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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兼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论我国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兼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论我国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兼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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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兼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齐爱民, 何培育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刊名: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英文刊名: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年,卷(期):2011(2)

本文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1c18597067.html,/Periodical_zggsglyj201102011.aspx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1-04-12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商务部制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现予以发布。 附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录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

技术服务规范

技术服务规范 为了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我们根据弱电安防行业标准制定了以下作业程序,使之成为公司规范化管理的标准。 一、工程承接 公司业务部人员在接到用户委托后,协同系统工程部,根据用户要求、风险等级标准进行实地测试,查看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制订科学可行的工程方案设计书、绘制施工图、编制概(预)算。 设计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用户单位论证确定后,依法签定包括售后服务内容在内的工程承包合同。 二、工程施工 合同签定后,工程管理部将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施工日期,派出由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部。项目部根据施工图纸,确定施工方案,及时向工程土建单位出具施工联系单。参与现场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行业的施工规定与要求安全施工。工程人员应严格遵守企业保密制度,着工作服,带好有关证件,保质保量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施工过程中若方案有新的变动,需经用户方同意,并填报“工程联系单”书面确认;交工前要予以验收。 三、工程验收

整个工程按合同书内容操作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填报工程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绘制工程竣工图。试运行结束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用户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开展需求的整改工作。工程复验后多余器材和辅料及时退库,按复验结果出具工程决算清单和绘制竣工图。并按系统使用要求对用户单位人员提供免费技术培训。 四、工程资料移交和存档 工程复验竣工后,项目部应将有关工程资料严格按照行业规定设定密级并统一交公司办公室存档。存档内容:(1)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初案);(2)合同;(3)器材清单(预、决算书);(4)平面布置图;(5)竣工图;(6)工程验收单;(7)工程联系单。 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需将有关工程方案、合同、图纸整套移交给售后服务部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单"。所有移交手续资料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五、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部在工程交接后,应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的保修、维修约定条款,以及本公司的售后服务承诺:对竣工工程保修期内每月一次巡访,维修响应时间为30分钟以内,维修工程师于市内2小时、市外4小时内赶赴现场。维修完毕后将"维修单"交用户签字,一式二份,一份交用户,另一份交回公司办公室决算和存档。

网络交易管理规定完整版

网络交易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的合法权益,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和《》等法律、法规。《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1]。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2] 目录 1. 1 2. 2 1.? 2.? 3.? 4.? 5. 3 1.? 2.?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3] 局长 2014年1月26日[4]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物流、快递、网络接入、、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2]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章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的,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1

易客选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 【总则】 针对贵州昊泽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电子商务平台“易客选”,以下简称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制定本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为了保障易客选平台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商务市场秩序,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易客选平台所有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方案。本方案所称电子商务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不适用本方案。【服务协议】 1、平台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平台将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平台将提供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平台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平台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4、平台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5、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平台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平台将依法提供。 6、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技术服务级别及响应规范

1.服务级别及响应方式 在系统建设中我部门将提供优良的服务和技术支持。一旦系统出现硬件、软件、网络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本部门提供以小时和工作日为单位的响应服务。 2.服务范围 硬件设备:包括把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所需要的所有零部件 软件维护:包括把软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所需要的所有软件应用 网络:诊断与排查网络故障与优化网络 3.服务方式 员工碰到任何问题,可先通过电话与专人联系,寻求技术支持。 电话——员工可在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7:00期间获得电话支持; 远程拨入——网络工程师可以通过远程网络拨入,远程检查你的系统,以便更快捷的解决问题。 现场——如果有些问题不能通过电话或远程拨入解决,我部门将派遣经验丰富的网络工程师,到现场为您服务。 4.紧急程度 A级——严重,系统无法使用 B级——紧急,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C级——一般,有问题但不太严重 5.服务级别 服务级别分为:一级、二级 6.响应时间

