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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民法内容知识点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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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p189)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帮助准确理解民法的依据。同时,它又是克服法律局限性,弥补法律调整不足的工具。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的人。

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特殊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念: 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者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

(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及时清结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代管人不得滥用代管权

(5)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1)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关系归于消灭、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5)死亡宣告的撤销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生来就有的。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从年龄上区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找出特殊为能的情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限制民事行力的未成年人中找出几个关键的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定的10周岁是否科学?)

注意:对精神病人的规定用语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特殊的情况: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大学生肇事告其父母行不行?案例略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已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所以,本案应判决由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某甲父母予以垫付。如果垫付有困难,即可判决由某甲延期给付。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第二款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从精神状态区分: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他们所做的纯粹受益,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且不设定义务的行为有效。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案例压岁钱,内容略,[分析]:大人给孩子发“红包”属于赠与性质,与孩子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红包”一经孩子接受,赠与合同就依法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孩子或被监护人受赠与的财产是其合法财产,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否则处分行为便不具效力。即使经被监护人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压岁钱可以由其家长或者法定代理人处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在处理孩子压岁钱时应该与孩子商量;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部分人员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自由支配压岁钱。

压岁钱属于小孩的个人财产,监护人只能在为了孩子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支配。但压岁钱主要涉及家庭内部的关系,不宜依靠法律进行约束,特别严重损害到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二)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3、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4、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始于成立,终于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

(四)法人的分类(P186)

四、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有效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事行为:

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主体合格——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真实——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4.形式规范——有些民事法律行为对形式有要求

二、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根据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注意:立遗嘱、婚姻登记等行为不得代理。

【案例】:

2004年5月,学校委托王某到北京某公司购买一批教学设备,王某到达北京后,以学校的名义与该公司其就有关事项谈妥,签订合同,交了预付款。

王某的行为,就是代理。

在这个代理行为中,

①必有三方当事人:王某(代理人)、学校(被代理人或本人)、公司(相对人或第三人);

②王某必须严格依照学校的授权和要求,不得超出这个范围;

③必须以学校名义,不是以自己名义(对方应知道被代理人是谁);

④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⑤学校承担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

一、财产所有权

(一)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非法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2、使用

所有权人使用

非所有权人使用:合法使用、非法使用

3、收益(又称孳息)

天然孳息:由原物产生或分离出来的一种独立存在的新物。

法定孳息: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孳息所有权随原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4、处分

(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A、生产

B、收益

C、强制取得

D、无主财产

E、添附

F、拾得遗失物

(2)继受取得(传来取得):

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转移的财产。

A、买卖

B、互易

C、赠与

D、继承和接受遗赠

2、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1)因主体消灭而消灭

(2)因客体消灭而消灭

(3)因抛弃而消灭

(4)被依法转让而消灭

(5)被依法强制消灭

(四)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1、概念: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

2、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

3、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因登记而移转

案例分析:

甲将自家的牛以1200元卖给乙,因乙带的钱不够,只付900元,约定三天后交付剩余的款项,甲先将牛牵回家。第二天牛在甲家牛棚被雷电劈死。第三天乙带钱去甲家牵牛,甲要求乙付300元将死牛拖走,而乙则要求甲返还预付的900元,拒绝拖牛。甲为防止死牛腐烂,以500元价格卖与屠夫丙。丙在屠宰时发现牛黄70克,丙将牛黄卖掉,得款2800元。甲听说后要求撤销与丙的买卖合同,索要卖牛黄的价款;乙则认为牛所有权已归己,牛黄应归自己;而丙认为自己对牛黄拥有所有权。

问:牛黄应归谁?为什么?[分析]:

1、动产所有权转移从交付时开始。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谁享有权利,谁就须承担其财产遭受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牛还在甲的手中,所以甲拥有牛的所有权,牛遭雷电击死的损失也应由甲承担。甲应返还乙的900元。乙的主张不成立。

2、孳息的所有权随原物的所有权而转移。牛黄是牛的天然孳息。

随甲将牛卖与丙,其孳息牛黄的所有权也随之归丙所有。所以,甲无权索要牛黄价款,甲的主张不成立。

结论:牛黄归丙所有。

(五)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1、请求确认产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碍

