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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适用于所有警种)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适用于所有警种)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适用于所有警种)

【案例1】甲见某饭店生意红火便产生歹意,向朋友乙谎称该饭店老板丙欠了自己10万赌债未还,请乙协助索要,并承诺事成后给乙1万元酬劳,乙同意。某日,甲和乙以谈生意为名将丙诱骗至某宾馆,共同将丙扣押,并由乙对丙进行看管。次日,甲和乙对丙拳打脚踢,强迫丙拿钱。丙迫于无奈给饭店出纳小丁打电话,以谈生意急需10元现金为由,让小丁将钱送至宾馆旁一公园交给甲。甲指派乙前往取钱。小丁在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不肯把钱交给乙,乙威胁说:丙已被我们扣押,不给钱,我们就杀了丙。小丁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乙。乙回到宾馆,发现甲不在,丙倒在窗前头部受伤已死亡。乙吓坏,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归案。事后查明,丙因爬窗逃跑被甲用木棒猛击脑部,致丙死亡。问题:

1、甲将丙扣押并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乙将丙扣押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3、甲与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乙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甲对丙的死亡,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乙对丙的死亡后果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甲是直接向丙索要财物,而非向甲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取财物。(知

识点:绑架罪、抢劫罪的界限,见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乙无绑架的故意,而是为了索要债务。(知识点:非法拘禁罪、最高法《关

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的解释》)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的抢劫罪和乙的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

立共同犯罪。(知识点: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乙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犯罪故

意。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甲的杀人行为超出了乙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和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甲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知识点:自首,重大

立功,见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2】一、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二、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随即用刀杀死了李某。

三、某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杜某、戴某在讯问陈某至深夜时,陈某交代了作案的工具匕首和抢得的现金等物在其家中卧室床下,杜某、戴某卫了尽快获取证据,向大队领导做了汇报,并立即赶到陈某住处,叫醒其家人进入屋内,按照陈某的供述,很快找到物证,后取回带回警队,并立即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让陈某签字确认,次日,补了一份《搜查证》让陈某签字。

四、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

3.对事实三,在侦查过程中违反了哪些程序?

4.事实四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5.如果侦查员在杀人现场抓捕陈某后,应该如何把陈某带回公安机关?(请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回答)

【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

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搜查时既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又不开具《搜查证》;搜查时未制作《搜查笔录》;搜查时未让见证人签名,陈某不在现场,由其签名不当;扣押物品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未当场开列,未让见证人签名。

4.事实四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

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5.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民警采取处臵措

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并及时收缴其所持凶器。

【案例3】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因贪污罪曾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吴某在被押解去监狱的途中,借口上厕所乘机逃跑。吴某逃脱后,来到朋友姜某家中,讲明自己刚从押解途中逃出,请姜某帮助。姜某开始犹豫不决,吴某威胁他说,如果姜某不帮一把忙,将揭发姜某1999年10月奸淫邻居一不满14周岁幼女一事。姜某听后,赶紧说好商量好商量,立即将吴某藏在家中,然后又上商场按吴的身材买了一身衣服,以方便吴某外逃时穿用。因为没有足够的费用外逃,吴某于是决定先去偷盗些东西变卖后再逃。2010年6月7日深夜,吴某利用自己熟悉原工作过的公司情况,潜入公司仓库偷出计算机硬盘8块,磁盘20张,液晶显示器两个以及其他计算机元器件,价值人民币约22000余元。为了避风头,吴某得手后没有立即转手出卖。一星期后,由姜某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许某。为了报答姜某的“搭救之恩”,吴某又于8月20日深夜潜入一家商店,窃得29寸“康佳”牌彩电一台(价值近3000元)赠送给姜某。姜某知道后表示接受,2011年3月9日吴某在南方某市被抓捕归案,交待了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交待了其藏在姜某家中,姜某为其销赃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11日抓获姜某,姜某一开始拒不承认,侦查人员甲、乙非常气愤,对其实施殴打,未造成姜某伤害,后姜某交待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交待在其住处查获29寸“康佳”牌彩电一台,并找到许某,从许某处调取到硬盘、磁盘、液晶显示器等物。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何罪?(2)对行为人吴某应如何处罚?最后的刑罚如何确定?(3)行为人姜某遇到脱逃的吴某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4)对行为人姜某应如何处罚? (5)侦查人员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脱逃罪、盗窃罪。

(2)对行为人吴某应以脱逃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其中前后两次盗窃均构成犯罪且依法都应追诉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然后,将并罚后所确定的刑罚与先前贪污罪的无期徒刑依吸收的并罚原则,最终确定其刑罚为无期徒刑,如果脱逃罪、贪污罪被判附加刑,则附加刑仍需执行。

(3)行为人姜某构成犯罪。依法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首先,姜某1999年10月奸淫幼女的行为自2010年6月前的窝藏罪发生后,重新计算其追诉期限,即对其奸淫幼女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姜某的供述虽然是采取非法方法得到的,应当予以排除,但其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其他证据相印证,仍可认定,应以强奸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

(5)侦查人员甲、乙构成犯罪,构成刑讯逼供罪。

【案例4】2012年3月1日,陆某与王某窜至某公司盗窃一堆价值10万元的电子产品,一年后公安机关获取线索破案,将陆某、王某抓获归案。陆某、王某到案后,办案的派出所及时安排民警进行讯问调查取证。在第一次讯问陆某后,陆某即提出要委托其做律师的妹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未获允许,讯问民警的理由是,侦查期间,嫌疑人不能会见家属。后陆某、王某即被刑拘后羁押在本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王某聘请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至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王某,三天后看守所给予了安排。在律师与王某会见期间,为了防止律师对王某有不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看守所派民警对整个会见过程进行了监听。该案后经法院判决,陆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王某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宣判结束后王某即被释放回家,陆某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在服刑半年后获得了假释。陆某被释放后即向公安局上访,反映其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时丢失了一张重要的发票,公安局信访部门受理后即安排调查,经查陆某反映问题不实,信访部门及时给陆某予以答复,但陆某因不服而多次至信访部门缠访。一日陆某又至公安局信访部门大吵大闹,并摔砸信访部门的办公设备。信访办即与市局指挥中心汇报,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附近的巡逻民警处警制止陆某的违法行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因发现陆某情绪较为激动,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即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鸣枪警告,陆某听到枪声后逃窜,由于公安局边上即有一所幼儿园,为防止陆某情绪失控后窜至幼儿园滋事,民警紧追后朝陆某腿部开了一枪,陆某跌倒后被控制。

【问题】

1)讯问民警拒绝陆某委托其妹妹提供法律帮助的做法是否正确?(知识点: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范围)

2)看守所在安排王某聘请的律师会见问题上,存在哪些不当之处?理由是什么?(知识点: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的时间问题;律师会见期间的监听问题)

3)对王某在缓刑期间、陆某在假释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缓刑、假释对象的管理问题)

4)巡逻民警在处置陆某上访滋事警情时用枪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知识点: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情形)

5)民警向陆某开枪致陆某跌倒受伤后,应该如何处置后续事宜?

6)如果民警开枪事件引起了舆论关注,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应对?(突发事件舆情应对问题)

【参考答案】

1、答:不正确。按照新修定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之规定,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可以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其妹妹系律师,因此可以被委托为陆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答:(1)看守所三天后才给予安排会见不当。因为根据新修定的《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辩护

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之规定,王某被羁押期间,其聘请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至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王某的,看守所在三

天后才给予安排,超过了48小时的最长限度。

(2)在律师与王某会见期间看守所派民警监听的做法不当。新修定的《刑诉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答: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分别明确: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此王某在缓刑期间、陆某在假释期间,都应该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答:不符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明确,公安民警在处臵

群众上访事件时不得使用武器,虽然规定有除外情形,即如果违法行为人实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它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但题中陆某虽有过激行为,但并未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也没有携带危险物品逃跑,不符合可以使用武器制止的对象。

5、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民警应按照以下程序处臵:

一是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二是迅速对受伤的陆某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抢救;三是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和物证、书证,防止证据灭失。(知识点:民警对现场处臵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情形的处臵程序)

6、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场处臵过

程引起舆论关注等情形的,现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现场处臵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准备新闻口径,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案例5】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

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

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

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解题思路: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

工报酬非法剥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其中郭某在拐卖的过程中强奸甲,属于刑法第240第3项规定的加

重处罚情节:“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罚,不单独成立强奸罪。而张某与郭某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也没有共同强奸的行为,因而不对郭某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张、郭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行为,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关系,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拐卖

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应对陈某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陈某对张某的摩托车并没有所有权,而是以秘

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陈某的盗窃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6.对于陈某的自愿将甲放回家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规定,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案例6】2011年10月2日23时许,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三个年轻人(朱某,男,1990年3月2日生、尤某,男,1993年5月5日生)、何某,男,1992年8月18日生)手拿工具在撬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行迹可疑,遂即欲上前检查。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看到警察上前来检查,遂扔下手中的工具就逃,民警看到后,遂上前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抓获了朱某、何某二人,眼看尤某就要逃脱,民警遂举枪将尤某腿部击伤后上前将其抓获,后民警将三名嫌疑人拘传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三人均供述了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在街上准备盗窃汽车,并欲将窃得的汽车销赃后共同分赃,当日三人在实施盗窃汽车时被民警发现并将三人抓获的事实。

同时朱某在公安民警审查过程中主动向民警供述了伙同尤某、何某在2011年盗窃三辆汽车的犯罪经过,同时朱某还向民警供述:2011年8月3日晚上,朱某、尤某、何某三人一起商量去抢劫,之后三人携带作案工具在A市的一公路边将一过路妇女拦住,由朱某、尤某将妇女拉到路边的草丛中进行搜身抢劫,何某路边望风。朱某、尤某在对妇女搜身时找到了二百元人民币,同时,朱某、尤某在对妇女搜身过程中间,发现该名妇女长得漂亮,遂二人对该妇女实施了强奸。民警根据朱某的供述,对尤某、何某进行审讯,尤某、何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1年10月3日10时许,何某在被宣布拘留后乘派出所民警将其送看守所期间逃跑。事后,何某知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通缉,迫于压力,一个月后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另外,调查中发现,尤某于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12日释放。朱某于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2011年4月对尤某决定假释。

【问题】

1、该案中民警的现场处置中是否正确?

2、朱某在民警的审讯过程中向民警供述伙同尤某、何某在2011年盗窃三辆汽车及实施抢劫、强奸妇女的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3、对于何某的逃跑后的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4、朱某、尤某、何某在抢劫、强奸犯罪中各自犯了什么罪?

5、对于何某的逃跑行为如何定性?

6、对尤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7、朱某假释的行为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民警在现场处臵中使用枪支的规定错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

一条之规定: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前除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否则就应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本案中不是使用武器前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因而不能直接使用武器;另外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的情形,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因而本案中,民警在对何某盗窃后逃跑的情形,不能使用武器。

2、朱某供述的盗窃三辆汽车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对于朱某供述的抢劫、强奸妇女的犯罪属于自首。

本案中朱某系因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供述了其他盗窃行为和抢劫、强奸行为,对于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而对于抢劫、强奸行为公安机关还未掌握,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看出,朱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参于抢劫、强奸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第三款之规定:虽然公安机关掌握朱某的盗窃行为与朱某后来供述的其他三起盗窃案件是同一罪行,不属于自首行为,但该三起案件公安机关也未掌握,因而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3、答:何某的投案不能认定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也就是说嫌疑人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何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不能成立自首。

4、答:朱某犯有抢劫、强奸罪;

尤某犯有抢劫、强奸罪;

何某犯有抢劫。

而朱某、尤某、何某三人在实施抢劫、强奸犯罪中,三人对实施抢劫犯罪是共同商量并共同实施的,属共同犯罪,因而三人均犯罪抢劫罪;而朱某、尤某的强奸行为在事先预谋中是没有的,他们的强奸行为何某也不知道的,也就是说对于朱某、尤某的强奸是与何某无关,何某与朱某、尤某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何某与朱某、尤某之间对于朱某、尤某强奸妇女的行为是不成立共犯的,因而朱某、尤某犯强奸罪,何某未犯强奸罪;同时朱某、尤某犯强奸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

5、何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何某虽然是在送看守所的期间而不是在看守机关的羁押场所内脱逃的,但是,何某在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后,其人身自由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控制,此时,送何某到看守所路途应当被视做看守机关羁押场所的延伸,可以被视为司法监管机关羁押场所之一部分。

6、尤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尤某于2010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上述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不构成累犯。

7、应对朱某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假释的犯罪

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7】A某系一汽车修理店的老板,平日与B某等4人经常一起吃喝,互相较为熟悉。A某看到王某开一辆本田轿车上下班,即告知B某等人,让他们想办法将车偷来,并愿意出5万元将车购进。B某等4人即预谋偷车,并一起前往王某停车的家中踩点后,决定由B某和C某(1997年7月10日出生)进去偷车,D某和E某在院子外望风。2013

年7月10日晚10时,4人在某地汇合后一同前往王某家,D某和E某在大门外望风,B某、C某翻墙进入大院,并打开院子大门,B某用自制的钥匙打开车门,与C某发动汽车将车开出大门,但由于紧张而熄火。王某听到汽车发动声后与儿子小王(1996年5月9日出生)一起冲出房间,并冲出院子大门追赶汽车,此时B某和C某重新发动汽车逃离,王某和小王即转而去抓D某、E某,D某见状即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上前砸王某的头部,王某倒地(后因颅脑损伤不治身亡)。D某随后和E某一起殴打小王,小王在情急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戳,将E某刺倒在地,E某因失血过多死亡,此时民警小韩刚好下班途经此地看到,D某发现警察来了,拔腿就跑。民警小韩见D某逃跑,拔出手枪,直接向D某射击,击中了D某腿部。B某和C某逃窜途中因B某超速行驶被交警查获。审查时B某主动交代车子系其与C 某盗窃而来,但未将其他人员情况告知公安机关。D某聘请的律师齐某未与D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小张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刑警队的队长立即停止了小张的侦查工作,小张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刑警队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小王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问题】

1、试分析本案中A某、B某、C某、D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并简述理由。

2、本案中B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

3、本案中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简述理由。

4、民警小韩开枪射击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民警小韩开枪击中D某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6、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B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A某事先与其通谋,并答应事后购赃,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C某在作案时刚好是满16岁生日当天,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应当是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为满周岁,因此虽然其伙同B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D某在实施盗窃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2、本案中B某虽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罪行,但是没有交代本案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3、本案中小王虽然造成了E某死亡和D某的轻伤,但其行为是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因

此不负刑事责任。

4、不符合规定。因为使用武器前未实施警告。

5、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

6、(1)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小张的侦查工作,小张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刑事

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2)对侦查员小

张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刑警队队长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3)不应以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小张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

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小张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4)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案例8】2007年7月5日,甲在路上看到乙在路边调戏其女朋友即上前阻拦,乙见状即对甲拳打脚踢,甲不得已还手,在此过程中,警察李某着便装路过此地,未标明身份即上前拉住甲肩膀。甲未及多想转身即向警察李某重击,致李某轻伤。乙见机逃跑,过程中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查获赃物,但乙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某对此十分气愤,对乙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在这种情况下,乙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6年11月的一天,乙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乙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乙的儿子便同意了。乙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乙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乙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1、警察李某的行为是否妥当?

2、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乙、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1、不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人民警察在采取措施前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标明身份。案例中李某的行为不妥。

2、(1)乙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在本案中,乙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2)乙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乙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乙在将男生留在商店时并无出卖的故意,也不会造成出卖的后果,只是想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因而是拐骗行为。

(3)乙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乙将男生留在商店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构成诈骗罪。

(4)丙、丁对乙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乙的过程中,因乙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乙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丙、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甲使用肉刑致其轻伤,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乙翻供,但对于乙盗窃面包车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6)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上所述,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案例9】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干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下班后(着便装)经过此地,赵某一言不发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轻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李某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轻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交代曾于半年前在甲市一户人家内窃得现金一万元。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找到李某交代的地点。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某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1、警察赵某的行为是否妥当?

2、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3、分析丙、丁行为的性质

【参考答案】

答1、不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人民警察在采取措施前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表明身份。

2、(1)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题中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李某和何某的分工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2)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是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千余元,其行为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故构成诈骗罪。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理。本题中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李某将赵某刺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李某翻供,但对于李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及抢劫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盗窃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3、丙、丁对李某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李某的过程中,因李某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丙、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使用肉刑致其轻伤,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案例10】许某,男,1989年5月15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李某,男,1980年2月29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王某,男,1983年7月16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何某,男,1988年11月2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赵某,男,1994年9月13日生,吉林市人,个体。

2010年9月10日,吉林市某厂材料供应处保管员许某、李某合谋先后从本处仓库盗取紫铜件6个(每件价值3000元),放在厂内一个车间的僻静处,12日,许、李二人趁下班时间用衣物将2个紫铜件包裹带出工厂,以每件200元价格卖给赵某的废品收购站,门卫王某在上夜班时发现许某、李某藏匿的紫铜件后,伙同另一当班人员何某将剩余的4个紫铜件扔到工厂大墙外,第二天早下班后,二人将4个紫铜件找到,以每件220元价格卖给赵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于10月18日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经讯问,许某等四人均对所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日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全部刑事拘留,10月20日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对5名嫌疑人进行第二次讯问,并查明赵某未满16周岁。10月22日,区公安分局解除对赵某的刑事拘留将其释放。

【问题】

1、请说明对许某等5人如何定罪?

2、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存在哪些问题?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答:许某、李某身为企业的保管员,对仓库内的生产资料负有保管的职责,二人将铜件盗走,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只将2只铜件运出工厂大门,既遂数额为6000元,不够数额较大,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某、何某身为企业保安,但对铜件不负保管职责,将铜件盗走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赵某虽然以废品的合理价格收购许某等人的赃物,但赵某身为废旧金属收购人员,应当知道许某等人出售的物品系企业生产所用,且数额较多,赵某为利益驱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收购,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其作案时未满16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答:问题在于:

(1)拘留24小时未讯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被拘留人员,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本案办案人将嫌疑人刑拘二天后才进行讯问;

(2)发现嫌疑人不该拘留的,未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本案公安机关将赵某刑拘二天后发现了赵某不满16周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释放,但却在二天后才解除对赵某的刑拘,将其释放。

【案例11】2011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害人赵某向丁市公安机关报警称:当晚10时50分左右,其骑电瓶车经过丁市某地时,被合骑一辆摩托车的三名陌生男子将其脖子中的一根黄金项链(约重20克,价值7500元)抢走后,被赵某发现,就伸手抓住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一名男子,并将其拉倒在地,另二名男子发现后,就停下摩托车,伙同拉倒在地上的男子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赵某受伤后(后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已构成轻伤),三名男子逃走。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被害人赵某的指认,于2011年11月25日23时10分在案发周围将三名嫌疑人抓获,后经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后,遂以涉嫌抢劫罪将该三名男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经审查发现,三名男子分别名叫甲(15周岁,丁市人)、乙(17周岁,丁市人)、丙(19周岁,丁市人),三人对上述事实供述不讳。2011年11月26日11时许,该案因案情复杂,经领导批准,对三人的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2011年11月27日1时许,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刑事拘留,甲分案另处。在刑事拘留期间,乙、丙二人的家属向公安机关申请对乙、丙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第六天向二人的家属口头答复:乙、丙二人因涉嫌暴力犯罪,不能取保候审。

2011年12月25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许逮捕,2011年12月31日经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丁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逮捕。2012年3月1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分案分别)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

【问题】

一、该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如何定性?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哪些是错误?

