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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身保险的历程

第二章  人身保险的历程
第二章  人身保险的历程

第二章人身保险的历程

本章预习

在现代社会,人身保险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深深地融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而人身保险业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这一历程揭示了其作为社会分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的内在规律。因此,了解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并把握人身保险发展的未来趋势,对于每一个学习和研究人身保险的人来说都是十分有必要的。

本章重点叙述了人身保险发展的历程,介绍了人身保险从萌芽、形成到发展的不同阶段,并介绍了现代人身保险在世界部分国家的发展状况;接着分析了世界人身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最后,专门介绍了中国人身保险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并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进行了展望。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人身保险的萌芽及古代保险思想

●近代人身保险的形成

●现代人身保险的发展

●世界人身保险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人身保险的发展史

2.1 古代人身保险思想及人身保险的萌芽

自从人类一产生,人身危险就开始伴随人们的左右。原始社会,人类的生命时刻受到来自气候、野兽、食物等基本生存条件不足的威胁;现代文明社会,人类的生命和健康又要直面人口爆炸、大气污染、核幅射的挑战、战争的侵扰、经济的动荡等等,危险不仅存在而且在迅速发展着。人身保险起源于原始的保险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产生、形成,经过一个漫长过程才后最终演化成为近代比较完善的人身保险形式。

2.1.1 古代的人身保险思想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险,人身危险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然而它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因为每当死亡、伤残、疾病、衰老这些人身危险事故发生时,就会使一些人的劳动收入和经济来源减少乃至丧失,或者增加一些人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得遭遇人身危险的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下降,给人们的生存和生活带来困难,影响家庭生活乃至社会经济的稳定。面对各种人身危险,人们开始通过各种办法来防范。就在这些不断努力的过程中,人类社会不仅产生了重要的保险思想,而且还出现了早期的人身保险形式。

人类产生早期,生产力水平低下,原始人的生活朝不保夕,于是就选择了群居。从原始人群到氏族公社,人们以某种关系而聚居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彼此扶助、相互提携,氏族成员共同抵抗外来的危险,共同克服彼此的困难。当一个成员发生伤残、疾病或是年老等危险事故时,其他成员就会自觉地予以扶助。可以说,是生存的需要导致了这种原始互助行为的产生。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逐渐提高,产生了剩余产品,于是人们发现可以通过预先提取后备的方法来防范危险。他们把一部分社会产品(剩余产品)预先保留起来,待危险事故发生后,就用这些预先准备下的产品来弥补人身危险所造成的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这同农民在丰收之后将粮食储存起来以备荒年食用的道理是相同的。因此,在剩余产品出现之后,人们就具备了建立后备的条件。但是,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也产生了私有制和家庭。私有使人们有了自己与他人的区别,尤其是在对财产的态度上发生了转变,只有自己的财产才与自己发生利益厉害关系,也才能由自己自由支配。家庭是社会消费的基本单位,人们的个人消费大多要在家庭内部进行。而实践证明,在单个家庭内部建立应付人身危险的后备,既不可靠,也不经济:不可靠是因为时间上的不匹配,人身危险随时都有发生的可能,而单个家庭的经济能力有限,要积蓄起足够的后备势必是个长期的过程,一旦危险事故发生在前,而后备尚不足够,也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根本问题;不经济则是由于消费的客观需要,单个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长期积蓄后备必然影响现时的日常消费,而只有维持正常消费才能保证一定生活水平,所以在有限的经济能力条件下存在着即期生活水平与远期生活保障协调的问题。由于人身危险是人们所普遍面临的危险,每一个人都有防范人身危险的需要,因此大多数人聚集在一起可以达到集中提存后备、众人分担危险的目的,这样做既使得后备更加可靠,在经济上也更趋合理,于是就产生了以互助形式建立社会化应付人身危险后备的人身保险思想。

原始的保险思想萌芽在西方出现较早,而且其发展是跟古代社会文明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相适应的,其多产生于贸易繁荣的国度,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罗马、古希腊等文明古国。正如英国学者托兰纳瓦在《保险起源及早期历史》一书中指出:“保险思想发源于古巴比伦,后来传至腓尼基(在今黎巴嫩境内,当时已经有大规模航海活动),再传入希腊”。

保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0多年以前的古巴比伦时代。当时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巴比伦商人经常雇用推销员到国外从事贸易活动,为保证货物的安全,商人们往往要将推销员的家人作为信用担保。待这个推销员航行归来后,商人和推销员可以各自获取销售利润的一半;而一旦推销员未归,或者回来时既无货物也无利润,就认为推销员存在欺诈行为,因此要将其家人扣为奴隶。但由于当时盗贼横行,许多诚实的推销员在遭到抢劫后也不得不面临家破人亡的危险。为改变这种状况,双方达成一种协议即推销员如果能证明货物确实遭到抢劫而本人并无过失时,便可以免除其责任。这种方法长期为巴比伦地区所运用。公元前2500年,古巴比伦国王命令僧侣、官员以征收税资的形式,建立救灾后备基金。在公元前2250年左右的古代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刻在石柱上的最早的奴隶制成文法典)中也认可了这样的规定。该法典还沿用了一种习惯做法:沙漠商队运输货物途中若遇马匹死亡、货物被劫或发生其它损失,经宣誓并无纵容或过失后,可免除其个人的责任,而由商队全体给予补偿,这样就使危险分散了。这种做法后来传到了腓尼基及其他商业发达地区并增加了其内容,使其通用于航海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成为人们最初以信用为基础分担货物运输危险的一种规定。公元前1000年左右,以色列国王所罗门曾对从事海外贸易的本国商人征收税金以对遭受海难的人员进行损失补偿。因此,海上保险可以说是较古老的商业财产保险萌芽形式之一。

2.1.2 人身保险的萌芽时期

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4500年的古埃及,由于大规模的修建金字塔的工程,许多石匠死于各种人身伤亡事故。为了得到适当的补偿和保障,石匠之间就组织了应付人身危险的原始互助团体。参加者订立契约,每个成员缴付一定数额的互助会费用以支付会员死亡、受伤所需的各种费用支出或抚恤其遗属。在古希腊的一些政治宗教组织中,组织由会员分摊提取一定的会费,形成相当数量的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救济和补偿各种经济损失。古罗马的历

史上还出现过一种士兵会的互助团体,其成员缴纳相当高的会费后,如果调职,士兵会领到旅费;服役期满,还可返还本金;成员死亡时,支付给其继承人一定抚恤金。公元前二世纪的古罗马也曾出现过种种丧葬互助会,交付会费后,会员一旦死亡,互助会就负担焚尸的柴火费及建造坟墓的费用。后来这种组织还给遗属发放救济金。这与中国古代的一些互助团体,如长生会等都比较相近。

在中世纪的西欧,被称为“基尔特”(Guild)的行会制度十分盛行,它不同于以前的宗教组织,而是以相同职业者基于相互扶助的精神组成一个团体,这些行会除按各自成立的目的进行活动以外,大都兼有互助的性质,由参与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出资,扶助遭受不幸事故的会员,救济的范围包括死亡、疾病、伤残、衰老、贫困、火灾、房屋损坏、盗窃、丧失家畜等人身和财产损失事故,并且规定了若干非可保损失。德国早期的死亡合作社和英国的友谊社(友爱社)都是从基尔特发展而来的专门办理人身事故的互助组织。

上述组织形式主要都是以互助的方式来分担困难,分担困难的内容有些是现在人身保险的内容。这些从“分担危险”、“互助共济”等最初的保险思想出发建立起来的各种应付人身危险的古代互助团体的确起到了分摊损失的作用,而且它的活动直接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现代保险的宗旨。因此,这些组织的形式及其相互扶助的内容是人身保险的雏形,这一时期也是人身保险的萌芽时期。

2.2 近代人身保险的形成

在出现以上的原始互助组织之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人身保险没有得到发展。而且古代出于应付人身危险的目的而产生的各种互助团体,虽然被称作“原始的人身保险形式”,但那些只是一些有着共同利益、面临同样危险的人们自愿结合而成的团体,由一些德高望重或是大家共同推选的代表主持并附带组织和管理,保险费的缴纳也没有经过科学的计算,而且其组织比较松散,管理也较混乱。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应付人身危险的后备逐渐由互助形式转化为经营形式。由专门的经营者——保险公司负责集中同样面临人身危险的人们,组织建立保险基金并负责对之进行有效管理。保险经营者与参加保险人之间因订立合约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参加者之间不再有权利义务关系,经营者既要承担由参加者转嫁过来的各种人身危险,又会因为经营得当而获得一定的利润。只有这时,我们才可以说,近代人身保险制度形成了。

1.人身保险的出现

近代保险制度中出现最早的是海上保险,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与海上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新大陆发现后,海上贸易空前繁荣起来。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海上保险也逐渐形成。海上保险主要保的是船舶和货物。15世纪的欧洲已经比较流行奴隶贩卖活动,许多奴隶是殖民主义者海上贩运而来的。奴隶被视为商品,许多奴隶贩子为保障运输过程中不会因为奴隶的病、亡而发生商品价值上的损失,于是纷纷为自己的货物——被贩运的奴隶投保海上保险,这就产生了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标的物的保险,这种保险针对的是人身危险,与以往的对物的保险有所不同。由于海上航行中的人们都面临着海难、海盗抢掠、传染病等各种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的危险,因此产生了对奴隶的保险后不久,就出现了对船长、船员也实行人身保险。到16世纪,开始了对旅客的人身保险。

这一时期,人身危险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并被试图通过正规的保险手段来防范。人们开始对死亡、疾病、伤残、年老等各种人身危险提出挑战。最先提出人寿保险的是英国伦敦公民及市参议员查理·马丁(Richard Martin),1583年6月18日,他为一位名叫威廉姆·吉明(William Gybbons)的人投保了保单期限为12个月、保额为382.33英镑的人寿保险。这张最早的人寿保险单由伦敦皇家交易所保险行会的16名商人共同签发。

2.人身保险的发展

(1)公典制度与年金制度

近代,许多人都对人身保险业务做了很好的尝试和促进。例如15世纪后半期,意大利北部及中部城市出现了一种慈善性质的金融机构。为对抗当时犹太人的高利贷,该机构面向一般平民提供低利率贷款。机构资金来源于捐赠,但由于后期经营限于困难,机构开始吸收资金存款,存款者在最初一定期间内不计利息,只有经过一定时期后方可获得数倍于存入本金的本利。比如父母在女儿出生之际向公典缴存一笔金额,待女儿结婚时(18年以后)即可领取10倍于当初缴存的金额;但若该女未达18岁即死亡,或没有结婚,当初缴存的金额则归公典所有,这种制度就是有名的公典(Mount of Piety)制度。公典制度对人身保险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16世纪中叶,德国纽纶堡市市长布鲁修耶尔(B·Bolzano)创立了类似于公典制度的儿童强制保险,其办法是子女出生后,父母每年缴纳定额的保费,待到子女成年后,将获得数倍于本金的给付。此后,乔治·奥布雷特(J·Obrecht)在其故乡斯特拉斯堡大学写出了人身保险方案。但是他们的方案因为得不到大多数人的支持和赞成,都没有真正获得成功。

