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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战江的劳动合同法细则讲义

认真学习、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防范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范战江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分析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此后国务院、劳动部开始着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为了加深对实施条例的理解,现对实施条例的两个标志性稿本即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作一比较、分析。

(一)颁布稿共计6章38条,征求意见稿共计5章45条。

(二)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后者删除了17条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三)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保留的有5条

(四)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拆分或增加共5条

总起来看,颁布稿比征求意见稿及见到的一系列的论证稿,更加符合实际一些、更便于操作。

二、认真学习《实施条例》,防范经济与法律风险

归纳起来,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作了以下内容的阐释或补充:

(一)关于用人主体的补充规定

1、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法第2条,条例第3条)

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主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7条,条例第4条)

(二)关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时间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充规定(法第10条、第82条第1款、第14条第3款,条例第5、6、7条)(三)关于职工名册和证明书的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法第7条,条例第8条、第33条)

2、对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书的内容作了规定(法第50条第1款,条例第24条)

(四)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

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法第14条第2款等,条例第9、10条)

(五)无固定期合同方面的补充规定

1、双方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内容协商不一致,应如何处理(法第14、18条,条例第11条)

2、关于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和经济补偿规定的特殊情况(法第14、46、47条,条例第12条)

(六)终止合同方面的规定

1、终止合同的条件只能依法执行,不能在合同中约定(法第44条,条例第13条)

2、明确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应当结束劳动关系(法第44条第2项,条例第21条)

(七)关于劳动标准的进一步规定

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应执行何地的劳动标准(条例第14条)

2、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应如何约定(法第20条,条例第15条)

3、确定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法第40条,条例第20条)

4、明确了工伤职工终止合同的相应待遇(法第45条,《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23条)

(八)关于培训费及服务期的补充规定

1、对专项培训费作了明确而恰当的阐释(法第22条,条例第16条)

2、对约定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了衔接性的规定(法第22条,条例第17条)

3、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支付违约金作了具体规定(法第22、38、39条,条例第26条)

(九)归纳了辞职、辞退的条件

1、归纳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法第26、36、37、38条,条例第18条)

2、归纳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第26、36、39、40、41条,条例第19条)

(十)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进一步规定

1、补充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终止时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第46条,条例第22条)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法第48、87

条,条例第25条)

3、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作了明确规定(法第47条第3款,条例第27

条)

(十一)关于劳务派遣的补充规定

1、对用人单位设立的派遣单位作了界定(法第67条,条例第28条)

2、补充规定派遣单位不能招用小时工作派遣(条例第30条)

3、补充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违法罚则(法第92条,条例第35条)

(十二)补充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责任(条例第34条)

三、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合同管理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大量的是直接形式,部分是间接形式如劳动力派遣,借调等。

2、劳务关系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主体不确定,形式多样化。

3、职业与第二职业的概念

(1)职业是指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和劳动分工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人们在社会中所从事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各种不同的工作。

(2)第二职业,顾名思义是指在从事某个职业的同时,又从事的另外一个职业。

4、实习制度

实习制度是国家对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学员实行的一种

培训教育制度。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的一种培训制度。

(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与订立程序

(1)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企业或单位,可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即用人单位。

(2)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自然人,可成为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即劳动者。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如下:协商要约和承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九项必备条款(见《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双方约定条款和专项协议与其他附件。约定条款包括保守秘密、培训、试用期、补充保险和福利等内容。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2)对起草劳动合同的五个建议

1)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时,应将劳动者放在平等的位置上。

2)劳动合同应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事求是的加以约定,并应注意将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约进去。

3)合同内容应以约定的内容为主,以少抄或不抄法律规定为好。

4)合同内容一定要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

5)合同内容要简明扼要,格式也应尽量简单。

3、劳动合同的期限

(1)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第12、13、14、15条)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需注意在特殊情形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及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与合同期限相关的几个概念

1)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

察期。

2)见习期

见习期是见习制度中的一种期限。见习制度是国家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

到用人单位的一种实习、考核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

(3)注意依法约定试用期(第19、20、21、83条)

1)按照法律规定约定适当期限。

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约定试用期的延长期限。

3)可约定试用期中止的条款。

4)注意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4、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作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的情形。

(2)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

(3)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

(三)如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重点介绍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三种方式

1、协商解除

一般是在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很成熟而又希望解除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虽然成熟,但希望友好分手时,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这种方式

比较灵活,当事人的自由度很大,往往可以收到,不伤和气、圆满结束劳动关系

的效果。其操作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

(2)双方当事人进行具体协商。

(3)就达成一致的事由和条件拟制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4)履行协议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辞退违纪员工应注意的内容

(1)弄清违纪事实,掌握相关证据。

(2)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3)具体适用企业规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4)有工会的单位应征求工会意见。

(5)就事实和依据起草简明扼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及时送达。

(6)可依约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正常辞退员工应注意的内容

(1)依法确认员工是否符合被辞退的条件。

(2)着重认定是否履行了相关的程序。

(3)具体适用企业规章、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

(4)有工会的单位应征求工会意见。

(5)就事实和依据起草言简意赅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及时送达。

(6)须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5月8日,颁布稿删除的十七条内容)

2008年10月2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2008年5月8日,颁布稿删除的十七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8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劳动合同法讲义

