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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整理

外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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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两大法系的概念和差异。(P8—P9)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若干原则而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

两大法系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主要是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原则;大陆法除个别领域外,各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2)两者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只在个别领域不系统地吸收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大陆法则是在全面吸收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私法体系、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乃至概念与术语等,都为大陆法系采纳。

(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以判例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法律体系庞杂,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法官作用不如英美法的,不能擅自创造法律。

(4)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英美法系中,行政诉讼与普通诉讼一般不分,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拔得较多,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较浓;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

(5)英美法系一般较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大陆法系较注重法律的理论概括,讲究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确性。

二、楔形文字法的概念:(P19)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三、汉穆拉比法典的概念:(P21)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是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

四、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及影响。(P21—P30)

内容:(1)君主专制制度。君权与神权相结合,国王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握有神权。

(2)社会等级制度。

1 自由民

(1)阿维鲁穆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

(2)穆什根奴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一般是失掉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

2 奴隶法律上不是权利主体,而是奴隶主的动产。

(3)财产制度。

法典以各种形式维护财产私有制度:

1.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

2.为维护私有财产权,对盗窃的处刑极其严厉。

3.保护出租者和雇工者的利益。

(4)债权法

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法典的重要内容,法典中有大量对债的关系进行调整的内容,这在古代东方法中是不多见的。

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

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法典对高利贷的借贷利率也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法定最高利率:谷物为33.3%,银子为20% 。(5)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原则:“无契约即无婚姻”,肯定了婚姻的买卖性质。

结婚的条件:订约,契约一经订立,婚姻关系也就成立。

夫妻关系:夫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

家庭关系:丈夫为一家之长

继承:法典确立的是家内继承原则

法典虽未对遗嘱继承做出明确规定,但已包含有一些相关因素。

(6)刑法

《汉谟拉比法典》是诸法合体、实体和程序不分的早期法典,因此刑法规范并没有单独成篇。

①没有将犯罪与刑罚独立出来。刑罚十分残酷,并保留了某些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例如同态复仇、血亲复仇。

②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7)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特点:

一是基本摆脱传统的寺庙法院和祭司的影响,而由世俗法院管辖,但司法权和行政权并无严格划分。

二是没有明确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划分。

三是证据制度,除证人的证言、证物外,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是合法的重要证据。

四是神明裁判主要适用“水审”,即被控有罪者,投入河中,沉入水底,则说明有罪,否则无罪。

法典的特点:

1.贯彻了“权力主义”

(1)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

(2)确立奴隶主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

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1)法典在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

(2)个人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

3、保留有原始习惯残余。

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早期东方法的特点。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1 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不仅标志着古代东方法由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

2 楔形文字法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性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其法律特征之鲜明,条文规定之缜密,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

3 对后来的东方国家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法律地位。

五、希腊化法律的概念(P48)

希腊化法律:指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在巴勒斯坦、叙利亚、小亚细亚、埃及和古代近东其他一些国家的希腊化居民的法律的总称。它具有希腊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但不同于希腊法律,是希腊法律和占领地法律相互渗透、融合的产物。

六、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P48—P49)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基本特点:1.古希腊法是希腊各城邦国家多种法律的组合,并非希腊全境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

2.古希腊法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而不是分析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3.希腊法中的私法相对落后,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较大。

一方面,未能形成像古罗马一样发达的私法体系。另一方面,古希腊学者偏重于对国家形态、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的研究,各城邦在政权组织、权力分工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相当完备,特别是雅典的民主政治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4.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由于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城邦之间的法律冲突必然存在。为了解决商业纠纷,协调城邦之间的商事法律冲突,公元前4世纪雅典设立了“商事法庭”,形成了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规则。

5、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

1、古希腊法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2、古希腊法的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原则和思想,特别是雅典“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3、雅典“宪法”关于全体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制度、选举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集体责任制和一人不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的原则等,一直被视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先声。

七、如何正确认识雅典的民主制。(P55—P56)

经过多次重大立法改革,雅典独具特色的奴隶主民主政治制度逐步发展成熟。其民主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实行直接民主制,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一定范围内实践了“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平民政治;

第二,规定民众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500人议事会、十将军委员会和执政官享有多种行政权力,陪审法院掌握司法权,这些机构彼此牵制,从而初步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机制;

第三,否定了特权,监督制度完善而发达。

所有公职人员均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官吏自当选到卸任的一年时间内,先后需要通过资格审查、信任投票、卸任审查,以及贝壳放逐法、不法申诉制度等多种程序的监督。

第四,推行朴素的司法民主制,陪审员通过抽签选举产生,法庭的案件分配也临时抽签决定,实行投票表决决定判决结果,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和判决的权威性。

历史局限:

①虽然雅典公民形式上享有平等权利,但享有公民权的人在其人口中只占1/10。所以它的民主政治实质上只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

②有限的津贴并不能使农民、手工业者经常参加民众大会。

----每隔10天左右就前往雅典城开一天会,实际上也不可能。

③议案要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

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议案,并参加讨论表决,但议案难以成为法律。虽然公民有权在民众大会上提出法案,但是还必须经过复杂的程序才能成为法律,如果经陪审法院审查与雅典基本法相抵触,不但法案违法,而且提案人也要负法律责任,受到重罚。

