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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复习大纲

刑事诉讼法 复习大纲
刑事诉讼法 复习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一、诉讼概念

诉讼的概念、特点。狭义的诉讼和广义的诉讼。

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有当事人;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做出处理;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依法进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狭义的刑事诉讼与广义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性质。

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不告不理;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会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做出判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主动追究,不告也理;受害人和被告人实际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客体。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的官吏享有各种权利;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起诉和侦查权于一身;同刑讯紧密联系在一起;诉讼是秘密的、不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

混合式诉讼的特点: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和法庭审判两大阶段。法庭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特点体现较充分即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对等,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审判采用言词辩论方式,同时一般都公开进行。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即国家追诉为主,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同审判阶段比较明显差别、侦查起诉过程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混合式下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混合式下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形式。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同样有一切法律都具有的本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以宪法为根据;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便利群众;贯穿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广义的与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分别解决诉讼中的不同问题。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也离不开刑法,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应当受到重视。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刑事诉讼法同其它形式的法一样,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外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外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二、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中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事诉讼法。

三、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对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原理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

一、刑事诉讼职能的由来

二、诉讼职能及其特征、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客体

一、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

公安机关的性质: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能。公安机关的组织系统及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设置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权与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及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狭义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的含义。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中的主要诉讼主体和非主要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共有的权利、义务。对诉讼参与人概念和范围的不同解释及其根据。

当事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范围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处于起诉一方或者被告一方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者辩论(答辩)职能,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属于诉讼参与的范畴。当事人不包括公诉人。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自诉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

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定代理人范围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特点。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特点。

证人的概念。证人的特点不可替代性,只能是自然人。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的概念。鉴定人的回避。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翻译人员的概念。辩护人的范围及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诉讼客体的概念及其含义。正确认识和对待刑事诉讼客体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概念及其特点。

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第四节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研究刑事诉讼结构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第三章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准确、及时的要求及其相互关系。正确适用法律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体现。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义。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的要求和具体体现。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

3.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正确实施。

(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1.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2.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法律规定。

2.刑事诉讼法各项任务间的相互关系:(1)刑事诉讼法任务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关系;(2)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3)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罚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4)准确、及时的要求及其相互关系;(5)正确应用法律的要求及其同准确查明犯罪事实的关系;(6)从程序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体现及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义;(7)教育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的要求和具体体现。

3.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或目的的要求及其同各项具体任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

是指由法律规范的,司法机关在诉讼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基本原则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如果违反基本原则,就是违法。

二、基本原则的确定

怎样确定基本原则,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

1、职权原则;

2、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5、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6、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7、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8、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9、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10依法不追究原则;

11、刑事司法主权原则;

12、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13、法律监督原则。

三、基本原则与任务和程序的关系

1、基本原则与任务的关系。诉讼基本原则是根据诉讼任务的需要,是为诉讼任务服务的。诉讼基本原则是由诉讼任务决定的,什么样的刑事诉讼任务,就需要确立实现任务的刑事诉讼原则,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作为自己的职责,在诉讼过程中认真实现。

2、基本与程序的关系。诉讼程序离不开诉讼基本原则的指导,而诉讼基本原则要依赖具体的诉讼程序去实现。

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和意义

1、确定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相互关系;

2、保障诉讼民主和诉讼监督;

3、突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核心地位;

4、全面反映我国刑事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5、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

五、外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简介

1、程序法制原则;

2、司法独立原则;

3、无罪推定原则;

4、不告不理原则;

5、有效辩护原则;

6、平等对抗原则;

7、诉讼及时原则;

8、适度原则;

9、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节职权原则

一、内容

1、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特定范围内也行使侦查权;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3、各机关行使各自的法定职权,不能互相混淆,互相代替。

二、意义

1、有利于各专门机关正确行使国家权力;

2、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及时启动和正常进行;

3、要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第三节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一、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官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3、审判权、检察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

二、应注意处理的关系是:

1、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2、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3、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第四节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一、内容

1、依靠群众,查明案情。

2、方便群众揭露犯罪。

3、接受群众监督。

二、意义

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协助司法机关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诉讼任务。

第五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一、内容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事实为基础;

以法律为准绳,包括适用实体法,来区分罪与非罪,确定刑种和刑罚的适用;适用程序法,来作为追诉犯罪的标准。

二、关系

两者互为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第六节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一、内容

1、分工负责,包括:职能分工;职权分工;受理案件的分工。

2、互相配合,包括:职责关系的配合,前一程序是后一程序的基础和前提,后一程序又是前一程序的必然结果;

3、互相制约包括:在公、检之间,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和复核;在检、法之间,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二、关系

互相制约是三个互相关系的核心。分工是为了互相制约,如果为了配合,分工就没有意义了。

第七节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一、内容

1、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二、意义

1、有助于反对特权;

