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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of Cooperative Principle

Evaluation of Cooperative Principle
Evaluation of Cooperative Principle

Evaluation of Cooperative Principle

Abstract:To have the conversation successfully go on, one important premise is that both the addresser and the addressee should have the willingness to carry the conversation on, that is to say, the cooperative attitude of them in the conversation is a necessity. Being aware of that, Grice developed an approach to discourse analysis what he termed Cooperative Principle. In this essay, both the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Cooperative Principle will be discussed.

Key words:conversation;cooperative principle;discourse

1 Introduction

According to speech act theory, what a speaker says usually carries illocutionary meaning.So understanding the utterance of the addresser is not simply a matter of knowing the literal meaning. It also involves drawing the indirect meaning on the basis of non-linguistic information. In the process of understanding,both the addresser and the addressee in the talk should have the willingness to carry the conversation on. For that reason, Grice developed an approach to discourse analysis what he termed Cooperative Principle. The paper will tell what is Cooperative Principle, as well as its stengths and weaknesses.

2 Strengths

2.1 Goal-oriented view of Cooperative Principle

Cooperative principle serves as a basis for communication, in other words, a successful communication greatly depends on the participants to obey the principle of cooperation. Grice argues that ‘this principle is based on four sub-principles, or conversational maxims’(1975, p.47). Among the four maxims, the quality maxim regulates the truth of the utterance; the quantity maxim demands the quantity of information transmitted; the relevance maxim regulates that the utterance should be to the point; the maxim of manner demands the utterance to be brief and to the point. Thus we expect a person’s utterance to be genuine, clear and appropriate.If speakers can follow the four criterions strictly, then they can carry on the most effective and rational language communication. The following example is used to prove how important it is to adhere to the maxims by using the appropriate and decent words.

E.g. Conversation

Mother: You knew you had a test tomorrow and left your book in school? Oh,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doc 8页)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doc 8页)

第三章社会保险 第一节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1.概念及其构成要素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包含如下构成要素:社会保险的主体是国家,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以劳动权利为基础;目的是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基本生活;采用的方式主要是经济手段,提供物质帮助。 2.产生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过程就是适应工业社会带来的变化和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与政治背景下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 (1)社会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社会。18世纪产业革命后,工厂机器大生产逐渐替代了手工业生产,生产方式走向社会化,城市化进程加剧,劳动者对家庭的依赖程度逐渐减弱,对社会的依赖程度逐渐增强,导致家庭规模缩小和联系分散,家庭保障功能持续弱化,这种变化使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保障及养老保障面临严重挑战。这就构成了社会保险产生的基本原因和强大推动力。 (2)经济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经济背景是社会化大生产与物质财富增长。进人工业社会以后,社会化大生产真正大幅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使当时社会有足够的财力去考虑用社会保险这种经济手段规避劳动者存在的社会风险。社会财富的增加是推动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重大因素,它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 (3)政治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政治背景是社会矛盾激化与工人阶级的不懈斗争。19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开始向垄断阶段发展。由于在垄断竞争中普遍存在排挤和吞并等现象,造成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工人阶级对疾病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的需求日益迫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问题异常尖锐。工人阶级为争取社会保障进行了不懈斗争,社会民主运动此起彼伏,工人运动空前高涨。 3.社会保险的分类由于社会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是劳动者丧失收入的风险,在实践中表现为劳动者在其全部生命周期内遇到的各种失去收入的风险,包括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风险,因此,社会保险通常分为五类,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预防性社会保险的预防性主要反映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上。多方筹措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可由国家用在每个投保者身上,防范他们一旦发生社会保险立法规定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起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的作用。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则事先难以掌握,更侧重善后,应急性较强而预防性较弱。 3.补偿性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帮助,主要限于收入损失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人中断时才有权获得给付。通过社会保险得到的补偿只是对受保障者收入损失一定程度的补偿,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4.福利性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看,因为社会保险由政府、雇主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参与和责任分担,受益者所得大于所费。因此,具有明显的福利性。 5.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如失业保险是全体参与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分担失业者的失业风险,工伤保险是全体参与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分担遭遇工伤事故(含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因此,社会保险具有典型的互助共济特征。 6.责任分担社会保险的主体虽然是国家,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但保险责任却不是由国家来单

