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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简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内容简述

国有资产是国家赖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质基础的作用。由于改革开放的强力推动,国有资产的快速递增,成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与保障。国有资产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依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它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成败,更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新经济发展、保持稳定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有效途径。因而,通过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也呈快速递增态势,不仅会

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受到破坏,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

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甚至有可能直接影响乃至于动摇中国共产党

的执政基础,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已经成了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

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需要拿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改革,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管理的当务之急。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

一是转让国有产权没有完全进入市场。过去,不少企业转让国有产权采取一对一协商方式,不公开、不透明、不进场、不竞价,难以发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格,很难判断国有资产是保值增值还是贬值流失,少数不法分子乘机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低估贱卖国有资产。

二是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在制订改制方案、选择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定转让价格等重大事项中,经营者处于主导地位,自卖自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缺乏保障;有的以拟收购的国有产权或国有企业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既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权益,又将风险转嫁给了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经营者人为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转移隐藏资产,侵吞国有资产。

三是内外勾结,低估贱卖国有资产。

四是把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从转让国有净资产的价款中预先扣除,压低了产权转让价格。扣除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或对应价值的资产并不立即付给或明确给职工,而是通过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方式,把这些净资产留给受让方无偿占用。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做的主要工作

为有效防止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流失,在积极推进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同时,已从规章制度建设入手,加大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力度。

第一,总结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规范性的规章和政策。

第二,开展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加快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监管。国务院国资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规范性评审,选择北京、上海和天津三家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指定机构。

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国有资产流失速度之惊人,流失量之大,已形成严重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因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已刻不容缓。

(一)、从宏观方面讲,应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国有经营责任制,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一是建立科学的,可量度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指标体系,由企业的产品成本、产品质量、产品销售收入和实现利税等主要内容组成。二是建立一个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目标的确定方法体系。采用确立阶段目标,运用具体经营责任目标的确定方法体系。采用确立阶段目标,运用具体指标实行逐步考核的办法。三是建

立一个确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体系的规范化工作程序,在认真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确定目标,并由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责任状,并报同级计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四是建立一个严格、合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考核及奖惩方法体系。以所列国有资产经营目标的诸项主要内容为依据,到期由上述诸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对责任人进行严格、科学的考核。这种考核是从企业的规模效益的角度评价企业的业绩,兑现奖惩,从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2.建立和健全企业监督约束机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可量化的、可操作的企业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每年检查一次。财政部门要搞好企业年度决算检查,要评出优劣,分清责任,对损失巨大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一个完善的人才管理机制。企业经营的成败、事业的兴衰,关键在于人。由于企业领导人的素质低下,知识的局限性以及不民主导致企业由兴旺走向衰败的事例不少,因此,选拔优秀的企业领导人,组建好的领导班子,往往是搞好企业的关键。

(二)、从微观方面讲,企业的财务部门是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对保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不断增值负有重要责任。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应通过各种方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制定出一套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主要有:

1.建立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财务指标包

括国有资产流失率、增值率、资产利润率及负债率等。指标的考核采取企业自查、重点抽查与年终审计相结合的办法。企业要将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自查结果及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重点抽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根据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对经营完成国有资产增值考核指标的,予以奖励;没有完成资产增值考核指标则予以处罚,并终止、甚至终身取消其经营国有资产的资格;对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者,必须坚决追究经营者的责任,除令其赔偿外,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2.建立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首先,应建立产权管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当前,要加速制定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有关法规,通过建立法规责任制度,明确企业的责任,规范企业的行为。其次,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再次,强化企业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职代会要把资产保值与增值列入重要的议事内容,并通过选举参加监事会与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代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与监督活动,逐步创造条件实行民主选举厂长,以便强化对其经营活动的民主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建立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录、实行国有资产增加、减少的报批制度。如果企业内部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应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按其占有国有资产的数量收取占用费,同时,审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4.改革企业的分配制度。企业的利润分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法、程度进行,要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对于股份制企业,不能以各种借口,对国家股不配股或少配股,不分利或少分利。

5.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应加大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开发、购入、使用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的核算,以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6.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主要是对企业生产要素的各主要环节及经营成果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可以发现资产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