2、有助于反对歧视。

第八节法律监督原则

一、内容

包括在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进行监督。

二、意义

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防止滥用司法权;有效保护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任务。

第九节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一、内容

1、各民族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司法机关应当使用当地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意义

体现党的民族政策;有利于各民族的诉讼参与人平等地参与诉讼;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

件;有利于人民法院实现公开审判,接受监督。

第十节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一、内容

1、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某人是否有罪和犯有何罪;

2、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

3、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4、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

二、意义

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文明;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第十一节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一、内容

1、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尽的义务;

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给予特殊保护;

3、赋予诉讼参与人控告权。

二、意义

可以调动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积极性,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和文明;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

第十二节诉讼终止原则

一、内容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终止处理

1、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4、审判阶段作无罪判决或终止诉讼裁定。

二、意义

1、保证国家追诉权得到统一正确行使,防止扩大追诉范围;

2、保障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被追究,适时终止诉讼,合理使用司法资源。

第十三节国家司法主权原则

一、内容

1、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追究;

2、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意义

体现国家主权和符合国际惯例。

第十四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一、概念

是指主权国家之间为制裁跨国犯罪,根据两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代为对方进行一定刑事诉讼行为,而相互给予便利和援助活动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内容

1、主体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2、范围

包括: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移交物证书证、引渡等。

3、法律依据

包括:国际公约、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和国内法等。

4、程序

包括:依条约办理、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拒绝协助和司法文书要求等。

三、意义

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和惩治犯罪。

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刑事辩护制度

一、概念

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

二、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

3、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三、意义

1、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

2、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

四、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包括专职和兼职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五、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1、诉讼地位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职责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提出无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没有控诉的义务。

六、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自诉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应当或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七、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意见权;

5、庭审调查和辩论权;

6、代行上诉权;

7、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权;

8、拒绝辩护权。

义务

包括:遵守看守场所规定、法庭规则;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改

变证言、作伪证等。

第二节刑事代理制度

一、概述

1、概念

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2、代理人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委托代理特点

根据委托人委托的意思表示产生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由委托人决定;参加诉讼时,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二、自诉案件的代理

1、时间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代理律师的权利除享有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外,对涉及自诉人实体权利的内容,如调解、和解、撤诉等,必须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才能进行;

3、代理律师的义务及时到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规则和秩序等。

三、公诉案件代理

1、时间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代理人权利控告犯罪;阅卷;调查;代理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或提起自诉;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四、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1、时间

A、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特点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移植。代理律师的责任是在授权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刑事回避制度

一、概念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

1、目的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2、意义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三、适用情形和人员

1、适用情形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B、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2、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审委会和检委会的成员也属于回避对象。

四、处理程序

1、提出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形式;

2、决定 A、一般对象如审判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B、特殊对象法院院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复议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效力 A、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B、对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一经作出提出,诉讼活动一律暂停进行。

第六章刑事案件管辖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内容

第一节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受理具体案件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权限范围的划分。

二、意义

1、管辖权是司法机关职权分工的具体化;

2、使公检法各机关各司其职,调动积极性,增强责任感;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便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便于公民依法参加诉讼。

第二节立案管辖

一、概念

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二、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

1、刑事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

3、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一)一般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

(二)相对自诉案件

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并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不适用调解。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受贿案件;

2、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

4、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案件。

五、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节审判管辖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二、级别管辖

1、划分依据 A、法院级别之高低;

B、案件的性质;

C、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D、社会影响的大小。

2、原则规定 A、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主要机关;

B、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C、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灵活性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有条件地管辖下级法院管辖的某些案件。

三、地区管辖

1、概念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原则规定 A、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3、灵活规定 A、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由被告人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在必要的时候,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特殊规定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由该船舶在中国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指定管辖由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应当服从并尽快受理。

A、辖区不清楚或在两个地区交界处有争议的;

B、某一法院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或者不宜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C、因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而产生指定管辖的。

四、专门管辖

1、概念

包括: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每种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

2、军事法院

A、管辖主要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以及现役军人、军队干部编制内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等。

B、司法解释现役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由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人、随军家属、退役后犯罪的、入伍前犯罪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等由地方法院管辖。

3、铁路运输法院

主要管辖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经济、法纪、涉外等案件。入与地方法院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暂由地方法院受理。

第九章期间和送达

内容提要:期间的计算、羁押期限和送达的程序要求。

第一节期间

一、期间概述

1、期间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期间又称为法定期间,有两类:一类是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一类是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

2、其日的概念: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3、期间与其日的区别:

