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某地产公司自留用房租赁合同

某地产公司自留用房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浙江迪凯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号611室

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19号迪凯国际中心49层

法定代表人:谢卿宝

联系电话:0571-********

邮政编码:310000

承租方(乙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在浙江省杭州市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物业概况

1.1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的座落于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室部分物业(以下简称“租赁物业”)出租给乙方,该租赁物业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

1.2该租赁物业按现状交付,该租赁物业的现状包括所处位臵、用途、抵押权情况、现有装修、内部设施(含设备)、环境、出入口通道等情况由双方在合

同附件1中加以列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该附件1、附件2所列明的租赁物业现状等情况作充分考察,并同意按现状承租该物业。

乙方已充分了解该租赁物业的产权是甲方的建筑面积为10004.91㎡的自留用房中的一部分,权属证书号:杭房权证江字第10306473号(后附加盖甲方公章的产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2),且不得分割转让。

1.3 乙方若需使用租赁物业所在大楼公共部分、外墙、屋顶以及地下停车库(位)、地上停车库(位)的,应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租赁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方同意并与甲方或物业管理服务方另行签订相应租赁合同。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物业仅作为使用。乙方保证,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予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2.2 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甲方提供有关资料的,甲方应予以及时提供。

三、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包括的免租装修期,即自年月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装修期内,甲方不收取租赁物业租金,但其他如物业管理费、能耗费、水、电、空调使用所涉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3.2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承诺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且续约期限最长为五年。乙方要求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的六十日之前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应与乙方在租赁期满前三十日之前签订续租合同,除租金及租赁期限等条款由甲、乙双方根据前述约定予以调整外,续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应与本合同相应条款保持一致。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前提出续租要求,或乙方提出续租要求后,由于乙方不同意甲方提出的租金单价和租赁期限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签订续租合同的,则乙方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

3.3 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该物业转租给乙方的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包括部分转租)。

本合同所称的“乙方的关联方”是指:①乙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乙方的其他企业,以及与乙方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②乙方的合营企业;③乙方的联营企业。

3.4由于本合同第1.2条约定该租赁物业是甲方自留用房的一部分且不能分割转让,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售该自留用房的,乙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出售上述自留用房的,应确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不受任何影响。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在本合同约定的免租装修期届满后,该物业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如下:

第1年度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即人民币元/㎡/天;

第2年度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即人民币元/㎡/天;

第3年度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即人民币元/㎡/天;

第4年度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即人民币元/㎡/天;

第5年度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即人民币元/㎡/天;

上述租金不包含乙方应另行自行承担的该租赁物业的水、电、电话、电视、网络、停车位、物业服务、空调使用等费用。

4.2租金采取“先付后用”方式, 每半年支付一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租金,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指实际到账日,下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其后乙方在每个对应租赁期起始日前十

五日向甲方支付该对应租赁期租金,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

开具房屋租赁发票。每期租金支付时间、金额等详见下表。

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元)对应租赁期备注

第一年度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

(第一年第一期)

(含第一期租金及履

约保证金)

年月日至年月日装修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前

(第一年第二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年度

年月日前

(第二年第一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前

(第二年第二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年度

年月日前

(第三年第一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前

(第三年第二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年度

年月日前

(第四年第一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前

(第四年第二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年度

年月日前

(第五年第一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前

(第五年第二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4.3租金以及保证金应以现金或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五、保证金

5.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

金保证金,即人民币元(整)。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将该租赁物业交还给甲方并结清所有租金、费用后,甲方收取的保证金应在结清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归还时不计利息。

5.2在租赁期间,发生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费用而乙方未按时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被扣除的金额;逾期补足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9.1条、10.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 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续租的,在续租期间内,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乙方根据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已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续租期的履约保证金。

六、交付条件、交接手续

6.1乙方已实地察看附件1、附件2中列明的该租赁物业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物业出入口,认可其已经满足约定的交付条件。

6.2鉴于该租赁物业已经具备了交付使用条件,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在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即有权向甲方接收该物业的钥匙,乙方接收该租赁物业的钥匙即视为双方交接完成。乙方未及时接收钥匙的,不影响租赁期限的起算及本合同的履行。

6.3本合同租赁期满且乙方未续租或因其他原因而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自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十五日(期间使用费按4.1条约定的届时适用的租金标准按实结算,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停车费、车辆管理费用乙方也应据实承担)内清理相关物品,办理相应交接手续,结清费用,交出进入租赁物业的所有钥匙,保持该租赁物业及其内部的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可使用的状态(合理损耗除外,但须经甲方验收认可)。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清理的相关物品,视为乙方弃物,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将乙方财物搬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

不承担赔偿责任。

6.4租赁期间,乙方对其投入的装修和设备享有所有权;本合同租赁期满且乙方未续租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乙方的装饰、设备未形成附合的可移动部分,乙方有权搬离,与租赁物业形式附合的装饰、装修以及水、电、空调、弱电智能化系统等管线和设备,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装修及租赁物业的管理

7.1租赁期内,乙方应遵循本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7.2甲方同意乙方对租赁物业内部进行必要的装修,但乙方装修不得损害及影响租赁物业的原有结构及安全。乙方的装修方案及施工图纸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且应事先报送物业管理服务方,经物业服务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应确保选购的装修材料、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乙方若确需变动或改造该租赁物业的结构,除事先取得甲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方书面批准外,在根据相关规定必须由相关单位或政府部门同意时,还应当提供相关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同意变动、变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证明文件以及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同意。

该租赁物业的楼层公共卫生间、电梯厅及走廊部位不得进行装修、改动;乙方若确需变动或改造的,须事先取得甲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方书面批准,并承诺在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后恢复原状。

