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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范围

对发生在本院内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我院出现新生儿死亡的,由经治医生及时、准确的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必须在一周内讨论死亡病例,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写在危重病人讨论记录本中。

三、院内新生儿死亡评审小组对死亡病例进行死因明确评审,

对不能确实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四、干预措施

针对病因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新生儿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干预措施。

新生儿童死亡报告卡及新生儿评审模板

附件2 儿童死亡报告卡 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 死因分类编号 01 痢疾 13 其他消化系统疾病 25 交通意外 02 败血症 14 先天性心脏病 26 意外窒息 03 麻疹 15 神经管畸形 27 意外中毒 04 结核 16 先天愚型 28 意外跌落 05 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17 其他先天异常 29 其他意外 06 白血病 18 早产或低出生体重 30 内分泌、营养及代谢疾病 07 其他肿瘤 19 出生窒息 31 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 08 脑膜炎 20 新生儿破伤风 32 循环系统疾病 09 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21 新生儿硬肿症 33 泌尿系统疾病 10 肺炎 22 颅内出血 34 其他 11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23 其他新生儿病 35 诊断不明 12 腹泻 24溺水

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编号:省市(地)县(市、区)病历号 评审组级别:(1)省(2)市(地)(3)县(市、区) 评审专家签名:、评审组长签名: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盖章:评审日期:年月日本报告由评审组完成。应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新生儿死亡诊断及诊断依据 (a) 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依据: (b) 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依据: (c) 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依据: (d) 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依据: 根本死因: 二.新生儿死亡相关因素分析 应包括:诊断与处理、辅助检查、护理、操作、病历记录、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设备、药品、规章制度、科室协调、仪器设备维修、设备运转、病历管理、重症抢救组织等方面。 三.评审结论:以首次就诊的医院(包括出生医院)作为评估起点。 1.该新生儿死亡为:(1)可避免(2)创造条件可避免(3)不可避免 2.详细描述理由: 四.建议 根据评审结论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篇一: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 (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

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1、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每年10月10日前,将监测年内(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本机构出生数(包括孕≥28周的计划外引产和治疗性引产)及42天内婴儿缺陷、死亡等信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会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特制定本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是通过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死亡新生儿病例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发现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一、评审目的 (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 (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评审范围 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病例。 (一)县(市、区)级评审: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市(地)级评审: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 (三)省级评审: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 三、评审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管理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2.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3.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5.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 (2)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更好的开展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组建立和人员资格审查;同时负责评审结果的反馈;协调解决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组成员开展定期的培训;如果专家组成员有变动应及时补充,保证评审工作如期进行;对评审工作进监督指导。 三、全市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主要针对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 四、市、县两级要定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县级每季度一次,市级每半年一次。每次召开评审会时参会的专家要在7人以上,其中新生儿科/儿科专家和妇科专家各不少于2人。县级开展评审工作时至少聘请市级产、儿科专家各一名,必要时聘请引起新生儿死亡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五、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新生儿死亡事件后7天内,应当组织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并完整填写《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相应的妇幼保健机构。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原则。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支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时,要求有关医院为专家组提供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复印件,以便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新生儿死亡病例、《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定期提交到新生儿死亡评审会进行死亡评审。 八、各级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九、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除完成金川区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新生儿的评审外,还应选派专家参加县级评审工作。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死亡病例评审及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质量。收集省级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资料后,上报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并选派专家参加省级评审。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并监督指导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的改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典型意义的评审结果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督查相关工作改进情况。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掌握新生儿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 一、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组织 1、成立南丰县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聘请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外科、产科、麻醉、保健等专家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 2、县直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 3、各单位均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1、凡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 三、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程序 1、城市:由各医疗保健单位报→县级妇幼保健所。 四、新生儿死亡报告内容 1、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填报,一式二份,县妇幼保健所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2、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3、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各县妇幼保健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留存一份,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市。 五、新生儿死亡报告时间 对发生在本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7天内),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7天内)。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

