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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都有几个步骤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都有几个步骤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都有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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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都有几个步骤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都有几个步骤?

(一)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

2、参加调查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

3、对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对于因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需要明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应当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事故进行审核并逐级报告

1、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②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3、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其内容如下:

①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发生的情况,如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和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事故情况,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等;

②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

(三)受理当事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局处理:

①患者死亡;

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

3、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患者一方的应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申请时间。

*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②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

③具体请求。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等

④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

4、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时效为一年。时效期的计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算起。

5、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明理由。

审查内容:

①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去定的行医资格

③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医、患方)是否符合《条例》

规定的资格;

④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

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⑥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隋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就应当将争议案件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无需交由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医患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认识一致;

②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明显,损害后果简单确切,无需技术鉴别;

③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双方协商认定的医疗事故和等级符合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④当事人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针对争议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只要求卫生行政就争议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告知受理通知书应注明下列内容:

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当事人提起申请的时间;

③决定受理的情况;

④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的时间;

⑤与负责鉴定的工作的医学会进行联系的时间方式;

⑥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相应的调查处理职责。

(四)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

1、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书,并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医学会组

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患双方应准备的材料目录

*当事人有关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或答辩材料及鉴定费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

①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来源:(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都有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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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的费用缴纳: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都有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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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呢?如果你对此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怎样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院内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院内医疗纠纷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一)医疗纠纷处置专家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二)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 1.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执行医疗护理行为,质量监控。 2.责任到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3.规范医疗行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严格执行各种诊疗常规,操作常规。 5.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向患者本人或家属说明患者诊疗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结果,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 6.病重、病危患者应由科主任主持诊疗工作,并向医务科报告,必要时有医务科负责协调工作,包括外请会诊或转院。 7.发现医疗差错或事故倾向,应及时有效地制止事态的扩展,做好善后补救工作,并向医务科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医务科会同科主任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8.对医疗纠纷,先由主治医师负责接待,及时化解矛盾,并向科主任书面报告。如协调有难度,应逐级调查处理,程序为主治医师→科主任→医务科→院务委员会。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以防止对患者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医疗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同时,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规定报告制度有以下作用: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以防止对患者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医疗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同时,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规定报告制度有以下作用: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3)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行尸检,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尸检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3)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患者:刘锦涛 医方:湛江市霞山区妇幼保健院 陈述人:母:白云美,父:刘春林 一、简要事故和治疗经过: 患者刘锦涛2016年7月12日01点25分在霞山妇幼保健医院出生,当时接生医生邓秋媚把孩子抱给我看说是男孩,我说好。当时我特意留意了孩子的腿,他的双腿活动灵活,哇哇的哭声,双眼自然转动都很正常。医生给小孩量身高、称体重,做体检查,说一切都正常。还把小孩带出去给我老公看了。医生说一切都好,我特别高兴。小孩平平安安比什么都好,我和儿子还在产房观察了两个钟头,4点多钟才转入住院部。12日早上医生来查房,9点多护士抱宝宝出去洗澡按摩,下午3点到4点又抱出去洗澡。晚上我老公来了后,我还是担心之前胎检说小孩的腿有点弯曲,发育不好。我们就打开尿片再看看,看到他的腿好好地不弯。他的双腿活动都很好,当时我和老公都好高兴。 7月13日早上医生护士查房,然后抱宝宝出去洗澡、游泳、按摩、下午也一样。晚上我给小孩换尿片时一动他就哭得很厉害。我一看他的腿有点肿,当时我叫我老公看。7月14日,早上医生护士又来查房,然后抱宝宝去洗澡、游泳、按摩,回来后,我又看了小孩的腿,发现越肿越大。过了一会儿,医生又来抱小孩去做全身检查。从医生的表情看,我觉得有点不对。下午我妈妈来医院,我就给她说小孩的腿有点问题。她当时看了说怎么肿这么大。3点多护士又来抱小

孩去洗澡、游泳、按摩。我叫我妈跟去看看,她回来说小孩洗澡时哭的好厉害。当时我们都觉得小孩腿不对。决定出院前拍片看看。 15日早上就叫来医生拍片,结果一看小孩的腿断了。我妈就去办出院手续。开始医生不给办,我妈说我们要回老家去给小孩治腿。医生问我妈,你们坐什么车回去,坐火车要好几天会误了宝宝的治疗时间。我妈说坐飞机回去,他们说宝宝没出生证坐不了飞机。医院办出生证要一个月才能拿到。我妈说小孩在你们医院出的事,你们医院是有责任的。医院办公室主任马上就叫我妈去拿我老公的身份证,找人给我们办出生证。后来我们一想,这事不对呀!我们小孩在你们这里出的事,你们应该负责。我们与医院办公室主任交涉,要求先给孩子留医院治疗腿,其它事宜待孩子康复后再协商解决。当时主任说这里治不了要转院,有个医生说可以请别的医院的专家过来治,叫我们给300元介绍费。我们说不管你们是转院还是请别的专家过来都好,反正你们要把宝宝治好。他们请的是附属医院的专家来给小孩接骨。 当晚小孩就转到新生儿科保温室。院方要我们交1800元押金,说600元一天,我们说没那么多钱,先交600元。那个医生就打了个电话,不知道说了什么,最后说那先给600元。16日上午我们去看宝宝,他在保温箱里,双腿用胶布缠起来,吊在保温箱架上。专家说是股骨骨折,用这种悬吊式接腿,是最好的方法。如果是先天性假关节,那就没办法、长不好,留院观察长两三星期再拍片就知道是骨折还是先天性。根据拍片显示,这是一起人为的责任事故,小孩腿是人为搞断了的。孩子不是先天性的,而是出生两天后,护士抱去洗澡回来,小孩腿就断了。孩子就这样在保温箱里在没有母乳的情况下痛苦