保险出单及核保实务讲义

第一节填写投保单 确定保险方案后,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协助投保人正确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 (一)工作流程 1.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在填写投保单前,业务人员应查验投保人所带证件。 2.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新保业务需要携带投保车辆行驶证、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的单证: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 4.约定驾驶人员时,需要提供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5.对于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要求投保人提供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 6.被保险人地址要尽量详细,对于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二)投保单可采取以下方式填写

1.投保人亲自填写。 2.投保人口述,由我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填写后由投保人签字。 3.在未来公司将设立网上投保系统、触摸屏等投保工具,投保人利用此类工具,自助录入,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 4.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如有更改,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章。 5.投保人为“自然人”,不是由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时,或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载明“授权委托xxx 以本投保人名义办理xxx车辆的所有投保事宜”。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办理投保的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办理投保委托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投保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均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 “办理投保委托书”也可以直接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明代办人姓名的形式落实。 (三)填写投保单 1.投保人信息填写要求

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篇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合同下的义务主要包括()。A.按期缴费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合同下的义务主要包括()。A.按期缴费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保险市场监管

保险市场监管 【摘要】保险市场监管是保险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但我国的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保险市场监管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一个真实案例,引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问题的论题,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我国面临的监管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市场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市场市场监管 一、保险市场监管案例 山西大同的王女士在某险企购买团体年金保险,近10年一直有定期返还,直到2012年5月她和其余十几位投保人被告知,该团体年金保险负责人因诈骗被拘捕。十几位投保人一起找到保险公司时,得到的回应却是,这是个人诈骗行为,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据王女士介绍,近10年来,团体年金保险的年利息水涨船高,到2010年利息涨到了8.5%,就又介绍一些朋友加入。据另一位投保人马女士介绍,该保险公司负责人说2003年保险公司团险部推出一款团体年金保险,收益比银行略高,十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千元,一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百五十元,马女士便在2010年1月4日投入2万元,利息收入相当不错,在2011年又选择投入10万元。到了2012年,警察局通知他们,保险公司负责人出事了,这是诈骗。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说没有开过这个险种,不负责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误导、骗保、欺诈等行为时常发生,保险市场监管力度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和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被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第二,保险业监管机构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保险市场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的监管模式,摒弃以对保险人的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模式。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监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行为能力和偿付能力,但监管的核心将将逐步转换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决定将监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加强。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更何况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湖北省特级教师李洪祥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保障方式。首先,它是由社会向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经济保障,超出了家庭和社区的界限;其次,社会保障一般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实施,不同于私人的慈善行为或个人的自我保险行为;第三,现代社会保障除了提供实物援助以外还提供现金援助,并建立起发放这些援助的全国性社会行政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8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进作用。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和农村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保险合同复习内容