4、请求停止侵害

5、请求恢复原样

6、赔偿损失

二、债权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即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内容:债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民事义务。

债的标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或智力成果。

(二)债的发生根据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是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的。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其它原因

(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现象。

(2)、构成要件:

A、一方获得利益

B、他方受到损失

C、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没有合法根据

(3)、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受害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案例]:吴女士到某浴室中心洗澡,不慎将价值一万余元的白金项链落在了浴池。后经多方打听方知被搓澡工王某捡到。于是前去索要,王某不但不给,反而很蛮横地说:“手链是我捡得不假,可我不偷不抢,谁捡到就归谁。” 吴女士在多次追要无果的情况下,将王某告到了法院。

王某的行为属何种行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271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才处理。”

法院受理后,认定王某捡到手链拒不交还这一事实存在,遂以涉嫌侵占罪依法判决王某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

2、无因管理

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1)、构成条件

a、为他人管理事物(首要条件)

b、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

c、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重要条件)

(2)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A、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计算义务

B、管理人的权利

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要求本人清偿因管理事务所负担的必要的债务。

要求本人赔偿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南京居民居某养有一只八哥,邻居赵某想买,几经磋商,达成买卖协议:价钱900余元。赵某当即付了600元,讲好第二天再付300元,然后将鸟拿走。没想到当夜八哥飞出鸟笼,被张某捉住并圈养。第二天,赵某带钱去居某家拿鸟,一见鸟没了,就讨要600元钱,居某说:“按协议鸟早就归你了,我还没跟你要余下的300元呢,你倒向我要钱?”双方僵持两个月无结果。某日,两人一起去公园“溜鸟”,发现被张某捉住的八哥,当即上前索要,张某坚决不给,居某对赵某说:“鸟在这儿,你自己想法拿。”赵某趁张某不备,一把将鸟抢走,迅速离开。张某寻赵某不着,便缠着居某讨要。

问: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理论根据是什么?

1、动产所有权转移从交付时开始。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谁享有权利,谁就须承担其财产遭受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鸟还在居某的手中,所以居某拥有鸟的所有权,鸟飞走的损失也应由居某承担。居某应返还赵某的900元,且无权讨再要300元。

2、张某捉鸟并饲养的行为,属不当得利的行为,负有返还的义务,应将不当得利——八哥返还给居某。

3、张某饲养八哥2 月有余,属无因管理的行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结论:赵应将鸟交还给张某,再由张某归还给所有人居某。如赵某还欲购买,则双方按先前所立协议办理即行。

三、人身权

1、人格权

(1)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

(3)名称权:名称决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

(4)肖像权: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完整权、肖像使用权

(5)名誉权

(6)隐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2、身份权

第五节、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无损害即无责任)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

(1)、一般过错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2)、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原则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赔偿物质财产损失;2.补偿精神损失

五、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虽没有具备一般侵权的几个要件,但法律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与致害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也应承担责任。

第五节、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案例:2010年6月10日下午4时许,徐女士从南湖某超市购物回来,准备将购买的东西放入自行车篓里回家。突然,她感到脸上身上滚烫的,不由大叫了起来。叫完之后,徐女士一看,手臂被烫了个泡,身上到处都是粘糊糊的油性液体,还带着一股牛肉味。徐女士抬头一看,发现旁边是一栋十多层的居民楼,汤估计就是从楼上泼下来的。

见徐女士被烫伤,围观群众拨打了110报警。几分钟后,社区负责人、110民警均赶到了现场,陪同徐女士找到相对应的单元,从一楼逐户排查到七楼。但这些住户无一人承认。问:徐女士该怎么办?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高空坠物伤人,整栋楼业主可能要“连坐”。

徐女士来到建邺法院,准备将3楼以上住户共11家告上建邺区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并赔礼道歉。建邺法院诉讼调解中心的法官通过现场勘查,把重点目标锁定在了四楼住户万某家。