民众大会的立法职权得受500人议会和陪审法院的制约,三个机关的任何脱节都将使得立法工作无法进行。

此外,官吏的抽签选举制,虽然最大限度地显示了朴素而直接的民主性,但同时也背离了人才选拔的德才标准,使官吏的选拔充满了偶然性和风险性,等等。

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当时条件下确有积极意义,民主政治鼓励了雅典公民多方面的积极性,雅典在哲学、宗教、文学艺术、自然科学以及商业活动方面都有许多重要成就,最终成为整个希腊世界的经济和文化中心。雅典的民主宪政制度对于以后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主权在民”、“轮番执政”、选举与监督的理念与制度等,均构成了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源流。

八、贝壳放逐法的概念:(P53)

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他认为应被放逐的人的名字。凡被大多数投票(票数超过6000)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就要离开雅典,10年以后方许返回,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九、为什么说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完备、最发达的法典?(本题为老师布置过的练习题,大家根据自己的作业组织答案)

十、如何理解罗马法复兴的意义及其对后世的影响?(P75—P78)

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以及查士丁尼时期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2、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5、卷轶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加强、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法学得到发展、世俗法学家阶层形成、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情况改变。

(3)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1)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特法、诉讼法的体系;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则以《学说汇纂》为蓝本并加以发展,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编纂体系。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多为后世立法继承和发展。

(4)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十一、日尔曼法哪些特点?日尔曼法对西欧的法律有哪些影响?(P88—P89)

日耳曼法: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特点:

(一)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日耳曼法的保护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法律对个人的保护不仅因为他是一个人,更因为他是一个团体成员。

(二)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不论一个日耳曼人居住何处,对他只适用他所出身的那个部族的法律。这一法律适用的规则直到9世纪后,随着社会封建化的完成逐渐过渡到属地主义。

(三)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

蛮族法典也不过是判例的汇编而已。例如,《撒利克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处理盗窃罪的一般规则,只列举了盗窃各种物品所应交纳的罚金。

(四)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凡属转让财产、结婚、赔偿损害、脱离氏族关系等法律行为,均须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讲固定的语言、做象征性的动作,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

法律本身并不和宗教教义直接联系。

影响:1、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在整个中世纪的西欧,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一直占主导地位。3、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在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甚至是主要的历史渊源。

十二、教阶制度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它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制度等方面也都有规定。

教会法的基本特点:第一,教会法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第二,教会法是封建性法。

第三,教会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

教阶制度: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十三、教会法对近代西方法律有哪些影响?(P106—P107)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法制史上承上启下的桥梁、中世纪西欧三大法律支柱之一。

(1)教会法在教会与世俗国家权力的斗争中成长起来,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渗透、影响,成为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2)罗马法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在中世纪得以继续。

(3)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作用。

(4)奠定了西方法的“理性化”传统,而且推动了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

(5)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即合法性原则的传统有密切关联。正是教会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渗透到世俗法的各个领域,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有观念层面的,也有制度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

(1)宪法方面,主要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方面。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之为“二权分立”,它构成了近代宪法制度的最重要的历史来源。

(2)教会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长期制约着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反对重婚和童婚、反对近亲结婚、财产继承上的男女平等的原则。

(3)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特别是在占有权的保护和长期占有取得等方面制度的完善上影响了近代法律。

(4)刑法方面,教会法继承了罗马刑法注重犯罪主观因素方面的传统,注意对犯人进行灵魂感化和道德矫正,开创了近代法律平等原则的教育刑先声。

(5)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良心原则”后来发展为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并且以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取代了落后的诉讼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方面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它对于公诉制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在诉讼法发展史上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6)国际法方面,国际法的发展开始于“基督徒间的法律”;教会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也有一定影响。

教会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西欧近代法律所吸收和改造,成为其国家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渊源之一,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

十四、伊斯兰法P124伊斯兰法的渊源(P128—P130)

伊斯兰法:指伊斯兰教法,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和家庭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

伊斯兰法的渊源:(一)《古兰经》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系穆罕默德在23年传教过程中以真主“启示”的名义陆续发表的话语汇编。(二)“圣训”对穆罕默德本人的非启示性的言论和活动的传述。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三)教法学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除了注释《古兰经》和传述、编纂圣训外,经常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有:(1)类比。(2)公议。具有地域性和派别性。(四)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习惯和外来法律。

伊斯兰法的特点(P134—P136):第一,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法律宗教化和宗教法律化。表现:(1)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教、阿拉伯国家的形成同步进行;(2)伊斯兰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与宗教伦理规范没有明确界限,浑然一体;(4)伊斯兰法学是建立在宗教学基础上的学问。第二,伊斯兰法学家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的学说化和学说的法律化。《古兰经》和“圣训”具有绝对权威,只有真主才拥有立法权,政教首脑只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所以,伊斯兰法的发展是通过法学家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用类比、公议的方法来创制或注释新的法律来完成的。第三,伊斯兰法具有分散性和混乱性。内容多样,适用中分散。第四,对外来法律进行了吸收和借鉴。

伊斯兰法与教会法的比较:都是宗教法,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异。(1)伊斯兰法一开始就与伊斯兰教义紧密联系,发展出政教合一的体制。教会法发展出的是政教分离的体制。(2)在土地财产方面,伊斯兰法宣布全部土地为伊斯兰国家所有。教会法则只能处理属于教会的地产。(3)刑事立法上,伊斯兰法中只要对伊斯兰国家有危害,都可以进行处罚,处罚手段的宗教色彩较为淡薄。教会法则更多注重处

