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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街村老城改建补偿安置及政策性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钱库镇横街村老城区改建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苍南县城市综合发展规划(1999-2020)》、《钱库镇总体规划(1999-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钱政(2000)43号镇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及横街村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三个钱库镇横街村老城区改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及政策处理办法的方案。

方案一:

一、安置补偿

㈠、凡属横街村老城区内的一切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空闲地使用人均必须服从横街村老城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土地由村集体收回,经统一核算后并予以安排,各拆迁户必须自觉作好搬迁和安置准备工作。

㈡、横街村老城改建区内的一切房屋以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均按本规定由村老城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村老城办)负责办理,并应事先同拆建户就土地安排、土地面积核算、设施费等一切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由村老城办报送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同时上报办理新建房户的建房批准文书,以便拆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㈢、拆建户的新建房的安排。

1、横街村老城改建区内的房屋拆建的基本原则为:拆建工作由村老城办具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核算、统一安排;拆建房屋由拆建户自行拆房,由村老城办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建房。

2、新建房的安排原则上以相应的计算公式按照老房所在位置就近安排。

二、拆建户在拆建期间的安置问题。

拆建户在拆建期间的居住问题,一律由拆建户自行解决,村老城办一次性补偿每户安置费600元(以一年为期限),店面房由拆建户自行处理和安排。

三、宅基地、房地基、杂地面积的计算和套房分配办法。

1.集资联建后的套房和店面以原有宅基地、房地基、杂地的面积为主要依据,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安置给各拆建户。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房地基、杂地)不直接参与安置,但其应占份额分摊早各套房和店面,计提后归村集体所有。安置完毕若有多余套房、店面均归村集体所有。并相应减少分摊给各拆建户的份额或者调整相应的计算公式。

2.原有宅基地、房地基、杂地的计算方法。

⑴、宅基地、在确权后,给予丈量,按实际面积计算。

⑵、房地基是指原房占地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但原房为三层以上的楼房,可加上三层以上总的建筑面积除以8的面积(房地基面积=占地面积+三层以上总面积÷8)。

⑶、其它杂地指原房前后零星杂地和前后道路。零星杂地在确权后按实际面积计算,道路减半计算。

⑷、私人自然间安置面积计算公式:

①、私人自然间房地基(宅基地)及其它杂地面积÷私人自然间房地基(宅基地)及其他杂地总面积加上村集体资产房地基及其他杂地总面积=私人分配系数

②、套房总建筑面积×私人分配系数=私人套房安置建筑面积

③、店面总建筑面积×私人分配系数=私人店面安置建筑面积

④、各拆建户(私人)所得套房、店面的建筑面积分别减去其安置建筑面积,即为村集体

资产应得份额,由各拆建户以市场价计算付款给村委会。

3.以原房每一自然间为单位一律安排新套房一套。一自然间房屋由2户或2户以上共同拥有的,原则上只安置一套套房。但在条件许可(指该自然间住户在老城改建区之外没有另外的房产,且改建区内有多余安置房)的情况下,可考虑安排第二套套房,但只能按一自然间参与安置房的店面分配。宅基地40平米以上的无房户,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指改建区内有多余安置房。宅基地以每平方元予以补入,套房以市场价或实际造价找出),可考虑安排套房一套,并不能参与安置房的店面分配。

4.新建房的土地安排原则上按照老房所在位置就近安排,并以幢为单位对所有套房统一进行抓签确定具体位置。建筑单位竣工后,由老城办在公证部门公证下进行抽签。

5.凡在1987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翻建或少批多建的建筑物,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一律无偿拆除。不作新建房安置。借用的土地一律按借用协议规定予以拆除。对涉有典权、抵押以及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村老城办帮助协调处理,如在拆除期限内无法处理清楚的,由相关部门作现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除,直到处理完毕后,方可参与安置。

四、房地基、宅基地的置换和找补

1.改建区内无经济能力建房的拆建户,可事先和村老城办协商,由村老城办采取合理的办法解决;也可自找对象作房屋等价调换,或置换到其他地段建房;或自行变卖,但事先必须向村老城办提出书面报告,以便事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和统一安排。置换以等价、自愿为前提。

2.每间拆建户必须分担60平方米宅基地,如该户原有宅基地、房地基及其它杂地总和面积超过60平方米,可按每平方米400元补给拆建户,多余部分不再参与安置;高于40平方米并低于6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500元找出。

3.出让安置房或店面的,业主委员会中同一幢拆建户和其他拆建户有优先购买权,村委会也可以市场价予以购买。

方案二: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

(一)拆迁补偿安置可实行货币补偿(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下同)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各类房屋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营业、办公、生产性非住宅用房等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违章建筑经鉴定可安置的建筑面积以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临时建筑以临时建筑许可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拆除产权属于村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腾空的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正式协议书,经鉴证、公证生效;拆迁人在10天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二)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和安置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拆迁有关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按评估价给予补偿,评估机构要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每户的评估主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三)经钱库镇人民政府批准,横街村工程拆迁地段货币补偿基准价为4300 元/㎡,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1、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补偿金额+装饰补偿金额。

2、有关住宅的房屋的层次差价率、朝向差价率、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和各类标准等详见附件。

3、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经规划部门鉴定,符合拆迁安置规定的面积和临时建筑的面积,货币补偿价格按以下规定计算:

(1)违章建筑:

(2)临时建筑:

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临时住宅建筑,按临时建筑许可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85%给予补偿,即每平方米3587元。

