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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6]第14号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已于200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气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经营、管理和浅层气开发的单位以及用气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天然气事业的发展,应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发展天然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给。

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天然气用气发展规划;

(二)编制天然气年度用气发展计划和供气计划;

(三)负责城市气化发展资金的筹集和安排;

(四)组织全市天然气的供用、调度和依法开发浅层气;

(五)负责全市供气区域划分和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审批;

(六)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管理;

(七)制定天然气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管理和推广工作;

(八)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

用户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天然气发展规划;

(二)在全市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第七条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对石油部门一级站后天然气的输配、运行管理。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天然气发展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安全平稳供气的要求,确定用气结构、管网布置和天然气设施设置。

第九条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天然气建设工程任务。

第十条天然气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批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

(一)国家和地方投资;

(二)引进外资;

(三)银行贷款;

(四)征收用气初装费;

(五)其他资金。

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供气与用气

第十二条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天然气用户应当使用具有国家规定检验合格证的天然气器具。除民用天然气灶具外,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定安装、维修,安装不合格或由非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的,天然气经营企业不予供气。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气器具销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装、维修规程和标准。

第十四条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供用气合同,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提供及时、良好的服务。

第十六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热值、压力等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并定期公布天然气质量状况。因计划检修需要停气或减少供气量的,应提前通知用户,重大的设备检修应报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突发事故除外。

第十七条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天然气器具;

(二)不提前通知用户停气;

(三)不定期公布天然气质量状况;

(四)向用户供应质量不合格的天然气;

(五)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第十八条天然气用户享有按计划正常用气和监督天然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天然气用户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所在地天然气经营企业或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天然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天然气;

(二)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除民用灶具外的器具;

(三)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或转供天然气;

(四)违反天然气安全使用规定;

(五)无故拒绝天然气经营企业持证工作人员进户(厂)检查用气设备;

(六)拖欠气费。

第五章设施与安全

第二十条天然气设施以天然气经营企业收费结算计量表(站)为界,气表(站)前(含计量表或计量站)的天然气设施由天然气经营企业维护管理;气表(站)后的天然气设施,由用户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天然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天然气设施维护管理安全工作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预案,按规定设置专职检修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用户应当配合天然气经营企业做好气表(站)后的天然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新建或改动天然气设施,应当向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天然气专业规划和安全规定;

(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三)采取安全防护及不影响天然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上接管的,权属单位应予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天然气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二十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行业标准和定点规划,并经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对天然气设施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然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哄抢天然气设施;

(二)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三)向天然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六)其他有损天然气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标明建设工程界内地下天然气管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市的有关规范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界内天然气设施的安全。

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天然气设施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天然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承担。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提前通知天然气经营企业,共同商定安全防范措施,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派人到现场监护,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作业。

除消防、抢险等紧急情况外,未经天然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关闭天然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天然气输配、储存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须征得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批准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天然气经营企业接到天然气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抢修和处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天然气经营企业抢险采取应急措施的,给单位或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条天然气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天然气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重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一)擅自成立天然气经营企业或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供气区域划分越界经营天然气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责令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赔偿;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建或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专业技术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的,对安装、维修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安装、维修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月用气量和现行气价补收

气费,可并处应补收气费一倍至三倍金额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第(二)项,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对该用户供气;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责令停止危害行为,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可按实际损失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天然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限期整改;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五)项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不接受以上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对该用户供气。

第三十四条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天然气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天然气设施”,是指天然气的气井、井场生产设施、集输气管道、城市配气管网、集、输、配气站、阀室井、贮气站、调压站箱、计量气表、阴极保护设施、测试桩、里程桩、遥测控设施、设备及为采、输、供气服务的其他配套设备;

(二)“天然气器具”,是指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锅炉、溴化锂机组、空调器等;

