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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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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月份,每月参加文艺演出一次,每次收入20000元。

2)在A国出版图书取得稿酬250000元,在B国参加演出取得收入1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和1500元。

3)取得中彩收入50000元,当场通过社会团体向教育机构捐赠30000元。

4)获得国债利息收入3000元。

5)取得保险赔款25000元

6)取得2002年12月存入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6000元

7)1月1日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当年取得收入110000元,营业成本51000元,管理费用等允许扣除的费用30000元

王某的部分所得在支付环节已经被代扣代缴,有些则需要在2003年结束之后进行申报。王某认为自己2003年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

【20000×5+250000+10000+(50000-30000)+3000+25000+6000+(110000-51000-30000)】-(30000+1500)=57100元。

但王某对税款的计算过程没有把握,于是向税务律师张某咨询,希望能得到一个准确的答案。张某帮王某纠正了计算错误,求得了2003年应纳税额的准确数字。

张某是某设计院的高级职员,2009年全年收入如下:

1)每月领取工资8000元;

2)利用休假时间为国内某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取得收入60000元;

3)出版专著一本,获得稿酬50000元;

4)为A国一企业提供一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一次取得收入150000元,已按收入来源国税法在该国交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

5)购买国债,获得利息收入10000元;

6)支出1000元购买体育彩票,获得奖金100000元,将奖金中的20000元通过教育部门捐给农村小学;

7)到B国讲学,获得收入80000元,已按收入来源国税法在该国交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

要求:确定张某在我国2009年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工资所得项目: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8000-2000=6000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6000*20%-375)*12=9900元

2)工程设计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工程设计收入60000元已超过4000元,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费用20%。

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应纳所得税=48000*30%-2000=12400元

3)稿酬所得项目

稿酬收入50000元已超过4000元,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费用20%。

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40000元

稿酬所得税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应纳所得税=40000*20%*(1-30%)=5600元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

从A国取得专利技术使用费150000元已超过4000元,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费用20%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20%)=120000元

应纳所得税=120000*20%=24000元

按我国税法规定,其取得的专利技术特许使用费所得应纳税24000元,因已在国外交纳20000元,因此应补税4000元。

5)购买国债利息不纳税。

6)偶然所得项目:

因为公益救济性捐赠20000元是通过教育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因此可以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0000=80000元

应纳所得税=80000*20%=16000元

7)讲学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在B国取得讲学收入80000元已超过4000元,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费用20% 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应纳所得税=64000*40%-7000=18600元

按我国税法规定,其取得的讲学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18600元,因已在国外交纳20000元,因此无需补税,超过扣除限额的1400元夜无需退税。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张某2009年应纳所得税合计=9900+12400+5600+4000+16000=47900元

1.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营业额的特殊情形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行业设计税率,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主要设置了3%和5%两档基本税率,另对娱乐业设置5%-20%的弹性税率。

1.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营业额的特殊情形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养育、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指托儿所,养老院,幼儿园福利机构等提供的这些服务医疗服务项目.指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防疫接生计生等,含相关的药品用具住院伙食

教育服务项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收入

农业服务项目: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

文化活动项目: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行政性收费项目: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立项批准允许的收费项目

2.社会福利企业安排35%以上的”四残”人员免税

校办企业(学校出资学校管理收入归学校)为本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税,但餐饮服务收入除外

个人、科研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产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返还性人身保险(一年以上)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用房,按3%征收营业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买卖证券收益免征营业税

对社会团体按财政、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3.2、B旅行社

2009年1月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共计30万元,其中组团境内旅游收入14万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费共计6万元,组团境外旅游收入16万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0万元。

3、C民营企业

2009年1月购买日本某企业一项专利技术用于本公司的生产,该公司直接与日本企业结算,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10万元。

4、D广告公司

2009年1月取得广告业务收入30万元,支付给其他单位制作费5万元,取得广告代理业务取得收入12万元,其中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8万元。

5、E歌舞团

2009年1月来A市演出,由人民影剧院提供场所,并由影剧院售票,共收取门票收入20万元,其中支付经纪人1万元,支付影剧院4万元。

6、F房地产开发公司

将新建的一栋房屋无偿捐赠给附近的一所小学,该房屋由其他单位施工,账面成本52万元(成本利润率10%)