(1)规定的来源不同

(2)遵守的对象不同

(3)起止日期的规定不同

(4)稳定性不同

4、期间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

(1)从司法机关角度

(2)从当事人角度

(3)从维护国家法律角度

二、法定期间。

(一)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

公诉案件的期限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为前提。

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羁押期限应按照公诉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1、拘留期限

2、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3、审查起诉期限

4、一审、二审、再审期限

(二)申诉、上诉和抗诉期限

1、申诉期限: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不起诉人对相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根据最高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后提出申诉的,除三种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三)通知、送达期限

通知、送达期限是指司法机关发送通知或者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遵守的期限。

如: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处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司法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拘留或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家属或他所在的单位。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当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等规定。(四)其他诉讼期限

1、委托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2、移送案件材料期限。

3、死刑执行期限。

4、变更执行的监督期限。

5、申请恢复期间的期限。

三、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标准:以时、日、月为计算单位。

(二)期间的计算标准:

期间的起算: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路途上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的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三)特殊情况的有关期间计算: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间的六种情形。

四、期间的恢复:

1、期间恢复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因某种特殊的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特定的诉讼活动,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2、期间恢复的条件:当事人申请;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原因消除后5日内向法院提出;必须经法院裁定允许。

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的活动。

2、特征:

(1)主体:制作文书的公、检、法机关,对象可以是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有关单位,包括司法机关;(2)送达的诉讼文件是司法机关依职权制作的;

(3)送达的程序和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

二、送达回证

是指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件。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也是被送达人接收或者拒收送达的诉讼文件的证明,也是检查司法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认定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三、送达的方式手续和期限

(一)送达的方式和手续

1、直接送达:交给收件人本人。以直接送达为原则。

2、间接送达:与直接送达有相同效力。本人不在由家属或单位代收。还包括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或邮寄送达。

3、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产生同样的法律和诉讼效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二)送达的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是合法送达的要求之一,与按照法定手续送达同等重要。

本章重点与难点: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期间的计算方法,送达的方式。

第十章立案程序

内容提要:立案程序的根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规定及立案的监督。

第一节立案程序概述

一、立案的概念

1、立案的定义,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只有经过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才有依据。

2、广义和狭义立案的区别。

二、立案的法律特征

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2、立案是独立的诉讼阶段

3、立案是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合法依据

4、立案是法定的立案机关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三、立案的任务

1、接受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按照案件管辖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2、通过审查,确定是否具备立案条件;

3、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四、立案的意义

第二节立案的根据和条件

一、立案的根据

根据就是材料来源,立案的材料来源有: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

2、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3、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4、犯罪人的自首

二、立案的条件

(一)事实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不同与"确有")

(二)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两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认为有犯罪事实是基本条件。

三、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是立案条件的具体化。立案条件与立案标准的区别。

第三节立案的程序

立案阶段的程序包括: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都应当接受,并进行登记,既不能加以拒绝,也不能故意拖延,更不允许借口管辖不明而相互推诿和扯皮。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作出两种处理决定:立案和不立案

第四节对立案监督的程序

一、立案监督的概念

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二、立案监督的程序

1、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向公安机关送达。

2、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

本章重点和难点:立案决定与立案程序的区别,立案的条件,立案监督。

第十一章侦查程序

内容提要:侦查程序的任务,侦查的方法和要求,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

第一节侦查程序概述

一、侦查概念

侦查特点:

1、侦查是一种职权行为,由专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有关部门行使侦查权。

2、侦查活动具有特定的内容: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3、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4、侦查内容的隐蔽性和形式的公开性。区分侦察与侦查的区别。

二、侦查意义

三、侦查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的保卫部门和监狱的有关部门

四、侦查客体和侦查对象

1、客体:是指需要通过侦查解决的事项,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2、对象:是指侦查机关为寻找并确定犯罪者而对其进行专门调查的人或单位。

3、侦查对象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对象,但侦查对象不一定都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区别:范围不同,适用侦查手段不同,感受不同。

五、侦查任务

1、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

2、查明犯罪事实

3、查获犯罪嫌疑人

4、研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预防犯罪

5、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群众同犯罪作斗争

六、侦查原则

1、迅速及时

2、客观全面

3、严格遵守法制

4、严守侦查秘密

七、侦查阶段

1、侦查破案阶段:任务是揭露犯罪,对案件进行专门调查,收集证据,揭露出犯罪嫌疑人,并依法实行拘留或逮捕。

2、预审阶段:任务是证实犯罪,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核实侦查阶段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终结侦查程序。

近年来公安体制改革,内部实行"侦审一体化",预审部门取消了,但预审工作还存在。

八、侦查行为

是侦查机关进行专门调查工作的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行为。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和意义

1、特点:

(1)讯问主体和对象的特定性

(2)讯问任务的特定性

(3)讯问内容的广泛性

(4)讯问行为的强制性

(5)讯问方法、策略的多样性

2、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

(1)讯问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讯问地点和时间:对已经被拘留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在羁押