罚违背教义、侵犯教会利益的各种行为,处罚上宗教色彩较为浓厚,尤以补赎为典型。(4)在司法制度方面,伊斯兰法普遍建立卡迪法院,一切纠纷的判断以教义为准则,诉讼程序灵活。教会法则建立了一整套法院等级机构,管辖权区别分明,与世俗法有明确界限,还一度建立“宗教裁判所”。(5)两者发展的结果不同。伊斯兰法在其流行范围内,至今仍然起着重要法律作用,对社会生活影响依然显著。教会法则基本丧失作为法律的作用,在现代意义上,它仅仅相当于一个社会组织的内部规则,在全社会仅被视为一种道德准则。

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P136—P137):(1)伊斯兰法在中世纪阿拉伯国家法律体系中起支配与核心作用,它始终是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2)伊斯兰法系影响范围较大,而且时间悠久。(3)近现代以来,伊斯兰法仍然在伊斯兰国家中居于重要地位。①在少数阿拉伯国家,传统伊斯兰法仍然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②一些伊斯兰国家的宪法明确宣布伊斯兰法是立法的基本渊源。③伊斯兰国家中,与伊斯兰教关系最密切的婚姻家庭关系仍然由传统的伊斯兰法来调整。④20世纪70年代后,巴基斯坦和伊朗先后宣称要“全面恢复和运用”伊斯兰教法。利比亚、埃及,伊朗等国。

十五、简述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特点及相互关系。(P146—P152)

普通法:12世纪以后由英格兰王室法院所创立、适用和发展的判例法。特点:1、基本原则为遵循先例原则,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优点:公正性、确定性、灵活性、可预见性。缺陷:一是先例的量多、复杂,法官难以全面了解判例,势必会造成某些错误。二是僵化,会限制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对社会关系变化的及时反映。三是法官在创制判例时有一定的随意性。)2、基本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形成与普通法令状制直接有关。亨利二世时,王室法院用令状干预地方法院、封建领主法庭的办法成为习惯。

衡平法: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是大法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旨在对普通法的不足进行补救的法律体系。所以,衡平法又称“大法官法”。其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和“正义”。特点:1、其形成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重要表现。

2、诉讼程序比较简易,重实体,轻程序。

3、衡平法的调整对象补充了普通法的不足。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联系:1、二者性质相同,都是封建法2、二者背景相同,都以王权为依托3、调整范围相互补充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不同:

1、程序不同。普通法:简单;衡平法:复杂

2、渊源不同。普通法:日耳曼法;衡平法:罗马法

3、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全方位,民商法较薄弱;衡平法:民商为主,补充普通法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有限;衡平法:多

5、二者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原则

十六、简述英国宪法的原则及特点。(P157—P160)

(一)分权原则

国会: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权。内阁:行政权;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法院:司法权(理论上,上议院仍是最高司法机关) 。英王:统而不治。

(二)议会主权的原则

其一,议会享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的垄断权;其二,任何法律或法院的判例都不能对议会有任何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宣布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只有议会自己才能修改和废除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三,议会不仅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而且享有对行政与财政的监督权,以及讨论政府政策和弹劾大法官的权力。议会至上!

(三)责任内阁制原则

概念: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内涵:(1)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大臣都由下院多数党议员担任;(2)首相通常是下院多数党的党魁;(3)内阁大臣要对他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大臣彼此之间相互负责;(4)内阁阁员向议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院对内阁的重大施政方针不予支持,内阁须全体辞职,或通过国王将下院解散,重新选举。

(四)法治原则

英国宪法中的“法治”观念是指君主的权力来自法律并受立法和司法的限制。(王权有限,法律至上。)

英国宪法的特点:1.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2.内容很不确定。3.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4.法律渊源的多元化。

十七、试论英国的陪审制度。(P178—P179)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陪审制实际上源于法兰克。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陪审制的形成:1、1066年诺曼征服2、1166年亨利二世大陪审团3、1352爱德华三世小陪审团

大小陪审团的区别(三方面):

大:只用于刑事案件;主要确定是否对被告起诉;对案件的审查是在庭审之前,审理秘密进行,当事人及律师一般不参加。

小:既用于刑事案件,也用于民事案件;参与案件的实体裁决;是在公开开庭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词及双方辩论,最后表决。

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陪审制度成为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陪审团出席审判是当事人的权利。1933年的审判法取消了大陪审团。1948年,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被正式废除。1939年的审判法规定,

陪审团的人数由12人减至7人(叛国罪除外)。19世纪后英国的陪审制度走向衰弱。

十八、英国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P180—P183)

特点:1、开创了判例法的传统。2、英国法通过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保证着其保守型、持续性和渐进性。3、英国法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国法只吸收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精神和思想观点,而不象大陆法那样接受罗马法的体系、形式、概念。

地位:1、英国法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2、英国法作为普通法系的发源和核心,深刻影响着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进程。普通法系始终是以英国为中心向外传播的:普通法是传播的基础和核心,英语是传播的媒介和工具,殖民统治是传播的动力和保障,英联邦则是维护传播的纽带和桥梁。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十九、美国法的特点。(P225—P226)