计算公式:(4300-800+800×90%)×85%=3587元/㎡

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生产用房、临时周转用房、或其它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参照同类合法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10%给予补偿,即每平方米422元。超过批准期限的,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计算公式:(4300-800+800×90%)×10%=422元/㎡

三、住宅用房产权调换的有关规定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和安置用房评估价的差价。横街村新建安置用房评估价为每平方米4472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发(2001)67号文件规定,在小高层和高层建筑中安置的拆迁安置房房价以七层为基准,七层以下的,每下降一层,房价减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七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房价加10元/平方米。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不包括原拆除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的众用分摊面积。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认购的新安置用房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新安置用房的房款时,应包括新安置用房的众用分摊面积。

(三)拆迁人应提供不少于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应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按照安置用房的评估价支付超过部分的房价款。

(四)符合补偿规定的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结算被拆迁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差额款。

(五)房款交纳时间,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时,第一期以房屋补偿金额作为购房预交款;第二期在安置房认购前,按差价款的50%缴给甲方;第三期在安置房交付前全部付清。

(六)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在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与拆迁部门商定只要套房不要店面,再结算认购的安置套房的差价,按照已核定的价格进行找补。

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七)关于房屋析产、分户、买卖等问题

1、房屋析产、分户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析产(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双方的户口必须在改建区范围内,双方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分户,并持有独立户籍证;

(2)房屋析产的申请时间限定在房屋拆迁腾空截止日之前;

(3)析产后的每户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4)要求分套安置的被拆迁人,分套后每套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房屋买卖的条件:

(1)房屋买卖的申请时间限定在房屋拆迁腾空截止日之前;

(2)房屋必须整体买卖。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经拆迁人审核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析产、分户、买卖手续后予以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而要求析产、分户、买卖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九)拆除住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一律作货币安置。

(十)拆除有关公司、旅馆、幼儿园、工场等场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未登记为非住宅的一律按住宅安置。

四、被拆迁户在拆建期间的安置问题:

被拆迁户在拆建期间的居住问题,一律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村改建办给每户补偿安置费人民币600元(以一年为期限)。

单位公房在拆建期间,公房使用人的居住问题由单位自行处理。

店面房的拆建由拆建户自行处理和安排,在拆建时必须服从村老城改建办公室的统一指挥。

五、安置房的认购方法以及拆迁日程的安排:

1、安置房的认购原则上按照老房所在地的位置就近认购。并以幢为单位对所有套房、

店面统一进行抓签确定具体位置。建筑单位竣工后,由老城办在公证部门公证下进行抽签。

2、拆迁日程安排:

以上政策摘编,未涉及的有关规定均按《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附件1:

温州市区2002年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附件2:

温州市区2002年房屋成新率标准

附件3:

温州市区2002年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备注:

1、主方向是指本幢住房正方向左右各45度范围内的方向。

2、钢混、砖混结构条式住房,按主方向和住房所处部位,以套内单位计算增减系数。

3、占式住房的西侧部位套房,如其东南方向受本幢房屋阻挡,主方向改作朝西计算。附件4:

温州市区2002年房屋重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5:

温州市区2002年房屋装修补偿标准(一)

门窗类

方案三:

一、横街村旧城改建区内的一切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空闲地使用

人均必须服从村统一规划和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土地由村统一规划建设。

二、横街村旧城改建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均按本规定由指定的

拆迁人负责办理,拆迁人先同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一般原则:

①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拆除房屋及附属物所有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

置。

②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实行作价补偿的形式。新建安置房屋实行有偿返回进

行安置。旧房作价补偿金额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旧

房价补偿价格由县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尔后由村委会给予公布。拆除房屋

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安置。

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返回原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安置价、市场价的不同优惠比

例计价,安置房套型内超过原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购买安置房面积少于原拆

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付给安置价的优惠额款。

四、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

①原房由拆迁人作价购买,安置房按当年住宅安置优惠20%的价格由被拆迁人向

拆迁人按原建筑面积购买(原建筑面积不足100㎡计算,超过100㎡按实际面积计算)产权归被拆迁人。购买安置房面积多于或少于原拆除房屋面积的按本办法第三条(三)项办理。

②被拆迁人五经济能力购买安置房的可自找对象通过县房管部门按照等价交换原

则与非改建区的居民互相调换住房,按被拆迁原房的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③被拆迁人不要求安置的,原房由拆迁人作价购买,并付给安置房价20%的优惠

差额款。

④一自然间房屋二户以上共有的按一自然间待遇给予补偿安置。

⑤拆除一自然间原则上安置半间营业房,按优惠价计算。

五、宅基地征用补偿规定:

①私人宅基地一律收回使用权

②每平方米给予补偿元

③改建区内有宅基地的无房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购买商品房。购买面

积按原宅基地面积的1.3倍计算,价格以市场价优惠20%计算。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宅基地面积按市场价计算。

六、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拆迁人按原使用人家庭成员常住人口付给每人一次性拆迁补助费元。拆迁住宅房原使用人原则上投亲靠友解决临时住房,自迁出之日起至安置当日止,拆迁人按其家庭成员常住人口每人每月发给临时性补助费元。按12各月计算。

七、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及房屋(棚)的拆迁处理处置。

1987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翻建或少批多建的建筑物一律无偿拆除,不计安置面积。

八、新房认购定位,考虑原房位置地段,确定新的地段、层次朝向,进行抽签。

九、所有拆迁房屋、拆迁人都要拍照建立档案,签订拆迁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将两证原件交回村里并向县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战后到印度独立前美国对印度政策