响应时间是根据我部门所提供的不同服务级别来确定,具体见下: 一级服务:响应紧急程度A,B级 电话支持:7*24,指的是员工每周7天,从周一至周日,8小时工作时间内外(0点至24点),每天24小时可要求我部门提供服务。 现场支持:我部门接到服务请求经过确诊后,工程师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维 修;直至原主机恢复到正常状态。 非工作时间远程支持:网络工程师可以通过远程网络拨入,远程检查你的系统,以便更快捷的解决问题。非工作时间(如:深夜,周末与节假日等)如遇本地主机系统崩溃或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我部门将立即通知供应商实施现场支持。 二级服务:响应紧急程度C级 电话支持:5*8,指的是员工每周5天,从周一至周五,8小时工作时间以内(早8点至下午5点),每天8小时可要求我部门提供服务。 远程拨入——网络工程师可以通过远程网络拨入,远程检查你的系统,以便更快捷的解决问题。 现场支持:我部门接到服务请求经过确诊后,工程师4小时之内到达员工现场进行维 修;直至原主机恢复到正常状态。 7.每年度一次的技术支持总结 通过对员工请求和相应服务跟踪报告的分析,总结技术支持的工作效率和问题提高技术支持的水平和质量,总结员工在使用设备与系统时发现的问题和需求,返回给技术部门;使我们提供给员工的设备更能符合员工的要求。 8. 技术顾问服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总14页)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总14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药品销售管理 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

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 —2—

网上平台交易服务合同

网上平台交易服务合同 要点 本协议是用户与公司间就网站服务而订立的网上平台交易服务协议,用户根据本协议体验、享受网站提供的服务,网站通过本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适当规避网站一方责任。 网上平台交易服务合同 本服务合同是用户(以下简称"本网站",网址:)所有者公司(以下简称为" ")之间就网站服务相关事宜而订立,用户应仔细阅读本合同。 当用户有下列操作行为时,本合同即构成用户与间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 用户按照本网站注册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合同的行为; 2. 用户访问本网站的行为; 3. 用户使用、享受本网站相关服务的行为。 一、用户信息 1. 用户应具有享受本网站相关服务、下单购物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应在其父母、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参与下使用本网站。 2. 用户应秉着诚实、守信、善意之理念向本网站提供注册资料,用户在此承诺其提供的注册资料系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同时用户有义务在注册资料发生变更后及时更新其注册信息。对于用户提供的资料的原因引起的相关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用户不得将其账户租、借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 用户注册成功后,用户可以根据本网站规则更改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使用其账户及密码信息,并对其账户项下发生的所有行为负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用户账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本网站。 4. 用户在此同意,本网站有权以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形式向在本网站注册、购物用户、收货人发送订单信息、促销活动等通知或公告。 二、用户权利和义务 1. 用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网站上发布的相关规则享受本网站提供的各种服务。 2. 用户在使用本网站的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 3. 用户有权就商家或商品进行评论或讨论,并拥有发表、删除自己账户下所有评论或文章的权利。 4. 用户在使用本网站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本合同及本网站相关规则的要求,用户的相关言论、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用户在本网站发表的言论或相关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用户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以下简称发行室)。 第二条目的 主要经过技术服务来扩大标准所的市场知名度,塑造品牌形象以及增强国标的权威性。 第三条原则 原则上,发行室不能把技术服务作为年度创收的渠道或盈利来源,而应作为走向市场,实现年度销售目标的一种营销策略。 第二章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技术服务方案制定 技术服务方案制定由营销主管负责组织制定,经主任审批和主任办公会讨论经过后,上报标准所主管领导审核,审核经过后,由有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五条技术服务方案执行 营销主管负责技术服务方案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技术服务方案实施过程监督 营销主管领导负责对技术服务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技术服务实施效果考核 主任负责对技术服务方案执行效果进行考核

第三章技术服务形式 第八条技术服务形式或内容 (一)技术培训会 (二)标准化技术研讨会 (三)技术推广会 第四章技术培训 第九条培训主题 培训主题根据客户需求和现有技术专家资源情况而决定。 第十条培训对象 设计院、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培训时间 一般确定为春季、秋季各一次。 第十二条参会人数 由营销管理根据客户培训需求调查统计分析而制定。每次会议不得低于办会成本标准为原则。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 首先由营销管理根据培训内容、培训专家资质水平、参会人数、办会环境等因素而拟订会议收费标准,报主管领导审核,主任和主管所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会议运作管理 (一)会前准备

