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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吕梁地区

行政公署文件

吕行发【1996】134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吕梁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处、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吕梁市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进行一步做到规范化,操作性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吕梁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河道的主管部门是全区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

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

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境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设置

第四条: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设置。地区设河道管理科或站,县(市)设河道管理中心站(副

科级),乡(镇)设河道管理分站。文峪河水利管理局受行署委托负责文峪河干流管理,内设文峪河河道管理站。

第五条:为加强河道检查,督促及时掌握河道发生情况,查处违法、违章事件、县河道管理中心站和乡(镇)河道分站可设督察员。

第三章管理与整治

第六条:根据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乡(镇)、县(市)及地区三级管理体制、其管理权限划分为:

一、依照部1995年河道登记划分标准

Ⅰ级:流域面积大于5万平方公里,耕地500万亩,人口500万人;

Ⅱ级:流域面积1~5万平方公里,耕地100~500万亩,人口100~500万人;

Ⅲ级:流域面积0.1~1万平方公里。耕地30~100万亩,人口30~100万人;

Ⅳ级:流域面积0.01~0.1万平方公里,耕地30万亩一下,人口30万人以下;

Ⅴ级:流域面积在0.01万平方公里以下。

区内十一条主要河道等级为:文峪河、岚漪河、蔚汾河、屈产河、三川河、湫水河、岚河为三级河道;磁窑河、双池河、孝河、虢义河为四级河道,十一条主要河道流域面积最

小在300平方公里以上。

二、黄河、汾河依照中央和省河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地区协同实施管理。

三、文峪河、三川河、蔚汾河、岚漪河、磁窑河、虢义河因跨县由地、县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它河道由县(市)根据河道影响程度确定县、乡(镇)管理权限并将职责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第七条:地管河道分级实施管理职责:

一、地区河道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河道开发治理规划的审定;河道30万元以上的中型工程的评审、鉴定、审批工作;河道边界水事纠纷协调处理;协助县做好河道采砂收费工作。

二、县河道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河道开发治理规划与计划的编制;调处本行政区水事纠纷;对本行政区河道内新建、扩建、改造等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项目负责初审意见并上报;负责本行政区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河道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作项目或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桥梁、道路、渡口、管线、缆线等建筑物,特别是城区河道内修建的,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河道建设管理规定,向河道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书,按职责权限逐级上报审批,重大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由省、地河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方可按河道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乡(镇)、村河道的小型工程由县河道主管部门审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建设单位编制涉河工程报审文书内容: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建筑物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道水质影响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6、提出对妨碍防汛抢险的运行方案;

7、写出对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承诺书;

8、建设废渣处理办法与环境恢复措施;

9、重要建设项目,需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十条:河道主管部门批审河道立项工程内容;

1、报审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2、报审项目的设防标准是否符合防洪规定标准;

3、组织专家评审建设项目对河道泄洪能力的影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水文调查,校核计算成果及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影响进行综合性分析鉴定。

4、河道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会,其费用由建设审

报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防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城镇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洪水标准;农村河道为20年一遇洪水标准;危胁较大的边山沟道为10年一遇洪水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河道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防洪预案,对超标准洪水的分流以及滞洪区的起用,按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由防汛部门和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及下达指令执行。

第十三条:河道堤防维护与整治实行群防群治,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受保护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各类工程和设施,因河道防洪标准变更或河道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造,经河道主管部门鉴定属于工程防洪标准不足,严重阻水或质量问题的,工程主管单位必须按照河道主管部门的通知,停止使用,改建或拆除,工程改建或拆除费用由工程主管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严禁在河道内,堤堰种植高杆阻水作物及各种树木,违者按河道设障论处,罚款与清障费用由所辖村委和违障者共同承担。对过去所植树木一律清除。

第十六条:河道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执行[1992]国土籍字11号与晋政办发[1991]166号文规定近期完成河道的确权发证工作。河道管理范围标准:河道堤防从河堤两侧堤外坡脚向外延伸5~20米;闸坝:从坝两端左右方向水平延伸30~50米。

第十七条:河道自然障碍物及清淤整修可组织社会集团农村劳力进行清障,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河道主管部门根据部水管[1990]42号文精神,对向河道排水、排污的单位、企业厂矿,按影响程度,每立方米收费标准0.12元,按用水量80%计量,标准排污费中提取30%用于河道维护管理,其余部分环保部门收取。

第十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坝、护岸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对人民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处罚以至绳之以法。对成绩显著,抢险作出贡献,河道主管部门要予以奖励。

第四章河道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与管理业务费,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地、县(市)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河道管理费包括政策性收费与服务型收费。

一、政策性收费,在河道工程维护费征收未出台,管理费项目主要为河道采砂费,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开采砂、石、土料的,其管理费按当地市场销售价15%计收。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地所收管理费县(市)留80%,上交省地河道主管部门各10%,将用于管理单位的管理业务费。

二、管理服务收费,包括清障服务费与立项评审费,凡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单位,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申报工程总造价1.5~3%的管理费。凡在河道内倾倒垃圾与废渣,以及其它违章工程,对设障单位与个人除按照河道条列处罚外,清障费用由设障这自负,并征收清障管理服务费每立米4~6元。

第二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河道的堤防的维护、管理和设施装备。河道采砂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专用实行财政专户专储,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和挪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围垦河流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床、滩地修建建筑物及穿河管线电缆的;

(三)擅自修建水工程或整治河道的;

(四)占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防上修建其他建筑物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取水、截水、阻水

的;

(六)在下游地区设障阻水缩小河道现有过水能力的;在上游地区擅自加大下泄流量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列》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或高杆作物,建筑围堤或阻水建筑物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在河道堆放物料,弃置砂石、土、矿渣、煤结石、垃圾的。

第二十五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不按规定执行和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在河道内修建建筑物,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凡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设施的;干扰河道主管机关正常工作的;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河道闸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随意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修建挑坝及其他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护堤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管理,凡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擅自栽植树木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或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除上述行政处罚条款外,凡违反水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及《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此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对已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由地河道管理机关负责。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主题词:水利法规通知

报:省政府

抄送:省水利厅,地委秘书处,地大工委办公室,地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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