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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政府优惠政策

农贸市场政府优惠政策
农贸市场政府优惠政策

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并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百市场资金”),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双百市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批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重点支持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和现代展示展销中心等基础设施,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及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申报的项目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列入本市“双百市场工程”支持计划。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双百市场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按200

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

申请双百市场资金支持的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于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出项目验收请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联合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和规定的支持标准,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双百市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双百市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商建发[2009]27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安全,现就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与支持方向

(一)主要任务

2009年在农产品重点销区和产区,支持建设和改造200家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导市场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紧密联系,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支持400家县乡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完善交易设施,改善交易环境;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核心,农贸市场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不断降低流通成本,减少农产品损耗,拓宽流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保证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菜”。

(二)支持方向

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项目条件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市场。对于在抗击自然灾害、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场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承诺及时、准确填报“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2.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东部地区综合市场年成交额2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东部地区专业市场年成交额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4亿元以上,西部地区2亿元以上。

3.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东部地区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60分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应在120分以上。测评分须经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5-7人)予以现场认定(应出具署名认定意见)。

4.占地面积150亩以上,西部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到100亩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农产品交易额在本县位于前列。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申报、验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等。对于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市场,在2008年已建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可列入2009年项目支持计划。

市场申请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3),项目建设和改造方案,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流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优惠措施等相关材料。批发市场还应提供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预案。

(二)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联合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书和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4)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备案,并通过“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传备案材料。商务部、财政部对备案项目确认后,各项目正式列入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对项目申请、审核、建设、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见《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商务部下发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另发)以及

相关规定要求,对2009年度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于2010年2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和验收情况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中央企业建设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验收。

市场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对按本通知规定建设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项目,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将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发。

(六)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资金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按工业用地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双百市场工程”取得更大的成效。

附件:1.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请书

2.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汇总表

3.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申请书

4.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汇总表

商务部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上海将出台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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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8 17:30:31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中国食品质量报)

增加菜市场回归公益的原则性内容

本报讯张仲超从相关方面获悉,最快将于下月上旬出台的《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将增加对标准化菜市场回归公益的原则性内容,从而对标准化菜市场回归公益进行指导。据悉,上海市的一些区县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对标准化菜场回归公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上海市主要领导此前在市人代会上表示,政府除了大力稳定菜价外,还必须投入标准化市场建设。市领导明确表示,菜市场是公益性的项目,因此标准化菜市场必须由政府投入,不能由市场化运作。市场化运作,摊位费很高,这些摊位费肯定加在菜价里面,又转嫁到市民的头上。因此,摊位费要降下来或者免收,根本途径就是把菜市场作为公益性的项目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

根据市领导的这一指示,即将出台的《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增加了关于标准化菜市场回归公益的原则性指导内容,出台后将对标准化菜市场回归公益进行原则性指导。对于新建社区的菜场,即将出台的《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也将明确规定,由区县政府以成本价控制产权,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管理。据介绍,本市各区县已经开始对标准化菜场回归公益进行有益的探索。普陀区将在现有菜市场民营、国有三七开的基础上,

达到民营、国有二八开比例,使国有菜市场占据主渠道,起到引领主导的作用。

普陀区建德农贸市场是一家由私人老板从长征镇某生产队承包的标准化菜场,从今年元旦起,这家菜市场转由普陀区属国有企业上海诚信公司经营管理。为了让这家菜场回归公益,双方的谈判持续了半年多时间。由于以前的承包合同还有三年才到期,为此,长征镇政府补偿了私人老板100多万元。

上海诚信副食品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吴致中表示,从下个月起,建德菜场将进行全面改造,蔬菜摊位预计从目前的11个增加到60个左右,摊位费则从1100元左右降至600元至700元。通过与农业合作社对接,菜场将大规模引进农民自产自销的绿叶菜,菜价有望得到有效控制。对建德菜场回归国企,老百姓都表示欢迎。

在降低蔬菜交易成本、控制零售重点菜价方面,浦东新区商务委正考虑在农委加大蔬菜种植和供应量的基础上,如遇到蔬菜价格异常波动,可采取减免批发市场上海本地产蔬菜的交易费用等措施降低成本。