背景: 王绳祖等,《国际关系史》第七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 237:战后初期民族解放运动的有利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为民族解放运动创造了空气那有利的条件。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亚、非、拉美殖民地人民的力量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一方面,民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队伍迅速壮大;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的思想觉悟和组织程度空前提高。 238: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南亚次大陆、中东和北非这样一些地区,因所处的战略地位或拥有的人力物力资源,其重要性倍增。在为反法西斯事业作出巨大牺牲和贡献的同时,当地的民族资本主义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得到了加强。他们决心利用战争造成的形势来谋取自身的民族解放。印度国大党领导人的策略是,吸取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教训,趁英国政府急于取得印度合作之机,迫使它在有关印度民族解放的问题上做出让步,这一做法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另一直接后果,是以英、法、荷为代表的传统殖民主义势力的严重削弱。这一削弱由于登上资本主义世界霸主地位的美国的排挤和倾轧而愈显严重。传统殖民主义国家的削弱首先表现在他们的财力资源在战争中遭到巨大破坏。英国是同盟国家的重要成员,是真正的战胜国。然而,正如1945年4月13 日美国国务院的一份文件所说,战争使英国在世界事务中“一降而成为三强中的次要伙伴”。(哈里·杜鲁门,《杜鲁门回忆录》第一卷,三联书店,1974年版,第6页)239:但直接削弱传统殖民主义的,是英、法、荷的国的原殖民地的统治基础的崩溃或瓦解。这在东南亚和南亚表现的更加突出。1941年底,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以后,英、法、荷等国的殖民当局在日本法西斯的地进攻面前或仓皇溃逃,或缴械投降。在马来亚、印度尼西亚和缅甸,日本建立了由占领军当局负责的直接统治,原来的殖民机器统治完全被抛到一边。在印度支那,日本最初与法国维希政权实行联合统治,但维系殖民当局实际上不过是日本侵略者的工具,而且它最后也是被日本军方一脚踢开。在这种情况下,战后传统殖民主义国家已经很难依靠原来的基础重建自己的统治了。 使传统殖民主义雪上加霜的,是美国对这些国家的倾轧和排挤。 美国队欧洲国家拥有的广阔的殖民地可谓是觊觎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战为华盛顿提供了一个取而代之的绝好机会。于是战争期间,罗斯福大谈民族自决,反殖民主义似乎成了美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41年8月,他和丘吉尔共同发表的《大西洋宪章》规定,“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其所愿生存的政府形式的权力”(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337页)1942年2月22日,罗斯福又在广播讲话中公开宣布,《大西洋宪章》“不但适用于大西洋沿岸的那部分世界,而且适用于全世界”。(战后世界历史长编编委会:《战后世界历史长编》第三册(1947年),

公共政策分析题库答案

《公共政策分析》题库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控制社会、经济运行的两大并行力量是(A)。A、市场和政府 B、法律和市场 C、宪法和法律 D、政府和政策2、深刻影响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和行政主流理论的人是(B)。A、马克思、恩格斯?? ??B、马克斯?韦伯、亚当?斯密C、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D、尼采、弗洛伊德3、现代政策研究最早兴起于(D)。A、德国 B、中国 C、英国 ?D、美国4、美国现代政策研究的起始阶段主要侧重于(C)。A、农村问题 ???B、政府问题? ?C、大型城市问题 ??D、小城市问题5、二次大战后催化政策科学发展的一个内在因素是(A)。A、公民社会意识的“非政治化”倾向 ???B、公民道德判断意识加强C、公民社会意识的“政治化”倾向? ???D、经济危机6、亚当?斯密以及后来的赫伯特?斯宾塞主张(B)。A、加大政府干预?????????????B、减少政府干预C、多用“看得见的手”干预社会 D、尽量用公共政策手段干预社会7、20世纪公共政策对社会的调节、规范作用已经(C)。A、失败 ??B、降到最低 ???C、不可或缺 ?D、逐步减少8、拉斯维尔和卡普兰认为公共政策是(A)。A、“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 ??B、“凡政府决定做的或不做的事情”C、“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的分配”????? ???D、“政府机构和它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9、政策不仅具有符号特征,而且是(B)。A、一个分析

经销商管理体系

经销商管理体系 一、经销商体系概述 1、模式 以逐级授权的区域独家授权经销商网络为核心,区域内各类型授权经销商并存的全国分销模式。 2、结构 一级经销商(省会城市或地区级独家授权经销商) 二级经销商(县级独家授权经销商) 授权经销商(依托某学校、某居民小区、某家教中心或者某卖场等销售资源获得独家授权的经销 商) 经销商管理 1、经销商资格审定 A、一级经销商资格审定 在所在省会城市或地区(旗/自治州)独家授权经销商空缺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当 地企业获准为一级经销商: 首批订货量500套以上; 一季度内累计订货量超过1000套的授权经销商。 B、二级经销商资格审定 在所在地区(旗/自治州)级城市或县(县级市)独家授权经销商空缺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的当地企业获准为二级经销商: 首批订货量100套以上; 一季度内累计订货量超过200套的授权经销商。 C、授权经销商合同签署后起最少起订量为10套。 2、经销商考核 A、首批订货履行三个自然月后进入考核期,一/二级经销商月度销售最低标准分别为 300套/月和100套/月; B、一/二级经销商合同期为两年,在合同期间连续两个季度未能达标的经销商将被取消独家授权资 格,降格为授权经销商,通过考核的一/二级经销商合同期顺延。 C、授权经销商的考核要求由所属一级或二级经销商制定执行; 3、经销商权限 A、一级经销商对获准独家授权的区域享有垄断销售权利,发展和管理该区域的二级经 销商及授权经销商,成为他们的唯一指定供货商; B、二级经销商对获准独家授权的区域享有垄断销售权利,发展和管理该区域的授权经