场所进行讯问,发现拘错或捕错,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对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县、市的指定地点或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证明文件。适用传唤或拘传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3)讯问次序和内容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在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讯问,未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讯问现场。

(4)讯问的特殊要求

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为他们翻译;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5)讯问的禁止性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非法收集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讯问笔录

笔录最后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允许其补充或纠正。笔录上应有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的签名。

(7)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

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上述规定,并应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方便。告知涉嫌罪名,并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5日内安排会见。

第三节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一、询问证人

概念和意义

询问证人的程序

询问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询问地点: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不能到其他地方询问,否则所获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方式:应当个别进行。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法庭外,都要分别询问。

告知法律责任。侦查人员应首先告知他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是询问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告知这一法律规定,就是违法收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未成年证人的特殊规定。询问未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为证人保密。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证人可以提出修改和补充。侦查人员和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询问证人的方法

1、询问前,应先了解证人有关情况;

2、选择合适地点,三个地方可供选择:证人工作单位、住所、侦查机关。

3、侦查人员态度要诚恳,要平等待人,不能像对犯罪嫌疑人那样去对待证人。

4、侦查人员向证人清楚地表示所要了解的情况;

5、向证人提问语言要简明扼要,准确明了,切忌提的问题似是而非,后者范围太大、太抽象,使证人感到不知如何回答。

二、询问被害人

由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同属于言词证据,因此,在询问被害人时可以依照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

第四节勘验、检查

一、概念

二、作用

三、种类及其程序

(一)现场勘验

1、勘验主体: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但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

2、程序要求

(1)接到报案后,迅速赶赴案发现场;

(2)必须持有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3)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4)首先应向发现人、报案人、现场保护人了解原始情况,然后圈定勘验范围,由外向内、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5)对现场情况仔细观察、认真分析、研究,并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提取和保全证据;

(6)案发现场有受伤的被害人,应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对尸体应进行尸表检查,必要时,可由法医进行解剖和检验;

(7)对犯罪现场进行综合分析,推断案件的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8)制作勘验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3、勘验笔录的种类:现场勘验、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

(二)物证检验

程序上的要求:应有见证人在场,制作笔录,由检验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三)尸体剖验

包括对尸表和对尸体的解剖检验

尸体剖验应当制作笔录。由参见检验的人员、法医或医生,死者的家属等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四)人身检查

对象;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程序要求:1、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法医或医师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依法进行。

2、对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可以强制进行。

3、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求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

4、对妇女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严格确定检查部位,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五)侦查实验:侦查人员为查明案情,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的一种侦查行为。

程序要求:

1、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必须在有关事实或行为发生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进行;

3、侦查实验应当在相同情况下反复实验,便于正确判断其结果,防止偶然性;

4、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5、侦查实验应制作笔录。

第五节搜查

一、概念和意义

1、搜查的概念

2、搜查的意义

二、搜查的法律特征

(一)强制性

(二)公开性

(三)扩展性

(四)合法性

三、搜查的程序要求

(一)主体:侦查人员,应当在二人以上;

(二)必须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三)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

(四)搜查的范围,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五)应当当场制作笔录。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一、概念和意义

二、程序要求

(一)主体:侦查人员进行,必须由二人以上,并要有见证人在场;

(二)扣押的物品、文件,只限于与犯罪有关的,而不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三)与案件是否有关一时不易分清,可以先行扣押,经查清与案件无关的,应立即退还;

(四)应当场向持有人、见证人清点清楚,并制作扣押清单,证明所扣押的物品的具体情况。

(五)对扣押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毁坏或丢弃。

三、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根据刑诉法第116条规定,对邮件、电报应检交扣押。

扣押物证、书证与扣押邮件、电报的区别:

1、物品的所有人不同

2、扣押的决定着不同

3、方式上的不同

四、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经县以上检察院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涉及归侨、侨眷的存款、汇款,应征求当地侨务统战部门的意见,并要报请地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批准。

不得重复冻结。对已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冻结。

第七节鉴定

一、鉴定概念和意义

二、鉴定的范围和种类

范围:仅限于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和尸体。

种类:

(1)法医鉴定

(2)司法精神病鉴定

(3)司法会计鉴定

(4)刑事技术鉴定

(5)一般技术鉴定

(6)其它方面的鉴定

三、鉴定人的确定及其条件

鉴定人需要聘请外单位的,应当适时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鉴定人条件:具有专门问题的知识和技能;与案件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和情形;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工作作风细致、严谨。

四、鉴定程序

(一)选择鉴定人

(二)侦查机关向鉴定人送交足够的有关鉴定材料

(三)要求鉴定人在鉴定之后,及时出具明确的而不是模棱两可的鉴定结论,并签名

(四)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五)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必要时,经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五、鉴定结论的告知