【参考答案】

一、答:甲不构成犯罪,乙、丙二人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答:1、对甲的口头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是错误的。

2、在传唤的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是错误的。

需要对被传唤、拘传人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拘传。该案于2011年11月25日23时10分将嫌疑人传唤到公安机关,直到2011年11月27日1时执行刑事拘留。在传唤的二十四小时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在传唤的二十四小时后才刑事拘留。

3、公安机关受理取保候审申请后,未按规定答复申请人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如不同意变理强制措施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应口头告知。

4、逮捕后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超期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该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不得超过二个月,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该案中乙、丙二人于2011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该案逮捕后的侦查羁押的最后一日应为2012年2月的最后一日。因而该案在2012年3月1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是错误的。

5、该案中乙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乙提供辩护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案中乙为未成年人,其在公安侦查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该案甲、乙系未成年人,在讯问时,未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该案中甲、乙系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案例12】甲在2007年12月10日开小轿车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车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遂掏出一把匕首架在乙的脖子上,让乙把包内巨额现金拿出,乙遂把包内5万元全部拿出。甲看到乙很爽快,遂起进一步敛财的念头。甲将乙用绳索捆绑。并打电话给乙的家属,让乙的家属拿5万元赎人,并不让报警,报警就撕票。乙的家属按照甲的要求在去往A市某路段将5万元交于甲,甲当场将乙释放,后甲开车迅速向A市逃窜。乙遂报警,侦查人员张某、刘某二人在去A市的路段发现了逃窜的该小轿车,当时该路段车流量较大,张某、刘某为了防止其逃跑直接用枪打破该小轿车的前轮胎,造成该小轿车侧翻,但甲擦伤出血受轻微伤,后张某、刘某二人直接将甲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和其家属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侦查人员张某、刘某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致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A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在A市一巷道内行走时发现一女子非常漂亮,且穿着暴露,遂其色心,想摸该女子,其上前对该女子胸部、阴部等处乱摸。后该女子喊叫,甲逃跑。该女子当时没有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寻找也未能找到该女子核实情况。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张某、刘某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张某、刘某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安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以及侦查员张某、刘某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1)甲持刀向乙索要财物,乙在暴力威胁下将财物交于甲。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甲将乙捆绑并向乙家属索要财物,并称乙的家属不给钱就撕票。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3)甲出于猥亵女子的目的,违背女子的意志强行乱摸该女子胸部、阴部,后因该女子喊叫甲逃跑。甲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4)张某、刘某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5)根据刑诉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侦查机关利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的供述予以排除。所以甲的供述予以排除,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定罪,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与绑架犯罪行为仍可认定;而强制猥亵妇女罪,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6)因甲的强制猥亵妇女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7)张某、刘某在发现该小轿车时,根据公安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应及时和所属机关联系,汇报情况请求增援。甲使用枪支前未进行口头制止,违反规定,该路段车流量大,使用枪支后会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开枪,应使用其他强制措施让甲停车。该小轿车侧翻后,甲擦伤出血,应先对甲进行救治。

【案例13】2012年4月10日晚,某派出所接辖区居民报警称,其家中出现一个小偷,小偷被发现后,携带盗窃的红色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0元)正准备逃跑,报警人向民警详尽的描述了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民警带领联防队员迅速赶至现场,发现一名携带红色笔记本电脑、且符合犯罪嫌疑人特征的男子正在从报警人家中院墙往外翻出。民警遂带领联防队员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该犯罪嫌疑人为迅速逃离现场,遂在地上捡起一把匕首将抓捕其的一名联防队员捅致轻伤。后民警鸣枪示警并会同联防队员将犯罪嫌疑人制服,将匕首缴获,犯罪嫌疑人停止反抗并服从民警的命令,此时,民警开枪将犯罪嫌疑人左腿打伤。后民警针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对报警人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受伤的联防队员进行伤势鉴定并对其制作了相应的笔录,对涉案笔记本电脑进行了相应的物价鉴定。

【问题】

1、从以上案例中分析,该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名?依据是什么?

2、该案中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上述罪名的证据由哪些?其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那些证据种类?

3、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民警在犯罪嫌疑人被制服后使用枪支将其击伤是否符合要求?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涉嫌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对其实施抓捕联防队员殴打至轻伤,属于转化型抢劫罪。

2、笔记本电脑、匕首属于物证;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报案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受伤联防队员制作的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对受伤联防队员进行的伤势鉴定、对涉案笔记本电脑进行的鉴定属于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对现场进行的勘察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3、不符合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制服,且停止反抗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此时民警开枪将嫌疑人打伤不符合规定。

【案例14】2013年2月,A县公安局接到署名为何某的举报信,信中反映:A县工商局副局长张某自2009年开始,出卖企业法人代表登记信息,获利丰厚。张某还接受多家信息咨询公司的贿赂,并和B信息咨询公司的女副总李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张某的小舅子周某仗着姐夫的关系,长期纠结社会闲散人员,在A县兴农菜场向摊贩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摊贩敢怒不敢言,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信中还留有举报人何某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接到举报信后,A县公安局认为:张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案以检察院管辖为宜。遂电话告知举报人何某另行向A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何某不以为然,坚决要求A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否则将举报信内容在网上公布。A县公安局对此不予理睬,2013年3月10日,A县一知名网上论坛出现署名为“知情人”的两篇帖子,题目是《“黑”工商局长乱搞男女关系》、《官官相护何时休?》,内容正是反映A县工商局副局长张某倒卖个人信息、受贿,并重点描述了张某与B信息咨询公司女副总李某的不当正男女关系细节,文中还提到群众控告无门,公安局袒护不纠,纵容黑恶势力。3月11日,A县纪委决定对张某展开调查,并于同日决定移送司法机关,A县人民检察院随后以张某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12日,A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起立案侦查。13日,办案机关对张某执行刑事拘留。14日,张某的辩护律师季某向办案单位提出:张某系A县、C市两级人大代表。16日,办案机关对张某变更了强制措施。19日,张某失踪,办案单位对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查找其下落。21日,张某躲到其驾驶员王某家中,并拿出其售卖他人信息所得100万元现金让王某藏好,并承诺:只要王某负责好他的日常生活,不向办案机关告发,让他顺利躲过这一阵,他将给王某50万元作为酬谢。王某答应了,并把张某安排在自己邻县亲戚家中。

经查:张某从2009年1月担任A县工商局副局长开始,以每条0.5元-1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B信息咨询公司女副总李某出售个人信息28万多条,获利150余万元。2012年,张某还先后多次接受举报人何某宴请、购物卡、红包,价值共计5万余元。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办案民警获悉张某小舅子周某长期受张某的庇护,纠结社会闲散人员,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办案机关遂于3月24日对周某等人立案侦查。25日,张某的辩护律师季某向办案单位提出:周某法定代理人已经委托其担任周某的辩护律师。季某提出,周某自2010年8月份开始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2013年4月3日,周某等人家属组织亲友200余人到A县政府大院上访,并堵住政府周边道路,不让过往车辆、行人通行,要求办案机关交出张某,释放周某。A县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处置。(注: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请案例中交代的时间作答。)

【问题】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1、A县公安局电话告知举报人另行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假如有确凿证据证明,署名“知情人”的两篇帖子正是举报人何某所发,而且文中所述当事人乱搞男女关系情节系何某杜撰,目的是在举报张某的同时,打击竞争对手李某。何某此举,公安机关可以如何处理?

3、请结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互涉案件的管辖要求,谈谈对张某案件的管辖应如何操作为宜?

4、律师季某能否同时担任张某、周某的辩护律师,为什么?季某作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5、假如周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说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6、2013年3月14日,辩护律师反映张某是A县C市两级人大代表,情况属实,办案机关应如何处理?

7、假如要对张某取保候审,需满足哪些条件?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遵守哪些规定?

8、根据案例材料,张某、王某、李某、何某可能涉嫌哪些违法犯罪?

9、现公安机关查获了张某交给王某的100万元现金,该现金应如何处理?

10、A县公安局对周某亲友围堵县政府事件进行现场处置,假如你是现场指挥员,请就现场采取处置措施的原则、采取口头制止的适用情形、使用警械制止的适用情形及限度、进行安全检查的适用情形及操作要求进行简要说明。

【参考答案】

1、不正确。A县公安局应该接受举报,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与举报人何某取得联系,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向何某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对举报信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查。(《刑诉法》第108条第3款、《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第一节)

2、根据事件造成的后果不同,对何某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之规定,对何某诽谤他人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按照《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何某涉嫌诽谤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A县公安局负责侦查,A县检察院配合。

4、可以。《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张某、周某涉嫌不同罪名,律师季某可以同时担任二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季某享有以下权利:为张某、周某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刑诉法》第36条、37条)5、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刑法》第294条第5款

6、应当立即解除对张某的刑事拘留,如果刑事拘留决定是A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还要报告检察院。A县公安机关可以向A县和C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获得许可后,可对张某再次采取刑事情致措施。

7、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规定:《刑诉法》第69条;

8、张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王某:窝藏、包庇罪

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何某:行贿罪

9、予以扣押,侦查终结后同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10、现场采取处臵措施的原则:分级处臵、适度、安全法律保护、

采取口头制止的适用情形:《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使用警械制止的适用情形及其限度:《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进行安全检查的操作要求:《操作规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案例15】接案例十三,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失踪后,办案机关对其发出悬赏通告。数日后,接到群众举报:张某之前的驾驶员王某最近形迹可疑。办案机关马上搜查了王某住处,查获王某藏匿的100万元现金。随后,办案机关对王某展开审讯,王某交代了张某的藏身之所,并称,自己长期担任张某驾驶员,知道张某很多违法犯罪的细节,原意配合办案机关作证,争取从轻处理。2013年4月1日,办案机关在王某的配合下,将张某抓获归案。4月10日,在取保候审状态的王某被人发现死在自家浴缸里。

2014年9月1日,办案机关以张某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10月29日,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11月20日,办案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后该案件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办案机关是否可以同时发布《悬赏通告》和《通缉令》,为什么?

2、办案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王某住处开展无证搜查?

3、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判断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据是什么?

4、假如由A县公安机关负责主侦张某案,2014年9月1日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在10月29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案件审查起诉管辖不变的情况下,该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王某被取保候审后,要求办案机关对其及近亲属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办案机关能否拒绝,为什么?

6、办案机关是否可以自主决定解剖王某尸体,为什么?

7、庭审中,张某辩护律师提出:办案机关有滥用侦查强制措施的嫌疑,且在侦查工作完毕后,迟迟不移送起诉,造成张某在侦查阶段超期羁押,假如你是公诉人,请你在法庭上介绍侦查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最长期限?

【参考答案】

1、可以。《执法细则》19-01;

2、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应当在《搜查笔录》中注明: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执法细则》第12-02)

3、(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

(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应当特别慎重。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执法细则》29-03)4、不合法。《刑诉法》第169条5、不能。《刑诉法》第61条、62条

6、可以。《执法细则》10-08

7、取保:12个月监视居住:6个月拘留:37天逮捕:7个月

【案例16】2010 年8 月10 日晚7时许,S 市某居民小区内发生一起入室抢劫致人死亡案,死者为王某(男,1952年6月9日生,独居)。S市刑警大队民警小李和小杨在现场走访群众时,王某邻居陈某(女,1962年7月20日生,本地人)称当晚7时10分左右,曾看到一个剃小平头、大约30多岁、穿黑色T恤的男子在敲王某家的门。小区保安何某(男,1983年5月7日生,山东省籍)也反映,在同一时间段确实看见与陈某所述体貌特征相似的一名男子,骑一辆红色摩托车进出过小区。小李和小杨立即调取小区监控录像,经多方工作,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982年5月11日生,无业),并立即向领导作了汇报。大队领导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决定对李某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并报本局局长同意在本省发布《通缉令》。8月15日,李某在外省C市被抓获归案后押解回S市。S市刑警大队立即在案发地派出所组织审讯,并全程录音录像,李某如实交代了罪行,后被送进市看守所羁押。在此期间,小李和小杨找到了证人陈某和何某,一起核实了发现李某的细节,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小李和小杨又出示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照片让陈某和何某确认,两人一致确认李某就是他们在案发当天见过的犯罪嫌疑人,小李和小杨据此制作了《辨认笔录》。【问题】

请指出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在上述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刑警大队领导决定刑事拘留,违反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批权限,采取刑事拘留应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市局局长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超越权限,应当逐级报请省公安厅发布通缉令;

3、李某系刑事拘留在逃人员,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4、办案民警将于某和何某喊到一起核实案情细节,违反了“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5、违反犯罪嫌疑人照片辨认不得少于10张的规定,办案民警组织陈某和何某共同对李某照片进行辨认,违反了“几名嫌疑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的规定,没有辨认见证人。

【案例17】甲(男,1979年3月11日生,H市人)于2010年10月10日从H市离家到C市找工作,10月15日下午16时许,在C 市见路边一辆面包车(价值5万余元)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男,1976年4月25日生,k市人)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当行驶至D市某偏僻处时,甲谎称面包车发生故障熄火,让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绕S形疾驶,使乙摔倒在地昏迷(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乙清醒后立即向D 市公安机关报警。在此之前,C市公安机关也接到了面包车车主的报警,并制作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二日后,A市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的汽车号牌和群众举报,在A市一旧车交易市场将销赃面包车后携款准备离开的甲抓获,并将乙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万元)及面包车当场缴获。

【问题】

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对本案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有哪些?

2、按照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本案应该由哪个公安机关管辖?

3、如果上述公安机关对本案管辖存在争议,应该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1、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对本案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有C市、D市、A市、H市。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本案应该由C市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受理的先后程序按照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

3、如果上述公安机关对本案管辖有争议,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某公安机关管辖,属于指定管辖。

【案例18】2012年3月13日晚,王某在喝了半斤白酒后驾驶汽车行驶在A市的城区道路上,因车速较快,王某反应不及时,撞倒了路边正常行驶的骑摩托车的李某,致使李某受伤,王某发现撞到人后犹豫了一下即驾车逃走,后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后经检测发现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0mg/100ml。

【问题】

1、在对王某进行酒精含量检验过程中,王某拒不配合,且行为举止失控,此时可以对王某使用什么警械?若检验过后,王某依然处于醉酒状态,此时应当如何处置?

2、若李某只是构成轻伤,则王某构成什么罪?若李某构成重伤,且经事故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则王某构成什么罪?

3、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要求委托在市政府法制办工作的舅舅张某作为其辩护人,是否可以?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

2、若王某依然处于醉酒状态,可以对其采取约束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2、若李某只是构成轻伤,则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若李某构成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则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两者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不可以。因为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王某的舅舅是政府工作人员,不是律师,因此不能在侦查阶段担任其辩护人。

【案例19】王某,男,34岁,无业。张某,男,32岁,无业。赵某,男,33岁,无业。钱某,28岁,无业。孙某,男,22岁,无业。李某,男,21岁,无业。周某,男,24岁,无业。武某,男,27岁,无业。罗某,男,35岁,某地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胡某,男,55岁,某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自2004年起,王某纠集张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武某等一批社会闲杂人员,组成一个名叫天龙会的组织。王某在当地称王称霸,组织一个建筑材料租赁公司,该地区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高价租用他们的建筑材料,否则王某就会派人恐吓。王某为了使别人惧怕自己,让孙某和李某制造了两只猎枪,并且常带在身上。王某等人与另一团伙双龙帮因抢夺地盘而群殴,该组织中钱某将对方的一个人打成重伤。罗某是该地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与王某等人称兄道弟,关系密切,收到告发王某等人恶行的报案材料,就予以私自扣下,在省公安厅组织打击黑恶活动联查时,给王某等人通风报信。胡某是该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在天龙会的成员李某故意伤害案中,收受王某的钱物,将本该判处刑罚的李某作了无罪释放的处理。

后因王某非法持有枪支而案发,孙某和李某都如实供述了自己参加天龙会制造枪支的事实,并对胡某、罗某、钱某和王某的罪行进行揭发。王某和钱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涉及罗某和胡某的案情只字不提。

[本题考点: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立功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徇私枉法罪]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涉案各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实施其它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2)钱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3)罗某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胡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5)孙某和李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孙某、李某和王某在非法制造枪支中构成共同犯罪。

(7)张某、赵某、周某、武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例20】某建筑公司甲的法定代表人宋某为达到某乡村小学承建的目的,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朗某送礼约2万余元,提出获取了招标标底,从而顺利中标。不久,宋某承建的一座礼堂因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建议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并给其2万元作为路费。情急之下,宋某带着自己信用卡透支的5万元和金某给的2万元逃跑,其公司财产暂被查封。1个月后,银行发现透支的电话催缴无果后,上门催缴。宋某的妻子签收了催缴单并答应还款。3个月后,其妻还1万元,其余不能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宋某妻工作,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宋某自首后,其妻又向他人借款2万元偿还了银行透支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涉及到有关具体犯罪时,如果有未完成形态,请指出属于何种停止形态):(1)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2)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3)朗某是否构成犯罪?(4)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5)针对宋某的犯罪情节,应如何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

(1)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2)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串通招投标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信用卡诈骗罪。(3)郎某属串通招投标罪的共犯。(4)甲公司涉嫌串通招投标罪。(5)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串通招投标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信用卡诈骗罪。其中行贿为串通招投标的牵连行为;宋某是串通招投标罪和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宋某能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偿还透支款,可不再追赶究刑事责任。

行贿罪、串通招投标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信用卡诈骗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自首;信用卡透支的催收方式、处罚依据

刑法310条

【案例21】李锋,男,30岁,汉族,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徒刑七个月,2002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份,李锋受聘于某运输公司甲。一日,李锋因急于还赌债,欲将他驾驶的公司解放141翻斗货车变卖,找到赵某。赵某要核对该车的行驶证。李锋说没有,但价格可商量。于是,李锋将解放141翻斗货车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赵某将该车进行拆解分割,以92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0000元。甲公司报案后,李锋

另查明,赵于2011年10月9日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李锋归案后,检举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发购买运输发票。经查,顾某从2011年6月至2011年9月购买100份空白的运输发票(票面价60万元)虚开后用于抵扣税款。

1、李锋构成何罪?

2、李锋的犯罪金额为多少?

3、李锋是否累犯?应如何处罚。

4、赵某构成何罪?

5、赵某的犯罪金额为多少?应如何处罚?