这一时期的人身保险活动还出现了许多投机行为,一些人为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死亡,投保人就可以领取一笔数额可观的保险金。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他人的生死进行赌博,严格意义上并不能视为保险,而且容易发生道德危险,甚至发生了投保人谋杀被保险人的事件,严重影响到被保险人的生命,所以很快就被政府禁止,并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具有保险利益,必要时还要经被保险人的允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在近代人身保险形成过程中,年金制度的作用也是举足轻重的。年金买卖在中世纪就已开始实行,十六七世纪在英国、荷兰最盛行。以人身年金保险创始人而著称的当属意大利的洛伦佐·佟蒂(L·Tortine),他在1656年起草完全成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30年后,法国的路易十四为解决财政困难而推行佟蒂法。“佟蒂法”其实是一种类似于养老年金的保险制度。它规定在一定时期以后开始每年付息,对年龄组越高的给付越多。当认购人死亡后其利息在该组的生存者中间平均分配,直至该组认购人全部死亡为止。尽管有许多不足之处,“佟蒂法”毕竟引起人们对人寿保险的关注和生命统计研究的重视,佟蒂本人在保险史上因之而闻名。

(2)人身保险计算技术的发展

17世纪初,伦敦流行疫病,各教区每周公布死亡人数的记录,英国数学家约翰·格兰特(John Graunt)对这些记录进行研究,于1662年发表了关于生命表思想的论文。荷兰数学家约翰·德·威特(John De Witt)认为当时的年金价格计算不尽合理,于是着手进行改革,于1761年完成了“生命年金的理论”并依据人的死亡概率计算出年金的现值。

对生命表贡献最大的是英国著名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爱德华·哈雷(Edward Hally),也就是哈雷慧星的发现者。1693年他以德国布勒斯劳(Breslau)市1687-1691年居民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选用先进的方法,通过实地考察,较精确地计算出各年龄人口的死亡概率,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发表了生命表。这是第一个根据实际统计资料编制的完整的生命表,在人身保险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到了18世纪初,数学家托马斯·辛普森(Thomas Simpson)主张人寿保险费应按不同的年龄分别计算,并以伦敦市民的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生命表。

关于生命和生命年金理论的研究为寿险精算技术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这使得保险技术日益精确,保险经营不断科学化,近代人身保险制度在几代人努力之下逐渐形成。

(3)近代人身保险制度的建立

人身保险制度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日渐成熟。近代人身保险的发源地是当时资

本主义经济最发达的英国。1699年,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组织——孤寡保险社。18世纪时盛行一种被称作福利社团的组织。凡参加组织的成员死亡之后其家属均可获得事先约定的金额,而这笔费用由生存的成员分摊。到1720年,类似的组织在英国已有50家左右。英国的保险实践很快地被美、法、荷、德、日等国所借鉴,人身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

但在此过程中费用的分摊却引致了“逆向选择”(anti-selection)。老年人的死亡可能性高于年轻人,但参加保险的人负担的费用却彼此相同,所以要求加入社团的老年人越来越多,而年轻人则纷纷离去,这对福利社团有非常不利的影响。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有些社团于是规定参加者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1756年,詹姆斯·道德逊(James Dodson)教授因为已经46岁而被福利社团拒之门外。他对此十分不满,认为福利社团目前的经营不利,是由于保险费的计算不科学,成员负担费用不合理造成的。如果年龄大的人按照高死亡率而缴纳高保费,就理当接受他们的投保,何况这些人正是最需要保险保障的。于是他按照托马斯·辛普森的理论,根据哈雷编制的生命表计算出了各年龄组的人投保死亡保险应缴纳的保险费。这种依据被保险人每年死亡危险测算的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自然保险费”,也叫做“危险保险费”。人的年龄越大,死亡概率越高,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也就越多。所以投保死亡保险的人,随着年龄的增加所需缴纳的保险费会逐年增加,但到了四五十岁以后,保险费更会急剧增长,大多数老年人就会因为无力负担高保费而不得不退出保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詹姆斯·道德逊又提出了“平准保险费”的理论。这首先就将定期死亡保险的期限由一年改为二三十年甚至更长,又要求投保人在此期限内每年只需缴纳相同数额的保险费,避免了每年调整费率的繁琐。当然,前期,平准保险费高于自然保费,高出部分由保险人代为生息、增值,在保险期限的后一阶段,平准保费低于自然保费,不足部分就由以前超出部分及其所生利息弥补。詹姆斯·道德逊的“平准保险费”理论对于人寿保险费计算技术的提高以及人寿保险经营的完善是一个重大的贡献。

1762年,辛普森在英国创办了公平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The Society for Equitable Assurance on Lives and Survivorship),又称“老公平”。这家保险公司第一次根据生命表,采用了平准保险费的理论科学地计算保费,在保险单中还出现了关于缴纳保险费宽限期以及保险单失效、复效的规定。该公司集前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之大成,其创立使人身保险的业务经营建立在科学的数理基础之上,朝着正规化的方向发展,实现了保险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真正对等,因此这家保险公司的创立被认为是近代人身保险形成的标志。

2.3 现代人身保险的发展[1]

2.3.1 现代人身保险在英国的发展

英国是世界人身保险的发源地。1762年英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的创办,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端。1774年,英国通过了《英国人寿保险法》,成为英国人寿保险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其中规定:“这是管理有关人寿保险的法令,除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有利益关系者外,其他人都不得办理这种保险。”从而有效遏止了投保人替与自己无利益关系的人投保人寿保险后,谋杀被保险人的行为。

从18世纪末开始,英国人寿保险有了更大发展,一大批新的保险公司不断出现,如威斯敏斯特保险社(1792年)、鹈鹕人寿保险公司(1797年)、节俭人寿保险公司(1806年)、太阳人寿保险公司(1810年)。但这些公司的寿险业务的服务范围狭窄(主要是贵族、地主、富商、军官及自由职业者)。1845年相互人寿保险协会会长估计当时英国2500万人口中,只有不到10万人与人寿保险公司打过交道,人寿保险并未普及到大部分普通人。19世

纪中期,英国人寿保险公司开始通过保险代理处和设置分支公司来扩大普通寿险业务。

英国是最早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工业革命产生了工人阶级。由于这些工人没有疾病、死亡和年老后的经济保障,更没有购买普通寿险的经济能力,1854年英国下议院经过社会调查,建议为低薪阶层解决保险问题。此后,伦敦谨慎保险公司首创简易人寿保险[2],这种保险由保险代理人每周上门收取一次保费;被保险人死亡后,由保险公司给付金额不高保险金,以提供丧葬费并维持死者家庭的短期生活。19世纪后期,简易人寿保险吸引了无数低收入者投保,并流传至其他国家。与此同时,英国还出现了承保雇员的团体人身保险计划,保险费从团体各成员的工资中扣除。19世纪80年代,团体人身保险计划仅占所有签发保险单的19%,而到1900年这一比例高达47%。20世纪30年代,英国实行了团体养老金保险计划,进一步推动了英国人身保险的发展。

19世纪中期,英国还推出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48年铁路旅客保险公司开始办理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1885年设在爱丁堡的疾病和意外保险工会开始办理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后来又推出了永久健康保险,被保险人经体检合格后方可签发保单,承保至规定年龄(如退休年龄)。

在人身保险监管方面,1844年英国政府曾制定股份公司法,着手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但效果不明显。于是在1870年英国又通过了人寿保险公司法,该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实行账务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从而将寿险公司的经营引向正轨,并标志着英国人身保险制度走向成熟。

2.3.2 现代人身保险在美国的发展

英国创立的人身保险制度首先传向的是德国和法国,后来才传入美国,但在美国的发展速度却十分迅速。在发达国家中,美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过程是比较完整的,有较强的代表性。

19世纪以前,美国的人寿保险是由个人或合伙经营的保险业者承保的水险业务的附带险种。美国第一个提供死亡保障的是1759年在费城教会会议上成立的长老教会牧师基金。该基金为长老教会中的死亡牧师遗属给付终身年金,给付额按缴费期限的长短来确定。美国第一家经营人寿保险的股份公司是1794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的北美洲保险公司,其经营普通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但该公司在头5年只签发了6份人寿保险单,1804年其寿险业务中止。

17世纪初,美国开始科学地计算人寿保险的保险费,较英国晚半个世纪。1809年,美国第一家商业性人寿保险公司——宾夕法尼亚人寿和赠与年金保险公司成立。该公司要求投保人填具投保单,并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保险费随年龄的增加而增加,保单大多为定期寿险,同时也有少量终身寿险。1818年成立的麻萨渚塞州医院人寿保险公司和1830年成立的纽约人寿保险和信托公司也经营寿险业务,但业务量有限,后者还因最先采用保险代理人制度而闻名。1836年成立的费城吉拉德人寿保险、年金和信托公司推出了分红保险。

随着美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人寿保险的需求不断上升。相互保险公司的出现更是推动了寿险业务的发展。1840~1850年间成立的大部分寿险公司都采用了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其中较著名的有纽约相互人寿保险公司(1842年)、新英格兰相互人寿保险公司(1843年)、新泽西相互福利人寿保险公司(1845年)。后来一些股份人寿保险也通过退股改制为相互保险公司。例如1859年设立的美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于1925年变为相互保险公司;1868年的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于1915年变为相互保险公司(现为美国第二大人寿保保险公司)。

推动美国人寿保险迅速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是与雇员福利有关的团体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的出现。1925年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了美国第一份团体养老金保险,1911年公平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了美国第一笔雇员团体人寿保险业务。此后,团体人身保险在美国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的比例逐年递增。1928年美国谨慎保险公司还首创了信用人寿保险业务。

美国的健康保险开始于19世纪60年代,当时的健康保险并不是独立的险种,而是作为其他人身保险附带保险责任。直到1929年,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才开始作为独立的险种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健康保险得以迅速发展。到50年代中期,美国已有7700万人购买了住院费用保险,6000万人拥有手术费用保险,2100万人有手术费用和医生诊治保险。这一阶段,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虽然为成千上万人提供了健康保险,但他们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却仍然是营业经验。20世纪60~80年代是美国健康保险业飞速发展的年代,商业保险公司开始为大众提供大金额的综合医疗保险,并使用精算技术确定保费。这一阶段,统筹医疗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二战以来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始终是世界头号保险大国。战后初期,美国的保险收入占世界保险费收入的86.5%;到了1984年,这一比例下降为50.9%,但仍居世界之首;直到1995年,美国寿险总保费收入为2645.1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的21.39%,略低于日本,名列第二位。二战以来,无论是就美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数目、资产总额,还是就寿险的有效合同数,都有很大发展。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从1950年的649家增加到1991年的2105家,1988年曾达到国2343家,是世界寿险公司数目最多的国家。寿险公司的资产总额也从1982年的5675亿美元增加到1992的16143亿美元。总体上,美国的寿险公司主要由股份公司和相互公司组成,其中约95%是股份公司。相互公司一般历史较长、规模较大,其资产总额占43.8%。

