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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烟致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

浓烟致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
浓烟致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

我们知道许多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并不是烧死的,而是被浓烟熏死的,为什么烟气会有这么大的杀伤力?火灾时遇有浓烟应该如何逃生?

答:研究表明,烟雾的主要成分是游离碳、干馏物粒子、高沸点物质的凝缩液滴等,火灾中的烟雾不仅妨碍了人们从火灾中逃生,还会对人的呼吸系统造成损伤,特别是烟雾中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其在空气中的含量达到1.28%时,即可导致人在1—3分钟内窒息死亡。而现代建筑,无论是家居还是宾馆、饭店、商店 (场),人们总喜欢装饰豪华,但几乎所有装璜材料,诸如用塑料壁纸、化纤地板、聚苯乙烯泡沫板、人造宝丽板等均为易燃物品,而且这些化学装饰材料一旦燃烧,就散发出大量有毒气体,并随着浓烟沿走廊蔓延,遇楼梯、电梯、垃圾道、竖井,形成“烟囱效应”,以3—4米/秒的速度被迅速向上抽拔,蔓延至楼上各层。面对滚滚而来的浓烟,你准备怎样机智逃生?

当烟雾袭来时,人们逃生的时间是极其短暂的。

1在逃离烟雾区时,要尽量的低头弯腰或匍匐前进,必要时,甚至可以爬行,这是脱逃烟雾区的一诀窍。

2、在穿越烟雾区时,以毛巾(如身边没有毛巾,可用口罩、床单、甚至衣服都可以替代)作为临时的“空气呼吸器”不失为一条上佳选择,如条件允许,还可向头部、身上浇些凉水,用湿衣服、湿床单、湿毛毯等将身体裹好,穿越浓烟

区。应特别注意的是,在穿越烟雾区时,即使感到呼吸困难,也不能将毛巾从口鼻上拿开,一旦拿开就有可能会立即中毒。

3、在逃离烟雾区时,还要注意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地方跑,并要尽量往楼层下面跑,因为火主要是向上蔓延的,人是无论如何也跑不过烟的。如果楼梯被烧断或被烈火封闭,那么就应当背向烟火方向离开,待离开后,另寻他法往外逃生。

4、高层建筑的电梯间、楼梯、通气孔道往往是火势蔓延上升的地方,要回避。烟火上行,人要下行。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网络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管辖权有异议。现就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管辖权存在异议。 本案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侦查、起诉阶段都是依照聚众斗殴罪进行的。根据被告人燕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不应当对聚众斗殴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罪名转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燕某某所涉罪名为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宜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是一起极其特殊的案例,如果不仔细分析案情,被告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辩护人经认真细致地阅读了全部卷宗、两次到昆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参考相关判例以及刑法学专家对共同犯罪的论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从本案整体

上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特征,不难看出:被告人燕某某先因劝架不成,后又被动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对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小,人身伤害及社会危害程度小。 (一)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教唆者、纠集者、组织者和实行者是同案犯刘某,不是被告人。同案犯刘某受到被害人方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后,为了报复对方,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燕某某让其帮忙打架,同案犯刘某行为性质为组织、教唆行为,被告人燕某某是“被组织者、被教唆者”,被告人燕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参与到犯罪中来,假托“在昆山,回不去”,事实上不想参与到犯罪中来。 恳请合议庭高度关注一个事实,在本案聚众斗殴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就有三次机会不参与到打架事件中,从而断开与聚众斗殴事件的联系。第一次,是在同案被告人刘某在给被告人打的第一个电话时,被告人没有想参与到打架中来,相反目的是劝架,为了息事宁人,消除事端,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民间调解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如果对方接听电话,通过双方协商和沟通,事情可能到此为止了。被告人也不会事实上也没有主动再给任何人打电话挑起事端。第二次,如果同案被告人没有第二个电话,对被告人来说,事情也就到此位臵了,恰恰是刘某在被无辜殴打后,为了报复,找被告人到现场帮助其打架,有着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有条件(辩护人请求法庭进一步调查核实事发现场和被告人所在位臵之间的距离以及到达现场的可能性)到现场却没有到现场,其更多的是出于一种职业习惯(因为被告人是做职业中介的,在正仪镇时间长,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的应急处置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的应 急处置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的应急处置近年来,一些行业与企业连续发生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由于缺乏或不落实科学的应急预案,不掌握应急处置原则,盲目施救,从而使事故扩大,后果令人震惊。掌握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的应急处置原则,是有关行业与企业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今年以来,一些行业与企业连续发生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2012年5月7日,江苏省溧阳市志伟建材厂1名工人在检修炉窑时因煤气中毒窒息,另有2人在施救过程中相继中毒窒息,造成3人死亡。5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昌达天然气公司城市天然气管道管线对接过程中,1名施工人员中毒窒息,另有2名施工人员在施救过程中相继中毒窒息,造成3人死亡。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5人死亡、1人失踪、54人受伤,据卫生部委派参与事故救援的北京朝阳医院郝凤桐主任医师介绍,这起事故绝大多数伤亡人员存在一氧化碳急性中毒的临床表现。上述血的教训向有关行业与企业警示: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是造成群死群伤的无形杀手。掌握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的应急处置原则,提高应对能力,是安技部门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职业性急性

