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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部分《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基本内容及有关规定与要求 (1)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6)

4 场地危险性鉴定 (8)

5 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9)

6 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12)

附录A 定量综合评定方法 (19)

附录B 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3)

附录C 农村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24)

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51)

条文说明 (52)

第二部分《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的基本内容及有关规定与要求 (58)

第一部分《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基本内容及有关规定与要求

1 总则

1.0.1 为确保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使用,正确判断农村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既有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 本技术导则在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中考虑场地的影响。

1.0.4 对常见农村房屋类型给出定性及定量鉴定方法。首先采用定性鉴定方法,对于鉴定结果为D级房屋,再进行定量鉴定。对定性鉴定结果为C级房屋,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定量鉴定。对于定量鉴定方法没有包含的房屋结构类型,可直接采用定性鉴定结果。

1.0.5 本技术导则以房屋使用阶段危险性鉴定为主,鉴定手段主要通过量测结构或结构构件的位移、变形、裂缝等参数,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评估,间接实现对承载力的判断。

1.0.6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

1.0.7 鉴定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或经过培训上岗。

1.0.8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或保护性建筑的鉴定,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构件member

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2.1.2 主要构件primary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

2.1.3 次要构件secondary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2.1.4 一种构件kindred member

一个鉴定单位中,同类材料、同种结构型式的全部构件的集合。

2.1.5 相关构件interrelated member

与被鉴定构件相连接或以被鉴定构件为承托的构件。

2.1.6 场地site

被鉴定房屋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其范围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2.1.7 混凝土结构concrete structure

由混凝土构件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2.1.8 砌体结构masonry structure

由块材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结构的统称。

2.1.9 生土结构房屋immature soil structure

由原生土、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2.1.10 石结构房屋stone structure

由石砌体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2.1.11 木结构房屋timber structure

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砌体墙和石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2.2 主要符号

2.2.1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计算跨度;

L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危险柱数;

n

dc

——危险墙段数;

n

dw

n

——危险主梁数;

dmb

——危险次梁数;

n

dsb

——危险板数;

n

ds

n

——柱数;

c

——主梁数;

n

mb

n

——次梁数;

sb

——墙段数;

n

w

——板数;

n

s

n

——危险构件数;

d

——屋架榀数;

n

rt

n

——危险屋架构件榀数;

drt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

dfm

P

——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sdm

P

——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esdm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隶属度;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μaf——地基基础a级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ad——地基基础d级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ρ——斜率。

2.3 代号

2.3.1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非危险构件;

F

d

—危险构件。

T

d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 鉴定程序

3.1.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图3.1.1规定的程序进行。

图3.1.1 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场地危险性鉴定: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进行危险性鉴定;

4 检查检测: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宜采用仪器量测和进行结构验算;

5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包括定性与定量鉴定;

6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本导则附录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 房屋危险性场地鉴定:按房屋所处场地,评定其是否为危险场地。

3.2.2 房屋危险性定性评定: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房屋损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3.2.3 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采用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可为危险构件(T

)和非

d

)两类;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危险构件(F

d

分为a、b、c、d四等级;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

A、B、C、D四等级。

3.3 等级划分

3.3.1 房屋可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3.3.2 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4 d级:整体危险。

3.3.3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4 场地危险性鉴定

4.1.1 下列情况应判定房屋场地为危险场地:

1 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地裂、地陷、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

2 暗坡边缘;浅层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等场地;

3 已经有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5 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定性鉴定现场检查的顺序宜为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房屋,若其破坏状态显而易见,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

5.1.2 房屋外部检查的重点宜为:

1 房屋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宽度和层数;

2 房屋的倾斜、变形;

3 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

4 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5 房屋附属物的设置情况及其损伤与破坏现状;

6 房屋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构件损伤情况。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应对房屋内部可能有危险的区域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出鉴定。

5.1.3 房屋内部检查时,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承重构件,可剔除其表面装饰层进行核查。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

1 着重检查承重墙、柱、梁、楼板、屋盖及其连接构造;

2 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

5.1.4 现场检查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5.2 房屋评定方法

5.2.1 A级:

1 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

2 墙体:承重墙体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

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非承重墙体可有轻微裂缝;

