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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深府〔2011〕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等。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市科工贸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公安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金融办、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工贸信委,市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科工贸信委作为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核发和管理经营许可证,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变更、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并向市联席会议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览、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持续跟踪监测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

(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第七条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后有关股权转让、质押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四)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市科工贸信委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主发起人为法人的,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有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另外提交市科工贸信委办理外商投资许可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市科工贸信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市科工贸信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的,市科工贸信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半年内未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市科工贸信委收回经营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本市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深圳市”;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统一标明“融资担保”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第十五条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三)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子公司,应当增加不低于新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10%的注册资本。

(五)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按照前款办理。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

第十六条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报经市科工贸信委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审查批准。

设立分支机构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设立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由市科工贸信委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注册地址。

(五)变更经营地址。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九)分立或者合并。

(十)修改章程。

(十一)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经市科工贸信委审查批准后,涉及变更经营许可证内容的,由市科工贸信委按规定换发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市科工贸信委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市科工贸信委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理由、或有债务保障措施及债务清偿计划等,经市科工贸信委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市科工贸信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落实或有债务保障措施。市科工贸信委监督其清算过程。进入清算程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由市科工贸信委收回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市科工贸信委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市科工贸信委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市科工贸信委批准,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三)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由市科工贸信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担保责任余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承担风险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再担保机构、政府担保基金、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分担的风险责任金额及抵(质)押保证等非授信部分金额。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以及持股比例达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互助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外。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于获得本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再担保项目的,按扣除已缴纳的再担保保费后的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上一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转回或扣减当年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市科工贸信委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整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市科工贸信委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产和资本金的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按照市科工贸信委的规定,执行统一标准规范的合同文本,并在合同签署10日内到市科工贸信委进行合同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市科工贸信委具体负责注册在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等。

第四十四条市科工贸信委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线监管,将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资料报送、业务情况、信用情况、监管情况、风险预警等信息纳入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综合管理。

第四十五条市科工贸信委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做好日常非现场监管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机构概览报告。于每年年初全面分析评估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上一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2月底前向市联席会议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定期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在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向市科工贸信委报送半年报、年报及合法合规经营和资本金运用情况的报告。

市科工贸信委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四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开展业务后,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应当实时跟踪有关资金流向,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市科工贸信委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作必要的整改。市科工贸信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九条市科工贸信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

第五十条市科工贸信委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市科工贸信委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市科工贸信委、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等披露财务、经营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市科工贸信委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五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计报告报送市科工贸信委。

第五十五条市科工贸信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

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五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市科工贸信委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发群体事件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中有二分之一以上同时辞职的。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市科工贸信委对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会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十八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市科工贸信委的指导。

第五十九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十条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再担保机构应对本地所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放服务,并不得直接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与政策性再担保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市科工贸信委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市科工贸信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市科工贸信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市科工贸信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在本市设立的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不符

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工贸信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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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随行的技术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及售后服务经验。第七条:企业须建立和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按“首问负责制”原则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对客户损失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保障客户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公司须设立客户管理人员,构建客户管理体系,按照“同一业务、同一客户两人或两人以上掌握”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客户成为企业的资源。 第九条:加强客户咨询的管理,加强技术服务的预先指导和过程指导,针对大用户发放用户手册、针对中小用户发放通俗易懂的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对收集的信息要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类信息归技术质检部,服务类信息归生产部、销售部。关于产品质量有价值的信息,技术质部要认真分析,并作为质量改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17842285.html,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除应标明“有限公司”的字样外,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三条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公司的主要管理机关所在地。第四条公司的住所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公司应在公司章程确定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包括外商投资者)共同出资,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设立公司的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各出资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拟设立的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四)各出资人的出资种类、出资额、折合为股权的比例; (五)各出资人的出资期限; (六)各出资人的特别利益或报酬的种类、数额、支付办法;(七)公司设立费用的摊销办法; (八)公司设立过程中临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权限;不设临时机构的,共同委托承办设立事宜的出资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九)出资人违反协议时应对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的责任;(十)公司设立不成时,出资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十二)签订协议的日期。 设立公司的协议应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第八条不同行业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计算)为: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500万元; (二)仓储业200万元; (三)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公共饮食业100万元; (四)商业、物资供销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50万元; (五)工业,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30万元;(六)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10万元。第九条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章对特殊行业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经营项目跨两个以上行业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所经