最终,万某同意赔偿徐女士一千元,并赔礼道歉,这起《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全国首例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甲饲养的一条狗经常叼走乙肉铺里的肉。某日,当这条狗又来叼肉时,被乙用木棒打走。狗在逃遁中撞倒一头正在街上跑的丙饲养的猪,猪受惊逃跑时撞上正在街上行走的老太太丁,丁因此受伤并花去医疗费2000元。(后丁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损失。乙辨称自己因狗叼肉才打狗,撞伤丁是狗引起的,应找养狗人甲。甲称直接撞伤丁的是猪而不是狗,因该找养猪人丙,丙称自己的猪被撞倒,按理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打狗人乙的行为引起的,据此推脱责任。)

问:丁的医疗费应由谁来负担?

1、此案属特殊侵权案。

2、原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分析:第三人乙打狗行为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面发生的事对他来说是意外。受害人丁是正常行走。所以,乙及丁均无过错。

4、结论:丁受伤的结果是由狗、猪的共同作用导致的。由于不存在免责条件,所以,狗、猪的主人甲、丙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内容略:问:闯私宅被狗咬能否获赔?

[分析]:本案如果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

小李完全可以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而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其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的侵权案件作出了“最严格”的规定,即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80条的对比即可看出,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的情况下,即便被侵权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事故发生的,饲养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饲养禁止饲养动物的行为本身即为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其也应当要为其违法行为而承担责任。

而对于何种犬类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各地的规定都均有不同。对于广州而言,《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及相应的禁养犬类名目明确规定了西藏獒犬等36种犬类属于禁止饲养的犬类。因此,如果本案发生在广州,小李则必须为其饲养禁养犬类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特殊诉讼时效

?1.长期诉讼时效为4年

?2.最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案例]: 甲向乙借钱5000元,约定2002年3月1日还款。到期后,乙不好意思向甲要,甲也一直不予偿还,直到2004年3月5日,乙才找到甲要求其还钱,但甲却说,“有钱也不还,到法院告我吧”,于是乙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此案为借款合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乙就应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但自2002年3月2日开始一直到2004年3月5日期间,从未找甲要过,因此认定其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因此法院对其5 000元债权不予保护,判决其败诉。

注意:在诉讼时效期内,每次要债要懂得留存相关证据,如找无关的第三人到现场、让欠债方留下字据确定还债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要债之日起重新起计。