要求:(1)确定营业税的纳税人;(2)计算各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

4.1、A运输公司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

(30-15+30-10)×3%=1.05(万元)

2、B旅行社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

(14-6+16-10)×5%=0.7(万元)

3、日本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人,C民营企业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应扣缴营业税=10 ×5%=0.5(万元)

4、D广告公司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营业税:

(30+12-8)×5%=1.7(万元)

5、E歌舞团、影剧院、经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影剧院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歌舞团应缴纳营业税=(20-1-4)×3%=0.45(万元)

影剧院应缴纳营业税=4 ×5%=0.2(万元)

经纪人应缴纳营业税=1 ×5%=0.05(万元)

6、F房地产开发公司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

52 ×(1+10%)÷(1-5%)×5%=3.01(万元)

5.(1)该公司之前承包一项修筑过江大桥的工程,工程竣工获得实际收入200万元;

(2)某汽车运输大队,取得运输收入10万元;

(3)修理部门取得收入35万元,其中专门从事汽车修配收入15万元,另完成零配件销售取得收入10万元;

(4)该公司将一部分闲散资金用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获利20万元;

(5)将90万元资金借给其下属企业使用,收取资金占用费9万元;

(6)账面上反映收到餐厅的承包费7万元、招待所的承包费5万元。该公司在餐厅与招待所用于招待客户所发生的费用,通过打白条的方式支付给餐厅与招待所,而后餐厅将这部分费用冲抵了承包费,未记入账目。

根据收入来源情况,该公司的办税员将工程收入按照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纳税,将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3%的税率纳税,将修理部门取得的汽车修配服务收入、资金占用费收入以及餐厅、招待所承包费收入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纳税,将零配件销售收入按增值税纳税,而股票收入没有纳税。在办理申报时,税务机关告知其申报有错误。问题: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2、本案中,建筑公司办税员的纳税申报有哪些错误?

3、该公司的股票收入是否应纳营业税?

分析:

2、办税员存在的问题有:

(1)对于汽车修配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资金占用费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对于直接冲抵了承包费用的餐厅和招待所的费用,未作纳税申报

3、该建筑公司的股票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4、本案中反映出该建筑公司的兼营行为

CPA税法习题讲义一章

第一章税法概论 本章重点与难点问题主要有:税法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税法要素,税法制定机关与级次,现行税法体系,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重点内容精讲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权利主体、客体、内容 三、税法构成要素: 1.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 2.征税对象(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税目、计税依据) 3.税率 4.纳税期限 四、税收立法机关与级次 税法制定与法律级次可概括为:

五、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分类 (二)现行税法构成: 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构成。 2.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六、我国税收经管体制 (一)税收经管体制 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收经管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二)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经管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经管权。 (三)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经管;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经管。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经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近年考题评析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 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 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 [答疑编号271001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读』选项A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选项B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选项D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 2.(2009年)下列法律中,明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案例报告国际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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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 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岀售给乙公司; 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国50% ,C国60% ,D国 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 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岀售。 :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3000-2600)X 1000 X 50%=200000 (元) =3000 X 20%X 1000 X 60%=360000(元)则对此顶交易,诊跨国公司应细所得税额合il =200000十360000= 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 —2600)X 1000 X 50%=100000(元) =(3600000 —3400000)X 60%=120000(元) =(3400 —2800)X 1000 X 30%=180000(元)则该跨国公祠应纳所得税id =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560000-400000=60000 (元) . B、CD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 提。 [案例2] 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 公司支付股息:3000 X 15%= 150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 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力析这样做的避税敕应: 〔■)正宿支廿股刑吋的慨负: 150万元X 20 %= 30万元 80万元X 20%= 16万元 30+ 16 = 46万元 乙、丙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乙丙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案例3] 甲国国内梯泅:;?楚対共汇川垃外的股息、礼息等W咐纵征收20%的预提税;乙国税法则规定对其汇岀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 %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甲、乙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丙国A公司贷款给甲国B公司,每年B公司需向A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A公司在乙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乙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度由20%降为5%。 这是A川I邯箱方讥滥川:锐収I』卜尢避:锐的-种方我。按A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纳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乙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案例4] A国甲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甲公司欲将此项专利转让给B国的子公司乙,因为A l、B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B国乙公司又在本国 市场上以10万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岀去。又知A国所得税税率为15%,B国所得税税率为30%,毛利率为20%成 本分摊率为60%o : 因列此项专利权无M场I『比价诲:I J按组成;U场你恪来确朮共价格C =成本X分摊率X毛利率)X转让年限/有限后限=4.8(万美元) 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4.8万X 15%=7200(美元) B国乙公司应纳所得税=(10-4.8)X 30%=15600(美元) :7200+15600=22800(美元)