一氧化碳中毒的易发环境 一氧化碳(CO)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窒息性气体,比空气稍轻,微溶于水,可溶于乙醇、苯等有机溶剂。成人急性吸入中毒剂量约为600mg/(m3·10min),或240mg/(m3·3h);吸入最低致死剂量约为5726mg/(m3·5min)。一氧化碳爆炸极限12%~74%(体积比),自燃温度605℃,最大爆炸压力0.720MPa。职业接触限值: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0mg/m3);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30mg/m3)。 一氧化碳通过呼吸道吸收进入人体。接触一氧化碳的常见机会有:炼钢、炼焦等冶金生产;煤气生产;煤矿瓦斯爆炸;氨、丙酮、光气、甲醇等的化学合成;使用煤炉、土炕、火墙、炭火盆等;煤气灶或煤气管道泄漏;使用燃气热水器;汽车尾气;使用其他燃煤、燃气、燃油动力装备等。车间空气中一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为30mg/m3。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是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较短时间(数分钟至数小时)内吸入较大量一氧化碳后,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在我国颁布施行的《职业病目录》中,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属于56种法定职业中毒职业病中的一种。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与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

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应如何量刑

被告人洪志宁,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1994年9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逮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洪志宁与曾银好均在福建省厦门市轮渡海滨公园内经营茶摊,二人因争地界曾发生过矛盾。2004年7月18日17时许,与洪志宁同居的女友刘海霞酒后故意将曾银好茶摊上的茶壶摔破,并为此与曾银好同居女友方凤萍发生争执。正在曾银好茶摊上喝茶的陈拉狮(男,48岁)上前劝阻,刘海霞认为陈拉狮有意偏袒方凤萍,遂辱骂陈拉狮,并与陈扭打起来。洪志宁闻讯赶到现场,挥拳连击陈拉狮的胸部和头部,陈拉狮被打后追撵洪志宁,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洪志宁逃离现场,后到水上派出所轮渡执勤点打探消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陈拉狮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洪志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洪志宁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考虑被害人原先患有冠心病及心肌梗死的病史,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宜判后,被告人洪志宁不服,上诉提出,其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原判定罪不准;被害人死亡与其只打二三拳没有关系,不应负刑事责任,请求二审给予公正裁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洪志宁关于原判对其定罪量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首先,被告人拳击行为发生在被害人与其女友刘海霞争执扭打中,洪志宁对被害人头部、胸部分别连击数拳,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连击数拳,是被害人死亡的因素之一,因此,对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以故意伤害定罪。虽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这恰好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故原判定罪准确,洪志宁关于定罪不准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被告人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胸部拳击数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拳击的危害性为,与被害人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介入“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事先并不知情,是一偶然因素,其先前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属偶然因果关系,这是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洪志宁关于对被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洪志宁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原判对洪志

