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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军转干部安置功绩量化计分实施办法

福建省军转干部安置功绩量化计分实施办法
福建省军转干部安置功绩量化计分实施办法

福建省军转干部安置功绩量化计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办法。凡采用依序择岗、竞争上岗办法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依序择岗计分办法

依序择岗是指对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由军队转业干部依序选择职位的安置办法。营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也可采用笔试分(满分为100分)和功绩量化分相加进行排序。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功绩量化计分基础上优先择岗。功绩量化分由基础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

(一)基础分

1.职务分:排职(专业技术14级、办事员)计1分;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二级科员)计8分;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一级科员)计15分;副营职(专业技术11级、副科级)计22分;正营职(专业技术10级、正科级)计29分;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副处级)计36分;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正处级)计43分;专业技术7级计50分。任现职(级)时间按每月0.2分累加。

2.军(工)龄分:按每月0.1分累加。

3.军(警)衔分:少尉(文职九级)1分,中尉(文职八级)5分,上尉(文职七级)10分,少校(文职六级)15分,中校(文职五级)20分,上校(文职四级)25分,大校(文职三级)30分。现军(警)衔时间按每月0.1分累加。

(二)加分

1.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及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首次加15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8分累加。

2.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5分累加。

3.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5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3分累加。

4.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10年以上的,每满1年累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减分

在任现职(级)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2、3、4、5、6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3、5、7分。受两项以上处分的,按最高一项处分减分。

二、竞争上岗计分办法

竞争上岗是指提前公布安置单位、职位、职位性质及接收条件,军队转业干部报名参加竞争上岗考试,接收单位择优接收的安置办法。竞争上岗以笔试分为主,功绩量化分为辅(其功绩量化计分与依序择岗功绩量化计分办法相同)。具体计分办法为: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功绩量化分×20%=竞争上岗总分。竞争上岗原则上不面试,直接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所报的职位,按竞争上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序确定接收对象。确需面试的接收单位,应报同级军转安置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面试分满分为100分,按面试得分的20%加上竞争上岗总分后,从高分到低分依序确定接收对象。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划定省直(含中央在榕)单位与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对象的排序,采用依序择岗计分办法。

(二)军队转业干部计分排序出现相同分数时,优先顺序是:1.以任职早者优先;2.以军(警)衔高者优先;3.以军(警)衔时间早者优先;4.以入伍(参加工作)时间早者优先;5.以前一任职早者优先。

(三)在依序择岗阶段,符合优先择岗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择岗时,以立功奖项等级高的优先;奖项等级相同的,以奖项次数多的优先;奖项等级与次数均相同的,以功绩量化分高的优先;功绩量化分相同时,按照本事项说明第(二)条优先顺序。

(四)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量化计分时,其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与军龄合并计分。

(五)专业技术干部改任行政职务的,其任职时间从所任行政职务时间起算;受过降职处分后再提升职务的其降职前所任同等职级时间可累加计算。

(六)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移交类别、职级进行相应的量化计分。

(七)奖惩项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为准;边远艰苦地区范围是指国发〔1989〕

14号、〔2001〕14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八)“战时”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九)计分截止日期为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组织实施

功绩量化计分由省军区、武警福建总队、省公安厅政治部转业办负责组织实施。填写的《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表》,由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盖章后随档案移交。

以往量化计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军转办会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解释。

(原题目:关于印发《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实施办法》的通知;来源:福建人事人才网)

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

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 作者:厦门市人民政府文章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点击数:33 更新时间:2008-5-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排放污水收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放污水收费实行排污者负担、依法征收的原则。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同时鼓励排污者自行处理,走污水资源化道路,减轻污染负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放污水收费包括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一切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放的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排放的污水是否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缴纳污水处理费外,还应按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不重复征收。污水处理费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退条件的,可申请退还。 第五条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使用自来水(包括原水)的,污水处理费与水费一并缴纳。使用其他水源的,必须安装经计量管理部门强制检定的计量装置,由

防台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完结版)

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第3标段(施工)(下洋站、梁厝站~下洋站区间) 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第3标段(施工)项目经理部 年月日

目录 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1) 1 编制依据 (1) 2 工程概况 (1) 3 工作原则 (2) 3.1 适用范围 (2) 4 气象、环境调查情况 (2) 5 雨季汛期防洪措施及应急预案 (2) 5.1 建立并完善防汛制度 (2) 5.2 成立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 (2) 5.3 防汛防台管理网络图 (4) 5.4 保障措施 (5) 5.5 防汛保障措施 (7) 5.6 重点部位防汛措施 (8) 5.7 抢险制度 (8)