税法案例

菲律宾地热公司(A公司)于1971年9月签订了一个服务合同,在菲律宾开发地热资源。由该公司出资,并提供技术援助以及部分的营运资金,做为回报,A根据其投资企业的产量每月收取一定的服务费。1983.11.2,A将从1982.12开始的连续三个季度的收入存入菲律宾的一家商业银行,并向菲律宾的中央银行申请汇出,获得批准。然而1983.11.17,由于当时外汇大量外流,政府决定推迟90天偿还外债的本金。随后实行外汇管制要求商业银把所有外汇卖给中央银行。A虽已取得中央银行的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从中央银行申请取得外汇,于是便向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当时距A向菲政府递交汇出申请之日还不满30天。 A所遇到的风险属于哪种风险?OPIC能否支付赔偿? A贷款给委内瑞拉中美洲热带孵鸡公司和中美洲热带农业食品公司,这两家企业经营失败,整个公司产业成为破产诉讼中的标的物。党政府官员前往查封公司所属工厂设施,意欲扣押财产等待清偿,遇公司职工抵制。他们占领厂房,设置路障,以免公司被查封后陷于失业,而且无法索回被资方拖欠的工资。A及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劝告资方不要正式请求委政府出面派警察干涉。资方接收了劝告。数日后,骚动平息。但两家厂房设施在骚动中受到严重破坏,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所欠A公司的债款。于是A向OPIC,要求给予损失赔偿金。 A遇到的风险是否构成征收险和战争险? 卢旺达爱国阵线从乌干达入侵卢旺达,与政府军交战。后卢旺达国防部征收了投保人茶叶进口国内公司和C&W公司在卢旺达合资设立的一家公司的卡车,用于军需。于是。这两家公司向OPIC索赔。 这两家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什么险的范围? 依MIGA规定,下列哪几项属于合格东道国须满足的条件 A 必须是发展中国家会员国 B 必须经这个发展中国家同意承保 C 必须是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D 必须是和投资母国有双边协定的国家 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A公司是甲国投资者在乙国依乙国法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乙国政府对A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根据前两公约,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遵循一定的程序,A公司有资格事先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B 如甲国投资者、A公司、乙国政府同意,A公司可以请求ICSID解决该争端 C 甲国投资者本人不可以请求ICSID解决该争端 D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向投保人赔付后,可以向甲国政府代位求偿

税法案例分析-阴阳合同

目录 第一章案情简介············································································ 一、案例前的知识储备················································································ (一)、何谓“阴阳合同”·········································································· (二)、“阴阳合同”存在的原因································································· 二、案情介绍················································································第二章法律问题·········································· 第三章相关税法知识·································································· 一、相关的法律条款··················································································· 二、法律后果····················································································· 三、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税费问题································································· 第四章法律分析与结论··········································· 一、法理分析································································· 二、法律处理结论···························· 第五章案例启示及拓展··································································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你会喜欢!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的概念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税法(增值税)案例

