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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一、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及其危害

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为人类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海洋带来了危害。这种危害,一方面是由于对海洋的渔业资源的过捕滥捞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在开发利用时对海洋造成的日益严重的污染。海洋污染的危害主要有;海生物受害、死亡;水质腐败,水体和海生物体寓集致癌物质,危及人体的健康;影响海上交通和局部水文气象;影响旅游业等。

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船舶正常营运中产生废弃物的污染;营运船舶因事故而造成的污染;利用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在海上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污染;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解造成的污染等。本文主要论述防止营运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营运中的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导致污染的操作大致有以下几种;1.石油运输过程中的装卸作业;2、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的任意排放;3、生活垃圾的倾倒;4、生活污水的排放;5、污压载水、洗舱污水、机舱污水的任意排放;6.尾轴、舵轴漏油;7.维修保养甲板机械时的漏油、滴油;8、保养甲板属具和船体时的滴油及油轮冲洗甲板;9、碰撞、搁浅、触礁、爆炸、火灾以及其他意外遇难引起的跑油、漏油及弃货;10、船舶补给燃油、装卸油、机舱驳油中的跑冒滴漏。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

海洋环境污染不仅是各沿海国家的问题,而且也是国际性问题。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沿岸和海水随时都有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海上船舶所排放的石油等污染物污染。许多事实说明,防止航运对海洋的污染只有达成有效的和严格控制的国际协议才能解决。

IMO通过了一系列的防污公约。这些公约大致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发生的,第二类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油污损害和清除费用的。IMO于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即MARPOL73)。该公约不仅对防止和控制由油类产生的海上污染作了规定,还制订了防止和控制除倾倒陆源废弃物以外的所有污染海洋的有害物质的规定。由于防污设备、接收设施及化学品舱等问题,MARPOL1973没有生效,实际上它已被MARPOL73/78所代替。1978年2月在美国的倡议下,IMO于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轮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会议”,即TSPP大会。会上制定并通过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或《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国际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它是至今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最全面、管理最严格的国际公约。对油轮的设计和操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和影响,提高了世界油轮船队的标准,大大减少了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下面谈谈对船舶防止海洋污染的基本要求。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本附则使用于所有船舶。但主要指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IMO将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的管理机动权交给各缔约国。但基本要求相同。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都必须进行下列检验:(l)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IOPP证书之前进行。包括对结构、设备、装置和材料等的全部验收,要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2)年度检验。第一次发证后,每年一次。查船舶的技术状态,能否继续下去,查有关文件。技术良好的只要检视,有怀疑时再进行大检查。(3)中间检验。又叫期间检验,其间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其间隔自发新证后不得超过3年。在证书有效期间至少要进行一次。这种检验要保证设备和相关联的泵和管系。包括油水分离器或过滤装置、排油监控装置等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4)定期检验。其间隔期限由主管机关决定但相隔不得超过5年。要求同初次检验,合格者换发新证。检验由主管机关委托的验船师或其他被认可的组织进行,在国际上是船级社,我国则是船舶检验局。要保证检验的全面和有效,并承担责任。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任何人或组织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即IOPP证书。我国由船舶检验局签发,签发者应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但非缔约国船舶不发此证。公约对油轮防止因海事而造成的油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提出了下列措施:(1)从船体结构上按吨位

等级分别要求:设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以及规定专用压载舱的保护装置。(2)对货油舱尺寸、布置上予以限制,以便任何位置之损坏油的流出量均在限制之内。(3)燃油舱和压载舱予以分割,首尖舱不装油。油轮货油舱处所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油轮不在特殊区域内。(2)油轮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3)油轮正在途中航行。(4)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60升/海里。(5)总排油量:新油轮不超过货油总量的1/30000,现有油轮不超过1/15000。(6)油轮的排油监控系统和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转。其中特殊区域系指地中海、黑海、波罗的海、红海、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和南极区域。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机舱处所(包括油船机舱处所)污水的排放条件如下:(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2)船舶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3)船舶正在航行中。(4)污水的含油量小于15ppm。(5)船上所设的舱底水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过滤设备或其它装置,应正常运转。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设置油类记录簿。此记录簿由缔约国的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和签发,用船旗国文字填写,并有一个英文或法文的译文。按时间、操作和项目顺序填写,最后由操作负责人和船长逐页签字。其记录或副本可作为法律诉讼中该项记录所述事实的证据。记录完的油类记录簿,要在船上保存3年,以备检查。

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年4月6日生效)。凡用于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均要进行检验,持有“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将有毒液体物质按其洗船或压舱水排放入海后,对海洋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程度,及对海上休息环境或其它合法利用造成的损害程度,即重大、一般、较小和可觉查而分为A、B、C.D 四类。原则上,四类物质在特殊区域内、外都禁止排放入海,但有些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排放。

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资污染规则(1992年7月1日生效)。“海运包装有害物资”指在IMDG Code中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资。包装应能使对海洋污染危害减至最小程度,应有耐久的,用正确技术名称指明为海洋污染物的标志和标记。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具有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列明船上所装有害物资所在位置或一份详细的积载图,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具有付本,保留到这些有害物质下船。要正确积载和加固,将污染危害减止最小,且不损害船舶和船员。对某些有害物质,由于科学和技术上的原因,可能禁运或对任何一艘船装载数量加以限制。限量时应考虑船舶大小、结构和设备、包装和性质等。为保证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须将有害物质投弃入海的可作为例外,但必须采取控制措施。