7.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看家理财的本领。会计人员是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人员,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负有重要的责任。如果由于其业务素质不高,使国有资产在核算时发生损失,是万万不该的。所以,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更新知识,从而提高看家理财的本领以及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而不受侵犯。

五、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1、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这是国资委成立后所做出的和正在推行的一项受到普遍好评的制度,应该继续推进,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快推进企业

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2、进一步明确国资委职责,真正实现政资分开

在国有资产运行系统中,政府具有政、资双重职能。所谓“政”的职能,即作为政权主体而对社会、经济实施管理的职能,就其内容可称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就其形式可称行政管理者职能;所谓“资”的职能,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支配国有资产的职能,通常称所有者职能。在计划经济中,政、资双重职能合一,即政府各个部门都兼有行政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由于政、资双重职能的性质、目标、管理范围和行为规则均不相同,所以,政、资双重职能合一有明显弊端,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平等竞争,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3、转变观念,有力推进改革进程

长期以来我们的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最大的障碍其实就在于一个观念的问题。因为我们没有从固有的计划经济的思想模式中摆脱出来,依然奉行那种思维,是很不利于改革的推进的。我们所应做的是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重要性,理解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深刻内涵,这是一个根本性的、治本的问题。

4、推进配套法规的出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有赖公司法的完善。一切只有在法律的有效规制下才可以保障其有效运作。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也是其中的一个应有之义。

5、引入信息披露制度

国有资产的蛋糕越来越小,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事实。现在已经有不少侵吞国有资产的恶性例子。因此,很多人问:这次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不是又一次致富的机会?从过去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国有资产产权无论如何分配,最终总要由某些具体的个人来行使,这个典型的代理问题如何解决,其实是很头痛。因为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市场上运作的,必须依靠于当事人的商业判断,而无论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对于商业判断往往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必须设计一个体制,既让商业判断发挥作用,又可以保证这种判断不会被当事人滥用。

总而言之,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历史过程,我们必须不断地分析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推进改革,只有这样才可以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主要参考资料】

1、《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9号,1994-7-24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8号令,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3、《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4、《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5、《浅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现代企业》,岳巍2006 年第 9 期

6、《经济法》,杨紫煊,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4869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完善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要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体现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 理论创新首先,突出体现在所有权的理论问题上,明确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思想。十六大报告指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完全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 归纳起来,对于国有资产归属与管理目前主要有两种提法:一是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二是社会上有人提出的分级所有,授权经营;三是十六大明确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 “分级管理”的提法是针对当时国有资产管理状况提出的,但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表明这种提法缺乏可操作性,管理的涵义和范围也比较模糊,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出资人到位的问题,更无法明确权、责、利。 “分级所有”的提法是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试图改变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现状,彻底廓清各级政府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边界,以避免政府的随意、短期行为。这种方式涉及修改宪法等一系列法规,理论认识也不尽一致,具体操作也相当复杂,既不利于中央集中体制的巩固和政令、法规的统一,而且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一旦面对各个利益部门,反而会引起一些争论和认识上的混乱。 “分级产权”的提法,实际上就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法律规定和管理实际上都是与现实相符的。“分级产权”的表述不仅结束了“分级管理”还是“分级所有”的争论,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理论的重大发展,而且有利于做到分权合理、集中有度、责权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体制创新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就为国有资产管理创新明确了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 首先,在体制框架上,确立了要与建立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即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坚持国家统一所有的基础上,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经营,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坚持国家统一所有。一是明确最终所有权归国家。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员,归国家统一所有。二是在于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营运和监督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法律和法规,这在现实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必要时有权统一配置资源。 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通过逐级授权,明确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所辖国有资产的管理、收益和处置等。这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施意见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施意见 2010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施意见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日)废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

