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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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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标 签】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8﹞86号

【发文日期】1998-06-01

【实施时间】1998-06-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近据各地反映,不少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一致,提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有的差额较大,并将差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或转入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对此种情况,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按提取的工资额扣除,还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要求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 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但是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本实施条例之所以要把外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项目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企业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名目繁多,比如加班费、效益工资、考勤奖、资质升级奖励款、抢工奖及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等。有的企业还采用编造假的工资结算表、故意虚增职工人数以分解薪酬及自行扩大薪酬税前扣除项目、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错误做法。现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政策梳理如下,以期引导企业正确处理相关问题,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明确工资薪金范围 首先要正确理解税法所定义的工资、薪金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这是会计所定义的职工薪酬概念。而税法上强调了对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范围规定如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在每一纳税年度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对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四)应注意在税法意义上区别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涵义。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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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A) A.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B.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C.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D.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2、下列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企业中哪个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A) A.个人独资企业 B.事业单位 C.个人独资有限公司 D.民办非企业单位

3、下列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企业中哪个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C) A.民办非企业单位 B.基金会 C.合伙企业 D.社会团体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C)。 A.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B.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事业单位 C.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D.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社会团体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B)。 A.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B.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 C.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基金会 D.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商会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企业不包括(B)。 A.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有限公司B.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C.依照外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外成立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外成立的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 7、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不包括(C)。A.25% B.20% C.18% D.15% 8、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C)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A.中国境内 B.中国境外 C.中国境内、境外 D.国内各地 9、居民企业,是指(C)。 A.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2011-01-24 16:42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什么条件?本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涉及的问题: 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 l)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 2)与其他企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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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奖金怎么扣 税 奖金扣税法律依据 本次计算年终奖金税法参考依据: 一、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1 2 3 4 5 6 7 含税级距税率(%) 不超过1500元的3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超过

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速算扣除数0 105 555 1005 2755 5505 13505 二、税法依据: 依据国税发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

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方女士是一家公司雇员,2016年12月取得当月工资8500元,年终奖48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方女士当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20%-555=445元 年终奖48000÷12=4000,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年终奖应纳税额=48000×10%-105=4695元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含答案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 单位XX成 绩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分,每小题2分)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A、10 B、15 C、7 D、5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的规定计算。 A、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B、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C、按上级机关的指示 D、按税收法律、法规 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表叙中不正确的是()。 A、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准予扣除 B、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C、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标准内准予扣除 D、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某企业于2008年7月5日开业,该企业第一年的纳税年度时间为()。 A、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B、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7月4日 C、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D、以上三种由纳税人选择 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的是()。 A、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C、未使用的机器设备 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3% B、10% C、12% D、20% 7、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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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XX最新版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收入 第三节扣除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XX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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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部条例存在什么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悠悠十三载,漫漫合并路。自1994年的酝酿工作开始至2019年3月16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合并宣告完成,这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新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赖于有效地贯彻实施。日前,与新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社会各界的殷殷企盼中出台了。为使广大纳税人与税务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与贯彻《实施条例》精神,本报记者就《实施条例》中的若干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规范、结合实际、接轨国际、严谨具体、便于操作等原则。在符合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纳入《实施条例》,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实施条例》还结合经济活动、经济制度发展的新情况,对税法条款进行细化,

体现政策的科学性。此外,《实施条例》的起草还借鉴了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的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新经验,体现了国际惯例和政策的前瞻性。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条例》共有8章133条,主要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中一些关键性政策的设计思路,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实际管理机构界定旨在保护税收权益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实施条例》中对实际管理机构是如何界定的?相关的考虑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上来看,特别近十几年的国际实践看,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