3 梁、柱:梁、柱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

4 楼、屋盖:楼、屋盖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板与梁搭接处无松动和裂缝。

5.2.2 B级

1 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

2 墙体:承重墙体基本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

3 梁、柱:梁、柱有轻微裂缝;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

4 楼、屋盖:楼、屋盖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轻微裂缝;屋架无倾斜,屋架与柱连接处无明显位移;

5 次要构件:非承重墙体、出屋面楼梯间墙体等有轻微裂缝;抹灰层等饰面层可有裂缝或局部散落;个别构件处于危险状态。

5.3.3 C级

1 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

2 墙体:承重的墙体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

3 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

4 楼、屋盖:楼、屋盖显著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

5.2.4 D级

1 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2 墙体: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3 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4 楼、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6 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损伤、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6.1.2 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6.1.3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2 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 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檩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榀为一构件。

6.2 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原则与方法

6.2.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6.2.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危险性判定时,应考虑其危险性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危险性孤立时,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否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6.2.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结构中的重要性;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结构中所占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安全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6.2.4 根据本导则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方法见附录A。

6.3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

6.3.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6.3.2 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构件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上部结构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6.3.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上部墙体产生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的迹象。

6.3.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3 基础己产生通裂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上部墙体多处出现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达10mm以上。

6.4 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4.1 砌体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

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的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量测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趋势。

6.4.2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 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3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最大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4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最大裂缝宽度大于0.5mm;

5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6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7 砖过梁中部产生的竖向裂缝宽度达2mm以上,或端部产生斜裂缝,最大裂缝宽度达1mm以上且缝长裂到窗间墙的2/3部位,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8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通裂或沿母线裂缝宽度大于2mm或缝长超过总长1/2,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9 砌体墙高厚比:单层大于24,二层大于18,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

6.5 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5.1 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6.5.2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木柱圆截面直径小于110mm,木大梁截面尺寸小于110mm×240mm;

2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12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3 主梁产生大于L

/12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4 屋架产生大于L

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

5 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面积1/5以上;

6 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分别大于7%、10%、15%和20%;

7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8 木柱的梢径小于150mm;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超过总截面面积的1/2;

9 柱子有接头;

10 木桁架高跨比h/l大于1/5;

11 楼屋盖木梁在梁或墙上的支承长度小于100mm。

6.6 石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6.1 石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石砌墙、柱、梁、板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石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的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量测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趋势。

6.6.2 石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承重墙或门窗间墙出现阶梯形斜向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2 承重墙整体沿水平灰缝滑移大于3mm;

3 承重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1/200;

4 纵横墙连接处竖向裂缝的最大裂缝宽度大于2mm;

5 梁端在柱顶搭接处出现错位,错位长度大于柱沿梁支撑方向上的截面高度h(当柱为圆柱时,h为柱截面的直径)的1/25;

6 料石楼板或梁与承重墙体错位后,错位长度大于原搭接长度的1/25;

7 石楼板净跨超过4m,或悬挑超过0.5m;

8 石柱、石梁或石楼板出现断裂;

9 支撑梁或屋架端部的承重墙体个别石块断裂或垫块压碎;

10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墙体竖向通缝长度超过1000mm;

11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12 石砌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8,二层大于15,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

13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14 石结构房屋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15 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16 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变形、错位等情况;

17 墙体因缺少拉结石而出现局部坍塌。

6.7 生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7.1 生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生土承重墙体变形和裂缝状况。注意量测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趋势。

6.7.2 生土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墙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0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 长期受自然环境风化侵蚀与屋面漏雨受潮及干燥的反复作用,受压

墙表面风化、剥落,泥浆粉化,有效截面面积削弱达1/4以上;

3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最大裂缝宽度已超过10mm;

4 墙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

5 墙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5%,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6 墙出现挠曲鼓闪;

7 生土房屋开间未设横墙;

8 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大于2.5m,开间大于3.3m;窑洞净跨大于2.5m;

9 生土墙高厚比: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

6.8 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8.1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6.8.2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梁、板产生超过L

/150的挠度,且受拉区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mm;

2 简支梁、连续梁跨中部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3 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拉裂缝;

4 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钢筋锈蚀后有效截面小于4/5;

5 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6 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1%,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500;

7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8 柱、墙侧向变形大于h/250,或大于30mm;

/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mm;

9 屋架产生大于L

10 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

11 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2 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6.9 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9.1 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6.9.2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2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3 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250,或大于45mm;

4 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

/600,且有发展迹象;