第二章增值税教学案例 案例一: 出口骗税遭惩戒贷款被拒悔不已 近日,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接到来自合作银行的电话:“你们这次的贷款没批下来”。听到这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叶某一下子懵了,公司一向还贷准时,这是为什么呢?她立即赶到银行了解原因,被告知,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到该公司被列入了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无法继续向其提供贷款。 叶某的公司成立于1998年。20多年来,她在商海中历经风浪,艰苦创业,把公司从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发展成为当地有名的重点企业,本人也因此获得了优秀企业家等诸多荣誉。然而因交友不慎,叶某的公司在一伙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千万元,被税务和公安部门联合立案查处,企业补缴了税款并被停止出口退税三年。 叶某以为在案件查处结束后便可以“重整旗鼓”,但她没想到企业不仅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而且被推送给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一件件使叶某“寸步难行”的事接踵而来,纳税信用等级被直接判为D级,企业面临更加严格的税务管理……因长期拖欠税款,叶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出入境管理部门阻止出境。公司的经营陷入了困境,叶某本想着从银行贷款解燃眉之急,却又被银行拒贷。一桩桩一件件的“信用受限”,使叶某的“东山再起”步履维艰。她更不禁想到前段时间接到的某协会通知,自己原来兼任的职务也已经由他人取代……叶某无比懊悔当初听信了不法分子的花言巧语,更懊悔受一点蝇头小利的诱惑就毁掉了辛苦打拼积攒出来的信誉。 悔恨不已的叶某来到了税务稽查部门咨询,接待她的稽查干部向她详细解释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等相关的制度办法。叶某深受触动,感慨自己以前只顾挣钱,吃了“法盲”的亏,表示今后一定要牢记教训,把心思放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正道上,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一切从头开始,誓要把失去的信誉重新赢回来。 点评: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只顾一时利益,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触犯刑法及税收法律,即使接受刑事处罚、及时补缴税款也难以将涉税违法影响“一笔勾销”。一旦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跨部门的联合惩戒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纳税人要算好这笔账,在经营过程中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谈谈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谈谈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税收/税法/税法基本原则/税法体系 内容提要: 税收、税法、税法基本原则、税法体系是税法学最基本的几大范畴,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法学体系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把握的问题。本文就税收的概念及其四大性质进行了辨析,就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五大特点进行了分析,就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四大确定标准和税收法定主义等五大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税法的分类、体系及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税收的概念及其性质辨析 税法,依一般法理,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学习和研究税法,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就是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税收? 税收,简称“税”,在古往今来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领域(财税界或法律界等)的不同学者的著作中向有种种不同的表述。笔者倾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向于认为:税收是国家为支付其政务支出的财政需要或为实现其他行政目的,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向居民、非居民强制、非罚、无偿课征的货币或者财物,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税收的实质,从宏观上讲是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微观的征纳过程而言是私人财产权的强制、非罚、无偿地转移为国家所有。 在这一关于“税收”的表述中,笔者将税收定义为“国家依法强制、非罚、无偿课征的货币或者财物”,落脚点是资财(包括货币、财物,下同),而不是如现今诸多教科书那样将其定义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特定的分配关系”,这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因为,如果定义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我们就无法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一法律,因为大家都知道“活动”是无法征收的;同时也无法将税收这一财政收入形式与国债、规费、国有企业利润等收入形式加以对比,因为,非同类事物是没有可比性的。而如果将税收定义为“特定的分配关系”,那我们日常广泛使用的“税收关系”这一语词,就势必形成“关系”的重复。 对税收这一定义的把握,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税收课征的唯一主体是国家,而不是政府或政府部门 [1],更不是任何其他组织或团体。

2019年注册会计师CPA税法重要大题案例题集锦适合考前突击呕心沥血整理

CPA税法重要大题案例题集锦 呕心沥血整理 适合考前突击

一、计算问答题 1、(本小题6分。)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人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要求:报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本小题6分。)某工业企业2015年3月1日转让其位于县城的一栋办公楼,取得销售收人12000万元。2008年建造该办公楼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3000万元,发生建造成本4000万元。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8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成新度折扣率6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请解释重置成本价的含义。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企业办公楼的评估价格。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印花税。 <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6>、计算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3、(本小题6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1分。)张先生任职于国内A公司,系我国居民纳税人,2014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按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五险一金”

税法(一)(2015) 第1章 税法基本原理 课后作业

税法(一)(2015)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有关税法和税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税收的征税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B.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C.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D.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其中强制性是其核心 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法律优位原则 D.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 企业依据税法进行税收筹划体现了税法规范作用中的()。 A.指引作用 B.预测作用 C.经济作用 D.强制作用 4.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为基础和标志。 A.国家颁布新税法 B.出现新的纳税主体 C.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 D.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 5. 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是()年。 A.3;5 B.3;10 C.5;10 D.2;5 6.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依法拍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C.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7.

