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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4

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现予发布。

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

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六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协议出让三种形式。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局负责本办法的

具体组织实施。市工商、市容环卫、城建、市政、园林、公安等部

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空间位置。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视觉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

用权均属招标、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

(六)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两侧;

(七)全市性公示栏、牌、阅报栏等;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九)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产权人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空间位置);

下列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属于协议出让范围:店堂牌匾广告、软体广告等。

依照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但应办理有关审

批手续。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制定店堂牌匾广告管理细则,并分批制

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与市工商、市容环卫、城建、市政、园林、公安等部门协同

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招标、拍卖计划,确定在非政

府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阵地并招标、拍卖的,应当取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所

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简称为业主单位)同意。业主单位欲在其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必须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纳入阵地规划和招标、拍卖计划,统一公开招标、拍卖。凡本办法

实施前,业主单位已与广告公司签订了阵地使用协议,并已办理了

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阵地规划,且正在发布的

户外广告,允许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在

其合同使用期内继续发布,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过渡期应缴

纳不低于同类阵地拍卖底

价的出让金。未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户外广告

设施,一律拆除。

第八条参加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招标的投标人、拍卖的竞

买人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九条已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但尚未有详细设置方案的道路、地段,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出让,同时选定设置方案。 招标应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 第十条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三)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五)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六)招标人主持开标;

(七)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

(八)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一条招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及下

列要求:

(一)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局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出

让的招标人;

(二)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 (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于投标截止之日20日前发出。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招标地段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要求、设

计要点、出让年限、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

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投标

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

(四)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

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五)评标委员会由市规划、市容环卫、工商、城建、市政、园林、公安等相关部门的

代表、技术人员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环境艺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应为设置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者。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二条现状已存在或已有详细设置方案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出让。

拍卖可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亦可每处单独拍卖。

第十三条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合法的拍卖企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拍卖,

双方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拍卖人编制拍卖公告;

(三)竞买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拍卖文件;

(四)拍卖人组织竞买人进行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

(五)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须提交经市规划局审查的竞买人资

格证明文件;

(六)竞买人须交纳履约保证金;

(七)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公开拍卖;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拍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及下列要求:

(一)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局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委托人;

(二)《委托拍卖合同》中有关拍卖标的情况、各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条款由市规划

局会同相关单位及业主单位确定;

(三)拍卖公告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出,并到市工商部门备案。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所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情况、出让年限、拍卖的时间

和地点、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时间、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四)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

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

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

卖标的的拍卖。 买受人应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有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

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十五条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局为店堂牌匾广告、软体广告设施设置

阵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出让方。符合设置阵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范围

的户外广告设施,当事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

证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部门同意的,发给横幅、条幅、牌匾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的具体项目和详细情况,市规划局均应公开接受社会查询,不得隐瞒,对于书面提出的质询意见,应予以书面答复。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阵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出让金标准、收取办法、减免规定由市规

划局定期制定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合同》采用格式合同,示范

文本由市规划局、工商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合同文本应作为招标、拍卖的必备文件,事先提供给投标人、竞买人。

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拍卖出让的买受人应于中标、成交10日内,

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

认书与市规划局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三日内支付全部价款,逾期未支付的招标人、拍卖人有权要求解除

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中标人、买受人应当在签订使用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后,十日内到

市规划局办理户外广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工商局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广告发布手续;逾期未发

布的,按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竞买人参加拍卖未成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七日内退还;拍卖成交的,履约保

证金用于抵冲成交价款。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在扣除招标、拍卖过程

中规定的佣金后,全额上缴市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专门

用于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使用期限在招标、拍卖文件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合同》中规定,一般

不得超过三年。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期满,应重新招标、拍卖;同等条

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期满,广告设施应当自行拆除,仍有使用价值的,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下期使用权时可保留使用。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者

应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由市规划部门强制执行。协议出让的户

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一年。使用权期满要求继续使

用的应提前一个月到太原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参与有偿使用的各方有违法运作的,以及有关人员在有偿

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买受人反悔,不签订使用权合同或逾

期未缴付招标、拍卖价款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上缴财政。采

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和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取得的使用权无效,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

没收其违法设置的设施;对拒不拆除或者拒不缴回继续使用的,依

法强制拆除:

(一)对已确定招标、拍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阵地,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

自设置的。

(二)凡属本办法第四条招标、拍卖范围内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

的现有户外广告在规定

期限内或户外广告位置招标、拍卖使用期满后,拒不缴回继续使用的;

(三)中标人、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后,未经市规划

局审批同意,擅自变更

转让的。

第二十条参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

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规划、工商、市容、城建、市政、园林、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有

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已确定招标、拍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擅

自审批或使用的;

(二)已招标中标或拍卖成交,阻止中标人、买受人使用的;

(三)擅自收取其他费用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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