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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浅谈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浅谈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浅谈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摘要: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不足之处,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应当予以完善。应从三个方面对行政法制监督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及人民群众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国务员行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还处于开创,探索和发展阶段,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因素制约着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1.完善行政法律规范法律不是政府“办事的参考”,而是一种超越于任何当事人之上的普遍化的“规则”。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法律不仅不会也不可能时时迁就政府的各种即时性意向,有时还会构成一种强有力的制约。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会并养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观察问题、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针对目前我国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重权力轻责任的情况,立法不配套、法律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致使行政机关钻了“无法可依”的空子。所以,要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政务公开法、财产收入申报法、监督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任免、考核等方面的立法等,注重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统一性、平等性、合法性的可操作性,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是教育。深入普法教育,要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要把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放在首位,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要抓好司法机关的法制培训,建立一支懂法律、守规矩、高素质、高水平的司法队伍;三是要着眼于未来,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四是要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做好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五是要切实加强普法教育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在普法形式、方法上,要注意把普法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和职业道德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纪律作风教育相结合,和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相结合。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我们要针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中出现三问题和漏洞,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疏通和规范监督渠道,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是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的实质就是把权力的运行过程公开化,置于广大人民群众面前,让人民来监督。它是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一环,是实现对权力有效制约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要注意以下两点:(1)抓住关键,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办法。各部门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外,凡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保证权力运行规范性,促使掌权者公正地行使权力。(2)强化监督检查,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性。主要是: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适时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人大、政协的有关同志进行明查暗访,并把检查情况公开通报;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经常组织新闻单位对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采访,介绍推广一些好做法,批评不良现象;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监督作用;加大纠正和查处力度.

二是建立全程化、动态监督制度。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建立全程化的动态的监督制度,即在任命、选拔上应建立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制度;上任后应遵循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建立工作检查制度,民主生活会检查制度,回复组织函询制度,年度考核制度,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交流、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政绩档案和问题档案制度,警示教育、待岗、辞职、降职、免职制度,克服只能上、不能下,异地做官、终身制等问题,使行政法制监督覆盖干部权力获得、权力运行、权力运行效果及权力终止的全过程,从根本上防止不

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

三是完善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制度。当前需要致力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系列具体监督制度,包括违宪审查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度、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预算制度等。地方人大从实践中创造的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常委会听取的审议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督促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等监督方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要通过总结经验,对人大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增强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此外,要完善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还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

参考文献

[1]陈彦彬.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意义.行政论坛,2003(3).

[2]孙聚高.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与法,2000(6).

[3]王宝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试论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一)

试论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一)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法治化途径 论文摘要:行政管理法治化是依法行政,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改进行政体制,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培养依法行政的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这是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和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更使我国法治化上了一个大的台阶。十六大以来,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踏上新的征程。如今依法治国必先依法行政的观念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共识。而要在新形势下实现依法行政,就必然要求培养法治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因此,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必须解决这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一、行政意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依法治国的一个必然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公务员在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束缚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按照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从事公务活动,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可见,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政治学上讲,人是理性自私的,都有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寻求自己最大利益的潜在倾向。所以,行政管理中必须注意约束人的自私性,提高公务员的行政意识。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外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事后救济手段的完善,都无补于因人的意识的落后及惰性所导致的行政错误,以及行政行为对于整个行政环境造成的伤害。 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须树立法治意识。这种法治意识对于行政管理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不能有人在法律之上,也不能有人在法律之外。惟有如此,行政活动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切实落实。二是服务意识。行政管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控制、管理、服务。控制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稳定;管理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发展态势;服务的目的则是为社会本身及其全体成员提供长久的可靠的发展机会和条件。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三是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扩张,行政的目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是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的、国际的潮流的演化而形成的。现代行政所特有的灵活性、高效性决定了它是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唯一权力形态;而现代行政组织聚集的一大批行政及社会管理方面的专家则是保证国家管理的合理性,即公正性的基本前提;同时,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为行政的可靠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避免了行政专家及行政部门的专权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危险。种种安全保障强化了行政管理作为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力量的地位。 二、行政管理组织法治化 行政管理组织的法治化,就是要求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外部运行方式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既不能有未经法律程序、通过立法活动而设立的机关,已经设立的机关也不能行使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可见,行政组织的法律管理是整个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基,如果行政机关或相应行政组织的设立尚没有法律的基础,可以不依法而自生自灭,那么,相应的人员配备也会因此而不合理、不合法。在这样的环境下搞行政法治化建设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了。 目前,我国组织立法的一个漏洞是,行政组织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就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而言,这些法规往往多强调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常常是含混不清的,这在行政管理的实际运行中则反映为各具体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互相交叉重叠、相