负责联系培训专家、课程安排,确定培训地点、时间、住宿标准、相关培训材料的准备及其它相关服务工作等。 (二)会议组织 1.会前签到 营销主管组织相关人员给与会人员办理签到手续、住宿登记、日程安排、有关资料发放等 2.会中组织 (1)为授课老师作好服务; (2)为与会人员作好服务。 参会、就餐、娱乐、休息、预定火车票或飞机票等 3.会后服务 (1)培训效果调查:当培训会结束的后,营销主管将事先设计好的技术培训效果调查表发放给与会人员,并在问卷发放后的1个小时内进行回收,调查问卷回收率不得低于参会人员的98%。 (2)疏散参会人员离开宾馆。 (3)营销主管协助有关人员(主任/财务)与宾馆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会后总结 会议结束之后,营销主管负责写技术培训分析报告,总结本次会议成功的的经验和成功或失败的关键因素分析以及本次办会的宗旨和目的是否达到,现存的主要问题、未来改进的措施和方法等。

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1月26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台 七天无理由但不是无条件

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法》里对于店铺实名制、消费者七日内退货、禁止刷评价,以虚构交易提升商业信誉等都做了具体的规范。《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与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消保法同步实施,是对新消法的补充和细化。 淘宝网力保消费者权益 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对此表示,为确保更好的保障消费者购物权益,展现淘宝卖家优质的服务能力,包括天猫、淘宝在内的淘系交易平台此前已经就上述管理条例做出相应的规定和具体执行。今年1月,淘宝网发布公告,将执行已达6年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升级为退货承诺交易约定,卖家最长可设置15天退货,进一步提高消保级别。淘宝网工作人员表示,包括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各种消保措施,其实早已在淘宝、天猫实行了很长时间,例如假一赔三、品质承诺、发货时间等,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有多种选择。淘宝网希望通过各种尝试,来促进这个网络最大零售市场的良性发展。 年后,淘宝网再度发布公告升级淘宝卖家身份认证,同时对《淘宝规则》中认证内容进行补充:市场管理情形中新增淘宝认证部分,同时在创建店铺条件中补充淘宝身份认证要求。另外,淘宝网从2月21日起发布开店认证优化项目,对于新用户,在认证时均需要填写联系地址及手机(手机需要短信验证)采取多种手段对用户身份真实性进行核实,包括针对实际情况要就补充资料或进行电话核实。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淘宝网工作人员解释,淘宝网在用户数据的产生和存储上都做了细致、严格的规定,并有相关隐私政策、规则及其有内部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转。同时,淘宝网充分考虑到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采取了很多技术手段,比如创建数据时必须进行安全级别界定;对敏感数据也制定了不同等级保护措施。 无理由并非无条件 就《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吴景明教授,他告诉记者,对于新消法,无论是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还是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都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才能良性地促进我国网购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吴景明教授参加了新消法的立法过程,他认为,由于此次法律修订涉及非现场购物(包括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在内)这个全新的领域,出于立法公平性的原则,在条款制定上也表现出相当的谨慎态度。他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举例,对于商品做了严格的界限,无理由并非无条件,条款限定了退货商品的范围和种类: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数类商品不能退货。退货商品要看性质和交易时双方的约定,例如内衣裤之类的贴身衣物等商品也不适用于退货。除此之外,还有兜底条款,比如商品必须在保持完好的情况下才能退货。 对于卖家所关注的退货邮费问题,吴景明指出,在卖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往返邮费都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这也是为了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 《办法》直指网络购物引发争议 即将执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让很多网络商户大呼不公平,为什么很多线下实体店都做不到无理由退货,而要求网络卖家来履行这个承诺?如果要对网络购物实施如何严格的规定,那么对线下实体店是不是也应该一视同仁? 淘宝店主谢女士认为,她特别担心有消费者会因为管理办法的出台而陷入盲目的选择,觉得“反正能退货,先买来试一试”,买件衣服穿几天再退,这对商家是很不公平的。