6、顾某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罚。

1、李锋构成职务侵占罪;

2、李锋的职务侵占金额为40000元;

3、李锋不构成累犯;但有重大立功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4、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为40000元;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6、顾某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甲公司涉嫌单位犯罪,顾某为主管人员,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累犯、自首、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的主体、处罚标准;

刑法312条

【案例22】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初,随其丈夫孙某(砌筑组长)到某建筑工地做饭。同年7月13上午,砌筑组与混凝土组为工程质量发生口角,双方用淫秽语言相互辱骂。被告人王某在工棚内听到吵骂声,误认为辱骂其丈夫的是钢筋组的工人,遂起报复之念。当天12时许,王某趁钢筋组工棚内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敌敌畏”投入已做好的绿豆汤盆内。王某回到自己工棚后,听到工人聊起与混凝土组吵骂的事才知自己搞错了。王某便急忙赶往钢筋组工棚,正碰上一工人喝了绿豆汤出现头晕、心悸等中毒症状。王某一面告诉他人绿豆汤有毒,一面送中毒工人去医院,经医治后脱险。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自首,对以上犯罪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曾于2008年9月将同村女青年李某以外出打工为名,以2000元买给张某为妻的事实,后经查证属实。

试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答题要点:1、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构成);2、王某主动告诉工人汤中有毒且积极救治,不属犯罪中止,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以上情节属酌定从轻情形(犯罪既遂与中止,酌定情形);3、案发后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首);4、王某同时犯有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罪犯罪构成),属自首(自首);5、对王某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知识点:《刑法》第114条,115条,232条,235条,23条,67条,240条,24条,69条。

【案例23】2007年2月,王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9年底刑满释放。2010年8月底,王某与徐某合谋并共同出资,从福建购回五十台大型赌博机设置于二人共同开办的电子游戏机房,并以每月五千元的工资雇用张某专门管理,负责收款上分、兑付余额、记账等。至2010年十月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将王某、徐某的游戏机房查封,将王某、徐某、张某抓获,从查获的张某记录的账本显示,该游戏机房内设置的赌博机累计获利二十一万余元。审查中徐某交代,2010年9月中旬,徐某又从独自福建购进20台小型投币式赌博机,分别放置于沿街便利店、小餐馆、浴室等十余家店面内,与店主约定由徐某预投赌资,赢利与店主对分。公安机关随后从这些店面内查获了全部20台赌博机,并查实这些赌博机每台平均每天均有十人左右参赌,徐某共从中获利三万余元。请分析本案中各涉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及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置。

1、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累犯;

2、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赌博罪,应当数罪并罚;

3、张某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提供摆放赌博机场所的沿街店面的店主均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王某与徐某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

6、公安机关应当将王某、徐某依法移送审查起诉,且对王某不得使用取保候审措施;

7、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对张某及各提供摆放赌博机场所的沿街店面的店主决定治安管理处罚; 8、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有赌博机,追缴犯罪所得及违法所得。

【案例24】2012年3月,南京一企业老板张某与南京税务局干部王某两人驾驶王某的私家车去武汉旅游,在武汉期间,张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向武汉人李某以3万元价格购买了180克毒品K粉。回程时由张某驾车,途径安徽一卡口时,张某发现前方有民警检查,遂将180克K粉倒入500克矿泉水中进行溶解,企图逃避检查,当时王某在睡觉并不知情。检查发现矿泉水瓶里680克液体中含有毒品氯胺酮成份,张某氯胺酮尿检呈阳性,并有一次吸毒行政处罚的前科,王某尿检呈阴性。张某随后交代了其在武汉向李某购买180克K粉并倒入矿泉水中的事实,但其否认曾贩卖过毒品,购毒只为自吸。王某也反映张某身价过亿,从不贩毒牟利,只是自吸,同时交代在武汉期间,张某曾在其车上吸食过一次毒品K粉,对此张某给予了证实。经查王某对张某购毒、藏毒一事确不知情,亦未发现张某有贩毒事实。

一.请问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是何种罪名并说明理由?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二.请问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是何种罪名并说明理由?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请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是何种罪名并说明理由?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四.该案涉及南京、安徽、武汉三地,有何地处置更为适宜?说明理由?

答案

张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未发现张某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购毒只为自吸,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张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者在购买、运输过程中有少量毒品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定罪处罚。为掩护运输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数量。如查获的毒品数量折合海洛因达到10克以上的,可依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该案张某为掩护在毒品中加了500克矿泉水,这500克水不能算毒品数量,180克K粉,折算成海洛因为9克,达不到非法持有刑事处罚的数量,其不贩毒,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3张某有吸毒前科,此次又被查获,根据禁毒法规定,应对其吸毒行为行政处罚并裁决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材料转南京张某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二)王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某为税务干部,为国家工作人员,容留张某在其汽车中吸食K粉,属于法律规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其应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江苏高检规定是涉嫌犯罪)

(三)李某以3万元价格将180克毒品贩卖给张某,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四)该案中,李某贩毒地为武汉,王某容留他人吸毒地为武汉,张某不构成犯罪,吸毒地也为武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管辖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方便案件办理,该案移交武汉警方办理较为适宜。

【案例25】秦某,38岁,已婚。秦某在火车上结识了女青年常某,二人交谈中得知常某大学毕业后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秦某即编造自己的是某军一名参谋长,因病需回家疗养。并谎称自己的亲属中不少人均在部队中任职,吹嘘自己可以帮助常某解决工作,骗得常某的好感。后常某即将秦某带至自己家中。秦某为了骗取常家的信任,先后在公共电话处假借其任高级领导职务的父亲的名义多次打电话给常某,使常某对秦某的军人身份深信不已,并对秦某以身相许。秦某在常家居住一个多月,其间秦某伪造了一枚某军团的单位印章并伪造了一份未婚的介绍信,然后又伪造了身份证与常某领取了结婚证。随后秦某声称部队假期结束需回部队,并以身上所带现金不多为名,向常某“借得”现金一万元后逃匿。

秦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出理由

1、秦某冒充军人进行诈骗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的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题中,秦某见色起意,冒充军人,骗取常某的好感,而后又采用欺骗的方式与常某结婚,并骗取常某一万元。由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所以秦某的行为属既遂且为情节严重。

2、秦某伪造身份证与常某结婚的行为属牵连犯,应按一罪处断。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形态。秦某为达到与常某结婚的目的,采用伪造身份证的方法又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秦某已是有妇之夫,又与常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280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最高刑为7年;重婚罪的最高刑为2年,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处罚原则,对秦某的行为应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论处。

3、秦某骗取常某一万元而后逃匿的行为属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加重情节。

【案例26】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并详细解析。

答: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我国刑法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确定犯罪罪数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本题中,甲用手推乙,致乙倒地头碰在石块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上述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甲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甲掩埋乙的尸体时,发现稻草动了一下,甲以为乙还没由死。此时甲又实施了用石头砸乙的头部、用磨盘压乙的行为,甲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杀害被害人乙,这已经超越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虽然事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的行为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属杀人罪的未遂形态。甲由于认识的错误(以为乙没有死)而使得故意杀人的结果无法发生,属于不能犯,对于不能犯,按未遂犯处理。

【案例27】2007年5月5日晚,施某(1969年11月28日生)以伤害武某(女,1991年5月12日生)家人相威胁,逼迫武某于次日到其租住房内,强行对其实施了奸淫。其后施某到武某家,以闹事、扬言杀害武某全家及其亲属相威胁,使武某及其家人被迫不敢报警、忍受侵害,多次将武某带至上述地点实施奸淫,并对武某实际控制。

2008年5月12日,武某迫于施某淫威,介绍柳某(女,1991年5月14日生)与施某认识。施某当日将柳某带至家中,指使武某帮助脱去柳某的衣服,按住其双手,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同时,指使武某拍摄了柳某的裸体照片,要柳某听话,不然将其裸照上网发布。

施某要求武某、柳某分别介绍一个女友与其认识,以便将她们控制去卖淫,从中牟利。2008年7月份,武某、柳某在施某的授意下,以邀请一起玩为借口,分别将徐某(女,1990年6月12日生)和田某(女,1994年12月3日生)骗来与施某认识,与施某一起将徐某和田某强制带至施某家中,帮助施某对二人强行实施了奸淫,同时,指使武某、柳某拍摄了徐某和田某的裸体照片,要其听从安排去卖淫,不然将其裸照上网发布。

2008年7月底,施某先将徐某带至朋友王某经营浴室,称徐某可在其浴室卖淫,每卖淫一次的费用为人民币八十元。王某为了招揽生意,同意安排徐某在浴室八号包厢内卖淫(行业内称“敲大背”),并嘱咐吧台服务员张某,对男顾客需要服务的,要询问是“敲大背”还是“敲小背”(行业内称保健按摩),要“敲大背”的,直接安排到八号包厢,并收取服务费人民币一百二十元,将其中八十元交给施某。后经张某安排,李某到该浴室八号包厢内要与徐某发生性关系。徐某将自己被逼迫卖淫的情况告诉李某,要求李某搭救她。李某说:我不敢过问你的事,我是花钱来消费的,你如果不同意卖淫,我也不会到吧台付钱。徐某担心如不卖淫施某不会放过她,只好同意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在吧台付给张某嫖资人民币一百二十元。施某从中得款八十元。

2008年8月初,某企业老板姚某委托蒋某找个小妞儿耍一下,给钱。蒋某知道施某手中有小女孩,找到施某,说明来意。施某要田某去卖淫,田某不从,施某即强行将田某送至姚某企业宿舍内。田某称自己还未满十四周岁,是被逼迫卖淫的,恳求姚某不要为难她。姚某说:我是花了钱的,并不顾田某的哀求、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付款给施某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底,姚某到施某家中,付款人民币一千元后,与田某发生了性关系,田某也愿意。

请分析以上述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并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 施某对武某、柳某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知识点),系多次强奸多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知识点)。施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知识点)。

施某强迫徐某和田某卖淫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知识点),且系强迫幼女卖淫、多次强迫她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她人卖淫,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知识点)。追缴违法所得(知识点)。

2. 武某帮助施某对柳某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共犯(知识点)。武某帮助施某对徐某和田某实施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的共犯(知识点)。

3. 柳某帮助施某对徐某和田某实施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的共犯(知识点)。

4.武某、柳某均系被施某胁迫参加犯罪的,系从犯(知识点),且系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知识点)。

5王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知识点)。张某是帮助王某实施容留卖淫(知识点)。因只容留一次,分别给予治安处罚(知识点),追缴违法所得(知识点)。

6. 李某系嫖娼,给予治安处罚(知识点)。

7.蒋某系介绍卖淫(知识点),因介绍的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介绍卖淫罪(知识点)。

8. 姚某第一次强行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知识点),且强奸幼女,应从中处罚(知识点)。姚某第二次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知识点)。

9.徐某和田某系被他人胁迫后卖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知识点)

【案例28】南京王某和张某商量合伙制造毒品冰毒,他们联系到某化工厂供销员李某,谎称是农药厂需购买麻黄碱,李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将8公斤麻黄碱卖给王某和张某,王张两人在住地制造出4公斤毒品冰毒进行平分。王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一上海人胡某,胡某从银行汇给王某30万元,后王某通过快递方式将2公斤冰毒寄给了胡某。

张某没有毒品销路,便找到出租车驾驶员吸毒人员朱某商量,要朱某帮忙介绍购毒下家并付给其报酬。朱某讲可以帮忙,但不敢要报酬,要了报酬性质就变了。后朱某介绍KTV妈咪许某到张某处购买了100克毒品冰毒,朱某没有拿任何报酬,为感谢朱某,张某在其家中请朱某吸毒3次。

许某有了毒品后,为了谋取利益,就对手下的坐台小姐们讲溜冰能减肥,以先免费提供冰毒等小姐们上瘾后再将毒品高价贩卖给坐台小姐,进而发展到由其联系吸毒嫖客让小姐去卖淫做冰妹,并威吓小姐不停其话就不提供毒品,小姐们无奈只得听其话。一个月内,许某就为10名冰妹联系了数百名嫖客,从中通过向冰妹和嫖客贩卖毒品并按比例提取卖淫介绍费获利数十万元,在社会上造成巨大影响。

后该案被公安机关破获,出租车驾驶员朱某如实交代了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在张某的隐蔽暂住地将张某抓获。张某在出事前与其妻约定如其制贩毒的事被查了,就将家中的毒品藏匿在山洞里,当张妻获知张某被抓后,将家中尚未出售的1公斤冰毒藏匿在山洞里,当公安人员询问张妻时,张妻拒不承认,后被查获。经查,嫌疑人王某10年前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1年、5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刑2年。

问:该案中王某、张某、李某、许某、朱某、张妻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为何种罪名?说明理由?有无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答案:1王某伙同他人制造冰毒并通过快递方式运输将毒品贩卖给上海人胡某,王某涉嫌构成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其10年前曾有过涉毒犯罪为毒品再犯;且其刑满释放不满5年又犯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累犯。其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因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2张某制造冰毒并将毒品贩卖给许某,张某涉嫌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张某与朱某为贩毒的共犯,张某容留朱某吸毒三次,是基于张某贩毒牟利的故意,是一种吸收犯罪,不能再认定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张某涉嫌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此为江苏规定,全国有的地方认定容留他人吸毒够罪,实行数罪并罚)

3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将制毒原材料麻黄碱卖给他人,数量超过5千克,涉嫌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朱某明知他人在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无论其是否牟利,应与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涉嫌贩卖毒品罪。其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主要制贩毒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从轻或减轻处罚。

5许某有贩卖毒品和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但其是以贩毒牟利为目的而欺骗他人吸毒,应依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故其涉嫌贩卖毒品罪。许某以提供毒品为抓手组织10名冰妹卖淫,人数多、范围广、社会影响巨大,其行为涉嫌组织卖淫罪。许某应以贩卖毒品罪和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

6张妻明知张某制贩毒,在与张某有事先同谋的情况下,故意窝藏、转移、隐瞒毒品,不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应以制贩毒的共犯论处,故张妻涉嫌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

【案例29】考点:贩卖毒品、挪用公款、数罪并罚、共同犯罪、教唆犯、从重处罚、自首、立功,管辖分工

赵某1998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1年赵某刑满释放。2008年初,赵某染上毒瘾,因囊中羞涩,遂产生了以贩养吸的想法,这时其想到了于半年前在一次舞会上认识后两人关系暖昧的冯某(女,系某国有企业会计,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4月底,赵某对冯某讲:“我准备到外地去购买海洛因后贩卖,你能不能帮我借10万元现金,这是稳赚不赔的买卖,我一赚到钱,马上还你”,冯某说自己手里没有钱,赵某说:“我有个朋友在一家单位搞财务,急用钱时就从帐上弄点钱出来应急,过段时间再补上,根本没有人发觉,你也可以先从帐上弄点钱出来。”冯某于是在2008年5月份,挪用公款10万元借给赵某,赵某到外地购买了1000克海洛因。回到本市后,赵某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男,15岁)叫来,对王某讲”这是海洛因,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后分给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上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2008年7月,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冯某因挪用的公款还未归还,遂主动到相关部门投案,冯某除供述了自己所有罪行外,还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抓获了赵某。

问题:

1、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王某的行为如何处罚?

4、赵某与冯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5、对冯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6、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7、对赵某、王某、冯某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答案:

1、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

2、冯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

3、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罚?

王某行为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

王某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赵某与冯某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及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①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理由如下:赵某多次要求冯某为其挪用公款,并告诉冯某如何挪用,其行为应属于与挪用人冯某共谋,指使参与和、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行,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对赵某应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

②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的理由如下:冯某明知赵某贩卖毒品,缺少资金,而为其提供资金,构成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

5、冯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冯某对于挪用公款罪,有自首行为,对此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冯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赵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

对赵某应从重处罚,理由如下:

①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本案中赵某教唆15岁的王某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

②根据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中,赵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

8、赵某和王某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冯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冯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30】李某和其10岁的儿子在田间劳作时悄悄将一对祖传的玉镯(价值两万余元)埋在地下,不料其儿子在玩耍时,全盘告诉了同学王小某,王小某又偷偷全部告诉了其父亲王某,王某在大白天即将玉镯取出并占为己有。李某事后发现玉镯没有了,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王某盗窃其财物。经调查王某也承认“拾得”玉镯。公安机关认为王某非法将埋藏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系自诉案件,并依法向李某发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李某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发现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即电话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坚持自己的观点,仍不立案。李某无奈,向县法院提起自诉,立案庭的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不是自诉案件,又通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问1,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正确?2,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是否正确,应该怎么做?3、在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不立案,是否正确,应该怎么做?4,法院认为不是自诉案件的观点是否正确?

1,该玉镯系李某埋在地里,是在李某占有下的财物,不是失去控制的物,且王某的儿子也将此情况告诉了王某,王某对此是明知,没有认识上的错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李某对财物的占有,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而不予立案,是错误的。2,检察院电话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3,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及“六机关”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4,法院的观点不对。根据《刑诉法》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31】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待了罪行。案发后查明: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④戍因丁的暴力而死亡。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

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

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答: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丁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待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32】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请综合运用法理学相关理论分析案例。

参考答案:

(1)从私权利的角度来看,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1分)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1分)。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在家不能看黄碟。(1分)

(2)从公民行使私权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方面看,张某夫妇的行为并未超越法律的界限。(1分)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没有侵犯甚至没有影响到任何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应认定为违法。(1分)

(3)从公权力的角度看,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法无明文授权视为无权”。(1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对尚未违法的人采取任何强制性约束措施,也没有授权执法人员可以无端进入私人领域。(1分)

(4)从执行公权力的主体看,执法必须由国家明确授权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实施。本案例中的三名“警察”“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确实没有警号”,其执法主体身份值得怀疑。(1分)

(5)从依法执法的角度看,警察扣缴张某夫妇的电视机、黄碟和VCD机于法无据。(0.5分)两个月后,张某被以“妨碍公务”为由处刑事拘留,因前提不合法而应认定为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0.5分)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疑似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0.5分)(6)从法的价值的角度看,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违背了程序公正的要求。

【案例33】甲欲在A区游行,向A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A区公安分局以可能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未予批准。甲不服,向A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A市公安局于甲申请后的60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不予批准决定。甲仍不服,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甲遂到A区人民政府办公楼前的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意图引起政府领导的注意,其间行人乙为躲避车辆不

慎摔伤。A区公安分局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对甲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将甲送至拘留所执行。甲在拘留的第一天,即向拘留所工作人员口头表示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以A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拘留所工作人员立即将上述情况报至A区公安分局法制部门。法制部门派人向甲进行询问,经询问情况属实,后A区公安分局于当日批准对甲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甲请符合担保人条件的朋友丙作为担保人。A区公安分局口头告知甲自己前往A区人民政府递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甲离开拘留所后向A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后直接返回B市的老家。A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认定甲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处罚前未向甲履行告知程序。A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复议决定之前欲向甲了解情况,但甲留下的联系方式均无效。

问题:1.A市公安局的复议程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存在何问题

2.A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为甲办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简述对甲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应如何办理?

5.如行人乙认为对甲的处罚过轻,乙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说明理由。

6.A区人民政府对A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应作出何种复议决定?

7.A区人民政府联系不到甲,应如何处理?

