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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案

陆勇案
陆勇案

作为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帮其他病友代购低价的印度仿制药,为更多患者争取生命健康权,其心可表,其情可嘉。然而,就法律层面来说,该如何正确认识“陆勇案”呢?

判定销售还是购买是关键

来自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陆勇案辩护律师张青松说:“这个案件有两个令我感兴趣的地方:一是案件的特殊程序。在案件起诉到湖南沅江市法院之后,陆勇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沅江市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此,沅江市法院做出书面裁定予以驳回。陆勇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沅江市法院的一审裁定。这个程序是我的执业生涯中第一次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问题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实践中当事人的程序性诉求得不到解决,已成为影响司法公信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湖南沅江市法院和益阳市中级法院的处理方式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素材。二是陆勇本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是一个白血病患者,在治病的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为很多白血病患者提供治疗方便,分文不取,像他这样的行为不应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且,陆勇自己也说,随着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大多都对他表示同情,很令人感动。”

对于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如果是销售行为的话,通常涉及两条:其一,有没有售药许可。没有许可证,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比如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犯罪;其二,销售的药品如果是伪劣的、假冒的药品,涉嫌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规定,销售假药行为一旦成立,不需要造成损害结果,也不需要销售数量,也不要求销售的假药对健康有威胁,就足以构成犯罪。“陆勇案非常特殊,代购的是不是救命药,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行为到底是‘销售’还是‘购买’?一般来说,销售都有获利,不是单纯地购买自用行为,而是转卖给他人。对陆勇代购行为是销售还是购买的判定,构成了司法机关立案的重要因素。”

“假药”界定,标准何在?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如此说来,印度仿制药应是法律拟制的假药。

自去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阮齐林说:“虽然不知道陆勇案与这条司法解释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抑或只是一种巧合,但至少这条司法解释,适用于陆勇免于起诉这个判例。”

当然,法律除了适用性,还要考虑公正性问题。他解释:“众所周知,国外药品监管制度比中国更发达,但我们却人为地设置了很多门槛。比如,人家用了几十年的安全药品,只因没有得到药监部门的批准、没有注册,就是假药?倒腾这个就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部门利益纠葛、增设门槛的问题?而病人是要靠药救命的,你人为地设置门槛,导致有

的病人不得已,只好通过不符合你规定的做法去获取药物。如此,到底是他的做法不对,还是你的规定不对呢?这次,司法人员经过衡量,判定陆勇的行为确实无可厚非,虽然做法可能不一定妥当。犯罪的本质是有社会危害性,陆勇的行为救了急、解决了问题、没有产生实质危害性,只是违反了管理规定。所以,这次司法机关做了个变通的处理,对他免于起诉。人命关天啊,不能让人成为制度的牺牲品。”

强制授权与专利保护

张青松认为:“法律理所当然地具备保护善良的功能,法律执行的是否恰当不仅仅表现为定罪量刑上的准确。更重要的是,裁判的结果是否起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如果一个公认的善举受到法律的惩罚,必然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这其中不是法律出现了问题,就是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司法者应当从最善意的角度理解法律,法律才能彰显其权威,司法才产生其公信。”

对于可能出现更多陆勇式的“药侠”,张青松觉得,陆勇案的判决结果,无疑对此类行为有一定的肯定作用,但这种肯定并非鼓励违法,因为购药行为本不违法。“在公民生命健康权面前,一切权利都应有所让渡。”

阮齐林评论道:“陆勇案是个判例,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这个判例既能适用于白血病药品,也应该适用于其他药品。”

相比瑞士格列卫在中国内地一盒售价23500元,香港则是17000-19000元,美国折合人民币13600元、日本16000元、韩国仅9700元一盒。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刘国恩教授说,我国药品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贵50%甚至更多,主要有几个原因:第一,关税很高。我国政府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加起来约占23%左右,别地都是个位数;第二,竞争不足。我国生产的仿制药较少,对专利药构成的竞争压力较小;第三,流通环节太多,层层加价,局面比较混乱;第四,最核心的就是药品主管部门,忽略了甚至禁止我们用药主体直接去采购价廉物美药品。这个四因素加起来基本上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药品比别人贵。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期内,中国医药公司不得生产相关“仿制药”。但对应印度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我国《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即第六章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不过,《专利法》颁布至今31年,中国未曾实施过一例“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当然需要保护,但有个适度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人质疑,过于严格地保护专利和知识产权,可能阻碍科技成果的分享,成为获取暴利的手段,不利于科学家的创新进步。而药品具有救死扶伤的特质,本着一颗慈悲为怀的心,药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普适众人。所以,对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也不能老是跟着国外的规则走,需要占据一定的主动权。”阮齐林最后说。

2月26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抗癌药邮购第一人”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案作出决定,在1月27日撤回起诉的基础上正式发出对陆勇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就在同一天,成都市人事局下发通知,当地医保参保人员因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以下简称慢粒)和胃肠间质瘤发生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正是陆勇们所使用的药物)费用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75%,最高限额每人每年6万元。不久前,浙江省大病医保也通过遴选谈判的方式,将包括格列卫在内的15种药物纳入医保支付清单,上述药物价格平均降低29.27%。

在舆论和政府部门的参与下,像很多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病友们所呼吁的那样,陆勇被无罪释放了。陆勇回家了,但由此引发的三大讨论还在持续发酵。

【事件回顾】

2002年,陆勇被确诊患上了慢粒。因为使用网购的信用卡,帮助上千名病友周转购买印度低价格列卫仿制药的药费,陆勇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15年1月10日,陆勇在北京被警方逮捕。

然而,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却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而法院也在当天就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两天后,也就是1月29日,陆勇再次获准取保候审,免于强制羁押。

2月26日,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就不能够重新起诉,陆勇也如期收到不予起诉决定书。

【“代购”难题,谁来化解?】

陆勇被撤回起诉的原因是本案备受关注的第一大热点。

在1月27日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时,检察院和陆勇的代理律师都只能给出非常模糊的撤销理由:“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该案有两个法律上的模糊地带:第一,代购是不是销售;第二,在国外上市的药物是否是假药,这种假药究竟是刑事违法意义上的,还是行政违法意义上的;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进口未经批准的国外品牌药物,如果自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认为情节轻微,不认为犯罪。

在2月26日公布的“不再起诉”理由看,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国外上市的药物属于假药,陆勇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但同时认定,其代购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在本案中,陆勇所扮演的角色是“通过建立QQ群提供病友交流就医和用药的经验”以及“协助他们填写邮购药品所需的书面材料”以及“将病友们的购药款统一汇给印度公司”。

这种行为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定义为与销售无关的“代购”。

据《南方周末》报道,陆勇曾经购药的印度药厂又回到以前的模式,开一个公司账户,接受中国患者各自汇款,手续依旧很麻烦。

患者需要关于邮购流程的帮助,因为他们需要价格低廉的印度药。当陆勇的行为被贴上行政违法但刑事不违法的标签时,其相对较低的违法成本是否会引起“代购”行为的放大和扭曲?