销商,成为他们的唯一指定供货商; C、由一级经销商签署的二级经销商合同需要在公司备案管理,一级经销商须严格 执行公司制订的二级经销商及授权经销商佣金政策,并严格要求本区域内经销 商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销售; D、严禁跨区窜货销售,被核实有窜货销售的一级经消商将被处一万元处罚金或者 取消所在区域的独家授权资格,一级经销商须制定本区域内二级经销商窜货管 理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三、价格及佣金政策 1、全国统一零售价政策: A、各级代理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398元/套; B、一级代理商对区域内执行统一零售价政策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一级代理商, 公司将取消其参 与公司制定的季度及年度销售激励政策的资格。 2、基本佣金政策: A、经销商基本佣金比例如下表所示: B、经销商的基本佣金在提货时从货款中扣除,执行提货价。 3、2009年度渠道激励政策(适用于一级经销商): A、季度销售激励政策: B、年度销售激励政策

天心软件变量的使用和说明

套版程序、变量制作的说明 所谓的套版是固定格式的模版样张。套版打印就是用固定格式的模版样张把所要列示的内容打印出来。套版制作的概念就是如何制作一个套印的模版的版面及定义相关的字段和如何抓取相应的数据。对于制作套版应该从两方面来处理:一、程序的制作。二、利用BBFM 来定义相关的字段及填制模版的版面;以下主要介绍利用BBFM来定义相关的字段及填制模版的版面: 一、利用BBFM来定义相关的字段。 (适用于程序员、服务人员、测试人员、套版编制人员) BBFM.EXE是我们系统专门用于套版版面制作及新增、编辑相关套版变量名称的Sunlike的辅助工具,现系统是直接调用BBFM.EXE,所以我们在Sunlike目录下,已经找不以这个EXE文件。一般而言,在我们程序员在写一支新的套版程序及一个新的套版时,程序员都会提供相应的标准套版变量,及相应的标准套版样张。对于程序员提供的只是数据的来源,一般提供的数据来源为标准的数据字典的字段(DBMAN)、公共库(COMP.DB),及在某一特定的套版程序中定义的临时表身、表头变量,并不关心当前值的版面布置。对于其他服务人员主要是利用这些程序员提供的字段进行套版版面的编辑及灵活的运用这些标准的套版变量去做二级变量的处理,去把这些变量变型为合计、条件、查表、特殊转换等套版变量、已满足客户所需要的版面的需求;对于客户的工作人员让他们只需要根据我们提供的变量变换版面结构就可以了。最好不让他们去新增。以免造成服务人员的困惑。 变量类型: 表头变量类、表身变量类、查表变量、公司变量类、 合计变量类、条件变量类、特殊转换类、系统参数类 报表变量定义参数解释: 变量名称:变量名称指的是套版中定义的各种类型的变量的名称,此变量名称为唯一的变量,是主关键索引字段。它是在自行定义套版画面时的直接抓取的变量。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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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

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1、债务人为躲避执行,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相关转让合同应认

对应全球气候变化的平等和可持续政策

对应全球气候变化的平等和可持续政策 John Byrne a, Young-doo Wang a, Hoesung Lee b,1, and Jong-dall Kim c 过去两百年里,能源在工业生产和消费中的应用改变了大气的化学结构。自工业时代起,大气中主要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臭氧,甲烷和氯氟化物大幅增长(Cicerone, 1989; IPCC, 1990; IPCC, 1996a)。如果考虑到所有的社会活动,全球范围内约有60%的温室气体是与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的(Byrne 等,1992)。用气候学家Nicholas Shackleton的话来说,温室气体的排放程度以及对大气化学组成的影响远远超过大自然界在过去50万年所经历过的(New York Times,1990年1月16日)。 许多气候模型预测大气中高浓度的温室气体将导致地表温度升高。尽管对温室效应的精确度动态影响还有争议,由联合国组织的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已得出结论空气中增加的温室气体正在影响最近的气候模式(IPCC,1990;IPCC,1996b,c)。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地球峰会及随后于1995年柏林,1996年日内瓦,和1997年京都举行的缔约方大会号召采取行动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行动都着眼于能源部门,以及能源部门所采用的燃料和技术。而大多数政策建议的共同点便是从常规能源向以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为主的能源体系转化。 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常常引起关于成本和效率的争议,也正因为如此,许多政策提议采取减排不应过急过快(如Nordhaus,1991)。从广义上来说,在能源政策的制定中应采取两个预防准则――“无悔”和“保险”。然而,每一项准则都很难证实在国际政策中的应用。本文提议用平等和可持续性作为制定全球能源政策的基础,以此来定义和分配为减缓气候变化转化能源部门所需要的成本。 两个主要政策提议 到目前为止,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争议大都集中在“无悔”和“保险”的原则上。全球气候变化中的“无悔”政策(Cristofaro,1992;Shelling,1991)是要求国家减少那些没有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的成本有效的活动。基本上,这个政策提议国家加速实施低成本的节能措施比如更换变速电机和高效的荧光灯。由于有市场障碍,这些措施没有得到推广实施,而“无悔”政策可衍变为移除这些障碍的具体策略。 “保险”的政策则旨在采取减缓措施以尽可能减少全球变暖引起灾难性事件的风险(Cline,1992;Manne和Richels,1992)。这个政策提议实行适度的温室气体减排来避免未来风险,比起“无悔”政策来要更进一步。可是,“保险”的气候变化政策同样是希望通过加速实施低成本的能源效率措施来实现减排。 a.美国特拉华大学能源环境政策中心 b.韩国能源经济研究所 c.韩国庆北国立大学经济系 1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前任主席。