答案:

1.A市公安局复议程序不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集会游行示威法》中规定的复议期限即属于此例外。

2.A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正确。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A市公安局对不予批准甲游行作出复议决定后,甲只能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为甲办理暂缓执行政拘留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4.根据《行政复议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甲口头提出申请的,民警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者捺指印。

5.乙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甲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并非个人,乙与甲扰乱秩序行为的处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6.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处罚违法的复议决定,在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同时,可以责令A区公安分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罚。

7.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应当中止,待找到甲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的审理。

【案例34】某日中午12点,甲骑自行车购物返回家途中,遇乙拦路抢劫,甲与乙搏斗过程中,要求路人丙协助报警。丙跑到距事发地点400米的公安派出所报警,要求民警出警制止抢劫行为,值班民警称正值中午休息无人。在丙的再三请求下,2名值班民警于40分钟后出警,赶到事发地点时,甲受伤倒地,其自行车及购买的物品均被乙抢跑。甲认为派出所未及时出警导致其受伤且物品损失,于事发后2日向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派出所赔偿其医疗费、物品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同时,甲向公安分局申请对其受伤情况进行鉴定。因甲受伤住院,甲委托其妻及1名律师作为代理,但由于甲手部受伤,无法书写,故未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安分局接待甲妻及律师后,要求甲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问题:

1.公安分局认为派出所未履行职责的时间尚未达到60日,要求到时再来申请复议。公安分局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对甲未办理书面委托授权的,应如何办理?3.甲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4.甲提出对其受伤情况进行鉴定的申请,公安分局是否应当同意?如同意,鉴定机构由谁确定?费用如何承担?5.甲认为公安分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的时间过长,已达到了法定60日的复议期限,属于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甲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6.对甲提出的赔偿请求,公安分局能否进行调解?说明理由。7.如甲与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公安分局应如何办理?8.甲在调解生效前反悔,公安分局应当如何处理其复议?

答案:

1.公安分局的说法不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

2.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之规定,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3.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之规定,甲需要提供曾经要求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据材料,还应提供因派出所不履责而其受到损害的证据材料。

4.公安分局应当同意。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甲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公安分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甲承担。

5.甲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之规定,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6.能进行调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之规定,对甲与派出所之间的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7.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分局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构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8.甲在调解书生效前反悔,公安分局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例35】甲因殴打他人被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甲认为对其处罚过重,到派出所所在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咨询有关行政复议事项:1.甲认为自己文化水平不高,怕写不好书面申请,能否口头提出复议申请。2.自己不知道县公安局在哪里办公,能否要求县人民政府将材料转至县公安局予以处理。3.甲怕自己无法应对复议事宜,能否找他人帮助办理复议。4.派出所是否需要向复议机关提交处罚自己的材料。5.如派出所提交了,自己能否看到这些材料。6.如派出所提交的材料不全面,自己能否要求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证。7.自己还没有到银行缴纳罚款,自己生活比较困难,能否要求暂缓缴纳罚款。8.如果自己不想复议了,复议程序能否停止。9.自己被处罚的这件事,能否与派出所商量一下和解处理。

问题:你作为县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如何回答甲提出的上述问题,并对每个问题作简要解释。

答案:1.甲可以口头提出复议申请。根据《复议法》第11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

2.根据《复议法》第15、18条之规定,县人民政府自接到该行政复议之日起7日内转送至县公安局。

3.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之规定,甲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4.根据《复议法》第23条之规定,派出所自收到复议机关发送的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甲可以看到。根据《复议法》第23条之规定,甲可以查阅派出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处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

6.甲可以要求。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或者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7.根据《复议法》第21条,甲可以申请停止执行罚款,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决定停止执行。

8.根据《复议法》第25条,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甲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但需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9.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派出所对甲罚款500元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处罚,甲可以与派出所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上述要求的,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案例36】一日,张某指责邻居李某养犬扰民,双方打架,邻居报警后甲县乙派出所民警王某迅速出警并口头传唤两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张、李均为轻微伤。张希望民警王某帮忙调解,王某说一旦有人构成轻微伤就不能调解了。最终张、李被决定行政拘留。

李在拘留所期间对拘留决定不服,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给管教民警高某。高某说这事拘留所不管。李的拘留执行完毕后,到甲县公安局申请复议,接待人员说不归他们受理。李无奈到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政府接待人员发现李的材料不全,于是口头告知他应当补充的内容。李补正后甲县政府依法受理并要求甲县公安局于5日内提交答复意见书和证据材料。后因工作繁忙,李撤回了复议申请。工作结束后,李又针对原拘留处罚申请复议,甲县受理认为案情复杂,于是延长了复议期限60日。

问题:在上述过程中,有些做法是不正确的,请你指出并予以改正。

答案:1、民警王某一人出警并传唤错误,传唤应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

2、民警王某以构成轻微伤为由不能调解错误,对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调解。

3、民警高某对李的复议申请臵之不理错误,应在3日内转递复议机关。

4、县政府工作人员要求补正的方式错误,应书面通知李补正。

5、县政府要求甲县公安局5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和证据的做法错误,应要求10日内提交。

6、李撤回复议申请后又因同一事项再次复议,县政府受理错误,应不予受理。

7、甲县政府延长复议期限的时间错误,最多只能延长30日。

【案例37】请找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扣押物品决定书

王某:

你因涉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所冒用的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扣押。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A区公安分局(公章)

×年×月×日(应删除)

答案:1、没有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地址。

2、引用的法律依据错误,规章不能作为扣押的依据。

3、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具体到条款项目。

4、没有明确记载扣押的期限。

5、没有记载扣押的物品的名称和数量。

6、没有明确记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没有记载作出决定的日期。

8、无决定书文号。

【案例38】刑警王某休假期间着便装去市场买菜,发现嫌疑人赵某在非法贩卖警械过程中与问价人强某发生口角,强某被赵某持械殴打。

问题一:如刑警王某制止赵某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还是履行职责?为什么?

问题二:嫌疑人赵某涉嫌何种行为?

问题三:如刑警王某需要将嫌疑人赵某带至派出所进一步处理,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旁观者予以协助?

问题四:如经鉴定程序,被害人强某为轻伤,嫌疑人赵某涉嫌何种行为?

问题五:如嫌疑人赵某被带至派出所后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长命令刑警王某刑讯逼供。王某是否有权拒绝?

问题六:如在案件办理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要求刑警王某回避,回避决定应由谁做出?

参考答案:

问题一参考答案:

王某制止犯罪的行为属于履行职责。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王某虽然是在非工作时间制止犯罪,但仍然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

问题二参考答案:

涉嫌非法贩卖警械和故意伤害。

问题三参考答案:

可以。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问题四参考答案:

涉嫌故意伤害罪。

问题五参考答案:

王某有权拒绝。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问题六参考答案:

应由王某所属公安分局负责人做出是否回避决定。

【案例39】某日,孙某购物后到停车场取车,与管理员杨某发生冲突。杨被孙殴打致轻微伤。民警赵某和竹某将二人带至派出所,从当日18时30分至次日18时30分对孙采取了留置盘问措施,后经所长批准又延长留置盘问至第三日下午。

问题一: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说明理由。

问题二:如在留置盘问期间民警赵某唆使他人殴打孙某被督查机关发现,可否对赵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

问题三:如在督查机关调查中发现孙某被打成重伤,督查机关应如何处理?

问题四:民警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问题五:民警赵某的行为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参考答案:

问题一:

(1)公安机关对孙某采取留臵盘问措施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

(2)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只有下列四种情形的,适用继续盘问措施: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孙某不属于该四类情形,不能对其采取留臵盘问措施。

(3)派出所所长无权批准延长留臵盘问时间至48小时。

(4)公安机关非法限制孙某的人身自由,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可以。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问题三: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题四:民警赵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问题五: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40】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

问题: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答案:

(1)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李某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公安机关认为涉嫌诽谤罪。”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

(2)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3)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李某作为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侵犯了该项权利。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非公诉案件。

【案例41】2012年2月12日,某县公安机关辖下的某派出所查获了本地赌博人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以及赌博行为所在地“约来茶馆”的服务人员刘某,张王李赵四人对自己赌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但刘某认为其并不知道张等四人在赌博,以为是亲属之间的娱乐,而且其只是一般的服务人员,从茶馆老板处领取固定工资,并不从赌博行为中牟取利润,且只是提供了端茶送水的服务,但该派出所拒绝听取刘某的陈述和辩解,并认为刘某是态度极其不好,遂对其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张某等四人主动交待了违法行为,遂对该四人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该派出所要求刘某必须交纳四千元保证金,否则不予办理。刘某遂按要求交纳了四千元保证金后,该派出所决定对刘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2012年5月22日,某县公安机关复议决定维持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派出所亦于当日将四千元保证金予以没收,并决定执行对刘某的行政拘留。刘某表示要提起行政诉讼,该派出所不予准许,当即予以执行。行政拘留执行完毕的2012年6月6日,刘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2年6月20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认定错误,程序错误,判决撤销。

请问:本案中,公安机关存在哪些执法问题?为什么?

参考答案:1、对刘某定性错误,不应认定为为赌博提供条件。因为刘某并不知道张等四人是在赌博,而且其只是端茶送水的服务人员,因此定性错误。

2、本案对刘某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公安机关不得拒绝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

3、即使刘某的违法行为成立,对其处罚种类及幅度也不对,应是拘留并处罚款,而不能单处十五日拘留。

4、对张等四人的处罚不对。首先,处罚种类不应是警告并处罚款;其次,张等四人是在公共场所赌博,不能适用情节较轻,应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内予以处罚”。

5、对刘某从重处罚,对张等四人从轻处罚的理由均不成立。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20条的规定。

6、对张等四人当场收缴罚款错误,不属于当场收缴的范围。

7、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可以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二者方式任选其一即可,但本案派出所强行要求只能交纳保证金错误。

8、保证金金额错误,应按每行政拘留一日二百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因此本案保证金应为三千元,而不是四千元。

9、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权决定。

10、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时间,某县级公安机关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而本案早已超过了六十日。

11、复议决定维持后,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处罚人,而不是没收。

【案例42】秦某(女,25岁,无业)自幼娇生惯养,成年后好逸恶劳,生活依靠父母。父母相继去世后,秦某失去了生活来源,便开始卖淫。她居无定所,经常在火车站、公园等处勾引嫖客进行卖淫活动。星期六的傍晚她在公园附近,遇到了来本市参加工作协调会的叶某(男,45岁,国家干部)。秦某主动与叶某搭讪,并对其进行挑逗和勾引,进而提出愿意与叶某发生两性关系。二人讲好嫖宿价格后,便去秦某租住的宾馆进行卖淫活动,宾馆服务员蒋某明知秦某是从事卖淫活动,却未予过问,直接安排房间给秦某和叶某二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秦与叶发生完性关系后,叶付给秦200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卖淫”对秦某分别决定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罚款5500元;以“嫖娼”对叶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秦某服从处罚,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叶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让同来开会的李某(也系外地人,在当地无固定户口)作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叶某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问题: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对秦某、叶某应当进行询问,而不是讯问。

(2)对秦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错误,应以“卖淫”定性处罚。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

(3)对叶某的嫖娼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拘留并处罚款。

(4)叶某申请行政复议,对其罚款不停止执行,派出所对叶某的罚款暂缓执行不当;李某在当地无常住户口,不符合担保人条件;叶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

(5)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

(6)蒋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漏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43】张某退休后在家安养天年,一日外出,碰到同样已退休的同事袁某(61岁),二人本来相谈甚欢,但谈到某一共同关心的话题时,意见发生了严重分歧,既而发生激励争吵,张某对此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其子张A某(19岁)与张B某(16岁),并要求他们替自己去教训一下袁某。张A某与张B某遂找到袁某,二话不说,就开始殴打袁某,将袁某打至轻微伤。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张某的亲外侄、并且往来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

(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在做出回避决定前,肖某该如何做?

(2)对于张某、张A某、张B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张某的亲外侄,且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在作出回避决定前,肖某不得中止对案件的调查。

(2)张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张A某、张B某是本起案件的实施者,二者作用不分主次,属于结伙殴打他人,而被侵害人袁某已61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张B某在事发时未满18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44】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赌局,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问题:

(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1)王某开赌局,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案例45】甲是一名无业游民,28岁,常冒充部队高官行骗,一日,甲又冒充是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谎称部队要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并且,甲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甲抛出的客观的利润骗得了某企业老总乙的青睐,主动请甲到高档酒店进行高档消费,晚间甲安排了一名女舞者向乙进行脱衣舞表演,后甲身份暴露被查获。问题: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乙的行为是否应受到治安处罚。

参考答案:(1)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本案,甲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2)乙在本案中也是招摇撞骗的受害者,虽然其也有安排进行脱衣舞表演的行为,但该行为尚未达到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度,不属于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因此,乙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46】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在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题:

(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47】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崔某,男,26岁,无业。赵某,女,22岁,个体户。何某由于好奇,便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并且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其后,何某与崔某发展到经常到崔某女友赵某所开的旅馆中,一同吸食海洛因。经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别处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问题: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本案,何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构成"吸食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因此,对何某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二十日。崔某吸食毒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瘾,还应予强制戒毒。赵某身为旅馆经营者,在公安机关对吸食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时,为吸毒人员何某、崔某通风报信,致使二人逃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赵某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48】某少数民族自治区某县的少数村民,在村民金某某的带头下,违反政府禁令,种植了459株罂粟。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上级汇报,自治区政府、公安厅十分重视,派专人前往,协同县公安机关,共同向群众宣传烟毒的危害,监督金某某与种植罂粟的村民将罂粟铲除、烧毁。其他村民都配合铲除了所种罂粟,只有金某某以祖辈制药都种植罂粟为由抗拒铲除,公安机关遂对其做出了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金某某认为大家都种了,只处罚自己是公安机关处罚不公,不服处罚决定,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其家人欲提供保证金申请拘留的暂缓执行,遭到了公安机关的拒绝。

问题:

(1)公安机关对金某某的处罚是否合法?

(2)公安机关拒绝暂缓执行拘留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本案,金某某与其他村民虽然都种植了不满五百株的罂粟,但其他村民在成熟前,都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自行铲除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处罚。金某某抗拒铲除,不具备不予处罚的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本案,金某某的家人准备提供保证金,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只要对金某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公安机关

25 岁,某日在某网吧上网时与赵某(女,24 岁)结识,成为朋友。丁某看赵某长得比较漂亮,

,便对赵某产生报复念头,决定找机会整整赵某。某日,丁某用路边一公用电话拨打“110”称赵某一直在自己的出租房内卖淫,有时还窃取嫖客钱物。当地派出所接报案后,于当日上午十点将赵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由民警小王和警校实习生小张对赵某进行讯问,并由小张记录讯问笔录。下午一点,讯问结束,未发现赵某有卖淫嫌疑。赵某要求离所回家。但小王为慎重,至晚上十点才让赵某离开。后经深入调查,找到了丁某,并将其抓获。丁某一开始拒不承认诬告赵某的行为是自己所为,并提出要参加讯问自己的民警小王回避,被小王当场拒绝。后经说服教育,赵某表示愿如实交代,并提出要自行提供书面供述材料,民警小王认为其可能会隐瞒事实,故未予准许。后调查清楚后,派出所对丁某以谎报警情和诽谤他人各作出十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决定,合并执行二十日。丁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未能使赵某受到治安处罚,所以不应对其适用治安处罚,并申请复议,要求暂缓执行拘留,被民警小王当场拒绝。

问题:派出所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口头传唤错误,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才能口头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

询问主体违法,小张是实习生,不是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

讯问笔录违法。应制作询问笔录(治安管理处罚法84条);

回避决定违法,人民警察的回避由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

不予准许自书违法,被询问人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定性错误,定谎报警情,不构成诽谤,只有一个行为,不能做二次处罚决定。(一事不二罚原则);

107条)。

15岁)伙同赵某(18岁),长期扒窃。某日下午两点,张在单独对李某扒窃时被发现,李某对张

费,李某不允。被巡逻民警发现,将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到派出所后,民警对三人搜身,发现赵某身上携带管

制刀具一把。民警对其严厉训斥,将刀具直接没收。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出入很大,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

质,继续调查询问。当日晚十点,张某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正在接受调

查为由拒绝。晚十一点,民警向派出所长口头汇报,提请延长传唤时间至二十四小时。派出所长口头同意。次日上午

十点,民警结束传唤调查,对三人互殴一事进行治安调解,并达成协议。之后,派出所对张某以盗窃处以十五日行政

拘留,对赵某未作处罚。

问题:派出所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管制刀具应先扣押后收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89条);

询问嫌疑人应分别询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9条);

传唤应通知家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

询问张某(十六周岁以下)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

传唤延长审批程序违法;

不属调解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张某应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

【案例51】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崔某,男,26岁,无业。赵某(怀孕五月),女,22岁,个体户。何某由于好奇,便利

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因为吸后感觉“飘飘欲仙”,何某又多次偷窃鸦片吸食,并且还“邀请”

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其后,何某与崔某发展到经常聚到崔某女友赵某所开的旅馆中,一同吸食海洛因,赵某偶尔也参与吸毒。经

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后被公安机关捉获。在对何、崔、赵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时,

因派出所值班民警中没有女性民警,民警将赵某(女)带至厕所,让其自己提取尿液后送出。后毒品检测结果,三人体内毒品检测

均呈阳性。另查明,何之前曾因吸毒被处以治安拘留,另两人无吸毒前科。调查结束后,派出所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报请分局对

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另两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当日执行。

问题:1、对何、赵、崔的行为依法应如何处理?

2、本案中公安机关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作法?

