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提高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改变其燃烧性能的方法

提高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改变其燃烧性能的方法

提高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改变其燃烧性能的方法
提高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改变其燃烧性能的方法

提高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改变其燃烧性能的方法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与建筑构件所采用的材料性质、构件尺寸、保护层厚度以及构件的构造做法、支承情况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进行耐火构造设计时,当遇到某些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达不到规范的要求时,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解决。常用的方法有:

1.适当增加构件的截面尺寸

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越大,其耐火极限越长。此法对提高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十分有效。

2.对钢筋混凝十构件增加保护层厚度

这是提高钢筋混凝土构件耐火极限的一种简单面常用的方法,对钢筋混凝土屋架、梁、板、柱都适用。钢筋棍凝土构件的耐火性能卞要取决于其受力筋高温下的强度变化情况。增加保护层厚度叮以延缓和减少火灾高温场所的热量向建筑构件内钢筋的传递,使钢筋温升减慢,强度不至降低过快,从而提高构件的耐火能力。

3.在构件表面作耐火保护层

在钢结构表面做耐火保护层的构造做法有:①用现浇混凝十作耐火保护层;②用砂浆或灰胶泥作耐火保护层;③用矿物纤维作耐火保护层;④用轻质预制板作耐火保护层。

4.钢梁、钢屋架下作耐火吊顶

在钢梁、钢屋架下作耐火吊顶,其结构表面虽无耐火保护层,但耐火能力却会大大提高。此时则不能仅按钢构件本身的耐火极限来考虑,因为在无保护的钢梁、钢屋架卜作耐火吊顶后,使钢梁的升温大为延缓。这种构造方法还能增加室内的美观在木结构等可燃构件表面作防火保护层(如抹灰层),不仅可以改变其燃烧性能,而且可以显著提高其耐火能力。

5.在构件表面涂覆防火涂料

在进行建筑耐火设计时.经常会遇到钢结构构件、预应力楼板达不到耐火等级所规定的耐火极限值,以及有些可燃构件、可燃装修材料由于燃烧性能达不到要求的情况,这时都可以使用防火涂料加以解决。

6.进行合理的耐火构造设计

构造设计的目的就是通过采用巧妙的约束去抵抗结构的过人挠曲和断裂,合理的构造设汁可以延长构件的耐火极限,提高结构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特点与等级划分