法治的意义

今天,我们主要围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化问题进行学习,学习的目的在于掌握作为政府行政行为之一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为什么要程序法治化,目前应该做到怎样的程序化。下面我将分三个部分(层次),从五个方面来加以说明。首先从世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现状及问题的解决、我国行政法治的一些情况及财政部门在行政法治及行政程序方面所做的工作等三个方面来说明,为什么财政由其是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程序法治化。第二,说一下“程序”及“行政程序”的概念及意义。第三,讲一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程序化过程。接下来讲第一部分。 第一,世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发展。 在世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发展这一节里,主要讲三个内容,⑴讲一下“行政”和“法治”这两个概念。⑵世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三次革命高潮。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介绍一下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成、发展及影响。 一、"行政" 在中国的古籍中,"行政" 一词通常是指掌管国家政权,如《尚书》中就有"周公代成王行政七年,发布天子之令"的叙述。英文中与"行政"相对应的单词Administration可译为"行政机关"、"管理"、"执行"等,如执行某人遗嘱。而Administrator,既指行政官员,又指遗嘱执行人,含义较中国古代宽泛。 现代 "行政" 一词的含义主要可分为广义、狭义两种。广义的行

政,是指现代社会一切组织的组织管理活动。这一定义将"行政"主要限定在公共管理领域。狭义的行政,则是专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这实际上是从行政学的角度对"行政 "所作的理解。 尽管社会上对行政一词有很多种说法和理解,但一般来说,人们主要还是用以指代国家行政机关(作名词),或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作动词),即从行政学或行政法学的角度使用该词。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权力,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及自身实施的管理活动。上述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 ,行政是一种国家行为,通过运用国家权力来完成。 第二 ,行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是一种执法活动,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行政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整个社会实施的公共管理,同时也包括行政机关对自身的组织管理。以上是我们对“行政”这一概念的理解,下面说“法治”。 什么是法治,如何实现法治?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甚至存在误区。有人曾这样描述目前中国社会对法治概念的歧义:高层领导人讲法治,是治国方略,即将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手段;法学家心目中的法治是法律至上; 一些执法人员司法人员讲法治是以法治民,主张和默认权大于法;而许多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地守法。

部编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国家行政机关》教学设计及反思

部编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国家行政机关》教学设计及反思 第3课时国家行政机关 1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体会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性,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自觉支持依法行政,做遵纪 守法的好公民 能力目标正确认识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 关系,懂得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知识目标知道国家行政机关的含义、组成和职权, 知道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教学难点: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2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图一图二图三 思考:图一至图三中的工作人员分别是哪些政府部 门的工作人员? 提示:图一是交通警察,属于公安部门;图二是税 务人员,属于税务部门;图三是工商人员,属于工商部

门。 教师总结: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设立的,依法行使 国家行政职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活动一:时事再现 受国务院委托,环保部部长2017年4月24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2016 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研究处理环境 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到:过去一年,环境质量在全国范围和平均水平上总体向好,但某些特征污染物和部分时段部分地区出现恶化。 思考:环保部部长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报告,这说明了什么? 提示: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 机关,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领导的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成;环保部门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受到全国人大 的监督等。 活动二:案例分析 设计意图:引导学生从具体事件中感受国家行政机 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阅读教材第84页的第一个探究与分享栏目,从

当前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把整 个行政管理体系置于法律的调整和支配状态,并保证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使行政活动沿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即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使这种制度和 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发展很快,取得可喜成果。我国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已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已踏上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但因毕竟起步较晚,行政法制还不完备。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 和评议考核制”(十五大报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待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提高行政组织的法治化程度 行政管理制度就其内容或对象划分,主要有组织机构方面的管理制度;行为或活动方面 的管理制度;监控方面的管理制度等。行政组织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的,为实现国家权力推行政务的管理机关。它是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系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即行政主体,具有一系列职责与权限关系、领导与服从关系、监督与协调关系等功能。从其结构上说,虽然是静态的,但结构合理与否,如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市场经济 要求,行政人员定额及比例是否适当,整体规模是否符合精简原则等,直接影响到整体结构在 行政管理中的运作及功能的发挥,关系到行政效率能否提高。其意义并不局限于行政组织自身,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组织规模庞大,行政人员的数量就会激增,国家的财力消耗势必严重,国民自然不堪重负。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1996年底,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已达3670万人,比1978年增长82.3%;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2.1%上升到3%,即平均每30个当前我人就要养活一个“吃财政饭”干部。按现行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一万元标准计算,每年就需财政供给3670亿元,几乎占国家总财力的一半(唐代望、李绥州:《向现代化政府的历史性转变》,《广州日报》1998年4月10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里足以说明,行政组织结构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至于从功能上考察,如职责权限的设定,权力的分配和调整,权力的行使等是动态性的,更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活动的范围以及行为受限制 的程度。即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因此,行政法治首先应当行政组织法治。行政管理法制化首先是要行政机构和组织系统及其权能法制化。这是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即建立和完善制约行政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保证行政主体沿着既定的轨道行事。而我国恰恰是这方面比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却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扯皮。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制角度上看,主要在于没有完备的组织法规范,政府机构与权

