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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湘农办药检〔2018〕75号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精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工作组织

本次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由省农委组织实施,市州农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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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省农药检定所负责农业农村部例行抽查、专项抽查、重点抽查和本省农药生产企业专项抽查的抽样,以及样品的质量检测、产品与结果确认和抽查总结上报等工作;委法规处负责组织不合格农药产品立案查处;市州农委负责组织农药交叉专项抽查抽样、产品与结果确认和结果上报等工作,配合做好农业农村部例行抽查、专项抽查、重点抽查和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专项抽查抽样工作,负责组织不合格农药产品立案查处,以及不合格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整改复查;醴陵、赫山等8个农药安全监管示范县负责组织辖区内农药抽样、产品与结果确认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二、抽查数量与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例行抽查。从全省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卫生杀虫剂等农药产品230批。

(二)专项抽查。从全省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蔬菜(含食用菌)、瓜果、茶叶、中药材等生产用农药产品60批。

(三)重点抽查。从农药生产企业(标称)和市场上抽样检测指定抽查企业的农药产品70批。被列入农业农村部重点抽查的我省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在市场抽取的同时,另由省农药检定所到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重点抽查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四)生产企业专项抽查。由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在我省农药—2—

生产企业随机抽取农药产品。

(五)农药交叉专项抽查。由省农委组织全省14个市州农药监管人员,在全省农药市场开展农药监管交叉检查并随机抽取农药样品280批。

(六)示范县农药产品质量专项抽查。醴陵市、赫山区、武冈市、龙山县、祁东县、鼎城区、永定区、靖州县等8个示范县组织对辖区内的农药市场、农药使用大户抽取农药及药肥产品400批。

三、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包括农药生产企业、各级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使用大户。以县(市、区)农药批发商为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抽样比例不少于总抽样量的30%。

重点抽查用于水稻、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等生产用农药产品,专业化统防统治用农药以及近年抽查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多的产品。

四、抽样安排

在农业生产用药高峰或农药生产销售旺季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一)例行抽查、专项抽查、重点抽查。省农药检定所负责抽样,各市州农委配合,分两次共抽取农药样品360批,在每个市州分别抽取25或26批。第一次抽样于5月中下旬进行;第二次抽样于7月中旬至8月中旬进行。

(二)生产企业专项抽查。省农药检定所负责抽样,相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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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农委配合。抽样数量按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数量随机抽取,具体抽样时间为10月中下旬至11月进行。

(三)农药交叉专项抽查。省农委组织全省14个市州农药监管人员,在全省农药市场开展农药监管交叉检查并随机抽取农药样品280批,每个市州抽取20批,具体时间为5月下旬。

(四)示范县农药产品质量专项抽查。醴陵市、赫山区、武冈市、龙山县、祁东县、鼎城区、永定区、靖州县等8个示范县组织对辖区内的农药市场、农药使用大户抽取农药及药肥产品400批,具体时间自行安排。

五、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买人名称、销售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及资金往来凭证。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4—

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四)封样数量。抽查的农药产品应当未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每个产品封样三份,其中:一份交检测机构检测,一份由抽查单位留存,一份由被抽查单位留存。

(五)样品送检。样品抽好后,抽样人员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样品破损、丢失或外部污染。将符合要求的样品在规定时间内送检。

六、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保存好寄送原始凭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要求生产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并提交相关证据(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要对二维码的真实性和追溯查询情况进行说明),且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经营单位依法按涉嫌经营假农药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所有样品由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测或委托具备农药检测资质的其它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除有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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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含量、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安全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违规添加的禁限用农药成分。样品检测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等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质量标准要求的;

2.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

3.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017年6月1日以后生产,禁用的、未取得农药登记的、未附具标签的或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七、结果确认及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抽样单位及时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保存好寄送原始凭证)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部监督抽查任务)或湖南省农—6—

药检定所(省监督抽查任务)提出异议请求,并说明异议理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或湖南省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抽查单位封好的留存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或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指定其他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请求的企业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提出异议请求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协同调查(通知格式见附件3),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部种植业管理司(部监督抽查任务)。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收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及时对涉嫌违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进行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的,立案查处的农业部门应当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相应许可证,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整改复查。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农药监督抽查是法律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监管农药市场的有效措施。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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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人员,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服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依法有序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连续几年抽查都有不合格产品或群众举报制假售假的企业,要组织精干力量,重点抽查,紧盯不放。

(二)依法监管,规范执法。农药监督抽查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规则办事。要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专业知识培训,确保监督抽查实体公正、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从而保证监督抽查结果真实有效、合法公正。

(三)强化协作,检打联动。要坚持问题导向、检打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各市州之间外部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内部要统筹协调,农药管理、综合执法等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省市县互联互动,做到监督抽查工作全省一盘棋。

(四)及时反馈,互通信息。各市州农委应按时报送交叉抽查结果并及时组织对抽查不合格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将交叉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4)于7月15日前报省农药检定所;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5)分别于7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报省农药检定所和省农委法规处。结果处理情况应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省农药检定所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及时汇总报送监督抽查结果。省农药检定所联系人:李苹、谢红英,电话:0731—82569856(电话—8—

兼传真),电子邮件:hnnyjg56@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2649891.html,。省农委法规处联系人:聂建刚,电话:0731—84469406,电子邮件:4417885@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2649891.html,。

附件:1.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2.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4.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5.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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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根据《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湘农办药检〔2018〕75号),我单位于年月日在省市(县)的农药经营店抽查了标称你企业生产的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生产日期(批号)为(所抽查产品标签复制材料见附件)。

请你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及时核实确认被抽查的产品是否由你单位生产,并将回执寄回我单位。如不是你企业生产的产品,请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据,并加盖公章连同回执一并寄回。对收到本通知15日内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农药为你企业生产的产品。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请将产品标准同回执一并寄给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抽查单位(公章)

年月日…………………………………………………………………………..

回执

(抽查单位的名称):

经我单位核实,在抽到的产品,(是、不是)我单位生产的产品,现予以确认。

附相关证明材料

(公章)

年月日—10—

附件2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根据《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湘农办药检〔2018〕75号),我单位于年月日在省市(县)的(农药经营者名称)抽取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的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生产日期(批号)为。

标签判定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注明具体违规行为)。

现将监督抽查检测和判定结果通知你单位,请予以确认。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地址:长沙市教育街号,邮政编码:410005;电话:0731-********;传真:0731-********),书面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并抄送我单位和承检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监督抽查结果。

抽查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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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按照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我省(区、市)在农药监督抽查中发现了标称你辖区内企业生产的农药存在违法行为(详见附表),已组织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了查处。根据《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湘农办药检〔2018〕75号)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函告你单位,请配合对标称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委员会

(抽查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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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备注:表中部分选项按数字填写,请勿填写汉字:

Ⅰ、抽样类别:1.例行抽查,2.重点抽查,3.专项抽查;

Ⅱ、施用作物:1.蔬菜,2.果树,3.茶树,4.水稻,5.小麦,6.玉米,7.棉花,8.大豆;

Ⅲ、农药种类: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其他;

Ⅳ、制剂类别:1.单剂,2.混剂;

Ⅴ、质量综合判定:0.合格,1.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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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对产品为禁用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请分别在备注栏目中具体注明判定不合格的原因。

附件5

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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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23日印发—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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