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特点 ①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不燃烧性 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性,其它为不燃烧性。 ③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性。 ④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墙为不燃烧性,其余为难燃性和可燃性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 的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极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标准的规范。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 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应为 4.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炉的研制和应用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炉的研制和应用 王 帆 1,2,3 ,吴 波1,2,张正先 1,2 ,林洁梅 1,2 (1.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广东广州,510640; 2.亚热带建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广东广州 510640; 3.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广州 510550) 摘 要:介绍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炉的研制思路、控制温度、压力的技术措施以及为满足构件力学试验所采用的约束条件模拟方法等。 关键词:建筑构件;耐火试验炉;温度曲线;约束条件 中图分类号:X 9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4956(2007)03 0055 04 Researc h and application of fire test f urnace for bu i di ng ele ments WANG Fan 1,2,3 ,WU Bo 1,2,Z HANG Zheng x ian 1,2,LI N Jie m e i 1,2 (1.A rch itecture Co llege o f South Ch i na U nivers it y of T echno l ogy ,G uangzhou 510640,China ;2.Sub trop i ca l A r ch itecture K ey L abo rato ry o f Educati on M i n i stry ,G uangzhou 510640,Ch i na ;3.G uangdong A rchitecture Science A cade m e ,G uangzhou 510500,China) Ab stract :T he paper g i ves a deta il ed illu m ina te on the research o f F ire T est Furnace fo r Buil ding E le m ents ,t he techn i ca lm easures fo r te m pe rature contro lli ng and pressure con tro lli ng ,constra i nt conditi on ,e tc .K ey w ords :buil d i ng ele m ents ; fi re test furnace ; te m perate curv e ; constra i nt conditi on 收稿日期: 2006 05 11 修改日期:2007 02 28 作者简介:王帆(1971!),男,四川省成都市人,工学博士,在 站博士后,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钢结构理论,结构抗火 基金项目: 985工程 一期建设经费和 十五 211工程 建 设经费资助的项目. 在地震、海啸、洪涝、干旱等各种灾害中,火灾的发生频度高居各灾种之首。近年来发生的诸多 因火而导致的结构破坏事件使得结构耐火问题受到空前的重视,这些灾难包括 911 事件、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2003年11月3日衡阳市衡州大厦特大火灾坍塌事故、2003年2月2日哈尔滨市天潭酒店特大火灾、2000年12月25日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火灾等。 在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建筑业占国内GDP 份额不断增长的同时,关注因火灾引起的结构毁坏,研究结构耐火性能及火灾后结构损伤评估成了刻不容缓的大事。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是研究结构耐火性能的重要手段,这类试验一般采用耐火试验炉进行。耐火试验炉提供一个人造的室内火灾温度场,配合以对试验构件施加的荷载及边界约束,并且在试验构件中 布置测温热电偶,可用于研究构件内部温度场的发展过程以及构件在高温下的承载能力,从而为建筑构件抗火灾设计及火灾后结构的损伤评估与修复加固提供科学依据。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炉的研制内容主要由以下几点组成:炉型的确定,温度和压力的控制和加载系统和数据采集系统。 1 炉型的确定 耐火试验炉的设计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设计大型的多功能炉,满足各种不同类型构件的试验需要;另一种是根据不同的试验构件分别设计炉型,比如水平炉用于梁、板构件试验,柱炉用于柱式构件试验,墙炉用于墙、门、窗构件等。总体而言,炉型选择是由经济条件、技术条件和场地条件等决定的。 炉膛尺寸应能适应一般的检测和试验要求。1987年英国颁布的BS476、Part 20和1999年我国制订的?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 /T 9978 1999)都对耐火试验构件的尺寸提出了要求,其中BS476、Part 20还对试件受火面到炉内壁的距离作了建议,由此可以确定炉膛的尺寸。 ISSN 1002-4956 CN11-2034/T 实 验 技 术 与 管 理 Experi m entalT echnol ogy and M anage m ent 第24卷 第3期 2007年3月 Vo.l 24 N o .3 M ar .2007

常用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范例

一、墙的耐火极限 1、普通粘土砖墙、钢砼墙的耐火极限大量试验证明,耐火极限与厚度成正比。 厚度(mm)120 180 240 370 耐火极限(h) 2.50 3.50 5.50 10.50 2、加气砼墙的耐火极限 耐火极限与厚度也基本是成正比。 如加气砼砌块墙(非承重墙) 厚度(mm)75 100 200 耐火极限(h) 2.50 6.00 8.00 3、轻质隔墙 木龙骨——钢丝网抹灰:0.85h 石膏板:0.30h 水泥刨花板:0.30h 板条抹灰:0.85h 钢龙骨——单层石膏板 双层石膏板:1.00h以上 4、金属墙板的耐火极限 采用铝、钢、铝合金等薄板作两面,中间或是空气层或填矿棉、岩棉等隔热材料,耐火极限可达1.50~2.00h。 二、柱的耐火极限 1、钢砼柱的耐火极限 在通常情况下随柱截面增大而增大。如C20砼柱: 截面积(mm×mm) 耐火极限(h) 200×200 1.40h 300×300 3.00h 370×370 5.00h 2、钢柱的耐火极限:0.25h