中国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指出:“两高(就陆勇案给出)的司法解释,仅仅为这个目标艰难地开了一个‘小口子’。”

【“专利强制许可”能否降低药价?】

陆勇案引发的第二个热议焦点是“专利强制许可”。在国内,格列卫每月的费用为24000元,而从印度邮购的仿制药每月费用只需要500多元。因此,一种声音认为,药物专利强制许可可以解决国内患者海外邮购药品的难题。

浙江省人大代表胡芳是持支持“强仿”的代表人物之一:抗癌药主要以进口药为主,售价几乎都是动辄上万,而又未被国家纳入医保,病人吃不起,“一人得病,全家返贫”。她认为,“启动药物强制许可制度,提升药物议价能力。”时值两会召开前夕,胡在1月中旬披露的提案草稿题目就是《关于要求启用药物强制许可制度保护患者群体利益的建议》。

然而,就“格列卫”而言,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资深专利代理人陈申军表示“印度仿制格列卫,并不是实施了专利强制许可,而是诺华公司在印度没有获得格列卫的专利授权。”

2006年,瑞士诺华公司曾起诉印度政府和专利局,但最终败诉收场,因为依据印度2005年修改的专利法,印度只支持1995年后开发的新药,不支持现有药物混合或者衍生药物申请专利。格列卫被拒绝的理由是1995年就已经存在新药的升级版,不属于创新药。这场官司的败诉,意味着印度制药企业可继续合法仿制这种药品。

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制度对专利强制许可有详细的规定:只有威胁到公共健康、公共利益和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才可采取专利强制许可。作为行政干预的手段之一,专利强制许可是把双刃剑,虽然可能带来短期收益,但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声誉和跨国贸易上都可能带来新问题。

【医保告急:下一个口子该为谁开?】

对于陆勇们而言,他们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格列卫能够进入医保报销范围。

截至目前,17个省(新疆、河南、江苏、广东、海南、西藏、江苏、浙江、河北、内蒙古、安徽、江西、福建、山西、云南、四川和贵州)和两个市(成都、青岛)已经将伊马替尼纳入当地医保支付范围当中。

然而,在医保基金告急的情况下,医保报销的实际能力让人担忧,医保支付的公平性问题也不得不考虑。《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报告2014》指出,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面临风险,预计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就将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现象,到2024年将出现基金累计结余亏空7353亿的严重赤字。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刘国恩表示,昂贵进口药是否被纳入医保报销,决策部门必须衡量其实际疗效和对整体福利产生的损益影响。以北京为例,在医保预算固定的前提下,能为药品支付的金额此消彼长,将A纳入报销,能为部分患者带来福音,但同时可能对B 药品造成影响,损害另一部分患者的利益。

山西省医改办主任郭跃铭表示:“具体到格列卫这样比较昂贵的进口药,我个人认为不应当进入基本医保。目前我国医保基金的定位还是保基本,如果这个口子开了,最后是不是能承受,需要慎重考虑。”

江苏省无锡市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曾因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印度廉价抗癌药而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此前,陆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月26日下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权威发布》栏目发布消息称,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26日已正式决定对陆勇不予起诉。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检察院还同步发布了《对陆勇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详细公布了陆勇案件处理决定的具体法律依据,此举被各方纷纷点赞,认为是对法律和事实的充分尊重,体现了司法理性和人文关怀。

案情回顾

今年46岁的陆勇是无锡市一名私营企业主。沅江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我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万元,陆勇曾服用该药品。为了与同病患者之间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通过增加购买同一药品的人数而降低药品价格,陆勇从2004年4月开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网络QQ群。

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之后,陆勇开始直接从印度购买抗癌药物,

并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为方便给印度公司汇款,陆勇网购了3张信用卡,用于帮病友代购药品,其中一张卡给印度公司作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

2013年,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个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陆勇抓获。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陆勇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7月22日,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涉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此后,上百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检方释法

“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在检察院提供的《对陆勇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记者看到,沅江市检察院认为,全面系统分析此案的全部事实,陆勇的行为是买方行为,并且是白血病患者群体购买药品整体行为中的组成行为,寻求的是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使用价值。陆勇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如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个人自用进口的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规定等,但陆勇的行为因不是销售行为而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释法说理书认为,陆勇通过淘宝网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而且,陆勇购买借记卡的动机、目的和用途是方便白血病患者购买抗癌药品。除了用于为病友购买抗癌药品支付药款外,陆勇没有将该借记卡账号用于任何营利活动,更没有实施其他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也没有导致任何方面的经济损失。

“综观全案事实,呈现四个基本点:陆勇的行为源起于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寻求维持生命的药品;陆勇所帮助买药的群体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陆勇对白血病病友群体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在国内市场合法的抗癌药品昂贵的情形下,陆勇的行为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释法说理书认为,陆勇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为对这些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难以相提并论的。如果不顾及后者而片面地将陆勇在主观上、客观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释法说理书还认为,在此案中,陆勇及其病友作为白血病群体,也是弱势群体,陆勇的上述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发生在自己和同病患者为维持生命而进行的寻医求药过程中,一方面,这些行为发生在其难以购买合法药品的情形下,另一方面这些行为给相关方面并未带来多少实际危害,如果对这种弱势群体自救行为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犯罪对待,显然有悖于刑事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

“从保障人权出发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就是要重视刑事法治、慎用刑事手段、规范刑事司法权运行。既要强调刑罚谦抑原则,真正把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的手段、不得已才运用的手段;又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实体法律,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释法说理书认为,此案中的问题,完全可通过行政的方法来处理,如果不顾白血病患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对陆勇的上述行为运用刑法来评价并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是不符合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要求的。本报长沙2月27日电

说“法”

“救命药”价格偏高困局待制度救济破题

从2014年7月22日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涉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到2015年2月26日沅江市检察院正式公布不起诉决定书,陆勇案可谓一波三折。

“一边是对一些重要的救命药品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边是对一些经济穷困的白血病患者基本生存权的尊重和保护,陆勇案暴露出来的,其实是目前我国执法司法与生存伦理之间的一种现实困境。”湖南律师李健认为,沅江市检察院能够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以人为本,撤回对陆勇的起诉,体现出了司法应有的理性和严谨,达到了依法办案与人文法理的有机一致,值得点赞。只是,对于和陆勇一样正在继续遭遇救命药价格虚高折磨的慢性白血病患者们而言,对于他们“吃药难”“保命难”的现实困局,还需有关方面更多从制度层面提供一种更为畅通、有效的救济渠道,比如逐步拓宽白血病、癌症等大病医保统筹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在高价药等领域的品种数量,进一步加大对国内相关药品企业的扶持力度等,充分保障社会弱者基本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抗癌药主要以进口药为主,售价几乎都是动辄上万元,而又未被国家纳入医保,病人吃不起,‘一人得病,全家返贫’。”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浙江省金华市人大代表胡芳等看到关于陆勇案的报道后,通过调研和资料搜集发现,不仅是陆勇这样的白血病患者陷入高价药困境,很多肿瘤癌症患者也面临相似问题。于是,他们提出了“启动药物强制许可制度,提升药物议价能力”等建议。

近日,一位名叫陆勇的慢粒白血病患者,在高药价的逼迫下,走上了海外代购国外仿制药的道路,他也通过网购的信用卡为很多病友代购了这种药物,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但因为此,他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提起公诉。1月30日,陆勇代理律师说,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裁定。(2月1日《北京日报》)