5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

6 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

7 屋架产生大于L

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附录A 定量综合评定方法A.1 地基基础危险构件的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 fdm =n

d

/n×100%

(A.1)

式中:P

dfm

——地基基础危险构件的(危险点)百分数;

n

d

——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A.2 承重结构危险构件的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A.2)

式中:p 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

dc

——危险柱数;

n

dw

——危险墙段数;

n

dmb

——危险主梁数;

n

drt

——危险屋架构件榀数;

n

dsb

——危险次梁数;

n

ds

——危险板数;

n

c

——柱数;

n

w

——墙段数;

n

mb

——主梁数;

n

rt

——屋架榀数;

n

s

——板数;

n

sb

——次梁数。

A.3 围护结构危险构件的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 esdm =n

d

/n×100% (A.3)

%

100

]

4.1

)

(9.1

4.2

4.2

/[

]

4.1

)

(9.1

4.2

4.2[

?

+

+

+

+

+

+

+

+

+

+

=

s

sb

rt

mb

w

c

ds

dsb

drt

dmb

dw

dc

sdm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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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厂房管理试行办法

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管理水平,提高厂房利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受铜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对本标准厂房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重庆春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综管办签订标准厂房使用或购买合同(以下简称签订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办理入园手续,并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项目的重点产业方向为机械制造、电子产品、新材料、轻工产品、旅游食品等以精深加工为主的项目。 (三)项目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50元。 (四)与综管办签订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缴纳金额为三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报春力公司总经理人审批后,由总经理或委托综管办负责人与入驻企业签订,并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六条标准厂房租金基准价为8元/平方米·月。底层按11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9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8元/平方米·月计收,第四层按7 元/平方米·月计收。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鼓励企业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第一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第一年租金优惠30%,第二年租金按总额的20%收取,第三年租金按总额10%收取。 第八条企业根据现实需要,可申请购买标准厂房或职工宿舍。购买厂房房款可分3年缴纳,但第一年、第二年缴纳的购房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购房款缴清后,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试行) 1、目的 为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达到客户满意,通过奖优罚劣的手段,以提高全员的积极性、责任感,从而有效的达到激励全员参与,全员品管之目的。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品质有关的所有部门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3、职责: 3.1品管部负责质量取证工作,生产各车间、班组积极做好配合。 3.2主管生产负责人、品管部负责人负责质量奖惩处置工作。 4、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类别 4.1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 A 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 4.1.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4.1.2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经济损失的; 4.1.3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专检、互检、自检)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1.4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 4.1.5因错发产品/材料,对销售/生产产生影响的; 4.1.6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产的; 4.1.7生产现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使错用的; 4.1.8生产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的; 4.1.9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4.1.10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 4.1.11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4.1.12其它影响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 5.奖励细则 5.1操作员工的奖励 5.1.1能及时发现本工序产品质量隐患,避免批量不合格品发生者,每举报一次,给予奖励10元/ 次; 5.1.2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等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给予 奖励10-50元/次; 5.1.3发现检验员将不合格品误判为合格品,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 给予奖励10-50元/次; 5.1.4互检时及时发现上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者,每举报一次, 给予奖励10元/次; 5.1.5对本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能积极提出改善建议被采纳者,视其改善效益,给予奖励 20-80元/次。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