《劳动合同法》解读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是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双方当事人? ?第一稿:“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法。” ?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的界定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 a) 劳动关系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 b)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性质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此外,还可以考虑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案例:赵某是一个从事乡镇间运输的个体经营者,自2003年2月开始雇佣张某为售票员兼沿途拉客服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没有营业执照。同年7月,张某在下车拉客过程中不慎被另一车撞死,张某家属即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劳动部门认为不是工伤,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赵某虽从事个体运输,但未办理营业执照,不是劳动法所认可的用人单位,且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故驳回张某的起诉。 特殊劳动用工关系的认定 ?1.非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建立的关系认定 ?2.退休人员的用工关系认定 ?3.实习生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4、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管与公司是否为劳动关系 3、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标准版)实施细则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编号:FS-DY-20434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1、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

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劳动合同法讲义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讲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法律关系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同时,不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也绝对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例如:用人单位同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同样享受五险一金的待遇:“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法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交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全由单位交);“一金”(非法定):住房公积金。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 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未订立书面劳同合同用人单位应给的报酬) 用人单位白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种类) 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白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说就是白签订这份合同后没有合同终止的时候,除非劳动 者违反国家法律、死亡、退休等或白己离职原因,发生不可抗力如地震等,单 位倒闭等等,不然合同不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法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李迎春律师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下文是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

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范战江的劳动合同法细则讲义

认真学习、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防范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范战江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分析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此后国务院、劳动部开始着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为了加深对实施条例的理解,现对实施条例的两个标志性稿本即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作一比较、分析。 (一)颁布稿共计6章38条,征求意见稿共计5章45条。 (二)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后者删除了17条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三)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保留的有5条 (四)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拆分或增加共5条 总起来看,颁布稿比征求意见稿及见到的一系列的论证稿,更加符合实际一些、更便于操作。 二、认真学习《实施条例》,防范经济与法律风险 归纳起来,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作了以下内容的阐释或补充: (一)关于用人主体的补充规定 1、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法第2条,条例第3条) 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主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7条,条例第4条) (二)关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时间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充规定(法第10条、第82条第1款、第14条第3款,条例第5、6、7条)(三)关于职工名册和证明书的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法第7条,条例第8条、第33条) 2、对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书的内容作了规定(法第50条第1款,条例第24条) (四)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

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法第14条第2款等,条例第9、10条)(五)无固定期合同方面的补充规定 1、双方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内容协商不一致,应如何处理(法第14、18条,条例第11条) 2、关于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和经济补偿规定的特殊情况(法第14、46、47条,条例第12条) (六)终止合同方面的规定 1、终止合同的条件只能依法执行,不能在合同中约定(法第44条,条例第13条) 2、明确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应当结束劳动关系(法第44条第2项,条例第21条) (七)关于劳动标准的进一步规定 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应执行何地的劳动标准(条例第14条) 2、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应如何约定(法第20条,条例第15条) 3、确定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法第40条,条例第20条) 4、明确了工伤职工终止合同的相应待遇(法第45条,《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23条) (八)关于培训费及服务期的补充规定 1、对专项培训费作了明确而恰当的阐释(法第22条,条例第16条) 2、对约定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了衔接性的规定(法第22条,条例第17条) 3、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支付违约金作了具体规定(法第22、38、39条,条例第26条) (九)归纳了辞职、辞退的条件 1、归纳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法第26、36、37、38条,条例第18条) 2、归纳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第26、36、39、40、41条,条例第19条)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1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 目录 —、总则 .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 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或退休金。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 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为了完善劳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了劳动法实施,下面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希望您喜欢。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篇)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欢迎参考阅读!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 京劳协发118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协发1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 95年3月8日 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企业厂长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出国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员,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四条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视作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与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六条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进修和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只要未到期仍然有效。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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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完 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湖北 劳动法实施细则

湖北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2016年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XX 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读,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惩罚? 很多人肯定会说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对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的维权成本太高,先不说钱就是收集资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没有更好的实际可用的办法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严重的标准如何衡量?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胜任的标准如何衡量?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1)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基本规定 一、目的意义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 该法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制订《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其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该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一部社会法,有必要适当倾斜,以维护公平,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均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以此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我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制定该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作用。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从1984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试点,国务院86年77号文件已经确定对用人单位新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的实施,正式以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这次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即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基本框架,同时又对《劳动法》做出了较大的修改,使其更趋完善,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等。为此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存在的问题加以补充并修改了相关规定。加重了用工不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2、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据统计一年以下三年以下)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及就业稳定性。《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在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需要,适当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法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属仍需裁减人员的,以及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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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劳动合同法标准版

劳动合同法标准版 Standard version of labor contract law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劳动合同法标准版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 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 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

劳动合同法讲义汇编

劳动合同法讲义 序言、劳动合同法概述 1、《劳动合同法》出台的社会背景: 以前劳动合同制度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签约率特别低(如建筑业20%左右),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约率特别低,给社会埋下了一个不和谐因素。 二是低端劳动者的权利受侵犯问题非常多,劳动维权成本高,而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 三是劳动者流动性大,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劳动关系不稳定。 四是工会在维权上遇到挑战。 同时,在立法上有两方面的压力:法律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即双保护还是单保护?一部分人认为,不可以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强化,以免加大企业成本,削弱国家的竞争力;另一部分人认为,现在我们的劳工权利保护太弱,问题太多。这问题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中,各种力量搏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2005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在网上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以来,经历了(一年半)四读后,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要平衡取舍、尽力解决上述问题,以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最终,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1条“立法宗旨”中没有依据《劳动法》相关的字眼,只提“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原因是它适用范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像民办的院校、俱乐部、医院等。 (另)工会(第五十六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第九十三条)、承包经营个人(第九十四条)。 3、《劳动合同法》内容概要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地位: 内容:(一)适用范围;(二)规章制度;(三)劳动合同订立;(四)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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