保险合同复习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

第20章 保险监管内容

第二十章保险监管内容 第一节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的意义和要求 保险监管的作用是确保保险机构能够随时履行其义务,从而使境内外投保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市场准人是实现这些目标的第一步,也是监管系统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许可证发放程序以及对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符合国际标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的信心。 由于许可证申请的审核是基于所准备承保种类的资料而进行的,颁发许可证时应考虑到保险业务的类别,特别是应考虑到那些特殊的保险类别。本国法律应该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至少应该分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两种。保险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长期业务,所以从理论上讲,许可证应该没有时效限制。然而,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经常定期申请延长许可证的期限,是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划开展业务的有效手段。 在涉及境外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在颁发许可证之前,申请者必须向东道国监管机构提交公司地址、拟承保险种、母国保险监管机构的确认书等文件。确认书的作用是证明该公司确实已获得从事其拟承保险种的授权,确实具有偿付能力并且符合母国的各项监管要求。如果有双边或多边协议可保证境外公司受到母国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并得到东道国的认可,境外保险公司也可以不必经东道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就开始经营保险业务。在对境外公司分公司的市场准人管理上,如果是根据本国法律组建,但其一部分或者全部是外资公司分公司的,原则上应当符合与境内保险公司一样的申请要求。 在有的国家,对某些特殊险种其境内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承保,这一般涉及特大风险或极为特殊的个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涉及“短缺险种”的时候,本国法律可以规定境外保险公司不必持有许可证即可承保这些风险。同样道理,本国法律也可以允许境外保险公司不必取得许可证即可承保海运、商务运输和国际货物转接等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获得许可证并完成登记程序,就意味着其营业期的开始,同时该公司也开始受到监管公司在运营期间,应持续地符合所有的监管要求,即颁发许可证时的那些前提条件,如资金是否充裕,经理人选是否称职,再保险是否妥当等。监管机构有权随时获得公司的业务经营资料保险机构应明确其法定组织形式,例如股份公司和互助社团,以保证其有一定的稳定性,并且便于筹措资金。应当要求保险机构的总部及其核心管理机构设在颁发许可证的母国管辖区内。 除与保险有关,或为经营保险而必须开展的业务以外,保险机构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只有在有限的特定条件下,才可以特许保险机构经营与保险无关的业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应在公司的组建章程中注明。按照专业化经营原则,持有人寿保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经营非人寿保险业务,反之亦然;另有明确规定,并经监管机构认可的除外。不过,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个人保险,例如意外险、健康险等可以授权经营,不受本原则的限制。已经同时开展了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的综合保险公司,只要能够将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分别核算,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寿险投保人不会承担因非寿险业务损失而引起的风险,则可继续经营,反之亦然。专业化经营不应妨碍寿险公司与非寿险公司之间相互投资持股。 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 发放保险许可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最低资本的数额与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密切相关。最低资本额不得挪用,不得用来弥补可正常预见的损失。申请者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自己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证据。 申请者应提交营业计划,描述其拟经营的业务。此计划应当较好地展示该公司在最初几年里有能力保持良好的资产状况,并可随时履行其义务。营业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

社会保障概论复习试题和参考题答案

社会保障 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实施对象是社会上相对贫困的人口群体的社会保障项目是( A ) A.社会救助 B.社会保险 C.社会福利 D.社会优抚 2.社会保险的实施对象是( B ) A.社会上相对贫困的人口群体 B.社会劳动者(一般是挣工资的劳动者) C.包括社会劳动者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 D.社会上一部分倍受尊重而又有光荣身份的人口群体 3.社会优抚中抚恤对象是指( C ) A.现役军人家属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退伍军人等 B.退出现役的军人 C.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等 D.革命烈士家属和现役军人 10.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规定正常产假为( A ) A.90 天 B.105 天 C.180 天 D.42天 12.生育保险属于( A ) A.短期性补助 B.长期性补助 C.保险性补助 D.福利性补助 16.国际上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方法有多种。按照一个家体用于饮食支出的比例来大体测定该家体 的生活水平的测定方法是( B ) A.生活需求法 B.恩格尔系数法 C.生活形态法 D.国际贫困标准法 21.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是( A ) A.社会救助 B.失业保险 C.生育保险 D.社会福利

24.医疗保险的经费主要来源于( D ) A.雇主 B.被保险人 C.国家 D.被保险人和雇主. 31.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 C ) A.社会保险 B.社会救济 C.社会福利 D.社会优抚 34.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 C ) A.生活幸福 B.人民富裕 C.社会安定 D.生活水平 43.“五保”不包括( D ) A.保吃 B.保穿 C.保住 D.保富 44.托儿所、幼儿园等属于我国职工福利中的( A ) A.集体福利设施 B.个人生活福利性补助 C.文化福利 D.娱乐福利 53.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包括( C ) A.政府 B.企业 C.家庭 D.个人 56.不属于社会保险基本特征的为( B ) A.社会性 B.差异性 C.强制性 D.福利性 59.不属于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救助对象的为( B ) A.弃婴 B.产妇 C.残疾人 D.老年人 62.国家抚恤实施的主体是( C ) A.部队 B.地方政府 C.国家 D.军属 64.不属于医疗保险的是( B ) A.意外保险 B.煤矿工人的肺炎 C.疾病保险 D.意外死亡残废保险

保险合同特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合同特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三章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

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 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2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