三、梁的耐火极限 1、钢砼梁的耐火极限主要取决于主筋保护层的 厚度。 如非预应力钢砼简支梁: 保护层厚度(mm)10 20 25 30 耐火极限(h) 1.20 1.75 2.00 2.30 2、无保护钢梁耐火极限为0.25h。 四、楼板的耐火极限 简支钢砼圆孔空心板 保护层厚度(mm)10 20 30 耐火极限(h)0.9 1.25 1.50 预应力钢砼圆孔空心板 保护层厚度(mm)10 20 30 耐火极限(h)0.4 0.7 0.85 五、吊顶的耐火极限 木吊顶搁栅——钢丝网抹灰:0.25h 板条抹灰:0.25h 纸面石膏板:0.25h 钢吊顶搁栅——石棉板:0.85h 双层石膏板:0.30h 钢丝网抹灰:0.25h 六、屋顶承重构件——屋架 无保护钢屋架的耐火极限为0 .25h;钢砼屋架的耐火极限主要取决于保护层厚度,一般保护层厚度为25~30mm,耐火极限为1.50~1.70h。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

一、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 (一)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2-3-2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二)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判据的主要参数及概念 二、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附加信息和标识 (一)附加信息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和烟气毒性等级。对于A2级、B级和C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铺地材料除外)、烟气毒性等级;对于D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 (二)附加信息标识 当按规定需要显示附加信息时,燃烧性能等级标识示例:GB 8624 B1 (B-s1,d0,t1),表示属于难燃B1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 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级。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构件的燃烧性能,二是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耐火极限判断条件 1)失去支持能力 构件在试验过程中失去支持能力或抗变形能力。 (1)外观判断:如墙发生垮塌;梁板变形大于L/20;柱发生垮塌或轴向变形大于h/100(mm)或轴向压缩变形速度超过3h/1000(mm/ min); (2)受力主筋温度变化:16Mn钢,510℃。 2)失去完整性 适用于分隔构件,如楼板、隔墙等。 失去完整性的标志:出现穿透性裂缝或穿火的孔隙。 3)失去绝热性 适用于分隔构件,如墙、楼板等。

失去绝热性的标志: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试件背火面测温点平均温升达140℃; 试件背火面测温点任一点温升达180℃;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三个判定条件,实际应用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分隔构件(隔墙、吊顶、门窗):失去完整性或绝热性; (2)承重构件(梁、柱、屋架):失去稳定性; (3)承重分隔构件(承重墙、楼板):失去稳定性或完整性或绝热性。 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中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确定 1、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 2、88%火灾可在1.5h内扑灭,80%火灾可在1h内扑灭。 3、一级建筑物楼板耐火极限定为1.5h,二级建筑物楼板耐火极限定为1h。 练习题: 1、[单选题]临界热辐射通量为火焰熄灭处的热辐射通量或试验( )分钟时火焰传播到的最远处的热辐射通量