虹口区在菜市场回归公益化的探索中,积极发挥三角地菜场这一国有中华老字号品牌菜场对蔬菜市场价格的引导作用,采用农户直销、菜场自营、产销对接等销售模式,有效平抑蔬菜价格,形成“稳价”机制。目前,虹口区财政安排了500万元,作为保障蔬菜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调节资金,用于应急状态下保障供应、平抑价格、质量安全以及其他需要政府扶持项目的补贴。

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按照市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纲要》的批复(沪府〔2006〕62号)精神和本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设置并管理,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化菜市场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标准化菜市场规划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区域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及布局。

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保、绿化市容、物价和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标准化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的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落实、改造建设和规范经营进行协调和管理,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标准化菜市场及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2011年起,新建的标准化菜市场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建设。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要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作为公益性民生工程,列入社区商业管理范畴,每年定期研究。

在新建居住社区的规划中,要明确标准化菜市场作为社区公益配套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规划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产权所有者、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产权委托所在区(县)国资公司负责管理与经营,并列入国资考核体系。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居住区菜市场的规划与建设。

对菜市场产权为国资系统的,在进行国资考核时,要适当下调收益率。

对菜市场产权为其他所有者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其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当市场供求出现波动,根据规定,需要采取调控措施稳定市场的,要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范围、对象、方式等按照规定执行。

各区(县)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追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并对本地产绿叶菜产销直供摊位租金予以补贴。市财政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区(县)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的支持。

第五条标准化菜市场原则上按照居住区内约500米(郊区800米)服务半径设置。

每个标准化菜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地产的绿叶菜。

第六条(一)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2.保证场内经营者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3.加强对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4.在场内统一设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复验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定期校对,并为复验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5.积极建立食品安全流通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确保追溯和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6.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市场监测数据。

7.对场内交易的主副食品按照规定向经营者索取供应单位资质证、蔬菜产地证明、农药残留检测证、进货票据(单)等凭证。

(二)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指定摊位经营,不得跨门经营,不得从事马路设摊交易。

2.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

3.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以及标明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公告牌。

4.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应依法提供销售凭证;建立追溯系统的,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

5.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便民服务。

6.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7.未经菜市场管理者同意,不得转租摊位。

第七条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对各类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菜市场整体管理水平。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范畴。

各区(县)政府对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化菜市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沈则瑾报道:上海连续3年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列入市政府实事工程,市财政共投入1.2亿元,区县财政和企业也投入相应资金,建成600多家标准化菜市场,全面改善了上海菜市场的购物环境和食品安全状况。至此,具备建设条件的菜市场已基本完成标准化建设。上海现有菜市场883个,供应全市近80%的主副食品,平均一个1500平方米的菜市场要服务近2万人口。上海市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标准先行,规划落地,建管并

举”的工作方针,不断推进标准化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据上海市经委副主任陈海刚介绍,上海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依法规划。上海市经委和市规划局调研制定了《上海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纲要》,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纲要》首次明确在全市按居住区内约500米服务半径,形成科学、合理、便捷的菜市场网点布局体系。规范明确。2004年6月,上海制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目前,正抓紧组织实施新制定的地方标准《食品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规范》,从场地要求、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陈列和销售要求等11个方面突出监控食品运输途中温度、源头...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费。 (二)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享受(一)款“免予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 (二)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三)利用区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的,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在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部分中可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返回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

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

农贸市场政府优惠政策

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9]22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并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百市场资金”),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双百市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批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重点支持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和现代展示展销中心等基础设施,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及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

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申报的项目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列入本市“双百市场工程”支持计划。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双百市场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 申请双百市场资金支持的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于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出项目验收请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联合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和规定的支持标准,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使用监督)

白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字体:大中小】【关闭】 2010 年10 月25 日) 为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及煤、铁、硅藻土、有色金属开采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 年以上,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其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一次性或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出让价款。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可依法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项目扶持。 第四条境外客商投资研发中心,依据省政策,协调省政府返还上缴省级的土地出让金,土建投资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给予一次性引导资金补助。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在履行投资协议后,对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并可向国土部门申请预约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人参深加工、医药、林产、特产、新材料等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以上;矿泉水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 亿元)以上;经营期10 年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前 2 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必须专项用于该企业项目扶持。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前2 年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必须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或新产品开发。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在外省(市)建立生产基地,由在我市注册的公司统一进行核算并纳税,同级财政按生产基地缴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在我市再投资新上项目,同级财政按生产基地缴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九条世界及国内500 强企业、上市公司等大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采购中心,自经营之日起, 3 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十条凡享受第六、七、八、九条财税政策扶持的企业,均采取先征后支的方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行征缴入库,第二年经税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在财政预算中集中列支给企业。 第十一条跨国公司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我市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境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 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当年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 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最低标准,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对外来投资者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默认分类 2009-08-10 10:25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一、土地支持 (一)进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 (二)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经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定价后,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 企业。 (三)各类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四)对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给予供应土地。 二、财政支持 (五)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另享受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兼并或投资现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该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六)服务业类项目除享受滨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2万平米以上连锁经营、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 予奖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的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新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按50%奖励。