1.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

(1)美国法采用了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的传统形式,并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特别是在法律风格上保持了一致。(2)二者存在渊源关系。

英国判例法和制定法,凡符合美国国情的,均作为美国法的渊源或劝说性渊源。

2.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

(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的不予适用。因此,英美两国法律相比较,英国法常常过分强调传统,较为保守,而美国法则更富于批判和创新。

(2)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

与英国的单一制结构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行使,各成体系。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各自独立行使权力。

(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

与英国法相比较,较早地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很多学者评价美国法是一种判例法(4)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美国法院对先例,对制定法条文都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制定法条文含义的极大伸缩性。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

(5)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二十、简述美国宪法的特征。(P197)

1、开创性—第一部成文宪法

2、经典性—首次包含三权分立原则

3、稳定性—一直实施到现在

4、简洁性—只有序言加正文7条

5、广泛的影响力

二十一、试评述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P221—P222)

1、概念

“司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司法制度。这种制度在第二世界大战以前主要实行于美国,其后为世界上120多个国家采用。

司法审查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一项权力。

2、起源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并非出自宪法的规定,而是司法实践的结果,其政治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的首次实践,在世界范围内,该案例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

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1)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备实际效力;(2)宪法是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决定并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因而和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3)由于在英美法系中法院具有解释法律(自此案开始包括宪法)的权威,因而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宪。

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政治问题回避”,司法审查权的行使仅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事后审查)

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

(1) 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司法部门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是实现“分权制衡”宪法原则的有力手段。

(2)联邦最高法院利用司法审查权,通过对一系列重大案件的判决,调整了联邦中央与州的分权关系,扩大了联邦权力,限制了州权,确立了联邦中央在宪法明确规定的权限内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原则,维护了宪法的最高权威。

(3)联邦最高法院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演变,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灵活地解释宪法,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

二十二、谢尔曼法(P215)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890年,美国联邦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坚实基础。

二十三、美国法的历史地位。(P224—P225)

(1)创造了对宪法产生了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资产阶级宪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2)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真正赋予了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将一切法律都置于宪法精神的统治之下,一切法律权利最终都起源并归结于宪法权利。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对维护法制的统一、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有着积极意义,而且创造了发展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和保障的独特模式。

(3)美国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和本国实际,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4)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法律。

(5)将反垄断作为法的重要职能,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二十四、从法国近现代立宪情况分析其宪法文化的特点。(P240—P241)

1、不稳定性。

2、始终遵循1789年革命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成为历史宪法的基础。

3、制定、修改程序和解释权的特殊性。

4、都是成文宪法且大多为法典,习惯法一般不起作用。

5、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与公民权的规定。

6、现代法国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政府的行政权力、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力、加强政党组织权力、增加委任立法等趋势。

二十五、为什么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P250—P252)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1804年)、《民事诉讼法典》(1806年)、《商业法典》(1807年)、《刑事诉讼法典》(1808年)、《法国刑法典》(1810年)。

六法体系:拿破仑五部法典,加上拿破仑宪法(1799年的宪法),称之为法国六法。

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1、以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营利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着重强调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无限私有、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精神。

2、法典比较完整的确认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和过错责任原则。

四大基本原则

(1)、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

(2)、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

(3)、契约自由的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

(4)、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3、注重维护小生产者的利益。法典第二编有许多对小农和手工业者所有权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文,像所有权、役权、用益权等。

4、保留了很多封建法残余。这集中体现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法典强调夫权、亲权,在亲权中父权居于首要地位。法典还剥夺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5、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法国民法典》的名称直译意为“法国市民法典”,仅此便可看出它与罗马法之间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它的体例仿照了《罗马法大全》中法学阶梯的模式,它的很多制度、原则,乃至法律概念、术语都来自罗马法,特别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内容更直接渊源于罗马法。

6、法律用语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立法注重实际运用。民法典贯彻了拿破仑的意图,没有刻意追求体例的严密性,而是从使用方便的角度出发,其编排体例密切结合实际,法律用语言简意赅,很少抽象概念和弹性条款。

民法典的意义和影响:大陆法系的精髓;19世纪民法的典范。1804年法国民法典内容丰富,风格突出,对近代西方国家具有经典的意义。(1)它直接带动和鼓舞了法国其他法典的编纂,对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迅速建立和统一起了重要作用。(2)在世界民法史上,它的出现标志着继罗马私法之后民法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它蕴含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理性主义,为资本主义世界各国民法的发展提供了范本。

二十六、法国法的历史地位。(P270—P271)

法国法具有丰硕的思想基础和完备的体系结构,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拿破仑时代创立的“六法体系”,不仅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且对近代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法国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意义,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法的典型代表。(2)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

(3)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以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作为其建立法制的基础,并出现了公私兼备的社会经济立法的新领域。

(4)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这种典型的“双轨制”司法体制对其他国家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国近现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1、革命性与保守性并存

前者与英德相比而言,后者与美国相比而言。

2、成文法典与判例并重。

3、法的继受性与原创性并立。

4、公法的多变与私法的稳定性并存。

5、立法的先进性与法学理论研究的滞后并存。

二十七、试述德国民法典的特征与历史意义。(P296—P299)