某知名公司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销商设立、合作及终止工作流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经销商为劲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牌公司)直接供货的客户。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甄选经销商的标准及原则 (一)硬件 1、营业执照、酒类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原则上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2、在中心城区交通便利处具备办公场所,周边环境及办公环境较好,并且设施齐全。其中电脑、宽带网、传真、电话、会议室不可缺少; 3、拥有充足的资金,能保证市场正常经营和业务拓展的需求; 4、销售网络健全且相对稳定,并具备良好的社会资源和公共关系; 5、配送能力强,车辆配置能满足市场开拓、配送服务需求,并保障市场营销活动有效开展; 6、具备专职的销售队伍,人员稳定且综合素质较好、忠诚度较高; 7、仓储设施齐全,能满足劲牌产品的存放和周转。 以上关于会议室、资金、销售网络、配送车辆、销售人员及仓储

县级市场经销商的要求参照地级市场经销商的要求执行。 (二)软件 1、认同并接受劲牌公司经营理念、市场营销模式。严格遵守劲牌公司的价格策略以及市场管理制度; 2、经营劲牌公司产品的积极性高,并能亲自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 3、不经营与劲牌公司产品有明显竞争性质的产品; 4、诚信合法经营,不经营假冒伪劣或侵权产品; 5、能积极主动走访市场,主动服务客户; 6、具备有效控制区域内主要终端的能力,并积极主动开拓市场; 7、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资源。 (三)原则 1、原则上要求为有酒水网络并在本地酒水经销行业排名前五名的民营企业; 2、原则上实行区域独家经销商制,但对于不能与劲牌公司整体发展同步的成长型市场,以及不能按劲牌公司进度推进工作的重点开发的新市场,可根据需要更换或增加经销商; 3、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是所在市场的本地人。避免选择在当地营销资源、社会资源不充足的外地人。特别要避免选择对“劲牌”徒有满腔热情和信心,而在当地营销资源、社会资源不充足的黄石人及大冶人; 4、明确界定经销区域,经销商向其经销区域以外的空白市场辐射或经销区域变更时,须通过办事处向客户管理部书面申报,否则将作为窜货处理; 5、尽量减少甄选经销商的成本,鼓励现经销商推荐与劲牌公司营销理念相符的新经销商。对向公司成功推荐了具有合作前景的新经销商的经销商,奖励价值5000元的专业营销培训一次。 第四条经销商的设立步骤 (一)初选:营销经理对该市场的酒类品牌经销商资源进行调查,

合同法中无效条规的规定

《合同法》对无效条款的规定: 1、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 2、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再如:雇工合同中,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有的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只赔胶卷费用。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买手机卡、安电话添的单子。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效的。 3、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1)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对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后,难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 (2)《合同法》第68条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69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约订货到付款,如供方在发货时,发现需方企业严重亏损,很多家的货款都没有给上,在拿到相关证据后,就可以提出中止合同。尽管合同签了,也可先不发货,待对方提供担保后,再发货,从而减少风险。

形势与政策之中印关系

浅谈中印形势 姓名:齐明明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号2010040141068 中国和印度的国力比较是多大差距,经济上从汇率GDP比较印度大约是中国的40%,即中国GDP为15000亿美元,印度大约为6000亿美元。PPP比较印度是中国的50%强。中国超过60000亿美元,印度超过30000亿美元。但我从另外角度观察,印度的农业占GDP的28%,中国占12%。而印度粮食产量大约是中国的40%到45%,印度粮食产量2亿吨左右,中国最高超过5亿吨,去年为4.7亿吨以上。另外在经济作物和畜牧生产上中国远远超过印度,中国每年生产超过3亿吨蔬菜,5000万吨水果,5000万吨水产品,另外各种肉类、糖、禽蛋、棉花等等中国都远远超过印度。印度基本上不生产蔬菜,印度教徒吃素,肉类生产非常少。印度的农业产值从好的方面估计也不会超过中国农业产值的30%,差的估计大约也就20%到25%。中国实际上GDP应该超过印度至少4倍。工业生产中国占GDP的56%,印度占30%左右。但实际上中国的工业超过印度大约6到8倍。中国在1978年其主要工业、农业和交通运输、能源产业都远远超过2000年印度的产量。 在军事上,首先看军事技术。印度的导弹技术大约相当中国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水平,差距在20年以上。印度的烈火导弹的水平达不到中国巨浪1的水平。当时中国已经拥有洲际导弹和核潜艇,而印度到现在还不具备独立发展这两项技术的能力。印度发展的蓝天防空导弹其弹体来源于前苏联的萨姆6,三叉戟低空导弹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性能还不如中国80年代发展的红7。中国在当时高空防空已经发展了TMD的“反击”。 航空技术是印度与中国差距最小的军事技术领域。因为中国主要精力投入导弹方面,相对航空技术投入少,独立能力比较导弹和航天技术差一些。但是来自国外的技术封锁使中国的航空工业获得了非常宝贵的独立开发能力。印度航空工业一直依靠外国的技术援助,依靠外国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先进战斗机,因此虽然在一段时期内印度装备战斗机比中国先进,但是印度一直没有获得完整的航空技术能力。在开放以后得到国外先进技术的支持以后,最近10几年中国航空技术突飞猛进已经远远将印度抛在身后。这是综合国力和综合技术能力和工业能力的差距。中国出口技术给巴基斯坦的FC-1在近两年不断采用新技术升级使得其技术完全超过印度的LCA轻型战斗机,在气动设计、发动机、机载武器等方面优于LCA成为一型高性能中档战斗机。 在海军装备方面,印度根本没有一个强大的造船工业,因此印度强大的海军只能是沙滩上的大厦。印度的国产军舰必须依靠外国提供全部技术,包括设计、船体材料和建造工艺、动力、武器、雷达以及总体等等。一旦失去外国技术援助印度立即一筹莫展。如核潜艇是印度一直梦寐以求的装备,但外国由于防止核扩散条约的限制无法提供印度技术援助,几十年印度只好干等这毫无办法。虽然印度已经特许生产过先进潜艇如德国209级和俄罗斯“K”级。但是现在印度还是要依靠外国来援助才能制造潜艇。中国核潜艇在1971年就下水了。现在中国海军舰艇的技术水平已经基本达到欧洲的水平,超过俄罗斯。现在影响到中国军工技术水平的主要是基础工业水平。 在陆军技术方面就更不用提了,印度到现在还不能生产155毫米重炮,自己搞的坦克陆军不想要。进口重炮还要进口炮弹。总之在低技术的陆军武器装备上印度仍然没有自主生产能力。