参考答案:1、(1)何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构成“吸食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对何应根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二十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73、16条)。

(2)崔某以吸食毒品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72条)。

(3)赵某不但吸食毒品,且身为旅馆经营者,在公安机关对吸食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时,为吸毒人员何某、崔某通风报信,致使二人

逃脱,应以吸食毒品和通风报信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72、74、16条)。

2、违法:(1)对赵某毒品检测样本尿液提取违法(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取);(2)对何某吸毒成瘾严重认定错误,不符合强制隔离

8条)(3)对赵某执行拘留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

2009年11月5日下午,“沃尔玛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

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11月6日,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沈将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

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11月7日、8日、9日,

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11月11日,沈某经鉴定为轻微伤。12月5日,民警

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接受调解。调解中,

刘某否认拳击沈面部,不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

等费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

就不错了!”沈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12月25日,沈某听同事说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

害,遂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刘某增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答复沈某:“此案已经办结,

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说明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及本案办案民警对沈某的

答复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才能对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并履行了协议,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当事人

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

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沈某已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并收取了刘某的赔偿金,此案已经

办结。办案民警的回答正确。

2、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1)办案民警对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予以推拖,案发近一个月,才通知双方

到派出所处理,处理不及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他人案件,取消了“致轻微伤”

的规定,且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已写明“软组织挫伤”,民警让沈某进行法医鉴定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3条);(3)沈某起初不同意调解,办案民警以“不调解拿不到医疗费”为由,使沈某被迫同意调解,违反调解自愿

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154条)。(4)当刘某对打人事实提出异议时,公安机关才开展调查取证

工作,属于取证不及时(治安管理处罚法78条)。(5)办案民警对沈某关于误工费的异议,既未向其解释,也未作进一

步核实,而以对方是国家干部为由逼其接受协议,违反合法、公正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4条)。

【案例53】2010年6月5日下午1时,在某“UME电影院”门口,二名外地人沈某(18周岁)和刘某(16周岁,无前科劣迹)因琐

事与本地人陈某(18周岁)发生纠纷(非民间纠纷),继而沈某和刘某联合起来殴打陈某,并造成陈某头面部一定伤势。当地派出所

接到群众报案后受理了此案并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取证后,民警李某、王某口头传唤沈某和刘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时

派车送被侵害人陈某到附近医院就诊。下午1时30分到所后,民警李某、王某均独自在自己办公室分别对沈某、刘某进行了讯问,

按规定制作了讯问笔录,二人对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均供认不讳。次日下午2时,陈某持当地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

病历、医疗费单据等到派出所,民警李某、王某接待陈某并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告知陈某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

因陈某不能说出沈某和刘某带至派出所辨认室,按照辨认的有关办案要求让陈某辨认,制作了辨认笔录。随后,沈某和刘某被解除

传唤回到临时暂住地。同时,被侵害人陈某到县公安局要求法医对其人身伤害鉴定,6月9日,法医鉴定陈某的上市为轻微伤。7月

9日,县公安局对沈某和刘某以殴打他人分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当场收缴了罚款,并于当日送沈某和刘某到当

地拘留所执行。途中,沈某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民警李某以沈某是外地人为理由驳回了申请。执行后,办案民警及时拘留的原因和

执行地点通知了沈某和刘某的家属。7月17日,被侵害人陈某对派出所咨询案件处理情况,并要求派出所对其医药费进行调解,民

警李某以公安机关对经济无裁决权和无法律依据为理由拒绝了陈某的调解申请,并告知其可以就医药费赔偿问题到县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根据以上案情介绍,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办案中存在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问题:1、对刘某的拘留处罚决定能否执行,并说明理由。

2、本案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本案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请指出本案办理中尚存在的其他问题。

参考答案:1、对刘某裁决拘留,不执行。因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

条)

2、不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12条)

3、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受案时间为6月5日,应当于7月6日前上报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

4、存在问题:(1)、询问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2)、对刘某沈某应当

制作询问笔录,不是讯问笔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3)民警所说不鉴定不能处理的说法不当。(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4)、传唤超过24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5)沈刘二人有暂住住所,当场收缴

罚款不符合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6)对沈某提出的暂缓执行申请驳回不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

【案例54】2009年6月5日下午1时,在“时代超市”门口,二名外地人沈某(18周岁)和刘某(16周岁,无前科劣迹)因琐事

与本地人陈某(18周岁)发生纠纷(非民间纠纷),继而沈某和刘某联合起来殴打陈某,并造成陈某头面部一定伤势。当地派出所接

到群众报案后受理了此案并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取证后,民警李某、王某口头传唤沈某和刘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时派

车送被侵害人陈某到附近医院就诊。下午1时30分到所后,民警李某、王某均独自在自己办公室分别对沈某、刘某进行了讯问,按

规定制作了讯问笔录,二人对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均供认不讳。次日下午2时,陈某持当地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

病历、医疗费单据等到派出所,民警李某、王某接待陈某并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告知陈某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

因陈某不能说出沈某和刘某带至派出所辨认室,按照辨认的有关办案要求让陈某辨认,制作了辨认笔录。随后,沈某和刘某被解除

传唤回到临时暂住地。同时,被侵害人陈某到县公安局要求法医对其人身伤害鉴定,6月9日,法医鉴定陈某的上市为轻微伤。7月

9日,县公安局对沈某和刘某以殴打他人分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当场收缴了罚款,并于当日送沈某和刘某到当

地拘留所执行。途中,沈某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民警李某以沈某是外地人为理由驳回了申请。执行后,办案民警及时拘留的原因和

执行地点通知了沈某和刘某的家属。7月17日,被侵害人陈某对派出所咨询案件处理情况,并要求派出所对其医药费进行调解,民

警李某以公安机关对经济无裁决权和无法律依据为理由拒绝了陈某的调解申请,并告知其可以就医药费赔偿问题到县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根据以上案情介绍,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办案中存在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问题:1、对刘某的拘留处罚决定能否执行,并说明理由。

2、本案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本案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请指出本案办理中尚存在的其他问题。

参考答案:不能执行,因本案中已说明刘某案发时16周岁,无前科劣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六不满

十八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不合法,(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与量刑基准不一致。(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刘某未满十八周岁,与沈某同样处十日拘留并处200

元罚款没有考虑对刘某从轻的情节。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

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本案中,陈某于6月9日伤势鉴定出具,7月8日为法

定办案期限,且案件事实清楚,应当于7月8日前上报裁决。

(1)询问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2)询问应在规定的询问室,不应在办公室(3)对刘某沈某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不是讯问笔录(4)医院出具软组织挫伤诊断证明,民警所说不鉴定不能处理的说法不当。(5)传唤超过24小时。(6)

传唤未通知家属(7)鉴定未告知(8)沈刘二人有暂住住所,当场收缴罚款不符合规定(9)对沈某提出的暂缓执行申请驳

回不妥(10)拒绝调解医药费不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本安中医药费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处罚前进行,

但已经处罚再申请调解时不应再由公安机关进行,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案例55】王某,男,某村村民,1975年8月出生。某日,王某因怀疑自家的鸡被邻居周某等人偷吃,与周某发生口角。争吵中,

王某趁周某不注意,从地上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民警遂将王某传唤到当地派

出所接受讯问。王某正在被讯问时,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经鉴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后经查,王某家族有精神

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激而发病。

问题: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精神病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2、是否应对王某处罚?请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的规定,对精神病人的处罚原则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

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即还是应当考虑精神病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控制和辨认能力。

2、如上所述,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看其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是否丧失了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即

看其在行为时是否具备责任能力,而与行为人在调查时的状态无关。本题中,王某虽然在被讯问时突发精神病,但其在

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殴打周某行为时,尚处精神正常期,具备完全的控制和辨认能力,属完全责任能力者,依照《治安

管理处罚法》规定,应予以处罚。

【案例56】严某,31岁,某录像厅老板。为一改录像在顾客少,上座率低的局面,严某托在外地打工的周某带回十数张淫秽光盘。某日,严某在录像厅内播放了一张淫秽光盘,第二便很多人前往,严某见“效果很明显”,便再次播放。如此,不到一个月时间内,严某共在其录像厅内播放淫秽光盘十余次。后有群众将其举报,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派出所欲传唤严某,但严某拒不接受传唤,也未提出任何理由。派出所于是对严某实行强制传唤。到在派出所后,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八个小时内未能完全了解清楚案情,于是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将询问时间处长了八个小时。另据调查,由于当时其自己的影碟机出现问题,严某用于播放淫秽光盘时内影碟机系从其生意伙伴廖某处所借,现已归还。廖某虽然对严某放映淫秽光盘的事一无所知,但派出所认为其仍有责任,毅然扣押了廖某的影碟机。

问题:(1)对严某应如何处理?

(2)派出所能否直接对严某作出处罚决定?

参考答案: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故依法应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同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l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中,一旦严某的行为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则应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而派出所的处罚权限仅限于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故该派出所无权对严某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而应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案例57】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在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指出公安机关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①传唤不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②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合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③证据收集不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案例58】2012年2月12日14时许,王某(1996年12月17日生)在其乘坐的公交车上,趁一女子熟睡之际,将女子放置在行李架上的一卡通书包(书包及内置品价值共计150元)盗走,被便衣民警李某当场抓获,李某在未向其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其口头传唤其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15时李某同另一民警张某(系违反嫌疑人王某的近邻,二人熟识)即对王某进行了询问,王某拒不交代违法事实,期间张某有事离开,李某独自对王某进行询问至次日凌晨3时,期间李某对王某进行语言威胁等迫使其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将王某所有的手机、钱款等随身物品予以扣押。

问题:请指出该案中民警办案过程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本案中,王某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办案民警在未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情况下,即对其展开调查询问,违反程序规定;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治安案件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该案中民警从当日15时开始询问查证,至次日3时已超过八小时询问查证时间,未办理延长手续;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该案中嫌疑人王某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与案件无关,不应予以扣押;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警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进行传唤,当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该案中便衣民警对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在未对其出示任何工作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即对其进行了口头传唤,违反法律程序;

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在办案过程中遇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形时,应当予以回避,本案中民警张某与嫌疑人王某系近邻,二人熟识,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张某应当主动回避;

6、办案民警需两人以上,本案中一办案民警有事离开,只剩一名民警进行调查询问,违反程序;

7、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严禁采用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案中民警采用威胁手段迫使嫌疑人交代违法行为,由此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该案中民警未履行此项程序。

【案例59】某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张某为前来赌博人员提供场所,从中抽取牌钱,办案民警即携带派出所负责人书面审批的检查文件前往张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麻将若干,用作赌注的珍贵字画两幅,毒品若干,张某生活所用电脑一台,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张某,一份交派出所负责人,一份交见证人。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张某的朋友王某暂放在张某家中的,毒品系张某用于自己吸食,且其尿检呈阳性。

问题:

(1)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民警在该案件侦办过程中有哪些错误?

(3)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1、张某应按照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吸食毒品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该案中珍贵字画属于王某所有,对此不应扣押,应登记返还;电脑属于张某生活所用,与案件无关,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3、办理治安案件中所查获的毒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该案中毒品、赌资、赌具均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电脑与案件无关、字画为他人合法财物,均不应当扣押和收缴,应当登记后返还。

【案例60】李某因盗窃被某派出所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罚款。因李某一家系外来人口,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所以办案民警决定对李某当场收缴罚款,李某表示拒绝当场缴纳罚款,办案民警强行将李某随身携带的600元钱中的200元钱收缴,并出具了由派出所统一印制的罚款证明。李某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经派出所所长同意后交纳了保证金2000元并由李某妻子作为担保人。后上级公安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李某的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后,其妻子曾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返还保证金,但公安机关一对李某的处罚没有错误为由拒绝退还。

问题:本案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参考答案:1、派出所越权处罚。2、拒绝当场收缴时不能强制执行,不能以扣押款项冲抵罚款。3、当场收缴未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制发的罚款收据。4、派出所所长无权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5、担保人与保证金不能同时适用。6、李某的妻子不符合作为担保人的条件。7、公安机关不及时退还保证金。

【案例61】李某因自行车被盗到派出所报案,经民警调查系王某所为,被盗自行车同时被追回扣押。办案民警将王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王某起初拒不交代盗窃自行车的事实,民警就将其锁进候问室中长达30小时,期间不闻不问,不让其睡觉,也不给饭吃。最后王某交代了其盗窃自行车的事实。办案民警曾某把自行车作为上下班的工具,李某多次索要未果。曾某声称该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在案件未办结之前不能退回。经县公安局批准对王某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曾某在当场收缴罚款后,向王某出具了由县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收据,王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王某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问题:对本案的处理存在哪些错误?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民警曾某擅自使用扣押的财物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挪用扣押财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2)扣押后未及时返还李某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扣押的财物经核实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应当立即退还。

(3)当场收缴罚款出具县财政局制发的罚款收据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6条,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4)让不具备当地常住户口的人担任担保人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108条,担保人应当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的人。

(5)派出所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应由原行政拘留决定机关作出,而行政拘留决定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所以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

(6)本案超过询问查证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后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询问查证时间达30多小时,严重超时,违反办案规定。

(7)办案民警采取了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办案民警应被追究违法办案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

年4月1日凌晨,王某(2003年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许某正在盗窃窨井盖时被巡逻民警

2只(价值400元),其中1只已卖给收购废品的高某,另1只尚在两人住处。许某检举王某于2006年3月5日盗窃邻居赵某的彩电(价值300元),当给邻县“兴旺典当行”。经查,此事属实,典当行因超过赎当约定期限,已将该彩电卖给吴某。办案部门在调查此案时发现“兴旺典当行”工作人员长期承接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

问题:如果你是办案民警,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采取哪些调查措施?对本案如何处理?(1)采取的调查措施:①对高某依法传唤询问。②经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持检查证明文件对高某的收购站点、王某及许某的住处进行检查。③扣押被偷的窨井盖。④询问赵某、吴某。⑤到典当行进行调查。⑥对吴某从典当行购买的彩电予以登记。

(2)对本案的处理:①对许某以盗窃公共设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由于许某检举王某的盗窃行为,可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②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予以劳动教养。③对高某以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城市公用设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④对被偷的窨井盖予以追缴,交市政部门处理。⑤将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的线索移送邻县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63】某村民徐某(男,52岁)因土地承包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徐某不服,纠集朋友10

余人,一起到某大使馆门前大声喊冤,引起过路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

某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维持秩序,明确告知徐某等人的做法违法,要求其立即解散并离开。徐某不听劝告,对民警大声谩骂,并扬言自己身上绑着雷管炸药,谁动他就炸谁。民警遂采取果断措施将其制服。经检查,徐某身上确实藏有雷管5枚。

经询问,徐某称:雷管是自己前几天从某矿山仓库保管员张某处购买,经调查属实。同时查明,仓库的另外一名保管员王某几天前曾经发现仓库中少了5枚雷管,但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就将此事隐瞒了下来。

问题一:对涉案人员徐某、张某及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

问题二:如果对徐某进行处罚,应收集哪些证据?

问题一答案:1.徐某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1分),且为首要分子(1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1分)。

2.徐某构成非法买卖、携带危险物质(1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1分)。

3.徐某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从重处罚(1分)。

4.对徐某以上三个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1分),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1分)。

5.张某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1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分)。

6.王某构成丢失危险物质故意隐瞒不报(1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问题二答案:1.对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应搜集的证据包括:徐某的陈述(0.5分)、大使馆门前工作人员的证言(0.5分)、现场执勤民警的证言(0.5分)、围观群众的证言(0.5分)、徐某现场朋友的证言(0.5分)、现场的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0.5分)。2.对徐某非法买卖、携带危险物质行为应搜集的证据包括:徐某的陈述(0.5分)、张某的陈述(0.5分)、王某的陈述(0.5分)、查获的雷管(0.5分)、现场出警民警的证言(0.5分)、被查获雷管的鉴定文书及其他证据(0.5分)。

【案例64】2010年10月1日,甲携带人民币3000元和朋友乙、丙、丁(各带1000元人民币)在张某经营的棋牌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告诉四人,最近公安机关查得严,桌面上不能放现金。

甲很快就输掉了2000多元,非常着急。于是,借和赢家乙一起上厕所的时候,乘乙不备,将乙赢的1000多元钱300多元从其口袋里夺出逃跑,乙随后追赶。二人恰被巡逻民警碰着,均被抓获。后丙、丁亦被抓获。经查,甲1993年5月1日生,无违法犯罪记录;乙在2010年6月5日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5日。

问题一:对上述涉案人员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

问题二:对涉案物品应如何处理?

问题三:如丙未满16岁,询问时应注意什么?

问题一答案:1.甲某构成赌博,且赌资较大(0.5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属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分)。

2.甲构成抢夺公私财物(1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属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分)。

3.对甲以上两个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1分),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1分)。

4.因甲不满18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0.5分);且因其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0.5分),但罚款处罚仍需执行(1分)。

5.乙构成赌博,且赌资较大(1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属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分)。

6.乙在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从重处罚(1分)。

7.丙、丁构成赌博,且赌资较大(1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属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分)。

8.张某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1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1分)。

问题二答案:

对四人的赌资、赌具(麻将)应当予以收缴(1分)。

问题三答案: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1分)。

【案例65】某日,甲(男,21岁)从朋友处复制了两张“毛片”(淫秽光盘),准备在家观看,后觉得一个人看不够刺激,遂打电话邀请朋友乙(男,17岁,无前科)一起来观看。看到高兴处,乙便打电话给认识的卖淫女丙,要求其来玩,卖淫女丁听说后便要求与丙一同来。在甲的家里,他们看完“毛片”之后,乙与卖淫女丙随即到房间里发生了性关系,甲与卖淫女丁也到另一房间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甲、乙分别给丙、丁各500元人民币。

甲的朋友李某得知甲有“毛片”,便要求甲送到其家中观看。甲在送淫秽光盘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后乙、丙、丁及李某均被查获。经查,丙已怀孕二个月,丁刚满15岁。

问题一:本案中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

问题二:对乙、丙、丁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问题三: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一答案:

1.甲构成复制、运输淫秽物品(1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分)。

2.甲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1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分)。

3.甲构成嫖娼(1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分)。

4.对甲的三个行为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1分),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1分)。

5.如对甲并处罚款,罚款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则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甲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分)。

问题二答案:

1.乙的行为构成嫖娼(1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分)。

2.因乙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因乙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1分)。

3.如对乙并处罚款,罚款应当执行(1分);如罚款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则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乙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分)。

4.丙的行为构成卖淫(1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分)。

5.因丙怀孕,应当裁决行政拘留不予执行(1分)。

6.如对丙并处罚款,罚款应当执行(1分);如罚款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则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丙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分)。

7.丁的行为构成卖淫(1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丁已满14岁不满16岁,属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分)。

8.因丁某不满16周岁,应当给予拘留处罚,不予执行(1分)。

9.如果对丁某并处罚款,罚款应当执行(1分);【如罚款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则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丁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分)。

问题三答案: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应对其予以批评教育。(1分)

【案例66】甲(男,45岁,聋哑人)经常带着儿子乙(男,17岁,聋哑人)在地铁内行乞。甲乙二人半年内因强行乞讨曾三次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一日,甲在车厢内发现乘客丙放在座位旁边的纸袋内有一个手机,遂使眼色让乙抱着丙的大腿要钱,丙无奈,给了乙2元钱。乙并不知甲的真实意图,甲乘乙向丙要钱时,偷偷将手机拿走,并拽上乙迅速离开,后甲乙二人被抓获。

经查,乙并非甲的儿子,而系甲从别人手里租来的。若乙不从,甲即对其殴打、冻饿。另经鉴定,丙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甲拿走手机后,乙用该手机发送短息,造成丙电信资费损失98元。

问题一: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

问题二: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

问题三:对甲乙二人进行询问,应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一答案:

1.甲构成盗窃(1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甲构成胁迫、利用他人乞讨(1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1分)。

3.对甲的两个行为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1分),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1分)。

4.甲虽为又聋又哑的人,但对其不能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1分)。理由:首先甲某的盗窃及胁迫、利用他人

乞讨行为与生理缺陷没有关系(1分);其次甲某6个月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从重处罚(1分);再次,甲某胁迫乙某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从重处罚(1分)。

问题二答案:

1.乙构成以滋扰他人方式乞讨(1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分)。

2.乙用丙手机发短信,造成丙某资费损失98元,构成盗窃(1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

以下罚款。

3.对乙的两个行为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1分),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1分)。

4.乙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分)

5.乙以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行为系受甲胁迫,应减轻或者不予处罚。(1分)

6.乙6个月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应从重处罚(1分)。

7.乙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1分)

问题三答案:

询问甲乙二人,应有通晓聋哑人手语的人参加(1分),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1分)。

【案例67】某公司员工甲(女,26岁),因与同事乙(女,30岁)发生矛盾而怀恨在心。甲将此事告知了丈夫丙(聋哑人,28岁),并要求丈夫教训乙,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乙,甲决定暗中指认。为保证事情顺利,甲又让与其共同生活的小姑子丁(女,13岁)一同前去作帮手。

某晚,在甲的指认下,丙及丁拦下下班晚归的乙,并对其拳打脚踢。经医院诊断,乙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乙报案后,某派出所民警王某负责此案。王某在办案过程中,让丙书面陈述过程,同时,王某将丁叫进询问室进行询问。后乙得知办案民警王某系甲的远房亲戚,于是要求办案民警王某回避,王某告诉乙:他们虽是远房亲戚,但很久没有来往了,不用回避。

问题一:甲、丙、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

问题二:办案民警王某是否需要回避?为什么?