特点:体现了德国高度发达的法律科学研究水平。在内容和立法技术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民族个性。(1)法人是民事权利主体。法人被赋予民事权利主体地位后,就有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法人是人的集合和财产集合的有机统一,是一种资本联盟,对社会化大生产有益。是资本主义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2)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特别强调对容克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完整保护。但是,摒弃了《法国民法典》在所有权上使用的“神圣”不可侵犯、“绝对”无限等字眼,而且对所有权的行使增加了某些限制性规定。(3)关于民事合同,法典肯定“契约自由”原则,在契约的意思表示和条文的表述上有所发展。法典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契约成立的条件,并有要约和承诺的规定。(4)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但实行的是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这较传统的严格过错责任原则是一大进步。扩大了企业主和政府部门的责任。(5)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并且保护地主、富农和高利贷者对农民土地的掠夺。法典所规定的亲属法带有明显的中世纪封建家长制的色彩。(6)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在这方面比《法国民法典》更加成熟、合理,因而被西方法学界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异常精确的法律的金线精制品”。意义:1.促进了国家法律和政治的统一,推动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2.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也起到了示范作用。日本、旧中国、土耳其、瑞士等国的民法都先后接受了它的影响。3. 严谨的法律语言、高度概括性的民法概念、高超的立法技巧及其所揭示的民法学科学原理和民事立法的普遍规律都曾或多或少地被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所参考和借鉴,从而推动了整个人类法律科学的发展。

二十八、简述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异同。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相同点:

1、都以罗马法为主要渊源。

2、都是统一完整的法典。3 、都规定了基本的民法原则。

4、都有广泛的影响。(法国:主要在19世纪;德国:主要在20世纪。)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不同点:

1、《法国民法典》主要是以《法学阶梯》为模式;《德国民法典》主要以《学说汇纂》为蓝本。

2、体例差异:三遍制与五编制。

3、法反应的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内容;德反映了垄断时代的内容。

4、法:通俗易懂;德:抽象深奥。

德国法的历史地位及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P314—P317)

二十九、古埃及法的主要特点。

基本制度:1、政治制度。国王称“法老”(pre-o,意思是天、,大族,太阳之子),法老是政教合一,集立法、行政、司法、行政和军事于一体。2、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保留了不少母权制残余;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子女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利。3、司法制度。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制;司法诉讼程序比较完备,庭审一般采用对抗制。

基本特点:1、典型的神权法。古埃及国王的神化,超过了近东的其他民族。国王是神而不是人,这是埃及王权的基本概念。2、浓厚的专制色彩。3、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4、调和了本土法与外来法的关系。

三十、西伯来法。

希伯来法: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古希伯来法的立法思想是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总纲是“摩西十诫”。

《摩西五经》:公元前6世纪以前惟一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它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至高无上,即使犹太国家灭亡以后,它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自动调节犹太人的生活。《摩西五经》包括以下五个部分:(一)、《创世纪》。关于上帝创造世界及人类起源和遭遇的故事。(二)、《出埃及记》其中第20章宣布的“摩西十诫”,被认为是希伯来法的“总纲”和“核心”。内容包括:1.除耶和华之外,不可信仰他神。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5.当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物(三)《利未记》又称“先知法典”或“祭司法典”,因祭司按规定均应出自利未部落而得名。其内容多涉及祭司的职责和权利、婚姻制度等。(四)《民数记》也译为《户籍记》。卷中数次提及户口调查和士兵登记。(五)、《申命记》申命即“重申法律”,以摩西所传律法的形式汇编而成,约成书于公元前7世纪,内容可能是“托古改制”。

基本制度:财产法:1、土地制度。传统的希伯来法确认上帝对土地的所有权。一般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并不存在,人们拥有的只是

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在“禧年”要归还土地使用权。2、捐税制度。希伯来法规定必须向上帝献祭,其实就是国家的捐税制度。每逢安息年和禧年,捐税一律豁免。债权法:观念上反对重利,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公元前6世纪,才出现书面契约形式。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婚姻成立要件:男方交付聘礼女方父亲;禁止条件:严禁与外族人通婚,禁止近亲结婚。结婚采用宗教仪式。夫妻关系不平等:妻应服从丈夫。实行一夫多妻制,允许丈夫纳妾、娶蓄奴婢。妻必须绝对顺从丈夫,夫有出卖妻为奴的权力,丈夫掌握离婚权利。2、家庭:具有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度。3、实行长子继承制。兄死,弟娶寡嫂。犯罪与刑罚制度:1、刑事罪名繁多,许多国事罪与宗教戒律紧密相关。2、刑罚极其原始和野蛮,充满同态复仇的遗迹。死刑被广泛适用。3、法律已将故意与过失加以区分,对过失杀人者不适用同态复仇。司法制度:1、宗教领袖及国王拥有最高司法权。地方行政官员和祭司也往往身兼二职,掌握司法审判权。2、特别强调证据的真实性。

