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220.10
P 16 DB43 湖南省地方标准
DB 43/ 737—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报批稿)
2012-00-00发布20××-00-00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系统设计 (2)
5 施工安装 (5)
6 验收与维护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常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正常泄露电流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13)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14)
前言
本标准的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验收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等场。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网络组成。
3.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
3.4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式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3.5
系统总线
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监控设备和探测器,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包括用于总线扩展的信号中继器、集线器、交换机等类似功能设备。
3.6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7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8
电气火灾网路接入模块
用于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与转换模块。
3.9
通讯网络
用于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通信的TCP/IP有线传输网络。
3.10
监控节点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器件的位置。
4 系统设计
4.1 设置场所
4.1.1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场所(普通住宅除外)应设置电气监控系统。
4.1.2 以下人员密集场所所应设置监控系统:
a)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购物商场;
b)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
艺厅(含电子游艺厅)和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c)图书馆、加油站、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轨道交通等公共聚集场所;
d)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老年人建筑;
e)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
童活动场所;
f)大于或等于200个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
4.1.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古建筑、
4.2 一般规定
4.2.1 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2.2 监控系统设置场所符合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4.2.3 监控系统的供电条件应符合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4.2.4 监控系统应满足GB 14287要求。
4.2.5 监控系统应包括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以下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
a)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b)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c)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4.2.6 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的需求,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
4.2.7 应根据电气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4.2.8 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2.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4.3 监控设备的设置
4.3.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在有消防控制室且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可以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4.3.2 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能够及时传给消防控制室。
4.3.3 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可以接入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显示,也可接入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集中显示。
4.3.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的设置要求。
4.3.5 保护区域内有联动要求时,可以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本身输出控制,也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控制。
4.4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4.4.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以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总电源端和分支线首端。
4.4.2 当供电末端负载和漏电流较小,且其上一级的负载条件和自然漏流仍符合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时,可以在其上一级供电处设置。
4.4.3 只有当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TN-C系统转变为TN-C-S系统或局部TT系统时,方可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4.4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值必须与探测电气线路相适宜,探测器报警的泄露电流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4.4.5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额定电流、额定电压等指标应满足被保护线路的要求。
4.4.6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用于报警,只有保护供电要求不高的场所和设备时,才能自动切断其供电电源。
4.4.7 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低压配电线路具体情况,确定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的分级数,探测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4.4.8 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算(供电系统已经完工时,应实际测量)供电系统固有的剩余电流,并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尽量使每只探测器充分发挥作用,减少构成监控系统的探测器数量。
4.4.9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见表1:
表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
4.5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4.5.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探测电气系统异常时发热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电缆接头、电缆本体、开关触点等发热部位。
4.5.2 探测对象为低压供电系统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的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5.3 在被探测对象为绝缘体时,宜将探测器的温度传感器直接设置在被探测对象的表面,采用靠近发热部件设置。
4.5.4 探测对象为配电柜内部温度变化时,可采用非接触式布置,但宜靠近发热部件设置。
4.5.5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见表2。
表2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
4.6 系统通讯总线
系统总线应采用RVVSP 2×1.0㎡屏蔽双绞线,屏蔽层应采用单端接地。
5 施工安装
5.1 安装准备
5.1.1 监控主机和现场监控器件在安装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进行产品外观检查,产品应外壳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
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
b)产品附件、配件、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齐全;
c)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d)按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无误;
e)必要时,应由供货商向成套厂进行现场器件安装接线的技术交底。
5.2 现场器件的安装
5.2.1 现场器件的探测器必须按要求的极性方向安装。
5.2.2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探测器的剩余电流互感器。
5.2.3 温度探测器应分别直接固定在四根线缆(或铜排)上,并确保接触良好。
5.2.4 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漏电互感器。
5.2.5 配电箱中装有漏电互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C所示要求连接。
5.3 监控设备的安装
5.3.1 柜式监控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监控设备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
5.3.2 监控设备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
5.4 系统接地
监控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和制造单位要求做好系统接地。
5.5 布线要求
5.5.1 系统布线应依据下列工程设计图纸进行:
a)监控系统图;
b)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c)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5.5.2 系统总线应采用RVVSP 2×1.0㎡屏蔽双绞线,且不应敷设在强电桥架中,在强电井道中敷设时应穿金属管。
5.5.3 系统总线与现场器件的连接应采用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5.5.4 系统总线的信号中继器、集线器器、交换机等配件在井道中的安装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8 m;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2.2 M以上的侧墙上。
5.6 系统调试
5.6.1 系统安装通电后应进行全面的调试,调试开通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6.2 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工程设计有关图纸文件和产品技术资料,并应对系统部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核对,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5.6.3 系统调试应填写详细的调试记录单,并应作为工程验收技术文档的组成部分。
5.6.4 系统调试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a)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检查;
b)系统中所有监控节点的参数设置;
c)监控设备的监控显示界面上各监控节点的地址代码设定;
d)监控设备的操作密码设定。
5.6.5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参见附录A、B数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剩余电流参数修正设定值。
5.6.6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为A、B、C、N四个线缆(或铜排)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140℃的范围内。
5.7 监控设备和探测器调试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对主机和现场监控器按GB 14287的相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a)自检功能;
b)报警功能(按监控节点数的2%,但不少于2点);
c)消音和复位功能;
d)系统通讯故障报警功能(人为断开任意2处总线);
e)传感器故障报警功能(仅限传感器外接的探测器)(人为断开任意2处剩余电流互感器或温度
传感器);
f)系统主机的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6 验收与维护
6.1 验收记录
监控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6.2 验收资料:
监控系统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a)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b)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c)消防部门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
d)监控系统竣工图;
e)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f)系统产品检验合格证;
g)系统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
h)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6.3 检查项目
系统验收应按附录D所列项目逐项检查,当有不合格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6.4 复验
复验时,对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格者,视为验收不合格;监控系统验收合格、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6.5 维护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制订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6.6 使用文件资料
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a)本规范7.2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
b)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c)监控系统的维护检查记录表。
6.7 使用检查
投入使用后每月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a)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5.2.1的规定;
b)检查探测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c)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常规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
d)检查监控设备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6.8 年度检查
每年至少应对监控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的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年度运行维护报告。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常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正常泄露电流A.1 220/380V单相及三相线路泄露电流如表A.1所示。
表A.1 220/380 V单相及三相线路泄漏电流
A.2 电动机泄漏电流如表A.2所示。
表A.2 电动机泄漏电流
A.3 荧光灯、家用电器及计算机泄露电流如表A.3所示。
表A.3 荧光灯、家用电器及计算机泄露电流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C.1 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D.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如表D.1所示。
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注: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