制定经销商政策

制定经销商政策 1.销售区域 制定销售区域的目的是划分各经销商的销售范围,明确其经营品种、数量,防止窜货和保护经销商的经销权。 (1)销售范围。划分销售区域时,一定要根据经销商的能力,将其经营范围写清,以规范经销商行为,避免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和窜货行为的发生。 (2)经营期限。产品的经营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续签。 (3)经营规模。制定此项政策时,不仅要约束经销商行为,而且要激发其积极性,一定要写清其销售区域在一定时间内的市场占有率,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处罚。 (4)违约处理。为了确保经销商和企业的利益,应当明确双方违约时的处理意见,以规范双方行为,一般是处以罚款、取消让利、取消经销权等处理措施。 2.回款。 回款有三种,一是现款现货,二是货到付款,三是先按比例付款,到双方协商的期限后再付清余下的部分。现在企业为了避免赊帐风险,一般都是现款现货。 3.返利 企业在制定返利标准时,应考虑到新老市尝高中低档产品、销量等具体情况,以防返利标准制定得比较宽松,失去刺激经销商的目的,或者返利过大造成窜货乱价及低价倾销等行为。所以,企业在制定返利政策时,一定要考虑全面。 (1)返利标准。制定返利标准时,企业要根据不同的区域市尝不同品种和档次的产品及市场竞争品牌的情况,如市场的远近、新老市场单位时间销量、竞品的具体价位等,再根据企业本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坎级和返利额度。 (2)返利时间。根据润滑油产品周转速度快的特点,现在部分厂家推出了月返模式。另外也可以以单位时间累计销量、季度销量、年销量返利。返利时间一旦在政策中约定,必须保证其严肃性,厂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结算清,使企业信誉不致受损,否则,厂商合作的基础便不复存在,何谈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3)返利的形式。返利结算的形式有现金返利和产品返利两种,当以自身产品作为返利时,一定要注明其能否作为经销商的销售任务数量,在具体情况下,作为返利形式的产品是可以作为经销商的月任务数。 (4)返利的条件。返利作为激发经销商积极性的一种形式,一定要附加一些条件,以约束经销商的行为,如严禁窜货、严禁低于市场指导价销售、严禁拖欠货款等,如有违反,取消返利。 (5)年终返利。年终返利其实就是以上返利政策的翻版,是为了保持经销商全年销售积极性,不断提高销售业绩而采取的措施。由于年终奖励都很优惠,有的经销商为了得到年终奖励而降低价格、窜货、低价倾销,有的因及早完成销售任务而不思进取,导致竞争品牌乘虚而入,所以对于违反促销附加条件者取消年终返利。 4.经销品种 经销品种政策就是企业应经销商的要求而为其生产的属于经销商专营的品种。承包品种形式多样,有的是企业只负责提供品牌和生产,其余的如产品名称、包装、瓶盖、商标的生产及产品的销售都是经销商自己的事(山东较多),有的是买断企业生产的某一品种,自己独家经营,等等。很多企业为了提高产品销量,大搞承包品种,以为可全面开花,提高市场占有 率,结果导致多种同质、同价位甚至同促销政策的品种同时出现在同一区域

变量的定义与声明

1.变量的定义 从前面的章节可以看出,程序中所有的东西几乎都有名字。然而字面量却是个例外,它没有名字。那么使用变量,我们就可以为某个值取名字了。实际上,我们是为系统内存中用于保存数据的某块空间取名字。 ANSI C规定:变量必须“先定义、后使用”,因此当用C定义变量时,不仅需要指定变量名,而且还必须告诉编译器其存储的数据类型,变量类型告诉编译器应该在内存中为变量名分配多大的存储单元,用来存放相应变量的值(变量值),而变量仅仅是存储单元的别名,供变量使用的最小存储单元是字节(Byte)。 由此可见,每个变量都占据一个特定的位置,每个存储单元的位置都由“地址”唯一确定并引用,就像一条街道上的房子由它们的门牌号码标识一样。即从变量中取值就是通过变量名找到相应的存储地址,然后读取该存储单元中的值,而写一个变量就是将变量的值存放到与之相应的存储地址中去。 由于变量的定义不是可执行代码,因此要求局部变量的定义必须位于用“{}包围的程序块”的开头,即在可执行代码的前面。比如: int lower_limit = 80; //定义lower_limit为整型变量 即在定义lower_limit为int类型数据时,系统就已经为变量lower_limit分配了存储单元。请注意区分变量名和变量值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中,lower_limit为变量名,80为变量lower_limit的值,即存放在变量lower_limit的存储单元中的数据。 那么到底如何获得变量的地址呢?C语言使用“&(地址运算符)加变量名”的方式获取变量的地址,比如,&lower_limit就代表变量lower_limit的地址,详见后续相关章节的描述。 一个定义只能指定一种变量类型,虽然后面所带的变量表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该类型的变量: int lower_limit , upper_limit , sum; 但如果将一个定义语句中的多个变量拆开在多个定义语句中定义的话: int lower_limit; // lower_limit为数据下限 int upper_limit;// upper_limit为数据上限 int sum;// sum为求和的结果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