全国各地农贸市场提升改造政府实际补贴情况

全国各地农贸市场提升改造政府实际补贴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 第一批90家重点农贸市场改造:市补贴每一个农贸市场总改造费用35%,区补贴每一个农贸市场总改造费用35%,农贸市场自身单位自掏总改造费用30%,达成100%,每平方价格不得超过650元。 第二批,按面积计算,1500平方以下的补贴十几万,2000平方至1500元补贴二十几万,2500至2000平方补贴三十几万。 改造形式,政府全面规划,审设计图,验收工程,全市统一规划,统一时间完工,做到质量高,效率高。 江苏省南京市: 全市在符合市规范要求上进行自由设计风格,发挥更大的设计规格,形式各种各异,设计施工完毕,市根据最终要求,政府补贴价格也不一样。最低补贴总改造设计费用的20% 江苏省盐城:

新建农贸市场补贴新建筑每平方350至450元的建造费用。全市新建农贸市场合作形式可以与政府洽谈。 湖南省长沙市: 为了争取市文明城市,每个农贸市场统一规划,店面广告全市统一出资设计装修,农贸市场每平方补贴最高上限800元。 其他地方补贴情况: 全国各地民心工程农贸市场都在改造,根据当地要求,政府补贴情况都不一样,比如税收优惠等。 长沙市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2008-2020)说明书 [长沙 ]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规划背景 农贸市场作为城市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关系着城市居民的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的市容环境。本说明中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具有室内或者顶棚等固定经营设施的、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比重不低于90%的场所。经过多年的演变,长沙市农贸市场经历过了“农改超”等发展阶段,规模与设施水平虽有了较大提升,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方便城市居民生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促进长沙城市形象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与《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长沙市人民政府将“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作”列入市政府2008年为民办八件实事之中,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受市商务局与市规划局委托,我公司于2008年4月承担长沙市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工作。经过现场踏勘和调研,于2008年5月-6月完成规划方案,提请各区政府、区商务局、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回族自治区概况 回族自治区位于中华人民国西北部黄河中上游地区,北纬35°14’~39°23’、东经104°17’~107°39’之间,位于中国版图的几何中心,海拔1090~2000米,黄河从中北部穿越,境流程397公里。国土总面积6.6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666.82万,其中回族人口占36.05%,是中国唯一的省级回族自治区、全国最大的回族聚居区。东邻省,北接自治区,南部与省相连,是接中原,西通西域,北连大漠,各民族南来北往频繁的地区。 有“宜业、宜商、宜创”三大突出特点。 (一)宜业:主要指在产业发展上的三大优势 1.能源化工上的集群优势。地处陕甘宁蒙能源化工金三角地带,已探明矿产50多种,煤炭探明储量超过461.8亿吨,居全国第六,人均产煤全国第三,年人均发电全国第一。加快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已开发煤制甲醇、烯烃、醋酸、聚甲醛等主要产品,为下游延伸开发苯、芳烃等数百种产品创造了有利条件,具有良好的煤化工资源禀赋,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是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即将投产的400万吨煤炭间接液化项目,是全球单套装置规模最大的煤制油项目。 2.特色农业上的精品优势。“天下黄河富”,引黄灌溉便利,是全国四大自流灌区、七大商品粮基地和十大天然牧场之一;土地资源丰富,现有耕地1660万亩,人均2.5亩,还有宜农荒地1000万亩、可利用草地3400万亩,人均耕地占有量居全国第6,是国家现代农业、旱作节水农业、生态农业“三大示