定期回访制度

定期回访制度 为吸引更多的回头客户,提高汽修厂服务质量和维修质量,更好服务于汽车运输市场,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期回访机构设置: 1、回访主要负责人:XX) 2、回访主要成员:XX 二、应急问题处理机构: 1、应急处理组长:XX 2、副组长:XX 3、成员:XX 三、当发生应急情况时,应急处理小组应在组长统一指挥下迅速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积极展开救援。 四、汽修厂调度厂长在平时做好满意度调查的情况下,应半年一次对部分客户进行抽样回访调查,调查对象不得少于10名。 五、回访记录表中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回访时间、专人回访、回访项目、内容、回访结果等。 对发出的回访记录表应及时收回,并对调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就客户反映的问题组织召开汽修厂全体员工会议,商议研究解决办法。 六、对所有修竣出厂的车辆应建立满意度调查记录表,满意度调查可通过电话或回访记录表的形式进行。 七、满意度调查记录应真实可信、字迹清楚,对客户提出的不满意项目应记录完整,如果不满意事件是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又是本汽修厂亟待解决的问题,应上报主管汽修厂的经理,经理根据情况立即召开汽修厂员工全体会议,就客户不满意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如果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如果客户所反映的问题不合情理,汽修厂主要负责人可与客户认真协商,问明原因,化解汽修厂与客户之间的误会,最终消除矛盾为止。问题解决期间,严禁与客户吵闹使矛盾激化,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并向客户陪礼道歉。 八、用户满意度调查记录应长期坚持,为了客户能够将服务质量、维修质量、维修价格真实反馈给汽修厂,此项工作由主管汽修厂工作的副厂长具体执行,以保证此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针对客户反映的问题,汽修厂所有员工都应该认真对待并积极解决,如果对客户所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对主管汽修厂经理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其它相关人员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300元不等的罚款。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 点内容解读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17842285.html,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来源: 字号调整:小中大 打印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解读来源:中国城乡规划行业网2012年2月7日上午9:30,深圳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副主任薛峰与深圳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副主任谭权对《实施细则》的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向媒体和公众作了重点解读。 《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要有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此外,对于旧住宅区的改造,做出了“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旧住宅区改造都要由各区更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等规定。 《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

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 选择市场主体。 会上,薛峰及谭权就记者所提出的问题也做了回应。针对城市更新进程问题,谭权指出,不管是在计划方面还是在规划审批方面,都已经做了整合简化,特别在行政审批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对城市更新所涉及大多数事项全部进行缩减,和以前相比基本缩减了一半。 针对城市更新面临的拆迁和补偿问题,谭权指出,政府一贯鼓励市场运行,重视由权利人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搬迁,此外,针对部分情形下难以推进的情况,也会对相应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细则进行细化,以促进相关项目的实施。 对于更新主体的确定,谭权表示,在本次更新细则中特别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程序及后续的监管。他指出,特别是在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时,必须将房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上,再由单一主体进行项目实施。监管方面则由区政府进行把关,市政府进行后期监管落实的积极配合。 同时,对于记者提出政府介入城市更新项目时,薛峰表示,政府主要力量不是介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更多的是着重在引导政策、规划、计划服务方面,对于一些市场关注度不够且关乎民

深圳平安金融中心6#塔吊安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平安金融中心 6#塔吊安装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平安金融中心监理项目部批准时间:年月日