患者死亡后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患者死亡后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发生患者死亡的之后,常规处理程序一般分为3步。 1. 将死者尸体送到太平间冰冻,便于保管及之后作。 2. 家属向福州市医学会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或者是家属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提请诉讼后,司法部门负责作医疗事故鉴定。 3.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按照责任的区分来协商解决方案。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

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目的 及时妥善解决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维护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 三、工作规范 1、医务科为本程序主控部门,负责接待住院病人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门诊部协助医务科接待门诊病人的医疗纠纷;护理部协助医务科接待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 2、职能部门接待医疗纠纷后可反馈给当事科室,医院鼓励科室自行处理医疗纠纷,及时将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医疗纠纷经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满意的,不作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不满意或者特殊情况下医院认为由当事科室处理不合适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进行调查、处理。 3、医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专家小组。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应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医务科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必须积极配合。 (1)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要在三天内向医务处提供:事情发生经过、当事人陈述、科室讨论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 (2)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首席负责人应随时听从医务科的安排参与纠纷处理。 5、一般医疗纠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答复时间可延长。 6、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集体讨论的,参加讨论的专家每次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费用由当事科室列支。 7、为解决医疗纠纷所花的费用包括:尸检费、鉴定费、诉讼费、补偿费、赔偿费、减免的医疗费、为鉴定或者诉讼所花的交通费、招待费、间接损失等由当事科室按照医疗纠纷赔偿比例支出。 8、医疗纠纷对当事人的处理: (1)凡院级医疗纠纷的,给当事人按照经济赔偿额10%处罚; (2)发生医疗纠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经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讨论,确实存在重大医疗过错,科室首席主任停发管理津贴1—3个月。 (3)过错纠纷造成医院严重损失及重大影响的经医院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或是其他,就可能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会给患者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加剧了医患关系。需要进行处理和赔偿,那么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第一步,鉴定医疗事故。 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 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法律术语叫“证据保全”。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属于书证的一种。 病历资料不仅可以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诊疗过程的证明,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对患者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承担责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证据材料,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作用至关重要。 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当患者到医院就诊,医患之间就存在了医疗契约,医院

的医疗行为会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医疗义务而构成违约,也会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侵权。 为此,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医院方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既可以违约而追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侵权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可选择其一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审判实践中,鉴于违约责任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处理适用于侵权责任较为有利于患者。 当然,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或其他情况时,允许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三步,根据《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

医疗事故处理委员会

医疗事故处理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医疗事故处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接待受理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接受各科室医疗纠纷通报;登记汇总全院医疗纠纷案例;遇有重大医疗纠纷,须及时通报所涉及科室的主任及主管领导。 2、对一般医疗纠纷,要与所涉及科室的协调员进行事实调查、做证据保全、说服解释、制定并执行解决方案。 3、对重大医疗纠纷,要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处理意见,并会同相关科室主任、协调员,在医院指示的条件下,拟订处理解决方案,负责制定医患双方协议文本,并最终参加医疗鉴定或司法鉴定、诉讼等各项具体工作。 4、对进入医疗技术鉴定或司法程序中的案例,要负责组织、协调医院各临床科室、职能科室的工作,负责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学会、法院的联系沟通,负责组织并主持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或诉讼前的院内准备讨论会,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5、对进入医疗技术鉴定中的案例,负责搜集、整理、提交医学资料、组织各相关科室准备应诉答辩材料,参加医学会抽签,组织和听取鉴定前的准备会。 6、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案例,负责与各级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系,搜集、整理、保全、提交证据材料,经医院法人代表受理委托后,可代理医院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应诉、答辩,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宜。 7、负责总结、归纳分析医疗纠纷案例,向医院领导提供相关报表,同时向科室要进行及时反馈;负责对医院涉及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修订和修改意见。 8、负责在全院进行医疗风险防范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各科协调员和全院医务人员的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及相关理论知识的培训。 9、负责处理由医院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10、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11、定期整理、汇总、统计有关数据,及时写出调研分析报告,反馈给主管院长,帮助院领导根据分析报告来及时修订并作出整改批示。 12、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跌倒坠床应急预案与处理流程图