5.8 抢险程序启动条件 (9) 5.9 抢险启动程序 (9) 5.10 应急结束 (10) 6 暴雨状态的应急预案 (10) 6.1 保障措施 (10) 6.2 应急抢险措施 (11) 7 台风季节的应急预案 (12) 7.1 台风预警分级 (12) 8 雨季、台风季节施工注意事项 (20) 9 应急处置 (20) 图9-1 为运送伤员路线图 (21) 10 应急物资 (21) 表10-1应急机械设备配备表 (22) 表10-2应急材料配备表 (22) 11 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施 (23) 12 雨季施工事故风险分析 (24)

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福建省防洪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防台防汛应急响应标准化指南》 福州市的水文及气象、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防汛防台风指挥部等资料。 2 工程概况 本合同段施工范围包含“一站一区间”,“一站”为:下洋站,采用明挖顺做法施工;“一区间”为:梁厝站-下洋站,为双线隧道,采用盾构掘进。 下洋站为1号线与6号线换乘站,采用双岛四线站厅换乘,车站位于规划东部新城,沿南北向敷设;本站1号线下洋站车站长235.072m。本站6号线下洋站车站长549.167m。本车站基坑支护安全等级为一级。基坑开挖深度约为 14.23m~16.92m,1号线2期基坑长235.072m,6号线基坑长549.167m,车站 宽20.7~45.85m。车站为地下两层结构,1号线2期与6号线下洋站同期施工,共计4个出入口、2个物业出入口及3组风亭。 本车站基坑采用明挖法施工,结构形式为复合结构,800mm厚的地下连续 墙+内支撑的围护结构形式,地下连续墙采用工字钢接头。6号线标准段第一道

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暂行规定

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暂行规定》(2008.5.20) 《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对污染物排放实施规范化管理,根据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其它污染物(以下统称“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排污单位” )的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作出限定。限定的污染物种类,必须包括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客部门统一要求确定的重点污染物种类,以及相应待业的特征污染物种类。 第五条《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申请领取《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第七条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指标分配、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排污指标分配 第八条各地应根据本辖区的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质量状况,科学合理地安排鉴别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到各排污单位,对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应严格控制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并逐年削减排放量。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所允许排放的重点污染物合计量,不得超过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控制指标,并应预留指标以满足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分配给排污单位的排污总是控制指标不得高于正常作业条件下按达标排放计算的排放量。 第十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按不高于正常作业条件下达标排放计算的排放量,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排放总量不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的原则,核定其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章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列入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录的单位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经国家或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由所在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所在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它排污单位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权限,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技术政策;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4、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非从事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不符合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排污单位,不得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第十六条新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许可证》。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已领取《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变更《许可证》有关内容;已领取《临时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

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暴雨、洪水、台风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汛抗灾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省级的防汛抗灾行动,市、县、乡各级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时间和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全省防汛抗灾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灾工作;

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灾工作。 2.2 省防指组成 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有关部门为省防指的成员单位。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 省防指职责 (1)统一指挥全省防汛抗灾工作,宣布启动或者调整省防指防暴雨、洪水、台风应急响应。 (2)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组织召开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的防汛抗灾工作会议,分析评估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安排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措施。 (4)下达抗灾抢险、大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动员社会参与,指导灾区恢复重建。 (6)组织气象、水利、水文、海洋、国土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分析会商暴雨、洪水、台风发展趋势,提出防御部署意见。 2.3.2 省防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向省政府、省防指有关领导报告并对外发布汛情、灾情。

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路基路面)

目录1 总则 1.1 目的和范围 1.2 编制依据 1.3 章节划分 路基篇2 路基工程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2 技术准备 2.3 作业条件 2.4 安全文明施工 3 一般路基施工 3.1 一般规定 3.2 挖方路基 3.3 填方路基 3.4 雨季施工 3.5 安全文明施工 4 路基排水 4.1 一般规定 4.2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4.3 跌水、急流槽 5 特殊路基处理 5.1 一般规定 5.2 盲沟、渗沟施工 5.3 软土地基处理 5.4 河、塘、湖(库)、海地区路基施工 5.5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5.6 安全文明施工 6 路基防护 6.1 一般规定 6.2 浆砌片(块)石或溷凝土预製块防护 6.3 护面牆防护 6.4 路基生态防护 7 挡土牆 7.1 一般要求 7.2 施工工序 7.3 施工要点 7.4 质量控制