目录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环境状况 (3) 二、编制依据 (6) 三、安全监理程序 (7) 四、安全监理人员安排与分工 (7) 五、针对性安全监理检查、控制点 (11) 六、需进行旁站监理的部位或过程,旁站监理要求 (15)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 (15) 八、安全监理日志要求 (15) 九、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表) (16)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环境状况 1.1 结构设计概况 1.工程名称:平安金融中心 2.建设单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项目管理公司:深圳市平安金融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4.设计建筑师:康沛甫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KPF) 5.土木、结构及土力顾问:Thornton Tomasetti 6.勘察单位:深圳市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7.国内设计院: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8.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 9.工料测量师:利比有限公司 10.监理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1.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12.监测单位: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13.工程地点:深圳市中心区1号地块,宗地号 B116-0040。基地东至益田路, 西临中心二路,南侧为福华三路,北侧为福华路,基地北侧地下为一号线地铁购物公园站,东侧益田路地下为广深港轨道交通,西侧地下一层与购物公园地下车库相连,南侧预留与南侧基地相通的地下连接门。 14.工程规模及特征:占地面积18,931㎡,总建筑面积约为459,187㎡,塔楼 位于基地北侧,裙房位于基地南侧,塔楼118层楼面标高549.1 m,塔楼屋面597 m,塔尖标高660 m,裙房11层、高52 m,地下室5层。塔楼功能以甲级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大型超高层建筑,还包括商业、观光娱乐、会议中心和交易中心,裙房用作奢侈品零售、办公、餐饮和大堂等,地下五层平时为车库,战时为六级人防。整个工程为一整体,不设缝。 1.2 6#塔吊 QTZ250(TC7030B)性能概况 臂长(米)安装节数(节)吊钩高度约吊钩绝对高度额定电容量(KVA) 55 13 14.39米43.19米90 倍率最大吊重及范围25 30 35 40 45 50 55 Ⅳ吊重12吨3.2-22.2米10.42 8.35 6.89 6.00 5.50 4.84 4.30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客户回访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客户 回访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3365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客户回访制度Real estate company marketing center customer return visi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中心客户回访制度 第一条、来电客户回访制度: 1.当日来电客户当日电话回访,确定客户质量并邀约其来访; 2.优质来电客户三日内再次电话邀约,了解其动态并再次邀约; 3.优质来电客户三日内邀约后,每周定期电话邀约,直到其来访; 第二条、来访客户回访制度: (一)普通客户 1.当日A、B类来访客户,当日电话回访,再次确认其需求及看房感受,对其重点关注的卖点和主要抗性再次进行解说,解决和淡化其主要抗性,坚定其对项目认可的卖点,再

次邀约其来销售中心再次商谈; 2.A、B类来访客户三日内,再次电话回访,了解动态,并保持其对项目卖点的印象,邀约其再次来访; 3.A、B类客户定期回访,重点客户每三天电话回访,部分有抗性客户每周回访,保持其对项目的印象,联系客户感情; 4.C类客户,视客户每周安排回访,保持其对项目的感受; 5.D类客户在重要节点及节日给予祝福,多以短信形势维护,以期进行口碑传播。 (二)特殊客户 1.公司领导或政府部门领导介绍客户,只在项目重要节点时,如开盘、优惠、活动、样板房开放等,提前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向客户告知,并邀约客户来访,平时不要过于频繁的打扰客户。每逢节日以短信的方式向客户表示祝福,保持其对项目的印象,联系客户感情; 2.公司举办重要活动,特邀的VIP贵宾,其回访根据公司安排进行,每逢节日以短信的方式向客户表示祝福,保持

深圳市排水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深圳市排水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实施《深圳市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主管部门)是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照条例对违反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将雨水管道接驳污水管道,或者污水管道接驳雨水管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市政府规定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的现有排水设施,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照排水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并同时投入使用配套排水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未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排水施工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征得规划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拆迁、移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三)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向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设施竣工

验收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未将排水设施建设档案报送主管部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未将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排水设施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擅自接受未经验收排水设施移交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擅自接受验收不合格排水设施移交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自建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排水设施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的罚款;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擅自接受未经验收排水设施移交的,处以五万元罚款,排水设施维护单位擅自接受验收不合格排水设施移交的,处以八万元罚款。 第六条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未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未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市政排水设