1、每季度评审一次,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月、1月、4月15日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周内各2份上报给抚州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结果分类 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当前本省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新生儿死亡死亡因素分类 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 (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 (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2)态度方面的问题:缺乏责任心及必要的工作热情和愿望。 (3)资源方面的问题:资源不足或使用不当,地理、自然条件方面的限制等。 (4)管理方面的问题:医疗保健机构内的某些制度不完善,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管理紊乱等问题。 九、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内容:(1)新生儿死亡的死亡数;

死亡报告卡的填写和报告程序

死亡报告卡的填写和报告程序 一、死因监测的目的 了解居民病伤死亡水平,确定主要死因的分布及其变化趋势,以掌握居民期望寿命; 为制定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与控制对策,评估干预措施的效果提供依据等 二、工作依据 《云南省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关于使用<出生医学死亡证明书>、<医学死亡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一号文件) 三、职责分工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单位对在本院(包括下属分院、医疗点)正常死亡的,必须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在7日内上报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医院)及时做好登记不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居民的入户调查工作,准确、完整填写《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按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做好《死亡证》的存根和死亡登记册的保存管理。 四、调查对象、内容 死因调查一般宜在死后一个月内进行,间隔时间不宜太长,以免家属回忆错误或有关医院诊疗资料销毁、遗失。 1.调查对象: 具有辖区常住户籍的居民,属于登记和统计对象,无常住户籍的流动人口,属于登记对象不属于统计对象。 2.调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死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常住户口地址、生前工作单位、死亡时间、地点、家属姓名、地址等。 ――既往史:死者生前患过的主要疾病、发病距死亡时间间隔以及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

――现病史:死者生前发病的主要症状、体征,包括起病缓急、病程长短、病情轻重、是否有并发症或继发症、是否后遗症,疾病的演变及治疗过程、实验室检查结果,对现病史要重点询问。 ――生活史:死者生前的饮食习惯、烟酒嗜好、家庭状况、经济收入等。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中的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电镀工、炊事员……等; 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城市要填写到街道、里弄门牌或楼房、单元室,农村要填写到行政村、组等 生前工作单位是指死者在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那个单位 出生日期与死亡日期按照公历填写年、月、日,如按阴历的,则推迟1个月计算; 实足年龄按照周岁计算,未满1周岁按月、日计算,未满1日按小时、分钟计算。 a未满1周岁的婴儿填写实足月龄;28天以内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天数;未满1天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小时; b 死亡时已过生日,实足年龄 = 死亡日期–出生日期 c 死亡时未过生日,实足年龄 = 死亡日期–出生日期– 1; 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应填写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和其他情况的直系亲属或者同事、邻居的姓名; 住址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的具体住址或工作单位,如有电话号码应尽量填写,以便于联系。14岁以下的儿童要填写父、母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 按照选择式填写的项目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死者生前上述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及最高诊断依据,对于这些项目,必须在列出的几种情况中与死者情况符合的一种上打勾。 注意年龄与婚姻、文化、职业逻辑关系 注意年龄、性别与疾病关系 注意疾病与诊断单位、诊断依据的关系 第1部分死因填写注意事项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 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 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 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 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 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 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 ≥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 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 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 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 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 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 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 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死亡报告卡