寿险核保的现状

出便会大幅度增加,势必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1.3寿险核保重要性:: 1.3.1防止信息不对称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我们都知道不可抗辩条款中的一些模糊不清的词加大投保人做出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的概率,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便是降低风险,在风险发生后能够得到最大的赔偿,而保险公司相反,在最大可能的情况下,赔付率能够越低越好。在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情况下,隐瞒信息或者错报信息等信息不对称是很有可能发生的,阿罗在1953年就指出信息不对称的危害,可能会影响保险机制的运行。只有严格核保才能防止保险业务中可能会发生指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且保险公司是事先不知道投保人存在的风险大小,这样便使得保险水平不能达到理想状态。只有严格核保,防止信息的不对称,才能提高业务质量,保险经营才能稳定。 1.3.2保险公司获得稳定承保利润的必要手段 商业保险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盈利,经营利润的来源,保险公司主要是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以及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费投资得到的利润。而保险公司的利润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在于保险精算师对被保险人的死亡率的预测从而制定的保费的多少,核保在这里起到很大的作用,通过严格核保,使得被保险人的实际死亡率等于或者远远低于先前所预测的概率,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获得稳定的经营利润。以上所说的,才能作为制定核保工作人员的核保依据。寿险核保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使得每一位保户享有公正平等的被受理的待遇,即支付他们实际风险程度所要支付的保费以及理赔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于预定死亡,这样保险公司才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润。 2人寿核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然而,寿险公司因其在社会中所承担的作用,因其行业的特殊性,核保的结果是与利益直接相关的。从业务的经营状况着手,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实际效益下降、控制风险的能力薄弱等问题是普遍存在。在实际核保业务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2.1核保依据不统一 客观的来讲:我国地域管阔,人口众多,多民族的特点使得我国人口分布不平衡,由于经济的发展地域性较强,各地区的经济水平也很不一致,保险公司分布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沿海城市,同时医疗技术等核保技术也大相劲庭,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本地的人口和投保信息来确定核保的数据,导致各地区的理赔经验数据也不尽相同。这便造成核保数据的依据缺乏一定的统一和准确性。当然,也由于地区差异的存在,不同地区的人身体健康程度、高发病、死亡率等可能会有些不同,全国统一性还有一定的难度,而且有些同一地区的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核保数据也存在较大差异,有失准确性的问题。现在我国寿险公司很少有自己的保险指导手册,大部分的寿险公司都是借鉴外国的保险公司的核保技术,如瑞士的《寿险核保评点手册》,借鉴外国的技术既有好处同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毕竟该国家的核保客户的信息资料与我国的客户无论在健康还是经济状况都有很大的出入,所以针对性很强的书籍我国智能借鉴其核心的技术不能全部照搬照用,这样不完全适应我国的寿险和保市场的要求。其次,我国的寿险核保工作已经进行了14年,而14年前的准则在如今已经完全不适用了,经济。政治。文化。医学等快熟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健康,同时新的疾病的出现同样证明核保依据的不实用性,面对在这14年中出现的新疾病,寿险公司没有相应的对策,核保工作不能开展下去。最后,我国寿险核保的依据只有重大疾病等依据,并没有医疗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的核保依据,针对这样的问题,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样并不利于寿险核保的发展。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监管

保险基础知识第14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第三节保险监管的内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大家对保险监管的概念、目标和方式有所认识,明确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掌握保险监管体系的构成及保险监管的主要方式等内容,熟悉并了解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 [学习重点] 一、保险监管的目标 二、保险监管体系 三、保险监管方式 四、保险监管的内容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及其必要性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监管制度 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证。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保险监管主体

即监管者,是指享有保险监督管理权力并实施监管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即保险机构机关。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保险监管,监管机关就是财政部。二是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关。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是1998年11月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 (四)保险监管行为的性质 一方面保险监管行为是强制行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必须接受监管;另一方面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P383 (五)保险监管的内容和对象 监管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监管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监管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即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六)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的含义、项目及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的含义、项目及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 律制度 2.发展历程 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的第102号公约,即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社会保险全部 项目有9个,即医疗、疾病、失业、年老、工伤、 家庭补助、生育、伤残和遗嘱;我国早在1951 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例》中就对养老、工伤、医疗、疾病、遗嘱、生 育等7个项目做了具体规定;1986年《国营企 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后来相关法规又为 我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后,我国劳动法律 法规在全部规定的8个项目的前提下,对有关项 目进行了合并,将医疗、疾病和普通伤残合并为 医疗保险。将工伤和因公伤残、职业病合并为工 伤保险。至此,我国现行社会保险项目全部形成,

