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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治视野下的法院司法权运行机制研究——以J省为例

2017年+月 第2期总第201期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JO U R N A L OF JIA N GX I PO LICE INSTITUTE

M ar. 2017

N o.2 Sum.201

地方法治视野下的法院司法权

运行机制研究

以J 省为例

叶扬1,杨红2

(1.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江西南昌330000;2.江西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南昌330000)

摘要:对司法权的界定及其属性的明晰是建立司法权运行机制的理论基础,也是制定改革措施的关键。在司法改 革的背景下,司法权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以

J 省9年以来的法院司法权运行情况为参考,探讨阻碍司法权顺利运行的

因素,包括&程序意识薄弱、司法尚未完全独立、对司法考核的片面追求、司法人员素质仍需提高、纠错机制和追责程 序存在漏洞等。司法体制改革现已全面铺开,文章对其中涉及的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人财物省级统管等诸多改 革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够解决法院司法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司法权;司法体制改革;法官员额 中图分类号:D

925.2

文献标志码:

A

一、司法权的理论阐释

司法权以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形态出现于孟德 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与立法权、行政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共同构成近现代政治权力运行制度。西方 学者将司法权称为一种依照法律以及依法律的运用 和法律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方法决定案件和争议的权

力,["]与审判权同质。

对司法权概念的厘清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的 见解。一种是对司法权的狭义理解,认为司法权是裁 判权,通过将一般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上来 发挥其裁判案件的功能。!2#—种是对司法权的广义理 解,强调司法的社会性,认为司法权是“介于国家权 力和社会权力之间的权力”,!%#通过多种纠纷解决机 制,体现为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和国家强制力为 最后保障的法律活动。还有一种是以我国司法机关 的设置为切人点对司法权进行界定,认为“司法即诉 讼,是国家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的诉讼活动”。严格

收稿日期=2017-02-26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院2016年院级一般课题“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相关问题研究”,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理论创新工 程课题“江西省庭审改革现状调查”

作者简介:叶扬(1988—),女,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杨红(1967—),女,江西省司法警官职 业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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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095-2031(2017)02-0104-05

来说,司法权作为国家职能,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行使 司法权,虽然有学者认为司法权力在社会层面泛化 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一

即打破传统司法权封闭、单

一的行使,引人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纠纷,司法权力分 配朝向社会主体扩展,!5]但从司法权的本质来说,其 仍是依靠公力救济解决利益争端,通过适用法律解 决纠纷,最终的结果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因此,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司法权是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司法程序行使审判职能和检察职 能的职权,对于法院来说,司法权体现为审判权;对 于检察院来说,司法权体现为包括侦查权、公诉权等 一系列法律监督性质的职权。在之前,学者对检察机 关中的侦查权是否属于司法权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有学者认为,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侦查权应当属于司 法权性质,其理由有三:(一)并未有人认为除检察机 关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所行使的侦查权具有监督性 质;(二)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具有不可诉性,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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