苏州市某区国资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二期建设案例

苏州市某区国资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二期建设案例 发布源:北京北大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建设背景 为加快促进苏州市云计算产业快速发展,有效解决系统重复建设,信息分散等问题,降低国资监管的管理和运行成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建设国资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二期项目。 近几年来, 苏州市国资委根据其职责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并完善监管管理体系,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目前本区国资系统监管手段却相对落后,还基本停留在静态的、事后的管理阶段,缺乏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信息、预算决算、投资融资等情况的动态收集与分析,监管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无法实现对企业的动态监控和分析。 二、提上客户价值 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优化监管流程、明确监管内容、规范监管程序。实现云资源配置虚拟化、数据采集实时化、业务处理自动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业务流程协同化、决策分析智能化,全面提高监管效率、质量和水平,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能力。有利于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更有效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将管人、管事、管资产落实好,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建设内容 第二期建设,是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求,在第一期的基础上,建立监督管理机构的信息网络体系;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上报系统,实现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满足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内各科室、监管企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业务处理与决策支持需要;满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满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监管的需要。 本次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数据采集平台 企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汇总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制度汇总 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资产评估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它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 3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 资产管理人员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关于做好学校国有资产普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校资字[2013]1号)要求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库及日常管理需要,学校决定进一步落实领导负责制和确定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总负责部门,其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根据学校授权分管部门执行。 2、固定资产管理结构:财务处分管固定资产的价值总账;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固定资产的明细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

图书馆等分别分管固定资产实物账;各部、处、学院等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资产实物管理;固定资产使用人是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二、建立各级领导负责制,完善管理队伍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做好此次国有资产普查工作,将建立各级领导负责制。 (一)各单位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作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的责任人。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申购、领用、报废、报损等手续的审批,指定本单位教职员工对资产进行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二)学校国有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图书馆等)必须配备专职资产管理岗负责所分管资产的建账、建卡等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实物资产管理体系。 (三)国有资产各实物使用部门须配备相关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必须是学校的在编教职工,工作责任心强。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申购、领用、维修、定期核查、报废、报损等工作的汇总上报,并视单位国有资产总量情况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数据表格;配合上级部门、学校组织的各类资产检查工作。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队伍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实需要变动的,需把管理员名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上报方式 为做好此次普查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照本通知认真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负责领导及资产管理人员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 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资发[2007]182号 【失效依据】国资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26 【实施日期】2007.10.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2007]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国资监管信息化是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的重大工程之一。大力推进国资监管信息化,既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紧迫任务。 各级国资委成立以来,都相继开发建设了信息网络、信息网站、网上办公和业务管理系统,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做好国资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但从总体上看,全国国资

监管信息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基础网络不健全,互联互通不畅;业务系统水平较低,应用和服务范围较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滞后,共享和对外公开程度不高;标准不统一,制度建设薄弱,存在安全隐患;缺少统筹规划,自成体系,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国资监管信息化水平与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国资监管工作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创新国资监管方式,强化综合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国资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平台和核心业务应用,统一建立标准规范。按照分别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国资委分别落实建设任务和资金,分级负责做好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2.整合资源,实用高效。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的网络基础,打破条块分割,整合各地已有的网络资源,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设经济实用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避免重复建设,走低成本、高效益的信息化发展道路。 3.需求主导,分步实施。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必须紧密结合监管职责的需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分步实施。要重点抓好建设统一网络平台、建立标准、健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整合关系国资监管的核心业务系统。 4.规范管理,保障安全。从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技术设施和运行维护等方面入手,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网络、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4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 (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

对发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思考

对发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思考 ——主要是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思考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和改制也进入新的阶段,在国有资产的调整、重组、兼并、破产中,尤其是在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到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的法律体系,管理机制和监管机构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管完善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中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长期过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发展完善也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需长期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原则,逐步走大国资、大监管、大运营的路子,不断创新国资监管和运营方式,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加快形成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使国有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围绕中国特色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完善。目前,这个发展过程大体经过了四个阶段的探索:

在1979—1984年期间,中国经济改革初期,在全面改进的计划经济体制理论指导下,在改革国有企业体制的同时,实际上也萌发了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2.国家成立专门的国资管理机构。1988~1998年,国家成立并撤销了国有资产管理局。该局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处理产权纠纷;参与研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并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等等。虽然国有资产管理局运行时间不长,但对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建立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 3.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探索。1998~2003年,国家撤销国有资产管理局后,把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配给了政府相关部门,直接由他们监管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活动和主要经营者。同时,国务院实行了稽查特派员制度,由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负责监督企业的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1999年底,党中央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这些探索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4.国家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从2003年至今,我国开始了新一轮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完善。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 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简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内容简述 国有资产是国家赖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质基础的作用。由于改革开放的强力推动,国有资产的快速递增,成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与保障。国有资产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依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它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成败,更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新经济发展、保持稳定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有效途径。因而,通过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也呈快速递增态势,不仅会 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受到破坏,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 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甚至有可能直接影响乃至于动摇中国共产党 的执政基础,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已经成了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 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需要拿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改革,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管理的当务之急。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 一是转让国有产权没有完全进入市场。过去,不少企业转让国有产权采取一对一协商方式,不公开、不透明、不进场、不竞价,难以发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格,很难判断国有资产是保值增值还是贬值流失,少数不法分子乘机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低估贱卖国有资产。 二是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在制订改制方案、选择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定转让价格等重大事项中,经营者处于主导地位,自卖自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缺乏保障;有的以拟收购的国有产权或国有企业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既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权益,又将风险转嫁给了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经营者人为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转移隐藏资产,侵吞国有资产。 三是内外勾结,低估贱卖国有资产。 四是把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从转让国有净资产的价款中预先扣除,压低了产权转让价格。扣除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或对应价值的资产并不立即付给或明确给职工,而是通过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方式,把这些净资产留给受让方无偿占用。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做的主要工作

国资监管信息系统项目工作方案

国资监管信息系统项目工作方案 一、国资监管系统需要达到的总体目标 “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总体目标是:建立园区国资监管的信息网络体系,建立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建立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监督、分析系统,实现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满足园区各部门对下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业务处理与决策支持需要,满足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需要。 二、国资监管信息化系统内容 根据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在功能方面包括以下十三个应用子系统 (1)企业信息管理 本系统可以管理园区出资(或托管)的公司的层级结构和股权关系,以及上线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的法人治理(董监事会成员信息、会议、报告等)、部门信息、内部制度等信息的维护和查询功能。 (2)预算管理 通过使用本系统,企业可以远程上传预算报表、预算调整报表,园区则可以审核、确认公司上传的预算报表、预算调整报表,并进行汇总分析等,系统还提供预算考核功能。根据公司报表中的预算值、调整值、上年实际值以及预算执行当期数进行考核,计算出预算准确率以及调整率。系统提供预算跟踪功能,根据指定的项目,跟踪到各个集团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的该指标的预算值。 (3)报表管理 通过使用本系统,企业能够远程上传财务报表,并且对报表进行相关的维护工作,而园区则可以对报表进行审核和确认操作,在确认之后,可以通过查询功能来查询到企业上传的报表。对于确认过的报表,系统会对其进行备份操作,并且可以查询到备份过的报表。也可以对不同公司的相同类型的报表进行汇总操作,并生成汇总报表。

(4)明细帐监管 系统通过安装客户端工具,可以得到被监管企业财务系统中的总帐、明细帐、凭证的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生成财务报表,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和预警。 系统支持的财务软件和版本如下: 用友U8版、金蝶K3、金蝶KIS、金蝶EAS、博科B8、博科OPEN 9000,新中大SE,新中大NG5。 (5)报表分析 报表指标分析包含了不同的报表类型、不同的报表频度、不同的报表种类以及不同的报表时间的报表指标的对比分析,包括同比分析、定比分析、环比分析、汇总分析、跨报表类型的数据综合查询等。 (6)监管预警 通过使用本系统,园区可以查询到指定公司指定月份的警示指标预警情况,统计某一公司某一年度的警示指标预警情况,包括总预警数、已消除预警数、未消除预警数等。 专项预警功能是专门针对企业的重大投融资、银行借款、对外担保、重大资产采购、资产处置、改制重组、大额资金往来和货币资金等方面的预警。 (7)重大事项管理 通过使用本系统,企业能够实时上报各类重大事项,而园区或集团公司可以查询下属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指标重大事项关联维护,来将指定的指标与对重大事项相关联。目前系统中监管的重大事项种类可根据监管的需要进行定制,园区可以在线设置重大事项的类别以及相关的要素,大大提高了重大事项管理的灵活性。 (8)产权管理 通过使用本系统,园区管理企业的投资新增情况、投资变动情况、投资退出情况。企业改制的整个流程(如可行性研究、内部决策、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等各个环节)都可以通过产权模块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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