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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工(1988)8号

川人工(1988)8号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人事局

关于贯彻执行川人工(1988)4号和川劳人险(1988)019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川人工[1988]8号

省人事局川人工[1988]4号文《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988]019号文《四川省劳动人事厅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出一些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九六六年、一九六七年、一九六八年、一九六九年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的毕业生的连续工龄计算,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办学部门原有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办理:

1.按原规定毕业后直接分配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以下[简称:全民单位]工作的,以及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又进入全民单位的,可分别从其正常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起开始计算连续工龄。

2.按原规定从城市招生,毕业后到农村去劳动,以后分配到全民单位工作的,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3.按原规定由农村招生,毕业后回社、队[包括“社来社去”的]参加农业劳动,以后被招收、录用、顶替为全民单位正式职工的,其连续工龄从其到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一九七0年上述学校毕业生,属于一条1款规定条件的,其连续工龄从毕业分配到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属于一条2、3款规定条件的,其连续工龄计算,分别按一条2、3款的规定办理。

三、川人工[1988]4号文第二条所指的“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专职人员”,可包括享受县级(含县级市、区)主管部门从企业经费中支付补贴的专职人员。

本补充通知的执行时间、涉及待遇等问题,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按川人工[1988]4号文,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按川劳人险[1988]019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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