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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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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作者:叶萌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要尊重并保障人权不应当流于空洞的口号,现实中应将人权的保障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末以及刑事诉讼的具体设计中。新刑诉法在完成修改后最为突出的亮点是在刑诉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的部门法首次具有了对于人权保障的明文规定,总则当中明确规定了这是继宪法法律条文规定之后,不失为立法层面的一大进步,与此同时,新刑诉法从立案、侦查直至执行的全过程均对人权进行了全面的保障。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关键词人权保障新刑诉法体现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法典是关乎全国人民政治生活的大事,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自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两次修宪,1999年,“依法治国”被当做治国策略写进宪法,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了宪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刑诉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定位,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其必须贯彻并落实宪法的相关规定,加大人权保障力度。

1、新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中新增规定:将人权保障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进行规定,尊重并保障人权,规定中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值得注意的是,人权保障原则并非只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是刑事诉讼的指导性原则,刑诉法的立法与执法需基于“人权保障原则”,因此,刑事诉讼法也可以说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2、改革辩护制度,完善诉讼结构,贯彻并落实人权保障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分别针对诉讼过程中的辩、控、审三种职能进行了优化,有效解决了侦查阶段长久以来律师辩护制度的缺陷,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本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至侦查阶段,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结构由此实现了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的优化组合,满足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进行了提前,而且对于律师的辩护权进行了扩大,第31条规定辩护律师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第47条制定了

律师的执业保障权,第95条规定辩护人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另外,在第159、160、170、182条的规定中均强调了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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