与他方独立对等,不存在凭借某种外在的物理力量而制御对方的情形,否则即可能构成power而非right。这种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对等性,决定了在特定的权利对象上,主体一方享有某种权利,即意味着他方必须相应的承担某种义务,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 第二,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主观的权利:反映了主体自身对某种特定利益的要求,单纯以人的主观意愿的形式而存在的权利。 客观的权力:通过法规范的确认才获得法的正当性、有效性和真

实性的权利。 在一定意义上讲,真实意义上的的权利正是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力的统一。 第三,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在终极意义上,权利可视为一种为法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要求他方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资格。 第四,它是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而法律上的权利则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第五,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义务(obligation) 义务就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种义务,包括政治义务,经济义务,法律义务。总之是与权利相对的。包括做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伦理学中所指的义务主要指道德义务。是指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应尽的一种道德责任和使命。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法律上的义务通常被简称为义务,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的责任(即作为义务)或做出某种不作为的责任(即不作为义务)。因违反义务而处于

第八讲 权利和义务

第八讲权利和义务 本讲主要内容: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释义 1、关于权利含义的各种学说 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权利有一个专业词right。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jus。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权力有一个专用词power,人民享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权利”是一个在法学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同样,也是一个被滥用程度最高的词语,各教科书和法学著作中关于权利释义的学说。 (1)资格说。 米尔恩在《人的权利和人权的多样性》一书中认为:“权利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例如,选举,领取养老金,坚持自己的看法,享受隐秘的家庭生活。义务就是权利的反题,义务就是不可以,权利就是可以。一个人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向别人提出作为不作为的主张。 缺陷:定义的循环――我被赋予某种资格,我就有了某种权利;我有了某种权利,就意味着我被赋予了某种资格,因而资格具有分析的功能,不具有定义的功能。 (2)主张说。 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1)主张指谓言论行为,其内容是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事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2)强调权利与主张有深层联系,除非一个“权利”能被主体有效地或强制地主张、要求或坚持,否则,主体无权利可言。说“某人拥有一个权利”,这或者指他已经实际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或指他仍可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缺陷:权利义务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权利来自于主张,还是主张来自于权利。 (3)自由说。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接近的范畴并列。 缺陷:没有区别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自由权),另一方面,虽然权利总是包含着自由,但不能把权利仅仅归结为自由。 (4)利益说。 边沁,耶林。 缺陷:权利只是利益的表现与获取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利益本身,把权利与利益等同,必将造成享有法律权利就等于获得实际利益的错觉。 =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宣布为权利的利益不能仅仅归结为个人利益。 (5)法力说(能力、权力) 能力说最早出现在洛克、卢梭的著作里,他们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或国家权力保证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霍菲尔德认为,权利是指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 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对称。民事主体为了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实现权利而承担的法律约束。它与民事权利呈对应关系: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也必有权利。表现为一定的行为约束。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即完成一定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法律义务,它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人义务是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且有一定限度,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超过限度履行义务。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从这一立论出发,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由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言其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言其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就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关系便无法结成一样,夫为妻而存,妻为夫而存。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二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该关系式的原理可适用于每一社会主体。一个为社会履行义务量多的人,必然社会应赋予其更多量的权利,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如果允许没有贡献的权威存在,如果允许没有劳动的财富存在,那么必定是做了贡献的人反而受制于人,付出劳动的人反而成为愈加贫穷的人,这种社会便是容忍罪恶存在。虽然社会权利的总量与义务的总量不因罪恶而失衡,但总量平衡关系在具回答人的补充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第四种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用权利义务守恒的定律来分析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两种不同本位的对立。以国家权利(权力)为标准,强制公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义务本位的法,资本主义以前的法皆具这一特征。反之,以公民权利为标准,以之判断国家是否以服从于公民权利为根本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权利本位的法。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权利本位的法。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从价值主次上分析,也可得出相同的结论。