死亡报告卡 死亡卡编号: 死者姓名:(死亡儿童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性别:1、男,2、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如出生日期不祥,实足年龄:) 死者生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户籍:1本县区2本地市其他县区3本省其它地市4外省5港澳台6外籍 死者生前住址(详填):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门牌号)死者生前主要职业和工种: A: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3、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4、事业单位负责人;5、企业负责人) B:专业技术人员(11、科学研究人员;13、工程技术人员;17、农业技术人员;18、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19、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1、经济业务人员;22、金融业务人员;23、法律专业人员; 24、教学人员;25、文学艺术工作人员;26、体育工作人员;27、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28、宗教职业者;29、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C: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31、行政办公人员;32、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33、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39、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D:商业服务人员(41、购销人员;42、仓储人员;43、餐饮服务人员;44、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45、运输服务人员;46、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47、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49、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E: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51、种植业生产人员;52、林业生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53、畜牧业生产人员;54、渔业生产人员;55、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59、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F: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61、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62、金属治炼、轧制人员; 64、化工产品生产人员;66、机械制造加工人员;67、机电产品装配人员;71、机构设备修理人员; 72、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73、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74、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75、纺织、针织、印染人员;76、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77、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78、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79、药品生产人员;81、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人员;82、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83、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84、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人员;85、印刷人员;86、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87、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88、工程施工人员;91、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92、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93、体验、计量人员;99、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G:军人H: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I:婴幼儿、学龄前儿童 J:学生K:家务L:无业或待业 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发病日期:年月日诊断日期:年月日最高诊断单位:最高诊断依据:住院号: 死亡日期:年月日 根本死亡原因(必填,手工录入): (ICD-10分类代码): 其它死亡原因(必填,手工录入): (ICD-10分类代码:) 报告单位:填卡医生:医生填卡日期:年月日不明死因的主要症状体征: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就医而死亡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责任医生负责填写《温州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区妇幼保健所。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区妇幼保健所; 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

1、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2、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3、掌握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妊娠12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次数≥8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3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 4、通过每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6、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危重妊产妇管理制度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 凡妇女妊娠时具有各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二、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程序 发现孕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 筛查——发现高危孕妇,做出高危标志 高危门诊填写高危预约卡,预约下次复诊时间 重度高危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转诊 定期查看预约卡,失约者追访 追踪随访 失访者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相关人员追访确定住院时间,动员住院分娩 住院——适时收住院,入院时,高危因素综合评分 转归——分娩后,及时将孕产妇保健卡转至基层进行产后访视 产后42天检查,了解母婴健康状况 总结、分析本年度高危管理情况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健康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 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 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 ,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健 康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等 工作。建立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科,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 充实到工作岗位,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定,原则上县级1,2人。信息管理科要 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对相关数据按国家保密规 定处置。 ,三,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 完善各机构妇幼健康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时限将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县妇幼 健康服务机构。 二、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内容,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均要启用全省统一的妇 幼健康信息登记表卡册和妇幼健康年报调查表,表卡册由各级自行印制。“三网监测”及各类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信息由信息管理按照项目要求,完成信息的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及考核等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一,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孕产妇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登记、孕产妇传染病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等。 ,二,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按月上报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三,配合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死亡孕产妇调查,提供死亡孕产妇病历、抢救记录等医疗保健资料,做好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及评审工作。 三、做好妇幼健康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全村,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上报湖南省孕产妇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湖南省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到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台帐,每季度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篇一: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制度 营城子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掌握我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现状,推动《甘井子区儿童发展规划》的落实,研究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中主要死因的分布及主要社会、医学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监测对象 1、凡在我区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新生儿死亡:出生后至未满28天者死亡。 婴儿死亡:出生后至未满周岁者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后至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往出生时间即为实在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

死亡是指刚出生至差1天满5周岁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3、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三、监测管理 1、在区卫生局领导下,由区妇幼院负责对本制度的管理。 2、区妇幼院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核查、统计分析、和评审及人员培训工作,并接受市级妇幼保健院对区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 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3、建立完善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专人负责。 四、上报程序 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一律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死亡报告卡及死亡登记薄。 1、各医疗保健单位,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由经治医生交死亡报告卡填写完整后,报本单位预防保健科,由预防保健科填写死亡登记簿后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死亡者 报区保健院儿保科。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月5日前,将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1、各医疗保健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及辖区内的相关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人员名单需报区妇幼保健院备案。 2、认真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包括妇幼卫生信息原始表册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报告卡、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网络直报。 3、建立并完善《分娩登记本》、《高危孕产妇登记本》、《叶酸投服统计表》、《出生医学发放登记》、《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检测登记》、《孕产妇产前筛查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儿童保健手册》、《体弱儿管理登记》等原始记录的登记。 4、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在15日前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区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年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对全区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进行审核,与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妇幼保健院。