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尚未生效)。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年12月31日生效)。(一)垃圾的定义: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不断地和定期地加以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的废弃物,但在其他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资除外。具体如下:1.塑料类不会分解、浮于水面,对海洋有影响。2.纸、玻璃、陶瓷、金属等,要沉入海底,一般不会分解,或分解不完全会产生污染,还会影响捕鱼业等。3食品类会分解并耗氧,从而影响水质。4.垫、衬舱材料和包装材料漂浮于水面,影响旅游业等。(二)排放条件和标准:(1)任何地方不可排放塑料类,包括尼龙绳索、尼龙鱼网和装垃圾的塑料袋等。(2)漂浮垃圾禁止倾倒在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3)食品残渣和其他垃圾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倾倒。(4)食品残渣和其他垃圾经25mm筛子处理可倾倒在3海里外。(5)特殊区域内禁止倾倒垃圾,但允许把食品残渣倾倒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地方。

附则VI一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1997年9月26日制定,尚未生效)。

三、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内法规

我国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规主要有: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综合性的正式法律,制定本法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第五章就“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作了规定。为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船舶除配备(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如《油类记录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书》等外,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如《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原油洗能设备及操作手册》等,这是为了执行MARPOL73/78。条例规定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2)设置污油储存舱;(3)装设标准排放接头;(4)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5)1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上述(l)至(4)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置,该装置的作用是当经过油水分离器或过滤系统处理含油污水超标准时,能发出报警信号,自动关闭,防止超标准排放;(6)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150总吨以下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上述(1)、(6)规定的设备。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预防措施包括: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其他污水排放、船舶垃圾的排放等,其规定要求与MARPOL73/78基本上是一致的。

四、船员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责任

为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船舶所有人必须采取措施,使船舶结构、设备、装置和材料完全符合“73/78防污公约”的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船员。船员必须学习并严格遵守国际、国内及各港的船舶防污染的法规及管理条例,加强船舶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使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正确运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安全航行、离靠码头,严格遵守各种操作规程,防止因船舶事故而造成污染。

船舶发生溢油和误排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或其他有毒物资,以及船舶发生海报事故造成污染时,应尽快报警,如果在港区范围内,应立即向港口有关当局报告;立即通知代理申请有关当局、专业机构协助处理、消除污染;电告所属上级机构,必要时应通知我使领馆及驻外机构或驻外人员予以协助。同时船舶也须采取消除措施,限制跑油或其他污染扩散。为防止油类在海面上漂浮所造成的危险,应迅速将油用围油栏围住,使其不能随波漂流,再设法回收海面的污油,消除或减轻油污的损害,但化学消油剂不得擅自使用,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船舶发生严重污染事故后,应通过代理或该船的保赌协会申请海事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特别是对污染程度和范围,对污染区船舶及其他建筑物的污损,对海洋资源的破坏,已采取的清除措施及费用是否合理等方面出具证书。若有关当局要求我方出具赔偿担保时,应通过上级机构与保赔协会商洽,或单独由上级机构及时安排提供赔偿责任担保,防止有关当局扣船。