在陆勇案圆满画上句号的时候,围绕代购假药的问题,仍然有两个问题需要政府作出答复。

一个问题是,因为治病代购进口药犯罪吗?此前,陆勇被逮捕的一项重要罪名就是“销售假药罪”。其实,严格地说,陆勇并不是销售印度“格列卫”,而是为病友代购,他也没有从代购中获利。而这个罪名的核心在于,购买印度的“格列卫”是不是假药。

应该说,印度“格列卫”并非假药,而是仿制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格列卫”,其疗效和瑞士“格列卫”几乎没有差异。之所以定罪为销售“假药”,是因为此类所谓代购药,未取得我国相关部门的批准进口许可。《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均为“假药”,有可能遭到刑事追责。正是依据现行法律,陆勇才被以“销售假药罪”被逮捕。那么就需要追问,未经批准的国外药品能够一律以假药论处,为了求生而购买、代购国外仿制药能一律以“销售假药罪”惩罚吗?正如陆勇的律师张青松认为,即使仿制“格列卫”是“假药”,陆勇的“代购”行为未构成销售假药罪,而应属于购买假药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假药不属于犯罪行为。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解决我国癌症病人购买国外仿制药的困境?陆勇虽然被撤诉了,他今后还能继续吃印度仿制的“格列卫”,还能继续帮病友们代购吗?如果不能,那些吃不起瑞士原产的“格列卫”病患该怎么办?

现在,政府需要给出一个答案:我们为什么不能像印度那样,自己生产仿制的“格列卫”?假如我们也生产每盒200元的仿制“格列卫”,陆勇们还需要买信用卡,到印度去购买“假药”吗?据说印度生产仿制的“格列卫”是使用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如危害公共健康、妨碍国家利益等),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政府授予、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某项专利。据悉,我国虽然有“强制许可”相关制度,但还没有个人或政府部门申请过实施强制许可,因此,强制许可制度也从未在抗癌药领域实施过。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启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仿制的“格列卫”以造福人民?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2013年4月,“格列卫”在我国的专利保护期已经到期,2013年7月,我国已经开始生产“格列卫”仿制药,每盒售价约3000元。这里的问题是,中国的药价为什么这么高?印度的仿制药卖到中国只要200元,而国内自产却要3000元?可见中国医药[0.38%资金研报]界药价监管之荒唐,也暴露老百姓看病贵的原因在于监管乏力。

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涉嫌销售假药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陆勇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一、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1、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所谓销售即卖出(商品)。在经济学上,销售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卖方的业务活动,是卖出商品的行为,卖方寻求的是商品的价值,而买方寻求的则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全面系统分析该案的全部事实,陆勇的行为是买方行为,并且是白血病患者群体购买药品整体行为中的组成行为,寻求的是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使用价值。

首先,陆勇与白血病患者是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买方。一是早在向印度赛诺公司买药之前,作为白血病患者的陆勇就与这些求药的白血病患者建立了QQ群,并以网络QQ和病友会等载体相互交流病情,传递求医问药信息。患者潘建三的证言说,建立QQ群还能扩大病友群,组织病友与药品生产厂家协商降低药品价格。二是陆勇是在自己服用印度赛诺公司的药品有效后,才向病友作介绍的。所购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价格开始时每盒4000元,后来降至每盒200元。三是陆勇为病友购买药品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陆勇不仅帮助病友买药、付款,还利用懂英语的特长,为病友的药品说明书和来往电子邮件进行翻译,在此过程中,陆勇既没有加价行为,也没有收取代理费、中介费等任何费用。四是陆勇所帮助的买药者全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任何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者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

其次,陆勇提供账号的行为不构成与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也就是法律拟制的假药。印度赛诺公司在我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账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陆勇先后提供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3个账号行为的实质是买方行为,而不能认为是共同销售行为。一是从账号产生的背景看,最初源于病友方便购药的请求。在陆勇提供账号前,病友支付印度赛诺公司购药款是以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求药的患者向印度赛诺公司提出在中国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印度赛诺公司与最早向本公司购药的陆勇商谈,并提出对愿意提供账号的可免费提供药品。二是从账号的来源看,3个账号中先使用的两个账号由病友提供。陆勇向病友群传递这一消息后,云南籍病友罗树春即愿意将本人和妻子杨慧英已设立的账号提供给陆勇使用。在罗树春担心因交易资金量增加可能被怀疑洗钱的情况下,才通过淘宝网购买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三是从所提供账号的功能看,就是收集病友的购药款,以便转款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金霞的账号,是用于收账、转账的过渡账号,承担方便病友支付购药款的功能,无需购药的病友换汇和翻译。四是从账号的实际用途看,病友购药向这3个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告知陆勇,陆勇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这3个账号,将病友的付款转至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金霞的账号,然后陆勇再告知印度赛诺公司,印度赛诺公司根据付款账单发药。可见,设置这3个账号就是陆勇为病友提供购药服务的,是作为白血病患者的求药群体购买药品行为整体

中的组成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具体到本案,如果构成故意犯罪,应当是陆勇与印度赛诺公司共同实施销售假药犯罪,更具体地说,应是陆勇基于帮助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而为印度赛诺公司提供账号,而本案,购买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行为是白血病患者群体求药的集体行为,陆勇代表的是买方而不是卖方,印度赛诺公司就设立账号与陆勇的商谈是卖方与买方之间的洽谈,陆勇作为买方的代表至始至终在为买方提供服务。当买卖成交时,买方的行为自然在客观结果上为卖方提供了帮助,这是买卖双方成交的必然的交易形态,但绝对不能因此而认为买方就变为共同卖方了。正如在市场上买货,买货的结果为销售方实现销售提供了帮助,如果因此而把买方视为共同卖方,那就成根本上混淆了买与卖的关系。同理,如果将陆勇的行为当成印度赛诺公司的共同销售行为,也就混淆了买与卖的关系,从根本上脱离了判断本案的逻辑前提,进而必将违背事实真相。

2、陆勇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害。关于销售假药罪,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去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其宗旨是强化对民生的保障,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尴尬,这就是因“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取证困难而影响对该罪的惩治,对此,前述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等等这些说明,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销售假药罪立法的核心意旨。本案中的假药是因未经批准进口而以假药论处的法律拟制型假药,根据本案证据,得到陆勇帮助的白血病患者购买、服用了这些药品后,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有的还有治疗效果,更有的出具证言,感谢陆勇帮助其延续了生命。同时,还应指出的是,如前所述,陆勇的行为也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地方,但存在无奈之处,目前合法的对症治疗白血病的药品价格昂贵,使得一般患者难以承受。正因为如此,陆勇是在自己及病友无法承担服用合法进口药品经济重负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实施本案行为。

二、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按照高检院、公安部关于该条的追诉标准规定的解释,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陆勇上述购买和使用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的领信用卡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1、陆勇所购买的是借记卡。虽然借记卡与贷记卡、准贷记卡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但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同时,陆勇所购买的3张借记卡能够使用的只有1张,客观上也只使用了1张。