2.3.3 现代人身保险在日本的发展

日本的人身保险业是明治维新后从欧美引入的。1881年日本第一家寿险公司——明治生命保险公司成立,1887~1896年间又先后设立了帝国生命保险公司(1888年)、日本生命保险公司(1889年)等20家人寿保险公司;1900年日本实行保险立法,使日本的人身保险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同时,一些外国保险公司也开始进入日本寿险市场。1902年日本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第一生命保险公司成立。1916年又实行了简易保险法,即允许邮局办理无体检、每月缴付保费的简易人身险。

二战前,日本的人身保险已获得长足发展,其中1931年保费规模达100亿日元,1940年达300亿日元。二战以后,伴随着日本经济增长的奇迹,人身保险业也经历了六、七十年代的高速发展期。到1995年,日本人身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已达5104.5亿美元,占世界份额的41.28%,居世界首位。日本的人寿保险市场由私营寿险公司、邮电部寿险局和各种类型的保险合作社三大系统组成。截止1992年3月底,日本共有30家私营寿险公司,其中国内公司27家,外国分公司3家,中外合资5家。在27家国内公司中,相互保险公司有16家,股份联合公司11家。与美国相比,日本寿险公司数量不到美国的2%,但寿险保费收入却超过美国。

90年代以来,日本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局面。主力险种由原来的定期保险改为终身保险;个人年金市场扩大,多样化的年金险种出台,其中变额年金最受市场欢迎;医

疗保障得到发展;女性人寿保险的投保率大为提高,各种适应女性的专用险种不断得到开发,繁荣了人身保险市场。

从英、美、日三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历史看,现代人身保险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发展,人身保险也出现了持续高速增长的局面,增长率超过了财产保险和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原因之一在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之后,对未来安定生活的需求上升,加上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个人对人身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其二,为了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团体人寿保险和公司养老金计划成为了雇员福利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安定社会生活和为经济发展筹集资金的作用,各国都采取了优惠政策以鼓励人身保险业的发展。

2.4 世界人身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2.4.1 世界人身保险业的现状

虽然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形成要晚于以海上保险为代表的财产保险,但在世界范围内,人身保险业从开始经营之初就一直保持着稳步增长的态势,并最终超过财产保险而成为世界第一大险。

1.保费收入发展状况

自1987年世界人均寿险保险费收入在总量上第一次超过财产保险费收入后,这种超出状态就一直保持至今,并保持着良好的增长态势。据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发表的最新统计报告,2000年全球保费收入达到24437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6.6%;其中,寿险保费收入达15213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9.1%,这一高增长率是过去10年间平均增长率的两倍。其中,西欧的寿险市场的增长速度已连续三年保持两位数,2000年达17%;北美的寿险业增长速度7.8%;日本在经历了1998和1999年两年的经济衰败后仍然仅有微弱的增长,处于人寿保险业的严重低迷时期;而新兴市场则仍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东欧市场甚至创下了高达35%的增长率。从市场份额来看,全球的寿险市场仍然主要集中在北美、西欧、日本及大洋州,这些地区在全球共占有90.7%的市场份额。

从保险深度[3]和保险密度[4]的角度考察,人身保费收入的差异体现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人身保险深度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在人身保险发达的国家,不仅保费收入高,而且人身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大,人均负担保费高,人身险保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2000年,寿险保险深度较高的国家有南非和英国,其保险深度均在10%以上;而最低的国家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其保险深度几乎为零,双方差距之大由此可见一斑。2000年,寿险保险密度最大的两个国家是日本和英国,分别达到了3165.1美元和3028.5美元,其他工业化国家的保险密度也在1200美元至2500美元之间,而发展中国家的寿险保险密度几乎都在100美元以下。

2.险种现状

人身保险的险种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主要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人寿保险为例,又有短期死亡保险、定期生存保险、终身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普通人寿保险、简易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多种。人寿保险占有传统重要地位,但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长很快。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已超过寿险,而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也已达到寿险的2/3。就人寿保险而言,普通寿险稳步增长,团体寿险高速增长,简易寿险则逐步萎缩。

同时年金保险的迅速增长超过了死亡保险,说明人们越来越重视生存保障,尤其是年老时的生活保障。分红、投资连结类保单的增长速度在80年代中期以来也增长较快,说明不少人将投保人寿保险作为投资手段之一。2000年全球寿险业之所以有如此高的增长率,原因之一就在于美国及西欧的个人养老年金需求上升,同时2000年中期股票市场的上扬带动了投资连结类保单的热销。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世界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技术日新月异和自然灾害频繁、环境污染加剧等的背景下,新的保险需求不断产生。在需求的带动下,新险种大量涌现,并且发展很快。比如,日本推出了严重慢性疾病保险,美国推出了“变额保险”,英国甚至还推出了“疯牛病保险”,并获成功。甚至针对全球变暖的情况,许多寿险机构也推出了相关险种。近几年来,随着恐怖活动频繁、社会治安问题严重,还催生了绑架勒索保险。总之,一旦产生保险需求,就会引发险种创新,需求已成为诱致新险种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3.组织机构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人身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专营公司经营或由兼营寿险和非寿险的综合性公司经营。此外,非寿险公司也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有些国家保险公司数量多,分工细,存在着专营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一般的人身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相互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对投保人而言,选择投保时主要考虑险种、费率、分红等情况,公司的性质倒并不十分重要。所以目前两种公司的数量也都还不少。

20世纪80年代以前,很少有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购并行为。 80年代以来,特别是90年代后,全球涌现出许多国内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兼并与收购事件,以及跨国之间的各国保险公司的联盟、收购或者合营。同时,许多人寿保险公司还购买银行、证券经纪公司或者财产保险公司。随着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职员也在不断增加,况且人身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从业人员远不止寿险公司的职员,还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以及其他辅助服务人员。同时跨国大保险公司的国际化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国际性发展都显示着:一个庞大而繁荣的人身保险市场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并稳步发展着。

4.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高、知识面广

人身保险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险种开发到承保、理赔、防灾防损无不需要专业化人才。因此,保险机构十分重视人才的引进,并把专业化人才看作事关自身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内部员工,保险公司经常对其进行各种专业培训,这种培训尤以承保、理赔和财务人员为重点,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保险机构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必须要有相应的的学历和资历。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专业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要经过专业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提高了保险机构的经营水平,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由于人身保险涉及的方面越来越广泛,要求现代的保险从业人员善于在变化的环境中精通各种相关的技术,尤其随着操作技术日趋细化,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技术素养和知识面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4.2 世界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1.世界人身保险市场全球化的趋势

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决定了开放的必要性,促使全球市场一体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服务的保险业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全球化的趋势。而通信、信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为实现一体化创造了技术条件。以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深刻地影响着经济政治生活以及人们的生存方式。在高新技术的推动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作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人身保险业,自然也受到了巨大影响,全球化的趋势开始出现。全球化意味着地理位置对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监管部门和客户越来越不重要了。导致人身保险全球化的本质原因在于客户保险需求的全球化,全球化的公司希望能在世界范围内安排其保险计划;而保险人出于自身的原因,也迫切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和开拓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这一背景下,近10年的人身保险业加快了国际化趋势,通过国际间的保险资本运作、战略联盟等多种方式,出现了许多国际化的保险集团,尤其是将大量保险保险资本投入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范围内为顾客提供全球化的人身保险服务。

保险资本和服务的国际化导致了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要求,其核心是要解决监管的协调化和相互认可问题;而7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更波及了保险业。无论是过去对保险业采取严格监管的国家还是采取相对宽松监管的国家,为了适应世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都开始放松对本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放松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放松对保险机构设立的限制放松利率管制、放松对险种的监管;保险监管开始从事前监管为主向事后监管为主、由合同条款和价格监管为主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转变。

发展中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也做出了努力。在保险领域,它们积极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中国、印度、东盟国家以及智利、阿根廷、委内瑞拉等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开放了本国保险市场,以吸引外国投资者。1995年,全球多边金融服务协议达成,这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的90%都将开放。国际化趋势也伴随着国际竞争的激烈化,这又从某种角度上促进了下面这一趋势。

2.人身保险规模大型化的趋势

为适应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国际金融保险业开始了空前的资本流

动,大合并、大重组,其目的无非是在金融保险服务需求多样化、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上占据一席生存空间。规模的扩大一方面体现在保险标的的价值越来越大,巨额人身保险增多,另一方面则体现在从事保险的机构越来越多。保险标的价值的增大与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新技术的运用使得各种机器设备越来越复杂、精细,价值也越来越高。同时危险的影响面由于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日益紧密也越来越大,因此巨额保险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的规模日趋庞大。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从而加速了保险机构之间的联合与兼并。19世纪初,全世界只有30多家保险公司;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全世界保险公司的数量增加到过万家。在面临全球化竞争的情况下,许多公司开始进行广泛的合作。竞争与合作呈现出一种相互推动的态势。近年来,合作进一步演化成保险企业之间的并购,保险市场的并购案件显著增多,保险机构呈现大型化的趋势。1996年7月,英国的太阳联合保险与皇家保险宣布合并,成立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一举成为英国第一大综合性保险公司。1996年11月,法国巴黎联合保险集团与安盛保险进行合并,成立保险集团。新的保险集团(以账面价值为准)世界排名第二,欧洲排名第一。而据《日本经济新闻》2002年1月24日报道,日本明治生命保险公司和安田相互生命保险公司已经同意在2004年4月进行合并,合并后的资产总额将达到大约26.85万亿日元(约合2020亿美元),从而成为日本第三大人寿保险集团。这些合并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另外,在保险中介市场上,并购活动也呈增多趋势。并购案频繁,保险机构日趋大型化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巨额保险日趋增多,小型保险机构有限的财力与技术局限已越来越难以应付这一形势,只有实力雄厚的大型保险机构才有能力抵御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实现稳定经营的目标。

(2)保险市场的开放与自由化使保险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费率管制的放松又促使保险费率不断下降,而保险公司通过并购而形成的新的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削减重复的投资、实现规模经济等各种手段来降低成本,保证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3)通过并购,能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扩大经营范围,提高新公司的声誉和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力。

3.保险业内兼业经营的趋势

综观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其经营模式可分为三类:混合经营、分业经营和兼业经营。在保险发展初期,大多数国家采用混合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混合销售产、寿险。这样做节约了销售成本、提高了利润水平,其不利之处在于产、寿险混在一块经营,业务混杂,费用互相分摊,亏损互相弥补,难以体现出各险种的经营效益。当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各国都摒弃了混合经营的模式,采用分立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的特点就是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这就克服了混合经营的缺点,因此说,分立经营从当时的经济环境来说是一个更成熟的模式。

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下,人们又对财、寿险联合经营产生了兴趣。必须指出的是,兼业经营和混合经营是不一样的,在兼业经营模式下,一个保险机构可以同时经营产、寿险

两种业务,但两种业务的财务核算是分开的,经营管理是独立的。

具体说来,兼业经营有以下优点:首先,保险机构可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员和设备,把经营成本降到最小;其次,保险机构通过财险危险周期和寿险危险周期的综合管理,可降低经营危险;第三,在兼业经营模式下,可以充分利用销售网络,销售人员可同时销售财险和寿险。