如债务人搬迁、躲而不见或一直找借口不还债,债权人一定要在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即使找不到欠债人,但只要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在报纸上公布起诉公告,如被告60天内不应则视为送达,15天的被告答辩期一过,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债务关系就可以一直得到法律保护,待找到被告后,就可以依据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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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要点 绪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内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科学内涵:(1)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灵魂,核心)(2)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主题)(3)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精髓)(4)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基础) 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1.理想的涵义与特征?P21 (1)含义: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2)特征:目标性现实可能性超前性阶级性时代性差异性实践性 2.信念的涵义: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理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3. 理想信念的作用: 宏观:(1)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2)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3)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微观:(1)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2)引导大学生走什么路。(3)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4.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1)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2)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3)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5.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立志当高远立志做大事立志须躬行 P32 6.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1)理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2)正确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顺境与逆境。P34 7.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1)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2)坚定的新年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3)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P36 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主精神 1.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2.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1)爱祖国的大好河山。(2)爱自己的骨肉同胞。(3)爱祖国的灿烂文化。(4)爱自己的国家。 3.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1)热爱祖国,矢志不渝。(2)天下兴亡,匹夫有责。(3)维护统一,反对分裂。(4)同仇敌忾,抗御外侮。 4.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1)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2)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3)爱国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4)爱国主义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5.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1)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2)团结统一。(3)爱好和平。(4)勤劳勇敢。(5)自强不息。 6.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弘扬中国古代民族精神,更要弘扬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伟大民族精神。 7.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 时代精神的内涵:(1)改革创新是时代精神的核心。(2)改革创新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3)改革创新是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4)改革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弘扬时代精神:(1)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必须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2)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要自觉投身于改革创新的伟大实践。 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 1.世界观与人生观P64 世界观:人们对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 人生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它决定着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人生道路的方向和对待生活的态度。 (1)世界观决定人生观。(2)人生观对世界观的巩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作用。 人的本质:马克思:“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2.人生目的涵义及作用P65 (一)涵义:人生目的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是人在人生实践中关于自身行为的根本指向和人生追求。 (二)作用:(1)人生目的决定人生道路。(2)人生目的决定人生态度。(3)人生目的决定人生价值标准。 3.人生态度与人生观: 人生态度: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愿。 影响人生态度的因素:认知情感意识 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 端正人生态度:认真务实乐观进取 否定人生态度:拜金享乐个人主义 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内容的人生观 4.价值观与人生价值: 5.价值观的含义: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么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观点。 6.价值观的内容:1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目标价值,2表现为价值尺度和准则,成为人们判断事物关于价值的评价标准。 7.人生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8.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 9.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1)自我价值: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2)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表现为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 10.联系: 1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2.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基础。 6. 人生价值的标准: (1)根本尺度: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2)基本尺度: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 7. 人生价值的评价:(1)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2)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3)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4)坚持动机与效果相统一。 8.保持心理健康的途径和方法:(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掌握应对心里问题的科学方法。(3).合理调控情绪。(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进人际交往。 9.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原则:诚信原则、宽容原则、互助原则。 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 1.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一)道德的功能:(1)主要:认识功能(道德反映社会现实),调节功能(道德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时间活动,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功效与能力。(2)其他: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辩护功能,沟通功能。 (二)道德的社会作用(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2)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3)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4)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5)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6)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一)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1)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2)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二)以集体主义为原则:(1)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辨证统一。(2)社会注意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3)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三)宣传和弘扬共产主义道德:(1)大公无私、公而忘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3)结合实际。 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科学内涵:荣辱观是人们对荣辱问题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一定社会思想道德原则的规范和表达。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 (二)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客观要求:(1)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要求。(2)指明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方向。(3)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 4.“八荣八耻”的内容

大学思修考试简答题知识点论述题总结

1、进入大学后应树立哪些新的学习理念?要养成优良的学风应该从哪些方面下功夫? (1)树立自主学习的理念 树立全面学习的理念 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 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2)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2、论述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 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 智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 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 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现 大学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德智体美方面的素质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就是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是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当代大学生应努力成长为主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的一代新人。 3、什么是法?什么是道德?试述他们两者的关系。 (1)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通过对人们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道德:主要是指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关系: A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调节领域不同:道德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的,包括人们的行为,思想等。而法律只调整人们有关法律的行为。 调节方式不同: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靠人们自觉遵守。 B联系: 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 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反,体现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 道德与法律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法律为道德提供了保障,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 C总结:道德与法律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社会规范。 道德与法律虽然在调节领域、调节方式、调节目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方式存在很大不同,但是二者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4、简述个体思想道德素质内部的结构关系。 (1)思想道德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2)思想政治素质是一种特殊的素养,是人们在为实现本阶级利益而进行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特定品质。 (3)道德素质是人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水平的综合反映,包含这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情操,体现着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风貌。 (4)法律素质是指人们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素养和能力。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观念,拥有必要的用法、护法能力、构成了法律素质的基本要素。 (5)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人的基本素质,它体现着人们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是非善恶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是政治素养、道德品格和法律意识的综合体,决定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动目的和方向。 5、什么是大学?大学的精神是什么? (1) 广义的大学:泛指各种性质、各种类型的高等学校,是高等学校的总称,包括公立大学和民办大学、及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成人学校等。 (2)中义的大学:指那些能够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或学位教育的由多门学科、多种专业组合而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综合性大学、独立设置的各类学院。 (3)狭义的大学:专指综合性大学,也就是具有较强教学、科研力量,较高教学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必须设立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的学科

