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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多重支付下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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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多重支付下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会有委托支付的情况,比如张三是大世公司员工,然后大世公司和全蛋公司签订合同,由全蛋公司按月替大世公司支付张三工资,支付完后,再由大世公司与全蛋公司进行结算。

这时候,张三工资个税,究竟由谁来扣缴,谁是扣缴义务人呢?有人说是大世公司,因为大世公司是实际支付工资的公司;也有人说是全蛋公司,因为全蛋公司是直接支付工资的公司。

那么,究竟哪个才对呢?有没有文件规定呢?

还真别说,关于个税扣缴义务人,除了个税法以外,还真个操作方面的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从这文件看,似乎很简单,就是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可问题又来了,这里的决定权究竟该怎么理解呢?

比如开始的例子里,似乎大世公司有权决定要不要支付给张三,支付给张三多少钱;但换个角度,钱到了全蛋公司,全蛋公司同样有权决定钱要不要支付给张三,支付给张三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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