权力与责任论述

权力与责任论述 "权力"的解释及定义 1. 中文词典 ·权力[power]∶权位,势力。 ·权力[authority]∶职责范围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 2. 英文词典 ·power ·有效地执行或行动的能力或才能- [权力]。 ·一种具体的能力、天赋或才能- [才能]。 ·施加或能够被施加的能力或力量;权力- [力量,强力]。 ·实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权力;权威- [权威]。 ·对他人或他国具有极大影响力或控制力的人、集团或国家 - [有势力者,有力的组织,强国]。 ·一个国家、政治组织或类似集团的势力- [势力]。 ·有说服力,深刻有力;有效: ·authority ·能够执行法律、规章、命令、决定或判决的力量- [权力]。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机构(或个人),特别是政府或政府官员 - [权力机构(或个人)]。 ·职权授予另一机构的权力。 ·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行政权力的公共机构或组织。 ·一种公认的专家的信息或意见来源- [权威]。 ·influence ·一种影响人和事或导致事件发生的力量,尤指不带直接和 明显有意因素的客观力- [影响,感化力一]。 ·基于名望、财富、能力或地位的影响和支配的能力- [势力,权力]。

·施加这种影响力的人。 ·这种影响力产生的结果或变化。 ·might ·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力量、威力或影响- [力量,威力]。 ·做某事的力量或能力- [能力]。 英语中还有一些词语也与"权力"有关,如potency[力量, 权力]、control[支配,操纵]等。 二.学者们的解释(定义) ·Bertrand Russell [伯特兰·罗素] ·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 ·M ax Weber [马克思·韦伯] ·一般地说,我们把"权力"理解为- 一个人或一些人在社会 行为中,(甚至)不顾参与该行为的其他人的反抗而实 现自己意志的机会。 ·Thomas Hobbes [托马斯·霍布斯] ·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 ·Robert Bierstedt [罗伯特·比尔斯太德] ·权力是使用武力的能力,但不是它的实际使用;是应用制裁的能力,但不是它的实际应用。·Lasswell & Kaplan[拉斯威尔以及卡普兰] ·权力是施加影响的一个特例,是借助于因不遵从所欲政策, 予以(实际或威胁予以)严厉剥夺,从而影响他人政策 的过程。 ·Dennis Wrong [丹尼斯·朗] ·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 ·Goldhamer & Shils [戈德汉默以及希尔斯] ·可以说一个人拥有权力,只要他是按照自己的意图影响他人的行为。 ·Gerth & M ills [格斯以及米尔斯]

人教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4.2依法履行义务教案.docx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下第四课第二框同步教案 课题依法履行义务单元第二单元学科道德与法治年级八年级情感态度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 增强义务意识 , 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坚持权利义务相统学习 一 , 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 能力目标: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提高辩证思维能力。正确对待公民义务, 增强履行义务的目标 能力。提升公民素养, 自觉承担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 知识目标:懂得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理解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知道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重点法定义务需履行 难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教师活动学生活动导入新课引入:随着共享单车的大力推广,摩拜公司拥从学生的生活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请分析作为消费者和公司,经验出发 他们分别拥有什么权利? 回:消费者有安全权、使用权等;公司有投放 单车权、合法盈利的权利等。 问: 1. 他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需不需要履行 义务呢? 讲授新课一、权利义务相统一 1. 他们须要履行什么义务?思考回答问题 消费者需要合理停放、单车完好无损等等;公 司需要单车设计合理;管理单车使用和停放等 问题 3:分析单车消费者和摩拜公司二者的权 利和义务,给你什么启示? 总结: 1. 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受者,又是法 定义务的承担者。 设计意图吸引学生参与到主题,贴近学生实际 通过学生对共享单车的消费者和公司二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梳理,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二者之间地关系。 解释:我国《宪法》第33 条指出,任何公民 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小组讨论

