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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材料送检计划 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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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材料送检方案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录

1 编制意义及原则 (3)

2 工程概况 (3)

2.1 工程总体简介 (3)

2.2 建筑结构概况 (3)

3 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 (4)

4 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 (4)

4.1 水泥 (4)

4.2 水泥混凝土、砂浆 (5)

4.2.1 混凝土试块 (5)

4.2.2 砂浆试块 (7)

4.4 金属材料与制品 (8)

4.4.1 钢材 (8)

4.4.2 钢筋连接接头 (10)

4.5 墙体、保温节能材料见证取样及检测要求 (11)

4.6 防水材料 (12)

4.6.1 防水卷材 (12)

4.6.2 防水涂料 (13)

5 现场实体质量检测 (13)

5.1回弹法 (13)

5. 2 钻芯法 (14)

5. 3 钢筋保护层检测 (14)

1 编制意义及原则

为了指导本工程项目部严格按要求做好各类原材料、试件的送检工作,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各项使用功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及实施方案。

2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河北省邢台市西南部,百泉大道以南,七里河以北,南水北调干渠以东,工程由1栋3层综合楼、3栋3层商业楼、1栋4层住宅和6栋3层住宅组成。

2.1 工程总体简介

2.2 建筑结构概况

3 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

1 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取样和送检方案,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操作,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盖章。

2所取原材料、试件样品,必须送至具备有效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和对外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4 进行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与送检时,质检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检验委托单,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同时现场监理出示“见证人员证书”。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责任。

4 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

4.1 水泥

1 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1990);

(2)《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1345—2005);

(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4)《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

(5)《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注:代替原《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

(GB12958-1999)】

2 检验项目

水泥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等。

3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罐车中各采取等量水泥。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取得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

(3)当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按上述方法取样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管理。

4 结果判定及处理

(1)经检验水泥技术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时,应判定为合格品。

(2)凡初凝时间、安定性、氧化镁、三氧化硫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凡终凝时间、细度、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

(4)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日期不全者也属于不合格品。

4.2 水泥混凝土、砂浆

4.2.1 混凝土试块

1 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普通混凝土混凝土拌合物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

(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3)《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1985);

(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 检验项目

立方体抗压强度、抗渗性能。

3 取样方法和数量

1 混凝土强度试件

预拌(商品)混凝土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随机取样;

(2)混凝土试样应从同一运输车卸料过程中卸料是的1/4到3/4之间采取,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按定在20min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3)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试样,其取样频率按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进行。

2 同条件养护试件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确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5)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6)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4 结果判定及处理

(1)混凝土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评定,符合设计和该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2)当混凝土强度经评定为不合格时,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4.2.2 砂浆试块

1 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等。

2 检验项目

抗压强度。

3 取样方法

(1)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试块,同盘砂浆应制作一组(一组为6个70.7×70.7×70.7立方体)标准养护试件。

(2)每250M3同类型砌体、同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取样不少于一次。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对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用砂浆,每一楼层或250M3的砌体,每种强度等级的砂浆至少制作两组试块。

(3)有强度等级要求的地面砂浆每一层建筑地面工程砂浆试块不应少于一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一组试块,不足1000M2按1000M2计算。

4 结果判定及处理

(1)检验结果符合设计和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2)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数量不足。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4 金属材料与制品

4.4.1 钢材

1 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1999);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注:代替原《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相应部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注:代替原《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2101—2008);

【注:代替原GB/T2101--1989】

《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0);

《冷轧扭钢筋》(JG3046—1998);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2—198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等。

2 物理力学性能

检验项目:

拉伸试验(屈服点或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试验等。

取样方法及数量:

1 碳素结构钢(型钢、板钢、管材)

(1)每批由同一牌号、同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组成。

(2)每批数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取试件一组,其中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冷弯试件。

(3)取样方法按《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进行。

试件应在外观尺寸合格的钢材上切取。切取时应防止受热、加工硬化及变形而影响其力学及工艺性能。

2 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1)每批由同一个厂家、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规格、同一进场时间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吨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2)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3 冷轧带肋钢筋

(1)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交货状态、同一强度等级、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2)每批数量不大于60T,不足60T时按一批计。

(3)钢筋的力学性能应逐盘或逐捆进行检验,逐盘或逐捆做1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4 每种钢筋试件数量见下表