(三)“天然气建设工程”,是指天然气主干管道和天然气大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重庆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情况已经进行了修改,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市市政委 按:《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XX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XX年5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时间的变迁,特别是今年轰轰烈烈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所带来的巨变,使得《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为此,市市政委组织起草了《关于修正〈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部分条款 ___》(渝市政委〔20XX〕181号)报市人大城环委。XX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针对《条例》作出部分修改,并于XX年7月3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方便公众更好的理解修订后的《条例》,市市政委就相关修改条款进行了解读。 1.原《条例》中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界定较为模糊,长期以来造成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扯皮,遗留了相当一部分的市容环卫管理空白,从而直接影响了我市市容市貌的整体提升。因此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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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4日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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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气瓶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运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原则。 第四条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中的综合协调、指 导监督。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管网布局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 加气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并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改装和整车出厂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并负责改装、维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备案工作。 科技、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原则,会同市规划、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编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有关安全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加气站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油气合建、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八条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条件和程序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市天然气、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依法申领《气瓶充装许可证》、《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我国天然气利用现状与发展趋势(DOC)

我国天然气利用现状和发展趋势 摘要:随着国产天然气的不断上产、大型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特别是西气东输一线、二线等大型长输管道的建设,天然气消费量快速增长,我国的天然气利用步入了新的发展时期。预计未来随着供气气源的多元化,供气管网的网络化,天然气的覆盖面积和利用领域将更加宽广,将在节能减排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天然气利用市场 1总论 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的化石燃料,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国民生活和生产的各个领域,有专家认为21世纪将是天然气的时代。目前天然气在世界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约为24%。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2009》,2008年全世界天然气产量为30656亿立方米,消费量为30187亿立方米。预计,全球天然气产业在未来仍将持续发展。 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的天然气普及率还比较低,我国天然气工业基础相对比较薄弱,天然气在国内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长期在3%左右徘徊。有专家认为,我国天然气市场发育过程和国外其它发达国家的天然气市场发展过程一样,也将经过启动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2004年月12月30日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正式商业运作,标志着我国天然气市场发育阶段由启动期向发展期迈进,预计这一阶段将持续到2030年。在此期间,我国的天然气管网、储气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将不断加快,逐步形成全国天然气统一骨干管网;国内各大气田的天然气产能建设和产量将迅速增长,进口天然气渠道将不断拓宽,非常规天然气也将得到快速发展,从而形成多元化的供气格局。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天然气消费量将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持续提高。 2我国天然气利用现状 2.1天然气消费量快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促进了各行业对各类能源的巨大需求。1999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 ―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2 ―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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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标 签】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茧丝,生产许可证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苏政发﹝1995﹞23号 【发文日期】1995-03-01 【实施时间】1995-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1995年3月10日起执行。希认真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茧丝生产的健康发展,提高茧丝生产经营效益,巩固我省丝绸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保护蚕农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茧丝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地应贯彻"巩固提高,稳步发展"的蚕桑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做好产销总量平衡,保持产销协调发展,防止蚕桑生产大起大落。 第四条 茧丝生产经营单位应努力加快贸工农一体化进程,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应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计划、财政、经贸、监察、工商、物价、标准、农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监督和配合丝绸公司搞好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茧丝经营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承担全省茧丝绸行业管理职责,统一经营全省的茧丝业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丝绸公司或县政府指定的一个头经营单位,受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委托,统一经营管理当地茧丝业务。凡经省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丝绸集团总公司批准的茧丝经营单位,由省丝绸集团总公司颁发茧丝收购经营委托书,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含有茧丝收购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各级丝绸公司和县一个头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管理,认真指导,搞好服务,转变作风,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处理和协调好与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全省茧丝生产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第八条 各产茧县应积极创造条件,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茧丝绸、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生产经营实体,经当地政府授权,在省丝绸集团总公司的指导下,在本县范围内行使茧丝绸行业管理职责,全面负责蚕茧生产、经营工作。在完成省、市下达的茧丝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安排平衡好本县茧丝绸生产和经营。各市、县不得擅自将茧丝经营权下放到乡镇和其他部门。 第三章 茧丝生产管理 第九条 蚕种生产实行严格计划管理。省丝绸集团总公司负责全省蚕种的统一管理工作,包括全省蚕种的生产计划、质量检查、冷藏配发和价格结算等项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冷藏、经营配发蚕种。蚕种生产单位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核发的许可证方可生产。 第十条 蚕种生产应以需定产,适当留有余地。蚕农生产所需蚕种,由各级蚕业主管部门统计自下而上上报,经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平衡后,下达各蚕种场组织生产。各县要根据蚕种生产需要,安排原蚕生产基地。所有蚕种必须经过检查方可配发销售。蚕种质量检验工作,由省蚕种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检验合格的蚕种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凡检验不合格的蚕种,必须就地监督销毁。对已造成蚕农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繁育和使用的蚕品种,必须是经国家或省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教育和科研单位选育的新蚕品种,需要在我省试养的,须报经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批准。凡进出江苏省境内的蚕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疫合格扣由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 为了弥补蚕种的损失,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须建立蚕种风险资金。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丝绸集团总公司联合下达。蚕种风险资金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物价、审计部门要严格监督。 第十三条 蚕桑、茧丝生产发展规划由各市计委组织上报,经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平衡后,报经省计经委审定下达。蚕桑生产要有计划地安排,严格控制面积,努力提高单产,提高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 中文名颁布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当前版本 1992年8月1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版