也就是我们聊天时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 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我国养老保险的立法概况 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 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保险条例》,(期间1953、1958年进行了两次修 改)由于两次修改后的待遇不同,加上“文革” 十年的影响,全国范围内的退休金被取消,至 到1980年初,我国才开始对养老保险进行了改 革;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原则,基金筹集和方式、待遇标准、基 金管理等内容。此后几年间,国家陆续的出台 了多条规定来强化改革并不断完善我国的养老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依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亦规定,“本法所称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债之发生原因有基于法律行为者,此法律行为最主要的就是契约(即合同),乃足以创设或变更、消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要约人之要约与承诺人之承诺内容相一致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受其拘束,即有尽力使其发生效力之义务。然而若意思表示之内容依法律规定,要求需完成一定的法律形式时,如要物行为物之交付、要式行为需具备一定的书面形式者,则需俟该物交付或书面形式完成后,合同方才成立,此即所谓特别成立要件,(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此种物之交付或书面形式之完成,为法律行为之生效要件)。 成立后之法律行为,另需具备生效要件,才能实际上发生权利义务创设、变更、终止的法律效果。所谓法律的生效要件,系指合同内容可能实现、适法且确定。观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所谓: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即明。 因此,一个保险合同,因投保人填写投保书,提交予保险公司之营销人员后,要约成立(营销人员接受投保人投保要约之法律效果为何?实务上尚无一致之见解,是另一个仍待厘清的课题);俟后经保险公司审酌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财产之情况确定承保内容及保险费率而为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后,合同即行成立。又,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之义务,亦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承担风险补偿义务之对价为投保人依约交付保险费,因此,必须投保人已依约缴交保险费后,合同之效力才算完成。在保险实务上,投保人多在提交投保书之时,同时缴纳相当于第一次保险费之金额,故在保险人为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后,追溯的自提交投保书并缴交保险费之时,发生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应即承担保险责任。俟后保险单之制作以至交付,虽会延搁若干时日,应不影响合同之效力。 保险合同究竟为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呢 现行国内法学界多有认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者,其理由不外认为保险合同有其长期性之特质,且保障之相关内容暨双方互负之权利与义务,复杂多样,应有书面明确的保险单记载双方之权利义务内容,且在实务上,保险公司均会印制保险单交付投保人收执。在台湾地区亦有学者依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契约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之”之规定,认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而将该书面形式之完成,作为保险合同之生效要件。在实务上,台湾早期主管机关意见亦认为其为要式合同(1968年台湾财政部之行政解释),但是俟后1983年司法院之法律意见认为“保险契约,系契约之一种,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契约即告成立,并非要式行为。至于保险单或暂保单之出给作成或交付,系契约成立后保险人应履行之义务,其作用虽可作为保险契约之证明,但并非谓保险契约之成立,以保险单之作成及交付为要件。”甚且台湾之保险法典———六法全书中亦标明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为“契约证明”。 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其重要性何在 依法理而言,若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姑不论该方式为特别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则在保险人核保后,完成保单制作及交付之前,保险合同不成立或尚未生效,若在此期间,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内容呢?想要了解更多下面请看小编 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简单概述 简单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社会保障制度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 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 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 二、主要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住房保障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 缴费政府给予资助

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制度 社会福利主要包括生活、教育、医疗、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我国社会福利活动主要通过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开展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多种形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以下原则

篇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如实告知 投保人需如实告知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保险人需如实告知有关免责事项。 (一)告知及违反告知的后果 1.告知义务约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2.投保人违反告知的三种后果: 保险人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保险费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违反告知的后果: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 案例:某人于1979年在曼谷以65000美元买了222件古代石雕像和青铜雕像。在新加坡,这些货被估价3000万美元,他就以此金额在伦敦投保了去荷兰的货运险。货物装运前,承保人对货物进行了检查,认为投保人对商品估价过高,一些事实有虚报现象,因此取消了保险单。1982年,他从美国的一家保险公司获得货运险保单,货物装上了船,途中那条船触礁沉没,货物全损。承保人经调查后宣布保单无效,理由是投保人对货物的一系列事实作了错误申报,特别是隐瞒了以前保险单曾被取消一事,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决。法庭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海商法中的既定准则,于是作出了有利于承保人的裁决。 二、保证 当事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1.保证义务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核保与理赔期末复习重点