问题三:民警王某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问题一答案:

1.甲教唆丙、丁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1分)。

2.甲同时教唆丙、丁殴打乙,属于结伙殴打他人(1分),应当处10日以上15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分)。

3.甲教唆丙、丁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1分)

4.丙构成殴打他人(1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分)。

5.丙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1分)。

6.丁在殴打他人时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1分),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1分)。

问题二答案:

1.民警王某应当回避。(1分)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三)规定,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因此,本案中,办案民警王某虽然与甲某不是近亲属,但属远房亲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因此应当回避。(2分)

问题三答案:

1.民警询问丙、丁,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1分)

2.民警询问丙、丁,不能同时进行,应分别进行。(1分)

3.民警询问丙(聋哑人),应有通晓聋哑人手语的人参加(1分),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1分)

4. 因丁不满16周岁,民警询问丁时,应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1分)。

5.民警王某的回避,应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而不能由其本人决定。(1分)

【案例68】某晚21时,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某宾馆服务员李某(女,21岁)在其工作的宾馆内卖淫。派出所几名民警迅速赶到该宾馆,将正在房间内与王某(男,36岁)发生关系的李某带回。经查,王某承认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并给予李某300元人民币。但李某只承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而不承认收了王某的钱。于是,民警将李某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也没有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办案民警对李某称:你的事也不大,承认了就放你回去,否则就甭想回家。这期间,李某曾多次要求通知其家属,但均遭拒绝。直到次日22时,李某无奈,只好承认收了王某300元钱。后经检查,李某已怀孕2个月。

问题一:对王某、李某应如何定性、处罚?

问题二:本案中,办案民警的做法有哪些不妥?

问题一答案:

1.王某的行为构成嫖娼(1分),应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分)

2.如对王某的罚款数额在2000元以上,则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王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分)。

3.李某的行为构成卖淫(1分),应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分)

4.如对李某的罚款数额在2000元以上,则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李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分)。

5.因李某怀孕,应当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但不予执行。(1分)如同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的,罚款仍应执行。(1分)

问题二答案:

1.民警将李某、王某带回派出所,未出示传唤证;如系口头传唤,也未出示工作证件。(2分)

2.对李某询问查证的时间超过了24小时。(1分)

3.在李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1分)

4.办案民警将李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系体罚虐待行为。(1分)

5.办案民警利用体罚、威胁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做为处罚的根据。(1分)

【案例69】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工商户马某涉嫌违法经营,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经查,马某违法事实确凿,工商局拟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马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星期后,马某感觉有些冤枉,遂即要求组织听证,工商局告知其次日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听证没有公开进行,而是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一人主持,仓促进行。听证过程中,马某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工商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听证结束后,工商局对马某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问题:指出本案中县工商局在处罚个体工商户马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县工商局在对个体户马某的处罚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

1.工商局接到举报后,前去调查的只有张某一人。(1分)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分)

2.工商局在对马某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所告知的只是马某的权利,告知内容不全面。(1分)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分)

3.本案听证程序存在问题。(1分)

(1)马某提出要求听证的时间超过期限。(1分)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听证没有公开进行。(1分)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本案没有涉及上述秘密,因此应当公开进行。(1分)

(3)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错误。(1分)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1分)

(4)工商局要求马某缴纳听证费用200元,错误。(1分)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1分)

(5)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10日后送达当事人马某错误。(1分)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案例70】2011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王X向该市某区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他的钱财。派出所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终于在10月22日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将其抓获。

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派出所所长对此人签发了拘留证。当晚便对此人进行了审问,并通知了其家属。经查该嫌疑人叫李X,是该区待业青年,因无事可做,便整日游荡街头,专门抢劫孤身人的钱财,已作案多起。

派出所认为此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可能妨碍诉讼。于是于11月8日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区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接到提请批捕书后,认为公安机关的提请批捕书是正确的,李X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凿,有逮捕必要,于是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派出所接到批捕书后,由所长签发了逮捕证,对李X执行了逮捕,并认为李X在拘留后已作了审问,不必在逮捕后24小时讯问了,也不必将李X被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告知李X 亲属。

正在派出所对李X侦查之际,李X患了恶性肝炎,整日呕吐不止,派出所所长便决定要变更强制措施,由李亲属交出 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对李X取保候审6个月。

问题一:案件在处理中有哪些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问题二:公安机关可否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对李X作出取保候审六个月的决定是否合法?

问题一答题要点:

公安机关的错误之处在于:

1、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错误。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错误。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修改为:拘留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拘留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2、派出所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及将案卷移送检察院错误,应当由区公安机关进行。

3、派出所所长签发了逮捕证错误,应当由区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4、逮捕后24小时未进行讯问错误。公安机关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24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

5、逮捕后未将李X被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李X 亲属错误。

6、派出所所长无权决定要变更强制措施。

问题二答题要点:

7、公安机关可以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对李X作出取保候审六个月的决定合法。

【案例71】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在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时提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公安机关告知刘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二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后来刘某委托金律师为其辩护人。公安机关认为拘留后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于是没有通知,并在案卷中注明。金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且金律师不享有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权。金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要经过其许可。公安机关将刘某从看守所提解至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进行讯问。在讯问时对其刑讯逼供,获得了刘某的有罪口供,经与案内其他证据比较,口供的内容真实,公安机关凭借口供和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题要点:

1、公安机关告知刘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二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错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拘留后通知家属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的做法错误。拘留后有碍侦查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

3、公安机关认为金律师不享有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权错误。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金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要经过其许可错误。律师会见要经侦查机关批准的案件类型,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案件

5、公安机关将刘某从看守所提解至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进行讯问错误。羁押后的讯问地点只能是看守所。

6、对于刘某进行刑讯逼供错误。刑事诉讼法严禁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7、公安机关凭借口供和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错误。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修改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案例72】甲将自己在村内紧邻他人房屋的三间瓦房和杂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十万元后,为取得保险赔偿金,将汽油和酒精洒在棉团上塞在房屋的孔住中,点燃后离开现场,甲躲在远处观察动静。由于被邻居发现将大火扑灭,未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但烧死了邻居张三。公安机关勘察火灾现场后认为甲有重大嫌疑,在现场将甲抓获并口头传唤甲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以致甲未来得及向保险公司索赔。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中,甲在第一次被讯问后,发现本案的侦查员王某是张三的近亲属,于是甲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回避,并要求聘请律师。但王某表示自己能公正公开的办理案件,因此坚决不回避,并告诉甲是杀人犯,要求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请律师也没用,拒绝了甲聘请律师的要求。

1、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对甲的口头传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王某是否应当回避?该回避的批准应当由谁做出?

4、甲聘请律师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可以聘请律师,请说明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义务。

1、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及保险诈骗罪的未遂。甲出于达到诈骗保险赔偿金的目的,故意采用烧毁投保财物的手段时,造成邻居张三死亡的严重后果,侵犯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使甲未来的及索赔,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未遂。二者属于想想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2、口头传唤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3、王某应当回避,根据《刑诉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但在回避做出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4、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案例73】丁某系某市电器厂的厂长,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在乙银行申请了存单抵押贷款100万。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

1、丁某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件中应当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3、丁某的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丁某的要求,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丁某的签名而拒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丁某使用伪造存单做抵押骗取100万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因其一行为触犯两罪行,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丁某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该行为与使用伪造存单做抵押骗取100万贷款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

2、收集的证据包括:

(1)丁某的陈述和辩解。

(2)银行办理丁某贷款业务人员的证言。

(3)伪造金融凭证的鉴定意见。

(4)贷款涉及账户的查询明细。

(5)其他合理解释

3、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案例74】甲、乙为朋友,且关系密切,甲为吸毒人员,经常在乙面前吸毒,并跟乙讲“没事可以玩玩,不伤身体,很爽”,多次后乙听甲的话跟甲一起吸毒。后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后二人在吸毒时被当场抓获,从甲身上起获部分白色晶体,为鉴定白色晶体的性质,公安机关给鉴定部门打了个电话,送检后鉴定为毒品。

1、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2、如甲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讯问时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如何处理?

3、如甲为少数民族,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中因如何处理?

4、甲的女朋友丙对案件知情,民警在获取丙的证言时,侦查员对丙讲“因为甲是未成年人,法律有照顾,只要你老实交代,今天就放甲走,不老实就判甲刑,让甲吃牢饭”,后侦查员获得了丙指认甲犯罪事实的笔录。请问:丙的证言是否能成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说明理由。

5、公安机关对毒品的鉴定存在什么问题?

1、甲构成贩卖毒品罪及引诱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是指客观上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的收购毒品的行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并不需要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因此,甲虽然以购买价向乙转让毒品,仍然属于有偿转让,构成贩卖毒品罪。

2、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3、根据《刑诉法》第九条之规定,各名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权利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4、不能作为证据。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意见。

5、公安机关在鉴定机构进行毒品鉴定时,未出具鉴定聘请书,仅打了一个电话,程序违法。

【案例75】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相告诉了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被举报后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并起获了部分赃款和手枪。因崔某患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决定在派出所内对崔某监视居住,怕案情泄露没有通知其家属。期间崔某意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再次抓获,为防止其逃跑,公安机关又决定将其转移到看守所继续监视居住。为鉴定手枪的性质,公安机关给鉴定部门打了个电话,送检后鉴定为枪支。

1、丁某、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对崔某决定监视居中存在的问题?

3、公安机关在讯问丁某过程中,丁某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公安机关认为没有法律效力,坚持制作讯问笔录,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公安机关鉴定手枪,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1、丁某的行为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无盗窃枪支的故意,应构成盗窃罪。崔某明智他人盗窃的枪支尔窝藏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首先,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派出所或者看守所错误,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其次,丁某在监视居住中逃跑后公安机关继续执行监视居住错误,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对于丁某的行为可以提请逮捕,并可先行执行拘留。

3、不正确,根据《诉法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允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4公安机关在鉴定机构进行手枪鉴定时,未出具鉴定聘请书,仅打了一个电话,程序违法。

【案例76】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并乘车携带购买的假币到B地,后使用假币5000元购买手机时被查获。

1、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2、如甲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讯问时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如何处理?

3、如甲为少数民族,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中因如何处理?

4、甲的女朋友乙对案件知情,民警在获取丙的证言时,侦查员对丙讲“因为甲是未成年人,法律有照顾,只要你老实交代,今天就放甲走,不老实就判甲刑,让甲吃牢饭”,后侦查员获得了乙指认甲犯罪事实的笔录。请问:乙的证言是否能成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说明理由。

1、甲购买假币,又携带假币从A地坐火车到B地构成了购买、运输假币罪。甲用购买、运输的假币购买手机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应数罪并发。

2、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3、根据《刑诉法》第九条之规定,各名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权利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4、不能作为证据。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意见。

【案例77】甲和乙是工友,一日,甲在公棚内与乙聊武侠片,兴起之时甲站在工棚大门内并背对大门拿起一铁棍比划武侠片中的武功动作。此时,丙外出归来,一进门被甲铁棍击中头部,丙头部流血并陷入昏迷状态。乙对甲说“你惹麻烦了,快找个地方躲躲,走的越远越好”乙并将自己远房亲戚的姓名、地址提供给甲并给甲3000元。甲于是坐火车投奔乙的亲戚。后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立案后口头传唤乙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根据乙的供述将甲抓获。甲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发现侦查员王某为丙的近亲属,于是甲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回避,并要求聘请律师。但王某表示自己能公正公开的办理案件,因此坚决不回避,并告诉甲是杀人犯,要求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请律师也没用,拒绝了甲聘请律师的要求。

1、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对乙的口头传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王某是否应当回避?该回避的批准应当由谁做出?

4、甲聘请律师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可以聘请律师,请说明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业务。

5、如甲为少数民族,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中因如何处理?

1、甲的行为主管上存在过失,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乙为劝甲逃跑并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及资金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人而予以窝藏的情况,构成窝藏罪。

2、口头传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乙不符合此要求。

3、王某应当回避,根据《刑诉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但在回避做出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4、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根据《刑诉法》第九条之规定,各名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权利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案例78】甲某为追求女子,花钱伪造了一台军官证件及并购买了军官军服,在二人交往期间,甲又利用伪造的军官证件及伪造的部队证明文件,在银行办理了信用卡,透支三万元以满足二人花销。后该女子信以为真与甲同居并准备结婚,被举报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但因甲有患有高血压病遂将其监视居住在居住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甲某后三个月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在侦查过程中,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嫌疑人王某的人身和住处进行了搜查,查获了不少犯罪证据。侦查人员在决定扣押这些物品、文件时,由于其数量众多,侦查人员会同现场见证人,将其密封袋中,言明到公安机关查验清楚后再打开。同时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来往邮件、电报很有可能与犯罪有关,遂直接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1、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在办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1、甲冒充军人,博取信任后玩弄女性感情,构成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同时甲虽然伪造了武装部队公文、证件,但是直接目的是利用虚假的身份申报了信用卡恶意透支,同时构成了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及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因此,甲构成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及信用卡诈骗罪。

2、公安机关因甲犯有高血压而将其监视居住错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甲不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

3、甲被批准逮捕后二个月应移送起诉,超出侦查羁押期限。

4、在执行搜查时,未出示搜查证错误,根据刑诉法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5、扣押证据程序错误,根据刑诉法规定,对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6、邮件、电报的检交扣押程序错误,根据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须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员在未审批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通知邮电机关执行。

【案例79】某日、甲在路上遇见乙发生交通事故,乙于当场死亡。甲在现场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背包内有5万元现金和身份证、信用卡等物,遂将背包拿走。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

1、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2、如甲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讯问时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如何处理?

3、如甲为少数民族,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中因如何处理?

4、公安机关在讯问何某过程中,何某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公安机关认为没有法律效力,坚持制作讯问笔录,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甲不供真实姓名和身份,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1、甲从无人看管的尸体上发现财物并取走的行为,由于尸体不能占有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是拾取遗忘物,而不是盗窃行为,故构成侵占罪。甲在银行柜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3、根据《刑诉法》第九条之规定,各名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权利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4、不正确,根据《诉法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允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80】何某为赚钱将自己购买的一批医疗器械欲高价向甲医院(非国有)销售,遂宴请该医院的院长刘某,并许诺如甲医院能高价购买即按照销售金额的25%给刘某回扣共计25万元。被举报后,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其中因刘某患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决定在派出所内对刘某监视居住,怕案情泄露没有通知其家属。期间刘某意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再次抓获,为防止其逃跑,公安机关又决定将其转移到看守所继续监视居住。

1、何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对刘某决定监视居中存在的问题?

3、公安机关在讯问何某过程中,何某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公安机关认为没有法律效力,坚持制作讯问笔录,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刘某回扣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首先,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派出所或者看守所错误,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其次,丁某在监视居住中逃跑后公安机关继续执行监视居住错误,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对于丁某的行为可以提请逮捕,并可先行执行拘留。

3、不正确,根据《诉法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允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案例一 2012 年 11 月 15 日 22 时许,交通民警张某在甲市 A 区一道路依法进行酒驾检查时,赵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向此处驶来却又欲掉头驶离,有逃避检查的嫌疑。张某向交通民警吴某提示注意后向该车走去,示意赵某停车检查。赵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掉头准备驶离。这时吴某已经从另一侧跑到车前阻拦该车,赵某被迫停车。吴某立即对赵某进行呼气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吴某当场适用简易程序对赵某按醉酒驾驶机动车作出罚款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赵某辩解自己未曾喝酒,吴某称交纳罚款后会带他到医院进行血液检测。缴纳罚款后,张某将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带回交警大队,吴某带赵某去附近社区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此时赵某索要罚款收据,吴某称简易处罚决定书上已经记载罚款数额,足以用来证明罚款数额。吴某带赵某抵达医院后,对其体内酒精含量进行了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仍为65mg/100ml。赵某依旧辩解自己未曾喝酒,张某遂要求医院由一名医生以及赵某作为见证,固定一份赵某的血液样本作为证据留存。抽血后,告知赵某可以离开。张某将扣留的机动车驶回交警大队后,发现该车已达报废标准,遂决定收缴该车,强制报废,并将此决定于11 月16 日10 时电话告知吴某。

问题:1、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并简要说明理由。2、请指出交警在办理此案中存在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1、赵某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因为呼气检测结果显示赵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65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也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65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呼出气体或者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 未达到80mg/100ml 的,应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交警在办理此案中存在以下错误:(1)赵某的违法行为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而不是民警吴某所认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为赵某呼气检测结果未达到80mg/100ml。(2)对赵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而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理。(3)赵某拒绝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吴某在车前拦截,迫使赵某停车的做法错误。根据《道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民警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4)赵某不认可呼气检测结果时,民警吴某要求赵某交纳罚款后才带他到医院进行血液检测的做法错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酒精呼气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检验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不以被检测人是否缴纳完罚款为条件。(5)民警吴某带赵某到社区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做法错误。首先,不能由吴某一人带赵某去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其次,不能在社区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而应当将提取的血样送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再次,应当将赵某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而不能是在社区医院检验后只固定一份血液样本。(6)民警吴某拒不向赵某出具罚款收据的做法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7)民警张某扣留赵某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错误;且民警张某一个人实施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张某扣留赵某机动车时未向赵某出具强制措施凭证,违反了法律规定。(8)民警张某口头告知赵某收缴其所驾驶的报废机动车的做法错误。首先,收缴报废机动车的应当由张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其次,收缴应当向赵某出具书面收缴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赵某;再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报废机动车予以收缴,

强制报废外,还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即应当由交警大队对赵某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交警支队依法对赵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日,郑某与卖淫女徐某(15 岁)商定好价格,郑某付给徐某200 元,在宾馆开房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小鲁和小孙经出示警官证,宣布对郑某和徐某口头传唤,郑某称自己要上班,拒绝接受传唤,小鲁和小孙遂用手铐将郑某、徐某铐起来,带至县公安局。到县公安局后,民警小鲁、小孙对郑某、徐某分别进行了询问。经查,郑某3 个月前因赌博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调查取证后,县公安局拟对两人分别决定处行政拘留10 天,并处罚款2000 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办案人员口头告知郑某、徐某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两人并未提出不同意见,县公安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郑某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了保证人和保证金,保证金为3000 元,保证人为到当地探亲的老乡杨某,公安机关作出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决定。徐某表示对处罚无异议,并在公安机关缴纳了罚款,公安机关对其执行了行政拘留。问题一:郑某、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何量罚情节?并说明理由。