当然,兼业经营对管理水平要求更高,并且在这种模式下,监管的难度很大,对一个不发达的保险市场来说,采用兼业经营模式未必合适。

4.人身危险变化的趋势

21世纪,经济集中度和关联度的提高,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已经和正在给国家和人类带来了日益严重的危险。一是自然环境发生了变异,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在满足了人们对基础设施、交通、文化和各种消费品需求的同时,还导致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也越来越频繁、激烈,地震、洪水、风暴等巨灾发生的数量越来越多,人员伤亡和损失也越来越大。二是人文环境发生了变化,人口爆炸使得一次灾害事故导致的损伤大大增加;生活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使人类的预期寿命和生活质量得到极大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世界性的老龄化问题,加重了医疗、护理等方面的费用。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01年9月11日发生在美国的恐怖主义袭击事件,不仅导致了大量的人员伤亡,更向国际保险界提出了如何应对此类人身危险的全新课题。

和历史及传统认识相比,人身危险及人身危险管理的内容正在发生着变化,当今的保险人开始从世界的、动态的角度来全面理解人类所面临的人身危险,寻求不同于传统方法的新人身危险管理方法。为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与环境,全球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政府保险机构及民间保险组织已经在综合危险管理非传统危险转移工具的开发、财务风险控制、新型人身保险险种的设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人身保险的保障范围也已经由传统意义上的纯粹风险转向非纯粹风险,对未来人身保险业的理论基础和技术将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5.保险创新的趋势

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人身保险业就开始了不断的创新,推动了人身保险业迅速发展。60年代出现了真正意义下的自保公司,70年代荷兰人首创的银行保险后迅速风靡全球,80年代出现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等创新型产品,90年代则出现保险证券化与大量新型风险转移工具都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只有不断地在经营理念、保险产品、组织形式、管理技术、客户服务、营销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人身保险业才能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中获得可持续发展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险企业也才能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并获得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6.保险营销从产品导向型转向顾客导向型

同其他产业和服务业一样,人身保险业在其发展的初期也遵循产品导向的经营理念,即保险人能经营什么、适合经营什么就经营什么产品。到二战结束,这种经营理念已不适应经济的发展速度和人们的生活水平。尤其是在近二、三十年,人身保险需求出现了多元化和个

性化趋势,人们对新型保险产品和新型保险服务的需求不断涌现。为此,国际人身保险业努力改变经营理念,开始实施以市场为中心、以顾客需求为中心的战略。从而,新的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层出不穷地推出,例如个人寿险推出了利率敏感型保单、投资连结类保单。与此同时,市场竞争使得保险业面临的价格压力也越来越大,保险人越来越重视非价格的竞争,努力在保险经营上积极创新,力求在保险技术和保险服务上吸引顾客。这种理念将会更快、更深入地遍及世界,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

7.金融融合经营的趋势

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情况,但由于当时经营管理能力与监管能力不足,导致了行业的混乱和社会的动荡,各国相继禁止了这种做法。但近年来一方面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联合有利于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方法不断改进、监管能力不断增强,出现了三业融合经营的情况,并有不断增强的趋势。需要注意的是,融合经营不同于混业经营,在融合经营模式下,一个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同时进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多种业务的联合经营,但不同业务间的财务核算是分开的,经营管理是独立的。为顺应这一历史潮流,1999年11月美国正式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取消了对金融业融合经营的限制,建立了一套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间进行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金融体系。与此相呼应的是英国、日本等国80年代以来出现的以分业经营向融合经营转变和从严格监管向放松监管转变为基本特征的金融改革。因此在提高技术性监管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放松对人身保险业开展其他金融服务来延长自身服务的价值链,是金融企业在市场竞争到一定阶段必然要寻找的一条提高利润空间的道路。

在实践中,银行与保险的融合经营发展尤为迅速,在西方国家甚至因此而出现了一个新的单词:bancassurance,即银行保险。银行保险涉及的领域多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则较少见。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不易为大众所接受,不易于推销,银行保险业务收入中财险保费收入所占比例最高也不会超过20%,一般仅为5%到10%。银行保险是在欧洲金融、税法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诞生的。在80年代萌芽时期,银行保险只意味着在银行的柜台销售人寿保险产品。如今,银行保险所涵盖的内容越来越广泛。狭义的银行保险只是寿险公司通过银行出售寿险产品、年金及其他投资产品。广义的银行保险则包括:银行通过其寿险分公司向自己的客户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寿险公司向自己的客户出售其下属银行的银行产品;寿险公司下属的银行向不属于寿险公司的客户出售银行产品;寿险公司通过经纪人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由此可见,银行保险已由当初保险公司产品流向银行这一单向渠道发展到银行与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流动。银行与保险均可拥有另一方的分公司,形成银行、保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银行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银行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设计和销售保单。如法国农业银行早在1986年就成立起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寿险业务;2)通过并购来实现混业经营。如澳大利亚的康联集团为实现混业经营,在1995年并购了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州立银行,成立“保险银行”集团,其业务范围包括保险、金融、投资等领域;3)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这种机构往往以控股公司的形式控制不同的子公司,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如1998年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保险公司合并为大的花旗集团,同时经营不同的业务。欧洲银行保险较发达的国家,其通过银行保险实现的保费收入已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60%;而一般的国家该比例也在20%到35%之间。2000年,通过银行销售的寿险保单在法国为60%、荷兰为39%、西班牙为40%、比利时为40%、英国为28%、意大利为30%、德国为14%。可见,银行保险已成为现代人身保险业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虽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制度,但银行与保险业的合作在一两年前就已零星出现,进入2000年以来银保合作更为频繁[5]。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首当其冲受到冲击,国内保险公司单靠原来的传统方式去竞争已无法满足需求;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联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合作机制十分重要。

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的相互融合除了有相类似的动机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保险资金进入证券资本市场引致的融合经营,而且这种融合越来越成为保险公司弥补由于保险市场激烈竞争所致费率下降、利润减少乃至亏损的重要手段。而更进一步则是保险公司利用其保险资金投资于金融业以外的其他产业,实行全方位经营。因此如何根据保险资金自身的特点在保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获取最大的利润成为现代人身保险必须面对的课题。

8.人类基因工程对人身保险业的挑战和机遇

基因是有遗传效应的DNA片断,人类遗传物质就是DNA,其总和就是人类基因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基因技术也得到不断突破。危害人类的5000多种遗传病以及与遗传相关的癌症、心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关节炎等等等都可以得到早期诊断和治疗,基因制药将为人类的健康和长寿发挥神奇的功能。但人类遗传基因信息的破译也将破环人身保险的经营基础。由于保险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危险管理手段,人身保险则是被保险人对自己的疾病和生命长短的不确定而寻求的保险保障,保险人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并基于对人身危险总量的科学预测,对被保险人的个别危险进行测算而设计出保险产品。人的疾病、生命与基因直接对应,人类基因密码的破译正可揭示出人类基因密码所蕴含的相关信息,而且基因技术还可改变人体的生物钟、延长人的生命。因此,将来人寿保险公司在制定生命表时就必须考虑基因工程对未来人们的生死存亡概率的影响因素。

9.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巨大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信息技术和国际互联网引发了人身保险业的一场新革命,保险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已为越来越多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机构所重视。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人身保险业务将更多地使用电子计算机从事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在发达国家,总分机构之间实现了联网,又借助通讯设备,就使得保险公司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可以预计,未来的业务管理电子化程度将越来越高,更多地代替手工劳动。而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发的保险业电子商务模式,例如保险公司网站、网上保险超市、网上金融超市、网上风险交易市场及网上风险拍卖市场等,体现了真正以顾客为中心的商务模式。可以预见,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及普及,保险业电子商务还将出现今天不敢想象的新商业模式。

2.5 中国人身保险的发展史

2.5.1 中国古代的人身保险思想与萌芽

我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预先提存后备、养老恤贫、互助共济以保生活安定的思想。据记载,早在公元前3000年,我国一些商人在扬子江的危险水域运输货物时就采用了分船装货的办法,即将每个人的货分装在数条船上,如有某只船遇险,每人只受到部分损失,这就体现了“分散危险”的基本保险思想。而孔子所提的“耕三余一”更是典型的提存后备的思想。他认为每年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连续三年就可存足一年的粮食,不断进行,连续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便可达到太平盛世了。《礼记》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一段话更明确地提出了养老扶幼、互助共济、谋求经济生活安定的美好愿望。

与我国早期保险思想相对应的是古代仓储制度,保障社会安定,正是所谓的“积谷防饥”。中国处在季风性气候条件的影响下,经常发生水旱灾害,而分散的小农经济自身难以消化灾害的损失,因此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都极为重视农业生产和仓储备荒,这也是我国自古以来始终以农业为支柱的社会政治经济影响的结果。荀子指出:“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岁虽凶败水旱,使百姓无冻馁之患”,“知其贫富,勿使冻馁,则民亲矣”。面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重大影响,赈济问题成为历代君主必须考虑的头等大事,由国家出面,把部分社会剩余产品(主要是粮食)积蓄起来,遇到灾荒年份便分发给灾民,以渡过难关,保持社会的稳定。因而自周朝开始,与赈济相关的仓储制度便逐渐发展起来了。依历史顺序,古代中国的几种典型的仓储制度分别为:(1)委积,这是周朝发展起来的一种仓储制度,少量为委,大量为积,是指储蓄的意思。周朝是中国古代重农思想的起点,武王向周公问政时,周公指出:“送行逆来,赈乏救食,老弱疾病,孤子寡独,惟政为先,民有欲蓄。”根据《周礼》的记载:“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由此可见,周朝已经着手建立分层次的各级仓储制度,既有平时的扶助,又有凶荒年份的大规模赈济,各级仓储的不同功能和作用都有明确的规定。(2)常平仓。汉朝时,宣帝采用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的主张,建立起常平仓。即在丰收年景粮食价格较低时,国家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大量收购入库,以免谷贱伤农。而在欠收年景,国家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大量抛卖,以平抑粮食价格。同时,常平仓中的粮食又可备赈。这样,常平仓在功能和作用上比委积大大前进了一步,它不仅有了社会保障和救济的性质,而且起到了平抑市场价格、保证农民收入稳定的作用。在自汉以后各朝各代中,建立常平仓者甚多,但是常平仓的缺陷也十分明显,它的资金来源于各级官府的财政收入,当财政收入难以维系时,常平仓的作用就大打折扣了。(3)义仓,义仓也源于汉代。而且自汉以后,各朝均有义仓设立。义仓不同于常平仓之处在于常平仓通常是运用官府的资金来进行粮食和实物的囤积、买卖和赈济,而义仓则是在官府的组织下,按人头和田亩抽取费用,后世逐渐发展为民间自愿交纳,自行管理。义仓比常平仓的先进之处,就在于更广泛地动员广大群众的力量,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通常年份收集粮食和实物,为荒年提供救济。义仓的缺陷在于:原先的按人头或按亩强征,实际上是变相的增加赋税,农民负担沉重。同时义仓经常为官吏移用,民间的仓储转为官府的仓储,老百姓得不到利益,官府把举办义仓作为一种敛集民间资财的办法,只见其入,未见其出。缺少必要的监督,使义仓的社会救济功能难以发挥。(4)广惠仓,广惠仓也是一种古代实物形式的后备仓储制,主要集中于宋朝。宋仁宗嘉祐年间,由枢密使韩琦奏请设立。将每年征收上来的税米部分贮藏于仓,以备平时扶助老、弱、病、