一氧化碳中毒正确急救方法标准范本

安全管理编号:LX-FS-A89117 一氧化碳中毒正确急救方法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一氧化碳中毒正确急救方法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几乎不溶于水。进入人体后,对全身的组织细胞均有毒性作用,尤其对大脑皮质的影响最为严重。当人体意识到已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时,往往为时已晚,因为支配人体运动的大脑皮质最先受到麻痹损害,使人无法实现有的自主运动,此时中毒者头脑仍有清醒的意识,也想打开门窗逃出,可手脚已不听使唤,所以一氧化碳中毒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救。 急救措施 因一氧化碳的比重比空气略轻,故浮于上层,救

浅谈故意伤害罪

浅谈故意伤害罪 [ 张红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和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

化工煤气中毒事故案例分析(内容清晰)

案例分析 2014年5月20日23时许,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煤气化厂造气车间更换蒸汽缓冲罐过程中,发生了一起煤气中毒事故,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轻微中毒。作业中,一名维修清理人员在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入罐内作业中毒晕倒,随后一名管理人员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进行施救并中毒晕倒,工厂随即组织相关人员将两人施救后送往医院,该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一名救援人员受到轻微中毒伤害,经救治已出院。事故暴露出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检修作业未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 1、问:《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有哪些内容? 答: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2、煤气的主要含量是什么?有什么危害?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可容许的安全浓度是多少?燃烧爆炸限值是多少? 答:煤气的主要含量是CO。一氧化碳(CO),通过呼吸系统,进入人体血液内,与血红蛋白(Hb)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COHb)。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的结合,不仅降低了血球携带氧的能力,而且还抑制、延缓氧血红蛋白(O2Hb)的解析和释放,导致机体组织因缺氧而坏死,严重者则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心脏和大脑是与人的生命最密切的组织和器官,心脏和大脑对机体供氧不足的反应特别敏感。因此,一氧化碳中毒导致的机体组织缺氧,对心脏和大脑的影响最为显著。 一氧化碳在空气中的可容许浓度为30mg/立方米。 一氧化碳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极限为12.5%~74%。爆炸下限越低,爆炸上限越高,爆炸范围(口径)越宽,危险性越大。3、如果设置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该如何设置?答: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应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一、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界限认定有一定的复杂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属于过失)。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点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一般发生在劳动生产或日常生活等场合,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从以上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我们可以明确区分其相同点和不同点。(1)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属于过失心态,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2)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的判断有很大难度。例如:某甲是小学教师,因学生某乙顽皮,不听管教,情急之下某甲打了某乙一记耳光,又照其后背拍了两巴掌,致某乙立即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某乙系心血管爆裂致死。对于此案的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符合客观事实。对于这两种罪的区分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从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再反推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具体来说,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加以判断:①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质。如家长管教孩子、老师管教学生等;而故意伤害致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本身则具有非法性,属违法行为。②发生打击行为时的环境,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打击行为的,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寻机报复,要查清有否导致故意伤害的微观环境。③从打击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伤害对方。手持铁棒、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是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④从打击的力量频率上,一般来说,力量越大,频率越迅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⑤从双方的关系上,即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一般关系、亲密无间还是冤家仇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正确判定是否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以上是笔者对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的粗浅的认识。当然,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不可能有一个万能公式,最终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首先处理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首先处理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首先处理什么?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煤气泄露了,一定要及时处理,那么,急性一氧化碳中毒首先处理什么?现在详细介绍。 文章目录 一、急性一氧化碳中毒首先处理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首先处理 1、急性一氧化碳中毒首先处理 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移至空气新鲜处吸氧,解开衣领及腰带以利其呼吸顺畅。对发生猝死者立即进行心肺脑复苏。高压氧疗法,对于促进神志恢复、预防及治疗迟发脑病都具有较好疗效。脑水肿治疗,应限制液体入量,密切观察意识、

瞳孔、血压及呼吸等生命指标的变化。 如无高压氧气设备,可将患者血液抽出后经紫外线照射、充氧后回输体内,能迅速改善组织缺氧状态。使用脑细胞复能剂,改善微循环及溶栓剂。对症治疗,对合并有筋膜间隙综合征者要及早切开减压;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合并急性肾衰竭宜及早进行血液透析;对其他器官功能障碍要给予对症治疗;注意防治感染,纠正酸碱平衡失调及电解质紊乱等。 2、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的后遗症 痴呆型:主要表现反应迟钝,表情呆板,行动迟缓,沉默少

