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应遵守xx慈善基金会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专项基金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年度预决算向基金会理事会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专项基金持续一年以上时间未有公益项目或没有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清算,清算后基金自行解散,剩余资产归xx慈善基金会所有。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xx慈善基金会。
基金发起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