残者。这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实践“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政治理想。广惠仓与义仓的不同在于它是由官府赋税出资的,主要用于平时扶助老、幼、贫、病,这是它与长平仓的不同之处。

此外,为了应付各种人身危险,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民间还曾流传着名目繁多的丧葬互助组织,如长生会、老人会、葬亲会等,入会者相互约定,当入会者本人或其长辈亲属死亡时,其它入会者要各出一定的金钱,作为丧葬费用。

2.5.2 中国人身保险的出现与发展

我们已经知道保险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只有商品经济达到一定程度,近代保险制度才脱离了原始的一般形式而进入了经营阶段。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也是这样。我国虽然早在古代就萌芽了养老恤贫、互助共济的人身保险思想,民间也出现了各种丧葬组织,但由于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一直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人们还只是依赖家庭成员之间、亲戚邻里之间的互助以及民间借贷来应付人身危险,没有形成规模经营的近代人身保险机构,因此常有人说“保险”是“舶来品”。的确,中国的近代人身保险的历史是与近代中国的屈辱、抗争、探索的历史密切相关的。

1.近代人身保险制度进入中国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政治军事势力的入侵,各种经济文化势力也纷纷入侵我国。在华的外国人逐渐增多。1884年英国殖民者首先在上海设立了永福和大东方两家人身保险公司,其后又有美国的联邦、友邦人寿保险公司以及加拿大的永明、永康、宏利等人寿保险公司相继成立。这些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开始只承保在华的外国人,后来也逐渐接受中国人的投保。

当时的外国保险公司基本上是由洋行投资设立的,也有的吸收了部分华商股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因为中国没有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独占整个保险市场,无论是海上保险、火灾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设立,一方面将近代西方的保险业带进了中国,另一方面,也赚取了大量的超额保险利润。

2.民族人身保险业的产生与形成

由于寿险公司获利较多,所以中国人也尝试着开始经营。最早的华资寿险公司是成立于本世纪初的福安人寿保险公司。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民族经济得到了初步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看到了保险经济的重要性,认识到中国保险市场的重要意义。为了适应航运业的发展,挽回民族权利,1865年到1912年,我国在上海设立的水火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约有37家(部分总部设在香港、新加坡等地,在上海设有分支机构),其他城市设立的保险公司约6家,共43家,民族保险业基本形成。其中人寿保险公司有华洋永庆人寿公司(香港注册)、上海元康人寿、上海永宁人寿公司(香港注册,中外合资)。在此期间,也出现过华安人寿、允康人寿以及延年人寿保险公司等华资寿险公司,但大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业务难以发展,先后歇业倒闭。

1907年,徐锐起草了《保险业章程草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保险法规。1908年10月,清政府派员参加万国保险公司会议,标志着中国民族保险业初步形成。

3.中国近代人身保险思想

鸦片战争后,我国一些有识之士开始从西方国家寻找“富国强兵”之策。从洋务运动、太平天国、“康梁变法”到辛亥革命,都试图用西方先进的思想、制度来改变、摆脱中国挨打受辱的局面。在此期间,外国的人身保险思想也被介绍到中国,魏源、洪仁玕、郑观应、王韬等人著书立说,介绍外国的人身保险制度,阐述各自的保险观,对我国民族人身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起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魏源是我国介绍西方保险的第一人,在他的《海国图志》中用了较大篇幅介绍了英国货物运输保险的办法。他把“保险”译为“担保”,将其中的“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译作“命担保”。

洪仁玕在《资政新篇》的“法法类”中提出开办银行、保险,以利国利民。他提到“外国有兴保人物之例……凡屋宇、人命、货物、船等防于水火者……先与保人议定,每年纳银若干……失物则己不致尽亏……若失命,则父母、妻子有赖”,介绍了西方开办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及其承保范围与保险责任、投保方式以及保险的作用与意义。

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有“保险”一节,他认为保险的原理“不过以一人一身之祸派及众人……”介绍了保险的分散危险、组织经济补偿的职能。他对保险的介绍比较系统和完善。

王韬著有《韬园尺牍》,在该书中他肯定了保险的作用,力主自办保险公司,维护民族利益,还提出了经营涉外保险的思想,具有一定的预见性、超前性。

4.民族人身保险业的发展(1912-1937)

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族工商业得到了较迅速的发展,民族人身保险业也得到较大发展。1912年设立华安合群保险公司是早期华资人寿保险公司之一,其资金力量比较雄厚,经营也比较好,业务量比较大,是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随着国内各种大小保险公司的出现,中外保险公司竞争加剧,象华安合群这种较大规模的民族保险公司都纷纷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扩展业务。1925年,该公司在荷属东印度群岛的爪哇、巴东等12处设立分支公司,开展寿险业务,足以显示其经营之能力。

随着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机构逐渐由上海、广州延伸到其他口岸和内地。1933年7月、1934年4月中国保险公司和太平保险公司分别设了寿险部,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后因当时政府法令不允许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继改组为人寿保险公司。同时期,福州、天津、北平等地还出现了许多人寿小保险公司,业务层次多样,保险市场前景看好。

从1917年开始,天津、营口、上海、南京、汉口、重庆、昆明等地先后成立保险同业公会。

1935年,胡咏骐当选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主席,为加强同业公司组织机能、促进保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了大量工作。1932年9月,中华人寿保险协进会成立。1935年8月3日,中国第一个保险学术团体——中国保险学会在上海成立。这两个组织的诞生,对宣传、普及

保险知识,加强保险理论研究,推动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27年,国民党政府开始拟定保险法。1935年,颁布保险业法,立法院通过了“简易人寿保险法”,并命令邮政局办理。同年,国民党政府的中央信托局设立保险部,除经营政府、机关、国营公用事业的财产保险外,还经营公务员和军人的人身保险。

5.解放前的中国人身保险业(1937-1949)

“七·七”事变后,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民党政府撤退到西南、西北地区,形成战时大后方。战争的特殊条件刺激了人身保险的发展,但同时也受到战时环境的制约。这表现在:人们的人身保险意识普遍提高,但承保面因经济能力限制而不够广泛;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大量增加,但受到货币贬值的冲击;拓展了新的业务,但分保等依赖国际市场;保险立法和行业管理有进步,但得不到认真贯彻。当时大后方主要的人身保险机构有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邮政储金汇业局人寿保险处等,还有一些地方、民办的保险公司,具有一定实力。抗战时的上海虽然处于“孤岛”时期,但在爱国人士的共同争取下,民族人身保险业得以保存并继续发展。与此同时,日本侵略者以我国东北为其侵略基地,曾在伪“满洲国”设立满洲生命保险会社,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但是“国将不国,何以聊生”,沦陷区、半沦陷区的人身保险业萧条冷清。

抗战胜利初期,上海又成为全国保险业中心,据统计,截止1947年3月底,全国保险业的分支机构达602家,保险业一片繁荣。但到了解放战争时期,恶性的通货膨胀严重摧残了保险业,尤其是人身保险业,机构锐减,还有相当部分已名存实亡。

综观1840-1949的百余年间,近代人身保险制度虽然进入了中国,并产生了民族寿险公司,但由于经济落后,政治不独立,人民生活贫困,又战火不断,所以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缓慢,而且在较长时间内是为国外资本所垄断的。

6.建国初期的人身保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原有的保险业进行了接管、改造,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国营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人保公司在建国初期主要经营的人身保险业务有: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各种个人人寿保险,如两全保险和终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职工团体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来还创立了“综合福利保险”、“保健保险”等许多适应群众要求的新险种。

然而,人身保险业恢复的势头刚刚好转就被“左”的错误打击了。1958年开始,全国开展了人民公社运动。除涉外保险业务以外,国内保险业务均被停办。从1959年开始,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分别移交给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办理,其他人身保险业务则清理停办。

据人保公司统计,在1949~1958年这十年里共收保费16亿多元,其中人身保险费收入达1.41亿元,占全部业务的8.81%。据不完全统计,10年间共有180万名职工参加了团体人身保险,300万人参加了简易人身保险。

2.5.3 中国人身保险的现状

作为两大险种之一的人身保险,在保险业的整体发展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保障社会生活方面更是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决定自1980年起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1980年财产保险业务开始重新办理。1982年,人身保险业务开始恢复办理。从此,我国人身保险事业开始了历史性的转折。

1.1982-1987年是一个超高速发展的阶段

1982年开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恢复办理的人身保险险种有:团体人身保险,保期1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期1年;简易人身保险,保期5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此后还陆续开办了学生平安保险以及子女教育婚嫁保险、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等与教育事业、计划生育政策相配合的险种。在此期间,人保公司还根据中央的决定小规模试办了养老金保险。

这一时期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是惊人的,1982~1987年年平均增长达到330%。这当然与恢复初期基数较小,反映到相对数上比较大有关,同时也和80年代初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剌激以及其他社会背景有密切关联。

2.1988年至今,是一个稳定增长阶段

20世纪80年代前期国民经济的过热增长导致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相脱节,引发通货膨胀,这使得与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人身保险业务受到了很大冲击,暴露了许多问题。保险公司一方面借治理整顿之机,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保险市场的需求,加强了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此后,人身保险业基本上保持了稳定增长的势头。

从保费规模看,1987~1997年中国的人身保险费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为35.8%,但保费规模仍低于财产保险。1997年,受当年降息的影响,人身保险保费增长速度开始超过财产保险,此后就一直保持着保费规模上的优势。2001年,我国保险费收入为2109.36亿元,同比增加513.67亿元,增幅高达32.19%。其中,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收入为1423.97亿元,同比增加426.50亿元,增幅42.76%;在全部保险费收入中,来自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收入分别占67.51%和32.49%,这是自1997年以来财产保险业务占全部业务比重持续下滑过程中首次跌破1/3的重要关口。[6]

从市场格局上看,由于政府法规及政策的原因,在平安保险公司1988年成立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1980年重新开业后一直完全垄断市场。近年来在国有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的基础上,股份制公司的市场份额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例如2001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占寿险市场的份额同比分别上升了5.4个百分点和1.7个百分点。但地区间业务发展还不平衡,最高的地区增长50%,最低的地区只增长7.5%。[6]

从险种结构上看,业务恢复之初,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占最大比重;1986年以后,简身险曾一度成为业务量最大的险种,但1989年以后速度减缓;1990年以后养老保险的保费收入占据首位,业务量居前。1986年开办的子女教育婚嫁保险和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保费

收入绝对量虽不大,但增长最快。2000年下半年开始人身保险市场上推出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险种成为近期人身保险市场上的新宠儿。据统计,2001年投资连接和分红类新产品保费收入412.3亿元,占寿险保费收入的32.2%,同比增长28.8个百分点,成为寿险业务的新增长点,推动了寿险产品的转型。[6]