8 预应力锚索(杆) 8.1 一般规定 8.2 施工工序 8.3 施工要点 8.4 质量控制 8.5 锚索(杆、地梁)框架 8.6 锚索(杆)检测 9 涵洞、通道 9.1 一般规定 9.2 圆管涵 9.3 盖板涵 9.4 箱涵、通道 9.5 倒虹吸 10 路基整修与路槽交接 10.1 路堤整修 10.2 路堑整修 10.3 路槽移交 11 路基监测与观测 11.1 一般规定 11.2 软基工程观测 11.3 路堑边坡或滑坡监测 11.4 高路堤稳定和沉降观测 12 取、弃土场的整治 12.1 取土场 12.2 弃土场 12.3 安全文明施工 路面篇13 路面工程施工准备 13.1 一般规定 13.2 技术准备 13.3 机具准备 13.4 材料准备 13.5 路基核验 14 碎石的开採与生产 14.1 料场作业 14.2 片石的开採 14.3 碎石的生产

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

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总说明 一、《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是福建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和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地下室的人防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和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 1.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2.混凝土的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3.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4.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5.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未列出定额消耗量,在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6.本定额取定的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与设计的有下列不同时,按《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调整: (1)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的类型不同; (2)混凝土的塌落度、强度等级或其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粗骨料种类及粒径不同; (3)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或其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同; (4)抹灰砂浆的体积比不同。八、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机械施工工效编制的,包括了机械幅度差。 2.随工作班组配合的中小型机械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定额项目内。 3.未列出消耗量的施工机械台班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九、本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均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现场集中堆放地点、工地仓库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费,以及周转性材料在同一城区内的场外运输费。本定额已包括檐高3.6m以内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檐高3.6m以上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按第十一章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是按建筑物檐高20m以内编制的,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时,按以下规定另行计算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建筑物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突出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房、女儿墙等不能计算檐高。 1.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包括建筑物超高降效和加压水泵台班费用。 2.建筑物超高降效,包括人工降效和机械降效,按降效项目的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下表相应的降效率计算。降效项目,包括建筑物基础以上的全部项目,不包括土石方、室内垫层、室外工程、地下室(含顶板)、垂直运输、各类构件的水平运输及各项脚手架。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改革强制性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改革强制性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管 理制度的通知 篇一: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闽经贸资源?20XX?826号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发局、经委)、环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制定了《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环保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 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

全市主要河流(岸线)规划审核(精)