区”。是中国的“枸杞之乡”、“甘草之乡”、“马铃薯之乡”、“长枣之乡”、“滩羊之乡”和清真牛羊肉、牛奶、中药材的重要生产基地,主要农产品均属绿色无公害食品。贺兰麓是世界公认的酿酒葡萄最佳产区之一,目前有酿酒葡萄53万亩,葡萄酒庄184家,年产葡萄酒9.5万吨、产值160亿元。去年欧洲知名的《贝丹德梭2015—2016葡萄酒年鉴》录入中国葡萄酒31款,其中20款产自。 3.信息业上的后发优势。信息业快速发展,智慧“8+N”朵云建设加速推进,大数据等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成为备受业界瞩目的后起之秀。发展信息业优势明显:一是电力充足,电价便宜;二是气候干燥凉爽,自然通风条件好,“清凉”是大数据服务器的最佳立地环境;三是4G网络全覆盖,正在优化升级至、的4×100骨干网络,将于今年成为全国互联网骨干快速通道节点。 (二)宜商:主要指在对外开放上的一个平台、三条通道 1.一个平台:中阿博览会平台。主席在开罗阿盟总部演讲时指出,中阿博览会成为中阿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我们已成功举办了3届中阿经贸论坛和2届中阿博览会,数以万计的国外客商云夏捕捉商机、交流合作、谋求共赢。 2.三条通道:陆上丝路通道。是华北、东北、华东联通西北,进入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和枢纽。境正在规划建设的中卫迎水桥铁路编组站,将成为亚洲大型铁路编组站之一。刚刚开行的“中阿号”国际货运班列,实现了“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便捷通关。目前银西高铁已开工建设,年争取中卫至客专开工,实现与新亚欧大陆桥的快速联通。空中丝路通道。位于雅布赖国际航线交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某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大荆镇农产品资源丰富。该镇自1984年就开始调整农业结构,一直以“大荆西瓜“享誉三湘,多次在省赛瓜会上夺魁。尤其是2000年全镇大面积实践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以来,90%的耕地实行了稻田改制,开发了1.5万余亩丘岗山林,基本形成了万亩西瓜、万亩无公害蔬菜、万亩优质果园的农业产业化新格局,并建成了全省最大的黄瓤无籽西瓜和早秋礼品西瓜生产基地。所有农产品均已注册了“大荆牌”商标。镇区内现有湖南谊信大荆净菜加工厂、冯大哥蔬菜食品加工厂、育才蔬菜加工厂、红磨坊食品加工厂等四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鲜菜能力8000吨,产品主要有净菜、干菜、酱菜、泡菜、盐渍菜等5大系列30个品种,不仅在长沙、岳阳占有一定市场,而且远销深圳、香港、新加坡等地。其中“冯大哥”系列加工产品荣获省农博会金奖。 大荆镇二、三产业发达。全镇现有年产值100万元的骨干企业16家,小型个体工商户320。以蔬菜加工、制冷阀门、饮食服务、汽修汽配、建筑和家具为主导产业的二、三产业呈现勃勃生机。年工业总产值达2.5亿元。程控电话、移动、联通通信发射塔、变电站、有线电视台、学校、医院、农贸市场液化气站、招待所等设施一应俱全。 大荆镇投资环境良好。首先是社会环境良好。该镇人民群众科技意识浓、市场意识强、法制意识强、民风淳朴、社会秩序好,全镇近30年无重大刑事案件。其次是招商政策优惠。镇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决定》,主要包括: 1、土地优惠政策:凡来镇区投资办厂者,征地时可按如下优惠:a、投资20—100万元者,征地按时价优惠10%—20%;b、投资100—200万元者,征地按时价优惠20%—40%;c、投资250万元以上者,征地时可按时价优惠50%。凡来大荆兴业,租用政府及企业办厂者,一律优惠租赁。 2、税收奖励政策:a、新办企业,年上交税收2万元以上者,超过两万元第一年全征之后奖50%,第二年全征后奖30%,第三年全征之后奖20%。

农贸市场招商方案

农贸市场运营方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贸市场运营方案(拟) 一、市场摊位基本情况 市场摊位共有248个,其中肉类48个,鱼类20个,光鸡鸭类24个,冻品24个,蔬菜类20个,豆面类12个,干货类28个,水果类36个,熟食类24个,活禽类6个,粮油铺面7个。 二、铺面基本情况 市场铺面共计53间(其中南面12——16号铺已出售),现剩东面13个,西面8个(其中24号暂时为***物业办公室),南面26个,东南面拐弯处1个。 三、市场摊位招商价格及优惠政策 ***农贸市场摊位/铺面租赁价格表(一) 注:以上摊位/铺面租赁期限为一年,定金1000元/个。 市场摊位/铺面招商优惠政策表(二)