海洋污染小论文

海洋污染 marine pollution 2009142942 ** (地理与旅游学院09级地理科学) 摘要:随着人类开发地球资源的加剧,海洋受到了严重的污染。文章概述了什么是海洋污染、海洋污染的现状以及我国的具体防治措施等内容,提出了一些国内外处理海洋污染的主要途径。最后,阐述了关于处理我国近海污染现状的对策。 关键词:海洋污染;现状;防治措施 海洋面积辽阔,占了地球表面积的71%,储水量巨大,因而长期以来是地球上最稳定的生态系统。由陆地流入海洋的各种物质被海洋接纳,而海洋本身却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然而近几十年,随着世界工业的发展,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使局部海域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并有继续扩展的趋势。 1 什么是海洋污染 1.1 定义 所谓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河口),因而发生诸如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海洋活动(包括渔业)、破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少舒适程度等的有害影响。其中,凡是进入海洋并能破坏海洋生态造成有害影响的物质都是海洋污染物质。主要的海洋污染途径有:河川流入(工业生活等废水)、大气沉降(挥发性放射性物等)、直接排入(工业、生活、船舶泄漏等)。 1.2 分类 海洋污染物依其来源、性质和毒性,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石油及其产品(见海洋石油污染)。 ②金属和酸、碱。包括铬、锰、铁、铜、锌、银、镉、锑、汞、铅等金属,磷、砷等非金属,以及酸和碱等。它们直接危害海洋生物的生存和影响其利用价值。 ③农药。主要由径流带入海洋,对海洋生物有危害。 ④放射性物质。主要来自核爆炸、核工业或核舰艇的排污。 ⑤有机废液和生活污水。由径流带入海洋,极严重的可形成赤潮。 ⑥热污染和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业冷却水和工程残土、垃圾及疏浚泥等。前者入海后能提高局部海区的水温,使溶解氧的含量降低,影响生物的新陈代谢,甚至使生物群落发生改变;后者可破坏海滨环境和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 1.3 海洋污染的危害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规则)[£ 2007 年10月 、、. 1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大会通过的第A.443(幻)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 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大会通过的第A.680 (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 上的某些需求做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 则和目标制定。 5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 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经MSC.104(73)号决议修正的大会 A.741 (18)号决议 12日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 各级人员的责任心、 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A 部分 实施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 A 和B 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ISM )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 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 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 化的体系。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 运作的文件。 1.1.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1.4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一、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及其危害 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为人类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海洋带来了危害。这种危害,一方面是由于对海洋的渔业资源的过捕滥捞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在开发利用时对海洋造成的日益严重的污染。海洋污染的危害主要有;海生物受害、死亡;水质腐败,水体和海生物体寓集致癌物质,危及人体的健康;影响海上交通和局部水文气象;影响旅游业等。 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船舶正常营运中产生废弃物的污染;营运船舶因事故而造成的污染;利用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在海上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污染;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解造成的污染等。本文主要论述防止营运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营运中的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导致污染的操作大致有以下几种;1.石油运输过程中的装卸作业;2、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的任意排放;3、生活垃圾的倾倒;4、生活污水的排放;5、污压载水、洗舱污水、机舱污水的任意排放;6.尾轴、舵轴漏油;7.维修保养甲板机械时的漏油、滴油;8、保养甲板属具和船体时的滴油及油轮冲洗甲板;9、碰撞、搁浅、触礁、爆炸、火灾以及其他意外遇难引起的跑油、漏油及弃货;10、船舶补给燃油、装卸油、机舱驳油中的跑冒滴漏。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 海洋环境污染不仅是各沿海国家的问题,而且也是国际性问题。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沿岸和海水随时都有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海上船舶所排放的石油等污染物污染。许多事实说明,防止航运对海洋的污染只有达成有效的和严格控制的国际协议才能解决。 IMO通过了一系列的防污公约。这些公约大致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发生的,第二类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油污损害和清除费用的。IMO于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即MARPOL73)。该公约不仅对防止和控制由油类产生的海上污染作了规定,还制订了防止和控制除倾倒陆源废弃物以外的所有污染海洋的有害物质的规定。由于防污设备、接收设施及化学品舱等问题,MARPOL1973没有生效,实际上它已被MARPOL73/78所代替。1978年2月在美国的倡议下,IMO于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轮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会议”,即TSPP大会。会上制定并通过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或《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国际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它是至今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最全面、管理最严格的国际公约。对油轮的设计和操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和影响,提高了世界油轮船队的标准,大大减少了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下面谈谈对船舶防止海洋污染的基本要求。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本附则使用于所有船舶。但主要指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IMO将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的管理机动权交给各缔约国。但基本要求相同。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都必须进行下列检验:(l)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IOPP证书之前进行。包括对结构、设备、装置和材料等的全部验收,要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2)年度检验。第一次发证后,每年一次。查船舶的技术状态,能否继续下去,查有关文件。技术良好的只要检视,有怀疑时再进行大检查。(3)中间检验。又叫期间检验,其间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其间隔自发新证后不得超过3年。在证书有效期间至少要进行一次。这种检验要保证设备和相关联的泵和管系。包括油水分离器或过滤装置、排油监控装置等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4)定期检验。其间隔期限由主管机关决定但相隔不得超过5年。要求同初次检验,合格者换发新证。检验由主管机关委托的验船师或其他被认可的组织进行,在国际上是船级社,我国则是船舶检验局。要保证检验的全面和有效,并承担责任。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任何人或组织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即IOPP证书。我国由船舶检验局签发,签发者应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但非缔约国船舶不发此证。公约对油轮防止因海事而造成的油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提出了下列措施:(1)从船体结构上按吨位

船舶靠泊系解缆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靠泊系解缆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穿好防静电服、救生衣、防砸鞋,戴好防护手套、安全帽。 2、在船舶靠泊前10分钟内到达作业现场。 3、操作班长应站在输油臂接料管口处指挥船舶停靠位置。 4、在船舶驶入港池前,在预定泊位上按规定放置好信号标志。 5、夜间船舶靠、离作业时,码头应提供足够的照明。 6、多人作业时,当班操作班长负责指挥,其他人严格服从指令。 7、接船方抛缆时,应闪避在适当位置,密切注视抛缆动向,抛缆头落地之前,不准用手去接。 8、拉缆时与船方配合好,按船方指令套挂系缆柱,注意防止并及时克服缆绳与码头附属物品相挂扯。多根缆绳套挂同一系船柱的,不准出现压缆现象。 9、拉、套挂缆绳作业时,严禁进入以下死角:(1)、弯曲缆绳、引缆、索具的内侧;(2)、缆绳一端受绞拉、牵引或涨落潮水流冲击时的扫向;(3)、缆绳的受力方向;(4)、正在滑动、溜动的缆绳旁;(5)、撇缆、引缆投掷的方向。 10、系缆作业时严禁:用脚踩踏正在滑动、溜动的缆绳;背水作业、倒拉作业、腹缆作业、肩缆作业。船方绞缆时,作业人员要闪避到安全地带。系缆作业完毕后,须待船方认可,作业人员方可撤离。 11、认真检查缆绳系挂情况,如有压缆现象,须及早通知船方,遵从船方指令解决压缆问题。

12、解缆时,应与船方搞好协同配合,待缆绳放松触水后,方可解缆。解脱最后一根缆时,不准抓持缆绳可能与系船柱接触的部位。 13、船方收缆时要密切注意缆绳是否挂扯码头附属物品。 14、全部缆绳解脱后,须经当班操作班长确认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去。 15、当风力超过六级或浪涌过大时,靠岸的船舶影响到码头的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通知货运主管要求船舶离港。

