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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名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文号】川建发〔2010〕38号

【发文时间】2010-9-21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规划建设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0〕63号)和《关于下达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66号)精神,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拟定了《四川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经省政府领导审定,现印发各地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蒋勇 028-********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王红霞 028-********

财政厅联系人:翟宇 028-********

附件:1.四川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doc

2.四川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任务分解表.xls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四川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我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着力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的通知》(建村〔2010〕63号)和《关于下达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6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消除严重危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破农房安全隐患,确保农村困难群众都住上安全、适用的房屋,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自愿改造危破房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为农村危房改造创造条件。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布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客观公正,让群众满意。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当地自然和建筑形式,使用地方建筑材料,确保改造的住房既安全、经济、适用、节地,又美观大方。四是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的原则。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扶贫安居、项目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藏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彝区“三房”改造等实施;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原宅基地的改造户;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实施范围

按照三部委《通知》要求,我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范围是:除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39个灾区极重和重灾县(市、区)中5个未因近期山洪地质灾害造成农房倒塌严重损毁的县(市、区),以及成都市8个县(市、区)和攀枝花东区因实施城乡统筹或属城市主城区,不纳入试点范围外,共有167

个县(市、区)纳入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

四、实施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需新建或重建)或局部危险(C级,需维修加固)的房屋。

五、目标任务

(一)总的目标任务

2010年,国家下达我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4.2亿元,用于完成7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二)目标任务分解

全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目标任务的分解: 一是给予近期山洪地质灾害造成农房倒塌严重损毁需恢复重建市(州)政策的倾斜,支持灾后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二是适当向国家帮扶贫困县及民族地方县倾斜。三是认真落实三部委《通知》精神,将部分任务安排在今年新纳入的县(市、区)实施,确保今年每个试点县都有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各地在目标任务分解和实施过程中,要将分解目标任务的70%安排为D级(需新建或重建),30%安排为C级(需维修加固),保证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

六、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要求各地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户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

七、资金筹集及分配标准

(一)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补助为辅。2010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农民自筹部分,可借鉴灾后农房重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等模式,通过农民自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制定贴息、担保政策,促进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等措施,拓宽农村危房改造集资渠道。

(二)资金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资金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新建和维修加固分为“两类”,按照补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分为“两档”,具体补助标准见下表:

新建设(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维修加固(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户类别补助标准(元)农户类别补助标准(元)

一般农房7000一般农房2500

五保户、建卡困难农户8000五保户、建卡困难农户3000

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自筹资金能力,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市(州)、县(市、区)配套资金的补助标准。

八、工作步骤

(一)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金领取证、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导则》,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和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建设、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进行部门联审。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县(市、区)建设、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五)验收。改造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表。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

(六)挂牌。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建设部门与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试点工程”标识牌。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档案内容应包括:户主申请书、资助住房申请审批表、危房鉴定表、住房情况调查表、新、旧住房照片、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薄复印件、农村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八)信息报告。有关市(州)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方案,并于9月底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各地要及时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反映建设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落实“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及时汇总工程进展情况并报四川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

(九)监督检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及时将全省改造实施情况报国家三部委。

九、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政府成立了四川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详见川办函[2010]64号)。各有关地区也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协调各方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今年9月底前全部开工,力争年底前完成2010年度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目标任务。

(二)明确职责,搞好政策衔接。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是负责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危房改造实施细则,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危房改造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在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中,灾区要与灾后重建相结合、藏区要与“牧民定居行动计划”相结合、彝区要与“三房”改造等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资源整体效应。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建房。工程实施中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应予以减免。

(三)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资金由县(市、区)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各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补助资金专项帐户”,实行专款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发改部门要做好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建设部门按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拔到农户一折通开户金融网点,存入农户个人帐户。项目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度先付50 %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四)规范操作,强化社会监督。一要完善上门调查核实制度。县、乡、村三级在审批、审核、评议时,都必须上户调查核实,具体了解实际情况和征求村民的意见。二要完善集体评议评审制度。县、乡(镇)、村三级都应成立由干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集体评议机构,所有资助对象都必须经过评议评审机构集体评议评审,必要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三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村委会评议情况、乡镇审核情况和县(市、区)审批结果都必须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四要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县、乡(镇)、村三级要利用广播、政策公示栏和板报等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设立举报箱和咨询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

(五)严格要求,确保顺利实施。一是各有关市(州)、县(市、区)要尽快落实承担该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抓紧制定试点工程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二是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资助对象的住房情况、致贫原因、贫困程度等,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三是各地对资助新建房屋对象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现象。同时,改造住房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选址要求,配套基本居住条件设施。四是各地要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开工前的建筑工匠培训,结合灾后重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彝区“三房”改造统一设计多种住房建设图纸,供建房对象选择,保证改造住房既经济实用,又美观大方,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各地要积极组织技术服务人员加强指导,帮助筹备建材,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开工。

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改造是政府对住房困难家庭建房给予的适当资金补助,而不是大包大揽。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可以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为资助对象新建、重建住房,也可以采取现金资助的办法,由资助对象自建住房。要教育引导建房户克服依赖思想,树立主人翁意识,落实自身建房主体责任。但同时也要强化县、乡(镇)、村三级的组织协调、指导帮助、督促检查等责任,要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层层签定责任书,及时进行督促检查,随时跟踪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诿拖拉,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以权谋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四川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任务分解表

四川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任务分解表

单位:户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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