全市主要河流(岸线)规划审核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交溪和其他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的以及跨市(地)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闽江、晋江、九龙江和木兰溪的中下游防洪、治涝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市(地)、县(市、区)境内的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分别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洪、治涝、灌溉、航运、渔业、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闽政[1999]文111号)第十条:加强河道岸线规划。依法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是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据。列入省级管理的河道岸线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河道岸线规划由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岸线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予以公布,并树立界桩,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福建省土建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土工程 说明 一、土定额分别开挖、运输、回填和人工、机械操作编制。 二、土定额中的岩土分类详见“土壤、岩分类表”。表中所列Ⅰ、Ⅱ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Ⅲ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坚土):Ⅳ类为定额中四类土壤(砂砾坚土);Ⅴ类为定额中松;Ⅵ~Ⅷ类为定额中次坚;Ⅸ~Ⅹ类为定额中普坚;Ⅺ~ⅩⅥ类为定额中特坚。 三、套用土定额应根据合理的施工案,选择合理的开挖或回填式、运输距离、机械类型和型号。 四、土工程定额。 1. 土壤含水率大于25%时,相应挖土、装土、运土定额人工和机械数量乘以1.18系数。如已采用井点降水的,则均按干土计算。干湿土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湿土;若无地质勘察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在同一沟槽、基坑有干、湿土时,工程量应分别计算,并按槽、坑的全深套用相应定额项目。如泥土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天然含水量W大于液限WL、天然隙比e小于1.0时为粘性土;天然隙比大于1.5时为淤泥;天然隙比大于1.0而小于1.5时为淤泥质土。无论是淤泥还是淤泥质土一律套用淤泥定额。 2.回填土压实、碾压定额按压实后的体积编制,人工、机械松填土定额按松填体积编制,其他土挖、运(包括装载机装松散土)定额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编制。 3.平整场地定额未包括挖树根、草皮和排除障碍物,有发生时另行计算。 4.人工开挖砾含量在30%以上密实性土壤的,按相应四类土定额乘以系数1.43。 5.人工挖沟槽土一侧弃土,槽坑一侧填土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3。人工挖沟槽、基坑土,沟槽、基坑基底开挖宽度在1m以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 6.人工在群桩间挖土的,挖土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25,工程量计算时桩省所占体积不扣除。 7.人工挖土需要人工垂直提升土超过1.5m的,挖沟槽淤泥、流砂深度超过1.5m的,超出部分工程量应计算土垂直运输费用,按垂直深度全深每米折合水平距离7m套用人工运土或淤泥、流砂定额的每增运项目。 8.人工配合机械挖土,且人工挖土工程量小于总挖工程量的10%的,人工挖土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 9.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的,相应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费用另行计算。 10.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土层平均厚度<30cm时,相应定额推土机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17。 11.在横撑间距≤3m的支撑下挖土的土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43,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20。在横撑间距>3m的支撑下挖土和先开挖后支撑的不调整。 12.运淤泥套用相应运土定额,自卸汽车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30。 13.手扶振动压路机碾压定额适用于无法采用振动压路机施工的土工程量。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以及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委托方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托方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跨县(市、区)和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以及委托方交办的案件。 (三)负责实施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参与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配合打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协助开展河道采砂和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五)配合依法征收市本级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六)配合依法开展水利专项和重点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水利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七)负责公安水利联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职权范围内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八)负责对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进行工作指导,承办委托方和上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委托责任 1.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托方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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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3)、《全国统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并结合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是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装饰装修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确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的基础;是编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省行政区域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仿古建筑的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和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施工及验收规、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 1.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2.混凝土的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3.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 4.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5.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未列出定额消耗量,在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6.本定额取定的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与设计不同时,按《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附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概算编制办法 闽建筑[2007]5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经商省发改委同意,现予印发,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编制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 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 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 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 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 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第四节预备费 第五节专项费用 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 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第一章总则

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

福建定额解释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问题解答(二十三) (文号:闽建价〔2011〕2号发稿时间:2011-2-14阅读次数:659) 1、沉井项目执行《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排水工程册(FJYD-405-2005)时,沉井制作、下沉的工程量应当如何计算? 答:沉井项目执行《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排水工程册(FJYD-405-2005)时,沉井制作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沉井混凝土体积计算;沉井下沉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沉井下沉体积计算。 2、桥梁钢构项目执行《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桥梁工程册(FJYD-403-2005)时,钢构件制作的工程量应当如何计算? 答:桥梁钢构项目执行《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桥梁工程册(FJYD-403-2005)时,钢构件制作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构件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切边、切肢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也不另增加质量;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按其最小外接矩形面积所对应的钢板质量计算。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问题解答(二十一) (文号:闽建价[2010]16号发稿时间:2010-9-27阅读次数:1661) 1、市政工程预算中“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能否计算?如何计算? 答:市政工程预算中“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按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计算方式。 2、编制招投标控制价时,多余土石方外运按实地勘察运距还是按暂定运距、结算时再按实签证? 答: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多余土石方外运运距应实地勘察确定。编制投标报价时的运距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3、10mm以内直径三级钢筋如何套用定额? 答:10mm以内直径三级钢筋可双方协商确定补充定额。 4、矿物绝缘电缆安装如何套用现行安装工程定额? 答:安装工程中的矿物绝缘电缆敷设套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晴》(2002版)的铜芯电力电缆敷设相应定额,人工乘以2.0系数,机械乘以1.5系数,矿物绝缘电缆的损耗率为2%;计算电缆工程量时,因电缆敷设驰度、波形弯度、交叉原因增加的附加长度,按电缆全长的3.5%计算。矿物绝缘电缆的终端头、中间头分别套用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热缩式电力电缆中间头制作安装定额,人工乘以2.0系数。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年九月十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问题解答(二十) (文号:闽建价〔2009〕16号发稿时间:2010-2-1阅读次数:245) 1、控制爆破如何套用定额? 答:《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与《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的石方爆破定额不适用于控制爆破,控制爆破的消耗量可以套用建设部发布的《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GYD-102-2008),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与费用定额等计价规定仍执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