保险核保与理赔 1.风险分类 (1)纯粹风险: 是一种只有损失可能性的风险。大数法则 适用于纯粹风险。 (2)投机风险: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其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2.风险管理: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估、风险控制 3.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一般承保纯粹风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 (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 (2)损失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 (3)损失必须是意外的 (4)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 (5)保险费必须经济合理 4.核保的含义: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必须对投保的保险标的(即人的生命或身体)风险加以审核、筛选、分类,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的条件如何,采用何种费率,以使同风险类别的个体危险达到一致(同质化),从而维护保费的公平合理,这一危险选择的过程叫核保。 5.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代位求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与核保密切相关的是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6.核保过程 7.核保结论 核保人员根据定量的危险程度分类后,对每一类危险做出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的决定,这种决定就是核保结论。 标准体:以标准保险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 次标准体:指其死亡率相对于标准死亡率而超出一定比率以上的投保体的总称。

延期体:是指目前的额外危险过高,且发展趋势不明,核保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的风险。对此类风险保险公司暂不承保,即延期处理。 拒保体:是指客户的额外死亡率持续高出正常人太多甚至无法估计,保险公司对此类风险通常不能接受投保,在医学上拒保的对象多为愈后不良的疾病。此外,对于投保动机不纯、存在明显逆选择倾向等道德风险的投保者,社会背景复杂与暴力团体有来往者,曾有不良投保记录者(如曾被拒保、解除合同等)、职业风险过高者(如特技演员、试飞员等),通常采取拒保的方式。 8.核保所需考虑的健康因素: 1.年龄、性别 2.体格 3.现病症及既往病史 4.家族史(1)寿命(2)疾病(3)家族背景及家族习惯 9.团体保险的特点: (1)团体保险的对象为团体; (2)团体保险形式——以一张保单保障同一团体内被保险人; (3)成本低、保障高; (4)定价简单; (5)保费是以“经验费率"为基础; (6)手续简便 10.人身保险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要式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11.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异同: (1)研究对象。两者研究的对象均是人的生老病死,所不同的是,保险医学的具体对象是参加了人身保险这一特定社会经济活动的群体,而临床医学则多是自然人群中的患病人群或身体有不适感的人群,即两者研究的是不同人群的生死、健康和伤害情况。 (2)运用的方法。两者都是依据医学科学理论,运用医学的技能和方法。但是临床医学是判定受检者可能的疾患,保险医学是运用数理统计学,是对特定人群的死亡率和健康损害可能性(概率)以及发生时间的统计研究。 (3)研究目的。临床医学是医疗行为,以治病救人为目的;保险医学是经济学行为,以经济利益为目标。(4)研究内容。临床医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是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诊断及治疗;保险医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保险经营中的危险选择和危险测算、伤残鉴定、保险金的给付调查、死亡调查等。12.理赔结论 (1)正常给付。 (2)通融给付。 ①由于公司在展业、服务方面确实存在不足而无充分理由拒赔,客户一旦提出诉讼公司无望胜诉的; ②给付后确实能巩固和促进业务的发展,不会产生连锁反应,造成工作被动的; ③给付后不会造成不当得利,引发道德风险; ④理赔员应详细说明通融理由、通融处理方法及拟通融给付金额,并按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权限 内逐级审核上报。 (3)解约给付。 ①合同自始无效; ②对于条款中列明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费或退还现金价值的; ③按保险法规定应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费或退还现金价值的。 (4)预先给付。 ①预付赔款的条件:在合同签署当地具有重大影响、责任明确的重大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补偿性的医 疗保险事故,可视其具体情况申请预付赔款; ②预付赔款的处理:各分支机构如有需要预付赔款的案件,应及时上报上级公司审批。上级公司接 到申请后,如同意预付赔款,可授权分公司对案件进行快速审核,所缺的各项单证及资料可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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