跌倒、坠床应急预案与处理流程图一、应急预案 1、立即就地查看病人,了解病人病情。 2、报告医生协同处理,使对病人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 3、将病人抬上病床,检查意识、瞳孔、生命体征是否正常,是否有外伤(擦伤、肢体骨折等)。 4、遵医嘱予以B超、CT检查,确定是否有内脏损伤或出血。5、病人出现意识、瞳孔、生命体征变化时,立即遵医嘱予以输氧、输液、心肺复苏等处理。 6、做好病人和家属的安抚工作,消除其恐惧、紧张心理 7、详细交接班,密切注意病人病情及心理变化。 8、将事情发生的经过及对、如实报告护士长。护士长应立即了解病人病情,做好相应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护理部报告。 9、坠床为病人住院期间影响病人身心健康、引发护理纠纷的不安全因素,严重者可加重病人病情甚至危及病人生命。护士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对可能发生坠床的高危人群、危险因素,制定预防与处理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发。 10、坠床的高发人群。 (1)病情危重、手术后及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病人。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休克、极度衰弱病人。

(3)瘫痪、惊厥、婴幼儿、年老体弱病人。 (4)躁动、癫痫、视力障碍、精神障碍、不合作病人。 (5)自杀倾向病人。 11、坠床的危险因素。 (1)护士不了解病人病情及心理。 (2)未及时使用护拦、约束带等保护用物。 (3)健康宣教不力。 (4)病人转运、改变体位过狴中未采取保护措施。 12、坠床的预防措施 (1)护士长组织科室全体护士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法规文件,树立护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高度责任感。 (2)保持护拦、约束带、推车等用物性能完好,病房地面、走廊、卫生间等环境干净安全,对科室的环境、设施、护理操作等各个方面 (3)对于极度躁动病人,床旁设护拦,应用约束带约束肢体,并注意约束适当、加强局部皮肤检查、做好交接班。 (4)护士加强巡视病房,及时观察病人病情,了解坠床的高发人群,以采取保护措施。 (5)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安全防范指导,做好专科专病的健康教育,提高病人及其家属的安全保护意识。对于有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病人,指导其不做体位突然变化的动作,以免因体位性低血

医疗事故调解流程图

医疗事故调解流程图

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介 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会)是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独立于医患双方第三方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市医调委是依据市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桂林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桂综治办[]号)的文件精神,并经市司法局备案而成立。 市医调委业务上受卫生、司法、保险行业协会等行政部门指导,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主要职责 1、实现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标准化、程序化及网络化动作;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发生; 3、为医患双方提供医学、法学及保险专家等纠纷调解专业援助力量;

4、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及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机制; 5、建立医患双方平等沟通、信息对称的纠纷解决平台; 6、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7、搞好医疗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医疗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汇报。 调解受理范围 除以下情形外,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市医调委均可受理调解: 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2、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正在调解之中的; 3、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反悔的; 4、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5、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理流程.docx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理流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正确处理医疗投诉与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及医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创建平安医院,根据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1.医疗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1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医院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失误或过错并导致患者人身、财产、精神受到损害,或者对服务态度和服务价格以及医疗过程中的其它服务不满意,向有关人员或部门投诉要求维护其权益者称之为医疗投诉;如通过解释沟通后仍不能理解,要求医院和医务人员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甚至采取妨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时称之为医疗纠纷。 1.2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诉讼三条途径,必要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务部有义务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 1.3医务部总体负责全院医疗安全。住院病人和急诊病人关于医疗、医技方面的投诉和纠纷由医务部负责接待并处理;门诊病人关于医疗、医技方面的投诉由门诊部负责接待并处理。其他方面的投诉由医务部或门诊部接待后根据具体情况分流指引到相关部门处理:护理方面的投诉由护理部负责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由监察办负责处理;医疗收费方面的投诉由财务部和监察办负责处理;医院秩序、治安方面的投诉和纠纷由保卫办负责处理;后勤服务方面的投诉和纠纷由后勤

办负责处理。护理方面的投诉以及门诊病人有关医疗医技的投诉上升到医疗纠纷时移交医务部处理。 1.4各有关部门均设投诉电话与接待专人,在接待投诉和处理纠纷时,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耐心解释并做好记录,所有患方和院方书面及电子资料均应存档。 1.5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应指派专人立即完善病历及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患方复印或封存后禁止对病历进行任何修改。各种有关药品和材料均应制定专人妥善封存保管,不得擅自采取转移和调换等方式改变其原貌。如有标本者必须保留,以备鉴定。 1.6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院有关医疗安全工作的规定,如《曹村镇卫生院患者安全目标》、《关于进一步提高手术安全的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改善医疗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 1.7各科室、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应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医疗安全隐患和不良事件,并积极上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医疗纠纷者,医院将给予一定奖励。 1.8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对医疗纠纷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唆使病人或家属到医院吵闹或有意扩大事态。 1.9医务部定期将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提交医院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讨论,分析原因、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吸取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规定报告制度有以下作用: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3)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行尸检,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尸检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 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3)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目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展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展开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着宽松。 二、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可以分成两类,即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不遵守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引起的事故,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所引起的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又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结果造成病员死亡,其中完全因医务人员过失的,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病情严重,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的,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目前,对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诊疗护理虽有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四)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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