福建水资源的特点与面临的挑战_蔡健民

收稿日期:2003-06-06 福建水资源的特点与面临的挑战 蔡健民 (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福州 350001) 1 我省水资源特点 福建依山面海,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降水丰沛,水资源相对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衡,水旱灾害频繁。独特的自然条件使我省水资源表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雨量充沛,时空分布不均。我省水资源总量达1306亿m 3 (2000年),人均占有量3954m 3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相对丰富。但时间与空间分布不均,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匹配。从时间分布看,全年降水量的70%~80%集中在4月份~9月份,即梅雨季和台风季;年际变化也很大,丰枯年径流量倍比为216。从空间分布看,山区多而沿海少,闽北、闽东及闽中三个多雨区呈品字形分布;南平市水资源量达27317亿m 3,约占全省总量的21%,而沿海地区福、厦、莆、泉、漳五市水资源量合计47414亿m 3,占全省总量的36%;滨海、沿海突出部和岛屿最缺水。按照国际通用概念,厦门属/贫水区0,水资源总量1617亿m 3,占全省总量的113%,莆田、泉州属/水资源紧张区0,福州、漳州接近于/水资源紧张区0(注:年人均水资源量低于1700m 3、高于1000m 3、又经常发生缺水情况的为紧张区,低于1000m 3的为贫水区)。因此,通过建设水利工程优化配置水资源尤为迫切需要。 (2)河流密布,多独流入海。流域面积50km 2以上的河流597条,其中5000km 2以上河流4条。划分为一级河道1条(闽江)、二级河道5条(九龙江、晋江、沙溪、建溪和富屯溪),三级河道20条(木兰溪、汀江等),其它分属四、五级河道。河流密布,发源于本省境内,且多在本省境内独流入海,流短坡陡,在各省中少有。按一般规律以流域为单元实施管理有特殊性与困难。 (3)水旱灾害频繁,防洪减灾任务繁重。洪涝、干旱、台风、山洪、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几乎年年发生,而且常常是洪、风、潮并发或旱涝交替发生。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历时长。3月~4月是春雨季节,强对流天气多发季节;5月~6月是梅雨季节,多雨时期;7月~9月是台风季节。全年一半时间处于防洪抗台风的紧张之中。二是频率高。平均每2年发生一次大洪水,每3年发生一次较严重干旱,登陆或影响我省的台风年均4个~5个。三是强度大,雨量多,水位高,洪水暴涨暴落,猝不及防。四是灾情严重,水灾一条线,旱灾一大片,造成经济损失惨重。总的来说,防洪抗台风任务尤其繁重,是沿海较突出的多发、高发、重灾省份。 (4)水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大。我省水资源中蕴藏可开发的水能资源达1123万kW,折合年电量400多亿千瓦时,居华东之首、全国第12位。已开发水电650万kW ,占可开发的58%,尚有473万kW 待开发,绝大部分是中小水电。由于我省缺油少煤、能源贫乏,水电尤显宝贵。水利水电紧密结合且开发较早,在全国处先进水平,小水电更为著名。综合利用水资源,开发水电潜力较大。 (5)海岸线长,浅海滩涂资源丰富。我省海岸线长达3324km,居全国第二位;海岸曲折率居全国首位。可开发利用浅海滩涂310万亩,现已开发130万亩,是宝贵的后备土地资源。沿海人多地少,自唐宋开始围海造地,与海堤建设、灌溉、养殖密不可分。 (6)地区差异明显,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不平衡。闽西北水资源相对丰富,开发利用程度低;闽东南沿海水资源少,人口密集,经济社会较发达,开发利用程度高,工程性、水质性缺水较严重,且日趋严重。我省河流泥沙少,水质好,污染轻。但湖库水体富营养化和部分河段水环境质量下降的局面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长汀等地水土流失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性遏制。水量、水质、水环境和水土保持实施统一管理还要付出艰辛的努力。2 我省水利工作特色 兴水利,除水害历来是福建兴省安民的大事。水利承担兴利除害与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优化配置、保护节约水资源,使水资源得以永续利用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客观自然条件决定了水利工作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工作,带领全省人民治水办电,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围绕农业生产,兴修水利,大大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同时,大办水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主要能源。九十年代进入第二阶段,即改革开放后,通过防灾减灾五大防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显著提高抗灾防灾能力。全省基本形成蓄引提并举、大中小并重,防洪挡潮、灌排供水、发输配电相结合的水利工程体系,基本建成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减灾体系,率先实现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水利逐 1 水利科技 2003年第3期