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个案比较与变量比较方法在制度与政策分析中的应用

个案比较与变量比较方法在制度与政策分析 中的应用 李路曲 2012-8-14 15:15:45 来源:《晋阳学刊》2011年3期【内容提要】以个案为取向的研究方法和以变量为取向的研究方法,是比较研究中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其中个案取向的比较主要是指针对特定分类框架中的个案,即特定国家或特定主题所进行的深入细致的比较,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展开的理论思考;变项取向的比较主要是指针对多个个案中的相关变项进行比较,意在辨析变项之间的关系,进而提出假说或理论。从个案比较到变量比较是一脉相承和相互补充的,因为比较研究既需要对个案进行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和理解,也需要对大量的相关变项进行量化分析,这种深度和广度的问题正是通过个案比较与变量比较相互补充所能够解决的。 【关键词】比较制度个案比较变项比较 一、个案取向研究方法的操作及其效用 在比较的范畴中,个案研究的概念大体有两种解释。一类观点认为个案研究是对“独一无二”的现象的研究,因而并不具有真正的可比性,只是可能成为认识其他现象的一种参考。早期比较制度研究中局限于对单一国家或制度的研究就反映了这样一种情况,现在仍有一些学者坚持其独一无二性和不可复制性,这是强调对制度进行深入而单独研究和解释的一种方法。另一类观点是把个案研究放在比较研究的框架中去进行的,然而其间也不尽完全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在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个案研究并非比较研究,它是独立进行的,其与比较研究的联系表

现在个案可以为比较提供必要的原料或基础。但无论如何认为个案研究与比较研究是两种研究方法。而另一种观点则把个案研究看成是比较研究的一部分或其中的一种研究方法。它指出:“个案,就是某个更加宽泛的类别中的一个案例。因此,个案研究,就是要研究其意义超出于其边界之外的某个对象。例如,律师研究案例往往是为了确定某个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性的法律原则……一个单一个案问题能够为某种更加宽泛的学术兴趣主题提供极其详尽的分析……由于个案研究须将其发现在更广阔的场景之中加以定位,因而成为比较政治学的工具,即便仅仅涉及一个个案。”[1]113-114这两类表述的差异之处是,前者把个案研究等同于最一般意义上的个体或个体研究,它是建立在每个现象都是独一无二的判断的基础之上的,尤其是当人们的视野和研究范围还不能超出一个氏族、一个庄园和一个国家时,以及对于像圣经中的只发生一次的故事的研究等,它们都不是比较性的。而后者认为个体和个案并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比较框架中的个体或个案研究,这是建立在各国或国内的不同制度之间存在着同一性和可比性的基础之上的定义。 比较意义上的个案研究有助于抽象出社会现象或不同制度的本质特征。在操作上,人们通常首先是通过研究比较或分类框架中的个案来分析不同的制度;其次,通过从不同的个案中抽取相同或相异之处以概括其规律;最后,总结出理论。例如,要研究国家构建问题,首先要选取不同类型的国家,根据经验,早期的英国、美国和法国或许是一种类型,而20世纪后殖民地国家是另一种类型的国家,可以从同一类型中分析演绎出它们之间共有的构建国家的因素和规律,尽管也不应忽视它们在构建过程中的不同之处;从对这两种不同类型国家的比较研究中在更大范围提取它们之间在国家构建方面的异同。这就最终通过比较框架中的个案研究和比较研究归纳出了构建国家的某些基本的规则或理论。

对经销商的政策条例

对经销商的政策条例 对经销商的政策条例 在营销运作中,厂商的产品抵达消费者手中,是营销人员通过对中间通路环节做有效的营销工作而达成的。而这个中商通路环节是厂商事先设计好的,它的运作也置于厂商控制、督导之下,通路环节是一个系统,一个组织;销售政策,则是营销人员运作这个组织的一个重要依据。 就消费品而言,企业对商家的销售政策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价格政策 (一)制订价格政策的原则: 1.确保通路成员拥有正常的利润空间。 2.产品价格留有一定的价格弹性。 3.通路利润在一定期间内相对稳定。 (二)常用政策有: 1.产品价格政策。不同规格、品种的产品对经销商标有不同的进价、出价及建议零售价。 2.坎级政策。商家完成的销售目标对应有一定的价格,销售目标越大,享受价格折让越大。 3.送到价政策。为实现"以近养远",维持良好秩序,可采用整体市场统一送到价或局部区域统一送到价政策,不鼓励自提。 例:某厂家在郑州,该政策为"以郑州为中心,方圆500公