而淘宝卖家jiaen9999说,有恶意消费者退回来的货根本不是自己店的商品,而卖家却要深陷不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尴尬中而委曲受罚,这样的情况谁来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许为钢曾表示,七日之内,不谈理由,只要想退货就可以退货,这样不太合适。虽然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XX二手车网用户使用协议 特别提示: 为使用XX二手车网的服务,您应当阅读并遵守《XX二手车网用户使用协议》和《XX二手车网隐私权条款》。本协议是用户与XX二手车网之间的法律协议,是用户注册XX二手车网平台账号或使用XX二手车网服务时的通用条款。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关于用户信息的使用范围、免责条款、管辖与法律适用条款。用户信息的使用范围、免责条款可能以黑体加粗的形式提示您重点注意。XX二手车网可能会根据需要不时修订或者更新本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和附件、平台规则、单项服务规则等文件,修订或更新后的协议和文件一经公布,立即取代原协议和文件,并自动生效。您不应当以XX二手车网未对本协议以合理方式提醒用户注意或未根据用户要求尽到说明义务为理由而声称或要求法院或其它任何第三方机构确认相关条款非法或无效。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请您立即停止注册程序或停止使用XX二手车网提供的服务。如您继续使用XX二手车网提供的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接受XX二手车网对于本协议的修订或更新。 一、定义 1、XX二手车网平台:是指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旗下运营之XX二手车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c18597067.html,)、XX二手车网无线站点(包括https://www.wendangku.net/doc/1c18597067.html,)、XX二手车移动应用软件(APP)。 2、用户,包含注册用户和非注册用户,以下亦称为“您”。注册用户是指通过XX二手车网平台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使用XX 二手车网平台服务或XX二手车网网站资料的用户。非注册用户是指未进行注册、直接登录XX二手车网平台或通过其他网站进入XX二手车网平台直接或间接地使用XX二手车网平台或XX二手车网网站资料的用户。 3、XX二手车网: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的运营关联单位、XX二手车网平台在协议中统称为”XX二手车网”。 二、注册 1、在进行注册过程中只要您点击注册页面的”注册”按钮并按照XX二手车网平台注册程序成功注册为用户,即表示您同意并签署了本服务协议,本服务协议即在您和XX二手车网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请您务必在注册之前认真阅读全部服务协议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可向本网站咨询。 2、用户一经注册XX二手车网平台帐号,除非子频道要求单独开通权限,用户有权利用该帐号使用XX二手车网平台各个频道的单项服务,当用户使用XX二手车网平台各单项服务时,用户的使用行为视为其对该单项服务的服务条款以及XX二手车网在该单项服务中发出的各类公告的同意。 3、用户注册成功后,XX二手车网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该账号所有权属于XX二手车网,该账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除XX二手车网过错外,用户就其账户及密码项下之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 4、用户应提供详尽及准确的个人资料,并当用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不断更新个人资料,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如果因注册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而引发的相关问题,XX二手车网不负任何责任,由用户承担。 5、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等资料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经XX二手车网审核,如存在上述情况,XX二手车网将不予注册;同时,在注册后,如发现用户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XX二手车网有权不经通知单方采取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收回等措施。XX二手车网对用户提交的注册资料等信息予以审核通过并不代表XX二手车网对其予以任何批准、许可、授权、同意或者支持,用户仍然应当自行承担其法律责任,且XX二手车网保留进行后续不时审核并予以处理的权利。 6、XX二手车网承诺非经法定原因、本协议的约定或您的事先许可,XX二手车网不会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您的注册账号、手机号码等非公开信息。如您发现您的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XX二手车网,您理解XX二手车网对用户的任何请求采取行动均需要合理时间,因此,除XX二手车网存在重大过错外,XX二手车网对在采取行动前已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互联网上不排除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此类情况与XX二手车网无关。 三、用户信息种类、使用、保存