IEC60076标准草案中干式变压器的几项特殊试验

IEC60076标准草案中干式变压器的几项特殊试验 摘要:本文着重阐述了IEC60076-11《干式变压器》标准草案中规定的气候等级、环境等级、耐火等级的试验标准和方法。并与欧洲标准HD464/S1进行对比,以云变SCR包封型干式变压器的试验情况为例进行说明和讨论。 关键词:IEC60076 干式变压器、特殊试验 一、前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人们对环保、安全问题日益关注,对干式变压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欧洲一些发达国家。早在1988年欧洲电工标准组织(CENELEC)就颁布了欧洲标准HD464/S1,对干式变压器提出了气候、环境、耐火三项特殊试验的要求,1993年法国标准NFC52-76等效采用了HD464/S1标准,2000年版本的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076-11--《干式电力变压器》标准草案把欧洲标准HD464/S1的这三项特殊试验纳入了标准之中,并明确规定了变压器铭牌中必须标明气候等级、环境等级、耐火等级。 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引进法国技术生产的SCR包封型杜邦Reliatran?技术变压器(原称为SCR包封型赛格迈?干式变压器)于1996年在意大利米兰"CESI欧洲独立试验室"通过了环境E2级、气候C2级、耐火F1级试验,并取得相应证书。 为了让更多的变压器厂家及干式变压器的用户进一步了解三项特殊试验的目的、意义、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以云变制造的包封型杜邦Reliatran?技术变压器为例分别阐述如下。 二、气候、环境、耐火等级的定义: IEC60076-11《干式变压器》标准草案第13条对气候、环境、耐火等级作出了以下定义: 1.气候等级(Climatic Classes) IEC60076-11标准草案定义了两种气候等级,与欧洲标准HD464相同。 C1级:变压器适合运行的环境温度不低于-5℃,但最低可以在-25℃的环境中存放或运输。 C2级:变压器最低可以在-25℃的环境中运行、运输和存放。 2. 环境等级(Environmental Classes) 为了评定干式变压器的适应环境能力,IEC60076-11标准草案从湿度、冷凝性、污秽程度三个因素划分,定义了三种不同的环境等级,与欧洲标准HD464相同。 E0级:变压器上无冷凝,轻微污秽。通常把设备安装在干净干燥的室内。 E1级:变压器上偶尔有冷凝现象发生(例如当变压器断电时),一般性污秽。 E2级:经常产生冷凝或污秽较严重,或者二者同时存在。 3. 耐火等级(Fire behaviour classes) IEC60076-11标准草案定义了两种耐火等级,没有采纳欧洲标准HD464中的F2级。 F0级:未规定耐火性能,除变压器设计的特性外,不采取特殊措施。 F1级:有火灾危险的变压器,能限制燃烧的发生,尽可能减小有毒物质与黑烟的排放。 三、试验标准: IEC60076-11标准草案将气候、环境、耐火三个试验列为特殊试验,试验的标准条款及试验顺序见表一 表一试验顺序

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修订稿

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 A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A 161—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7—03—25批准 1997—10—01实施 ? ? 前言 ?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美国ASTM E814—83《贯穿型防火封堵材料耐火试验方法》及依据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进行编制。在技术内容上,其耐火性能检(试)验方法、判定准则与ASTME814—83等效,理化性能及材料分级则主要参照GB/T 208—94《水泥密度测定方法》等标准。编写规则符合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 本标准的制定及实施,其目的在于使我国防火建材工业的发展及应用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及经济交流的需要,便于国家宏观控制产品质量,统一检验标准,使防火封堵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法制化、规范化、技术化。 非等效采用ASTM E814—83制定本标准时,其耐火性能的检验方法及判定准则基本源于ASTM E814—83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如贯穿物的设置、测温点的布置、观察与记录及判定准则等等,各项性能指标、分级标准、试件规格等则主要依据我国现行技术规范及国情,综合生产厂企业标准及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3月25日,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秉模、陈茂萱、王良伟、聂涛。 ?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封堵材料的定义,以及产品的分类、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的各种开口所使用的防火封堵材料,包括无机防火堵料、有机防火堵料以及阻火包等各类防火封堵材料。 ?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08—94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 710—91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和钢带 GB/T 2611—92 试验机通用技术要求 GB 4218—84 化工用硬聚氯乙烯管材的腐蚀度试验方法 GB 9278—88 涂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温湿度 GB 9978—88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 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 2 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 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耐火等级与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 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这一条告诉我们: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按组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划分的。不是“根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来确定的”。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与构成构件的材料和构件的构造做法有关,应由消防检测部门试验检测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中可查阅常见的构造做法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常简称“低规”。另有《》,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常简称“高规”。 “低规”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高规”第..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确定。 可见可有四个级别的耐火等级,高层建筑只有两个级别的耐火等级。 建筑的耐久年限 关于建筑的耐久年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条写的很清楚: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重要的是要知道,如果你设计的是“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其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就要达到“年以上”。一般商品有保质(用)期,这耐久年限就是建筑的保质期。 关于“重要的公共建筑”,似乎没有一本规范来详细划分,可以在“通则”、“高规”、《民用建筑收费标准说明》、抗震设计规范、结构设计规范等中找到答案。建筑的重要性与建筑的高度、面积、人民的生命财产及政治影响程度有关。 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建筑构件(梁、柱、楼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一般说来: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主要包括建筑内的墙、柱、梁、楼板、门、窗等,一般来讲,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构件的燃烧性能,二是构件的耐火极限。耐火建筑构配件在火灾中起着阻止火势蔓延、延长支撑时间的作用。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主要是指组成建筑构件材料的燃烧性能。而材料的燃烧性能,有些得到共识而无需进行检测,如钢材、混凝土、石膏等,但有些材料特别是一些新型建材,则需要通过试验来确定其燃烧性能。除有一些特别规定外,大部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可按GB 8624等相关标准确定(详见本章第二节“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通常,我国把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三类,即不燃性、难燃性和可燃性。 1.不燃性 用不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不燃性构件。不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石膏板等。 2.难燃性 凡用难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统称为难燃性构件。难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阻燃处理后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板条抹灰墙等。 3.可燃性