里之内送到价为20元/件,500公~800公里,送到价为22元/件。 二、回款政策 (一)原则: 安全第一,厂家控制货和款中的一项。 (二)常用政策: 1. 常用回款方式: 先款后货;先货后款(货到即刻汇款、货到按契约规定回款); 货到付款(先款后卸、先卸后款)。 2.客户信誉政策: 依据:各级主管人员确认并予以担保。 方法:等级分为A、B、C、D等。 待遇:级越高,授信越大。 例:A级为先货后款,D级为先款后货。 3.帐龄管理政策: 原则:账龄逾期,停止发货。 方法:不同产品、不同级别客户,账龄有所不同。 三、推广政策 (一)原则: 1.有效去除阻力,加速铺货。 2.适度。 (二)常用推广政策:

最全公共政策分析题库(含答案)

公共政策分析题库(最全) 一,单项选择题: 1,控制社会,经济运行的两大并行力量是(A). A,市场和政府B,法律和市场C,宪法和法律D,政府和政策2,深刻影响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和行政主流理论的人是(B). A,马克思,恩格斯 B,马克斯·韦伯,亚当·斯密 C,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D,尼采,弗洛伊德 3,现代政策研究最早兴起于(D). A,德国B,中国C,英国 D,美国 4,美国现代政策研究的起始阶段主要侧重于(C). A,农村问题 B,政府问题 C,大型城市问题 D,小城市问题5,二次大战后催化政策科学发展的一个内在因素是(A). A,公民社会意识的"非政治化"倾向 B,公民道德判断意识加强 C,公民社会意识的"政治化"倾向 D,经济危机 6,亚当·斯密以及后来的赫伯特·斯宾塞主张(B). A,加大政府干预 B,减少政府干预 C,多用"看得见的手"干预社会 D,尽量用公共政策手段干预社会 7,20世纪公共政策对社会的调节,规范作用已经(C). A,失败 B,降到最低 C,不可或缺 D,逐步减少 8,拉斯维尔和卡普兰认为公共政策是(A). A,"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 B,"凡政府决定做的或不做的事情" C,"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的分配" D,"政府机构和它周围环

境之间的关系" 9,政策不仅具有符号特征,而且是(B). A,一个分析过程 B,一个行为过程 C,一个收益过程 D,一个黑箱过程 10,在政策研究中,政策,制度,法律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是(D). A,矛盾关系 B,等价关系 C,平行关系 D,交叉关系 11,下列属于当代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的是(C). A,政策目标与政策实际执行结果趋于统一 B,道德价值判断成为政策制定的唯一标准 C,政策的合法性受到更多重视 D,在政治领域出现由治理政治向统治政治的转化 12,下列关于政策,制度,法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 A,制度与政策是截然不同的 B,制度,政策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形并非罕见 C,法律有时不是"统治者",而是统治者的工具 D,制度与政策有时很难截然分开 13,现代政策科学兴起的背景是(C). A,文艺复兴 B,民权运动 C,产业革命 D,二次大战 14,20世纪早期美国的专业政策研究部门有(B). A,遗产基金会 B,布鲁金斯学会 C,商业圆桌委员会 D,三边关系委员会 15,现代政策科学的创始人是(D). A,道格拉斯·诺思 B,戴维·韦默 C,艾丹·维宁 D,拉斯维尔 16,一个负责任,高效率的政府应该追求政策的(A). A,合理性,科学性 B,计划性,操作性 C,经济性,全面性 D,

如何制定针对经销商的销售管理政策计划

如何制定针对经销商的销售管理政策计划 培训收益: 1、学习区域市场规划的关键要素与步骤,有效处理好四类市场:中心市场、重点市场、样板市场、目标市场。学会渠道规划与网点布局的具体方法。 2、学习筛选经销商方法与工具,统一学员对优质经销商的看法,并学会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的市场状况下,选择不同的经销商。 3、学会根据公司营销战略,建立有效的经销商培训体系。学会如何利用渠道有限资源,建立经销商团队的方法,让经销商全体员工死心踏地跟“党”走? 4、分析各种销售政策的利弊,学习在不同市场开发阶段,不同竞争的情况下,如何制定针对经销商的销售政策?如何帮助经销商制定针对零售终端的政策? 5、学会面对经销商谈政策、压销售任务的方法,通过引导式的谈判技巧,把公司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吸引经销商的合作。学会激励经销商的六种方法。 6、学习如何掌控经销商的各种手段,并在此基础上,学习帮助经销商拓展网络的方法。分析库存、窜货、乱价等原因,并掌握妥善处理渠道冲突的方法。 7、学会对经销商进行有效评估与问题改善,学会与不合格经销商安全“分手”的技巧。 8、解剖20个热点品牌成败案例,掌握10套先进营销管理工具,和至少30个实操方法。培训结束后,找到解决实际市场问题的药方,带回一套适合自己企业的渠道营销体系。 培训对象: 总经理、营销副总、区域经理、渠道经理、市场经理、培训经理以及有潜质的销售人员 课程大纲: 第一单元:区域市场的规划 一、你有以下三大难题吗? 难题一:“市场开发屡不成功” 难题二:“开发成功没有销量” 难题三:“有销量却没有利润” 国内80%的二三线品牌都存在以上难题,失败的根本原因就在没有做区域市场规划? 二、如何做好你的区域市场规划? 1、学会SWOT分析。 2、领会公司的渠道战略。 3、区域经理市场规划六步法。 4、如何制定一份有竞争力的《营销方案与作战地图》? 三、二三线品牌企业老总的渠道规划困惑: 1、新产品如何快速打入成熟的目标市场? 2、面对通街同质化的品牌,如何做好渠道创新与规划? 3、立体化渠道网建立:不同市场,不同产品、不同渠道的有效整合 ●案例分析:××电器只用一年时间在武汉市场由十名之外杀入品牌前三,看看他们的《区域作战方案》。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条解读: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

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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