浅析我国行政执法现状与对策

综述 近现代以来,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普遍的一致的选择。近二十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如同经济建设一样已经步入了快车道。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制定和修改了多项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被公民广泛接受。但是,距离真正的法制国家仍然有一段艰苦的道路要走。特别在行政执法领域,问题仍旧十分突出,成为制约中国法治进程的瓶颈。在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是极为重要的方面。从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因为行政执法活动而产生的。 1行政执法概述 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国家的“几乎全部社会生活和整个的国家管理都必然纳入法治的轨道”。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多元的,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社会主体,行政执法的角度是多层的,几乎所有社会实体的社会权益都能容纳进行政执法的有效保障范围内,行政执法与社会生活的细枝末节“遥相呼应”,使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机关人员配备在社会管理中,都占有了很高比重,因此,行政机关能否真正从自身做起,依法行政,才能最终体现社会所赋予的“捍卫法律、保障民权、维护公平与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的自身价值。 2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现状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

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不规范、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方式不合理、各机构职责界限不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各方面监督不力等等。同时行政执法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等问题,在有些地方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3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虽然规定了执法程序,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只是被动应付、消极履行,能省一个环节就省一个环节;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仍不能按程序规范操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中还是靠集中人力强制,不讲也不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方面的因素,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忘记了“执法为民”的宗旨,把执法权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 行政执法体制不顺。行政执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本应该吃“皇粮”,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一些执法单位尤其是县、区一级设立的执法机构实行的是“自收自支”,罚款、收费直接与本身的经济利益挂钩,多罚多收多得,少罚少收少得,这就势必造成有些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乱收费、乱罚款,甚至有些单位完全靠罚款而生存。 4所应采取的对策 对于行政执法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我认为应该多渠道,多手段并用,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所出现的问题。 首先要从法理等方面对行政立法的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大胆的探索,以便进一步确立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完善立法制度,逐步完成立法权力与执法权力的完全分离;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有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当代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当代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把整 个行政管理体系置于法律的调整和支配状态,并保证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使行政活动沿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即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使这种制度和 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发展很快,取得可喜成果。我国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已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已踏上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但因毕竟起步较晚,行政法制还不完备。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 和评议考核制”(十五大报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待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提高行政组织的法治化程度 行政管理制度就其内容或对象划分,主要有组织机构方面的管理制度;行为或活动方面 的管理制度;监控方面的管理制度等。行政组织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的,为实现国家权力推行政务的管理机关。它是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系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即行政主体,具有一系列职责与权限关系、领导与服从关系、监督与协调关系等功能。从其结构上说,虽然是静态的,但结构合理与否,如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市场经济 要求,行政人员定额及比例是否适当,整体规模是否符合精简原则等,直接影响到整体结构在 行政管理中的运作及功能的发挥,关系到行政效率能否提高。其意义并不局限于行政组织自身,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组织规模庞大,行政人员的数量就会激增,国家的财力消耗势必严重,国民自然不堪重负。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1996年底,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已达3670万人,比1978年增长82.3%;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2.1%上升到3%,即平均每30个当前我人就要养活一个“吃财政饭”干部。按现行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一万元标准计算,每年就需财政供给3670亿元,几乎占国家总财力的一半(唐代望、李绥州:《向现代化政府的历史性转变》,《广州日报》1998年4月10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里足以说明,行政组织结构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至于从功能上考察,如职责权限的设定,权力的分配和调整,权力的行使等是动态性的,更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活动的范围以及行为受限制 的程度。即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因此,行政法治首先应当行政组织法治。行政管理法制化首先是要行政机构和组织系统及其权能法制化。这是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即建立和完善制约行政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保证行政主体沿着既定的轨道行事。而我国恰恰是这方面比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却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扯皮。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制角度上看,主要在于没有完备的组织法规范,政府机构与权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 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国家认定和认可的,用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行为以及监督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贯彻执行的总称。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政府机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欠缺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如何增强政府的法治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已成为各级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每一次却往往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牵扯。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总结行政管理经验,我们应做到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这样,无论对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还是对于深入研究如何加速实现我国的行政管理现代化,都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制特征依法行政行政立法法制化进程