凡用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可燃性构件。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竹子、刨花板、保丽板、塑料等。 为确保建筑物在受到火灾危害时,一定时间内不垮塌,并阻止、延缓火灾的蔓延,建筑构件多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这些材料在受火时,不会被引燃或很难被引燃,从而降低了结构在短时间内破坏的可能性。这类材料如混凝土、粉煤灰、炉渣、陶粒、钢材、珍珠岩、石膏以及一些经过阻燃处理的有机材料等不燃或难燃材料。建筑构件的选用上,总是尽可能不增加建筑物的火灾荷载。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耐火极限的概念 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其中,支持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二)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在火灾中,建筑耐火构配件起着阻止火势蔓延扩大、延长支撑时间的作用,它们的耐火性能直接决定着建筑物在火灾中的失稳和倒塌的时间。影响建筑构配件耐火性能的因素较多,主要有:材料本身的

建筑材料耐火耐燃测试ISO834标准解读

建筑材料耐火耐燃测试ISO834标准解读 国际标准分类中,iso834涉及到消防、建筑物的防护。在中国标准分类中,iso834涉及到工程防火、消防综合、建材产品综合、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综合、绝热、吸声、轻质与防火材料、工程结构综合。 建筑材料耐火耐燃测试标准:ISO 834 ISO 834的这一部分规定了一种测试方法,用于在标准的暴露于火的条件下测定各种建筑构件的耐火性。在随后的测试条件下,所获得的数据将满足测试条件下测试元素的性能。 ISO 834-1975 耐火试验.建筑结构元件 ISO 834-1-1999 耐火试验建筑构件第1部分:一般要求 ISO/TR 834-2-2009 耐火试验.房屋建筑构件.第2部分:试样在熔炉中的暴露均匀性测定指南 ISO/TR 834-3-2012 耐火试验.建筑构件.第3部分:耐火性试验产出数据的应用指南和有关试验方法的说明 ISO 834-4-2000 耐火试验建筑构件第4部分:承重垂直构件的特殊要求 ISO 834-5-2000 耐火试验建筑构件第5部分:承重水平构件的特殊要求 ISO 834-6-2000 耐火试验建筑构件第6部分:梁的特殊要求 ISO 834-7-2000 耐火试验建筑构件第7部分:柱的特殊要求 ISO 834-8-2002 耐火试验.房屋建筑构件.第8部分:非承重垂直分离构件的特殊要求 ISO 834-9-2003 耐火试验.建筑构件.第9部分:非承重顶棚构件的特殊要求 ISO 834-10-2014 耐火试验. 建筑结构构件. 第10部分: 确定施用于结构钢构件的防火材料贡献率的特殊要求 ISO 834-11-2014 防火试验.房屋建筑构件.第11部分:结构钢构件防火评估的具体要求 ISO 834-12-2012 防火试验.建筑结构的部件.第12部分:小于全尺寸熔炉的分离单元评定具体要求 办理耐火耐燃测试流程: 1、项目申请——向检测机构监管递交申请。 2、资料准备——根据要求,企业准备好相关的认证文件。 3、产品测试——企业将待测样品寄到实验室进行测试。 4、编制报告——认证工程师根据合格的检测数据,编写报告。 5、递交审核——工程师将完整的报告进行审核。 6、签发证书——报告审核无误后,颁发证书。