基本特征:1、法律与宗教相互交融。希伯来法与犹太教的发展几乎同步进行。希伯来法产生时,犹太教尚未定型,但其影响已经存在,正是由于宗教因素的影响,希伯来法从一开始便被套上神圣的光环,被视为“上帝赐法”。希伯来法的发展也与犹太教始终相伴。2、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希伯来民族将自己视为上帝的“选民”,犹太教祭司也以此为依据,大肆宣扬希伯来种族的优越性,而希伯来法对维护民族的纯洁性也极为重视。如“摩西十诫”最重要的诫律就是坚信上帝(耶和华)是唯一的神,不可敬拜别的神,从而在信仰上与别的民族相区别。3、保留许多原始社会习俗。保留不少原始氏族时期的习俗。如:婚姻制度中的抢夺婚以及兄死无后,弟应娶其寡嫂的规定;刑罚制度中的血亲复仇、同态复仇;证据制度中的神明裁判等。

历史地位和影响:1.历史上对希伯来的研究。《密西拿》:公元1世纪到5世纪,犹太法律学者将前辈律法家的口传法律资料进行了汇编,约公元200年由犹太教领袖犹太亲王主持和倡导,完成了此类汇编《密西拿》。《革马拉》:许多学者对《密西拿》进行释义和补编,称为《革马拉》。《塔木德》:《密西拿》和《革马拉》合编在一起,称《塔木德》。《塔木德》在中世纪的犹太人中广为流传,是对犹太人日常生活的权威注释,其地位和影响仅次于《圣经》。2.希伯来法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了世界法律发展史的进程。希伯来法也为以后东西方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成的依据,使古老的东方法律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这个意义上说,希伯来法确实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3.希伯来法对教会法产生了直接影响。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是《圣经》,教会法的指导思想是《摩西十诫》。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都成为教会法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教会法直接继承了希伯来法。《圣经》(包括《旧约书》和《新约书》两部分)成为中世纪西欧各法庭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而作为教会法的主要渊源之一的《摩西律法》,其地位与作用可想而知。在中世纪数百年的历史中,不仅“摩西十诫”成为基督教教徒和教区世俗居民的行为准则,而且希伯来法中的什一税制度、禁止牟利、严禁巫术与邪术、镇压异教、神判与誓证等,也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此外,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公元7世纪,穆罕默德在阿拉伯地区传教时,吸收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许多思想,并承认摩西和耶稣是“先知”。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包含了不少希伯来法的准则,如独尊一神、净身、禁止牟利、禁食不洁净食物、土地为“安拉”(真主)所有、教徒须进行宗教施舍等。4.对犹太人的影响。希伯来国家灭亡后,希伯来法一直作为犹太民族的属人法,以习惯法的方式自动约束犹太人。实际上,遵守犹太法律已成为犹太教宗教信仰的一个组成部分。5.对以色列的影响。1948年以色列建国后,希伯来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构成其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犹太教的《圣经》重新被奉为至高无上的圣典。以色列国家使用的法律概念和对法律的解释受希伯来法的影响很深。尤其在有关个人身份的认定,结婚与离婚,法律管辖,以及宗教教规和礼仪等方面,几乎完全恪守希伯来法。此外,对阿拉伯国家也有影响。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 题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那姆法典》 2.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自由民分为()A.贵族和平民B.里都和巴衣鲁 C.阿维鲁和穆什根努D.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3.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A.首陀罗B.旃陀罗 C.吠舍D.刹帝利 4.在佛教法文献中,表达佛陀及其最近门徒宗教思想的是()A.律藏B.经藏 C.论藏D.法经 5.废除按氏族划分居民,实行地域划分法的雅典改革家是()A.克里斯提尼B.梭伦 C.阿菲埃尔特D.伯里克利 6.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

A.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B.公职人员的普选制C.奴隶主阶级、有产者的民主D.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7.罗马法将有严格形式主义要求的契约称为() A.要式契约B.文书契约 C.合意契约D.要物契约 8.罗马共和国初期盛行的诉讼程序是() A.程式诉讼B.原始诉讼 C.法定诉讼D.特别诉讼 9.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A.日耳曼法B.斯堪的纳维亚法C.东哥特法D.斯拉夫法 10.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A.八世纪以后B.九世纪以后 C.十世纪以后D.十一世纪以后11.《尤列克法典》编纂于() A.法兰克王国B.东哥特王国 C.西哥特王国D.伦巴德王国 12.法兰西王国时期建立封君与陪臣关系需履行的程序是()A.国王批准B.经法院登记 C.签订契约D.举行册封式

外国法制史选择题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 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 一、选择题 1、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 A.《苏美尔法典》 B.《摩奴法典》 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 2、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 ( )。 A.刹帝利 B.穆什凯努 C.阿维鲁 D.吠舍 3、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伤害他人奴隶眼睛的赔偿原则同伤害他们的牛的眼睛相同,即应赔偿奴隶主人( )。 A.奴隶的身价 B.奴隶身价的一半 C.用一个健康奴隶赔偿 D.把伤害者的一个奴隶的眼睛打瞎 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入采取的措施是( )。 A.终身成为债奴 B.成为债奴三年 C.成为债奴六年 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 5、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 )等。 A.《汉穆拉比法典》 B.《那罗陀法典》 C.《俾拉拉马法典》 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参考答案