中国海洋大学 思修第八章民法

我国民法典的起草 第一次起草是在1954年;第二次起草1962年开始;第三次起草1982年开始;第四次2002年12月《民法(草案)》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首次审议 《民法典草案》 草案包括九部分总则;物权法(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实施);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案例1 年仅15岁的宋姣搞成了项发明,各种荣誉也将接踵而至,其发明专利权、荣誉权由谁享有呢?是宋姣?还是她的父母?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2 张某是个司机,外出遇车祸不幸死亡,家有老母和怀孕7个月的妻子李某。 张某的遗产折算3万元人民币。 问:胎儿能否得到遗产? 胎儿的特殊地位 《继承法》:“遗产继承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死亡的时间 我国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为特征 呼吁人们接受脑死亡标准 案例3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一日,当小强在玩耍时,遇见有人用车拉着镜子。小强当即拿起石头砸过去,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 被砸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说,小孩小,不懂事,以此拒 绝赔偿。 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答:付某。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年龄和智力,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 案例4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镇的啤酒厂打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 李某处买一旧彩电,遭到了其父母的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 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 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张某与李某的彩电交易是否有效?有效。

思修知识点总结

思修知识点总结 1.大学生怎样尽快适应大学新生活? 在学习要求,生活环境,社会活动都有变化的大学中首先要认识大学生活的新特点。要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学会过集体生活也要独立: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提高独立生活能力。树立独立生活的意识。虚心求教,细心体察。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学力新的学习理念。树立自主学习的理念。树立全面学习的理念。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培养优良的学风。勤奋。严谨。求实。创新。树立远大的理想。 2.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思修”课的意义 这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实践性于一体的学科。 意义: (1)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 路。 (2)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 (3)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3.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及重要意义的理解? 科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解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这四个方面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重要意义: 是党在思想理论建设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分析当前形势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社会方面,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思想理论基础,是激励全民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维系全民族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要求,适应现阶段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也是引领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 4.什么是理想什么是信念? 理想: 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信念: 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信念是对理想的支持,是人们追求理想目标的强大动力。

思修民法内容知识点整合

第三讲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p189)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帮助准确理解民法的依据。同时,它又是克服法律局限性,弥补法律调整不足的工具。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的人。 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特殊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念: 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者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 (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及时清结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代管人不得滥用代管权 (5)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1)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关系归于消灭、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5)死亡宣告的撤销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生来就有的。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从年龄上区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找出特殊为能的情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限制民事行力的未成年人中找出几个关键的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定的10周岁是否科学?) 注意:对精神病人的规定用语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特殊的情况: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大学生肇事告其父母行不行?案例略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已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所以,本案应判决由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某甲父母予以垫付。如果垫付有困难,即可判决由某甲延期给付。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第二款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从精神状态区分: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他们所做的纯粹受益,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且不设定义务的行为有效。 二、法人

大一思修重点笔记以及考试复习要点

期末思修背诵笔记: 1.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任务,强调要倡导:富强、、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3.理想信念的作用: #微观上: 引导大学生做什么样的人、引导大学生走什么路、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宏观上: 理想信念指引奋斗目标、理想信念提供前进动力、理想信念提高精神境界。 4.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①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 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③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5.如何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答:①首先要认识到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必须有战胜种种艰难险阻的坚定不移的信心和坚忍不拔的毅力,必须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②理想必须通过实践才能转化为现实,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要把敢于吃苦、勇于奋斗的精神落实到日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在学习上怎么样…在生活上怎么样…在工作上怎么样…*自己补充) 6.正确理解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理想和现实是对立统一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认识偏向是用理想来否定现实,当发现现实并不符合理想的时候,就对现实大失所望,甚至对社会现实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 还有一种认识偏向是用现实来否定理想,在现实理想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就觉得理想遥不可及,甚至有些人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出现这些认识误区的原因,从思想方法上讲,是由于不能辩证的看待和处理理想和现实的矛盾。理想受现实的规定和制约,不能脱离现实而幻想未来。理想之树深深扎根于现实的沃土中,理想是在对现实的认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想是现实的基础,理想是未来的现实。在一定条件下下,理想可以转化为现实。脱离现实而谈理想,理想就会成为空想。 7.中华民族精神的涵(民族精神的基本容16个字) 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 8.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24个字 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爱自己的骨肉同胞、爱祖国的灿烂文化