最新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资料

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船舶在靠、离、移泊时,码头操作的一般管理要求,以及遇停电或桥吊行走故障等情况时码头操作的特殊管理要求。本规定适用于金洋公司码头。 二、相关标准 1、岸吊所在位置,应根据靠泊的船型确定,一般要求退到船舶120%的安全档外或停在船舶中央位置,并要求岸吊近驾驶台(或船艏)一侧的支腿与驾驶台(或船艏)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在档内的岸吊司机应在岗,并随时接受避让的指令。 2、根据温州码头水流急的特性,通过引航部门的建议,对靠泊缆绳数量标准设定为4千吨级以下的船舶最少带6条缆绳,4千吨级到1万吨级的船舶最少带8条缆绳,1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最少带14条缆绳,缆绳必须独立系带,不能带回头缆。(如确实船方无法按标准佩戴缆绳,通过向码头申请,经综合计划室批准,可将标准放宽至3千吨以下带4条缆绳,3千吨到5千吨带6条缆绳,5千吨到1万2千吨带8条缆绳,1万2千吨以上带14条缆绳,但只限于临时批准,综合计划室必须发书面整改要求船方尽快达到正规标准) 3、码头靠泊船舶水手必须同时出勤6人,由水手班长召集组织并布置任务,穿戴好救生衣和安全帽。(特殊情况时,3千吨以下船舶可通过值班主任批准后出勤4人) 4、船舶靠泊须知内容:根据要求每船靠泊后将船舶靠泊须知交船方签字确认。

三、管理规定细则 1、正常工作程序和要求 1.1、船舶靠、离、移泊前: 1.1.1、综合计划室通过和船公司、船方、集团调的联系确认,编制《昼夜船舶作业综合计划表》,并对船方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带缆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1.1.2、生产操作部根据综合计划室调度编制的《昼夜船舶作业综合计划表》和气象、船型等情况,在生产平衡会上对船舶靠、离、移泊工作和带缆数量以及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布置。 1.1.3、根据生产平衡会布置的要求,由当班值班主任对该项工作进行安排,在工前会议中布置落实给生产指导员、安全监督员,并对昼夜靠、离、移泊的工作(包括系解缆数量标准的工作)具体布置给当班水手班长。 1.1.4、生产指导员和安全监督员在接受工作任务后,在船舶靠、离、移泊的15分钟前落实机械转移、环境检查、人员疏散、水手出勤监督等安全措施,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若无法及时制止应向值班主任或综合计划室调度汇报。 1.1.5、水手班长在船舶靠、离、移泊的15分钟前组织足额人员到现场进行环境检查,并负责用对讲机与船方联系,请船方报清驾驶台的位置,然后计算出信号旗和灯的准确位置,按操作规程准确设置有关信号旗和灯,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若无法及时制止应向值班主任或综合计划室调度汇报。

船舶防污染法论文

从船舶污染的种类与途径谈防治船舶污染 随着航运事业和海洋开发的空前发展,船舶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海洋环境污染中 35% 是由于船舶污染引起的,人们对船舶的污染也变得越来越重视,因此从船舶污染的种类、污染的传播途径客观地研究船舶污染的防治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船舶造成污染的种类 1.油类污染。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其他炼油制品,油舱压载水、洗舱水、机舱中设备运转时排出并漏入舱底的油料而形成的含油污水以及船舶补给燃油、装卸油、机舱驳油中操作失误的滴跑漏冒造成的排放,如油舱清洗后污水的含油率可达2000—1 0000ppm,机舱的含油污水含油浓度通常可达1000ppm,船舶每天产生的油垃圾占消耗油量的0.5%—1.0%。当这些污油、污水排放时,势必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2.非油类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为X、Y、Z类和其他物质(OS)。散化船舱内排出的压载水和洗舱水;船上使用的化学药剂;用于清除渗漏出的有毒液体和各种材料(如抹布、锯末等);应急时为保证人员及船舶安全时的排放等。 3.包装有害物质污染。当船舶装运包装有害物质时,发生包装破损、泄漏、溢流及洒落等事故造成的污染。 4.船舶污水污染。厨房、洗浴室等船员和旅客产生的生活污水、船上医务室排出的污水、船上装有活动物时排出的污水等。其中污染成份:各种致病细菌、寄生虫、病毒;使水富营养化的营养物质(氮、磷化合物);各种悬浮颗粒、沉淀于海底的固体颗粒;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5.船舶垃圾污染。货物的残留物、垫舱物料、捆扎用品等;船舶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油漆桶、脏破布、废索具等);船员和旅客产生的生活垃圾,可分为浮游垃圾、沉淀垃圾和可溶于水的垃圾三类。 6.船舶废气污染。船舶动力装置所排放的废气;大气污染、温室气体、对船上人员及港口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 7.其它有害物质污染防腐涂料、疫区压载水(含病毒、病菌压载水)等均会造成污染。 二、船舶污染的途径 1.船舶发生事故造成的污染。船舶发生诸如触碰、碰撞、搁浅、触礁、火灾、弃船等事故时,燃油柜、滑油柜破损造成的燃油、滑油外溢对海洋的污染,特别是载运原油、成品油、散化的船舶,一旦发生油舱、货舱破损事故,将是灾难性的污染。如在1979年7月一个风雨如磐的晚上,二艘装满油的超级油轮在加勒比上海多巴哥海岸附近相撞,造成历史最大运输油船漏油事件。这两艘船都因为原油泄漏而燃起大火。其中一艘船Aegean Captain的火势很快受到控制,而损坏的船身被拖到了Curacao,至于剩余的货物则陆续被收回。另一艘船Atlantic Empress则没这么幸运,由于火试过猛而被拖离海岸300海里外,最终爆炸而沉没。当时有26名船员遇害,几乎有9千万加仑的原油被流入海中。 2.部分船员素质不高,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故意违章排放为防止船舶污染