原创技术服务费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技术服务费和评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技术服务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与工艺、技术有关的指导、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评审费是指为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评审费用等。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照执行。 2 费用涵盖范围 2.1技术服务费涵盖范围 2.1.1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发生的费用。 2.1.2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产品工艺和生产流程提供的指导和服务发生的费用。 2.1.3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研发项目提供的指导和服务发生的费用。 2.2评审费涵盖范围 2.2.1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项目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费用。包括为项目进行符合性鉴定(如:加计扣除)而聘请有权的专家等发生的费用。 3操作流程 3.1技术服务应当签订纸质协议,协议应包括需要技术服务的原因、服务内容和

支付标准,原则上一个项目一签。 3.2技术服务应当对每次提供服务做出书面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服务内容。 3.3技术服务应当在每次提供服务后出具小结,对服务的内容和产生的效果做出文字描述。 3.4技术服务应当在一个合同周期(一般为一年)结束时对服务提供方做出总结性的书面评价(应包括服务效果的验证和续不续签合同的原因的描述)。 3.5效果是指本办法第2条所述项目接受技术指导和服务产生的效益和成果,可以是项目因接受技术服务而产生的时间效益、资金效益等利益,或者是最终形成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成果。 3.6评审费应有评审原因(有文件规定的提供文件,无文件规定的提供书面报告)、评审过程记录(比如:会议通知,签到记录;鉴定费也如此)、载有评审(或鉴定)结果的文件。 4支付 4.1技术服务协议的签订部门应根据合同进度支付技术服务费,审批流程按照公司《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支付时应提供协议、服务记录、小结(或总结)、发票(如是个人,提供签领记录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其他完税凭证。 4.2评审费(或鉴定费)的支付审批流程按照公司《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发生部门应在费用报销时提供第3条3.6款所述资料和发票(如是个人,提供签领记录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其他完税凭证。

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除外。《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办法》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 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办法》强调,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 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办法》特别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山东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建设,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推动全省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领导 (一)保障措施。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强化人员、经费、物资等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列入对辖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 (二)职责分工。各级工商机关相关机构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管理机构(网络监管机构)负责辖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基层工商所具体负责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建档、巡查和指导,监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查处有关网络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三)人员配备。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应分别至

少配备一名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和信息化技术的专职或兼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并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四)工作部署。每年度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进行部署。实施重点突破和典型引路,积极开展监管工作试点,培育辖区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和网络经营主体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展开。 (五)设备配置。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要分别配备至少一台性能较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专用计算机,并开通互联网(或安装无线上网卡),同时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相关器材,还要适应查处网络商品交易案件的需要,根据本地条件购置相应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以保障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巡查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的高效开展。 (六)督促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经常基层一线,对辖区单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开展深入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七)部门协作。各级工商机要加强与辖区公安、通信管理、联通、移动、电信、铁通、网络技术服务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提高监管效能。 二、学习宣传 (八)业务学习。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以案说法、集体讨论、经验交流、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以电子商务基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我国电子商务首个行业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说明电子商务是一个“机会与风险并存”的市场。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同时,其全球性、虚拟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点也带来了各种风险:交易主体身份不确定的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和安全风险等等。如何降低或规避这些风险,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在行业规范、企业自律、管理、立法和执法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关系进行规范。“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障碍不是技术问题,而主要是法律环境与安全信心的问题。” 电子商务本身形态多样、发展很快,在我国的发展模式也千差万别,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尤其是对交易本身的立法,一方面是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交易的确认、服务的规范、消费者的保护、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而另一方面则是因头绪很多、形态各异而无处着手,这种现实矛盾直接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发展。 近几年来,为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法律规范、安全、信任等问题而进行的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先于法律形成的行业规范和商业准则对法律往往会起到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并且一些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产业发展,充分维护企业的利益,也有助于政府把握市场的实际需求。这种自下而上的,或由企业规则上升到行业规范再到国家法律的模式已得到相当多的国家的认同,应该说,这种立法模式是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多样性、广泛性、跨地域性及多变性相适应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交易规则、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可靠性与信任度,在亿贝易趣公司、一拍网、卓越、新浪、IGO5、首信、搜易得、云网共八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共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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