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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与告知制度

理州第二人民医院管理制度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

知情同意与操作告知制度(修订)

一、保护性约束知情同意与告知制度

(1)根据病情、医嘱对患者实施保护性约束,主要应用于各类插管、引流管,意识障碍,治疗不配合等患者。

(2)告知家属,说明目的和必要性,取得家属的理解和配合。(3)对清醒患者需实施保护性约束时,尽量向患者讲清保护性约束的必要性,取得患者的配合。

(4)对昏迷或精神障碍患者,先向家属讲清必要性,取得家属的理解和配合后实施强制性约束,以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

(5)注意做好约束处皮肤的护理,防止不必要的损伤。

(6)对昏迷或精神障碍患者,若家属不同意保护性约束则需要签字注明,由此发生的意外后果由家属负责。

二、各项护理操作前知情同意与告知制度

(1)遵医嘱执行各项护理操作前,向患者和家属讲解该项操作的目的、必要性。

(2)操作前使患者了解该项操作的程序及由此带来的不适,取得患者配合。

(3)严格遵照各项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中注意语言、行为文明规范。

(4)将操作程序详细告知患者,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5)操作中不得训斥、命令患者,做到耐心、细心、诚心地对待患者,护士应熟练各项操作技能,尽可能减轻操作带来的不适。(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操作失败时,应礼貌性道歉,取得患者谅解。

三、主动告知患者及家属跌倒、坠床、噎食、窒息、自杀、暴力攻

击、擅自离院风险及防范措施并记录。

四、对特殊患者,如儿童、老年人、行动不便和残疾人等患者,主

动告知跌倒、坠床、噎食、窒息、自杀危险,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跌倒、坠床等意外发生,如警示标识、语言提醒、搀扶或请人帮助、床档以及保护约束等。

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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