根据税法运行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A.制定税法 B.确定征税主体 C.确定纳税主体 D.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8.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税率是()。 A.超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 C.全额累进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9. 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 A.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不再适用 C.应当适用税务规章 D.应当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税务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 10. 下列各项中,可以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是()。 A.省级税务机关 B.乡镇级税务机关 C.市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 D.省级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 11.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出示()。 A.介绍信和工作证 B.介绍信和税务检查证 C.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D.工作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12.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税款的制度属于()。 A.免税法 B.间接抵免法 C.直接抵免法 D.税收饶让 13. 下列关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免税法可以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B.税收饶让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C.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D.目前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主要有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14.

一起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案例的法理思考

一起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案 例的法理思考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一起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案例的法理思考 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均以法人企业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非法人营业机构由法人企业登记注册地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此,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能汇总纳税与不能汇总纳税,其税率和税负就可能大不相同,甚至悬殊。因此,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就成为税务筹划的手段之一。本文结合一起案例,试从法理层面分析某纳税人利用公司组织形式为什么由税务筹划沦为打击和遏制的避税行为,并针对该避税问题提出思考和对策。 一、案情简介 A(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由设在欧洲某避税港的某跨国集团独资经营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地在我国某沿海开放城市(三级城市)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A公司的组织架构是:注册地有间集团内部称之为P厂的生产机构,主要从事建安材料类产品的制造、生产加工;注册地外设立了10多个分公司和1个办事处,均属非法人的营销机构,主要从事在中国市场销售本公司的产品。 - 经调查,A公司名下的10多个分公司由设在上海的营销总部(登记为A公司的上海办事处)直接统一控制和管理,集团内部将上海营销总部称为MO。注册地机构实质上就是P厂,注册地再也没有什么总部机构来控制和管理P厂和上海MO(10多个分公司)。注册地P厂与上海MO分别直接接受集团的管理与控制,实质上就是集团设在中国的制造和销售的2家子公司,而不是法律形式的1家A子公司。A公司仅仅是该跨国集团将分散的2家子公司利用总分支机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注册登记行为,有名无实,从而构成了虚设法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一)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看,注册地P厂与设立的10多个分公司和1个办事处同为二级机构,本应直接只接受总机构控制和管理,总机构再对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负责。但是,经调查,挂名A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等均不在注册地上班,而在上海分部工作,因其行使的职权只限于上海MO机构的营销事务,所以从不过问注册地P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同样,注册地P厂则以厂长为首的生产机构管理层进行公司治理,管理权和经营权也不涉及上海MO机构的营销事务。同时,注册地P厂、上海MO均直接只对境外投资股东(母公司)负责。因此,A公司仅仅是注册法人人格而已,没有总机构实体,从而形成了有悖公司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的做法和行为:10多个分公司不由注册地机构而由上海MO所控制和管理;一家公司并存2家公司治理结构,并列2个“老总”,违反了作为二级机构只能对上一级机构负责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从经营管理看,A公司的住所不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过对A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管理的调查,并进行了功能分析,发现A公司根本不存在总公司管理机构来控制和管理P厂和上海MO或10多个分公司,注册地机构不是决策、管理和控制中心,而仅仅是集团在全球布局的一家制造商。所登记A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营销职能则由上海MO机构承担,但上海MO却是与注册地制造商截然分开的一家分销商,两者泾渭分明,互不控管,独成体系。因此,注册地住所的机构是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制造商,而不是集经营决策、产品制造、市场开发、产品销售等功能的公司总部,法人公司是个“壳体”。 (三)从财务控制看,A公司不按总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进行设账和核算,没有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存在的财务处理中心。通过对A公司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的调查分析,发现注册地仅仅是P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控制的所在地,而不是包括众多分公司在内的整个公司的核算地和管理地,即不具有总分支机构会计的特征。该跨国集团在全球