法律规定的义务。 问题4:分析单车消费者和摩拜公司二者的权 利和义务之间有什么关系? 总结: 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统 一。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 权利的实现。 举例:随着共享单车投放数量的增加,车辆 乱停乱放影响市容问题日益暴露,日前,北京市发事例提升事例加强认识布《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 试行 )(征求意见稿)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 车商开始投入人力对自有车辆进行规范摆放,收到 较好效果,大大方便了市民使用共享单车。 观点争论: 观点一:最好是我能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一 点义务都不用履行。 观点二: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等的,我享受了多少权利,就应履行多少义务。观点争辩,相 互影响 学生在争辩中更 好地全面认识二 者之间地关系。 总结: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问题 5:哪些是公民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总结:(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浙江选考1)2019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时训练41民事权利义务及人身权新人教版选修5

课时训练41 民事权利义务及人身权 一、选择题 1.汪姓明星屡次出入赌场,据此记者卓某在自己的博客中评价汪某为“赌坛先锋”,汪某因 此以卓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卓某告上法庭。2016年5月12日,法院裁定汪某败诉。汪某 败诉的原因可能有( ) ①卓某的评价并未实质性地侮辱诽谤汪某②卓某的评价并未真正影响汪某私人生活③ 卓某侵害了汪某的隐私权而不是名誉权④卓某的评价从一个侧面描述了某些事实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 B 解析汪某败诉的原因可能是卓某的评价并未实质性地侮辱诽谤汪某,①正确;卓某的评价已 经影响了汪某的私人生活,②不选;材料既涉及了汪某的隐私权,也涉及了名誉权,③不选;汪 某败诉的原因可能是卓某的评价从一个侧面描述了某些事实,④正确。 2.(2018浙江杭州高三期末统测)赵某一年前从某房产公司购买一商品房,留下了姓名、身 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信息。不久,房产公司员工张某因出售顾客个人信息给中 介、商场等而获刑,赵某信息也在其内。本案中张某侵害了赵某的( ) A.名誉权 B.身份权 C.姓名权 D.隐私权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隐私权的知识。材料中,房产公司员工张某因出售顾客个人信息给中介、商 场,侵害了赵某的隐私权,D不符合题意;本题未体现名誉权、身份权和姓名权,排除A、B、 C。 3.2013年2月,李阳因做生意资金不够,便向王明借了2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但没有写下 借条。可是,后来李阳做生意亏本无力还债务,王明碍于情面没有要求李阳还钱。2016年3 月,王明买房子急需用钱,向李阳索要欠款,但李阳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王明无奈,只 有向法院提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该案没过诉讼时效②该案王明负有举证责任③该案已过诉讼时效④该案李阳负有 举证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 C 解析根据题目的表述,2013年2月李阳因做生意便向王明借了2万元,只有口头约定但是 没有借条,2016年3月,王明向李阳索要欠款,但李阳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王明无奈, 只有向法院提请诉讼,此案例中王明想要回钱需要进行举证,另外,根据时间的判断可以看出 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故②③入选。①④表述错误。 4.(2018浙江重点中学期末联考)某报记者徐某撰写文章将李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 给他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该报道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②该报道侵犯了李某的荣誉权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 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真题测试第四课 公民义务

2019中考归类第四课公民义务 一、选择题 1.【2019·山东德州】右边漫画给我们的启 示,错误的是 A.要重信用、守合同,积极践行契约精神 B.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和 当事人的约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不擅自毁约 C.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要自觉履行 D.口头约定的合同,可以随意取消 2.【2019·广西贵港市】有识之士认为:机动车“礼让斑马线”行动要从“礼让”向“理让”转变,不仅要规范机动车避让行人,更要倡导行人与机动车互相避让,违法行走的路人,不应在“礼让斑马线”的范围。这一观点强调了公民 ①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②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相同的 ③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④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3.【2019·云南昆明】下图漫画启示我们