目录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理论述 (1)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含义 (1)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特征 (1) 1、法治意识的培养 (1) 2、行政管理组织的法制化 (2) 3、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制化 (3) 4、行政管理程序的法制化 (4)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4) 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4) 2、依法行政是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6) 3、依法行政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7) 4、依法行政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 (7) 5、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环节 (8) 6、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8)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进展 (10)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历史 (10) 1、改革开放前 (10) 2、改革开放后 (11)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14) 1、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 (14) 2、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 (16)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改革研究讲解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改革研究 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这一方略己写入宪法修正案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确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来,虽取得一定成绩,但各种相关问题也日益暴露。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对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本文认为,现阶段中国要完善和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法律制度是根本,加强行政主体法律素质是关键,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保证,整个社会公民更新法制观念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迄今为止,法治是治理国家最好的模式。“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无不奉法治为治国之道。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在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大大加快,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广大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依法行政的实践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来看,我国公务员在依法行政的能力上仍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因此,如何继续全面而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关系到新时期依法行政能否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构建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如期得以实现的重要课题。 一、依法行政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要求。因此,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己经初步形成并日趋完善。据有关资料透露,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约400个,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1000个。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规范和调整了社会法律关系,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但是,中国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尽快予以解决。 (一)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 我国社会法律意识普遍低下是当前实现依法行政的最大障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缺乏民主传统和法制传统。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将法律作为镇压百姓的工具,帝王的意志即是法律,这种权大于法的人治传统思想影响至深。建国后,我们实行了几十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主要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这种状况导致法律在人们心中可有可无,无足轻重。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尖锐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们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随着我国普法活动的广泛开展,人们的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是,中国毕竟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和人治传统的国家,旧的观念和旧的习惯积淀太深,极难转变,再加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一些人法制意识状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着行政法制意识

行政法 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 案例分析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 分析 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 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 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案例分析(二)“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了“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包括人防费在内的全部税费以150万元总包干。而被告却作出了要求原告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25464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其数额高出上述会议纪要中的150万元的包干数额。认为被告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显失公正,请求判决变更。 被告辩称:1.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2.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问题。3.其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判决维持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自2003年10月开始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新建“浪漫之都”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为49795.95平方米,其中高层建筑面积为9639.95平方米,多层建筑面积为40156平方米。该公司既没有按照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没有到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被告方经调查取证后,于2004年7月7日向原

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摘要]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相关思路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问题完善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察、审计)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的监督等。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还处于开创、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滞后。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

标准和依据。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还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所以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 2.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健全。从表面上看,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健全,多元监督主体以多样化方式和途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实际上,虽然监督主体多元但并未产生监督合力,这种多元监督力量事实上构成了一种耗散结构,作用分散低效,缺乏对多元力量的整合协调机制,使得在完善的多元监督体制之下存在着漏监、虚监、难监等怪现象。 3.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方式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前预防的监督功能比事后追惩功能更为重要。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的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上。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体现在具体的监督实施中,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权力行使过程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 4.行政法制监督力度不够。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各个监督机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软监督、虚监督和漏监督现象。受制于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及行政体制的安排,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知之甚少,知情权匮乏导致行政相对

案例分析(行政许可行为) (1)

案例分析 一、 据报载,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非常影响市容。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2003年9月4日,“整顿小组”将二百多个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对全市下岗工人招标拍卖,价高者得。拍得新书报亭的人,可以获得5—8年的经营权。通过拍卖,成交的最高价格达到了7.2万元,平均每个书报亭的成交价为1万多元。拍卖结束后,有33户旧书报亭经营者流标,二十多户原经营者没有参加投标。 此次拍卖,被该市有关部门称为既“依法办事”,又“有情操作”。但在当地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引起原书报亭经营者的不满。“整顿小组”认为通过拍卖,可以把书报亭这种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而原书报亭经营者认为当初审批书报亭的时候,土地局、规划局等各个部门都批准过,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人说过我这个报亭不合法,现在为什么说拍卖就要拍卖。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92元,上万元的拍卖价格也让一些原本想经营书报亭的下岗工人望而却步。 问: 假设以上案例发生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为什么? 2.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后,经营者的利益如何保障? 参考答案: 1、“领导小组”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临时机关,而非正式的行政机构或职能部门,因此它并非《行政许可法》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报刊零售亭整顿工作中领导小组的职能也就只限于议事协调,而无授予经营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 领导小组的这种行为在行政法学上被称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后方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即,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所以“蚌埠市报刊零售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无权力行使书报亭的行政许可。 2、当地政府部门在最初审批兴建书报亭的时候,就应该告知经营者关于临时建筑两年使用期限的规定;如果没有预先告知,则这种行为不能生效。 行政机关收回书报亭,也应事先通知,并听取相对人意见和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同科医院相距百米医院是否具有诉权 在不足百米的同一地段,却偏偏要开两家同科目的医疗机构。温州牙科医院是经批准设立的温州首家民营口腔专科医院,位于温州市中心鹿城区府前街。今年3月,温州医学