语,智能下降,记忆力差,大小便失控,意识障碍。精神错乱型:表现为行为紊乱,语无伦次,哭笑无常,随意大小便,自言自语,定向力丧失。运动障碍型:以运动障碍为主伴智能下降,表现为行走不稳,小碎步,肢体僵硬。 3、急性一氧化碳怎么恢复快 指导患者在急性期卧床休息,取平卧位为好,以保证脑血流供给,减轻脑组织缺血状况。保持瘫痪肢体功能位置,帮助患者做患肢及关节的被动运动。病情稳定后,鼓励患者做主动锻炼.尽早下床活动,从起床,患肢平衡,站立,行走进行训练指导,逐步增加活动范围和次数,最后帮助进行上下楼梯训练,让患肢得到运动,利于功能的恢复。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8109297.html,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程度分为了三种,包括轻伤、重伤以及死亡。不同的伤害程度下,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就具体来说说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

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人民法院报2012年1月19日) 胡娜郑兰清 【案情回放】 2007年,被告人林光富因其岳父林保成(82岁)患有严重的脑梗塞,生活不能自理,便与妻子林元桃搬到林保成家照顾林保成。2010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林光富酒后与林保成发生口角,林保成持菜刀将林光富头部砍伤,被告人林光富便用拳头殴打林保成头部。17时许,在外干活的林元桃等人得知消息后,将受伤的林保成和被告人林光富送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8月19日,林保成经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保成系他人用较软物体(如拳头、手掌等)多次打击头面部,造成脑干出血死亡;被告人林光富头部系轻微伤。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林光富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林保成发生争执,被被害人林保成砍伤后,不能正确对待,而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林光富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海南高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被告人林光富的故意伤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林保成死亡的证据不足,应予

纠正,判决如下:撤销(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光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各方观点】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本案因家庭成员纠纷引起,上诉人被被害人砍了一刀时仍然忍让,被害人死亡,违背了上诉人的意志。上诉人犯罪后悉心照顾被害人,有很好的悔罪表现,被害人的三个女儿都请求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判决量刑畸重。被害人持刀先后砍了上诉人两刀,又咬了上诉人的手指,并且手中一直拿着菜刀,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并且正在进行。上诉人是针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仅是由于被害人行动不便,才致使上诉人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某医师:被害人被打了两巴掌,正面还有一拳,殴打后神志清醒,三天后才死亡,这样的死亡结果可能不是外力所致,而是由于被害人自身患有脑血栓的病理所致。脑干出血往往是外力很大才会导致,比如高空坠落,上诉人的外力攻击强度不足以导致脑干出血。 某学者: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后来又出现了偶然因果关系说,近年来,又出现了条件说,即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在一般的犯罪现象中,因果关系表现为简单的一因一果,可由于社会生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一氧化碳(CO)是一种窒息性气体。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是指较短时间(数分钟至数小时)内吸入较大量一氧化碳后,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概述 一氧化碳为无色、无嗅、无刺激性的气体,比空气稍轻。成人急性吸入中毒剂量约为600mg/(m3·10min),或240mg/(m3·3h);吸入最低致死剂量约为5726mg/ (m3·5min)。 一氧化碳通过呼吸道吸收进入人体。接触一氧化碳的常见机会有:炼钢、炼焦等冶金生产;煤气生产;煤矿瓦斯爆炸;氨、丙酮、光气、甲醇等的化学合成;使用煤炉、土炕、火墙、炭火盆等;煤气灶或煤气管道泄漏;使用燃气热水器;汽车尾气;使用其他燃煤、燃气、燃油动力装备等。 2 中毒事件的调查和现场处理 现场救援时首先要确保工作人员安全,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公众健康受到进一步伤害。现场救援和调查工作要求必须2人以上协同进行。 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体防护 进入一氧化碳浓度较高的环境内(例如煤气泄漏未得到控制的事故现场核心区域,或者现场快速检测一氧化碳浓度高于1500mg/m3),须采用自给式空气呼吸器(SCBA),并佩戴一氧化碳报警器,防护服无特殊要求;进入煤气泄漏事故现场周边区域,未开放通风的生活取暖、汽车尾气等中毒事件现场,须使用可防护一氧化碳和至少P2 级别的颗粒物的全面罩呼吸防护器(参见GB2890-2009),并佩戴一氧化碳气体报警器;进入已经开放通风的生活取暖、汽车废气等现场时,对个体防护装备无特殊要求。现场处置人员在进行井下和坑道救援和调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并携带通讯工具。 现场救援和调查工作对防护服穿戴无特殊要求。 医疗救护人员在现场医疗区救治中毒病人时,无需穿戴防护装备。 中毒事件的调查 调查人员到达中毒现场后,应先了解中毒事件的概况。 现场调查内容包括现场环境状况,气象条件,生产工艺流程,通风措施,煤炉、煤气灶、燃气热水器及其他(燃煤、燃气、燃油)动力装备以及煤气管道等相关情况,并