四、商铺招商价格及优惠政策 商铺租赁价格表(三) 注:以上铺面租赁期统一只分3年、5年制两种,定金5000元/套。 商铺招商优惠政策表(四) 五、市场整体招商宣传方案 1、媒体宣传:通过与定安县政府的合作,在定安电视台、《今日定安》报纸上进行***农贸市场专题介绍报道。 2、网络宣传:同步在网络上发布招商信息,比如:58同城网、定安政府网、我爱定安网等网络平台。 3、画册宣传:把制作好的招商宣传单,组织工作人员在当地人流量比较大的地方散发,比如:百佳汇、天安百货、沿江公园。 4、移动宣传:通过与定安政府、公交公司合作,在公交车身、公交站牌贴上招商信息广告。 5、广告宣传:制作一块大的室外喷绘招商信息广告,悬挂在办公室外墙。

6、活动宣传: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有关绿色食品的展销会,活动邀请海南一些知名的媒体、电视台进行全程报道,比如海南电视台、南国都市报、海南日报、海口晚报等。 六、招商人员配备 目前招商小组成员:张永强、吴淑扬、陈业平、包康康,但都没有市场管理经验,至少需要招一名具有市场管理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市场招商管理工作。 七、招商合同(附后)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加快全县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外开放,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四条新办企业可通过依法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条县级工业园区土地征批后,支持新上项目入驻,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的县级留成部分(除政策性支出)全部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或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投资者租赁三属企业闲置厂地、厂房和设备兴办工业项目的,其租赁费用可以从实现税收中予以适当补贴。

第八条纳税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万元以上的,其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本人,连奖五年。 第九条除矿产开采项目外,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文物调查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厂房不予收取)。 2、项目建设期间免征水资源费。 3、土地登记、测绘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4、建筑材料检测费、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建筑质量监理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费、工程勘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 5、相关部门要积极对上协调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费、文物钻探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项目收费,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6、新办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只收取工本费。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免收一切年检费用。 第十条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奖金由县财政支

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大招商力度,贵州省人民政府1998年1月24日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一、外商投资(包括外国和香港特区、台、澳地区投资,下同)兴办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原己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二、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具体适用年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三、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外省投资者到贵州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贵州省支柱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五、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块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六、鼓励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参与贵州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包括经济效益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嫁接改造。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可自愿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对外省国有优势企业的参与,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对外商的参与,国家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按国家规定办,其余的放开持股比例。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既要遵循国家的有关准则,又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各种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促进存量资产的盘活。 七、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收购、兼并贵州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完整版)农贸市场搬迁方案

农贸市场搬迁组织实施方案 戴家弄临时农贸市场是为配合戴家弄、斗富弄改造于2005年临时搭建的棚户农贸市场,共有固定摊位经营户130户,其中,肉类18户,水产7户,禽类9户,蔬菜53户,豆制品11户,冷冻4户,干鲜货等28户。 为了提升城市品位形象,给市民及经营户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利的购物经营环境,市政府将原景兴瓷厂地址定为农贸市场改造项目用地,并将该项目列为200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2006年8月,江西博能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取了该项目开发建设资格。通过两年多的努力,新建戴家弄农贸市场已落成并装修完毕,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建成后的新农贸市场的设计和布局借鉴广州市区新型农贸市场建筑模式,并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对市场内部格局进行合理安排,共设置摊位212个,基本满足现有经营户的拆迁安置需要。 为确保戴家弄农贸市场顺利搬迁,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建市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建议由市政府指定专人担任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建设局、国土局、工商局、公安局、城管支队、市场经营服

务中心、焦化厂、博能房地产公司、日新物业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市场搬迁一切事务。 二、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09年3月1日—26日) (1)、颁布农贸市场拆迁公告(市场经营服务中心已于3月12日发布公告) (2)、做好经营户的宣传工作和新市场开业前准备工作,并与经营户签好摊位租赁管理协议,使经营户在限期内完成搬迁工作。 2、搬迁阶段(3月27日—28日) (1)、对临时农贸市场进行整体搬迁 (2)、全面拆除临时农贸市场。 3、整治规范阶段(3月28日—4月30日) (1)、加强对新市场的管理和服务。 (2)、加大对市场周边秩序的整顿,杜绝出现马路市场。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及分工 1、市工商局 依法变更原临时农贸市场经营户搬入新市场营业执照,加强新市场和经营户的管理和服务。 2、市公安局 积极配合,全力做好市场搬迁的治安工作。 3、城管支队