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桥梁)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2 编制依据 1.3 章节划分 2 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2 技术准备 2.3 机具准备 2.4 材料准备 2.5 作业条件 3 桥梁基础 3.1 钻孔灌注桩 3.2 挖孔灌注桩 3.3 明挖基础 3.4 承台 4 下部构造 4.1 墩柱、盖梁 4.2 桥台 4.3 高墩 5 上部构造 5.1 预制梁施工 5.2 预制梁安装 5.3 支架式现浇 5.4 悬臂式现浇 5.5 桥面铺装 5.6 护栏 5.7 伸缩缝 5.8 搭板和锥坡 附录A 桥梁基础施工图片 附录B 桥梁下部构造施工图片 附录C 桥梁上部构造施工图片 参考文献

1 总则 1.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1 为规范高速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克服质量通病,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指南。 1.1.2 本书适用于福建省所有新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含连接线)桥梁工程施工管理。 1.2 编制依据 1.2.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及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桥梁工程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2 福建省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1.2.3 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 章节划分 本指南共5 章,分为总则、施工准备、桥梁基础、下部构造、上部构造。 (1)桥梁基础分为钻孔灌注桩、挖孔灌注桩、明挖基础、承台4 节。 (2)下部构造分为墩柱、盖梁和桥台、高墩3 节。 (3)上部构造分为预制梁施工、预制梁安装、支架式现浇、悬臂式现浇、桥面铺装、护栏、伸缩缝、搭板和锥坡共8 节。

2 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1.1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中的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2.1.2每道施工工序应严格实行检验制度,每道工序应经检验合格、资料签证完整后,方能进人下道施工工序。 2.1.3 应积极推广使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 2.1.4 应节约用地,少占用农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2.1.5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对陆上和水上交通的影响,特别是应保证主航道和陆上主要交通干线不得中断。 2.1.6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小组,针对各工序特点,进行安全交底,坚持每天班前安全讲话制,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提醒、警告。 2.1.7桥梁工程交工前,应及时对临时辅助设施、临时用地和弃土等进行处理,做到工完场清。 2.2 技术准备 2.2.1 在开工前,应组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审图和现场核对,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请设计单位解决,并做好设计技术交底。 2.2.2 承包人接桩后,应在14 天内完成导线复测、水准点复测、原地面复测和加密测量工作,并做好各桩点的保护措施,直到工程竣工。

福建省消耗量定额造价站解释

闽建筑函[2010]39号 闽建筑函[2010]39号|关于调整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计取办法和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检测费用的通知 文件号:闽建筑函[2010]39号新闻来源:晨曦软件阅读数:1189 更新日期:2010-5-24 闽建筑函[2010]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10]17号),现将《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总说明第十条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应按照定额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 二、建筑工程的措施项目增加“大型机械设备检测”,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检测单价按塔吊2000元/台.次、施工电梯1500元/台.次,检测次数详见附件。投标报价时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用金额不得低于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中公布的相应金额。 三、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大型机械设备检测次数取定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大型机械设备检测次数取定表 建筑檐高 40m以内 40-70m 70-100m 100-130m 130-160m 塔吊检测次数(次) 2 2 3 3 4 施工电梯检测次数(次) 2 3 4 5 6 注:塔吊检测次数在套用建筑檐高(建筑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时,高于建筑檐口的结构高度和塔吊基础顶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并入建筑檐高计算。(例:建筑檐高65m,高出屋面的结构高度有3.5m,塔吊基础顶面位于地下室底板标高处为-5.0m,建筑室内外高差0.5m,65+3.5+5-0.5=73m,则塔吊检测次数按70-100m檐高套用,即检测3次。) 闽建筑[2009]38号、 关于发布《外墙悬挑式翻转钢管脚手架等30项补充定额》的通知 闽建筑[2009]38号 浏览次数:553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有关规定,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外墙悬挑式翻转钢管脚手架等30项补充定额》(以下简称“本补充定额”,详附件1),并补充调整部分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详附件2),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与《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以下简称《建筑定额》)配套使用。 二、取消《建筑定额》第十一章垂直运输工程的说明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定额。 三、取消《建筑定额》第十二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的说明第五点、第十点、编号12015~12017、12042~12046、12048~12050、12070的定额。 附件:1.《外墙悬挑式翻转钢管脚手架等30项补充定额》 2.《补充调整的部分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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