目录 .1法规历程 .2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法规历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1] 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然气安全工作总结

天燃气公司2013年安全工作总结报告 (各位领导大家好!) 今年以来,在总公司的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的 方针,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实行群防群治的原则,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生产上通过齐抓共管,营造了全体员工优质服务的工作局面,切实保障了我公司各项工作顺 利开展,并向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具体工作如下: 一、安全生产上下重视,措施有力 2013年是工程建设的关键性时期,在公司领导瞩目下,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有 了更深的认识,今年以来,公司领导对于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 于泰山”的意识,充分保障公司各项生产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坚持“制度保证、重在预防” 的安全工作思路,立足防范、强化监管、突出重点、深化整治。截止长输管网敷设工作。由 于我们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各岗位的尽职尽责,至今我公司未发生一起人员伤亡、火灾爆炸及 交通、环境污染等事故,安全生产态势保持平稳。 二、加强宣传力度、开展各项活动、提高安全生产 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以拉横幅、设展板、发传单的形 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天然气基础知识、绿色能源、节能环保及安全使用等的宣传,受到了 政府的肯定和市民的好评。在活动中累计发放安全宣传单2000余份展出展板20余块;并在 安全月活动中组织员工观看事故案例,以各种形式激发职工自觉参与安全月活动的热情,使 安全生产真正进入了职工心中,提高了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工作的开展打 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快速、有效的作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镇燃气正常供应,分 别于2013年2月、9月,组织公司全员员进行了两次现场应急演练活动。为以后可能发生的 突发事件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同时清楚了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遇事沉着冷静,按照演练的 预案果断的行动。通过这次应急演练,达到演练预期效果,并要求全员必须加强领导、指挥、 协调能力,提高员工在遇到突发事故时的应变能力及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迅速消除事 故隐患。以今年以来多起事故为教训,深刻讨论分析多起事故,反思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对 我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重新认识、重视与自我剖析。以事故为“镜子”,对我公司安全生产工 作作为一种提醒,一种鞭策, 一种警示,一种思想意识的净化。 三、注重安全教育培训、积极获取相关证件 我们注重抓教育培训,加大对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和特种作业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努力提 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开展了安全管理人员取证、特种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 普及、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教育等一系列培训工作。截止到月份,为依法规范安全生产 管理,促进公司经营有序稳定的发展,公司现依法取得等相关证件。 四、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抓好班组日常管理 我们大力加强专业管理,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重点对我公司加气站、在建工 程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尤其是主抓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发生,内的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 做到了班班点检、严格确认。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 班组开展好安全自查工作,对所查隐患及时整改。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保证。 五、确保安全生产,实现长远发展 安全工作既是挑战、又意义深远,我公司虽然在540多天的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我们依旧会不懈努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的中心工作,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于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和、社会监督以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关联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且和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壹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壹)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俩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俩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重庆市各区县经济发展实力的比较研究