1、C 2、C 3、B 4、B 5、ACD 第三章古印度法 一、选择题 1、古印度最早形成的法律是( )。 A.印度教法 B.婆罗门教法 C.佛教法 D.嗜那教法 2、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的是( )。 A、.吠陀经典 B.三藏 C.《摩奴法典》 D.《乔达摩法经》 3、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 A.《摩奴法典》 B.《述杞氏法典》 C.《那罗陀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4、按婆罗门教义,婆罗门是由梵天的( )产生的。 A.足 B.手 C.头 D、口 5、古印度种姓制度将全体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种性),他们是( )。 A、阿维鲁 B.婆罗门 C.刹帝利 D、吠舍 E.首陀罗 6、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有( ) A.三藏 B.法经 C.吠陀 D、法典 7、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A.吠陀 B.法经 C.法典 D.三藏 E、国王敕令 8、在古印度,旎陀罗,即“贱民”是()

最新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详解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自考《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 2001年10月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为补充《古兰经》,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或《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7.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38.“二重内阁”;是19世纪末日本帝国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即军部权重势大,独立行使军权,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二重内阁”反映出日本帝国国家制度中的军事性和封建性,对后来日本走上对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有重大影响。 39.法律重述;是经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判例法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普通法原则和规范加以重新阐明,并以法典形式编纂成册。法律重述的出版使复杂的普通法得到简化和系统化,方便了司法者的运用。 40.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它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以“经济宪法”而著称;同时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魏玛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2002年1月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物权;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又指对人们有益的、能满足需要的东西。 2.圣训;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军部;是指直隶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 4.统一商法典;是普通法系中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它是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法而制定出来的,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结合的产物。 2004年10月 36.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内容为各日耳曼部族的习惯的记载,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产物,包括《撒利克法典》、《伊尼法典》等。37.《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内容广泛,涉及国王同贵族的关系,等级制、不动产法、债务关系、刑法、诉讼法和城市自治等,使国王权利受到许多限制。由于《太宪章》宣布,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等等,以后曾被资产阶级利用来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38.私犯;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它物件,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39.美国《邦联条例》;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于l777年颁布。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主权,国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主要是处理对外事务和洲际事务。l787年被美国联邦宪法所取代。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一答案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 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 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从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7、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括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卷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1)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D.国际公法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A.3人B.5人 C.7人 D.9人 5.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D.流通性 6.2008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7.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C.混同D.混合 8.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B.8月9日C.8月10日D.8月11日 9、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B)。 A、书面形式 B、对价C、签字蜡封?D、约因 10、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外国法制史(试卷)

外国法制史 总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A.乌尔那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 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 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 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 3.公元前462年在古希腊雅典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并在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B.阿菲埃尔特 C.克里斯提尼 D.伯里克利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A.奥古斯都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7.《尤列克法典》的编纂者是() A.不列颠人 B.斯堪的纳维亚人 C.东哥特人 D.西哥特人 8.英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被称为正式契约,签订这种契约的必要条件是() A.蜡封 B.宣誓 C.口头D.对价 9.英国侵权行为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 A.排除妨害诉讼 B.非法侵害诉讼 C.损害赔偿诉讼 D.违约诉讼 10.编纂了《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的地区是() A.阿马尔菲 B.奥内隆岛 C.巴塞罗那 D.威尼斯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 A.格拉奇教令集 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 A.1/4 B.1/3 C.1/2 D.2/3 13.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

外国法制史选择题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 一、选择题 1、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 A.《苏美尔法典》 B.《摩奴法典》 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 2、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 ( )。 A.刹帝利 B.穆什凯努 C.阿维鲁 D.吠舍 3、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伤害他人奴隶眼睛的赔偿原则同伤害他们的牛的眼睛相同,即应赔偿奴隶主人( )。 A.奴隶的身价 B.奴隶身价的一半 C.用一个健康奴隶赔偿 D.把伤害者的一个奴隶的眼睛打瞎 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入采取的措施是( )。 A.终身成为债奴 B.成为债奴三年 C.成为债奴六年 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 5、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 )等。 A.《汉穆拉比法典》 B.《那罗陀法典》 C.《俾拉拉马法典》 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参考答案

1、C 2、C 3、B 4、B 5、ACD 第三章古印度法 一、选择题 1、古印度最早形成的法律是( )。 A.印度教法 B.婆罗门教法 C.佛教法 D.嗜那教法 2、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的是( )。 A、.吠陀经典 B.三藏 C.《摩奴法典》 D.《乔达摩法经》 3、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 A.《摩奴法典》 B.《述杞氏法典》 C.《那罗陀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4、按婆罗门教义,婆罗门是由梵天的( )产生的。 A.足 B.手 C.头 D、口 5、古印度种姓制度将全体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种性),他们是( )。 A、阿维鲁 B.婆罗门 C.刹帝利 D、吠舍 E.首陀罗 6、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有( ) A.三藏 B.法经 C.吠陀 D、法典 7、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A.吠陀 B.法经 C.法典 D.三藏 E、国王敕令 8、在古印度,旎陀罗,即“贱民”是()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2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D ) A.英国 B.希腊 C.意大利 D.法国 3.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B )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的合同,属于(C)。 A 无效的合同; B 可撤销的合同; C 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 D 有效的合同。 5. 依照美国的法例,酗酒者订立的合同( D ) A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 B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仍须履行合同; C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 仍须履行合同; D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则可要求撤销合同; 6.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7.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10.在目前西方国家,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是(B)。 A 无限公司; B 有限公司; C 两合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11.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C)具有诉讼法上的性质。 A 仲裁; B 民间调解; C 法庭调解; D 仲裁调解。 12.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西班牙 1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D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14.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 1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C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16.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D)属于司法解决的范畴。 A 和解;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 题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那姆法典》 2.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自由民分为()A.贵族和平民B.里都和巴衣鲁 C.阿维鲁和穆什根努D.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3.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A.首陀罗B.旃陀罗 C.吠舍D.刹帝利 4.在佛教法文献中,表达佛陀及其最近门徒宗教思想的是()A.律藏B.经藏 C.论藏D.法经 5.废除按氏族划分居民,实行地域划分法的雅典改革家是()A.克里斯提尼B.梭伦 C.阿菲埃尔特D.伯里克利 6.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

