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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上级唯有法律

法官的上级唯有法律
法官的上级唯有法律

法官的上级唯有法律

刘效仁

一些基层法院习惯于“请示办案”,人们早已见怪不怪。而山西省永济市法院和运城市中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竟直接以省高院一份由中院和高院个别人私下运作的回函为依据判决,就未免出离了司法公正的底线,太离谱儿了。(2007年1月24日《中国青年报》)

这本是件十分简单的民事纠纷案。甲方状告乙方,并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永济法院发出裁定,“被告立即停止建房”并予以“立即执行”。然两主审法官并未执行生效裁定,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予以起诉。于是,二级法院便玩起了以“回函”为依据判决的把戏。之所以如此,并非专家所称恰似永济法院对中院干涉该院审判的无声抗议,而是十足的媚上丑行。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审判独立,即代表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在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只服从于法律和自己的理性与良知。换句话说,法官服膺的只能是法律,法官没有上级,如果硬说有“上级”,那这个“上级”只是法律。对于法官,这些法理常识显然有些小儿科了。

然而,事实上不然。这些看似常识的司法理念在现实中却往往变成了空中楼阁。现行的潜规则则是,凡事向上级法院“请示”,在司法实践中唯上,唯权,而不是唯实,唯法。所以致此,我以为至少有这样几条原因。

法院间的审判监督,异化成了行政上下级的领导被领导关系。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同时,也规定了审判监督制度,上下级法院仅仅是审判监督关系。可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打上了浓郁的行政色彩。无论是法院的层级和职别,法官的身份和级别,都带有官僚科层传统。即使是同级法院,同一个办公室,法官亦有科级、处级之行政职级区别。科层体制下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思维定势,自然会在司法中流布开来。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以法官、法院的级别高下为依据。所以,尽管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明确指出:“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对事实、对证据的认定,是绝对不能请示的。”可下级法院在案件未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的做法却十分普遍,几成惯例。这也充分说明,独立审判的现代司法理念,还远远未能取代“上级的表总是准的”之唯上的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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