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他们提出申请,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

第八节通缉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

(2)性质的协作性,需要公安机关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作;

(3)方式上的单一性,方法的多样性;

(4)行为的强制性;

(5)对象的特定性;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二、通缉的程序

决定通缉,先提请检察院逮捕,批准逮捕,但发现在逃的,如需要通缉,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通缉;发布通缉令,公安机关向本辖区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和方法,县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本辖区内发布通缉,超出辖区范围的,应层报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或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补发通缉通报,在通缉令发出后,侦查机关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缉通报;

执行通缉令;

撤消通缉令,当被通缉人已被抓获、投案或死亡,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内,发布撤消通缉令。

三、通缉的诉讼意义

第九节侦查终结

一、概念和意义

二、条件:

1、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法律手续完备。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侦查终结的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1、移送起诉,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

2、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消案件的处理决定。

四、侦查羁押期限

(一)一般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二)期限的延长:

1、对一般期限2个月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1=3)

2、经延长1个月不能侦查终结的,符合下列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3+2=5)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以上的延长,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5+2=7)

4、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羁押期的重新计算

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送指定医院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九节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一、强制措施的适用

逮捕:由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作出拘留决定,一是遇有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实施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决定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

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方式:

1、提起公诉,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

2、不起诉,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即酌定不起诉的,侦查部门制作《不起诉意见书》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

3、撤消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消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撤消案件意见书》,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撤消案件。第十一节补充侦查

概念和意义

种类

(一)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通知补充侦查:在审查批捕阶段

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释放后作补充侦查的决定;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补充侦查决定和不批准逮捕决定可同时作出。

这种补充侦查只能是公安机关进行。

(二)独立适用的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

由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自行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

检察院对公安侦查终结的案件,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四)建议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阶段

由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向法庭提出建议,要求退回补充侦查。特点为:

1、公诉人提出建议;

2、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同意补充侦查;

3、由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且在1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

4、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审判期限重新计算。

本章重点与难点:每种侦查方法的程序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不同诉讼阶段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适用的主体和要求不同。

第十二章提起公诉程序

第一节公诉的基本原理

一、刑事诉讼提起的特征

1、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公诉)、单位和个人(自诉)

2、起诉形式:书面、口头

3、起诉对象:法院

4、起诉内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确认,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起诉的意义

1、启动审判程序

2、限制法院审判范围

3、禁止再次起诉

三、公诉与自诉的不同

1、提起主体不同:公诉由检察机关起诉,自诉由单位和个人起诉;

2、诉讼原因不同:公诉原因是侵害社会秩序,自诉原因是侵害个人和单位的利益;

3、立场不同:检察机关收集有罪和无罪的证据,自诉人收集有罪证据;

4、目标不同:检察机关是为保证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自诉人是要求对被告人出以刑罚,是个人感情的宣泄。

四、公诉制度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审查起诉

一、概念

二、审查起诉地位及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的一个对立阶段,其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和作用。

三、审查起诉的内容

事实审查:包括事实总体审查和事实要素审查

证据审查:包括质的审查和量的审查,质的审查标准是确实,量的审查标准是充分。

法律审查:犯罪性质和罪名的审查。

四、审查起诉程序

(一)受理程序

审查起诉部门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形式审查包括:

1、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2、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3、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具备受理条件的,审查起诉部门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程序

1、指定承办人

2、审查(即全面审查),内容为:

(1)证据移送问题;

(2)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3)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采用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4)管辖权问题。

3、审查起诉活动应注意的程序规则: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2)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3)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4)询问证人;

(5)鉴定或重新鉴定;

(6)重新勘验和检查;

(7)技术性鉴定材料审查;

(8)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的复核;

(9)关于中止审查问题;

(10)提出审查意见和审核;

(11)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三)审查后的处理

1、作出提起公诉决定;

2、作出不起诉决定;