2.5.4 中国人身保险的发展

对比人身保险国际发展状况,可以看出我国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不足够,而且我国的保险业总体也没有能够与国民经济协调比例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身保险业在规模、市场环境、市场主体以及管理、经营等多个方面与国际人身保险业存在较大的差距。2001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如何抓住这一契机发展我国的人身保险业,应对世界保险业的挑战,并在全球保险市场上开拓生存与发展空间成为了急待解决的问题。

1.人身保险市场前景展望

财、寿险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一个国家的保险发展水平。在发达国家,寿险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的比例较大,在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则较小。我国自1982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以来,人身保险发展很快,保费收入迅速增长。2001年这一数字为67.5%。可以肯定,我国人身保险业务将得到迅速的、持续的发展,这是因为:

(1)中国人口趋于老龄化,必然触动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目前我国已经基本进入了老年型国家行列,65岁以上老人的比重达到7%。在老龄化进程上,我们比发达国家要快得多。世界上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5%上升到7%一般需要50~100年,而我国只需10年多的时间。预计到本世纪20~40年代,我国老龄化水平将跃居世界老龄化的前列。值得注意的是欧美国家是在比较发达的背景下进入老龄化的,而我国目前的经济还欠发达。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势必给经济发展以沉重的压力,而要保持社会平均养老水平,更是十分严峻的问题。所以人身保险在这方面既有广阔市场,又有艰巨任务。

(2)中国有巨大的人身保险市场。我国有13亿人口,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对人身保险来讲,这一数字本身就意味着巨大的市场,其中,城镇人口3.4亿,他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十分强烈。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险意识增强,人们为了寻求新的安全保障,将会增加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另外,我国还有大部分人口在农村,这一片广阔的市场仍没有被开发。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对人身保险的有效需求将会增加。从总体上看,中国人身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身保险的市场潜力巨大。

(3)医疗保健制度的改革,将扩大人身保险市场。目前推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仅覆盖约1.6亿城市职工,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城乡其他劳动者、部分农村人口及学生等基本医疗、大病医疗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必须通过商业健康保险等方式解决。而按2000年口径,这样一批人群要占到总人口的90%,占从业人口的82%,占城市人口的50%。为此,商业健康保险必然会成为热门话题,而且业务量会大大提高。但同时要配合医疗保健制度的改革,及时推出适用范围广、生命力长久的新险种,借此机会推进人身保险事业发展的进程。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将推动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以存在价值为角度 一、保险利益的产生及概念内涵 保险利益概念是伴随着13世纪末意大利原始的海上保险的兴起而产生的,在18世纪中叶之前,海上保险人通常并不要求被保险人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利益关系,而由此导致了赌博和欺诈现象的出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是存在有法律约束力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1故其该概念的产生动机在于区分有利于社会经济的保险行为和纯粹的投机的赌博行为,伴随着其发展至今成为了世界各国保险法都基本认可的“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原则。 而保险利益的概念,各国以不同时期的立法以及学者的理论认识各不相同,并无一个统一的概念解释。台湾的郑玉波教授认为,保险利益就是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有所之利害关系。及要保人或被保人,因保险事故之发生,致保险标的之不安全而受损;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致保险标的之安全而受益,此种损益关系,便是保险利益。2 关于保险利益的概念,在学术上并没有统一的通说概念,但为确定保险利益,通常会明确保险利益的要件,部分学者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三大部分: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要符合法律的直接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并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否则保险人很难以一定的金钱来补偿,保险利益控制保险额度的功能也难以得到实现;再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货币加以计算或估计的利益。3 各国立法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分为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利益主义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受英国法影响较大的国家,大多数的英美法系国家认定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一般从两者是否具有 1李利、许崇苗著:《论我国新<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发展与完善》 2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中国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再修订版,第61页。 3参见林宝请编:《保险法原理与案州》。清华大学出版牡2006年版,第23-24页。

2018版第2章第1节第1课时大气的受热过程

第一节大气的热状况与大气运动 第1课时大气的受热过程 1.了解大气对太阳辐射的吸收、反射作用。 2.理解太阳辐射、地面辐射和大气辐射之间的关系。(难点) 3.掌握大气的受热过程和大气保温作用的基本原理。(重点、难点) 教材整理1大气对太阳辐射的削弱作用 阅读教材P32~P33,完成下列问题。 1.大气的热源 太阳辐射是地球大气受热能量的根本来源,地面是近地面大气主要、直接的热源。 2.大气的受热过程 (1)太阳辐射穿过大气层到达地面。 (2)地面吸收太阳辐射转化为热能增温。 (3)地面增温的同时,把热量传递给大气。 3.大气对太阳辐射的削弱作用 形式特点 反射云层和较大的尘埃反射部分可见光,无选择性 散射空气分子或细小尘埃会对太阳辐射进行散射,散射具有选择性

吸收水汽和二氧化碳吸收红外线、臭氧吸收紫外线,吸收具有选择性 4.太阳辐射分布不均 (1)表现:由低纬度向两极递减。 (2)原因:低纬度地区太阳高度角大,太阳辐射经过大气层的路径短,被大气削弱的少,地面吸收的太阳辐射多。高纬度地区相反。 正误判断: (1)大气对太阳辐射的吸收具有选择性。() (2)太阳辐射是近地面大气的直接热源。() (3)低纬度太阳高度角大,太阳辐射被削弱的多。() 【提示】(1)√ (2)×地面辐射是近地面大气主要的、直接的热源。 (3)×低纬度太阳高度角大,太阳辐射被削弱的少。 教材整理2大气对地面的保温作用 阅读教材P34~P35第1段,完成下列问题。 1.大气的保温作用可分三个过程 (1)太阳辐射到达地面,地面吸收太阳辐射后地面增温。 (2)地面增温后产生地面辐射(长波),大气强烈吸收地面辐射而增温。 (3)大气产生大气辐射,它将其中很大部分返还给地面,大气逆辐射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地面辐射所损失的能量,从而起到了保温作用。 2.意义 缩小了气温的日较差,使地表附近的气温变化幅度减小,从而为生物的生长发育和人类的活动提供了适宜的温度条件。 正误判断: (1)地面辐射温度比太阳辐射温度低,为短波辐射。() (2)大气逆辐射对地面起到保温作用。() (3)寒带地区终年严寒,没有大气的保温作用。()

2.3 大气环境(受热过程)--习题+答案

第二章第三节大气环境课时1 对流层大气的受热过程 课时作业 2017年9月8日,在俄罗斯阿德勒上空,一架飞机与龙卷风狭路相逢,三条大小不一的风柱从天际垂到海面,飞机在极其危险的距离内躲过了这股自然之力,平安飞越该区域,成功着陆。完成1~2题。 1.飞机与龙卷风狭路相逢时,飞机正位于地球大气层中的() A.对流层B.平流层 C.电离层D.高层大气 2.该飞机在下降过程中,周围大气整体温度变化正确的是() A.逐渐下降B.逐渐上升 C.先上升后下降D.先下降后上升 下图为“大气垂直分层高度、温度和气压的变化图”。据此完成3~4题。 3.关于图中内容的叙述,正确的是() A.大气垂直分层的依据是高度、温度和气压的变化 B.随高度增加气温渐高,气压渐低 C.距地面20千米处气压降为地面的一半 D.对流层垂直方向上温度变化范围是-60~20℃ 4.关于图中①②层大气的正确叙述是() A.①层大气厚度随纬度增加而增厚B.②层因氧原子吸收紫外线而增温 C.①层大气与人类关系最密切D.②层复杂的天气现象不利于飞行 5.与同纬度其他地区相比,青藏高原的太阳辐射较强,但气温较低,其原因是()

A.地形平坦,冬季风影响大B.湖泊多,调节气温能力强 C.降水少,植被稀疏D.海拔高,空气稀薄 下图甲为“某地短时间内不同天气状况下的气温日变化示意图”,图乙是“太阳辐射和地面辐射、大气逆辐射关系示意图”。完成下题。 6.阴天时气温日较差较小,是因为与晴天相比() A.②较大,④较小B.②较大,④较大 C.③较大,⑥较小D.③较大,⑥较大 读图,完成7~8题。 7.从大气垂直分层看,图示大气层是() A.低纬度的对流层B.中纬度的平流层 C.高纬度的对流层D.低纬度的平流层 8.该层大气() A.随高度增加,温度增幅变小B.能够大量吸收红外线长波辐射 C.以水平运动为主,有利于飞机高空飞行D.受强烈的太阳辐射呈电离状态 某学生2017年暑假去西藏旅游,发现许多有趣的、能用大气受热过程原理来解释的地理现象。读图完成9~10题。

人身保险产品练习题 (2)

第二章 1. 某保险公司要开发一款新产品,公司需要考虑的经济因素有()。 ①宏观经济因素②保险公司的成本——收益 ③消费者经济承受能力④相关法律法规 ⑤再保险公司的参与⑥中介机构及销售人员的参与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④⑤⑥ D.①②③⑤⑥ (答案:D.①②③⑤⑥;P43) 2.就公司而言,保险产品组合的合理性主要从以下方面来衡量。() ①成本②利润③风险控制④市场竞争 A.①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答案:D.①②③④ P45-46 3.对消费者来说,产品组合的合理性主要考虑的因素有()。 ①消费者的需求因素②消费者自主消费因素③监管因素 ④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⑤社会需求 A.①④⑤B.①②④C.②③④D.③④⑤ (答案B.①②④;P47) 4. 保险监管的目标是由保险业和保险经营的特殊功能所决定的。人身保险产品监管的出发点包括()。 ①严格保护消费者利益 ②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③维护公平的经营环境 ④作为保险公司的利益代表,追求保险行业的利益最大化 A.①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答案:D.①②③ P48 5.保险监管应该维护公平的经营环境,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公平主要是指保障水平与缴纳保费应该相适应 B.投保人之间的公平是指保险经营的费用要公平分摊 C.投保人之间的公平是指保障水平与缴纳保费应该相适应 D.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是指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与过度竞争 (答案:C.投保人之间的公平是指保障水平与缴纳保费应该相适应;P48) 6. 人身保险新产品概念形成的方法有():①“头脑风暴”;②代理人的信息和意见反馈; ③消费者信息;④现有产品的评估发现。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③④ (答案:A.①②③④;P61) 7. 下列关于产品开发流程的描述,错误的是()。 A.新产品概念的产生可以来自多个方面,比如来自于与一线人员的交流或对竞争对手产品的市场分析 B.清晰、准确了解市场信息是设计产品特性的前提 C.公司发展战略与产品开发基本无关 D.新产品方案通过了公司管理层的认可后将进入产品的执行阶段 (答案:C.公司发展战略与产品开发基本无关;P62-65) 8.在我国,对居民个人自愿购买人身保险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只规定对()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中央民族大学保险学期中论文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姓名:罗荀 学号:0806039 班级:金融2班任课教师:赵海云

【摘要】:保险关系必须有保险利益存在,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12条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标准、适用范围、存在时限等对研究保险学都有中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确定标准人身保险利益适用范围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限 一、保险利益 1. 概念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衡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准是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会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或者丧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2.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3.归属主体