深圳平安金融中心结构方案比较分析报告

深圳平安金融中心结构方案比较分析报告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2008-12-8 目录一.建筑结构体系构成 二.结构工作性能 三.结构方案的优缺点 四.结论

一、建筑结构体系构成 按建筑结构体系的不同,分为推荐结构方案和结构概念方案。以下分别对两种不同方案的结构构成特点进行分别论述。 1、推荐结构方案结构体系构成 1.1 外筒 外筒由四组矩形钢管V 形支撑、八根矩形钢管混凝土角柱以及四组“[”型矩形钢管混凝土框架共同形成空间外筒结构体系,既承受垂直荷载又提供了强大的抗侧刚度。 图1和图2分别给出了外筒结构构成的平面示意图和三维示意图,表1给出了外筒结构构件尺寸沿楼层变化。 外外TU B E 900X 48外外外-外外外外外外外 900X 900X 50C 80 图1 外筒构成平面示意图 角梁 矩形钢管混凝土外框柱

(a) 矩形钢管混 凝土框架(b) 矩形钢管 V形支撑 (c) 矩形钢管混 凝土角柱 (d) 外筒结构体系 图2 外筒构成三维示意图

表1 外筒结构构件尺寸沿楼层变化 注:H×B×TC**——矩形钢管混凝土角柱截面长边边长×短边边长x钢管壁厚(混凝土强度等级) hxbxt——矩形钢管混凝土框架柱截面长边边长×短边边长x钢管壁厚 h1xb1xtwxtf——H形框架裙梁的截面高度×截面宽度×腹板厚度×翼缘厚度 1.2 内筒 内筒由在四角及门洞口设置型钢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组成(如图3)。通过在内筒关键受力部位设置型钢,改善了内筒的工作性能。内筒门洞处采用800mm高的连梁,其跨高比在L/3~L/5之间,这些跨高比较大的连梁在罕遇地震下呈现弯曲破坏,可改善整体结构的延性性能。 增加内筒外侧墙体厚度,减小内侧墙体厚度即在获得较大的结构抗侧刚度又有效减少结构墙体占用的使用空间,且随着楼层墙厚逐渐减小,尽可能为建筑提供更多的有效使用空间。

客户回访制度细则

客户回访制度 令狐采学 客户回访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1)提高客户对公司服务的满意度。 2)全面了解客户的服务需求和消费特点。 3)提高公司信誉,传播公司客户服务理念。 2.适用范围 本控制程序适用于客户服务专员对客户进行的例行回访和针对大客户的特定回访。 二、调取客户资料 1.客户服务专员根据公司客户资料库和客户回访的相关规定对所保存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 2.客户服务专员根据客户资料确定要拜访的客户名单。 3.客户服务专员根据客户资料确定每个客户拜访的具体目的。 三、客户拜访准备 1.制订回访计划 客户服务专员根据客户资料制订《客户回访计划》,包括客户回访的大概时间、回访内容、回访目的等。客户服务专员要根据公司业务情况结合客户特点选择适合的回访方式。

2.预防回防时间和地点 (1)客户服务专员及时同客户联系,与客户预约回访的时间和地点 (2)时间和地点的预约要充分考虑客户的时间安排,不打扰客户。 3.准备回访资料 客户服务专员根据《客户回访计划》准备客户回访的相关资料,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姓名、职务、年龄等)、客户服务的相关记录和客户消费特点等。 四、实施回访 1.客户服务专员要准时到达回访地点。 2.客户服务专员要热情、全面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对服务的意见,并认真填写《客户回访记录表》。 3.回访结束后,客户服务专员要及时将回访的相关资料归还给公司,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归还,应报客户服务主管批准。 五、整理回访记录 1.客户服务专员在结束回访的第二天应根据回访过程和结果,根据《客户回访记录表》,填写《客户回访报告表》,主要对客户的回访过程和回访结果进行汇总和评价。 2.主管领导审阅 客户服务主管对客户服务专员的《客户回访记录》、《客户回访报告表》进行审查,并提出指导意见。

