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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建[2007]157号

闽财建[2007]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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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7]15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审计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第八条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

㈠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

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㈢不可抗力;

㈣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九条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风险包干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般为2%以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为1~3%。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周期,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

㈠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㈡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支付比例)。

第三章施工过程价款结算

第十三条因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设计变更原因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上述签证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件。

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详见附件),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

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签证单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承包人三方现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盖公章)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签署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㈠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

㈡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㈢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设计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导致的价款变更,按下列方法计算:

㈠工程量清单内项目

1、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㈡工程量清单外项目

清单外项目合同无约定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

按上述㈠、㈡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差错造成工程价款调整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方法调整。

第十七条发生合同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外的事项,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章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7天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的,视为结算资料已完整。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4天内按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发包人应从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查,并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予以核减的,应在审查意见中逐项明确理由和依据。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结算审查时限的,审查时限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㈡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4天内与发包人核对,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发包人;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4天内与承包人核对。

㈢经核对后,发包人应当在7天内出具审核报告。发包人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字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委托审核的还应并加盖造价咨询单位公章。

审核报告应当就不接受承包人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逐一予以说明,并列出与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金额清单,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㈣承包人应及时对审核报告进行确认。审核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明确的竣工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20天;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30天;2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45天;5000万以上的,60天。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存在争议的,无争议部分价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先行支付,争议部分的竣工价款可以暂缓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签收,并在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价款。

第二十五条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属于保修合同纠纷,发包人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审核程序办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报审资料按财政部门规定编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向发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㈡发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4天内与财政部门核对,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财政部门;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4天内与发包人核对。

㈢经核对后,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批复,并附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由审核人员签字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报告应当就不接受发包人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逐一予以说明,并列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金额清单,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6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和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申报的结算数额被核减的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保密工程除外)竣工结算的审核金额与该项目的概算、预算、中标价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另行订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违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的人员,应当具备工程造价相应执业或从业资格,其出具的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成果文件,应签字并加盖执业或从业专用印章。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单位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其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不予备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久拖不结、情节严重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发、承包双方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责令改正,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按施工合同(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第三十四条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重大变更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查处;对以变更名义出版两套不同施工图纸规避主管部门监管的,要予以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和中标价进行分析、对比;发现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或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编制和审核单位及个人的信用档案;发现有意增减工程量清单、抬高或压低价格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应自觉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应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按审计程序办理项目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送达本办法规定与工程价款相关文书的,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应当以签收或以回函的形式予以确认。受送达人不予确认的,送达人可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第三十九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委托权限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签证单

附件:

签证单

发文时间:[2007-11-13]

闽财建 [2007]15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 [2007]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第八条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 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精编版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 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闽建筑〔2007〕53号 各市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9月下旬以来,由于原材料、运输等各种因素,我省建筑钢材价格异常上涨,目前钢筋市场供应价在5000元/吨高位运行,与第三季度初相比,上涨近1000元,涨幅达25%以上。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风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强市场各方主体风险意识,并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加强指导,督促承发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 三、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10%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超过10%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六)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低价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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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闽建筑[2007]5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9月下旬以来,由于原材料、运输等各种因素,我省建筑钢材价格异常上涨,目前钢筋市场供应价在5000元/吨高位运行,与第三季度初相比,上涨近1000元,涨幅达25%以上。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风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强市场各方主体风险意识,并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加强指导,督促承发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 三、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10%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超过10%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六)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低价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测,适时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五、我厅此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8141号文件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基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1亿元 1 投资估算投资额 1.00 0.80 0.60 0.40 0.20 0.10 2可行性经济评价投资额 2.50 2.30 2.00 1.70 1.50 1.30 3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投资额 1.50 1.30 1.20 1.00 0.80 0.60 4编制工程预算 (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工程造价 3.20 3.00 2.80 2.60 2.30 2.00 5编制竣工结算工程造价 3.50 3.20 3.00 2.70 2.50 2.00 6编制工程量清单或审核工程造价4.00 3.80 3.60 3.30 3.00 2.70 7审核工程设计概算送审工程造价1.60 1.40 1.30 1.10 0.90 0.70 8审核工程预算 (招标控制价或标底)送审工程造价3.60 3.40 3.20 3.00 2.80 2.6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闽财建指[2018]5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5.13 【实施日期】2018.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第一批)中央 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 (闽财建指〔2018〕56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财建〔2018〕16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转下达2018年“五江一溪”防洪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8〕10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转下达2018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8〕11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转下达2018年中型水