3、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

(四)审查起诉期限

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中中止审查后又恢复审查的,审查起诉期间应当累积计算。

《刑法总论》(高起专)练习题

《刑法总论》练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内容的完整表述是( )。 A.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应与犯罪人个人情况相适应 C.刑罚应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既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要与犯罪人个人情况相适应 2、下列刑法解释中( )属于无权解释。 A.文理解释 B.扩张解释 C.学理解释 D.司法解释 3、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是( )。 A.刑事违法性 B.应受刑罚处罚性 C.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D.人身危险性 4、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之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 )。 A.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B.法定最低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C.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5、犯罪的( )是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基本依据。 A.同类客体 B.一般客体 C.简单客体 D.主要客体 6、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是( )。 A.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B.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C.对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均非必备条件 D.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7、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 )。 A.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B.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负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 C.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D.待其满14周岁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罚 8、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A.目标的认识错误 B.手段的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D.行为误差 9、某甲欲杀害某丙,找到好友某乙要毒药,并讲明毒药的用途是“我要杀害某丙”。某丙劝某甲不要感情用事,忍耐一下,但最后还是送给某甲一瓶毒药。某甲借得毒药后,正往某丙的水杯中灌注毒药时被旁人发现制止。甲、乙二人的行为性质是( )。 A.甲是犯罪预备、乙是犯罪未遂 B.甲是犯罪未遂、乙是犯罪预备 C.甲、乙均是犯罪未遂 D.甲成立犯罪未遂、乙无罪 10、甲欲杀害乙。一日,甲得知乙一人在家,遂携带匕首前往乙家,未料途中腹部巨痛,不得已而折返。次日,甲腹痛消失,遂再赴乙家将乙杀死。甲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 )。 A.吸收犯 B.连续犯 C.继续犯 D.牵连犯 11、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犯罪:一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普通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二、论述题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于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侵害;正当防卫需要整体判断,有时即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仍具有正当性。 2、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死刑判决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执行 (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其他的复习范围将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1、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2、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3、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刑总复习】好多个老师的版本拼起来的复习提纲 一、刑法基本原则 二、刑法解释 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 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 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 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 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 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 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 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 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 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 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 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 十六、共犯形态 十七、罪数形态 十八、刑罚的种类 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 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 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 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 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 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 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 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 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特征: (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指导、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 3、确定: (1)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2)1997年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 (二)罪行法定原则 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要求:

(1)法定性。 (2)明确性 (3)合理性 3、派生原则: (1)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绝对不定刑期 4、我国立法体现: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具体体现: (1)犯罪的法定化: ①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②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③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④废除了类推制度,彻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 (2)刑罚的法定化: ①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②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 ③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5、适用的司法范围 (1)正确认定犯罪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3)严格限制新《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减轻处罚”的适用,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含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不允许有不平等的现象。 2、基本要求: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我国立法体现: (1)1982年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入宪法 (2)1997年列入刑法: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体现: ①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②第39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③专章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4、注意理解:

2016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码: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专科; 课程考核: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陆害罪 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C.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 D.个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7.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指(A)。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国家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行政执法人员 二、填空题 8.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包括____的生命健康和____安全。 不特定多数人重大公私财产(注:次序错误者不得分) 9.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依照____定罪____处罚。 伪造货币罪从重 10.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____、____,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各种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被保险人受益人 11.犯非法拘禁罪,具有____、____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殴打侮辱 1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____的,以绑架罪论处。 婴幼儿 13.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在于____、____或者毁灭罪证。 1

刑法分论复习资料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得关系 就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得关系 1.各论对总论得作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 3)丰富与发展刑法总论。 2.总论对各论: 1)对各论得概括、指导、制约 2)犯罪得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得依据 3)标准就是犯罪得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得顺序排列标 准主要就是以各类各种犯罪得社会危害程度 二、罪状分类(掌握) 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 即条文对具体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得描述 2)简单罪状 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得其她条款来说明与确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 4)空白罪状 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得其她法律、法规得规定 2.单一罪状与混合罪状 1)单一罪状 即条文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一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2)混合罪状 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两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三、罪名(了解) 1.概念:就是犯罪得名称或者称谓,就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得高度概 括 2.功能 概括、区分、评价、威慑 3.分类 根据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以罪名在刑法中就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四、罪名得确定 1.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 标题明示;定义明示 2.包含式 五、罪名确定原则 合法性、概括性、科学性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 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9、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 10、我国刑罚的目的应采取( )。 A、惩罚犯罪说 B、改造犯罪说 C、改造与惩罚相结合说 D、预防犯罪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刑法总论期末测试题(整理打印版)

刑法总论测试题 试题1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 BC )。 A、理论性与实践性最强 B、强制性最为严厉 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D、保护社会关系的手段更为丰富 2、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BD )。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对前段的例外 3、我国刑法典修订后的施行时间是( C )。 A、1997年3月14日 B、1997年7月1日 C、1997年10月1日 D、1998年1月1日 4、我国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B )。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5、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 BCD )。 A、社会公德的要求 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的明文规定 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6、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但打猎心切,于是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 C )。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7、犯罪既遂的类型有( ABCD )。 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8、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A )。 A、想象竞合犯 B、法规竞合 C、结合犯 D、吸收犯 9、管制的执行机关是( D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劳改机关 D、公安机关 10、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 D )。 A、吸收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C、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D、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犯罪客体 2、犯罪中止 3、剥夺政治权利 4、数罪并罚 5、刑罚执行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2、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3、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