回访制度流程

西安西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客户回访制度 为了及时、真实掌握客户使用公司产品的情况,保证客户使用公司产品的效果,保证客户满意度,维护公司信誉,西科公司制定客户回访制度。 一、电话回访 1. 首次电话回访 软件安装一个月,对客户进行第一次电话回访。 回访内容:1、回访时 回访对象: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行政负责人,包括矿长、总工、通风队长、软件主要使用人员。这些人员都必须回访到。 措施:回访结果填入已购客户数据库相应栏目;对于使用中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或技术建议按照公司正规方式向公司反馈;不能通过电话回访解决的问题必要时进行现场回访。 2.常规电话回访 首次电话回访后,每个季度对客户进行一次电话回访。 回访内容:了解软件使用情况,特别注重了解方案设计等高级功能是否掌握。 回访对象: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行政负责人,包括矿长、总工、通风队长、软件主要使用人员。这些人员都必须回访到。 措施:回访结果填入《客户回访记录表》(详见附件一),在客户档案里存档;对于使用中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或技术建议按照公司正规方式向公司反馈;不能通过电话回访解决的问题必要时进行现场回访。 二、现场回访 对于大客户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现场回访,对于特大型客户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现场回访。每次回访后客户主管和技术服务人员要在《客户回访记录表》上签字。

回访内容:详细了解软件使用情况,了解用户新的需求与建议,寻求新的商务机会,沟通客户关系。 回访对象: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行政负责人,包括矿长、总工、通风队长、软件主要使用人员。这些人员都必须回访到。 措施:回访结果填入《工程项目回访记录表》、《应用情况证明》(详见附件二),在客户档案里存档;对于使用中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或技术建议按照公司正规方式向公司反馈;不能通过电话回访解决的问题必要时进行现场回访。 三、回访结果的处理意见 对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原则上谁的问题谁负责任,并负责处理。如果由公司安排他人处理,则从当事人工程服务费用中扣除相关的差旅和服务费用。 对于回访效果好的员工和技术服务人员,公司要进行表扬,并作为每年度表彰或晋级的依据。 对于回访效果不好的员工和技术服务人员,公司将进行批评,对问题严重者进行罚款处罚。每年度的定级、评薪将参考技术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 附件一:客户回访记录表 附件二:应用情况证明 西安西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修订精编版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 则修订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客户回访方法和流程

什么是客户回访 客户回访是企业用来进行产品或服务满意度调查、客户消费行为调查、进行客户维系的常用方法,由于客户回访往往会与客户进行比较多的互动沟通,更是企业完善客户数据库,为进一步的交叉销售,向上销售铺垫的准备,认真的策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客户回访是客户服务的重要内容,做好客户回访是提升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方法。客户回访对于重复消费的产品企业来讲,不仅通过客户回访可以得到客户的认同,还可以创造客户价值。我们对很多企业的客户回访进行分析后,得到的结论是客户回访不会只产生成本,充分利用客户回访技巧,特别是利用CRM来加强客户回访会得到意向不到的效果。 一般来说,客户对于具有品牌知名度或认可其诚信度的企业的回访往往会比较放心,愿意沟通和提出一些具体的意见。客户提供的信息是企业在进行回访或满意度调查时的重要目的。如果企业本身并不为人太多知晓,而回访又策划的不好,往往很难得到客户的配合,得不到什么有用信息,更有可能会对企业及其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编辑] 客户回访的技巧 一、面带微笑服务 每天重复做同样的工作,产生心理疲劳,缺乏兴奋点是再所难免的。精神上不亢奋,在工作上就会懒散,表情上就会显得淡漠。在这种情况下,笑从何谈起?公司不可能为了员工兴奋,而频繁更换员工的工作岗位,如果每个岗位上都是生手操作,必然造成工作质量的下降。所以每一个员工都应该明白惟有调整好心态,高高兴兴地去对待每一天工作。打个比喻“与一位从未谋面的客户打电话,通过声音可以想象对方此时此刻的心情。这是因为人都有通过声音去想象别人容貌的习惯。如果我们说话时没有微笑,听筒另一边的客户即使没有看见,也同样可以感觉得到。因此,我们进行回访工作也必须要面带微笑的去说话。 二、话术规范服务 话术规范服务是服务人员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应达到的要求和质量的标准,话术规范服务是体现一个公司的服务品质。因此,公司专门拟定了一系列规范话术,如:新契约回访、离司业务员保单回访、失效保单回访、给付业务回访等等,也是为突破性地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客户投诉,缩短与其他公司服务水平的差距。 三、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1、对冲动型客户莫“冲动” 在回访过程中,常常会碰到这种性急而暴躁的客户,一时性急而说出气话,所以我们只当未听见,仍以温和友好的态度和他谈。只要他能够平静下来,这类客户往往很果断,决定自己的所需。作为回访工作人员对这类客户应该必须做到用温和的语气交谈。