思修知识点整理

一、理想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1、理想的含义 理想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既追求眼前的生产生活目标,渴望满足眼前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又憧憬未来的生产生活目标,期盼满足更高的物质与精神需求。 对现状永不满足、对未来不懈追求,是理想形成的动力源泉。 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2、理想的特征 ①理想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有特定的时代与阶级烙印,受时代条件制约,随时代发展。 ②理想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是与奋斗目标相联系的未来的现实,是人们的要求和期望的集中表达,激励人们为目标奋斗。 ③科学理想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社会发展客观趋势的一致性的表现。有巨大的感召力,对社会实践有重要指导作用。 ④理想是多方面和多类型的。从理想的性质和层次上划分:科学理想和非科学理想、崇高理 想和一般理想等;从理想的时序上划分:长远理想和近期理想等;从理想的主体上划分:个

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等;从理想的内容上划分:社会政治理想、道德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 想等 ⑤理想具有现实性与预见性。实践产生理想,理想指引实践。因为,理想一方面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同时又超越今天的实践;另一方面,理想通过实践活动实现,又指明了进一步实践的方向。 3、信念的含义 是人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无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是坚信正确并且必能产生良好结果的稳定、持久的观念。 4、信念的特征 ①信念具有高于一般认知的稳定性,是明确认知和强烈情感的产物。但稳定性不绝对,科学的信念会随着客观实际的改变而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调整和完善,更稳定与坚强 ②信念具有不同的内涵与不同的层次。【高层的决定低层的,低的服从高的。高层次的信念具有最大的统摄力,故其代表了一个人的基本信仰。信仰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 5、理想与信念 信念是理想的支持,是人们追求理想目标的强大动力; 理想与信念总是如影随形的,相互依存。 理想是信念的依据与前提,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保障。 6、信仰:

大学思修法律部分考试重点(全)

法律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1.法律的一般含义P174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P176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2)从法律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成P177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P179 (1)法律制定(立法)(2)法律遵守(守法) (3)法律执行(执法) (4)法律适用(司法) 5.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P181 (1)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4)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6)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7)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P187 (1)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3)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2.自由平等观念P188 (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一方面,善于形式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形式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的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任何公民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3.公平正义观念P189 (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执法公正是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 立法公正表现为: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 执法公正的要求:合法合理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法律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2个方面。 实体公正: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 程序公正: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4.权利义务观念P190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2019考研政治 思修知识点背诵汇总(背诵版)

北京海翔智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总部设立在首都北京,是一所专注北京地区985、211、及各个特色类艺术院校的考研培训机构。主要从事考研辅导和专业课资料研发,并且花巨资聘请了各大名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成立了专门的考研资料信息室,倾注了学长学姐们的大量心血和成功经验,致力于为考研学子服务! 绪论 (一)提升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思想道德和法律虽然在调节领域、调节方式、调节目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方式存在很大不同,但是二者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价值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配合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公民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坚定理想信念 (一)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 1.理想信念的含义、特征与作用 (1)理想:理想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在阶级社会中,还必然带着特定阶级的烙印。

(2)信念:信念同理想一样,也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信念分为低层次的信念和高层次的信念。低层次的信念服从于高层次的信念。最高层次的信念(即信仰)具有最大统摄力,代表了一个人的基本社会信仰。 2.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理想信念的实现 1.正确理解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因此,人们常常会感受到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这就需要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1)辩证地看待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现实是理想的基础,理想是未来的现实。在一定条件下,现实必定要转化为理想,理想可以转化为未来的现实。 (2)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理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任何理想的实现都不是轻而易举的,必然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波折,必须有战胜种种艰难险阻的坚定不移的信心和坚忍不拔的毅力。 (3)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 2.坚持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统一 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强调个人理想要符合社会理想,并不是要排斥和抹杀个人理想,而是要摆正个人理想同社会理想的关系。个人理想要与国家、民族命运相结合。社会理想是个人理想的凝聚和升华,归根结底要靠全体社会成员的努力来实现。 弘扬中国精神 (一)中国精神的传承与价值