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天津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下称“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船舶(下称“船舶”)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称“主管机关”)主管所辖水域内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属各海事处、海上巡查执法支队,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管理与文书审批 第一节船舶管理 第四条船舶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在水域内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海难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五条禁止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违反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或船舶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船舶在水域内使用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船舶含油污水。

第六条主管机关根据《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对相应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码头经营人从事散装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所配臵的装卸管系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的防污措施,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八条凡总长为12米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含港澳航线)应张贴或悬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垃圾公告标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至少于船员餐厅及主甲板两舷梯口三处配备铜质标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的船舶应于每个餐厅及有旅客活动的每层甲板两舷处配备铜质标牌;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港澳航线船舶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标牌,并臵于两侧外走廊; (三)高速客船应在每一客舱内配备一块铜质标牌。 第九条船员应当持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要求的有效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及操作规程。 第二节船舶文书及审批 第十条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文书: (一)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有《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15人及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含港澳航线的船舶),应配备有《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三)国际航线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航线船舶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

船舶防污染预案

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东太湖综合整治试验段(行洪供水通道 吹填)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 船舶防污染预案 为有效处置船舶浸染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根据《长江航道局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及《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船舶防污染预案》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人员分工 1、项目经理 督促安全主管制定和完善《船舶防污染预案》,检查船舶执行相关防污染规定,听取安全主管每月例行检查结果的汇报并提出完善性建议,船舶污染事故现场最高指挥员。 2、安全主管 负责检查、指导、监督项目部施工船舶的防污染工作:检查督促各船舶按规范配备防污设备、检查监督船舶防污染措施执行情况、在项目经理的指导下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 3、船长 制定本船舶防污染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船舶防污设备的技术性能及使用情况进行自检,对安全主管每月例行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清除,并将整改后的结果上报安全主管。船舶污染事故中配合安全主管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工作程序 (一)配备防污染设备 本项目所使用的船舶为一艘总吨位369吨重的绞吸式挖泥船、二十艘总吨位44至78吨重的液压抓斗式挖泥船和三十艘配套小吨位泥驳,所有船舶均需按照《内河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置定期做自检,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二)油类作业控制 1、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尤其是尾轴/甲板液压管系/甲板设备重点部位,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4、受油双方协商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5、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6、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7、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克软管存油倒流入太湖; 8、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三)油污水和油泥的排放控制 船舶的压舱、洗舱(甲板)、机舱等含油污水及油泥,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油污水及油泥处理设施接收处理。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在指定区域排放,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排放控制 施工水域内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应委托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不应任意排放。却需排放含油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的,应符合国际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标准,并在排放的24小时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排放生活污水的,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船舶垃圾倾倒控制 1、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两大类。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厨房垃圾、残肴饭菜等;生产垃圾包括破旧的滤芯、油污的棉纱和破布、灰渣、积垢、包装材料,船舶维修和保养产生的油漆废料、铁锈、机械设备的废料等垃圾。 2、船舶生活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或施工水域,平日应倒入带盖、不渗漏并有明显标志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聚已烯材料制成的垃圾袋中,当船舶停靠后海基地或施工区域靠泊点时,可以向陆地指定的垃圾箱倾倒;航行船舶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水域处理入海。

船舶靠泊作业指导书

船舶靠泊作业指导书 一、岗位要求 1、年龄满18周岁,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妨碍从事水上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船舶驾驶员参加过航运交通部门培训,并取得船舶驾驶《沿海船舶适任证书》; 3、船舶轮机员参加过航运交通部门培训,并取得船舶轮机《沿海船舶适任证书》; 4、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者; 5、熟悉本岗位HSE作业指导书。 一、靠泊作业操作规程 1. 靠泊前的准备工作 1.1 准备好靠泊时用的锚,检查锚、锚链有无裂纹;1.2 检查锚机、绞关是否完好,并对其进行试转;1.3 准备好系缆、靠球; 1.4 检查船体侧面的防护垫是否脱落。 2. 靠泊操作 2.1 滑行驶靠码头 主要适用于水流正常、风力较小、码头正下方水域宽敞的码头,如图2.1: 图2.1 2.1.1 根据流速大小及本船冲程、倒车制动能力,在驶抵码头前适当距离减速、停车; 2.1.2 以适当的角度(宜小)向码头游移驶进;