重庆市各区(县)经济发展实力的比较研究 杨成 50110202706 摘要: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重庆市的经济发展保持平稳较快的增长速度,经济发展成就令人瞩目。但是各区、县间的经济发展实力仍然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为了更准确定位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实力,并制定应地适宜的经济发展战略,平衡并加快重庆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必要对重庆市各区(县)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价。本文运用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对重庆市39个区(县)的经济发展实力进行科学的分类、比较和研究。研究结果将重庆市39个区(县)划分为经济发展实力雄厚、经济发展实力较强、经济发展实力薄弱四类地区,并为提升各类地区的经济发展实力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经济发展实力;因子分析;聚类分析;比较研究 一、引言 重庆市自直辖以来,凭借长江“黄金水道”之便,依托丰富的资源,大幅度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各项经济指标都比直辖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其速度和水平在全国各大主要省市中都处于领先,但跟北京、上海、天津相比,重庆仍处于“直辖市初级阶段”,差距较为明显,并且其所辖的区(县)经济发展实力和发展水平也是有很大差异。各区(县)的经济发展实力不仅反映该区域经济发展的实力,而且也决定了重庆市作为一个整体在区域经济中的相对地位。自2000年国家统计局进行全国百强县排名活动以来,对各地区经济发展实力的研究内容丰富、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各具特色。因此,为了促进重庆市区(县)经济的持续、平衡、平稳、较快发展,同时提升重庆市整体经济水平和经济实力,对全市各区(县)经济发展实力进行科学的比较、分析和研究,从中找出差距和不足,对于制定符合科学发展的、适合全市各区(县)实际状况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区域经济发展实力概述 (一)区域经济发展实力的概念 关于区域经济发展实力内涵的研究,由于兴起的比较晚,理论界至今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它是一个决定经济发展状况的时间概念和地区概念。冒小栋和李燕辉认为,经济发展和实力是指一个地区在某一时期所体现出来的经济发展全貌,综合反映给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志刚则认为,研究区域经济发展实力,不仅要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还应考察各区域经济对上一级区域经济增长贡献的大小。高辉灵认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定区域范围中,影响并决定经济发展全局的能力。笔者认为,应该定义为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的所有硬件和软件的总和。