CCS法定检验指南 (2005)

中 国 船 级 社 CCS法定检验指南 2005 2005年9月

第1章 概述 第2章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第3章载重线公约(LL公约) 第4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 第5章吨位丈量 第6章高速船规则(HSC规则) 第7章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8章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第9章载客潜水艇规则 第10章 耐火试验程序

第1章 概 述 1.1 目的与用途 1.1.1 中国船级社承担着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授权进行船舶法定检验。为更好地指导验船师在执行授权的法定检验中正确理解执行IMO有关公约和规则,特编制《CCS法定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1.1.2 本指南可供船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参考使用。 1.1.3本指南所述内容,除公约和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外,不应理解为强制性要求。 1.2 公约和规则 1.2.1本指南所涉及的公约和规则有: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 (2)载重线公约(LL公约);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 (4)吨位丈量公约(TM公约); (5)高速船规则(HSC规则); (6)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7)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 (8)载客潜水艇规则(PASSUB规则); (9)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 1.3 说明 1.3.1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均来自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统一解释。这是IACS 为了协调在整个协会的各成员社中正确理解和执行IMO有关公约和规则,协调IACS行动而制定的在船级社协会内部使用的文件。由于其在航运界的权威性,其中有些文件已被IMO所接受而成为IMO的正式文件。 1.3.2本指南所包含的IACS统一解释截止到2004年12月。 1.3.3本社将根据现场反馈的需要以及IACS统一解释文件的变化不定期(每年)调整和增补本指南。

ASTM E119 建筑材料耐火测试

标题:ASTM E119 建筑材料耐火测试 / ASTM E 119建筑材料及构件的耐燃测试 关键字:ASTM E119,建筑材料,耐火测试 易朔产品服务(厦门)有限公司将为您提供专业的ASTM E 119 建筑材料耐火测试,联系我们,免费咨询! ASTM E 119 建筑材料耐火测试 ASTM E 119 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Fire Test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Materials ASTM E 119 建筑材料耐火测试简介:ASTM E 119 建筑材料耐火测试适用于建筑上的砖石构件和结构材料的复合构件,包括承重和非承重和隔墙、柱、梁、板梁组合构件、构成建筑体永久性整体部分的组件和结构件等。 ASTM E119 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Fire Test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Materials Scope: Bearing Walls And Partitions;Nonbearing Walls And Partitions;Columns;Structural Steel Columns;Floors And Roofs;Loaded Restrained Beams;Solid Structural Steel Beams And Girders;Protective Membranes In Wall, Partition, Floor, Or Roof Assemblies. ASTM E119建筑材料耐火测试的相关标准: EN 81-8, 电梯安装和建筑的安全条款-第8部分:电梯门-耐燃测试 EN 81-8: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 Part 8: Lift landing doors –Fire resistance testing. EN 1363-1: 耐燃测试-第1部分: 一般要求 EN 1363-1: Fire resistance test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EN 1364-1: 非承重件耐燃测试- 第1部分:墙体 EN 1364-1: Fire resistance tests for non-loadbearing elements - Part 1: Walls. EN 1365-1: 承重件耐燃测试- 第1部分:墙体 EN 1365-1: Fire resistance tests for loadbearing elements - Part 1: Walls.