2.1.3当船首接近趸船下角外方,逐渐用舵调顺船身,沿码头外缘以微弱速度继续游移驶进; 2.1.4 当船首快要到达预定位臵,而速度尚未消失时,可用倒车制动并及时送出倒缆,带上首尾缆,用车舵配合收紧各缆。 2.2 平移驶靠码头 主要适用于水流比较急、泊位上下已靠泊其他船舶或有障碍物时采用。如图2.2所示,采用边转舵、边稳舵、边顺身的操作方法: 2.2.1 船靠惯性游移驶至1位臵,控制船舶近于静止,操舵河心,顺身达2位;2.2.2 向码头用舵(舵角宜小)并略开数转顺车,既增加舵效又提住船身不随流下移,渐达3位; 2.2.3 再向河心扬舵顺身,达4位,必要时如此反复操作几次,使船向码头平移,靠上码头,带好系缆。 2.3 抛锚驶靠码头 主要适用于吹拢风、困挡水、水流急、趸船小的情况下采用,除用车舵外,还可用锚的拉力来控制船位。 2.3.1 船靠惯性,以适当的横距,一般在趸船中上方的1位,抛下外舷首锚,松链; 2.3.2 如船首转进过快如2位,可刹住锚链;若船尾迫向趸船,必须用车舵拉住;

船舶防污染论文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学习体会 ——海上油污损害保险制度的里程碑 摘要:2010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有关规定制定。该《办法》为全面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本文通过对该办法制定思想以及我国现行的相关问题的研究,阐述该办法实施的意义,主要针对适用范围、保险性质、保险额度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关键字:油污损害;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国民经济对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攀升,石油进口量随之日益增加,我国已经成为一个石油进口大国,而进口石油中90%左右是通过海上运输的,大大提高了石油污染事故风险,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不可挽救的海洋污染。2010年5月5日,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的惨痛教训警示人们要注重海洋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立法。合适的法律、规则和公约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上,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这些规定了适用船舶应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通过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制度,借助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一旦发生油污事故,可以保障船舶污染损失得到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也可以解决应急情况下清污启动资金的问题,在被污染的环境进一步恶化之前,得到及时、有效的清理和修复。我国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相关船舶已经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投保油污险。《海环法》和《防污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制度框架和原则要求。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还处于摸索阶段,海上强制保险制度体系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 一、我国船舶污染现状保险制度问题分析 在分析《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思想之前,有必要对我国油污损害保险制度的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不足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虽然我国近年来经济在不断增长,但船舶技术水平普遍比较低,老龄船、高龄船占的比例较大,一旦造成油污损害事故,巨额索赔使得船舶所有人无法独立承担,因此导致很多船公司关闭和破产,而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赔偿。这种情况下,国家有必要设立强制责任保险来保证损失不会造成过大的影响,保持航运市场的稳定。关于我国海上责任保险制度和立法,由于发展不是很全面,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以下三个方面:

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一、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停航船舶 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停航船舶及岸基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 定义 本制度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公司所属船舶。 3. 实施细则 3.1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 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 3.2 停航前,船长应慎重选择系泊地点或锚地,使拟停泊点符合下列要求: 3.2.1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3.2.2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 3.2.3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 3.2.4船舶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得到救援; 3.2.5必要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该水域; 3.2.6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3.3 停航前,船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3.3.1主机应换用轻油,并确保管系中燃料油彻底用光,以避免管路中油冻住。3.3.2 锅炉停炉前彻底排污(有蒸汽时上排污),排污后打入淡水到正常水位。 3.2.3 轻油日用柜、应急发电机油柜、轻油沉淀柜应保持满油,以确保供油给发电 柴油机。 3.3.4 测量燃润油舱、柜并封存。 3.3.5 关闭高低位海底阀、有关通海阀、主机海水进出阀、主机淡水进出阀、膨胀

水箱出口阀、副机海水进出阀等机舱有关阀门,切断有关机电设备的电源开关。 3.3.6 检查备件、物料库存并封存。 3.3.7 各部门长应督促本部门人员关好房间内所有门窗以及电器电源,现场检查后 上锁并妥善保管钥匙。 3.3.8 做好交接工作,各部门人员应与部门长进行交接,部门长应与停航值守人员 进行交接。 3.4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盗工作,定期巡查备件、物料等库房,查看是否 处于正常情况。 3.5 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应在指定场所吸烟,严禁游 烟、躺着吸烟,严禁乱扔烟蒂,烟蒂一定要熄灭并放到有水的容器里。有油污的棉纱、破布收集存放在金属桶内,且远离高温热源,防止自燃。厨房用火应做到人走火灭。严禁私自使用取暖电器。 3.6 值守人员应保持船舶各层地板、楼梯、栏杆、通道及机电设备的清洁、无油 渍;维护保养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现场收拾干净。 3.7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严格控制轻油使用,严禁船员私自处理船舶的燃、润 油。每天1700-2100时,值守轮机员应启动应急发电机,操作时严格遵照《应急发电机操作规程》进行。应急发电机运行时,轮机员应每2小时在副机日志上记录油压、水压、油温、水温、排温、燃油柜油位、油底壳油位、冷却水箱水位等参数,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排除。应急发电机运行期间,轮机部值守人员应做好电瓶充电外、空气瓶补气,压力水柜补气,洗浴水加热等工作;甲板部值守船员应及时开启船长房间冰箱。 3.8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有关设备性能试运行工作,以保证这些设备处的处 于正常技术状态: 3.8.1 停航期间,甲板部值守人员应定期对通讯、导航仪器、系泊设备、货舱及附属 设施、通风筒/孔、救生、消防设备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测试、清洁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8.2 值守轮机员应定期对电瓶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值守机工应 定期检查24V锚灯灯泡,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3.8.3 轮机部值守人员应每天巡查机舱、舵机房等舱室设备。 3.8.4 轮机部值守人员应每周查看并清通主机机带海水泵、淡水泵的机械密封处漏水 检查孔,每3天对主机进行手动盘车3转以上,每半个月左右启动主机慢车运转15分钟。 3.8.5每周检查锅炉水位,每月手动拉开锅炉安全阀。有关水泵(包括应急消防泵) 应每周检查一次并手动盘车3转以上。 3.8.6每台副机每周启动1次,运转10分左右,可以在不供海水情况下运行,但要 保证有关机油、淡水温度正常。充分利用副机启动供电后,对有关设备进行短时间的运转。 3.8.7分油机每周启动空转到正常转速后停机,锚机、舵机、甲板液压舱盖半个月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 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经船舶检验机构核准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证书中予以说明。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污证书、文书。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六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化学消油剂。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