养蚕方法

蚕与环境条件(一)温度蚕是变温动物,体温受外界温度高低影响而变化,蚕体温度与外界温度基本相同。1、育温度为7-40度。2、正常发育温度为20-28度。3、健康发育温度小蚕为25-28度。大蚕为23-25度。(二)湿度湿度过大易发病,过小则桑叶易凋萎。 1、生长发育湿度为60-90%。 2、正常发育湿度为75-85%。 3、健康发育湿度小蚕为80-85%。大蚕为70-75%。(三)空气和气流应保持空气新鲜,防止有害气体产生。(四) 养条件叶质与叶量。蚕的健康度与良桑饱食是分不开的。养蚕前的准备为了养好蚕,获得好的经济效益,我们必须做好养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蚕室、蚕具和劳力的准备(一)蚕室、蚕具的准备蚕室:必须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利于排湿的房间做蚕室。蚕室的地板最好用水泥粉涮,墙壁用石灰浆刮好,以便能彻底消毒;要做好纱门纱窗,以防鼠害;要远离畜舍、厕所、厨房,减少不良气体侵害。蚕室进深约7-9米,宽4.5--5米,高3米. 蚕具:主要有蚕架、蚕箔、给桑架、蚕筷、切桑刀、切桑板、桑筐、塑料薄膜、大小蚕网、蚕簇等。①蚕架:长方形,一般以四根木料为柱,两柱间相距60—70公分,用横档固定。两柱上均刻或钉有木桩。柱高一般为2.7米,分10层,各层之间相距0.23米,最下层距地面0.4米,最上层天花板0.5米. ②蚕箔:规格为长1米,宽0.8米左右,每张蚕种需蚕箔8个. (二)劳力的准备 1-2龄,每人可负担4-5张蚕种;3龄,每人可负担3-4张蚕种,4龄,每人可负担1.5-2张蚕种;5龄,每人负担1-2张蚕种,每人每天可采片叶40—60公斤,采芽叶125-150公斤. 二、制订生产计划,做到以叶定种、叶种平衡桑叶是养蚕生产的主要物质基础,我们在确定养蚕数量之前,必须对桑园进行产叶量的预测调查,根据总产量和每张蚕种的用桑量,计算各期饲养量,既要避免桑叶浪费,又不可缺叶造成倒蚕。①产叶量的预测,在桑园中随机抽取10株桑树,采摘其叶片,称量。除以株数得出每株产叶量,然后乘以树总株数,得出总产叶量。②以叶定种,做到叶种平衡。张种用桑量及各龄用桑量比例见表:期别用桑型式各龄用桑量(㎏)全龄用桑量(㎏)1龄 2龄 3龄 4龄 5龄春蚕叶芽 1-1.5 3-4 15-20 80-90 550-650 649-765.5 秋蚕芽叶 1-1.5 3-4 12.5-15 65-70 400-500 480-590.5 占全年用桑% 11-13 80-85 100 三、蚕室、蚕具的消毒 (一)物理消毒法主要有日光消毒法、 缸内,先用少量清水将漂白粉调成糊状,然后加足水量,充分觉拌,加盖静置2-3小时,取澄清液使用。(2)消毒方法漂白粉水溶液应在消毒前2-3小时内配制好,消毒必须采用喷洒消毒,药液要喷布均匀,要按225ml/㎡的用量标准喷足药量,使消毒的蚕室蚕具完全湿润。消毒后蚕室蚕具应保持30分钟湿润。补催青和收蚁(一)补催青补催青是指领种途中和蚕种到蚕室后直至蚁蚕孵化前的合理保护。领种时,要用事先清洗消毒的黑布包好蚕种,途中要防止高温、日晒、雨淋,,勿接触农药和有害气体。蚕种到室后,将其平摊在垫有防干纸,上再盖1只湿蚕箔,以遮光补湿蚕室温度应保持在25.5-26℃干湿差 1-1.5℃. (二)收蚁 1、收蚁时间:按农业局的规定日期收蚁,收蚁当天早晨5-6时左右,揭去遮光用具,进行感光,感光后3小时左右收蚁,即上午8:30-9:00收蚁。 2、收蚁方法:①采自枝梢顶芽而下的第2片桑叶,叶色黄中带绿,将其切成细条状,均匀撒在蚕纸上,等蚁蚕爬至桑叶上时,用蚕筷将桑蚁夹到另一个垫有塑料薄膜的蚕箔里,用蚕座净对蚁体消毒,然后给桑。②收到蚕种后,每张蚕种用一张白纸包住,收蚁当天感光时,只将黑布打开,白纸不打开,直接进行感光,收蚁时,将白纸打开给桑,蚕座面积是每张种连纸的2倍。蚕的饲养技术根据蚕的生长发育情况,可将整个蚕划分为两个阶段:即 1-3龄称为小蚕期,4-5龄称为大蚕期。 1、小蚕饲育方式一般采用塑料薄膜育,每张蚕种需要塑料薄膜8-10张,用针钻有小孔,以便通风透气。使用前,要用漂的粉液浸渍消毒。 2、饲育方法收蚁时将塑料薄膜垫在蚕箔里,在膜上收蚁定座给桑,再盖上1张塑料薄膜,四边折叠,使其密闭。1-2龄上盖下垫,3龄只盖不垫。每次给桑前半小时揭开塑料进行换气。注意:眠中不覆盖塑料薄膜。 3、采叶标准,小蚕期蚕儿生长发育快,是充实体质的阶段必须选用富有营养、老嫩适当,易于蚕儿消化吸收的适熟叶。 4、给桑适期与给桑方法,当蚕的胸部稍带透明,体躯伸长,爬动求食为给桑适期。如果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1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天然气拆迁改工程合同1