库、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8〕82号),现下达2018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指标109821万元(具体项目名称、金额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见附件),专项用于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第一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请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为提高中央基建投资资金使用效益,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并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附件:2018年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3日 附件 2018年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金额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总计109821 福州市小 计 9600 福州市马尾 区 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一期)500 2130305,水利工程建 设 福州市闽清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二期)10002130305,水利工程建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7]15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

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的通知 闽建价〔2009〕24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等有关规定,我站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详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计价规范》有关暂估价(包括暂定材料价格与暂定专业工程金额)的内容不适用我省,应当严格执行闽建筑[2009]18号文的规定。 二、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利润,风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为取费基数,风险包干系数(即风险费费率)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的规定计取。 三、措施项目、规费、税金的项目名称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市政工程措施项目增加“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行车、行人干扰增加”; (二)建筑工程措施项目增加“大型机械设备基础”,塔吊基础(含桩基等)与施工电梯基础的费用列入计算;塔吊与施工电梯的检测费,列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中计算。 四、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以下措施项目应当根据我省现行有关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规定列出详细数量:

(一)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环境保护、脚手架; (三)安装工程的环境保护; (四)市政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围堰、便道、便桥; (五)园林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

闽财建[2007]15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2007-11-16 闽财建[2007]15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审计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第八条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 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闽财建[2006]8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6.08 【实施日期】200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闽财建〔2006〕8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2006年5月24日,国家公布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下达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给予补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范围和方式 补贴的范围和方式原则上与上次石油价格改革确定的补贴范围和方式相同。 2006年度办理过户买卖的机动渔船成品油价格补贴仍由机动渔船原所属辖区县(市、

区)负责兑现。 二、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和补贴标准 按照财政部下达我省分行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省级财政根据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各市、县(区)分行业的补贴用油量及相关资料和补贴分配方案,分别测算核定各市、县(区)补贴对象的补贴金额。 1、渔业。省对市、县(区)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全省分市、县(区)应补贴的渔船总功率测算核定补贴资金。鉴于捕捞渔船在相同生产作业时间内耗油值远大于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对机动渔船实行分类补助:捕捞渔船为A类,补助系数为1;养殖船和辅助船为B类,补助系数为0.4。 市、县(区)应补贴金额=市、县(区)A类渔船总功率×A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B类渔船总功率×B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 2、林业。省对市、县(区)按省级林业主管部

闽高路工[2005]69号_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综合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高路工[2005]6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综合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机场路公司、泉州泉三公司、三明京福公司、三明泉三公司、南平京福公司、南平浦南公司、龙长公司、福宁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控制建设成本,充分调动项目业主积极性,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综合考核奖励的函》(闽财建[2005]12号)精神,我部制定了《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综合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下发,将在后续考核中实施,特此通知。 附件: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高速公路工程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本部副总指挥、黄副总经理、各总工、办公室、人教处、监审处、财务处、管理处、总工办、监控中心 2005年4月21日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发文_工 程监理处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综合考核与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控制建设成本,充分调动项目业主积极性,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综合考核奖励的函》(闽财建[2005]12号)文精神,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考核奖励对象本办法的考核与奖励对象是我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对当年开工不足3个月或在3个月内项目即完成并投入试运营的项目业主则不进行考核奖励。 第三条:考核依据考核将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国家相关部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省高指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依据。 第四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 (1)、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与廉政建设控制绩效; (2)建设环境的保障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3)、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4)、贯彻执行省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 (5)、对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的完成情况。 本办法考核分总分为100分。各项考核内容具体所占分值、考评因素和评分标准具体祥见考核附表。 第五条:考核方法考核工作由省高指负责组织,每半年一次。其中上半年考核得分占年度总分的30%,下半年考核得分占年度总分的70%,以此作为各项目业主年度综合考评分。

闽财建[2007]15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7]15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审计厅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

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第八条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三)不可抗力;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九条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风险包干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般为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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