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在故意对他人人身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要求至少造成了轻伤的损害结果,否则的话是不能够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而此时结合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是存在差异的,那其中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赔偿标准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

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二、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 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

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与应用.docx李

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与应用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近几年冶金企业煤气事故案例汇编

学习文件编号:2014031 近几年冶金企业煤气事故案例汇编 学习记录

近几年冶金企业煤气事故案例汇编 一、煤气中毒事故 1、武钢集团鄂钢公司“10?18”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事故经过:2008年10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武钢集团鄂钢公司能源动力厂热力车间发生高炉煤气中毒事故,中毒14人,其中死亡4人,其余10人轻度中毒。 事故原因分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煤气防护人员违章操作,在检修作业中关闭DN1200煤气眼镜阀前面的蝶阀,以减少煤气冒出量时,误将蝶阀打开,致使煤气压力过大,造成高炉煤气从眼镜阀开口处大量逸出;煤气防护人员在高浓度煤气危险场所未能有效使用呼吸器具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河北遵化港陆钢铁有限公司“12?24”重大煤气泄漏事故 事故经过:2008年12月24日上午9时左右,河北省遵化市港陆钢铁有限公司2号高炉重力除尘器泄爆板发生崩裂,导致44人煤气中毒,其中17人死亡、27人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作业现场缺乏必要的煤气监测报警设施,没有及时发现煤气泄漏,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事故发生前,炉顶温度波动已经较大,但没有进行有效治理,仍然进行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3、山西临汾志强钢铁公司“8.24”高炉煤气中毒事故 事故经过:2009年8月24日,1#高炉烘炉由2#高炉供煤气转为3#高炉供煤气,2#高炉休风以后,3#高炉煤气管道需打开向1#高炉供煤气。在关闭

