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想阻止说明问题行为”

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想阻止说明问题行为”

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

"?

一、基本案情

肖×,中共党员,A省B市市委书记。

2016年1月至4月,肖×在任B市市委书记期间,先后4次以津贴、效益奖金、礼金等名义收受A省××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共计30万元。5月,A省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肖×收受A省××股份有限公司奖金等问题的线索。6月至7月,经报A省省委批准,A省纪委先后4次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与肖×进行谈话和函询,肖×均予以否认。8月,肖×被组织立案审查。经审查,群众举报反映肖×的问题属实。

二、分析意见

谈话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精神。谈话函询的目的,是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让有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体现出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实践中,对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可以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要由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签字上交,并纳入函询对象廉政档案。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