浅谈我国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浅谈我国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摘要]现代行政管理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它是一种法制化的管理.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当前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法治化 行政管理法制化,就是通过法律对国家行政管理的各项活动、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规范,将行政管理的一系列技术方法、协调手段、行为方式、步骤和程序法律化,为国家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是基本前提 只有健全了各种国家行政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将科学方法和科学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给予明确规定,才能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有足够的依据,从而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组成并进行活动,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改革和现代化建设。 2、有法必依是基本环节 有法必依”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有法不依,不如无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一经公布,就应坚决执行,引导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3、执法必严是重要条件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是行政管理法制化不可缺少的因素,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就应严格实施。近年来,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不严问题,与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有着必然联系。所以要端正党政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对执法必严重要性、必要性的思想认识。 4、违法必究是有力保障 遵循违法必究的要求,最根本的是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严肃执法,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尽职尽责地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要让任何违法的部门和个人(不论单位大小、地位高低)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违犯了同样法律的部门和个人都受到同样的处罚。因此,“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措施 (一)加强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所有有权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它是为行政管理提供依据的,是规范抽象的行政行为的,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行政立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从全局出发,克服过去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倾向,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法律、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相互矛盾,否则,不会有权威。行政机关往往借“法”扩权,以“法”争利,不得通过行政立法擅自设定行政审批、许可、收费、处罚和强制措施等内容;不得通过行政立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现代行政管理,必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执行的状况如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对我国依法行政的 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标签:依法行政;现状;对策 依法行政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然而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 的重中之重。 1 依法行政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 所谓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的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对象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如下: (1)合法行政。行政機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对象,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程序法治化

浅谈我国行政程序的建设 一、行政程序的含义 有行政行为就有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的表现形式。结合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考察分析,行政程序的含义大致分为四种观念。 (一)认为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诉讼。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传统观点。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是把每一法律部门都划分为两大构成部分,即实体法院程序法。例如把民事法律划分为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把刑事法律划分为刑罚与刑事诉讼法。 (二)认为行政程序既包括行政诉讼程序,也包括行政活动程序。这种观念因而也就包括行政权的设定、行政权的运行和对行政权的监督,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有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司法监督就是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美国与法国的行政程序就是这种观念的反映。 (三)认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程序。这种观念主张行政程序应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行为的程序,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等行政活动的方式与步骤,而不包括法院的司法程序。如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便反映了这种观念。 (四)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所遵循的程序。这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主体,而且包括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不仅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程序,也包括相对人与行政法律关系有关的活动程序,即凡是行政法律规范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程序都是行政程序。 通过比较,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关系运作过程中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等程序的总和。这一定义的理由:、从行政程序萌生的原因来看,引入行政程序的本旨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提高行政效率。这就必须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设定一套活动程序,保证两者能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和谐相处,各得其所。、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程序的关系来看,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程序不能缺少行政相对人的参与配合,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程序也无时无刻不受到行政主体活动程序的影响和制约,两者关系密切、互相渗透。、从我国当前行政程序法治实践和立法意图来看,行政主体行为程序与行政相对人行为程序两者缺一不可。两者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行政程序仅仅安排行政主体的行为,而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作出安排,则行政法律关系无法构成和变更,也无法实现立法目的。、从当前我国行政法治现状与实践需要来看,由于行政机关权利日益膨胀和恣意行事“民告官”较难普遍存在,迫切需要行政程序改变现状。 二、行政程序的价值 行政程序价值是其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体,外在价值由内在价值所决定,内在价值通过外在价值表现出来,二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 (一)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 1、公正。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体现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程序要对主体之间的权利、 义务进行合理分配,应当考虑到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双方主体在实体法上的不对等地为,在程序法方面必须加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时必须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程序进行明确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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