2、陆勇购买信借记卡的动机、目的和用途是方便白血病患者购买抗癌药品。除了用于为病友购买抗癌药品支付药款外,陆勇没有将该借记卡账号用于任何营利活动,更没有实施其他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也没有导致任何方面的经济损失。

3、陆勇购买和使用借记卡的行为客观上为白血病患者提供了无偿的帮助。一是购

买借记卡所支付的500元由陆勇自己承担;二是使用借记卡号支付购药款,免去了病友群体以前为付购药款所需的换汇、英文翻译等麻烦;三是陆勇使用此借记卡带来的结果,是用增加自己的工作量来减少病友的劳动量,并且是一种无偿的为身患白血病的弱势群体提供的帮助。

三、如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1、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综观全案事实,呈现四个基本点:一是陆勇的行为源起于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寻求维持生命的药品;二是陆勇所帮助买药的群体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三是陆勇对白血病病友群体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四是在国内市场合法的抗癌药品昂贵的情形下,陆勇的行为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表现为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两个方面,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从根本上讲也是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同时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陆勇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为对这些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难以相提并论的。如果不顾及后者而片面地将陆勇在主观上、客观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2、与司法的人文关怀相悖。在刑事司法中,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在刑罚适用或诉讼权利、诉讼程序上,适用相应区别对待的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所彰显的就是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行不悖的。本案中,陆勇及其病友作为白血病群体,也是弱势群体,陆勇的上述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发生在自己和同病患者为维持生命而进行的寻医求药过程中,并且一方面这些行为发生在其实有能力难以购买合法药品的情形下,另一方面这些行为给相关方面并未带来多少实际危害,如果对这种弱势群体自救行为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犯罪对待,显然有悖于刑事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

3、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载入修改后的刑诉法,保障人权成为刑诉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与惩治犯罪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从保障人权出发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就是要重视刑事法治、慎用刑事手段、规范刑事司法权运行。既要强调刑罚谦抑原则,真正把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的手段、不得已才运用的手段;又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实体法律,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本案中的问题,完全可通过行政的方法来处理,如果不顾白血病患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对陆勇的上述行为运用刑法来评价并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是不符合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要求的。

综上,陆勇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如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39条第2款有关个人自用进口的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规定等,但陆勇的行为因不是销售行为而根本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了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支付白血病患者因自服药品而买药的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本案的客观

事实出发,全面考察本案,根据司法为民的价值观,也不应将陆勇的行为作犯罪处理。

[忠药铺]慢性白血病患者陆勇因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印度仿制瑞士抗癌药“格列卫”,而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其后493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在民意舆论的压力下,日前陆勇一案最终撤诉。这一消息引发舆论关注。

在笔者看来,撤诉并非事件重点,各方关注的焦点应走出表象,转而思考中国能不能模仿印度真正开启救命药专利强制许可的问题,以及背后与之相关的制度设计及执行障碍的问题。从现有药品监管法规来看,陆勇被公诉属于依法办事。我们需要反思的是造成其铤而走险的制度和机制问题。

瑞士诺华研制的格列卫作为众多癌症患者的“救命药”,在中国的价格一直是23500

元一盒,而印度产的仿制药价格最低可达200元。为何会有如此大的价格差异?问题就出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设计及执行力上。

早在1984年中国《专利法》实施时,就设置了强制许可制度。现行的《专利法》与2000年版的强制许可制度相比较,放宽了申请条件,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但即便有上述法规,在中国内地,高价救命药专利被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几乎为零。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一是关于强制专利许可的争议不断,有说法认为这是一种不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长期于创新不利,弊大于利,但若忽视民众需求,而不及时、合法地站上巨人的肩膀,有时并不见得是明智之举;二是专利法对哪些情形能构成“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未做出进一步的细化;三是对进口高价专利药物实施强制许可的主管部门有待进一步明确职权,目前专利事务由专利局负责,而药品审批涉及食药监系统,如何多部门协同作战以加强药物专利强制许可的行政执行力,已迫在眉睫。

有分析认为类似格列卫的高价救命药应进入医保,但笔者认为在时下各地医保资金吃紧,且长期来看难以缓解的情况下,指望医保全额埋单并不现实。若放任进口高价药高比例医保报销,医保基金缺口只会越来越大。

对于属于救命药性质的进口高价药,笔者认为,在其获准进入中国市场前,就应该考虑是否适用专利强制许可,并配以医保及用药谈判。应该看到,医保这一能够撬动此类高价专利药在入华之初就降低身价的部门,以及主管中国大医院的卫生计生委在进口高价专利药物的定价方面作用甚微。

笔者注意到,在陆勇从被诉到撤诉的过程中,正大天晴格列卫的仿制药格尼可的出现,令人多少看到了一丝希望,但一盒3000元左右的价格仍明显高于印度仿制药几百元的价格。设想,若国家对高价进口药品的宏观治理能关口前移,及时考虑专利强制许可以及价格谈判,国人或许早就能用上性价比更好的救命药。在这方面,印度经验值得学习。此外,泰国或许也是我们可以学习的近邻,2006年前后,面对本国严重的艾滋病疫情,泰国就对抗艾药物进行了强制许可,此外,该国还根据WTO[微博]规则,对格列卫等四种癌症治疗药品实施了专利强制许可。

南都经济评论员马建忠

央视《新闻1+1》2月3日关注“陆勇案件,救命真药怎么买?!”节目中说,一种治疗慢粒白血病的特效药,国内专利药售价要两万,而印度仿制药售价仅仅两百,百倍差价造成无数个“陆勇案件”产生。跨国购药的白血病人陆勇解释说,吃国内所售“救命”药就像吞钱。

不久前,备受关注的“陆勇案”似乎圆满画上句号。1月30日,法院已就检察机关撤回对陆勇起诉做出裁定。之前,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在高药价的逼迫下,走上了到海外代购国外仿制药的道路,他也通过网购的信用卡为很多病友代购了此种药物。后来,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的陆勇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提起公诉。根据新闻报道,笔者以为,在“陆勇案件”的背后,至少有两大问题待解。

问题一:救命真药为什么会有“百倍”的畸高差价?

正如央视《新闻1+1》揭示的,白血病人陆勇治疗慢粒白血病的特效药,国内售价要两万,印度的仿制药才两百。普通百姓不该追问为什么会这样吗?