7.3 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过程中,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时,如需甲方予以配合或协助的,甲方应及时进行配合或协助。

7.4 甲方有权授权相关人员在装修期间检查乙方的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合同及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提出合理有效的整改意见,乙方应遵照整改。

7.5 租赁期间,甲方应对该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质量负责,如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乙方对该租赁物业的正常使用或相邻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由甲方及时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如因上述的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的财产损害、

乙方员工及第三方人员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害的,甲方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6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该租赁物业的使用安全,负责该租赁物业及相关设施、设备、管线等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该租赁物业及相关设施、设备、管线等发生损坏(除乙方自行装修和投入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外),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甲方如未及时维修,乙方可自行进行维修,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或在乙方下期应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7.7因乙方及其所雇人员的责任而导致第三方、房屋或者甲方原有设施设备损坏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物业公司报修,由甲方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由此引起的费用及赔偿均应由乙方承担。乙方添加或者改造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自行维修。

7.8 乙方负责该租赁物业内的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内部保安、内部保洁等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在该租赁物业内发生火灾、治安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伤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9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就租赁物业内乙方的财产及员工投保相应险种,包括公共责任险、火灾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包括个人伤害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等。但乙方投保上述险种并不免除甲方由于自身原因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7.10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租赁物业的物业管理费为元/月/㎡(不含公共能耗费),能耗费用按实向乙方分摊收取。

7.11物业服务费支付时间:

在本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十个工作日内起,乙方支付个月装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之后,在每三个月的首月日前支付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具体付款时间与本合同第4.2条约定的该租赁房屋租金付款时间一致)。

7.12租赁物业的水、电、能耗费等费用的结算,以物业管理服务方当月开具的单据为准,由乙方承担并直接交付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方。租赁停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一季度一付,由乙方承担并直接交付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方。租赁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的结算,由乙方承担并直接交付给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方。大楼物业管理服

务方收到该费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款单据。租赁物业的其他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的结算,由乙方直接向相关部门缴交。

7.13如在租赁期间内,大楼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变更物业管理公司,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方及相关物业服务费用调整,则该租赁物业的相关物业服务费用也相应调整。

7.14租赁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的结算应以现金或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八、转让、抵押

8.1甲方有权将该租赁物业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在3.2条约定的情形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甲方转让该租赁物业所有权的,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8.2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将租赁物业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的,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的要求出具相关承诺,以便于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甲方上述抵押行为及乙方配合甲方出具承诺的行为而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如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不同意出具相关承诺而导致甲方不能办理抵押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在保证不损害甲方利益及不变更租赁物业合同约定的用途前提下,可将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但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8.4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限内作出的任何权益、义务的转让或转租行为都不得损害对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利益,如果一方因此受到利益损害,另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甲乙双方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受让人接受本合同租金和制

度的约定,保证受让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

九、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业: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应缴费用的时间超过三十日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将租赁物业转租、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用途的;

(4)乙方未按物业管理方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租赁物业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

9.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1)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交付租赁物业的钥匙后,甲方逾期交付时间超过十五日的;

(2)该物业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而甲方拒绝维修的;

(3)甲方将出租给乙方的该租赁物业的全部或部分再次出租给第三方的;

(4)在租赁期间内,甲方与第三方就该租赁物业发生任何产权纠纷或出现其他属于甲方的原因,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租赁物业和/或影响乙方正常营业和办公的。

9.3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租赁物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租赁物业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收或征用的;

(3)租赁物业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地震、战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无法履约;

(5)乙方根据本合同3.4条约定提前退租的。

出现本款规定情形之一,如有政府给予赔偿,乙方除享有自行装修部分的赔偿及搬迁费、临时安臵费外,其他补偿均归甲方享有。

十、违约责任

10.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逾期时间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的(无论甲方是否正式催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十五日的(无论甲方是否正式催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10.2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乙方因9.2条约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与履约保证金金额相当的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10.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乙方未按6.3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搬出或拒不搬出租赁物业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合同解除或终止前以按4.1条约定的届时适用的租金标准的三倍向甲方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同时向甲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费、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第三人的损失)。

10.4 租赁期内,如因甲方处臵租赁物业(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租赁物业、在租赁物业上设定抵押等)或其他属于甲方的原因而致使乙方对租赁物业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按合同解除或终止前以按4.1条约定的届时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相当于三倍的月租金的总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因素

11.1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中止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经公证的相关文件;双方应采用所有合理方法减少损害。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不利影响,并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其义务。不可抗

力事件持续超过六十日的, 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1.2因上述原因而提前终止本合同时,甲方须自乙方腾退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已预收相应部分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预收相应租金的退还不计利息。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租赁物业腾空交还给甲方。

十二、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订立并受其约束。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租赁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保密

甲、乙双方应对往来的所有信息保守机密,不得向第三者泄露任何与本合同有关或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的的信息。如有泄露行为,则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作经济赔偿。具体数额视情况而定,但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及甲方因业务需要而必须提及与乙方相关的信息的情况除外。

双方员工或代理人违反本条款任何约定的,由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通知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或信件应是书面的,按本合同首部填写的通讯地址发送。通知或信件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邮政局传递。派人送交,签收时视为正式送交;如由邮政局传送,则于送达时视为正式送交。更改地址要在七日之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如因一方未通知地址变更导致送达不能或约定地址无人接收通知或信件的,则在一方向约定地址寄送通知或信件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

十五、其他

15.1本合同的某一条款被禁止或不能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5.2本合同未涉及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5.3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附:双方确认房屋交付时电表度,水表度。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