天然气拆迁改工程合同 协议编号:工程编号: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在处实施天然气管道迁改工程,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勘查。确定了天然气管道迁改方案。本着确保管线运行安全,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和节约资金的精神及互惠互利的原则,且确保甲方施工工地工程进度,甲乙双方就此项迁改工程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迁改协议: 1.工程名称: 2.工程性质:拆迁改 3.工程地点: 4.工程量:1处 5.工程总费用RMB:元() 6.付款时间及方式:甲方于年月日前,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分次付款,第一次签合同后首付%(即元整),第二次进场施工后付%(即元 整),完工验收合格通气后付尾款%(即元整)完清。 7.工程日期:甲方按合同规定付款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按计划乙方进场施工并在天内及时完成工程施工、验收、通气。 8.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8.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义务 1.1.负责向乙方书面提出安装申请,并提供详细规划图及施工需要的其他相关基础资料。 1.2.负责该项工程规划、市政、交通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并指定专人做好施工时间的协 调工作,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3.甲方负责支付该项工程所需的所有工程费用。 1.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对天然气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和在已建管道上发展新 客户。 1.5.负责给燃气设施预留位置和保留通道以确保燃气管道安全、畅通、方便日后维护管 理。 8.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2.1.根据甲方提供的申请及地形图进行实地勘查。根据勘查结果、燃气设计规范以及甲 方提供的走廊做好工程设计。 2.2.按照号文的规定编制工程决算。 2.3.负责组织进行技术交底、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 2.4.负责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天然气使用技术的指导。 2.5.由乙方负责建设的供气管线等相关设施,其生产、安全管理和运营由乙方自行负责。 2.6.属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和乙方发包的单项工程承包单位承担全 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2.7.负责对已完工尚未通气的天然气管网、设备、设施予以保护并确保其安全。 2.8.乙方采取包工、材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 2.9.负责对拆除管道进行回收。 3.0.负责燃气施工相关手续的办理,工程竣工时组织好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工作,并将施

我国天然气利用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天然气利用现状与发展趋势

东输管道工程正式商业运作,标志着我国天然气市场发育阶段由启动期向发展期迈进,预计这一阶段将持续到2030年。在此期间,我国的天然气管网、储气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将不断加快,逐步形成全国天然气统一骨干管网;国内各大气田的天然气产能建设和产量将迅速增长,进口天然气渠道将不断拓宽,非常规天然气也将得到快速发展,从而形成多元化的供气格局。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天然气消费量将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持续提高。 1我国天然气利用现状 1.1天然气消费量快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促进了各行业对各类能源的巨大需求。1999年,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能源消费国,一次能源消费量占全球的10.3%;2008年,这一比例增加到17.7%。 随着天然气工业基础设施的逐渐完善和发展,近年来我国天然气需求增长强劲,天然气市场消费量呈现爆炸式增长。1996年以前,由于天然气工业基础设施不够完备,天然气消费量增长缓慢;1996年以后,随着大型长输天然气管道的陆续建成,天然气消费消费量迅速增长,至2006年,10年间消费量增长了2倍。 图1显示了2000年~2008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变化情况。从天然气消费量增长趋势看,最近十年是天然气增长的快速期,年均增长接近50亿立方米,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4%。而2004年西气东输管道建成以来,全国天然气的市场消费量年均增长接近100亿立方米。根据统计,2008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已经达到780亿立方米,是2000年全国的天然气消费量的3倍多。

图1 2000年~2008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增长情 况图(108m3) 但是,从相对规模上看,多年来天然气消费在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始终在2%~3%左右。1996年全国天然气消费量为179亿立方米,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1.7%,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3%;2008年全国天然气消费量780亿立方米,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3.6%,仍然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4%。这既说明我国天然气市场的发展潜力仍然大,也表明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实现2020年8%的目标仍然任重道远。 从天然气的供气气源来看,2006年以前,我国天然气消费所有用气均为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以及个别地方公司供应的国产天然气。2006年后随着国内第一个进口LNG项目——广东深圳大鹏LNG项目的实施,我国开始利用境外的进口天然气。随着国内天然气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以及我国实施国内国外“两种资源”战略,落实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将越来越多,进口天然气占我国的天然气消费比例将会越来越高。 1.2利用天然气的区域更加广泛 “九五”之前,我国尚未大规模修建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天然气消费基本上是“就近利用”,主要集中在油气田周边,生产区基本上就是消费区,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

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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