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答案

姓名:胡永阳班级:默认班级成绩:99.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犯罪论的结构涉及到的三要素不包括()。1.0分 ?A、 罪 ? ?B、 责 ? ?C、 刑 ? ?D、 行 ? 我的答案:D 2 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紧急避险保护了合法利益,但是牺牲了第三者的利益? ?B、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 ?C、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无害的,因此符合法律规范 ? ?D、 紧急避险实际上损害了合法利益 ? 我的答案:C 3 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是()。 1.0分 ?A、 必须是正当防卫行为 ?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C、 造成重大损害

? ?D、 以上都是 ? 我的答案:D 4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0分 ?A、 犯罪预备 ? ?B、 犯罪未遂 ? ?C、 犯罪中止 ? ?D、 犯罪既遂 ? 我的答案:D 5 关于因果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刑法中,若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不需要再做因果关系判断。 ? ?B、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有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的关系,而非刑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 ? ?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同的意义。 ? 我的答案:D 6 财产性犯罪中,()是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0分 ?A、 犯罪是否得逞 ? ?B、 是否着手 ?

?C、 结果是否发生 ? ?D、 结果是否造成危害 ? 我的答案:C 7 特殊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1.0分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 我的答案:C

东大刑法总论X网考复习资料答案

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刑法总论X复习题 一、单选题 1.国家以决定、补充规定等形式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属于(B )A刑法典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普通刑法 2.重刑主义是与下列哪一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B ) A罪刑法定原则B 罪刑相适应原则 C适用刑法平等原则D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可以不予追究的是(A )A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B法定最低刑3年以下 C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D法定最高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4.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C ) A损害了国家利益B危害了社会C违反了刑法D触犯了法律 5.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B ) A已满14周岁B已满16周岁C已满18周岁D已满20周岁 6.冬季某日,爆破工甲误认为一个装有雷管的铝盒是他同事的饭盒,把它放在炉上烤,以致发生爆炸事故。甲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在主观方面是(B ) 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 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的是(A ) A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时实施的行为 B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行为 C人在双目失明状态下实施的行为 D人在聋哑状态下实施的行为 8.决定某一犯罪具体性质的是(C )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犯罪的一般客体 C犯罪的直接客体 D犯罪的间接客体 9.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妇女钱包。抢劫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的邻居,遂将钱包送还被害人,声称是开玩笑。甲的行为属于( B ) 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不是犯罪 10.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盗窃,丙负责接应转运销赃,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A )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1.广义的刑法 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立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立法体现: 1、禁止习惯法 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4、禁止类推解释 5、禁止溯及既往,但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论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有: 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4.对“领域”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水及领空 法律拟制的领土: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的使领馆 5.刑法的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6.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刑法概述 【复习思考题】 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 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 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 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 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复习思考题】 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 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 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 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 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 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这种排列顺序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 第五章犯罪客体 【复习思考题】 1,为什么研究犯罪客体? 思考提示:从研究犯罪客体对正确认识犯罪本质、划分犯罪类别、确立犯罪性质、客观评估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四个方面思考。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思考提示: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思考两者的联系;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决定关系、是否为犯罪的必要要件、是否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对犯罪分类的意义角度,思考两者的区别。 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 【复习思考题】 1,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思考提示:从危害行为就是指受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对于其特征从危害行为的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违反刑法规范性等角度思考。 2,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有哪些不同的规定方式?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各章复习重点 第一章导论 一、刑法的概念(看) 二、刑法的属性和特征(不用看) 三、刑法的任务(只记第二条)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引起重视) 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了解基本结构) 六、刑法的效力范围(引起重视) 1、刑法的第六条(记) 2、刑法的时间效力(非常重要) 3、刑法的溯及力的四点原则(记住大概的意思)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概念(只掌握类型)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只记三句话) 三、犯罪概念的意义(看)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 一、犯罪构成:主要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记犯罪构成的概念 2、犯罪构成的分类(简单看) 二、犯罪客体(次等重要) 三、犯罪客观方面(最重要) 1、危害社会的行为(重中之重) 四、犯罪主体 1、概念 2、哪些情况单位不得作为犯罪主体: 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划分 4、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记) 五、犯罪主观方面(重中之重) 1、概念 2、四种意志因素 3、两种故意的区别(记) 4、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重要)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形态间互相排斥,不能互相转化 二、犯罪既遂 1、概念 2、判断标准 3、犯罪既遂的形态