5、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及辖区内相关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区妇幼保健院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区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开展一次妇幼信息质量控制。 6、各单位所报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和制表人签名后方可报出。

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

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儿童死亡报告卡 填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卡人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死因分类编号 01 痢疾 13 其它消化系统疾病 25 交通意外 02 败血症 14 先天性心脏病 26 意外窒息 03 麻疹 15 神经管畸形 27 意外中毒 04 结核 16 先天愚型 28 意外跌落 05 其它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17 其它先天异常 29 其它意外 06 白血病 18 早产和低出生体重 30 内分泌、营养及代谢疾病 07 其它肿瘤 19 出生窒息 31 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 08 脑膜炎 20 新生儿破伤风 32 循环系统疾病 09 其它神经系统疾病 21 新生儿硬肿症 33 泌尿系统疾病 10 肺炎 22 颅内出血 34 其他 11 其它呼吸系统疾病 23 其它新生儿病 35 诊断不明

12 腹泻 24溺水 儿童死亡报告卡填写说明 1、监测地区0~4岁儿童每1例死亡均需报卡,无论哪级死亡,均由村医报卡。城市有死亡报告网,可直接到有关单位抄录并补填不足项目。 2、儿童编号要与“0~4岁儿童花名册”中该儿童的编号相一致,每个儿童只能有1个编号。儿童编号为8位数字,左起1、2位为儿童所在市(县)代码,第3位为乡(街道)的代码,第4、5位为村(地段)的代码,第6、7、8位为儿童个人代码。 3、报告卡中出生日期、死亡日期均用阳历。年只填最后两位数字,月、日只有一位数字时,前一方格必须填“0”。死亡年龄均填写实足年龄,出生不满24小时填写“0”天,不满28天者填具体天数,满28天~1月29天者填写1月,不足1岁者填月数,超过1岁者填岁数。 4、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年龄小于1岁以下的死亡儿童填写。 5、死亡诊断:应写引起儿童死亡的主要疾病诊断。如儿童死亡有二种以上疾病均起重要作用,可都写上。 6、死因分类:参考卡片下方的疾病分类,把相应的代码填入□。 7、死前治疗:指引起本次死亡疾病的治疗情况。住院指在乡(街道)、县(区)以上医院正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后死亡者(包括死在医院或出院回家死亡)。门诊治疗包括急诊、观察室治疗未正式住院者。未就医指未接受医生治疗。同时有2种治疗情况,如“门诊”和“住院”,要填写最高治疗级别,填“住院”。凡经村医生诊治,按“门诊”治疗填写。“未治疗”指根本未治或家长自治。 8、诊断级别:填写死亡疾病的最高诊断级别,如患儿曾在村卫生所、乡卫生院、县医院诊治,应填写县医院。 9、未治疗或未就医的主要原因:死亡前未治疗或未就医者请填写主要原因,仅选一项。 10、死因诊断依据:(1)病理尸检:指在医院死亡做过尸检证实诊断的。(2)临床诊断指医疗单位根据患儿的临床表现做出的诊断。(3)死后推断指死前未经医疗单位诊治,死因是死后分析判断出来的。死后推断要把病情记录在“死因推断依据”栏内,供上级单位核查时参考。 死因推断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样本

龙湾区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 一、评审对象 龙湾区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的新生儿死亡病例。 二、评审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三、评审职责 1. 区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 1) 负责组织管理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 2) 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 3) 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 4) 及时反馈评审结果, 并向市级妇幼保健院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 5) 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2. 区妇幼保健所职责 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 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 见附件1) 和《儿童死亡报告卡》( 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 见附件2) 。 2) 组织评审组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 并收集评审组负责