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概要 一、南方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是指在上茬作物收获时,应用秸秆快速腐熟技术,及时将秸秆还田腐熟后种植下季作物。适宜于有水源保障条件的水稻—水稻、水稻—小麦(油菜)或者小麦(油菜)—水稻轮作的水田。秸秆还田方式包括秸秆粉碎还田、秸秆覆盖还田、墒沟埋草还田等。本概要主要阐述了3种技术模式要点。 (一)早稻秸秆粉碎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1.秸秆处理。早稻实行机械或人工收割时,留茬高度应小于15厘米。收割机加载切碎装置,边收割边将全田稻草切成10厘米~15厘米长度的碎草;人工收割后稻草也要按10厘米~15厘米长度切碎。将切碎的稻草均匀的撒铺在田里,平均每亩稻草还田量为300公斤~400公斤。 2.施用基肥与腐熟剂。稻草撒铺后,施用基肥与秸秆腐熟剂。基肥施用量要根据配方施肥建议和还田秸秆有效养分量确定,酌情减少磷肥、钾肥和中微量元素肥料,适量增加氮肥基施比例,将水田碳氮比调至20:1~25:1。按每公斤秸秆施用2亿个以上有效活菌数(CFU)计算秸秆腐熟剂每亩投入量。 3.注意事项。在秸秆处理时,清除病虫害较严重的稻草和田间杂草。在基肥和秸秆腐熟剂施用后,立即灌入10厘米深水泡田,5天~7天后田间留2厘米~3厘米浅水,免耕抛秧,或用旋耕机耕田整地、栽插晚稻。分蘖苗足后排水晒田。采用免耕抛秧栽培的稻田,抛秧前平整田面,避免田面深浅不一。 (二)水稻秸秆覆盖还田腐熟技术模式 1.秸秆处理。在水稻收割时,留茬高度小于15厘米,割下的稻草全量还田。根据不同下茬作物,选择不同稻草覆盖方式。种植油菜的,水稻收获后趁墒将稻草均匀覆盖于水稻田宽窄行的窄行中,宽行留作免耕栽油菜。种植小麦的,在施足基肥、播种小麦后再盖草,每亩覆盖稻草量450公斤~600公斤。种植马铃薯的,在马铃薯栽种后,趁着垄面湿润覆盖稻草,盖草后淋一次水或撒土压草,1亩稻田的稻草覆盖1亩马铃薯田。种植冬种蔬菜的,应在蔬菜播种后,按每亩稻草用量250公斤~300公斤直接铺盖或撒铺,以不见表土为准。 2.施用基肥与腐熟剂。稻草覆盖后,施用基肥与秸秆腐熟剂。基肥施用量根据作物需肥规律,综合考虑稻草还田量,按照配方施肥建议确定,酌情减少磷肥、钾肥和中微量元素肥料投入量,增加氮肥基施的比例,调节碳氮比。秸秆腐熟剂施用量按每公斤秸秆施用2亿个以上有效活菌数(CFU)计算确定。

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3)-初稿

港口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园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暂未供地企业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承租办理流程 严格按照企业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组织审核、签订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鼓励引导相关未供地企业入驻。具体程序如下: 1、提交入驻申请 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方向园区提交入驻申请书,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2、入驻资格初审 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和投资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准入评审。 3、签订入驻合同 项目通过评审后,园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协议。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入驻项目要求 1、入驻项目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达到22.5万元/百平方米

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4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年创税收1.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 3、重点支持新型建材、先进制造业、可再生产业、电子元件产业等项目。鼓励高新技术、投资强度大、无环境污染、耗能低、产出效益高的市内外企业入驻。 三、租赁期限及费用 1 、一个租期为三年,合同三年一签,租金一年支付一次,一个租期内第一年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后两年租金必须在上一年度租金到期前一月内付清。 2、一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三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四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按照10.00元/㎡缴纳保证金。退租时厂房内基础设施如无损坏,保证金如数退还入驻企业;退租时厂房内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后所剩余款如数退还入驻企业。 4、入驻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应缴纳的相关税收,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四、优惠政策 1、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与供地企业同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2、鼓励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中小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企业,园区给予交易总价2%的补助;分期付款的企业,先期付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1月1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相关活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培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大力实施质量振兴战略和品牌战略。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职责及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设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设立政府质量奖,鼓励生产者、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协助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接报或者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查处案件的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全区质量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产品质量宣传教育、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参与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及名牌推荐、评选等工作。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10) 本文提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闽建房[2010]2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 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

HJT 407-20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56页精选文档

HJT 407-20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汽 车制造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407—20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Check and Accept of Completed Project (发布稿) 2019-12-21 发布 2019-04-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17jzw4>#ff66ff'> .17bzw .17jzw .3x888#ff66ff'> ?? .bzfxw#ff66ff'> ? 目次 前 言 .................................................................. ..................................................................... .............. II 1 适用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山阳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 (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全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小微型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山阳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孵化园的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的用途。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申批程序 第四条申请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绿色食品加工、轻纺、电子产品、加工制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等行业;企业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依法在山阳县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入园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或合资公司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拟入园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审批意见:评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园企业与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中小企业孵化园协议书,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租金标准及其它 第六条租金标准及调整 1、原则上鼓励新入园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每月为7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每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由地方政府推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始于2008年广东省,之后,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相继推行。这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新事物自始即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话题。由于客观上存在着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的利益冲突,更由于某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范性文件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激化了矛盾,出现了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被打恐吓电话、被堵门锁、被丢垃圾等违法行为,有的地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打斗等严重事件。同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施,引起了利益受损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有的已将政府有关部门诉至法院,有的上书人大,要求审查、撤销这种规范性文件。近年来这种矛盾、冲突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了社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探究这种矛盾、冲突的根源,寻求化解之道,成为政府与社会不能回避的严重问题。 一、矛盾的根源 1.低层业主利益受损与高层业主利益增加的事实 没有预留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变了原规划设计,占用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安装外挂式电梯,改变了建筑物结构或外型,势必对相邻住宅尤其是底层住宅的日照、采