国际税法教学案例

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具体是哪些关系? 2.本案例申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 [参考结论] 1.本案例涉及3个国际税收关系。它们分别是乙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甲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甲国政府和乙国政府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甲国、乙国和A公司。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跨国所得,即A公司来源于乙国B公司的1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所得税,而非预提税。 案例003 国际税收无差别待遇争议 [案情介绍] A国与B国订立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缔约一国不应对另一国的产品征收任何形式的超过国内类似产品直接或间接承受的国内税负,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在税收协定签订后6个月,A国政府决定对汽车征收特别消费税,但是计算方法依汽车是木国生产还是进口有所不同,国产汽车以出厂价作为计税依据,而进口汽车按出厂价加一定的比例税率征收附加税。A国是B国汽车的主要进口国,由于该特别消费税的征收,致使B国汽车出口数量下降。B国因而向A国发函,认为A国违反了双方间的税收协定,要求A国立即取消对进口汽车的歧视待遇。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税收的无差别待遇以及A国的立法是否构成了对进口汽车的歧视待遇? [法理分析] 根据A国与B国间的税收协定,双方互相给予对方产品无差别待遇。在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征税公平。这一原则是世界各国一致同意的。各个税收协定和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范本》及联合国《范本》中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就体现了征税公平的原则。 "无差别待遇",即反对税收歧视,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国民在相同的情况下负担或可

税收规避

浅谈税收规避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避税行为渐呈普遍化趋势。这不仅给一国财政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损害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由于现在有税法但无法有效规制避税,有必要确立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中的地位,并将它应用于我国的反避税实践中,这无疑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字:纳税税收规避 一,税收规避的内涵界定 由于自身法律传统和法律术语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学术界对于什么是“避税”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从英文原文看,英美法系对避税的定义采取了中立的价值或是用了合法的字眼(如加拿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该法系国家近年来避税活动兴旺的一个客观原因。 德国学者对避税的认识是:某种经济行为或经济效果本属于立法者意欲课税的对象;纳税人却选择了使得该经济行为或经济效果与税法的连接断裂的交易形式;纳税人所选择的交易方式属于非常态方式;纳税人主观上存在规避税款的意图。这属于典型的国库主义理念的体现。① 我国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是:税法规定是为了把握一个经济上的事实关系,而仅在形式上,税法规定与司法的法律形式相连接时,如果纳税人以规避税收为目的,为了达到税法所要把握的同一经济事实关系而迂回地不正当地选择了税法规定以外的形式,以避税满足 ①葛克昌:《租税规避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78年硕士论文;

税收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才是属于税法行为的避税。② 刘剑文教授将避税定义为:纳税人滥用法律形成的可能性,通过法律所未预定的异常的行为安排达成与通常行为方式同一的经济目的,谋求不正当减轻税负的一种脱法行为。③ 综合上述观点,避税的定义可以下为:纳税人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利用税法自身存在的纰漏以及私法所赋予的自由,通过预先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迂回安排,中断私法和税法的连接点,从而使得以满足课税要件的经济行为或经济结果最终不再满足课税要件,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避税的属性分析 关于避税的法律属性,存在合法说、违法说和脱法说。避税合法说一度是主流观点,来源于美国著名大法官汉德(Hand)的高论,目前仍有学者持这种观点。该观点坚持认为,从严格税收法定主义出发,避税行为并没有满足纳税义务成立的各个课税要件,只要法律上没有否认某个行为的个别性规定,那么这种行为实际上也属于实定税法上的合法节税行为。④葛克昌教授则将避税定性为脱法行为,认为租税规避行为,常有人误认为是租税规划应有之技艺,而冠以“合法避税”之名,本质上却为不合法之脱法行为。我国许多学者采纳葛克昌教授的观点,认为 ()避税行为的不违法性 ()避税行为的不合法性 ②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载《当代公法理论》,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 ③刘剑文:《避税之法理新探》(上),载《涉外税务》第2003年第8期; ④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