完整word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 现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日起施行。6发布,自2013年月 许勤市长 17日年20134月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结合深圳经第一条 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第二条 申报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的操作平台。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委托,受市财政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维护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统一的政府采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场所,统,购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购数据信息查询及项目咨询等服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货物、工程、服务及其他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采购项第三条目。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应遵循立足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等项目的配置标准和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采购人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通过预留采购第五条 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份额、评审加分、评审价格扣除、履约担保等方式予以扶持。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监察、审计、第六条 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加的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并处理重大争议。 定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合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通报有关情况,研究采购政策等。 前款所称的重大争议是指采购文件重大异议,定标重大争议以及其他复杂的投诉争议 等。 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第七条政府采购参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业务交流和咨询服务,法规和章程,维护采购行业和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学术研究、并接

06-25客户拜访管理制度(新)

客户回访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7年9月1日发布2017年9月1日实施 佛山市顺德区鸿枫化工有限公司 一、目的 为了准确把握客户需求,开拓潜在客户,回访合作客户或流失客户,对客户反映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体现服务与销售的专业度,进一步提升我公司的品牌和知名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客户部员工 二、相关规定 1.已合作客户定期回访制定标准。

2.对超过一周未合作客户的回访。 3.为市场销售确定有效性,提供营销决策与数据支撑。 四、权责 1.客服部主管 1.1对客服部人员《客户定期回访跟进表》进行监督验证,对回访记录和结果进行审查无 误后签名确认,并提出指导意见。 1.2结合客户特点选择适合的回访方式进行客户回访,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对服务的意见, 并认真填写《客户定期回访跟进表》。 1.3每周六下班前统计本周回访情况以及下周计划回访客户数量,以电子版或纸质的形式 在进行存档以备部门负责人查验。 1.4每天根据《客户信息表》以电话形式分批回访客户,记录回访内容填写《客户定期回 访跟进表》。 1.5每周电话回访客户不少于18位。 1.6回访必须日清日结,对所回访的客户基本信息、要求以及服务评价都要有书面记录, 对于回访客户所提出的问题、建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1.7收集了解客户及其主要负责人资料(公司规模、负责人姓名、产品组成、竞争产品的 用量、竞争同行和采购负责人的关系,技术部人员对产品的话语权等)。 1.8简洁、准确描述公司概况,并提供企业宣传片、企业微信公众号等资料和优势品种目 录,详细介绍产品情况。对客户感兴趣品种着重介绍,尽量吸引客户。 1.9询问客户采购计划时间、采购量、放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并与之签订合同协议。 1.10询问客户主要负责人、采购人员、收货验收人员、出纳和会计人员联系方式,包括 电话、传真、QQ、微信和邮箱等。 1.11账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提前3天提醒客户安排回款,并适时跟进。 1.12鼓励采购人员使用本公司优势原材料,并根据客户反馈产品使用情况进行调整改进。 1.14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客户处理退换货及日常投诉事务。 1.15根据公司安排,主动邀请客户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以增进感情。 五、相关表单 《客户定期回访跟进表》 《客户信息表》 六、考核管理 1.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部门人员的执行情况,如有异常按本规定及时上报积分系统; 2.如遇到本人权限内无法处理的问题须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否则扣减B分20分/次; 3.每月完成工作无误的,奖励责任人B分100分/月,奖励部门负责人B分30分/月; 4.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的扣减责任人B分10分/条,扣减部门负责人B分2分/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16