注:①按上表规定凡取2个试件的(低碳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除外)均应从任意两根(或两盘)中分别切取,即在每根钢筋上切取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弯曲试件。

②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应取自不同盘。

③试件在切取时,应在任意一端500MM后切取。

④试件长度如下(供参考):

d≤25mm 350mm

25mm<d≤32mm 400mm

32mm<d≤50mm 500mm

夹持区长度≥100~150mm

3 结果判定及处理

(1)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如有一项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如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合格。

成卷交货的产品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产品逐卷进行检验,合格的单件产品允许交货。(据GB/T2101—2008第3.4条。)

4.4.2 钢筋连接接头

本工程钢筋接头方式包括焊接、机械连接两种。

焊接接头类型有:电弧焊(搭接焊、电渣压力焊)。

机械连接接头类型有:直螺纹接头。

1 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个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试件数量:每批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3 结果判定及处理

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

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两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在同一批中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

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当3个试件发生破裂,则一次性判定该批接头不合格。

当有2个试件发生破裂,应进行复验。复验时,应在同一批中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有3个试件发生破裂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不合格。

4.5 墙体、保温节能材料见证取样及检测要求

4.5. 1 页岩砖

1 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2003);

《砌墙砖检验规则》(JC466—1992)等。

2 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强度等级。

3 取样方法和数量

检验批按3.5~15万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用随机取样法抽取50块样品检验外观质量,用随机取样法抽取20块样品检验尺寸偏差。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取样抽取15块,其中10块进行强度检验,5块备用。

4.5.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1 取样和检验依据标准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11968—2006);

《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11969~11975—1997)等。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检验批按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按一批计。用随机取样法抽取80块样品检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5组共15块进行强度检验,随机抽取3组共9块进行体积密度检验。

4.6 防水材料

4.6.1 防水卷材

1 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18242—2000);

《塑性体改沥青防水卷材》(GB18243—2000);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JC/T690—1998);

《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JC840—1999);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2 检验项目

SBS沥青防水卷材:拉力、最大拉力延伸率、耐热度、柔度、不透水性、厚度、剪切性能、剥离性能等。

3 取样方法和数量

大于1000卷抽5卷,500~1000卷抽4卷,100~499卷抽3卷,100卷以下进行抽2卷,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切除距外层卷头500MM后,切取1M2物理性能检验。

4 结果判定及处理

以上性能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判定所检项目性能符合要求。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再随机抽取5卷,并从中任取1卷对不合格项进行单项复验,复检项目达到标准规定时,判断该项合格。否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4.6.2 防水涂料

1 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聚氨酯防水涂料》(GB/T19250—2003);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JC/T894—2001);

《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材料》(JC/T864—2000);

《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JC/T408—2005);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2 检验项目

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低温柔性、不透水性、潮湿基面粘结强度、抗渗性(背水面)等。

3 取样方法和数量

每5T为一批,不足5T按一批计。取样数量每批取2Kg(多组分产品按配比取),装于密封容器内进行物理性能检验。

4 结果判定及处理

以上性能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判定所检项目的性能符合要求。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再抽同样数量的样品进行单项复验,达到标准规定时,判定该项合格。否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5 现场实体质量检测

5.1回弹法

1 回弹法检测依据标准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2 取样方法

按单个检测:适用于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按批量检测:适用于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件,抽检构件时,应随机抽检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测区的布置应符合上述规程要求。

3 结果判定及处理

当结构或构件的混凝土回弹强度换算值满足设计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否则,需进一步按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钻芯抽样检测。回弹及钻芯检测结果须报原设计单位核算,经设计单位书面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否则,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加固处理方案,按要求加固处理后,重新进行检测和验收。必要时应作返工处理。

5. 2 钻芯法

1 钻芯法检测依据标准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1988);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2 取样方法

按单个构件检测时,每个构件的钻芯数量不应少于3个,对于较小构件,钻芯数量可取2个。

对构件的局部区域进行检测时,应由本监理部(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检测、施工等单位确认具体的钻芯位置及芯样数量。

3 结果判定及处理

当单个构件或构件的局部区域芯样混凝土强度代表值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否则需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方可予以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加固处理方案,按要求加固处理后,重新进行检测和验收。必要时应做返工处理。

5. 3 钢筋保护层检测

1 检测依据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 取样方法和数量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对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3 结果判定及处理

对梁、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结果判为合格。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结果仍判定为合格。

每次抽样结果中不合格点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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