人身保险新增课后习题答案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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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 一、课后问题新增:(第35页)1、一般而言,人身危险可分为()A 生命危险B 信用危险C 责任危险D 健康危险2、生命危险可以分为()A 死亡危险B 失业危险C 健康危险D 生存危险3、与银行储蓄性表现不同,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表现为()。A.保险费的积累 B.本金加利息之和 C.现金价值 D.保险金额4、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A.对被保险人的存在有精神幸福 B.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 C.只要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D.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5、下列有关人身保险的陈述正确的有()。 A 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B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伤残 C 给付条件是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的伤残、死亡等;或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 D 保险金多是定额给付 6、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在于()A 、保险的经营目的不同B 、保险经营的权利义务不同C 、保险责任与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同D 、保险立法不同E 、保费给付不同 答案:1、AD 2、AD 3、C 4、D 5、ABCD 6、ABCDE 第二章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一、课后问题新增 1、对编制生命表贡献最大的是() A.约翰?格兰特B.爱德华?哈雷C.詹姆斯?道德逊D.约翰?德?威特2、世界上第一家真正的寿险公司的是()。 A .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 B .英国公平保险 C .美国谨慎保险公司 D .伦敦谨慎保险公司 3、每期按照被保险人当期的出险频率计算的保险费,称为()A.趸缴保费B.年缴保费C.自然保费D.均衡保费 4、附加保险费包括:() A.风险加成 B.税款支出 C.保险企业盈利 D.营业费用支出 E.给付保险金支出答案: 1、B 2、B 3、C 4、ABCD 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 课后答案网 w w w .h a c k s h p .c n

ALE:第七章测试题 人身保险

信诚代理人资格考试章节测试题(2010版) 第七章(人身保险) 姓名:营业代码:所属总监: 一、单选题 1、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通常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 A. 投保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B. 受益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C.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承保能力 D.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2、在人寿保险定价的各种假设中,影响定价假设的公司特点因素包括()等。 A. 投资收益率 B. 人口及其结构变化 C.股票市场状况 D.利润目标对公司的重要性 3、寿险公司在进行利率假设时都是十分谨慎的,常常采用较为保守的态度,但过于保守的态度带来的结果是()。 A. 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或丧失市场竞争能力 B.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且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C.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D.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丧失市场竞争能力

4、在我国,人寿保险合同中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的内容是()。 A. 保险金额 B. 保险期间 C.保险责任 D.现金价值 5、在投资连结保险中,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事先约定将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进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 A. 实物资产 B. 债券金额 C.投资单位 D.股票数量 6、在人寿保险定价假设中,影响失效率假设的因素包括()等。 A. 文化水平 B. 以往病史 C.职业类型 D.保单类型 7、在投资连结保险中,在约定条件下,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不同的基金间自由转换,通常,()。 A. 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B. 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 C.无需办理任何的手续 D.无需承担任何的风险 8、在年金保险中,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过早死亡、丧失领取年金权利而产生的一种年金保险称为()。 A. 最低保证年金 B. 最高保证年金 C.远期保证年金 D.近期保证年金 9、在万能保险中,保险人一般无法强迫投保人交纳固定保费,缴费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

第3卷 第1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 .3 N o .12002年3月 JO U RNA L OF BEIHUA UN IV ERSI T Y (Social Sciences ) M ar .,2002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 郭海峰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的三个问题,即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增加受益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对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做扩大解 释,并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保留。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01(2002)01-0072-03 收稿日期:2001-12-20 作者简介:郭海峰(197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在我国,保险合同一般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会发生以及如何发生,一般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及何时承担这种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这一偶然因素。因此人们习惯上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1]。正因为保险合同带有射幸性质,所以,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他人之财产或生命进行赌博活动,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我国学者普遍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我国的保险立法也采纳了这一见解,保险利益也就成了学者研究的重点。本文也将对此进行论述,但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容易确定,并不发生什么疑问,因此,本文只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作一粗浅探讨。 一、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 所谓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是指哪些当事人须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生效。这一问题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无论对保险合 同当事人,还是对保险合同关系人来说都至关重要,这关系到他们的目的能否实现。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的学说和立法只强调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 [2] ,否则,保险 合同不能生效。笔者认为,投保人固然要具有保险利益,但受益人[注1]也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受益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人身保险合同也不能生效。其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利益的存在目的是为了防止诱发道德危险,不给那些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而有可能“图财害命”的人以可乘之机。但是,如果我们只强调投保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忽视受益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就可能使保险利益的功能得不到完全的发挥。因为,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和投保人可能不完全重合,他们具有独立的利益,如果允许那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成为受益人,他们便可能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此,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强调受益人须具有保险利益更为重要。 · 72·

大气受热过程教案

大气的受热过程 课题:中图版第二章第一节大气的热状况与大气运动 【教材分析】教材地位和作用: 大气的受热过程在整本书主要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是因为大气的热状况还要涉及到前面所学的太阳辐射和大气的垂直分层,而启下则这是因为它是认识大气运动的前提,也是解释诸如温室效应的具体地理现象的基础。 在讲解大气的吸收、反射、散射三种作用时,主要是通过联系生活实际,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在大气的受热过程是学习中,还会涉及相应的物理学知识,体现了新课标的学科间的整合。对于大气的保温效应新教材阐述得较为细致、具体。大气的“保温作用”对以后讲解全球气候变暖的知识奠定了基础。全球变暖又会引起一系列的生态变化,进而影响全球的经济结构。这样既可使教材前后的内容相通,也增强了教材中各单元之间的联系,充分体现了新教材新课标为主的指导思想。 【学情分析】 大气的削弱作用原理在生活中很多例子,学生学习会很感兴趣,同时在第一单元介绍了在不同的大气层中的大气成分,学习也就不怎么难了,但是大气的保温作用比较抽象,学生学习有点困难。而且在学习大气的受热过程时,学生因为缺少相应的物理学知识,学习障碍多。对于温室效应、大气逆辐射和大气保温作用的关系等这些概念学生容易混淆。 【处理方法】 运用图表说明大气的受热过程。而大气的主要过程可以用"太阳给大地-大地给大气-大气还大地”来概括 通过相关示意图,比较三种辐射的波长和大气对它们的反应,概括大气受热过程。在整体读图推理过程中,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提供相应的生活实例和情境,提高学生运用原理分析地理现象的能力。 【知识与技能】 1、了解地球上最主要的能量源泉太阳辐射的性质和特点。 2、掌握大气对太阳辐射的削弱作用和大气的保温作用。 3、太阳辐射、地面辐射、大气辐射、大气逆辐射四种辐射之间的关系。 【过程与方法】 1、读到达地面太阳辐射图、大气温室效应图,分析说明大气热力过程。 2、运用大气热力性质解释一些地理现象。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通过对大气受热过程理解,能正确认识常见的自然现象,从而建立科学的世界观。 2、通过对大气保温作用的学习,树立起节约能源、低碳环保的意识。 【重点】 1、理解大气对太阳辐射的削弱作用。 2、理解大气的温室效应。 【难点】 1、大气的温室效应。 2、太阳辐射、地面辐射、大气辐射、大气逆辐射四种辐射之间的关系。 【教学过程】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一、单选题 1、在下列各种保险方式中,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是()。 A、定值保险 B、重置价值保险 C、不定值保险 D、人身保险 2、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 A、人寿保险 B、家庭财产保险 C、货物运输保险 D、建筑工程险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其含义是指此种经济利益()。 A、现有利益 B、期待利益 C、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D、任何经济利益 4、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A、被保险人同意 B、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 C、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 D、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一定经济联系 5、我国的保险立法采用()的形式要求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 A、无限告知 B、询问回答告知 C、明确列明 D、明确说明 6、在我国,某投保人将价值100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单的保额为80万元,乙保单的保额为40万元,丙保单的保额为40万元,损失额为80万元,则甲、乙、丙保险公司赔偿额依次为()。 A、40万20万20万 B、50万25万25万 C、5万 2.5万 2.5万 D、80 万10万10万 7、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的,由于危险增加引起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A、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不承担赔偿责任 D、视情况而定 8、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A、确定保险金额 B、保险合同生效 C、保险事故发生 D、请求保险金给付

9、我国《保险法》规定,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之间采用()作为分摊赔款的计算基础。 A、比例责任制 B、限额责任制 C、顺序责任制 D、均摊损失责任制 10、保险人应将()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A、再保险 B、足额保险 C、不足额保险 D、重复保险 11、对未来的事实做出的保证是指() A、确认保证 B、承诺保证 C、默示保证 D、信用保证 12、保险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种()。 A、经济利益 B、物质利益 C、精神利益 D、财产利益 13、()是保险基本原则中最基础的原则,它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A、最大诚信原则 B、保险利益原则 C、损失补偿原则 D、近因原则 1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A、随时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B、自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C、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随时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15、以下关于人身保险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A.最大诚信原则是对投保人一方的要求 B.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不属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C.投保人最大诚信的体现主要是如实告知 D.我国保险法没有关于弃权规则的任何规定 第16-17是套题: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

高中地理人教版必修一教案:第二章 第二节 大气受热过程和大气运动

第二章地球上的大气 第二节大气受热过程和大气运动 一、教学目标 1、了解大气的受热过程,大气对太阳辐射的削弱作用和对地面的 保用; 2、理解太阳辐射和地面辐射与大气受热过程的关系; 3、了解水平气压梯度力、地转偏向力、近地面摩擦力对大气水平 运动的影响; 4、运用等压线分布图,分析高低气压的分布,判断某地风向; 5、培养学生读图、析图、绘图能力,提高综合分析问题以及运用 地理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重难点 1.重点:①大气运动的基本形式及水平运动的几种作用力; ②大气的直接热源和大气的热过程。 2.难点:①大气受热过程和大气保温作用; ②风向的判断和运用。 三、教学方法 问题探究法、读图分析法、讨论分析法 四、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 清代黄叔璥[ jǐng ] 在《台海使槎[ chá ] 录》中,记述了台湾

海缺两岸的风向差异:“内地之风,早西晚东,惟台地早东风,午西风......四时皆然。"这里的“内地”指福建,“台地"指台湾。为什么台湾海峡两岸风向的日变化相反呢?这里的风是怎样形成的? [新课教学]: [板书]一、大气的受热过程 【过渡】大气中的一切物理过程都伴随着能量的转换。太阳辐射是地球大气最重要的能量来源。那么太阳炙烤着大地,是不是一定也把大气给我们烤热了呢?其实则不然。请同学们阅读课本34页的内容,说说大气的受热过程有哪几个环节? 【学生回答】1、太阳辐射过大气层。 2、太阳辐射到达地表。 3、地面吸收太阳辐射增温的同时,再把热量传给大气。 【分析】“万物生长靠太阳”,太阳是地球的能量源泉,然而从前面的内容来看,似乎并不是太阳辐射直接让大气受热的,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那么我们首先来研究一下,太阳辐射在穿过大气层时,大气对太阳辐射做了什么手脚呢? 大家一起看课件播放的图片。 投射到地球上的太阳辐射,要穿过厚厚的大气才能到达地球表面。太阳辐射在传播过程中,小部分被大气吸收或反射,大部分到达地球表