为实施《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围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围新出现的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围历史遗留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客户回访制度

客户回访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1)提高客户对公司服务的满意度 2)全面了解客户的服务需求和消费特点,意向 3)提高公司信誉,知名度传播公司客服理念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部门所有人员对客户进行的例行回访、售后维护回访、投诉处理和针对大客户的特定回访 二.回访时间及内容 1.定期回访:部门人员根据工作需求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客户的服务需求和消费特点、意向, 2.售后回访:项目验收后第一个月进行首次回访,了解客户对项目及产品的使用情况及满意度,及时反馈可能出现的问题;保修期内至少半年回访一次,保修期外进行不定期回访; 3.维护回访:设备维护并交客户正常使用后第一个月进行维护回访,了解客户对维护过程的意见与建议及产品维护后的使用情况; 4.投诉回访:处理客户投诉后及时对客户进行回访,表达歉意,了解客户对处理方式与结果的态度和意见;

三.客户回访准备 1.制定回访计划 部门人员根据客户资料制定《客户回访计划》包括客户回访的日期,回访的内容,回访的目的等 2.回访时间的选择 时间要充分考虑客户时间安排,尽量不要再客户忙的时候打扰到客户 3.准备回访资料 部门人员根据制定的回访计划准备客户回访相关资料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等)客户接受服务的相关记录等 四.实施回访 1.部门人员要在回访时间内对客户进行回访 2.部门人员要热情全面了解客户需求与对服务的意见并认真填写《客户回访记录表》 3.回访结束后部门人员要及时将回访的相关资料送达有关部门并将所回访的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 五.整理回访记录 1.客户专员在结束回访后要根据回访过程与结果根据记录表填写回访报告表对客户回访过程与结果进行汇总与评价 2.主管领导审阅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2020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 则文档 Document Writing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深圳市政府还将于近期制定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具体细则。下文是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xx)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

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二章指标申请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八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条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 (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

客户回访制度

客户回访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维修质量,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向客户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特制定客户回访制度。 1、回访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专职回访员. 2、回访对象:所有与修理厂(服务站)发生联系,包括:有尝修理、保用修理、登记定保的客户。 3、回访时限的要求: (1)在修理厂(服务站)做过有偿修理后10日内。 (2)在修理厂(服务站)做过保用服务后10日内。 (3)在修理厂(服务站)进行登记后10日内。 4、回访的内容: (1)自我介绍(2)了解车况(3)解释说明(4)询问服务信息(5)告别客户。 5、回访员在电话回访过程中如果遇到客户在某一方面不满意,首先应表示歉意,再问清细节,了解客户要求,包括事件经过涉及的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及时向修理厂分管领导汇报,落实责任人,做好妥善处理,并再次回访客户,告之处理结果,最后得到客户满意。 6、回访员要将回访的情况录入微机,实现回访微机化管理。 24小时救援服务制度 为确保向用户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维修服务,及时为客户排忧解难,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1日前由办公室编制夜间救援值班表,值班人员包括带班领导、技术员、驾驶员、材料员及维修人员,并将值班表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2、夜间值班夏:季自18点30分至早8点、冬季自17点至早8点期间发生的外出救援服务,均由夜间带班领导组织救援,市内救援服务必须在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 3、夜间值班室设在二楼职工宿舍,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空岗、溜岗,有事必须找人替班。 4、白天外出救援服务,由各班组轮流外出救援。 5、夜间救援服务超过12点,救援服务人员每人奖励20元。 6、24小时救援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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