A.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B.公职人员的普选制C.奴隶主阶级、有产者的民主D.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7.罗马法将有严格形式主义要求的契约称为() A.要式契约B.文书契约 C.合意契约D.要物契约 8.罗马共和国初期盛行的诉讼程序是() A.程式诉讼B.原始诉讼 C.法定诉讼D.特别诉讼 9.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A.日耳曼法B.斯堪的纳维亚法C.东哥特法D.斯拉夫法 10.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A.八世纪以后B.九世纪以后 C.十世纪以后D.十一世纪以后11.《尤列克法典》编纂于() A.法兰克王国B.东哥特王国 C.西哥特王国D.伦巴德王国 12.法兰西王国时期建立封君与陪臣关系需履行的程序是()A.国王批准B.经法院登记 C.签订契约D.举行册封式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 1.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C ) A.那罗陀法典 B.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C.摩奴法典 D.述祀氏法典 2.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 C ) A.1832年改革法案 B.1852年普通法诉讼条件 C.1875年司法条例 D.1893年刑事诉讼法 3.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 B ) A.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 B.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权法) C.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 D.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 4.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 A ) A.宪法委员会 B.国民议会 C.最高法院 D.宪法法院 5.( D )左右,楔形文字法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A.公元前1世纪 B.公元前18世纪 C.公元前20世纪 D.公元前3000年 6.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是( C ) A.不动产所有权制度 B.债权制度 C.婚姻家庭制度 D.审判制度 7.( C )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教会权力被削弱,教会法日趋衰落。 A.公元4世纪 B.公元11-14世纪 C.公元15世纪以后 D.公元18世纪以后 8.日本的国家体制中形成所谓“二重内阁”是因为( C ) A.天皇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B.议会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C.军部处于超内阁的地位,独立行使军权,直接隶属于天皇 D.首相可以独立行使内阁的权力 9.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 D )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10.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C ) A.狄奥多西 B.君士坦丁 C.卡拉卡拉 D.查士丁尼 11.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 A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2.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 A ) 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 B.得到加强 C.完全保留 D.完全取消 13.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 D ) A.衡平法院 B.地方法院 C.专门法院 D.行政法院 14.下列哪部法典包含着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 C ) A.《乌尔纳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汉穆拉比法典》 D.《苏美尔亲属法》 15.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僧侣贵族 B.武士 C.主要从事农牧业的普通大众 D.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 16.南亚次大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形成于( C ) A.公元前4千年左右 B.公元前3千年左右 C.公元前2千年左右 D.公元前1千年左右 17.中世纪英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实行( A ) A.夫妻一体制 B.夫妻别产制 C.夫妻协议制 D.妻对嫁奁的自主制 18.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对欧、亚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对( B ) A.法国 B.日本 C.中国 D.奥地利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34小题.每题1.0分,共3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早出现的法学派别是:( ) A 评论法学派 B 波伦亚法学派 C 普罗库尔学派 D 注释法学派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在西欧国家的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因此选项为D 。虽然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但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并无波伦亚法学派之称。 第2题 日本“明治宪法”主要参考了下面哪一国的法律?( ) A 英国 B 法国 C 德国 D 美国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宪法。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正式颁行《大日本帝国宪法》,因其颁布的年代又被后世通称为“明治宪法”。这部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第3题 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渊源表述不正确的有: ( ) A 宪法性法律 B 宪法惯例 C 宪法判例 D 宪法修正案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参见上题答案。 第4题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称为:( ) A 王政时期 B 共和时期 C 平民时期 D 帝政时期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 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 总称。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 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 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古印度法:2013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 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 ◆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 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种姓制度:201510 3”/ 201201 3”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再生人:201210 3”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卷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1)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 D.国际公法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5.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 D.流通性 6. 2008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7.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8.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9、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B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10、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A、公司 B、个人企业 C、联营企业 D、独资经营企业 11、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A )。

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大全

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 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 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 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是() 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 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 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 A.盖尤斯B.毛特思丁 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 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 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 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 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 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 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 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 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 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 A。日耳曼法B.罗马法 C.教会法D.伊斯兰法 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 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 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 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 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 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

10.西欧中世纪形成的商法和海商法是() A.习惯法和判例法的记载 B.在各城市原有商业习惯外另行制定的商业法律规范 C.各国自己制定的商法典 D.英国实行的民商分立制度 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 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 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 A。念功B.拜功 C.朝功D.课功 13.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 A.科克B.曼斯菲尔德 C.格兰威尔D.梅特兰 14.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 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 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 15.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 A.边沁B.肯特 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 16.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 A.1804年法国民法典B.1810年法国刑法典 C.1871年德国刑法典D.1900年德国民法典 17.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 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 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 18.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 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 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 19.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 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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