航行注意事项

航行注意事项 一、桥区 1、过桥前应注意桥梁的净空高度,在确认船舶的高度与富余高度之和小于桥梁的实际净空高度,才能通过大桥。 2、在不能追越、并排行驶、会船以及掉头。遇前方有他船同向或对向行驶时,应当根据时的实际情况,按照《内河避碰规则》的避让原则进行避让。 3、在通航桥孔通过大桥。 4、流速较急时,注意桥墩的横流流压对船舶的影响,进入桥区后适当加速,尽快通过。 二、弯曲航段 1、加强瞭望,密切注意前方来船。 2、白天应鸣放一长声,夜间也可以用探射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 3、在狭窄弯曲的航段在不能追越、并排行驶、会船以及掉头。 4、必要时上行船(感潮河段的逆流船)还应当在弯曲航段或者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下方等候下行船(感潮河段的顺流船)驶过。 5、船舶在流速较急时下行过弯,入弯前应拉大档子,挂高船位,入弯后,适当加速,以抵御流压,防止扫弯水把船舶扫向凹岸。 三、码头水域 1、码头水域通常有船舶靠泊,附近水域有船舶锚泊等候装货或卸货,使航道变窄,船舶通过是应适当减速航行。 2、密切注意船舶的动态,注意靠、离泊的船舶,当遇到船舶靠、离泊时,在航道允许的情况下绕开行驶,航道不允许时,应减速等候。 四、叉河口 1、“两广规定”中的叉河口,应按特别规定进行避让。 ①火烧头:顺德水道、沙湾水道的船舶避让潭洲水道驶出的船舶。 ②濠滘口:顺德水道的船舶避让濠滘口驶出的船舶。 ③深涌口:陈村水道、大石水道的船舶避让深涌驶出的船舶。 ④三槽口:顺德水道的船舶避让勒流河驶出的船舶。 ⑤万安亭口(东海口):甘竹水道、顺德支流的船舶避让勒流河驶出的船舶。 2、注意船舶的动向,当遇有来船时,应及早明确、统一会船声号,并严格按照会船声号航行和避让。 3、在浅滩的叉河口,要掌握浅滩的伸出范围和水深,避开浅滩,以防搁浅。 4、流速较急时,驶入或驶叉河口,要允分注意流压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留有足够的水域,以防转向时扫岸。 五、浅滩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深圳赤湾拖轮有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文件持有人: 发布日期:2017-11-30 生效日期:2018-01-01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1 目的 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舶对水域及港口环境的污染,保障人身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防污染管理工作。 3 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或代行总经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2安全办为岸基地防污染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有关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条例,统一制订、修改防污染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文件执行情况;监督指导船舶维修检查防污设备;组织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查指导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 3.3 商务部负责船舶防污染设备的备件供应、产品更新和物料的供应; 3.4船长是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布置、监督船舶各部门做好防污染工作。当发生污染事故时,组织全体人员全力以赴控制和清除污染,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4 船舶防污染文书管理 4.1 船舶应具有下列防污染文书: 4.1.1《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4.1.2《油类记录簿》; 4.1.3《垃圾记录簿》; 4.1.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4.1.5《垃圾管理计划》 4.2 《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管理 4.2.1 船长应妥善保管《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4.2.2 船长应根据签发《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有关条款及证书的有效 期限和检验日期,及时报公司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对本船防污设备进行检

验发证。 4.3 《油类记录簿》的管理 4.3.1 适用于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作业记录。《油类记录簿》(甲板、机 舱)应由大副/轮机长负责记录、保管。每记录完一页,由船长审核签 字。填写《油类记录簿》时,应将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记入相 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日期顺序记入空栏。 4.3.2 《油类记录簿》每记完一本,应在船保留至少三年。如果需要新 的《油类记录簿》时,应通过船舶所在港口的海事局认购(必须加盖核 发放机关的印章),或向公司申领。 4.4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管理 4.4.1 该计划应妥善保存于船长处。 4.4.2 列于该计划附录Ⅲ的联系人姓名、地址随变动及时更正。 4.5.3 船舶应按该计划要求定期进行有关检查、培训、演练并逐次记录。 5 机器处所防污染管理 5.1 管理与要求:机舱全体人员应熟悉防污法规,严格执行各项防污规章制度,落实防污染措施。 5.2 机舱污水排放 5.2.1 在南海海域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执行。 由安全办负责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铅封申请,机务部和船舶予以配合。 原则上,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条件下,机舱油污水严禁向南海水域排放, 应执行本须知5.5的有关要求,由陆地或者海上具备油污水回收资质的 单位回收处理。 5.2.2停泊在锚地、港内的船舶,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但污水在危及 船舶安全航行时,可申请海事局,经同意按要求进行排放(机舱大量进 水等除外)。 5.3 防止污油、污水漏入机舱舱底 5.3.1 燃油、滑油转驳时应慎重操作,杜绝驳运时漏入舱底。 5.3.2 曲柄箱、齿轮箱、油底壳等更换下来的废油,应收集入污油舱柜, 不得放至舱底。