思修考试 民法案例

一、 [案例介绍]陈某,15周岁。因父母离婚随母居住。2000年8月,陈某经母亲同意到商店购买书包,恰逢商店举办有奖销售,获奖券一张并中了一等奖,获奖金3000元。陈父得知消息,认为陈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属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要求从中分得1500元。陈母认为:离婚后陈某随自己生活,自己才是真正的监护人,奖金应有自己和陈某共有,陈父无权要求分得奖金,两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陈某见状,取了这笔钱去商店购买了一台彩电,价值观念2888元。当陈某随商店的送货车回家时,其父母声称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同意,拒绝领货。商店则坚持电视机没有毛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引起民事纠纷。 [思考问题](1)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中3000 元奖金应归谁所有?(3)陈母称陈父不具有对陈某的监护权,其理由 是否成立?[案例点评]本案涉及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行为有效性的问题。本案涉及的第二个法律问题是3000元奖金的 所有权归属。本案涉及的第三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是陈某父母对陈某 的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标的数额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不能 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故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3000元奖金应属陈某所有,其父母可以代为管理;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陈父仍然是其法定监护人。 二、[案例介绍]2000年3月,孙某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 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孙某等去美 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2001年9月回国后让孙某主 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2年3月3日,孙某向公司递交了 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 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孙某于2002 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 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思考问题](1)孙某的做法是否合法?(2)应该由谁来承担腾迅电 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 (1)孙某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孙某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孙某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孙某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孙某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孙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孙某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计算机开发中心聘用孙某的时候,孙某尚未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三、[案情介绍]正在念初三的赵某用积攒下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其家长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因此赵某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 赵某的母亲在法庭上称,孩子是在没有经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被告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1200元手机,后因该手机主板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由于赵某年仅15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因此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被告静超时代公司则认为,作为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且当原告的家长提出手机有质量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告知其应按“三包”规定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但该手机在维修时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作出相应地预见。而且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原告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其所买手机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0元,并赔偿原告工商查询费人民币1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是如何规定的?2、赵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是否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行为?赵某所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3、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无效的合同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何区别? [案例点评]本案的处理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未成年人未经其 监护人同意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有效;二是赵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 手机是否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三是民事行为无效所 产生的后果应由谁来承担。 赵某向商场购买手机,这是双方实施的一种商品买卖的民事行为。确认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赵某是否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见,在从事民事活动,订立民事合同时,合同主体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因素,若是疏忽这一事实,即使合同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可能会导致无效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确定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原则有二:一是合同的内容应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二是应经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本案中,原告赵某是一名15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被告之间订立手机购买合同,是要受到上述条件限制的。 对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第3条规定了判断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情形,第一,从行为和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第二,是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的行为;第三,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第四,是行为标的数额方面的认定。