我们知道,目前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医药市场,同时也是一个制药大国。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医药工业总产值达2.2万亿元。近5年多来,我国医药工业产值平均增速超20.1%,在全国工业增速中居首位。另有数据显示,全球前20位的跨国制药企业都已在中国合资办厂,目前我们已有1500多家制药外企,国内有超50%的市场份额

是进口药、合资药。如此大的市场、如此大的生产规模,市场上销售的进口药物价格还是居高不下,有的甚至高得离谱。

笔者以为,近年来涉药质量问题频发,一方面让国内药厂陷入信任危机,另一方面也令一些患者不由自主产生对进口药物的被动需求,这是进口药价高企一个不可忽视的成因。同时,专利是造成进口药价高企的主要原因。我们知道,十二五规划重点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就有生物产业,因为我国的生物医药技术要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必须奋起直追。目前,我们虽在生物产业方面有一定突破,但与跨国药企长期以来享有的技术上的垄断优势相比,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另外,现有的药品管制体制也存在漏洞,进口药的定价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注意到,国内一些医改试点方案(如三明、北京医改模式)在药价控制方面已经开始推进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甚至有“医保谈判定价”模式。但总体来看,全国通过医保手段对药价(尤其是进口药价)展开谈判的力度仍然不大。而且,现有的药品招标采购环节和机制也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药品二次议价空间被过度放大与招标采购环节脱节关系不小。

问题二:尽管司法机关对“陆勇案件”以不起诉告终,但“救命”药怎么买仍是个问题。

首先,陆勇自购或代购的印度治疗慢粒白血病的仿制药是不是“假药”?要知道,检察机关当初可是以“销售假药罪”起诉的。目前,抗肿瘤药物中有不少国外仿制药,而国内许多癌症患者家庭在饱受疾病痛苦之外,还有沉重的经济负担。如何让救命真药(包括一些国外仿制药)价格降下来并顺畅进入中国,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一方面,依据现行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仿制药是“真”是“假”还需要进一步清晰界定。另一方面,专利药价高得像“吞钱”,仿制药价格低又不能买,仿制药药效是否可以替代专利药等等一系列问题之下,让患者怎么抉择?医药及药价监管部门应当好好思考这个问题,并找出有效出路。

目前,原创性的新药从申报审批到临床应用一般需要5年时间,这也是造成国内专利药成本高的一个原因。要振兴国内生物医药产业,让广大病患用上药、用得起药,还需要加快新医改进程。有关部门在药品的基础研究、临床试验、申请上市审批,以及海关进口、药品流通等各大环节上要多做体制机制创新,以使“保命救命”药品的价格尽可能地处在患者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王振峰)

(责任编辑:郝思泓)原标题:王振峰:"陆勇案"遗留问题:如何让"救命"药不再吞钱?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docx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摘要: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青年中有较多机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教育的一部分人,承担着振兴祖国科技事业、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担,并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严重程度的加深,大学生违法犯罪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的分析,着力考察大学生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原因,探究其犯罪的根源,并更多地从社会,教育,犯罪心理的角度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违法犯罪;校园案例;成因分析 1.校园违法犯罪案例 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李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李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内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在2013年10月1日2日的锵锵三人行节目中,李玫瑾教授透露马加爵真正的杀人动机之一是因为寒假期间涉及性的行为 (外出嫖娼) 被室友发现,当年之所以不公布真相是怕给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马加爵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确定用杀人后流血相对较少的铁锤作为他的作案工具,同时查阅了一些省份的地理资料及登录过公安部的网站。他在自己电脑上查阅的这些资料后来成为警方的查案线索。马加爵到一个旧货市场买了一把石工锤,据其自称为了使用方便,他请店主把锤子的木柄锯短。马加爵把锤子藏在宿舍楼内厕所的隐蔽处,但后来却被人偷走。他又到同一间商店再买了一把锤,并同样让店主锯断。他还买了日后用于捆扎尸体的黑色塑料袋、胶带纸,又制作了假身份证以备逃跑时使用。 唐学李的存在成为马加爵杀人的障碍,因此马决定先除掉他。2月13日晚,马加爵趁唐学李不备用石工锤砸向其头部,杀死唐学李后马用塑料袋扎住唐的头部,藏进衣柜锁好。14日晚,邵瑞杰回到宿舍,因隔壁宿舍同学已经回来他只好回到317室。马加爵趁其洗脚时用石工锤把他砸死。15日中午,杨开红到317室找马加爵打牌,马趁机用同一办法将他杀死。当晚马加爵到龚博的宿舍,跟龚博说317室打牌三缺一,将其引到317室后杀死。四人的尸体均被马加爵用黑色塑料袋扎住头部后放入衣柜锁住。据马加爵本人事后指称,当时曾有一广西老乡过来找马加爵打牌,马加爵曾打算将其杀死,因其曾为马加爵到饭堂拿饭,加上马加爵觉得他平时对其不错而没有动手。 15日当天,马加爵到云南省工商银行汇通支行学府路储蓄所分两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币现金。杀死4人后,马加爵在2月17日带着现金和自己之前制作的假身份证乘坐火车离开。在火车站他的假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但由于其案情还未被发现,他得以逃脱并乘坐到广州的火车离开。 2004年2月23日中午13时18分,结束寒假刚返校不久的云南大学北院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学生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本室一衣柜内有液体流出并带有臭味后,随即向学校宿舍报告,保安撬开后发现四名学生尸体都被藏在宿舍内的四个衣柜里,校方随即向昆明市公安局报警。 警方经过侦查后,认定317室即为作案现场;被害人均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约一周左右;作案时间初步认定在2月13日至15日,作案工具即现场遗留的石工锤。同时,警方将嫌疑对象为云南大学本校学生、当时居住于该寝室的马加爵。2004年2月23日晚11时,云南省公安厅向全省公安机关发出A级通缉令;公安部于24日向全国发出A级通缉令。 2004年3月15日下午7时20分许,海南省三亚当地人摩的司机陈贤壮向三亚市河西派出所派出所举报:在三亚的河西路一河堤附近,发现一相貌极似马加爵的男子。警方接报后,迅速赶往发现地抓获该人,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案例简介: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 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但是我们从“彭宇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与道德之前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他们之间不同的评判标准,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因此在某些领域上道德和法律也会出现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本案,舆论普遍认为彭宇乐于助人是一种值得人们称赞的行为,从道德上讲是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的,但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一、吴英案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吴英因涉嫌不法接收大众存款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依法拘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欺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上诉,保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所有人都以为吴英“难逃一死”时,案子又突然峰回路转。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中国沿海各地的民间金融活动 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国家一方面对此种行为严厉禁止,另一

方面却又对如何加大私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束手无策。吴英案件所引发的远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有制度建设问题。二、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捕自“红会事件”一跃成为成为网络红人的郭美美一直处在舆论漩涡,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根据法律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其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点评:这是一场关于丑闻的“传奇活剧”将要谢幕的节奏。一些看起来一团乱麻,却对社会造成伤害的事件,其实在法律面前没那么复杂。说明人生还是需要有底线的意识,出轨的言行和错位的价值观会把人引向不归路。同时,面对郭美美式的“假丑恶”现象,不能听之任之、养痈为患。国家、社会、媒体和网民均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能让“丑闻成为丑闻制造者的通行证”。三、冷冻胚胎继承权案二审改判原告沈

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河东YY科教有限公司: 河东QQVV律师事务所就我公司与富士山MVM因特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VM网吧)、富士山新MVM因特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MVM网吧)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交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我所律师对该案件所作的前期调查 我所律师在听取我公司知情人的情况介绍并详细审阅了我公司与MVM 网吧及新MVM网吧签订的有关合同及协议后,进行了以下调查工作: 1、关于MVM网吧的有关情况 (1)MVM网吧的工商档案资料,详见下表: (2)MVM网吧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MVM网吧位于____街的经营场所其大门、后门均已被电焊封死,房内已无任何财产。 2、关于新MVM网吧的有关情况 (1)新MVM网吧的工商档案资料,详见下表:

(2)新MVM网吧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2-1新MVM网吧已经于2006年7月搬离了原来的经营场所(富士山市____路_____广场_____楼); 2-2据位于____区____村的“九天EE网吧”(临时名称,未悬挂任何经营证照)的张姓女士称,该网吧现有的239台电脑及电脑桌、椅、交换器等所有设备均系汪XX从____搬来,由她代为管理经营的,期间她还替汪XX代垫了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计40余万元,九天EE网吧的经营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

(2)月牙湾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其经营场所一层是茶秀,约____平方米;二层是浴足,约_____平米,经营状况良好。两层营业场所装修比较高档,粗略估算其投资超过______万元人民币。 二、对贵公司与MVM网吧、新MVM网吧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及一份还款协议书的履行状况 1、与MVM网吧买卖合同的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2、与新MVM网吧买卖合同的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3、两份合同的履行情况

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反思

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反思 两岁的广东女童小悦悦于10月13日在佛山被两辆汽车碾过,18名经过的路人对此视若无睹,最后由第19名路人抱起的事件,经由传统与网络媒体的传播后广为人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道德反思热潮。 事发至今已有2个多月的时间,小悦悦因伤重已于10月21日不治身亡。两名司机肇祸逃逸的不负责任行为,以及那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表现,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广大舆论的谴责,而见义勇为的拾荒阿姨受到表扬。这起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道德和良知的探讨,总体而言是件好事,但也有几个方面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首先,能否单凭此孤立事件就认为整体社会道德水平已经严重滑坡?相信并非如此,中国社会也不乏乐于助人也勇于助人的好人好事,但是相对于诸如“小悦悦事件”的负面新闻,并不能在大众传播上吸引眼球而获得轰动效应,因此较不为人知。不过,那18名路人的冷漠态度,也应该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当人们从“小悦悦事件”联系到自身经历过的类似事件,遂不免认为社会道德已经出现了危机。也就是说,此事虽然未必有普遍意义,但却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的。 其次,从此事发生后媒体上所出现的种种反思言论看,不少人认为媒体在报道五年前的“彭宇案”时,在导向方面出现了偏颇,片面渲染和夸大南京市民彭宇搀扶摔倒老太,反而被老太以撞倒自己为由控上法庭,因此造成今日民众普遍有“想救不敢救”的心理。姑且不论媒体是否该为此负起责任,“急公好义、济危抒难”终究是一种先人后己的高尚道德行为,倘若要先考虑到救人的成本与代价再来决定是否救人,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其三,还有一些反思言论主张立法奖励见义勇为者、惩罚见死不救者,持此观点者包括一些著名律师和学者。事实上,早在“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酝酿此事。表扬见义勇为者可以理解,毕竟这是善举,但是一旦与金钱挂钩,恐怕会引起更大的社会道德问题。 政府和全社会应该如何积极、公正的面对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一、有效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建立正确社会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喉舌”,是反映人民心声的重要渠道,发挥着“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作用。尤其是主流媒体对推动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是构成社会文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既是由媒体的政治责任所决定的,也是媒体的社会责任所要求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我国媒体来说可谓意义重大。小悦悦之死经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在人们指责人人冷漠、社会道德退步的同时,新闻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且看,这些年来,媒体上所宣传的是什么?从南京彭宇案到天津许云鹤案,大家看到的是如“东郭先生”一般热心帮助他人的下场,是数年的官司缠身、心力交瘁。近段时间,媒体报道的又尽是某老人摔倒没人敢搀扶,或者是要去搀扶的人还有找个路人做旁证……新闻媒体如用放大镜般把那些极个别的讹人事例拿出来赚取观众眼球、博取收视率,导致一些没有是非辨别能力的人也跟着盲目起哄,社会互信状况被负面案例不断蚕食,报道的多了,仿佛让人觉得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我相信,现实社会中每天都会有人跌倒,而且每天都在发生扶人的事件。但是为什么扶人的事件是没人报道?因为他不是一个新闻视点,因而他不会得到人们更多

马加爵案例分析

马加爵案例分析

马加爵案例分析 马加爵事件反映出的社会现象 马加爵,男,汉族,1981年4月生,广西宾阳人 1996年至1997年宾州初中复学,并以优异的成绩考取省重点中学宾州中学。 1997年至1998年班主任家庭保姆,负责家庭杂务。 1999年至2000年读高三,由于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 2000年7月由于高考录取的严重不公平性,他未能如愿以偿考取心中的“三航殿堂”——西北工业大学,又没钱复读,屈就云南大学。 2000年至2001年云南大学大一学生。 2001年至2002年云南大学大二学生。 2002年至2003年云南大学大三学生。 2003年至2004年云南大学大四学生。 2004年3月15日为A级杀人犯。[编辑本段]马加爵事件始末: 2004年在云大宿舍连杀四人引发了轰

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报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内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 2月25日云南省公安厅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15万元人民币捉拿云南大学凶杀案犯罪嫌疑人马加爵。4受害学生均为马加爵同窗非好友。 2月26日广西自治区发出通缉令,并悬赏5万元捉拿马加爵。此前,警方查明,马加爵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人。 3月1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杀人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公安机关悬赏2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通缉。 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当地公安部门正对其进行审讯。 公元2004年6月17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学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

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 当今社会科技突飞猛进,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不同价值观的文化汹涌而来,冲击着我们的思想和世界,我们全社会需要建立共同的信仰和准则,这就是当今的道德和法律。良好的公共秩序离不开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实现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道德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以其独有的强制性坚实而有力的保障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作为社会的素质人才。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有利于个人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作为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法律行的有理有据,当然,法学的案例分析也是有一定方法可循的。

第一,审阅案例的内容和情节。为了弄清案例发生背景和来龙去脉,可以采用5W2H的方法。即Who(何人),When(何时),Where(何地),What(何事),Which(何物),How(如何做),How much(费用)等一连串的疑问,即从时间、空间、人物、过去、现在与未来等多维度、多视角提出问题,然后再认真思考,只有对提问逐一地做出正确的回答,才能真正把握案例实情。在分析案例发生的背景和隐含的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文中的细节,认真对待案例中的人和事。案例分析应当实现中高层管理者的角色扮演,设身处地进入案例的情节之中,只有这样做,才能在掌握各种数据的基础上,透过错综复杂的案情,“一进门”就抓住事件的关键,认清事物的本质。。