ISO国际阻燃、防火测试标准

ISO国际阻燃、防火测试标准 ISO 340:2004: 传送带-燃烧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ISO 340:2004: Conveyor belts - Laboratory scale flammability characteristics -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 Abstract 摘要 ISO 340:2004 specifies a method for assessing, on a small scale, the reaction of a conveyor belt to an ignition flame source. It is applicable to conveyor belts having a textile carcass as well as steel cord conveyor belts. ISO 834-1: 阻燃测试-建筑材料-第1部分:一般要求 ISO 834-1: Fire-Resistance Tests - Element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Corrigenda, Amendments and other parts -ISO/TR 834-2:2009 -ISO/TR 834-3:1994 -ISO 834-4:2000 -ISO 834-5:2000 -ISO 834-6:2000 -ISO 834-7:2000 -ISO 834-8:2002 -ISO 834-9:2003 ISO 871:2006 塑料使用热炉点燃温度的测定 ISO 871: plastics test standard includes information about the determination of ignition temperature using a hot-air furnace

蒸压加气混凝土基本性能及耐火极限

蒸压加气混凝土基本性能及耐火极限 2009-08-07 11:26 1.基本力学性能 蒸压加气混凝土基本性能表1 表 1为现行国家标准中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基本性能要求。由表1可看出,加气混凝土密度越低,强度越低,导热系数越小,保温隔热性能越好。B03级加气混凝土尽管具有较低的导热系数,但其抗压强度只有1.0MPa,特别是冻后强度只有0.8MPa,不适合做墙体保温材料。B04级以上可以用作单一墙体外保温材料。 2.加气混凝土与其他墙体材料导热性能比较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与几种墙体材料导热系数比较见表2。 加气混凝土砌块与几种墙体材料导热系数比较表2 由表2可以看出,加气混凝土在目前我国主要的外墙材料中导热系数最低,密度最轻。 3.加气混凝土墙体传热系数 (1) B04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于外 墙表3

(2) B05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于外墙表4 (3) B06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于外墙表5

由表3、表4、表5可以看出,加气混凝土墙体传热系数随墙体厚度的增加而显著降低。按照北京地区65%节能标准对墙体传热系数限值0.60的要求,B04用于外墙保温时,加气混凝土厚度240mm内外抹灰厚度300mm,内外抹灰厚度各15mm 墙体,总厚度330mm;B06级加气混凝土厚度350mm,内外抹灰厚度各15mm,墙体总厚度380mm,即可满足65%墙体节能要求,不需要增加其他绝缘材料或空气隔离层。同时由于加气混凝土具有良好的热惰性指标,有利于保持室内空气温度的稳定,提高居室的舒适性。

4.加气混凝土耐火性能 加气混凝土耐火性能表6 由表6可以看出,各种工艺生产的加气混凝土产品具有良好的耐火性。加气混凝土墙壁一面暴露在10000C的明焰达150min后,另一面的温度也只有850C。由于其生产原料完全是不可燃的无机材料,当其接触到大于16000C的火焰趋于熔化时,也不产生任何烟气或有毒、有害气体。 5.蒸压加气混凝土隔声性能 加气混凝土隔声性能表7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编号:SY-AQ-05329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限 Combustion performance and fire resistance of building components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建筑构件主要包括建筑内的墙、柱、梁、楼板、门、窗等,一般来讲,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构件的燃烧性能,二是构件的耐火极限。耐火建筑构配件在火灾中起着阻止火势蔓延、延长支撑时间的作用。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主要是指组成建筑构件材料的燃烧性能。而材料的燃烧性能,有些得到共识而无需进行检测,如钢材、混凝土、石膏等,但有些材料特别是一些新型建材,则需要通过试验来确定其燃烧性能。除有一些特别规定外,大部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可按GB8624等相关标准确定(详见本章第二节“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通常,我国把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三类,即不燃性、难燃性和可燃性。 1.不燃性

