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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证明书

医生证明书

doctor’s certificate

no. of certificate 篇三:医生诊断证明

学生住院需要的材料

医生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医药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篇四:医生证明书medical

certificate 医生证明书

兹证明病人王军先生,男,41岁,因患感冒,于2013.6.16入院治疗,建议在家休息一

天后再上班工作。

2013年6月16日

主治医生签名:张林

主治医生本人盖章篇五:乡村医生证明

证明

兹有乡村医生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460028************;系某某县某某镇某某

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人,本人从2000年8月至2011年11月至今,在某某卫生室从事乡村医

生工作,特此证明。

医院出示诊断证明书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 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 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 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 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 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 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 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七、医 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 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 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2篇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 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 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 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

关于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第四医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的管理,维护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针对我院目前诊断证明书开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充实了新的内容,请各科室照此执行。 1、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的人员应为主管医师或主诊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假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门诊病假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公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保存。对过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疾病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关于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xx第四医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管理的通知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的管理,维护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针对我院目前诊断证明书开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充实了新的内容,请各科室照此执行。 1、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的人员应为主管医师或主诊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假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门诊病假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公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保存。对过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疾病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1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由医务科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2

急诊证明和诊断证明书样本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篇二:诊断证明规定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宁县中医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医学诊断证明书]门诊诊断证明书写

[医学诊断证明书]门诊诊断证明书写 医学诊断证明书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__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

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 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 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 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疾病诊断证明书范文

疾病诊断证明书范文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 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 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书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模板

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模板 篇一:生育诊断证明书模板 医院诊断证明院长 (需加盖医院印章方具效力)年月日篇二: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 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

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 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

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条例

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条例 5、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公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保存。对过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疾病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8、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院以前所有纸质手写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一律作废,所出具证明书必须为医生工作站内统一制式的打印件,打印后医师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9、医师在工作站内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时存根联必须书写完整,确保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与存根联内容的一致性。 10、住院管理中心及门诊部要对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诊断证明一律不的盖章。

11、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负责开具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3、科室要加强诊断证明的存根联管理,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存根联保存到住院病历内归档,门诊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负责保存,保存实效为3年。 13、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或跨执业范围开具证明、滥开病假、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及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款100至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医务科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八日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 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 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 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 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

关于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开具医师必须是对患者亲自进行诊治的我院相应专科的注册执业医师,不得跨科开具证明。 三. 各科室医生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使用我院印制的正式的证明书,严禁使用其它纸张代替。 四、空白的《门诊疾病诊断证明》在门诊部办公室领取(己盖骑缝章,记录编号并签名);空白的《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从医务科领取,由各临床科主任负责科室内部的诊断证明书调配领取(已盖骑缝章,记录编号并签名)和管理。诊断证明书为同一编号的两联,医生必须在两联上按内容同时详细书写,不得缺项。证明联交付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暂行保管,证明书使用完后再次领取时,须交回上次领取证明存根。 五、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疾病证明必须依据充分,与病历记载内容相符,如尚待确诊,必须注明。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应客观、全面,必须遵照相应专科的诊疗规范;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但不应涉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病假证明的休息时间,须客观、真实,符合疾病的诊疗需要,休息时间在病历中须注明。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其内容负法律责任。

厦门市中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厦门市中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特殊情况超过1个月经科主管审核签名后报医务科审批盖章。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具只能出具一次及一个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浚县中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

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诊部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

流产诊断证明书模板

流产诊断证明书模板 篇一:怀孕诊断证明书 2i–644o2 长春医院诊断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x光检测:建议病假休假天数: 天医生: 月长春医院怀孕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ct::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医生:年月长春医院医学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b超检验:医生:月日长春医院上环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b超检验:医生:年篇二:北京怀孕证 明_北京诊断证明-北京不宜证明-北京住院证明-北京流产证明

西安医院诊断单据鼎信q编号:97-o-5-i-2-5-3效北京怀孕证明_北京诊断证明-北京不宜证明-北京住院证明-北京流产证明篇三:济南怀 孕证明,济南诊断证明,济南上环证明,济南医学证明马化腾q编号:82i6。44o2济南医院诊断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x光检测:建议病假休假天数: 天医生: 月济南医院怀孕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ct::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 济南医院医学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b 超检验:医生:月日济南医院上环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b超检验:医生: 年篇四:哈尔滨怀孕证明_哈尔滨诊断证明_哈尔滨上环证明样单,哈尔滨医学证明马化腾q编号:82i6。

篇二:3自然流产证明书13 自然流产证明书 女方姓名年龄周岁身份证号码: 男方姓名年龄周岁现存子女:□男□女病历号:(住院) 孕次;产次;孕周:周死婴性别(14周以上填):女男 现住地址:省(区)_____市____县(区)______乡(镇)村户口地址:省(区)_____市____县(区)______乡(镇)村妊娠终止时间:年月日时是否清宫:□否□是 自然流产主要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流产后建议采取:措施避孕联系电话: 报告单位(盖章):__________报告人:_______日期:年月自然流产证明书 女方姓名年龄周岁身份证号码: 男方姓名年龄周岁现存子女:□男□女病历号:(住院) 孕次;产次;孕周:周死婴性别(14周以上填):女男

医学诊断证明书格式

医学诊断证明书格式 篇一: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 篇二:医院诊断证明书 篇三: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

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八、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l.每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2.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3.对开具特殊诊断证明书,如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因病退休、残疾等情况的,应与医院医教科联系,由医教科指定专门人员开具,并盖医教科章。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病休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6.医师开具病休证明书的时间限定。病房: (1)一级医师不得超过半个月; (2)二级医师不得超过1个月; (3)三级医师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由医教科审批。 门诊: (1)医师不得超过1周,科主任不得超过1个月;

(2)门诊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由相关专业科主任开具病假,并报医教科,盖医教科章。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具有等同病历效力的医疗法律文件,是当事人休假、索赔等重要的依据。 为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该院制定印发了疾病证明书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认识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医疗案件中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全体医院管理干部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确在工作中要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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