提出对策的基本套路:第一步:利用矛盾的特殊性,找出问题根源。多角度分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现实,内在,外在,尽可能全面到位。第二步:利用矛盾的普遍性,借鉴万能八条。掌握语言的技巧,要有时代气息,反映现实问题。要做到共性与个性、理论与实践、观点与材料的统一。依照审题、析题、答题三步走,按部就班做好案例分析。第二,案例分析应当根据正确的判断,提出具体的评析意见或者解决问题的对策。最后,阐述自己从本案例中引发了什么样的思考,得到了什么样的启迪,获得了什么样的教益;如何将这些经验、收获和体会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案大学生学习法学案例分析法能够加强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它突出了实践效果、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 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过程。形式逻辑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可以说是近代法治的产物,它遵循了判解的说理性,使法官的思维过程得以在判决中展开,同时也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判解结果的形成,从而增强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三段论就好像是判决中的程序规则一样,维护了法院的裁判权的正当性,并对裁判权作了必要约束,以免滥用之虞。可以说,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有助于限制法官恣意裁判,保证法律的安定性。法律推理本是一个演绎过程,采取三段论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即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但在一些中国法官那里,它却变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复杂错综的工程,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这就是学者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是如何被首先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因此,法学方法的确立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其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要求加强判决的说理性,法官不能仅仅凭个人的法感断案,必须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更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法学分析方法体现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使得司法成为一个技术性的过程,裁判的技术化、形式化,使得判决书的公开和监督成为可能。判决书是裁判方法和思维方法的最终成果和 物质载体,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性。判决书公开使得法官的推理方法和论证过程受到公众的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由于法学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标准化的程式,运用该方法也可以增进法官思维的明确性,简化思维的过程,避免分析案件的思维误区,从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具效率,并且保障审判的质量。例如,法官面对一个新的案件不必考虑从何处下手,只需按照分析方法指引的步骤操作即可。因此,有学者称,案例分析法可以与

法律部分辨析题与案例分析

法律部分辨析题与案例分析 第一章法理 1.凡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任命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已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的主要特征:我国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预测性等特点。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具有强制力只是法其中一个特点,而不能说凡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1.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问题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规律文件,即制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的法律渊源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 而法的起源则与此不同,它指的是法何时产生,如何产生的问题.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五项形成,产生了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建立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门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还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样法就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同一产生了.所以,不能把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混为一谈. 2.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答:该结论是正确的。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构成的条件是:(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所以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道德两难十件事例举

道德两难十件事例举 事例一 2006年,江苏南京的彭宇搀扶跌倒在公交站台旁的老人,老人却一口咬定是彭宇将他撞倒。事后法院按“推理分析”,最后判决彭宇赔偿受害人损失4万多元。彭宇本来助人为乐,却因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2008年发生的郑州版“南京彭宇案”,郑州一大学生扶起一位老太,老太当时称被撞伤腰,2009年12月28日,法院判学生赔偿老太7.9万元。淮安卖豆饼的周老太捡1700元归还后反成被告(参见2009年11月26日《扬子晚报》);南京两小伙发现百元钞票不敢捡,冒雨等警察(参见2009年12月9日《扬子晚报》);两小伙发现一沓现金后冒雨等警察,11人自称失主(参见2009年12月24日《扬子晚报);南京一男子捡到空钱包怕被诬告找来4人作证(参见2010年l月4日《扬子晚报》)。 事例二 在一次全区性的广播操比赛中,我实习所在的班级成绩不错但是一位评委随口问了参赛的一名学生:“你们都是来自同一个班级吗?”“不是,有几个同学是从邻班借来的。”这个同学无意中的回答却导致了班级的落选。原来不符合比赛由同一个班学生组成的要求。事后全班同学都责怪这位同学,这位同学也十分自责,认为自己给集体抹了黑。 事例三 2011年10月,小悦悦事件中的18位路人无一伸出援助之手。我们被围观的“看客”们“见死不救”、“见危不助”、“见难不帮”的麻木和冷漠所激怒,鉴于“彭宇案”我们谴责这18位路人吗?他们该不该伸出援助之手? 事例四 1764年的一天深夜,一场大火烧毁了某大学的图书馆,很多珍贵的典籍毁于一旦。学校上下痛心疾首,一名学生的脸色尤其凝重。突发的火灾把这名普通学生推到了一个特殊位置,逼迫他作出选择。原来,在这之前,他违反图书馆规则,悄悄将一本书带出馆外,准备阅读完后归还。一场大火使这本书一夜之间成为250本书中的唯一“幸存者”。怎么办?是据为己有,还是主动归还? 事例五 早上,小明匆匆忙忙准备去上学,妈妈问他周末是否可以去看望奶奶,小明随口答应了。可是,老师又请小明在周末帮忙做事,这令他左右为难。请思考小明该怎么做? 事例六 课本中的事例:《“你必须把这条鱼放掉!”》就有一个两难情境:在距离捕捞开放时间仅仅两个小时的时候,主人翁钓上来一条从未见过的大大的漂亮的鲈鱼,该不该放掉这条鱼呢? 事例七 小洁是一个12岁女孩,妈妈曾许诺过,如果小洁能通过干家务和节省午餐费,攒到足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懂法让生活更美好学院:XXXX 专业:XXXX 班级: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 电话:XXXX 指导教师:XXXX

一、前言 大三上学期,我选修了王卫国教授的《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公选课。王老师本着“实用性、趣味性、时效性”的授课原则,让我在短短的一学期内,对法律常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可是说是受益匪浅。突然间觉得在21世纪的大学生,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运用科技进步成果,更应该做学法、知法、守法的新青年。懂法让生活更美好! 对本学期所学到的法律案例进行简单的总结之后发现,涉及到爱情婚姻的案例占了绝大部分。归纳后如下表: 课堂所学案例关键词 《百亿富豪的离婚之争》杜双华宋雅红“离婚”与“被离婚” 《悔婚?还我宝马车》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贵重礼物纷争 《一场爱情一场梦》21岁年轻女子失恋后跳河轻生 《谁是孩子的爸爸》男子新婚1个月后发现女方竟怀孕4个月 《捡来的老婆》残疾男子与“捡来的”严重智障女子结合 《失踪的丈夫》女子因丈夫“失踪”精神严重分裂 国球奥运冠军与貌美如花艺人的离婚风波《奥运冠军马琳离婚案再起 风波》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王晓燕,女,今年21岁,初中学历,性格外向开朗,时尚漂亮。王晓燕家住淮安市,是一对普通劳动者夫妻所养育的三个孩子中的第三个。她从小就活泼可爱,喜欢参加文体活动。节目中还播放了王晓燕在当地

参加某一项青年业余文艺爱好者选秀活动初选时,她所表现出来对生活的热爱和充满青春活力与少女魅力的电视短片。 王晓燕在该市一家饭店当服务员。今年年初的某个时候,王晓燕的同学兼好友小惠为她介绍了一个名字叫小建的男朋友(小建是小惠哥哥的同学)。小建今年22岁,也是淮安市人,在当地一所技术学院读大三,是一名每天上完课就回家的走读生。这两个年轻人情投意合,双双很快坠入爱河。后来因为小建的母亲对于王晓燕做未来的儿媳并不满意,小建开始逐渐疏远王晓燕,表现出想要与她分手的倾向。 王晓燕深爱男友小建,感情上难以自拔,宁死不愿放弃二人曾经海誓山盟的甜蜜爱情。今年5月初的某一天下午,晓燕打电话约小建共进晚餐,被对方婉拒。王晓燕随后又打电话约他二人的介绍人小惠一同吃了饭。吃饭时,晓燕向小惠诉说了自己失恋的痛苦,还喝了酒。 晚饭后,王晓燕与小惠一同散步。她们二人走到该市的横跨某条河流的水门桥上的时候,晓燕突然甩开小惠,快步迅速的翻越桥栏杆跳入河水中。当小慧伸手去抓晓燕的时候,晓燕说:“别救我,我不想活了!”当接警赶来的消防队员们将王晓燕从河水里救上来时,她已经因溺水而身亡了。 王晓燕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小建和小惠应该对晓燕的自杀身亡负责。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建和小惠共同赔偿19万余元。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小建和小惠在王晓燕自杀身亡一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从人道方面考虑,法院判决由王晓燕的前男友小建一次性补偿王晓燕的父母二万元,以表示安慰。