第七章人身保险题库12-0-8

第七章人身保险题库 12-0-8

问题: [单选]寿险公司推动零现金管理的措施,不包括:。 A.严格单证管理,全面取消暂收据 B.控制现金使用范围 C.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与改造 D.所有收费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处理 所有收费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处理

问题: [单选]在牙的发育阶段,服用过量的四环素族药物。使牙着色的是() A.釉质发育不全 B.氟牙症 C.四环素牙 D.牙本质发育不全症 E.牙骨质发育不全症

问题: [单选]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称之为()。 A.人寿保险 B.人身保险 C.健康保险 D.养老保险 本题考查了人身保险的概念,注意区分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概念的不同。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相并列。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17079995.html,/ 恐怖游戏大全

问题: [单选]丈夫以妻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一份,并指定他们的儿子为保单唯一受益人。三年后,丈夫和妻子因感情破裂离婚。则该保单的效力状况是()。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效力终止 C.合同部分有效 D.合同继续有效 本题考查了保险合同的效力。本题中,夫妻离婚并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合同继续有效。

问题: [单选]某人购买终身死亡保险一份,保险人提供的缴费方式有3种,它们分别是:趸交保费P1,终身交费的年交保费P2,限期10年交费的年交保费P3。P1、P2、P3之间的关系是()。 A.P1P3P2 B.P1 C.P2P3P1 D.P3 本题考查了保费的确定。本题较为灵活,但稍作分析便不难得出答案。趸交保费。即一次性交足保费,这是受到鼓励的情形,其保费最低,限期10年的保险比终身保险的期限要短,因此,其按年缴纳保费的,保费相对小于后者。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作为一名郑州保险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在保险案件中的适用是如何体现的?现本人结合案例,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作以解析,以飨读者: 案例:王某等三十余人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在某工地从事建筑劳务,甲公司是该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2009年底,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建筑工人投保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随后,甲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而王某等建筑工人继续在乙公司名下从事建筑劳务。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发生伤害事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予以拒绝,声称乙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有此发生争议。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的特征: 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定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结合以上保险利益概念和特征可知,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法定的利益。投保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投保,也不得

高中地理第二章第三节大气受热过程与热力环流第一课时大气的受热过程教学案中图版必修第一册

第一课时大气的受热过程 课程标准学业质量标准核心素养 运用示意图等,说明大气受热过程原理,并解释相关现象。水平1:运用图表等资料,说出大气受 热的基本过程。 水平2:运用图表等资料,归纳大气对 太阳辐射削弱作用的表现形式及其特 点,大气对地面保温作用的基本原理。 水平3:根据图表资料,说明影响大气 削弱作用的因素,运用大气受热过程原 理解释相关地理现象。 水平4:根据图表资料,探讨大气受热 过程原理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的应用。 人地协调观:运用大气受热 过程原理,合理安排人类活 动,调控人类活动。 综合思维:运用资料分析影 响大气受热过程的因素。 地理实践力:运用大气受热 过程原理指导生产、生活实 践。 一、大气对太阳辐射的削弱作用 1.三种削弱作用 2.大气削弱作用的纬度差异:低纬度地区的太阳高度□ 07大,太阳辐射经过大气层的路径

08多。高纬度地区的情况则相反。 短,被大气削弱得少,地球表面吸收的太阳辐射就□ 1.判断正误。 (1)就整个地球大气而言,热量的根本来源是太阳辐射。(√) (2)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不是均匀分布的,而是由低纬度地区向高纬度地区递减的。(√) 2.太阳辐射被削弱的方式中,叙述正确的是( ) A.云层对太阳辐射的反射最显著 B.散射使得太阳辐射都回到宇宙空间 C.平流层中臭氧吸收红外线 D.对流层中的水汽、二氧化碳吸收紫外线 答案 A 解析云层对太阳辐射的反射最显著,云层越厚反射越强烈,故A项正确。散射是向着 四面八方的,一部分被散射回宇宙,故B项错误。平流层中臭氧主要吸收太阳辐射中的紫外 线,故C项错误。对流层中的水汽、二氧化碳吸收太阳辐射中的红外线,故D项错误。 3.阴天时,气温一般比晴天低。为什么? 提示阴天云层厚,对太阳辐射反射强烈,很多太阳辐射不能到达地表,大气获得太阳 的能量较少,所以气温不会太高。 二、大气对地面的保温作用 1.三种辐射特征 2.地面接收到太阳辐射后,再以地面辐射的形式把能量辐射向大气;几乎全部被大气中 04地面是大气主要的直接热源。 的□03水汽和二氧化碳吸收,从而使大气温度升高。所以□ 05长波辐射。大气辐射仅有一小部分射向宇宙,而大3.大气在增温的同时,也向外辐射□ 06反,所以称为大气逆辐射。 部分则射向地面,其方向与地面辐射的方向相□ 07保温作用。 4.大气逆辐射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地面辐射散失的热量,对地面起到了□ 5.地球外部存在大气层,将吸收的太阳辐射热量保存在大气—地面之间,类似于玻璃温 08温室效应”。 室的作用,人们称之为大气的“□ 1.判断正误。 (1)太阳温度高、辐射能力强,所以太阳辐射是长波辐射。(×) (2)地面是大气主要的直接热源。(√) 2.对地面起到保温作用的是( ) A.太阳辐射 B.地面辐射

人身保险 第四章 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5分) 1.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最基本的险种,其中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三种基本险。 2.人寿保险通常分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保险事故的_生存保险____和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_死亡保险__,以及无论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都为保险事故的__两全保险__。 3.人寿险一般可以分为普通人寿险和特种人寿险。普通人寿险包括_生存保险_、_死亡保险__和__两全保险。特种人寿险包括__年金保险__、__简易寿险_、团体寿险_和次标准体保险。 4.年金保险中的“年金”是指__等额的、定期的系列收支__。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_生存期间__,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每年给付(或每月给付)一定金额的__生存保险金__。 5.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变化形态,两者(除确定年金外)都是以被保险人或年金受领人___生存_为给付条件,但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__一次性(给付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而年金保险则是以年金受领人生存至一定年龄后,_分期_(给付方式)领取年金。 6.信用人寿险的投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被保险人必须是_债务人___。 7.信用人寿险的保额以_债务金额_为限,并随贷款的分期偿还逐渐_减少__,到保险期满时保额_为零_。在贷款期间,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要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贷款本息_。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并改正)(每题2分,共10分) 1.定期寿险在保险期满时,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退还保费及利息。(×) (保险人不用退还保费及利息) 2.终身寿险不同于定期寿险的是每一张有效保单必然发生给付。(∨) 3.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变化形态,两者都是以被保险人或年金受领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 4.在所有团体寿险业务中,不能指定保单持有人为受益人。(×) 团体信用寿险中保单持有人就是受益人 5.在团体人身保险中,对投保团体参加保险的人数没有具体规定。(×) 有具体规定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8分)

保险原理与人身险理赔专业知识综合科-答案

保险原理与人身险理赔专业知识综合科-答案

保险原理与人身险理赔专业知识综合科目-答案(学时: 14.8小时) 一、人身保险理赔--第一篇理赔基础篇-第一章理赔概述36分钟 单项选择题: 1、人身保险按实施方式分为()。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传统人身保险和新型人身保险 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强制人身保险和自愿人身保险 2、保险公司开业时最少要有()人民币的资本。 1亿元 2亿元 5亿元 10亿元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万能型人身保险特点的是()。 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 交费灵活、收费透明 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 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 4、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指的是()。 保险责任准备金 实际偿付能力 最低偿付能力 法定偿付能力 多选题: 1、寿险定价的三要素包括()。 预定死亡率 预定利率 预定赔付率 预定费用率 2、人身保险理赔包括()。 身故理赔 医疗理赔 重大疾病理赔 失能理赔 残疾理赔和长期护理理赔 判断题: 1、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 正确 错误 2、重合同、守信用是人身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人身保险理赔工作的从实原则。()

正确 错误 3、保险代理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险经纪人是基于保险公司的利益。() 正确 错误 4、保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 准备。() 正确 错误 二、人身保险理赔--第一篇理赔基础-第二章理赔流程30分钟 A、理赔流程(上)26.6分钟 单项选择题: 1、保险理赔工作中,报案受理的第一项工作是()。 保单信息查询 报案信息询问和记录 索赔指导 案件通报 2、保险公司根据已有资料尚不能作出准确的理赔结论,需进一步明确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而向事故的相关知情人、联系人或处理人进行核实取证的工作,属于()。 理赔报案 理赔受理 理赔调查 理赔审核 3、理赔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以事故发生现场中与理赔案件有关的物质客体为对象的调查活动, 属于()。 走访调查 现场勘查 现场模拟实验 咨询和委托鉴定 4、由调查主管或上级调查人对调查报告和调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是否需补充调查或重 新调查的决定,属于调查作业基本流程中的()。 证据收集和提取 证据审查和保管 撰写调查报告 审核调查报告 多选题: 1、保险理赔报案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营业网点柜面报案、电话报案及传真报案外,出现了新 型的报案方式,包括()。 网上报案 微信报案 邮件报案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是存在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是存在 篇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作为一名郑州保险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在保险案件中的适用是如何体现的?现本人结合案例,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作以解析,以飨读者: 案例:王某等三十余人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在某工地从事建筑劳务,甲公司是该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20XX年底,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建筑工人投保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随后,甲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而王某等建筑工人继续在乙公司名下从事建筑劳务。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发生伤害事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予以拒绝,声称乙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有此发生争议。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的特征: 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定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结合以上保险利益概念和特征可知,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法定的利益。投保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投保,也不得 把法律没有设定为保险利益的情形投保。比如新的保险法承认雇主可以为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就等于新发设定了这种利益关系具有保险利益,显然,在新法实施以前,若雇主以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的合同明显是无效的。 我国法律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结合该法律规定来解析本案,王某在建工团意险合同订立时,其作为被保险人之一与投保人之家显然是存在保险利益关系的,因为,他的健康将是甲公司受益,反之则受损。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王某与甲公司之间显然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因为,既然甲已经将工程转包给乙公司,王某的健康不再是甲公司关切的事情,而恰恰是以公司所关切得,即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 保险利益作为整个保险活动的核心要点之一,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学者在人身保险利益的问题上分歧众多,至今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针对我国在保险利益认定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关建议。 标签: 人身保险;同意主义;利益主义 D9 1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含义及认定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会因此遭到损失。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前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经济关系上的,可以是血缘上的,也可以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 在英美法系中,以利益主义来判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就认为二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大陆法系在判断保险利益时以被保险人是否同意为标准。其中同意的内容包括对投保人、保险金额、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其他保险内容以及转让保险合同等方面。我国是以利益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同意主义。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认定的缺陷 2.1保险利益定义不明确 我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保险利益应当是合法的,但并不是所有合法的利益都可以作为保险利益。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应分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利益,物质上的利益比较容易用金钱进行衡量,自然可以作为保险利益;但精神上的利益是不能用货币计量的,不能作为保险利益存在并进行投保。此外,我国还将一些不违反社会公众道德和习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未明确被法律认定成立的关系看做不具有保险利益,这些都是定义不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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