光、通风、安静等居住的必备条件造成不利甚或严重的影响,住宅物业价值也随之受损。而高层住宅增设电梯后,业主出行方便了,其住宅物业也随之增值。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利益的冲突成为引致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矛盾的内因。 2.业主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 某些地方政府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就建筑区划内可否占用业主的共有土地增设电梯确立了“双重多数决”的表决规则:本栋(单元)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个表决规则事实上将多数业主的意志强加给了少数业主。正是这类规范性文件确立的这种表决规则成为催生、激化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矛盾的重要外因,也成为利益受损群体对相关地方政府严重不满的主要原因。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能否适用“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确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三种: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之规范性文件,对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都明确规定应征得该部分业主同意。对此,各方均无异议。对增设电梯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007年6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 编制说明 1. 制定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最近几年,我国的纸和纸板产量增长迅速,2003年纸及纸板产量4300万吨,消费量4806万吨,均居世界第二位。目前,除西藏外,我国其他省、市、自治区都有造纸企业,总数达3500多家,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型造纸企业。我国的造纸业在制造纸张、传承文明的同时,对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也构成了严峻挑战。 制浆造纸工业是当前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业之一。由于原料结构不合理、科技水平较低、污水处理设备不到位,不少造纸企业既是当地的利税大户,也是污染大户。根据1999年环境统计公报,目前我国县及县以上造纸及纸制品工业废水排放30亿吨,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15.6%;其中达标排放量11.2亿吨,仅占总排放量的37.3%。排放废水中化学耗氧量(COD)295.9万吨,约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43.5%。有些地区的一些造纸厂利用地缘优势,直接把造纸产生的污水排放到大海、河流及沙漠里。这些污水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了极大影响。可见我国造纸工业现有污染问题尤为突出,治理任务相当繁重。尤其是中小型造纸企业环保严重欠账,目前我国通过关、停小造纸及采取各种污染治理措施,环境质量已有所改善。因此,坚持造纸工业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做好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对于控制我国新老污染源均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由于造纸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尚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各验收监测单位在工程污染源分析、现场勘查内容、监测内容、监测因子、监测频次、采样点位的选取、验收监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调查与检查内容,以及验收监测结果评价、调查情况分析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发生监测内容遗漏的情况。这些问题影响了造纸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科学性、严格性和规范性。为促进验收监测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提高和规范化,制订和发布造纸行业建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单元相关业主经过友好协商,就本单元增设电梯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坐落:本单元相关业主同意在本单元(区 街道社区小区幢(号)单元)增设载客电梯一部。 二、产权归属: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人:本单元相关业主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行实施:业主民主推选出为本单元增设电梯项目总负责人。 (二)委托实施:本单元相关业主经过友好协商,现委托代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四、业主、电梯项目负责人或第三方代理主要职责: (一)业主主要职责: (二)电梯项目负责人或代理人主要职责: 五、电梯使用管理:按照《AA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本单元相关业主协商,确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确定业主个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应当提供全体业主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的业主应签订电梯安全管理承诺书。(附件1:个人声明与承诺、个人申请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告知书)。 六、资金分摊比例:业主承担的建设资金部分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摊: 1、电梯建设总资金暂以万元估算,各住户的分摊比例按以下办法执行,在完成项目结算后按比例多退少补:

2、每年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以万元估算,各用户分摊比例按照以下办法执行,结余部分纳入下一年度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3、财政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增设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七、电梯投入使用后,除协议提到的有关事项外,其他凡涉及本梯使用的相关事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执行。不尽事宜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项目总负责人或第三方代理一份,所属街道办事处一份。本协议书复印至每位业主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年月日。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单元业主(产权人)签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437-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 测技术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 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厂房与设施标准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厂房与设施标准管理规程,为药品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防止厂房、设施污染和交叉污染,保证产品质量。 2.范围:公司厂房和设施的管理。 3.责任:项目部、设备部、生产管理部、质量管理部。 4.内容: 职责 厂房与设施的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建立厂房与设施管理的各项规程。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管理,包括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维修等。 协助质量管理部组织与厂房和设施有关的确认与验证工作。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档案管理。 厂房与设施使用部门的职责: 负责按照文件规定使用、清洁、消毒厂房与设施。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使用、清洁、消毒等记录的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对厂房与设施管理工作是否符合GMP的要求进行监督。 负责对厂房的环境进行日常监测。 厂房与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厂房的分区和基本要求。 室外区,是厂区内部或外部无生产活动和更衣要求的区域。通常与生产区不相连的办公室、机加工车间、动力车间、餐厅、卫生间等属于该区域。 一般区和保护区,也称非控制区,是厂房内部产品外包装操作和其他不将产品或物料明显暴露操作的区域,如外包装区、QC试验区、原辅料和成品储存区等。 (1)一般区:没有产品直接暴露或没有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包材内表面直接暴露的环境,如无特殊要求的外包装区域,环境对产品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环境控制只考虑生产人员的舒适度。 (2)保护区:没有产品直接暴露或没有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包材内表面直接暴露的环境,但该区域环境或活动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如有温湿度要求的外包装区域、原辅料及成品库房、更衣室等。 洁净区,是厂房内部非无菌产品生产的区域。非无菌产品的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以及与工艺有关的设备和内包材可以在该区域暴露。如果在内包装与外包装之间没有隔离,则整个包装区域应归入此等级的区域。 厂房的选址与布局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4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检验人员 第9条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测试工作 第13条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附件 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各区(市)县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办理。各区(市)县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要求,采取并联审批、集中审批方式支持加快办理。 第五条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六条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 第一步:业主协商并开展评估;第二步:公示公证;第三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申请施工许可;第五步:施工并竣工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为是否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物业管理,明确产权所有人、产权管理人、产权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结合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使用开发区统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开发区签订进区合同、通过租赁或购买开发区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范围 第一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标准厂房及园区道路、绿化、管网、路灯等配套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工业园区物业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巡视检查等工作;负责标准厂房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标准厂房治安巡查,车辆管理,负责水电安装维修。 第五条物业管理范围:1、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 2、环境卫生管理;3、公共场所及设施管理;4、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章标准厂房租赁和管理 第六条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依法在云阳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3、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以更加优惠的政策租赁厂房。实际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就业人员及对当地税收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定价。 4、奖励政策以一年为单位结算兑现,实行先收后返。受奖励的企业要提供相关的申请及税收资料。 5、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办法,但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6、享受了厂房零租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标准厂房销售实行“限价制”,实行单独核算,最高销售价格控制在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核算时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不纳入销售收入范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内部对标准厂房的租赁和购买要建立台帐和相关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最后1周送领导存查。 第十三条标准厂房管理及维修养护 1、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园区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公告栏、提升机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2、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因生产需要,企业对厂房做分隔改造或内部安装机器设备时,不得超过楼面允许的荷载。施工前须征得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取同意并提供施工图纸、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才可以进行。因施工影响其他楼层时,需书面征询涉及部位用户的意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解读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解读 一、试点区域 威海市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的城市建成区 二、试点对象 试点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列入未来10年内房屋征收、拆除计划,且符合增设电梯实施条件的住宅。 三、实施条件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自愿申请并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征得拟增设电梯建筑中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其中应征得增设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书面同意;征得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书面同意。 2. 既有住宅建筑坚固安全,增设电梯后应满足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经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加装技术方案,必要时要根据设计单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取样检测。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方案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已经制定电梯加装、管理、维修、保养、更新方案,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和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含电费、维修费、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担方案,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责任和运行管理安全责任落实方案等方案。 四、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凡属公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为实施主体;凡属私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以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人,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六、实施程序 1.签订协议。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应当就以下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涉电费用、用电管理人及电费缴纳主体、维修保养费用、定期检验费用、大修费用分担方案及维保方式等; 2.规划审批。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报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时应一并提交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业主关于增设电梯达成的书面协议和书面同意。建筑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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