____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成因分析

会计学专业 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题目: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成因分析 学院名称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导师姓名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摘要 自2011年4月份开始,温州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开始暴露,进入到9月份,掀起了一股资金链断裂的风潮,大批民营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企业纷纷关门倒闭,企业主弃债而逃。这个现象一直延续到近期的“吴英案”。此次温州大量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表面上看是由于无法偿还民间贷款的高额利息引起的,但究其根源则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资金链断裂不仅对某些微观经济主体造成巨大打击,在某种程度上它还影响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资金链断裂己经成为民营企业生存的一大隐患,并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本文以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为例,对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了资金链的相关理论及资金链断裂的危害,其次对温州老板跑路事件引出民营企业资金链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从盲目投资、融资渠道狭窄等方面分析造成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资金链”断裂盲目投资融资渠道狭窄

1 引言 2004年因银根趋紧、监管加强导致德隆、三九“资金链”断裂而倒塌。2006年华北地区最大的超市“家世界”遭遇“资金链”断裂危机。2008年素有“缝纫机大王”的飞跃集团、合俊玩具厂相继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而从2011年开始,温州民间信贷混乱导致大量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老板携款潜逃,最终导致一些民营企业的破产倒闭,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些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经济领域出现的“资金链”断裂现象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离开了资金,就像人离开了血液一样,没办法生存。企业能否正常经营,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资金链”是否能够顺畅地运转。由于企业规模不断扩张,在扩张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这些货币资金投入又体现在“资金链”上。“资金链”是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一切运行与周转都离不开资金,企业价值链是否合理有效,最终都会体现到“资金链”上来,而且由于货币资本既作用于其生产经营的开始,又作用于其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既支持企业的营运资金循环,又支持其扩大再生产,因而“资金链”在企业成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资金链”断裂己经成为企业生存的一大隐患,“资金链”断裂不仅对某些微观经济主体造成巨大打击,在某种程度上它还影响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资金链”的完善是企业具有持续竞争力的基础,要理解资金链的实质,加强资金链管理。本文通过对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成因及防范措施的研究,主要目的是从内部控制、盲目扩张、随意担保等方面分析造成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深层次原因,为民营企业防范“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对策的提出提供了借鉴意义。 2 “资金链”的相关概念 2.1何谓“资金链” 在学术界,对“资金链”的含义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外学者没有提出“资金链”的确切含义,而是对与其相近的概念“价值链”、“供应链”进行研究。 最早提出“价值链”概念的是哈佛商学院的米歇尔·波特教授。他认为企业需要了解既定的价值链条中各种活动彼此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而约翰·山科和维杰·高威达拉翰进一步拓展了“价值链”这一概念,他们认为,每一个企业都应该将自身的“价值链”放到整个行业的“价值链”中去考虑、审视,从最初的原材料到最终的使用者。同时,企业必须要对居于“价值链”相同或相近位置的竞争对手进行充分的分析,从而制定能够保证企业保持和扩大竞争优势的合理战略,而该战略将会对企业成本管理模式的建立产生重大的影响。由此他们将“价值链”分析转化为一种实用的决策分析工具。英国皇家银行学会编著的《信用风险管理》一书也对“供应链(价值链)”进行了深入研究。该书列出了典型的“价值链”结构:原材料供应商—中间制造商—成品制造商—最终消费者。[3]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以下是整理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欢迎大家观看。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一】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 二、案情简介: 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 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个案推动立法的使命

个案推动立法的使命、悲情与不懈的努力 发布时间:2014-07-14 11:55 作者:田文昌字号:大中小点击: 1057次 作者简介: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名誉院长。 办好一个案件,可以防止一个错误,维护一次公正。而推动立法的改进,却可以防止一类错误,维护一片公正,帮助一批人免受不公正的追究。这正是“个案推动立法”的意义所在。因此,一个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应将“以个案推动立法”视为自己的使命。 虽然这也是其他从事法律实务的群体即司法人员的使命,但是,由于中国的法治现状,在这方面,律师的作用更显重要,因为律师的感受更加直接、深切。 遗憾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社会实践已经为立法部门的立法和修法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和建议,但是,立法部门的工作却跟进不够,两者出现了较大的距离。加之基层司法机关常常“有法不依”,以至于律师界出现了一种普遍的悲情,所谓“死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尽管如此,我认为,既然“依法治国”已经是大势所趋,既然“个案推动立法”是律师的使命,我们还是要为完成这个使命作不懈的努力。

个案推动立法,这代人的使命 立法的发展离不开个案的推动。这种推动作用在法治化进程的初级阶段尤为重要。 我国法治建设三十多年来,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乎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其规模之大,速度之快,举世瞩目。然而,立法不仅要有成熟的技术,而且还要有丰富的经验,更重要的,还需要实践中千差万别的具体个案中反映出来的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冲突作为参照。因为,有冲突,才有规范。冲突,既可以反映对规范的需求,也可以检验规范的合理性。对于立法,个案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加深和多样化,实际案例日益复杂,因个案引发的立法或修法的契机不断出现。关键是,立法机关能否抓住这种契机。 2003年3月,广州务工的湖北青年孙志刚被收容并被打死一案,引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应该废除的全民大讨论,我也在第一时间表态支持废除。由著名宪政学者、全国人大秘书局副局长蔡定剑主持的“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案例分析会”就是在我们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的。同年6月,该法被废除。遗憾的是,在这之前,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实施多年,近似的案例一再出现,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付出孙志刚被收容并被打死这样惨重的代价。 和孙志刚案稍有不同,吴英案以一审死刑的可怖代价只是换来了终审的免死,却没有导致法律的修改,也令我扼腕叹息。吴英案涉及的集资诈骗罪,来源于多年前的沈太福、邓斌非法集资案,针对的是非金融机构的个人或单位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然而,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以及国家金融体系的缺陷,催生了民间金融市场。在国有银行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只得向民间资本融资,以至于出现大量的民间借贷和相关冲突,冲突的根源还在于立法没有及时跟上,吴英案便是反映这种冲突的典型。 综上,大量的案例都显明,在新的问题刚刚暴露时,如何更积极、更主动、更及时地发挥“个案推动立法”的作用,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重要问题。如何对典型个案的分析和总结,以此考察立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及时提出修法建议,并大声呼吁,促使立法者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律师应尽的责任。而我们的立法机关应当多倾听律师的声音,做出积极的回应。 个案推动立法,现状不容乐观 诚如上述,近年来,实践中足以提醒法律修改的典型案例并不在少数,出自律师、法律研究者等群体的建议也不在少数,但引起重视的不多。下面,仅仅根据我个人的办案实例,站在一个律师的角度,为这样的法治现实做一个见证。 第一个例子。建议修法,以明确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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