用不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不燃性构件。不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石膏板等。 2.难燃性 凡用难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统称为难燃性构件。难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阻燃处理后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板条抹灰墙等。 3.可燃性 凡用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可燃性构件。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竹子、刨花板、保丽板、塑料等。 为确保建筑物在受到火灾危害时,一定时间内不垮塌,并阻止、延缓火灾的蔓延,建筑构件多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这些材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9978-1999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一) GB/T 9978-1999 前言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ISO/FDIS 834-1:1997(E)。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9978-1988。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各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纪玉、甘家林、吴海江。 本标准1988年9月首次发布,1999年6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的试验装置、试验条件、试件要求、试验程序、耐火极限判定条件和试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墙、梁、楼板、吊顶和屋顶等承重构件,其他的构件、配件或结构可参照采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未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907-1986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 3.2耐火稳定性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3.4耐火隔热性 在标准耐火线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4试验装置 4.1耐火试验炉 耐火试验炉应满足5.1、5.2、5.3、6.2的要求并便于试件安装与试验观察。 4.2炉压测量与控制设备 炉内压力测量可采用压力传感器,传感器应能准确测量静压头,传感器不应布置在易受火焰或烟气直接冲击的地方。炉内压力可通过控制通风和调节烟道闸板来调节。4.3燃烧系统

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FTP规则) 说明与要求 1.本附录是第67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6年12月5日以MSC.61(67)决议通过的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其生效日期为1998年7月1日。其后,第73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101(73)决议通过了上述规则的修正案,其生效日期为2002年7月1日。 2.本附录文本已纳入了经MSC.101(73)修正案修正的内容。

目录 1 范围 2 适用性 3 定义 4 试验 4.1 耐火试验程序 4.2 试验实验室 4.3 试验报告 5 认可 5.1 一般规定 5.2 型式认可 5.3 逐个产品认可 6 无需经试验和/或认可即可安装于船上的产品 7 新技术的等效使用 8 采用其他试验程序的宽限期 9 参考一览表 附件1 耐火试验程序 前言 第1 部分不燃性试验 第2部分烟气及其毒性试验 第3部分A、B和F级耐火分隔的试验 附录I 热幅射试验一对A、B和F级分隔上窗的阻火试验的补充 附录II 连续的B级耐火分隔 第4部分防火门控制装置的试验

附录防火门控制装置的耐火试验程序第5部分表面材料可燃性试验 附录试验结果的分析 第6部分甲板基层敷料的试验 第7部分垂直悬挂纺织品和薄膜的试验 第8部分带有垫、套家具的试验 第9部分床上用品的试验 第10部分高速船阻火材料试验 第11部分高速船阻火分隔的试验 附件2 无需经试验和/或认可即可安装于船上的产品 附件3 其他耐火试验程序的运用

1 范围 1.1 本规则供船旗国主管机关和其授权的机构,按经修订的SOLAS公约的消防安全要求,对使用于悬挂该船旗国国旗的船舶上的产品进行认可时使用。 1.2 试验实验室在进行本规则所涉及产品试验和评定时,应运用本规则。 2 适用性 2.1 本规则适用于公约中要求按照《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进行试验、评定和认可的产品。 2.2 如公约在引用对本规则时使用“……按照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这类词句,则被试产品应按照适用的耐火试验程序或4.1节所述程序进行试验。 2.3 如公约对本规则的引用仅涉及产品的防火性能并使用“……和它们的暴露表面应具有低播焰特性”这类词句,则被试产品应按照适用的耐火试验程序或4.1节所述程序进行试验。 3 定义 3.1 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经修订的SOLAS公约Ⅱ-2章所定义的《国际应用耐火试验程序规则》。 3.2 试验无效日期,系指给定的试验程序可使用的最终日期,之后的任何产品的认可必须按公约规定执行。 3.3 认可无效日期,系指自随后的认可只有满足公约消防安全要求方可有效的最后日期。 3.4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悬挂其国旗的国家政府。 3.5 适任机构系指由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本规则要求的功能的组织。 3.6 主管机关认可的实验室系指由有关主管机关所接受的实验室。在经有关主管机关专门同意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可对其他的试验实验室予以认可。 3.7 公约系指经修订的1974 SOLAS公约。 3.8 标准耐火试验系指将试样置于试验炉内,加温至大致相当于“标准时间-温度曲线”的试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