问题二:县公安局办理此案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答案】一、郑某、徐某的行为应当定为卖淫嫖娼。徐某为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郑某六个月内受过治安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二、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存在以下错误:1、徐某未拒绝传唤,不能对其强制传唤;2、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徐某,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3、不能对郑、徐二人量罚相同,徐应轻于郑;4、不能口头告知,应书面告知郑、徐二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5、不能同时要求郑某提供担保人及缴纳保证金,二者只能选其一;6、杨某无当地常住户口,不能做担保人,应责令其另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7、不能缴纳3000 元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每日拘留200 元,应缴纳2000 元保证金;8、不能对徐某执行拘留,其未满16 周岁,应作出拘留决定但不执行;9、徐某的情形不属于可当场收取罚款,应罚缴分离,让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案例三某夜,一辆长途客车正在行驶,旅客大都睡意朦胧。突然,一名歹徒持枪对准乘客,声称谁不交出钱和首饰就打死谁。民警孙某见状暗中掏出手枪,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击毙。请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答案】正确。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歹徒持枪抢劫,情形紧急,若警告将导致更严重的危害后果,民警可直接使用武器。(此题有争议、没把握)

案例四2012 年 6 月15 日,本地司机王某驾驶大货车(核载 5 吨),满载水泥,经过225 国道某路段时,被正在执行路检任务的某县交警大队民警李某和交通协管员谢某发现,李某经目测认定该车加高栏板和超载,便冲到道路中间示意王某停车接受检查,王某由于害怕被罚款,没有停车,急打方向冲卡而去。李某和谢某开车追赶,经过半小时的追赶,王某被迫停车。检查中,王某承认拉了10 吨,李某让谢某填制《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做出罚款5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王某本人,同时要求王某当场缴纳罚款。王某认为罚款较多,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和缴纳罚款。李某说没有扣分已经便宜你了,再不接受罚款就扣你车。经王某再三请求,李某制作《扣押物品清单》,以超载为由扣留了王某的驾驶证后放行。

问题一:请分析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问题二:请简述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的情形。【答案】1、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民警李某以目测方式认定王某驾的大货车存在加高栏板和超载的违法行为,属于认定违法事实证据不确凿、不充分。认定大货车存在加高栏板的违法行为,应当对栏板高度进行实际测量;认定大货车是否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应当引导大货车进入经质量技术检验部门检定合格的称重设备上计重,不能以王某自述的载质量作为认定超载的依据。(2)民警李某发现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时,冲到道路中间示意王某停车接受检查的做法错误。,根据《道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采取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进行拦截的方法。(3)当王某拒绝停车接受检查,且冲卡驾驶车驶离时,李某与谢某驾车追赶,并迫使王某停车的做法错误。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如遇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除非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民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应当采取通知前方执勤民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4)对王某作出罚款500 元的处罚决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5)不能由谢某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因为谢某是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执法行为。(6)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王某超载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即大货车实际载质量符合核定载质量要求后才能放行,而不能在扣留了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就将其放行,也不是李某所说的只要缴纳罚款就能将车辆放行。(7)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否记分,记几分均应由公安部规定。因此,李某无权决定某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应当记分。其次,按照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超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记分,因此李某对王某违法行为不予以记分的做法错误。(8)李某扣押王某机动车驾驶证的做法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超载的违法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而不能扣押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1)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2)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4)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5)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6)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7)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案例五2006 年 6 月 5 日,张某(在本地有固定住处)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 年 3 月被提前释放。2012 年 5 月20 日,张某在一农贸市场使用假币被发现,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发现其身上有假币4100元。报警后刑警大队民警陈某及时赶到现场,口头传唤张某到刑警大队并补办了传唤文书,将张某身上的假币予以扣押,并立即进行了讯问。张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详细供述了自己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联系电话,讯问结束后,办理了立案手续。考虑到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持有、使用假币罪不是严重暴力犯罪,在张某向刑警大队交纳了2000 元保证金,并由其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作为保证人后,张某当天被取保候审,并被责令将驾驶证和身份证交执行机关保存。取保候审期间,张某两次在传讯的时候没有到案。2012 年 6 月 1 日,公安机关决定没收张某交纳的保证金,并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在刑警大队旁边的一间民房,由刑警大队民警执行。在向张某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的时候,张某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民警告知其是最终决定,保证金已上缴国库。取保候审时,张某委托其父亲和律师王某作为辩护人。月 3 日, 6

民警将张某被监视居住的情况通知张某的父亲后,其父亲与律师王某要求会见张某,办案民警批准后,其父亲和王某与张某进行了会见。问题:请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错误并简述理由。【答案】本案存在以下错误、” :1、张某属于累犯,不得取保;2、取保候审不能责令当事人既缴纳担保金又提供保证人,二者只能选其一;3、李某不能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应由固定收入;4、取保期间不能扣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监居期间方可;5、张某在当地有固定住处,不能另外指定监居场所;6、监居的执行机关为张某住所地的派出所,不能是刑警大队;7、侦查期间,张某只能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不能委托辩护人,若其父不是律师,则不能委托;8、民警不能自行批准会见,会见被监居犯罪嫌疑人应由执行机关批准;张父若既非律师亦非张某的共同居住人,不能会见。9、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张某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案例六某日甲交警大队接到报警:209 国道甲县与乙县的交界处发生在一起大客车与大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甲交警大队在调查中发现此事故的起点在乙县境内,于次日将此事故移交乙交警大队。请问:乙交警大队应当接受吗?为什么?【答案】乙交警大队应当接受案件。因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案例七2011 年 5 月 5 日,张某驾驶机动车被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属于饮酒驾车。于是,该交警大队对其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问:该交警大队对张某的处罚是否合法适当?理由是什么?【答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因此该交警大队对张某的处罚适当。交警大队在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且由于本案中交警大队对张某作出了处罚二千元的决定,因此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张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张某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案例八杰克,男,25 岁,美国来华留学生。一日,杰克在某市的一家歌舞厅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用刀将他人砍死。问:、杰克的行为是否适用我国的刑法?(1)(2)、对于杰克的行为应当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3)、对杰克采取拘留时,应当履行哪些法律手续?【答案】1、适用。2、由歌舞厅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3、对杰克拘留,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拘留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案例九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卷及相关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蒋某却辩解称,自己的口供是在公安民警刑讯逼供之下才说的,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另外,笔录上的一些话根本不是自己陈述的,自己被迫按了手印。后经查证,蒋某的辩解是真实的。问:蒋某的口供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请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评析。【答案】不能。根据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的依据。

案例十甲某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给乙某,由于甲某拒不配合,不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乙某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交了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请问车辆管理所能否给乙某办理转移登记?如何办理?【答案】车辆管理所应当为乙某办理转移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案例十一刘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因其单身,与年届七旬的老母共同生活。因刘母常年有病,生活几乎不能自理,刘某的叔叔便托人向县公安局求情,并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局经审查情况属实,考虑到实际情况,遂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由刘某的母亲为保证人,并告知了刘母应当履行的义务。刘某在回家第二天即不知去向,刘母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告。问:公安机关对刘某决定取保候审,存在哪些不妥之处?

【答案】公安机关对刘某决定取保候审,存在以下问题:1、刘某的叔叔不是刘某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为刘某申请取保;2、刘某涉嫌抢劫罪,系严重暴力犯罪,不得取保候审,应变更为监居;3、刘母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无力履行保证义务,不能作为保证人。

案例十二2010 年7 月26 日8 时30 分,廖某驾驶小轿车在某县沿滨江路行驶。在滨江某路口,该县交警大队的执勤交通警察陶某示意靠边停车。陶某向廖某敬礼后,请廖某出示驾驶证(经查验,驾驶人和机动车的手续齐全),指出廖某在驾车驶经滨江路加油站的道路隔离带缺口处时,无视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违规左转弯。廖某申辩自己未左转弯,警察未看清楚。民警陶某认为廖某违反禁令标志行车的事实是清楚的,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受处罚,遂向廖某出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廖某处以罚款200 元。廖某拒不承认违法事实,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民警陶某均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将该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联交给廖某。问:(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警察陶某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请说明理由。(2)交通警察陶某对违法行为人当场作出200 元罚款处罚行为是否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3)廖某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解决?【答案】1、民警陶某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明廖某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因为陶某作为执勤民警,其有执行职务中所目击的事实具有证据效力。2、民警陶某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廖某作出200 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3、廖某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警大队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案例十三(一)2010 年 3 月 5 日,张某、李某听说做生意的赵某刚收回了10 万元货款,就商量晚上到赵某家去偷。晚上11 时许,张某在门外望风,李某进去翻找半天,没有找到货款,见赵某妻子周某正在熟睡,李某遂起意强奸。李某脱周某衣服时,周某惊醒,奋力反抗,与李某厮打时摸到枕边放的针线,即用针刺中李某左眼,李某捂着左眼逃出门外。等候在外的张某见状也慌忙逃走。

张某回家后,张母见其神色慌张,询问得知情况后,责骂张某,并让张某次日一早去自首。3 月 6 日上午,张母陪同张某去公安局自首,张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和李某的犯罪活动。张某还协助公安局抓捕李某。3 月7 日,在逃的李某被抓获并拘留。公安局核查身份李某后发现其是外地人,便以流窜作案为由将拘留时间延长至30 天。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考虑到张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决定对张某进行取保候审,张某让他在县中学工作的姐姐担任保证人,并交纳了3000 元保证金。张某提出聘请律师,侦查员王某说:“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要请律师等到检察院了再请。”

6 月10 日,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到县检察院。检察官郑某见是侦查员刘某来送卷,就说:“上月底你们移送审查起诉的陈某杀人案是你办的吧,证据不足啊,正好你来了,把案卷抱回去,你们自己撤案吧。”刘某回去后,报告局长后,撤销了陈某杀人案。问题一张某、李某涉嫌什么罪名?二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问题二如果李某的眼睛伤势构成重伤,周某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三张某具有什么影响量刑的情节?问题四从案情描述中,该公安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哪些问题?【答案】

一、张某涉嫌盗窃罪,李某涉嫌盗窃罪和强奸罪。二人构成共同盗窃。二、不应当。三、张某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

四、公安局在办理本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不能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拘留,无证据认定张某在户籍地作案,应以结伙作案为由;

2、不能责令张某既缴纳担保金又提供保证人,二者只能选其一;

3、王某说法错误,张某被第一次讯问后即可聘请律师;

4、对李某的拘留超过30日的期限;

5、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能直接撤回;

案例十四2010 年9 月28 日下午,周某(男,25 岁)、吴某(男,17 岁)在 A 省甲县一公园结识杨某(女,22 岁),杨某拉二人到其租住地嫖宿,二人当时未同意,但周某将手机号码留给杨某。当晚 6 时许,杨某打电话给周某,周某让杨某到甲县“春天大酒店”外见面。周某、吴某先登记入住房间后,告知杨某房间号,三人在房间嫖宿,之后周某、吴某分别付给杨某200 元钱。三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

民警将三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经查,杨某,B 省人,10 天前刚到甲县。周某,本地人,在一家大型外企工作,住在县内一高档小区,无违法犯罪记录。吴某,本地人,在当地高中就读,无违法犯罪记录。当日,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 条对杨某拉客招嫖和卖淫行为,决定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 “卖和淫” 分别决定拘留 5 日、拘留10 日,合并执行拘留15 日。杨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并提出让同乡李某(在甲县无常住户口)作担保,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杨某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同日,派出所分别告知对周某、吴某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后,拟以“嫖娼”对周某、吴某决定拘留并处罚款5000 元,并告知周某、吴某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周某表示不要求听证,愿意服从处罚,于是派出所当场收缴了罚款。吴某提出听证要求,派出所于9 月30 日决定受理听证申请,向吴某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定于10 月 5 日举行听证,由于是卖淫嫖娼案件,同时决定不公开举行听证。经听证后,将周某、吴某执行行政拘留。问题: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1、李某在甲县无常住户口,不能做担保人;2、派出所无权决定暂缓执行拘留,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

决定;3、周某的情形不属于可当场收缴罚款,派出所应实行罚缴分离,让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4、听证应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5、吴某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能执行拘留。

案例十五某日,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行人乙相撞,当甲下车后发现乙已死亡。甲欲离开事故现场时,无意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 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内。(1)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甲被依法逮捕后,甲一直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答案】1、甲应负的事故责任不明,无法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随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公安机关应当对甲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案例十六2010 年5 月7 日,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 6 月16 日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但未被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院要求复议,被维持。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在复议、复核期间,宋某仍被羁押。问:本案中,公安机关有哪些行为违反法律程序?请说明理由。【答案】1、刑拘后最长不超过30 日应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本案某县公安局对宋某刑拘超期;2、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不捕决定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不能继续羁押,需复议、复核的应释放后对其取保或监居。

案例十七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捕后第三天,侦查人员才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发现王某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于是打电话告诉其妻,王某已被逮捕并需住院治疗。问:(1)侦查人员违反办案程序的哪些规定?(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发现王某患有乙型肝炎后应该如何处理?【答案】1、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告诉其家属或单位。

2、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王某取保或监居,并通知检察院。

案例十八民警小李处理事故现场时查明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立即要求肇事驾驶人通知保险公司向医院支付受伤乘客的抢救费用。民警小李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答案】民警小李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受伤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不是肇事的被投保机动车的驾驶人通知保险公司支付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案例十九司机肖某和公司负责人程某一起从外地进货回公司,在一小吃店吃午饭时,肖某在程某的拉劝下,喝了些啤酒。后在程某的指使下,肖某开车重新上路,由于肖某喝酒后有些犯困,注意力不集中,拐弯时将行人马某撞成重伤。二人怕被人发现,就一起把马某抬到路边一偏僻的树林,后驾车离去,结果马某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问:(1)本案中,司机肖某和公司负责人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肖某和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答案】1、本案中司机肖某和公司负责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肖某将马某撞伤后,负有救助马某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肖某与程某有间接伤害马某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将马某带离事故现场并遗弃的行为,最终造成马某死亡。2、肖某与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十甲、乙二人共谋盗窃,双方约定由甲入室行窃,乙在墙外望风。甲在室内搜寻了半天,只在茶几上找到手表一块,刚要离开时,不慎将茶几上的一个杯子碰倒在地。隔壁卧室熟睡的女主人被惊醒后,走出客厅大声喝问,并伸手抓住了甲的一只手腕。甲顿感害怕,遂腾出另一只手,抄起茶几上的烟灰缸向女主人头上砸去,当即致其死亡。之后,甲越墙而出,告诉乙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可偷,只找到了这块手表。后乙将此手表卖掉,得赃款4000 元,甲、乙二人各分得2000 元。问:(1)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对二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答案】1、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2、对甲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乙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乙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根据刑法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使用暴力的行为与甲无犯意联系,属于实行过限,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案例二十一汽车驾驶员刘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发现前面有几个小孩相互追逐横穿马路,刘某向右急打方向盘,将在路边摆摊的赵某撞成重伤。问:刘某是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答案】刘某不负刑事责任。虽然刘某的行为造成赵某重伤,但刘某是为了避免驾驶的机动车与追逐横穿道路的小孩发生碰撞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即刘某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的要件,且避险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案例二十二2011 年 3 月8 日,M 县S 乡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M 县公安局经初步调查认为赵某有作案嫌疑,经批准,负责侦破此案的民警高某和李某将赵某传唤到刑警队,高某负责讯问,李某因临时有事便让联防队员于某代其作记录。二人讯问赵某已满12 小时,赵某称自己身体不好,提出要回家休息一下。高某说:不行,你还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在我们决定再次传唤你。问:M 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无违法之处?请分析并说明理由。【答案】

1、不能让联防队员做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不得少于二人的侦查人员进行。

2、不能连续传唤赵某,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训练题一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训练题一 【案情】 一、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二、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随即用刀杀死了李某。 三、某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杜某、戴某在讯问陈某至深夜时,陈某交代了作案的工具匕首和抢得的现金等物在其家中卧室床下,杜某、戴某卫了尽快获取证据,向大队领导做了汇报,并立即赶到陈某住处,叫醒其家人进入屋内,按照陈某的供述,很快找到物证,后取回带回警队,并立即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让陈某签字确认,次日,补了一份《搜查证》让陈某签字。 四、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 3.对事实三,在侦查过程中违反了哪些程序? 4.事实四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5.如果侦查员在杀人现场抓捕陈某后,应该如何把陈某带回公安机关?(请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回答) 【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搜查时既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又不开具《搜查证》;搜查时未制作《搜查笔录》;搜查时未让见证人签名,陈某不在现场,由其签名不当;扣押物品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未当场开列,未让见证人签名。 4.事实四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5.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 十一条规定,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并及时收缴其所持凶器。

公安民警执法考试(中级)案例分析

1、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呛喝声,不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问题一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3分)为什么?(2分)问题二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3分)为什么?(2分)问题三在量刑时,对黄某和赵某应分别作什么考虑?(3分)为什么?(2分) 问题一: 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 黄某与赵某合伙实施盗窃行为,黄某在门外望风,但由于赵某弄出响声被发现,二人盗窃未成功,是盗窃的未遂。 问题二: 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转化)。 赵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为了逃跑用水果刀捅了王某一刀,转化为抢劫。 问题三: 黄某和赵某在盗窃罪方面构成共同犯罪,赵某对转化的抢劫罪行为单独承担责任。 黄某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出罚。赵某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所以由男工作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问题该案搜查活动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8分)正确的做法应是什么?(7分) 本案搜查活动违法的有: 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笔录上签名遭到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 正确做法: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3、2006年3月17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月25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月3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置,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了匕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15分) (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题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四) (满分100 分,时间120 分钟)注:本试卷涉及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试题,请根据2012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答题。 判断题 单选题 不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总分 一、判断题(10 题每题 1 分,请在正确题目的括号内打“√” ,在错误题目的括号内打“×” ,填写错误的不得分) 1.甲拦路抢劫,抢得手机一部并致使被害人乙受伤,甲的行为既侵犯了乙的财产权,又侵犯了乙的人身权。(√) 2.某铁路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张某反复辩解,公安机关以其态度不好为由加重处罚,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3、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要载明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 4、公安机关在查处甲出租淫秽物品案时,查获了甲用于出租的淫秽光盘和部分出租淫秽光盘所得人民币85 元。对上述光盘和人民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缴。(×) 5、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6.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7.张三不服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以先提起行政诉讼,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9、集会游行示威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10、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伤情等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二、单项选择题(25 题每题 1 分,每题只有 1 个正确选项,请将正确选项填写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者错选均不得分) 1.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基础是()(A)。 A.职权由法定 B.有权必有责 C.用权受监督 D.违法受追究 2.在下列()情形下,人民警察一般不得使用武器。(B) A.国家规定的警卫目标受到暴力袭击 B.聚众扰乱群众聚集的火车站候车室的公共秩序 C.持械抢劫公私财物 D.劫持人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 3.王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500 元罚款,对王某的制裁在性质上属于(A.刑事制裁 B.民事制裁 C.经济制裁 D.行政制裁 4.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B)。