-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最新口径

“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最新口径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34号公告”),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改变了之前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则。 尤其,34号公告有关劳务派遣费的扣除新规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本期资讯概述了34号公告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一、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性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并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但企业发生的三项经费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公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却只能在规定的比例内限额扣除,如职工福利支出只能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作为计算三项经费扣除限额基础的”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将直接影响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有一些福利性补贴,是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34号公告之前,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较为严格,要求纳税人将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补贴从工资总额中剔除,并作为福利支出限额扣除。这可能缩减纳税人税前可扣除的福利费,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34号公告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按职工福利费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4号公告并没有对何谓”固定”做进一步的解释。我们理解,既然这种福利性补贴,要求满足国税函〔2009〕3号有关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应是指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福利支出。换句话而言,这种福利性支出应与工资薪金一样满足每月固定、没人固定、标准固定。如,公司按一定级别给每人每月100元至500元不等的通讯补助应属于34号公告所指的可按工资薪金扣除的福利性支出。 二、汇算清缴前发放的上年度已预提的”工资和年终奖”可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实际经营中,很多企业每年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34号公告之前,各地对于1月份发放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如何扣除执行不一:如福建地税坚持只有在当月发放才能在当月扣除,天津地税则认为只要在次年2月1日之前发放,就可以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还有的将其放宽到第二年的汇算清缴之前(即5月31日)扣除。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34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这意味着,不仅每年1月份发放的上年12月份的工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而且汇算清缴前发放的上年度的奖金如果在当年已经预提,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劳务派遣费扣除新规的影响与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15号公告”)曾规定,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由接受劳务派遣的一方按规定扣除。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支付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试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试题 一、单选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 D )。 A.本国企业 B.外国企业 C.居民企业 D.非居民企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B )。 A.20% B.25% C.30% D.33% 3、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B )。 A、2 B、3 C、5 D、10 4、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C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A.三 B.四 C.五 D.六 5、某企业2008年度有注册资本500万元,当年1月1日向其无关联企业借入经营性资金400万元,借款期1年,支付利息费用28万元。假定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年利息率为6%,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C )万元。 A.30 B.28 C.24 D.15 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B )以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7、某企业在2008年的年终核算时,出现了经营亏损600万。如果该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应当在哪年之前弥补亏损?( D )A.2010年 B.2011年 C.2012年 D.2013年 8、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B )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9、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D)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相抵触的应当执行(B)。 A、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B、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C、国家有关会计规定 D、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 11、某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2006年度亏损500万元,2007年度

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情况报告表

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情况报告表 篇一: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附件3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一般行业□特定行业月份申报扣缴义务人编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包括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但低于减除费用、不需扣缴税款情形的申报),以及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份申报。 二、申报期限 次月十五日内。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

税务机关报送本表。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 税款所属期:为税款所属期月份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2. 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个人)的法定名称全称或姓名。 3. 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编码。 4. 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扣缴义务人按以下两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1)一般行业: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定行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 (2)特定行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

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二)表内各栏 1. 一般行业的填写 (1)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2)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含答案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 单位姓 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分,每小题2分)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A、10 B、15 C、7 D、5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的规定计算。 A、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B、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C、按上级机关的指示 D、按税收法律、法规 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表叙中不正确的是()。 A、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准予扣除 B、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C、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标准内准予扣除 D、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某企业于2008年7月5日开业,该企业第一年的纳税年度时间为()。 A、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B、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7月4日 C、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D、以上三种由纳税人选择 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的是()。 A、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C、未使用的机器设备 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3% B、10% C、12% D、20% 7、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A、三 B、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文件 (1994年2月4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

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原则及跨年支付问题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新企业所得税法练习题库附答案(306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练习题库附答案(306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A本国企业B外国企业C居民企业D非居民企业答案:D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A本国企业B外国企业 C居民企业D非居民企业答案:C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A20% B25% C30% D33% 答案:B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A10% B12% C15% D20% 答案:C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10% B12% C15% D20% 答案:B 6.美国微软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A20% B25% C30% D33% 答案:B 7.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A三B四C五D 六答案:C 8.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A三日B五日C七日 D十日答案:C 9.某企业于2008年销售了2006年积压的一批货物,如何对这批货物计税,有以下

不同意见,你认为哪种意见是正确的?()A按照规定不计算存货成本,也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但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C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D以上意见都不正确答案:C 10.某企业是生产电机的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机构。2008年该企业的境内营业机构盈利1000万,境外营业机构亏损100万。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能否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有不同意见,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A根据规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B 根据规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C根据规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是否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适用境外机构的营业地国的法律D以上意见都不正确答案:A 11.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A国有企业B私营企业C合伙企业D外商投资企业答案:C 12.A公司2008年度取得以下收入:销售商品收入200万元,其他企业使用A企业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支付100万元,获得股息收入100万元,其他企业租用A公司的固定资产支付2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收入100万元,A公司2008年度取得的租金收入总额是多少()A100 B200 C300 D400 答案:C 13.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确定收入额。A公允价值B重置价值C历史价值D原始价值答案:A 14.以下哪个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A个人独资企业B合伙企业C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居民个人答案:C 15.下面哪个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A国有企业B外商投资企业C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D私营合伙企业答案:D 16.下面哪项收入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单选题(doc83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单选题(doc 83 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A) A.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B.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C.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D.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2、下列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企业中哪个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A) A.个人独资企业

B.事业单位 C.个人独资有限公司 D.民办非企业单位

3、下列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企业中哪个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C) A.民办非企业单位 B.基金会 C.合伙企业 D.社会团体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企业不包括(C)o A.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B.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事业单位 C.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D.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社会团体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B)o A.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B.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 C.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基金会 D.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咸立的商会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B)。 A.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有限公司 B.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外成立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外成立的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 7、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滋条例规定的税率不包括(C)o A.25% B? 20% C.18% D.15% 8、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C)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A.中国境内 B.中国境外 C.中国境内、境外 D.国内各地 9、居民企业,是指(C)o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1、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 (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险:如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 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企业间借款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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