船舶防污染法结课论文

船舶防污染法结课论文船舶防污染--论人的因素 航海学院 2010-4 中队 海事管理2班陆隽杰 学号:2220103583

船舶防污染--论人的因素 摘要:船舶防污染是当今社会不得不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就以“为什么要重视人的因素”,“何为船舶防污染的根本”,“船舶防污染的工作重心在哪儿”这三个问题论述了船舶防污染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人”是船舶防污染的根本以及作为船舶防污染工作重心的“船舶工作人员”和“PSCO”这两个人的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并针对人的因素提出了船舶防污染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船舶防污染人的因素根本工作重心建议 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对周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产生的污染。由于水与大气的流动性,船舶污染不仅仅会对污染当地的水生物资源等造成危害,甚至还会对远在千里之外的地区产生影响。并且,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贸易量的不断增大,自然而然,对船舶这一能够在占地球表面积71%的海洋中航行且运费较为低廉的交通工具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因此,防止船舶造成污染也就显得异常重要。而在船舶防污染的工作中,有一个十分重要但却非常容易被忽视的因素--人。 一、为什么要重视人的因素? 船舶污染,第一种船舶污染是船舶正常操作情况下产生的,这些污染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在满足公约标准的前提下排放,就不会对水和大气造成太大的影响--水和大气都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如排放的经过处理达到相关公约标准的船舶生活污水;第二种船舶污染,就属于船舶非正常操作情况下的,可以避免的,但却因人的疏忽或者故意而造成的污染,如有的船舶工作人员故意地将含有有害物质的洗舱污水排入海洋。 然而,随着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大量的新科技新技术运用于船舶,船舶的自动化程度愈来愈高,船舶上各种设备的能力也愈来愈强。第一种船舶污染正在逐渐减少,因此,将防止船舶污染的重点放在第二种船舶污染上,也就是放在人的因素上,无疑是明智的、正确的。以下谈到的有关船舶防污染的问题,主要指第二种船舶污染。 二、何为船舶防污染的根本? 谈到船舶防污染,很多人会说可以通过港口国监控、国际合作、立法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诚然,港口国的监控管理在实际中确实能减少船舶造成的污染,但是真正实施监控管理行为的难道是港口国吗?国际合作也确实能对防止船舶污染起到作用,但是真正合作的难道是国际吗?立法,就拿MARPOL1973/1978来讲,它是至今防止船舶污染方面的内容最全面、管理最严格的国际公约,对油轮的设计和操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和影响,提高了世界油轮船队的标准,大大减少了船舶对海洋的污染i,但是如果真的有一艘船违反了MARPOL1973/1978,惩罚它的难道是MARPOL1973/1978?很显然,上面所有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无论是港口国监控,国际合作,还是通过法律来惩罚违约的船舶,真正实施行为的还是人。脱离“人”去谈港口国监控、国际合作、立法是笼统的,“人”才是船舶防污染的根本。 既然“人”是船舶防污染的根本,那么又如何以“人”为根本来开展船舶防污染的工作

防止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制度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管理制度 宜昌xx集运有限公司

一、总则 1、为了保护水域环境,防止船舶对水域及港口环境的污染,保障人身健康,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排污染内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特定本管理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 3、公司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国内有关防止船舶排污染公约和条例,统一制定船舶管理防污染规章制度,调查和处理船舶重大污染和违章事故。 4、公司机务部主管船舶污染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内法规及有关防污染规章制度和文件;负责船舶排污设备的备件供应、产品更新、监督指导、协助船舶维修、检查排污设备;负责船舶排污染的监督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5、海务部负责货物装卸的安全以及协助污染事故的保险理赔,安全部门负责污染事故的保险理赔。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职责 1、船舶的防污染工作由船长负责主管。 2、船舶设立防污染管理小组,宣传教育、组织管理船舶日常防污染工作。 防污染管理小组成员: 组长:船长 组员:轮机长、大副

3、管理小组的职责 (1)、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内防污染法规和上级有关防污染文件,严格执行国内港口防污染规章,具体布置、监督船舶各部门的防污染工作。 (2)、当发生污染事故时,组织全体船员全力以赴控制和消除污染,减少经济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3)、调查了解污染事故现场和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污染程度。(4)、审查污染事故报告,如实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5)、根据公司的规定,向公司提出对船舶的防污染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船员给予奖励的意见。 三、船舶防污染文书管理 1、船舶防污染文书包括: (1)、《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 (2)、《油类记录簿》 (3)、《垃圾记录薄》 2、关于《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的管理 (1)、船长应遵照船舶证书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 (2)、船长根据签发《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的有关条款及证书的有效期和检验日期,如期申请船检部门对本船防油污设备进行检验发证。 3、关于《油类记录簿》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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