3#高炉煤气管道的煤气蝶阀后,打开其后的眼睛阀的作业过程中,4个作业人员中毒,监护人和赶来救援的值班工长也中毒。其中3人死亡,重度中毒1人事故原因分析:违反“冒煤气作业,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的规定,眼睛阀没有完全切断,错误地判断煤气管道内没有压力,作业场所没有逃生及救援通道。 4、山西襄汾县强盛铁合金厂“9·18”煤气中毒 事故经过:2009年9月18日强盛铁合金临时停产检修,要检修东烧结阀盖密封箱体盖板等。10时许高炉休风,16时25分后高炉复风,此时烧结平台下阀盖密封箱体内进行焊接作业的3人中毒,1人焊好盖板爬出人孔时中毒,平台上配合检修者立即去关煤气阀门,将阀门关闭后自己即晕倒在阀门平台区,此次,造成4人死亡,1人轻微中毒。 事故原因分析:在检修前,甲班没有按规定关闭煤气阀门、打开放散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乙班在没有办理工作票、没有确认煤气阀门的状态、没有进行箱体内煤气浓度检测、没有准备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指派专门的安全监护人员的情况下,安排组织人员进入箱体内违章作业; 5、新余钢铁公司“12·6”中毒事故 事故经过:2009年12月6日,新余钢铁公司焦化厂2#干熄焦的旋转密封阀出现故障,三名协助处理故障的焦炉当班工人中毒死亡;1人未佩戴呼吸器进行施救,中毒死亡;最终共导致4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三名焦炉当班工人在巡检工还未关闭平板阀门的情况下打开2#干熄焦旋转密封阀人孔进行故障处理,导致有毒有害气体(气体主要成份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气等)从打开的人孔处冒出,造成中毒事故,违反该厂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关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很多时候不好认定,但2种罪名定罪量刑有区别,故意杀人刑法规定原则上是死刑,有法定从轻情节才能免于死刑,而故意伤害原则上判有期徒刑,有特殊情节才定死刑,所以区分这2种罪名很重要,请看如下分析。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内容摘要】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行为在实践中有很大争议,并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活动中认定的不统一。本文通过对两种观点的评价并通过案例分析总结了区分该两种行为值得我们考虑的几个因素,以图对该两种行为的认定有一定的帮助和推动作用。 【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 一、引言 通说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都是故意犯罪,在客观上都实施了伤害并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便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拟就该问题作简约探讨。 二、对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的两种观点的评价 1、主观目的说。该观点认为,判断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杀人的目的还是伤害的目的。证明有杀人的目的便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明有伤害的目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认为,从宏观角度来看,此观点抓住了区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关键因素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在很容易判断行为人主观目的是杀人还是伤害的刑事案件中,此观点无疑具有指导意义。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在客观上都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因此区分这两种行为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伤害还是杀人。但是在出现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主观故意不明确时,特别是在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亡结果不是持希望而是持放任态度,同时如果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对死亡的结果也可以持放任的态度①,那么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同时还势必会混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结果只能是对犯罪行为的性质作出错误的认识,导致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权,而轻罪重判则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这两种情形都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所反对的。 2、致命说。该学说认为,判断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不应当以故意的内容为准,否则,如果行为人不承认是故意杀人,那么就很难定案了。认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从犯罪行为方面来考察,即如果行为人使用了致命的工具,打击了致命的部位,给被害人致命一击,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就是故意杀人,反之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种观点也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观点。我们认为该观点有客观归罪之嫌,什么是致命工具、致命部位?没有一个统一和绝对的标准。从一般人的认识角度来讲,刀枪等利器具有很大的杀伤力,可认为是致命工具,石头、砖块、木棍等钝器较之刀枪的威力则要小的多,

一氧化碳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一氧化碳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319-36 一氧化碳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一化碳中毒的预防措施 1.1 班组在煤气区域工作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如需动火的应提前向煤防站办理动火证,监测作业区域的一氧化碳含量应在允许范围内(<0.03mg/L)。 1.2 班组到达现场后,首先要落实预防措施,由专业人员监测煤气含量,由煤气的含量确定作业的时间,指定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允许超时作业。可佩戴氧气呼吸器,或使用风机吹散煤气,尽量降低煤气含量。 1.3 进入石灰炉内或其它煤气设施内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有可靠的联络信号,检修人员不少于两人,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1.4 安全员和现场的安全监护人负责工作过程的监护,密切关注职工的精神状态和煤气含量,职工在上风侧休息,带足饮用水(或饮料)。 2煤气中毒的应急措施 2.1 煤气中毒是人吸入一定量的一氧化碳后出现的中毒,轻者表现为头痛、头昏、呕吐、四肢无力等;重者出现昏迷以至死亡,或严重损伤大脑。 2.2 出现轻度煤气中毒后,应立即帮助其脱离煤气区,到阴凉通风处休息,呼吸新鲜空气、降温、补充饮用水(或饮料),如果未见好转应送医院治疗。 2.3 发生重度中毒应立即将患者迅速脱离煤气区,在通风阴凉处抢救,同时拨打求救电话5806120向医院求救,说清地点、路线、中毒者的状况。如果患者停止呼吸,应迅速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法同时进行,直到医务人员到来。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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