2016年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2016年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案例分析题 (共47题, 附答案, 摘自练习题库) 某公司拟新建年产10万吨聚酯装置项目,遂于2010年7月2日向有审批权的某局提交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9月8日,公司接到该局电话,需补充一份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9月18日,某公司补充材料送至该局。在该许可项目申报期间,未收到某局任何书面答复。11月1日,某局电话告知公司不予许可,公司询问原因,答复称,是局领导开会作出的决定。为此,某公司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1. 对某不予许可决定,某公司可以: 正确答案为:ABCD。 A: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B: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C:提起行政诉讼 D:某局行为给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2. 某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为:ABD。 A:未出具受理凭证 B:未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内容 C: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时没有立即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D:未告知不予许可理由和救济途径 3. 本案中,某局受理某公司申请的时间是: 正确答案为:A。 A:7月2日 B:9月8日 C:9月18日 D:11月1日 4. 某局最迟应在什么期限内要求某公司补正申请材料: 正确答案为:B。 A:7月7日 B: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 C:9月18日 D: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 5. 如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为:ABC。 A:申请行政许可的证据材料 B:9月8日某局致电某公司要求补充材料的电话记录 C:11月1日致电某局的证明材料 D:某局不予许可的理由 王某经营一家饭店,某日从广州用汽车运回一批价值3万元的海参。在某次工商局检查时,该批海参被依法鉴定为“假货”予以扣押。后来,工商局吊销了王某的营业执照,并对其拘留5天。王某不服。 1. 关于工商局吊销王某的营业执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为:ABD。 A:工商局有权吊销王某的营业执照 B:工商局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前,应告诉他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014年执法资格基本级考试所有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2014年基本级考试所有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一、简答题 1、请简述行政案件结案的条件。 答:(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2)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3)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5)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2、请简述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 答: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请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答:(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请简述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含义并分析其构成要件。 答:(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以各种方法,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请简述交通警察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答:(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6、请简述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 答: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2)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3)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4)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5)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的。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人民警察依法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任务时,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正确) 2.犯罪嫌疑人左某于2010年5月间,伙同“葫芦”(在逃)将刘某、荷某、文某3名未成年人从贵州带到清远,组织3名未成年人实施抢夺行为。5月15日21时许,刘某不愿上街实施抢夺行为,犯罪嫌疑人左某便对其进行殴打,刘某趁机逃离现场并带领公安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左某抓获。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错误) 3.某派出所警察甲、乙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丙正在偷别人放在篮子里的水果,遂将其口头传唤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了丙的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正确) 1.谢某与吴某有矛盾。一日,谢某等5人与吴某等3人相遇,发生持械群殴,吴某被砍伤倒地。此时,民警陆某经过此地,喊道:“我是公安局的,不许打架。”但众人并未收敛,谢某持长刀冲上来,砍中民警陆某左手。陆某立即开枪将谢某击倒,其他人四处逃窜。陆某开枪的行为是合法的。(正确) 2.公安民警使用较重的处置措施时,不能同时使用较轻的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错误) 3.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这种情形属于罪数论中的牵连犯。(正确) 1.2012年1月2日1时许,民警王某在家休息时听见楼下有人大声呼喊“救命”。王某下楼要求查验相关人员证件时,丁某(醉酒)对王某拳打脚踢,致使王某口鼻流血,经鉴定为轻微伤,对丁某应以阻碍执行职务处罚。(错误) 2.2011年6月,某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石某出于医学治疗的需要,切除了疾病患者丁某的人体器官,但最终并未控制住丁某的病情,致其死亡。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正确) 3.根据群众举报,某派出所民警将正在斗殴的甲、乙二人抓获,经检查,甲、乙二人随身携带毒品、刀具等违禁品,派出所果断进行没收。(错误) 1.王某为抗拒执行,把法院的执法人员打成轻微伤,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构成妨害公务罪。(正确) 2.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中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明知自己投放的是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正确) 3.为确定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让甲、乙2名证人一起对辨认对象进行辨认。 1.王某炸水库水闸,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决水罪。(错误) 2.某市公安机关侦查张某诈骗案,对其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由于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案情复杂,在逮捕张某后,经依法批准,对该案进行了5个月的侦查,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可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正确) 3.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1~2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时,可以不邀请见证人在场。(错误) 1.丙、丁二人购买1千克黑火药,并自制了土炸药,后携带炸药去水塘僻静处炸鱼。丙在岸边准备向水中掷炸药时,不慎引起炸药爆炸,将丁炸死,自己也受重伤。丙的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错误) 2.贾某为了经营民用爆炸物品,而伪造了有关国家机关的批准文件。对贾某的行为应按非法经营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从一重罪论处。(正确) 3.甲县一国有企业总经理李某伙同出纳员王某,采用虚报发票的方式,套取企业资金2000万元,东窗事发后,二人出逃。本案应当由甲县公安机关办理。(错误) 1.对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行为,必须经过警告才能使用武器制止。(错误) 2.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正确) 3.在执行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不用搜查证就可以对被拘留人的住处进行搜查,但对被拘留人的身体搜查必须持有搜查证。(错误) 1.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适用于跨区域系列案件,重点办理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错误) 2.郭某为某银行行长,在收到法院冻结某公司账户的协助执行通知后,考虑到该公司为其大客户,就拒绝冻结。郭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7年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题及答案(三)

2017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 考试模拟试卷(三) 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非法制造人民警察证件的行为,一律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 2、张某因纠纷将李某打成轻微伤,经调解无效,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后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张某称:“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现在我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理,就不能再赔钱了。”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和控告。(√) 4、行政处罚只要有法定依据就是有效的。(×) 5.李某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3月4日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10日,决定前,应当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6.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所指的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特种防暴枪、弹药等警用武器。(×) 7、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选择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8、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进行调解处理。(×) 9、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卖淫人员和嫖客达成卖淫嫖娼的意愿,但

因介绍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没有实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属于介绍卖淫罪的未遂形态。(×) 10、2013年2月,犯罪嫌疑人安某因贩卖海洛因3公斤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讯问安某的时候,可以视情况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二、单项选择题(25题每题1分,每题只有1个正确选项,请将正确选项填写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者错选均不得分) 1、黄某将自己的住房租借给廖某,约定由廖某负责装修。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陈某的住房浸泡。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对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黄某与陈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 C.廖某与物业部门形成行政法律关系,陈某应当依据行政法律相关规定要求物业部门赔偿 D.陈某、廖某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民法进行处理 2、王某晋升公安处副处长的条件包括(C)。 A.年满35周岁 B.必须为法律专业毕业 C.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D.从事公安工作满3年

行政执法考试案例大全(带答案)

行政执法考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答:某县交通局在执法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只有张某一人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适用当场处罚的程序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未收集相关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未听取当事人的合理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听证程序中,由张某主持,并且收费; 7、对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错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案例二)答:1、不能。行政复议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孙江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孙江不能申请复议。 2、没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邮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邮寄申请时间是2009年11月14日,因此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因此,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县政府应当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违反此规定。 5、应向县政府或者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由张新选择。《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案例三)答:(1)调查应2人以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证据不完备。作出处罚决定不能单凭现场调查笔录就可以作出处罚决定,既然引起食物中毒事故,还应当对该餐厅所使用的食用油进行化验,应把化验结果作为重要证据之一。 (3)缺少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程序。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缺少告知听证的程序。根据处罚法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案例四)答:A情况,应当告知公民甲可以向省国税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情况,公民乙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告知其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情况,应当受理造纸厂的复议申请,于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省环保厅,同时,应当于7日内将省环保厅关于收费标准的文件及造纸厂认为不合法的复议申请转送省环保厅。 (案例五)答:1、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未及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2、未告知商贩不得占道经营的理由和法律依据;3、未告知商贩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和申辩),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4、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未开具省级政府制发的罚没票据; 6、当场收缴罚款,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 (案例六)答: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法实施条例》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看,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市政府应当承担责任。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作出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的规定。本案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虽然是违法行为,但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万的商品房已经被强行爆破拆除,该违法行为已经没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只能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应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以最大程度保护相对人利益。 (案例七)答:1、《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时间为2008.4.19,但作为其复议标的告知书却是2007.9.30日送达的,间隔了6个多月,当然已超出了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2、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并不是复议改变案件,只有区社保局所在

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集(精选14条案例分析)

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XX年7月12日,赵某在A县抢劫他人财物后杀人灭口潜逃至B县,被B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后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将其带回B县公安局后,经刑侦大队长批准于10月2日上午10时予以刑事拘留。因担心赵某还有同伙得知情况后逃跑,故于10月5日才通知其家属 并送看守所羁押。10月6日下午2时,侦查人员将赵某从看守所提解至该地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对赵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在讯问完基本情况后,有下面一段对话: 张(侦查人员):赵某,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有罪。 张: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老实我还揍你。 赵:那你告诉我有哪些权利。 张:别废话,你如实回答就行了。 赵:现在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你的罪行比较严重,现在还不能请律师。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赵:我真的没有罪,你们凭什么说我有罪。 张:你需要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赵:(沉默) 张: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由于B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讯问室尚未完成规范化改造,本次讯问没有录音录像。 问题:请分析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言行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 . B县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当。赵某抢劫行为发生在A县,应当由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刑侦 大队长批准拘留不当。应当报经县公安局长批准拘留。 3 ?拘留3天后通知赵某家属不当。应 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4 ?拘留3天后将赵某送看守所羁押不当。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5 ?拘留4天后对赵某进行第一次讯问不当。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6 ?侦查人员将赵某从看守所提解至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进行讯问不当。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7?张某直接要求赵某交待犯罪事实不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8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时,未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当。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其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9 ?张某说抗拒从严不当。犯罪嫌疑人有权作 无罪辩解,侦查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10 ?张某不允许赵某聘请律师的说 法不当。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11 ?侦查人员在拘留时未告知赵某有权聘请辩护人不当。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辩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 ?张某关于拘留时不出示拘留 证的说法不当。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13 ?张某关于由赵某自证其无罪 的说法不当。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14 ?张某“不老实我还揍你”、“老 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的言辞不当。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15 ?讯问过程未录音录像不当。对赵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案例二: 某日下午14时,张某(男,15岁)骑自行车欲抢夺同学李某(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被发现,李某为免受侵害将张某推开,致张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张某轻微伤。事后,张某邀约赵某(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李某,二人在学校附近一胡同内找到李某,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李某,说“不赔就打死你”。李某不同意,张某随即给了李某几拳,二人遂扭打在一起,均未受伤。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后,大喊“警察,不许打架”,直接要求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张某、李某要求 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出入很大,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 朱某在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1996年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10月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而相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者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分析题2 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某日下午,张某骑车与王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林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张某、王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王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林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 (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参考答案】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张某、王某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林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 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张某、王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如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罚,则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集(精选14条案例分析)

2017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集(精选14条案例分析)

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3 年 7 月 12 日,赵某在 A 县抢劫他人财物后杀人灭口潜逃至 B 县,被 B 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后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将其带回 B 县公安局后,经刑侦大队长批准于 10 月 2 日上午 10 时予以刑事拘留。因担心赵某还有同伙得知情况后逃跑,故于 10 月5 日才通知其家属并送看守所羁押。 10 月 6 日下午2 时,侦查人员将赵某从看守所提解至该地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对赵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在讯问完基本情况后,有下面一段对话: 张(侦查人员):赵某,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有罪。 张: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老实我还揍你。 赵:那你告诉我有哪些权利。 张:别废话,你如实回答就行了。 赵:现在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你的罪行比较严重,现在还不能请律师。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赵:我真的没有罪,你们凭什么说我有罪。 张:你需要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赵:(沉默) 张: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由于 B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讯问室尚未完成规范化改造,本次讯问没有录音录像。 问题:请分析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言行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 . B 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当。赵某抢劫行为发生在 A 县,应当由 A 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 .刑侦大队长批准拘留不当。应当报经县公安局长批准拘留。 3 .拘留 3 天后通知赵某家属不当。应当在拘留后24 小时内通知家属。4 .拘留 3 天后将赵某送看守所羁押不当。应当在拘留后立

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公共部分全集)最新最全题库47

1、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ABC)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A、姓名 B、身份证件种类 C、身份证件号码 D、职业 2、张某因不满自家旁边的建筑工地昼夜施工的噪音干扰,遂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下列关于此案的处理说法错误的有(ACD)。 A、此案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告知张某并说明理由 B、应当受理 C、先到工地取证,再将证据转交到其他主管机关 D、立即立案调查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ABCD)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A、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B、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C、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正的 D、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AB),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A、犯罪嫌疑人员 B、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C、曾被劳教人员 D、违法嫌疑人员 5、为赌博提供条件包括(ABCD)。 A、提供赌具 B、提供赌博场所 C、提供赌资 D、为他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 6、下列情形中,构成诈骗的有(CD)。 A、甲编造了钱被人骗钱等借口到机关单位或到一些商店那里,博取别人的同情,从而取得财物 B、张女与李男谈恋爱时,同时又与王男保持了恋爱关系,张女向李男索取了少量财物 C、甲准备了外形一模一样的真假两只手机。一日,甲拿出真手机对一路人乙说此手机为他所盗得,愿以超低价卖给乙。乙动心,拿一百元给甲准备买此手机。甲乘乙不备,将假手机给了乙 D、李某以急需用钱,愿意将手中的美元低价兑换成人民币为由用秘鲁币骗取王某的人民币2000元 7、丙3人穿上事先买来的僧服冒充僧人带着功德本,对路人自称是某寺的僧人送有缘人一张所谓的开光护身卡后,说自愿捐款,并出示“功德本”上记载着的前面捐款人的名字,100元可以刻碑并诵经保

综合执法局执法考试题库

2016 年度综合执法局执法考试题库 执法考试题型:单选题:20 题;多选题15 题;判断题:10 题;简答题:4 题;案例分析题: 2 题。 合格分数线:45 岁(含)以上开卷考试合格分数:85 分;45 岁以下闭卷考试合格分数为:70 分。 复习时间:20 天。 考试题目全部来自本题库,考试时将邀请区纪委、旅工办人员现场监考, 请全体干职务必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将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入脑入心。 单选题 1、行政处罚只能()。 A、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 B 、由公安机关执行 C、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D、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 答案:D 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的行政主体管辖。 A、违法行为人住所地 B 、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 C、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 D 、违法行为发生地 答案:D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具体行政行为 B 、抽象行政行为 C 、行政处分行为 D 、民事侵权行为 答案:A 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行政机关()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A、不能 B 、可以 C 、应当 D 、不能自行 答案:D 5、对所有相对方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给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同等的辩论机会,这体 现了行政程序的()原则。

答案:C 6、罚款属于()。 B 、人身罚 C 、财产罚 D 、行为罚 A、行政处分 答案:C 7、生效的执法行为, 具有依法采取一定手段, 使其内容完全实现的效力。这种效力称为()。 A、确定力 B 、拘束力 C 、执行力 D 、强制力 答案:C 8、如果侵权行政行为是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所致,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之后, 可以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费用。 A、部分 B 、全部 C 、部分或全部 D 、双倍 答案:C 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A、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名誉权 B、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名誉权 C、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D、申请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名誉权 答案:C 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哪些义务?①服从行政管理②协助 执行公务③维护公共利益④提供真实信息⑤遵守法定程序⑥维持现场秩序()A、①②③④⑤ B 、①②④⑤⑥ C 、①②③⑤⑥ D 、①②③④⑥ 答案:A 11、下列哪几种属于行政执法证据:①书证、物证②社会舆论③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鉴定结论⑥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A、①②③⑤⑥ B 、②③④⑤⑥ C 、①②④⑤⑥ D 、①③④⑤⑥ 答案:D 12、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起计算。 A、受害人发现其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之日 B、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C、违法行为终了之日

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四)范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题 (四) (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 进行答题。 一、判断题(10题每题1分,请在正确题目的括号内打“√”,在错误题目的括号内打“×”,填写错误的不得分) 1.甲拦路抢劫,抢得手机一部并致使被害人乙受伤,甲的行为既侵犯了乙的财产权,又侵犯了乙的人身权。(√) 2.某铁路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张某反复辩解,公安机关以其态度不好为由加重处罚,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3、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要载明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4、公安机关在查处甲出租淫秽物品案时,查获了甲用于出租的淫秽光盘和部分出租淫秽光盘所得人民币85元。对上述光盘和人民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缴。(×) 5、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6.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7.张三不服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以先提起行政诉讼,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9、集会游行示威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10、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伤情等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二、单项选择题(25题每题1分,每题只有1个正确选项,请将正确选项填写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者错选均不得分) 1.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基础是()。(A) A.职权由法定 B.有权必有责 C.用权受监督 D.违法受追究 2.在下列()情形下,人民警察一般不得使用武器。(B) A.国家规定的警卫目标受到暴力袭击 B.聚众扰乱群众聚集的火车站候车室的公共秩序 C.持械抢劫公私财物 D.劫持人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 3.王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对王某的制裁在性质上属于()( D )

2015年中级执法资格考试非专题目及答案

中级非专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某县500(√) 2.北京市(√) 3.赵某(√) 4.甲(20岁)(×) 5.某县公安局在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6.李某在KTV吸毒(√) 7.陈某与蒋某(×) 8.甲为了赚钱,在互联网上设立赌博网站,(√) 9.村民甲(×) 10.陈某不服县(√)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1.下列关于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表述错误的是(D)。 A.违法嫌疑人江某发生交通意外死亡,应当终止调查 B.经查胡某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时,对扣押胡某的财物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C.陈某赌博的违法行为超过追究时效,经派出所所长李某批准,终止调查 D.夏某的盗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应当终止调查 2.公安机关向小明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小明拒绝接收,送达民警正确的做法是(C)。 A.将决定书送达给小明的家属 B.将决定书送达给小明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 C.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小明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D.将决定书留在小明家里 3.公安机关办理赵某故意损毁财物一案,调查了与赵某有关的下

列事实,其中不需要调查的是(D)。 A.赵某的基本情况 B.赵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是否存在 C.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是否赵某所为 D.赵某在单位的现实表现情况 4.民警甲、乙执行安保勤务时,群众王某对此提出质疑,遂发生争执。甲、乙两人用警绳将王某约束。接到王某现场投诉后,督察人员到场处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A.民警甲、乙使用警绳不合法 B.督察人员无权扣留警绳 C.督察人员有权进行现场处置 D.若甲、乙拒绝或阻碍督察人员进行工作,可以将其带离 5.某公安局在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韩某强奸邓某案件时,发现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由公安机关分别立案侦查 B.将案件并案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检察院为主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C.将案件并案后以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配合 D.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6.下列关于刑事侦查中检查,说法正确的是(A)。 A.对被害人陈某的人身进行检查时,可以提取其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B.杨某被强奸后报警。如果其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对其进行检查 C.遇有紧急情况,民警谢某未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也可以对李某进行检查 D.由于死因不明,公安机关决定解剖湖中发现的一具尸体,但必须征得死者家属同意 7.张某盗窃5000元人民币的案件由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县公安机关如果认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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