2017中国招商引资10大重磅政策盘点

2017中国招商引资“年度10大”重磅政策盘点 为做好2018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我局对2017年度10大重磅政策进行了梳理盘点。 1、招商引资标志性意义:地方政府首次可“依法”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月17日,中央政府发布国发5号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第一次授权地方政府出台自己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这是中央政府62号文两年多来首次正式明确提出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解读】国发5号文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政策措施,不仅涉及外商投资准入前阶段,也涉及准入后企业经营阶段,不仅涉及中央层面的政策问题,也涉及地方政府的执行问题。 主要政策导向:一是坚持开放发展,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二是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三是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增强对制造业外资的吸引力,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四是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加强和优化服务,鼓励外资企业深耕发展。五是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简化对外资的审批监管制度,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 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将极大地刺激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比拼,也将进一步刺激各地吸引外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对地方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2、中国第1部开发区招商引资纲领性文件:重大改革引爆大变局! 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各类开发区的总体指导文件,对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做出明确要求,对开发区招商引资有重要意义。 【解读】伴随着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高层对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经历了从62号文的“一刀切”到25号文的“窗口期”再到5号文的“允许”的过程。与产业政策类似,招商政策的存废也存在巨大的争议,可以说招商政策是招商引资的利器,也是滋生寻租腐败的温床。7号文进一步为地方招商优惠政策正名,提出“开发区要把投资促进作为重要任务”、“开发区可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7号文也在鼓励开区“积极主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强招商引资人员培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这说明招商、营商仍是开发区的首要工作。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

农贸市场招商及运作方案四篇

农贸市场招商及运作方案四篇 篇一:综合农贸市场招商方案 招商是企业营销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是企业将产品推向市场的必由之路。任何一种产品要想走向市场,必须要通过网络渠道来传递出去,而这个销售网络的每一个点是由企业的经销商构建成的。那么,由谁引进哪些产品和服务到商场呢?产品和服务的经销商从何而来?这就是招商所要做的工作。 一、招商的启动时间 如计划于20XX年11月1日开业,按一般同规模的商业项目,至少应提前8个月进行招商,因种种原因,现距开业之日仅剩下6个月时间,因此招商时间建议最迟5月初开始启动。 二、招商人员 商场10000m2分二期招商,第一期5500m2,铺位200个,铺位较小(15-25m2),如此以来增加了招商的难度和强度。对此招商人员定为4名较为合适。具体工作分配如下: 经理(××):负责统管全局,制定招商方案和进度,安排招商人员的日常工作。

招商人员(2名):由经理安排具体招商工作 招商文秘1名 三、招商办公地点 因整个招商需和销售配合,建议在售楼部设立招商咨询点,招商与售楼结合进行。 四、项目整体招商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定位原则 目前,随着富川的整体商业氛围日益渐浓,作为农贸市场综合楼统一招商项目的定位,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1)树立品牌原则。引进的项目必须能提升整个商场的形象,带动人气,增强业主和经营户的投资信心,因此,应该是农贸市场商圈其他卖场缺乏的项目,或者是将来在富川更具竞争优势的项目。 2)服务于大众的原则。引进的项目必须考虑到县城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学校周边村镇居民等群体的购物习惯和消费需求,能培育稳定的消费群体,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 3)以大带小的原则。可以引进区内外大型知名商业机构,带旺商场。 4)覆盖面广的原则。项目定位的覆盖面,基本能辐射达到项目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20.04)

诸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吸引内外客商(内商指诸城以外的国内客商,外商指国外和台、港、澳客商)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宜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地方政府奖励 (一)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外来投资者与我市单位或个人合资兴办企业或合资建设公益项目的,对方投资比例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执行),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或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2年按50%奖励。

(二)投资建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 (三)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四)投资我市的旧城改造项目,享受我市旧城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度地方税收基数加应增幅度(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定)后新增地方税收部分,按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 (一)新建投资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外,免收其它地方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按不高于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新建投资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等基金性质的收费除外),除上交潍坊市以上的外,其余按上级规定最低标准征收。 (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新建工商业项目,在审批和规划建设过程中,实行税外无费,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四)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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