三、预备(重点) 1、预备的几种表现形式 2、处罚原则(从轻,减轻,免除) 四、未遂(重点) 1、概念 2、未遂于预备的区别 3、未遂与既遂的区别 4、处罚原则 五、中止 1、概念 2、特征(重要) 3、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不看) 4、中止与未遂,预备的区别与相同(重要) 第五章共同犯罪(重要)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记) 1、几种情况不能做为成立共同犯罪的(记) 2、共同犯罪的形式(比较重要) 3、犯罪集团(名词) 二、种类 各个概念和处罚原则(记) 第六章数罪与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记概念) 2、想象竞合犯(概念和特征)(重点) 3、结果加重犯(只记概念) 二、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概念) 2、牵连犯(概念和特征)(重点) 3、吸收犯(不重要)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概念(记) 2、成立条件(记) 3、无过当防卫权(记几种) 4、防卫过当的处罚 二、紧急避险 1、概念 2、与正当防卫的区别(重要) 第八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了解) 二、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9、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10、我国刑罚的目的应采取()。 A、惩罚犯罪说 B、改造犯罪说 C、改造与惩罚相结合说 D、预防犯罪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A、为了犯罪,事先调查被害人行踪的行为B、尾随被害人的行为C、守候被害人的行为D、着手实施某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3、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包括()。 A、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B、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C、帮助犯D、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 4、防卫不适时的情况有()。 A、事前防卫B、假想的防卫C、防卫挑拨D、事后防卫 5、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是()。 A、罪刑相适应原则B、以犯罪事实为根据C、以刑事法律为准绳D、罪责自负原则6、下列哪些情节属于量刑的法定情节()。 A、累犯 B、xx C、未遂犯 D、胁迫犯 7、缓刑的适用对象是()。 A、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B、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D、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山东大学成人教育《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1刑法学总论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 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绑架行为 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7、( 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 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5年以上15年以下 C、5年以上11年以下 D、6年以上11年以下 9、下列情节中,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 D )。 A、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 C、立功 D、犯罪动机 10、防卫过当是指( A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选出后,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BCD )。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C、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船舶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 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章 节

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标志为另起一行 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中央电大 本科 期末考试《刑法学》试题及答案(1)

1、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 2、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3、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4、洗钱罪 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2、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3、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6、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8、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标人和招标人。 9、故意伤害(致死)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过失。故意伤害(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故意的内容不同。 10、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11、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实施渎职行为和的玩忽职守渎职财产。 1、危害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一种形式的犯罪是()。 A遗弃罪 B 抢劫罪C故意杀人罪D强奸罪 2、下列情况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有()。 A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返还财物的。 B 犯罪分子认为条件不适合而停止犯罪 C主动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D客观上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误以为不能进行到底而中断犯罪的。 3、()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聋人B哑巴人C盲人D醉酒的人 4、甲开车故意将多人撞死的行为构成了()。 A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重大交通事故罪 5、王某在商场见一妇女为购一衣服正欲付款,遂上前一肥抓过该妇女手中的1600元钱,并骂:“不象活,不和我商量就来买东西。”王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抢夺罪C诈骗罪D招摇撞骗罪 6、间谍罪的主体可以是()。 A中国公民B外国公民C无国籍人D反动组织 1、何为正当防卫?其构成要件如何?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3分) 构成条件:(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针对不法侵害行为;(3)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5分) 2、何为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累犯应如何处罚?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3分)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所判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3分)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分) 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 (1)直接客体不同,后者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前者除财物所有权外,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3分)

刑法分则复习提纲

刑法分则复习提纲 2015.11 ●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 刑法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总则对犯罪、刑责和刑罚做出一般性规定;分则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责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相互作用,缺一不可。 ●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 1、贯彻和体现总论的作用; 2、在实践中统发挥总论的作用; 3、丰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刑法总论对各论的作用: 1、对各论的概括作用; 2、对各论的指导作用; 3、对各论的约束作用 ●学习刑法各论的意义。 1、加深对总论的理解和把握; 2、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法; 3、有助于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健全 ●犯罪进行分类、排列的依据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客体——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客体:国家安全方面的社会关系;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2、以犯罪的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由重到轻进行排列 ●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从描述方式分——1、叙明罪状 2、简单罪状 3、引证罪状 4、空白罪状 从描述方式的多少分——1、单一罪状 2、混合罪状 ●罪名: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1)立法罪名——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司法罪名——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对司法机关办理刑案具有法律约束力。 (3)学理罪名——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无法律效力,但对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罪名时具有参考意义。 它的功能有:

1、概括功能。即对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以便于司法适用。 2、区分功能。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评价功能。即罪名对各种犯罪给予的社会、政治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4、威慑功能。通过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发挥威慑作用,为社会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定刑——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刑种)和刑罚幅度(刑度)。 法定刑的三种形式: (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公务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多数是直接故意,少数为间接故意(如出于获利动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犯罪既遂,客观上是否发生分裂国家的危害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国家统一 客观方面——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以各种方式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意图。客观上是否发生分裂国家的危害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下,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间接故意下,必须是被煽动人接受煽动,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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