A.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B.权利和义务是可以分割的 C.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对等的 D.权利和义务可以互相取代 4.【2019·重庆】张洋生活在一个和谐的家庭,以下是他家最近发生的几件事其中涉及公民基本义务的是() ①张洋的哥哥应征报名参军 ②张洋的妈妈报名参加迷你马拉松比赛 ③张洋的爸爸新购一辆小汽车,依法缴纳购置税 ④张洋的爷爷新买的电视机有质量问题,找商家调换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5.【2019·广东】2019年4月11日,教育部发布《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要求坚决纠正妨碍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下列行为应予以纠正的是() ①某校用课余时间开设民乐兴趣班 ②培训机构招收7周岁儿童开设全日制“私塾班”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民事权利 一、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特征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 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2.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 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①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③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④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 为民事主体参加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②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 而是相对立而存在的。 ③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 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身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 有限制性。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终身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⑤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移或抛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 权以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或抛弃的。

专题六权利与义务

专题六权利与义务 考点14 公民权利 1、公民的基本权利: ①政治权利和自由——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 力的重要形式。 ②人身自由——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③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④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2、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②意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4、政治自由 ①内容: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②意义: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5、监督权 ①内容: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②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向人大代表反 应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反应情况;通过 新闻媒体公开发表。 ③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注意问题: 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监督 权;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人身自由 ①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 法侵犯的自由。 ②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 ③法律规定: 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 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 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 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 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 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 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 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人格尊严权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 隐私权等。 8、公民享有哪些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 利?①财产权②劳动权③物质帮助权④ 受教育权⑤文化权利 ①财产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包括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 ②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包括 劳动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 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 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 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④受教育权: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 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 质保障的权利。 ⑤文化权利: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科学 研究的自由、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其他 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 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 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 励和帮助。 9、公民怎样依法行使权利? ①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 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②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 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③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时,要依照法定程 序维护权利。 10、维护权利的方式有哪些?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①协商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些常见的消费、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纠纷 等,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怎样协商?(含义)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 基础上,依据法律,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 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 解决。 ②调解也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 怎样调解?(含义) 调解人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 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 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③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又一方式。 当纠纷双方不愿意协商或不满意调解结果时, 就需要用到更有强制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那就是仲裁和诉讼。 公民与其他个人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 其他财产权益争议(适用范围)时,可以申 请仲裁。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 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并受仲裁裁判 约束。 ④诉讼是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最有效最有力 的的武器。 考点15 公民义务 11、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法定义务 1

共产党员应如何正确理解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共产党员应如何正确理解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是辩证的统一。(1)党员履行义务,是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实现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而自觉承担的责任,是党员行为的准则。党员行使权利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维护党的利益的重要表现和组织保证。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是共产党员党性的集中体现。(2)党员义务和权利是相互依存的。党员享受党员权利以履行党员应尽义务为前提,同时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又需要一定的权利做保障。(3)履行党员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做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重要条件,党员义务是对党员的具体要求。在很多情况下,党员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是在为党尽义务;在尽义务的同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包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是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有的同志误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其实,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党员有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如果受到阻挠,他不行使向党揭发检举的权利,那么他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也不会取得效果。同样,如果有的党员只想享有权利,不肯履行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例如,党员有被选举权,假如某个党员不履行应尽

的义务,成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所谓“特殊”党员,就会丧失同志们对他的信任。他虽然还享有被选举权,但谁也不会选举他。因此,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地行使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 党员的权利指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章中规定党员享有8项权利: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等。党员的义务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也是衡量一个党员合格不合格的具体标准。党章中规定党员有下列义务: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等。 共产党员为什么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呢?这是因为党员义务是对党员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党员对党承担应尽的义务,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一、有战斗力的党;反之如果党员不很好履行义务,想怎么干就怎样干,则会破坏党的统一,使们的党失去战斗力。因此,每一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要自沉履行党员义务。其次,党章中所规定的党员义务,又是党组织衡量一个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党员条件,一个党员合格的具体标准。因而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并把党员八项义务作为座右铭,经常对照检查,严格要求自己,使用权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如何正确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只有切实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切实有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的天职,是向党组织所做的庄严承诺。不讲义务就是不讲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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