税法案例

案例1 1.XYZ股份公司委托ABC会计事务对2007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ABC会计事务准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拟派A和B注册会计师为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1)A注册会计师的持有XYZ股份公司的股票100股,市值约800元。 (2)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后,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受聘担任XYZ股份公司独立董事。ABC会计师事务所所在执行该审计业务前,将A注册会计师调离审计小组。 (3)B注册会计师的姐姐在XYZ股份公司会计部门工作,但非会计部负责人。B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回避。 (4)XYZ股份公司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提供正式纳税鉴证意见。为此,双方另行签订了业务约定书。 (5)前任注册会计师XYZ股份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因认为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所以决定不再提请XYZ股份公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 (6)B注册会计师在其递交给XYZ股份公司的名片上显示,他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大学教授”、“湖北省先进个人”等。 要求:请分别针对上述(1)(3)(6)种情况,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请分别针对上述(2)(4)(5)种情况,判断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l)违反。当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时,会损害审计独立性。A注册会计师持有XYZ公司的股票,尽管金额较小,但A注册会计师实质上与XYZ公司存在除审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 (2)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独立董事,否则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3)违反。当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这些关联关系会损害审计独立性。B注册会计师是审计项目负责人之一,与其在财务部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的姐姐属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会计核算工作会对审计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 (4)不违反。为XYZ股份公司提供纳税鉴证意见是审计服务的延伸,两者并非不相容的业务。 (5)违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XYZ股份公司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安排三方会谈,以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6)违反。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其名片印有社会职务,称号。 案例2 XYZ股份公司委托ABC会计事务对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ABC会计事务准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拟派A和B注册会计师为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1)XYZ股份公司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一定数额的审计收费,但允诺将正在开发的写字楼以优惠的价格销售给事务所。ABC会计师事务所同意了XYZ股份公司的要求。

澳洲公司税法案例

Take Home Exam ● What is David’s residency status in 2013/2014? David is non-resident of Australia on tax purpose in 2013/2014. Section 6(1) ITAA36 defines a “resident” for Australian tax purpose. Considering David’s residency status in 2013/2014, the domicile test can be applicable here. Applying FCT v Applegate and FCT v Jenkins, 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David is non-resident of Australia. David has been working in London since 1 July 2013, and he intends to back to Australia after 3 years in early 2016. During his absence, he lives with his mother who is a permanent immigration of UK since 2000, which means that David has a permanent abode outside Australia in 2013/2014 and also he has a family tie in UK to some extent. According to Ruling IT 2650, David is non-resident of Australia on tax purpose in 2103/2014. ● What amounts are assessable income and what outgoings constitute allowable deductions? Section 6-1(1) ITAA97 provides that assessable income comprises ordinary income and statutory income. As for David’s assessable income and allowable deductions, there are some analysis as follows. Section 6 ITAA97 requires that non-residents should have their ordinary and statutory income derived from all Australian sources taxed. Due to David’s non-residency of Australia on tax purpose in 2013/2014, the salary of £150,000 from his London employment is excluded in his assessable income. Although David never worked on his family farm and either registered as a shareholder, he also made substantial financial contributions toward farm assets and technology, and shared in the farm profits. Under Section 43B(1)(b) of the ITAA 1936, holders of “equity interest” are treated in the same way as shareholder. Considering the definition of dividend in Section 6(1) of the ITAA 1936 as well, David’s share of $100,000 in the company’s profit should be treated as dividends and is assessable as statutory income under Section 44 of ITAA 1936. As for the outgoings David provided to purchase new machinery for the farm and to fix the fence that had broken, different treatments are applied. Applying the 3 tests in distinguishing capital and revenue expense: the “once and for all” test derived from Vallambrosa Rubber Co Ltd v Farmer (1910) 5 TC 529, the “enduring benefit test” der ived from British Insulated & Helsby Cables Ltd v Atherton[1926] AC 205, and the “business entity” test derived from Sun Newspaper v FCT (1938) 61 CLR 337, the amount of$200,000 is incurred as a “one off” and produced an asset of lasting value, therefore meet the first negative limb under Section 8-1(2) of ITAA 1997, which means that it was capital in nature and thus can not be deducted on tax purpose. However, another outgoing of $4,000 was used to fix the fence that had broken, so that it should be treated as a deduction for

经典案例报告国际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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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 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 国50% ,C 国60% ,D 国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 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 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560000(元) (二) 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 =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B、C、D 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2] 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3000×15%=150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避税效应: (一)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 乙公司应纳税额=150万元×20%=30万元 丙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元×20%=16万元 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 (二)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乙、丙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乙丙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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