当前,使用手机在中学生,甚至小学生中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手机已成为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必需品,因为购买手机与处于学习、身心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之间不具有必然关联性。同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进行选择,但对手机的性能及日后使用中发生的费用,尤其是通话费用给监护人带来的经济负担,难以有客观、理性的认识和预见。此外,就本案而言,价格1200元的手机,对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的赵某而言,数额明显较大。所以,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原告赵某主体不合格,加上无监护人事后追认等情况,赵某购买该手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应将货、款相互返还。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61条对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怎么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就是说财产原来是谁的就返还给谁。 四、[案情介绍] 王晓明的舅父李虚若是著名画家,在王晓明8岁那年,他的舅父李虚若去逝,留下遗嘱将其创作的五十多幅画赠给了从小跟他学画的王晓明,王晓明的父亲王大亮接收并予以保管。 某日,王晓明的父亲王大亮与朋友一起打麻将,赌博中王大亮欠刘三狗1000元钱,言明第二天就还。第二天刘三狗索要欠债,王大亮拿不出现款,随手将墙上的一幅李虚若的画(该画为王晓明受赠)抵偿1000元债务。 王大亮与马奇山合伙做服装生意赔本,外欠5000元债务。为了还债,王大亮欲将收藏的王晓明受赠的10幅花鸟画卖掉,遂找到另一朋友王桥,让王桥代他找买主,出售后王桥收取3%作为酬金,王桥欣然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王桥经调查了解到李虚若的画已具有收藏价值,其所画的8尺花鸟画每幅市场价在1500元以上。王桥觉得有利可图,便将5幅画自己留下,给了王大亮5000元钱。王大亮不知道王桥不曾卖画的事。 [思考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2、王大亮随手将墙上的一幅王晓明受赠的李虚若的画抵偿1000元债务,效力如何?王大亮委托王桥将画出卖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3、假如王晓明的母亲不知情,她可否将王大亮处分的画悉数追回?理由是什么? [案例点评]1、王晓明的舅父李虚若对王晓明的遗赠法律关系;王 晓明父母对王晓明的监护法律关系;王晓明父母对王晓明所受遗赠之 画的保管关系;王晓明父亲王大亮与马奇山之间的合伙法律关系;王 大亮与王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王大亮与刘三狗之间的赌债属于非 法的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民事法律关系。2、两者都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 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不论为偿还赌债还是为偿还合伙欠债,都是为了王大亮的利益,不是为王晓明的利益,因而处分其财产 的行为无效。3、可以。王晓明之母作为监护人之一,可以对王大亮处 分王晓明画的行为无效主张无效。对于第一幅画,因处分行为涉及到 的第三人的权利是赌债,因而可主张处分行为无效,继而得追及之; 对于后面委托王桥卖出之画,从民法理论上讲,存在着善意第三人利 益保护问题,因而其效力是不定的。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8条、《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王大亮的处分行为应当无效。 五、[案情介绍]2002年3月,某市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市经贸委决定吸引民营企业甲公司对已实际上处于破产境地的乙印染厂(国有企业)以零资产整体接收,为此,市商贸委召开了专门会议若干次,形成了会议纪要,最后决定由甲公司依法办理企业兼并的手续。甲公司欲合同其乙厂原厂长刘某以接收的乙厂资产申办某市通达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但甲公司、刘某都没有对乙厂注入资金。在登记过程中,其申报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某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资产证明。某市工商局已经核准了某市通达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的预先登记,其他公司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整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整理 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得境界 1、树立新得学习理念(简答): ①自主学习得理念②全面学习得理念③创新学习得理念④终身学习得理念 2、确立成才目标(简答): ①德就是人才素质得灵魂②智就是人才素质得基本内容 ③体就是人才素质得基础④美就是人才素质得重要体现 3、(选择)知性统一,脚踏实地。知行统一就是与道德人格紧密结合在一起得。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得基本内容: ①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③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得民族精神与以改革创新为核心得时代精神④社会主义荣辱观 5、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得灵魂,解决得就是举什么旗得问题,就 是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得理论基础。 6、认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得意义: ①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与做人得道理,选择正确得成才之路。 ②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得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与法律素养打下 知识基础。 ③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得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7、掌握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得方法: ①注重学习科学理论; ②注重学习与掌握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得基本知识; ③注重联系实际; ④注重学以致用。 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1、理想得含义与特征(简答、选择): 理想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就是人类社会实践得产物,就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得集中体现。 2、信念得含义(简答): 信念就是情感、认知与意志得有机统一体,就是人们在一定得认识基础上确立得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得心理态度与精神状态。 3、理想信念得作用: ①指引人生得奋斗目标; ②提供人生得前进动力;③提高人生得精神境界; 5、(选择)⑴理想信念就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更就是一个实践问题。 ⑵只有实践才就是通往理想彼岸得桥梁 6、有关立志(简答、论述):①立志当高远②立志做大事③立志须躬行 7、如何认清实现理想得长期性、艰巨性与曲折性(简答、论述): ①理想得实现就是一个过程。 ②正确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得顺境与逆境。 8、如何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①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得关系就是实现理想得思想基础。(选择) ②坚定得信念就是实现理想得重要条件。 ③勇于实践、艰苦奋斗就是实现理想得根本途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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