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见附件3) , 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见附件4) 。 3) 向市级妇幼保健院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市级妇幼保健院。 四、评审原则 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 保密原则: 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 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相关资料、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所提供的病历应隐去评审对象的个人和家庭等信息。 2.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评审结论。 3. 相关学科参评原则: 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 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4. 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五、评审频率、内容和程序 1. 评审频率: 每半年评审一次。 2. 评审内容及程序 ( 1) 资料收集 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死亡发生后组织院内死亡新生儿病例讨论; 由产、新生儿/儿科医生负责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 并报至区妇幼保健所。 ( 2) 召开评审会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 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 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 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 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 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 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 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 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 (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 (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2)态度方面的问题:缺乏责任心及必要的工作热情和愿望。 (3)资源方面的问题:资源不足或使用不当,地理、自然条件方面的限制等。 (4)管理方面的问题:医疗保健机构内的某些制度不完善,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管理紊乱等问题。 九、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内容 (1)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3)活产漏报率;(4)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孕产妇死亡报告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精选2篇

1.凡发现孕产妇死亡,各级人员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并做好死亡登记。 2.镇街卫生院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并在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和调查小结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3.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孕产妇死亡,医疗机构应首先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于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4.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孕产妇死亡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工作,撰写相关报告资料,每季度和年末按规定时限报告给市妇幼保健院。

一、为了获得孕产妇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有效的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XX省母婴保健条例》和《XX县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层科负责本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 三、各科室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首诊医生立即报告基层科和分管院长。 四、基层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基本情况、治疗经过及相关社会因素等,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告,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一式两份报州妇幼保健院。 五、关于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归属的上报要求: 1、属于本县范围的,由基层科负责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妇幼专干并协助完成死亡调查报告。 2、属于本州外县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将材料转至州妇幼保健院,由州妇幼保健院转至孕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3、属于本省或外省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年终报表是逐级上报,但要注明为流动人口。 六、为了准确真实地搞好孕产妇死亡调查,相关科室人员和死者

新生儿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登记报告制度 篇一: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妇产科和妇幼管理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二、妇产科和孕产妇管理科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三、凡出生婴儿,在我院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新生儿在我院死亡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妇产科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篇二: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1、由专人负责新生儿报告、登记工作。各县区CDC 免疫规划科专人每月定期到所属的产科接生点收集接生儿资料,并将新生儿信息反馈到新生儿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接种单位,由接种单位与新生儿家长联系建立预防接种证。 2、建立例会制度。接种门诊指定辖区内的乡村医生作为联络员,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例会。联络员负责上报本辖区本月新生儿资料,核对本月接种门诊收集的新生儿资料。 3、及时查访。接种门诊收到新生儿出生信息后,及时查访,在新生儿出生1个月内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4、登记入册。属于本辖区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立底册并录入信息系统。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预约,及时给家长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督促家长按时间接种有关疫苗。 5、资料保存。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底册,以备核查。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流动儿童均须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实施预防接种,并将其纳入当地儿童管理。 6、对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非本地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专用底册。每月定期收集流动儿童资料。每季度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来自: 小龙文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监测评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及广东省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管理,监督检查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核实调查、评审和有关业务培训,并根据存在问题制定干预措施。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市级质量监控,负责市级孕产妇死亡报告审核、统计分析、核实调查、现场培训和评审工作。并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的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进行技术督导。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实地调查、评审和完成资料书面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包括本地户籍和外来流动人口),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农村保健员、乡村医生为孕产妇死亡的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孕产妇死亡前未住院或有转诊经过的,报告责任单位是: (一)在转诊途中或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前死亡的孕产妇,转出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转诊的孕产妇被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后死亡的,接受转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转诊单位和接诊单位负责各自住院期间的调查,死亡孕产妇居住地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同时承担孕产妇死亡的实地调查任务。各单位于10天内书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协调工作。 发生此类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死亡孕产妇居住的辖区医疗保健单位,由接诊单位负责通知转诊单位。 (三)不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确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四)非法接生或医疗保健单位外分娩的孕产妇送至医疗保健单位后死亡的,接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发生非法接生的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孕产妇死亡实地调查,并于10天内书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和接诊单位。 发生此类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死亡孕产妇居住的辖区医疗保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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