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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努力建设和谐村庄

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努力建设和谐村庄
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努力建设和谐村庄

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努力建设和谐村庄

——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司法所

去年6月,省委书记王珉同志针对“民转刑”案件上升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通过综合治理遏止‘民转刑’案件上升势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王珉书记批示精神,我们组织专人深入到村、屯就如何防止“民转刑”案件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调查、走访、查阅案卷、回访当事人等方式,了解到自05年开展“平安创建”以来,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矛调中心”的作用,大力开展调解工作,使全乡没有发生“民转刑”案件,绝大多数民间纠纷都能化解在基层,较好地保持了基层社会稳定。下面,根据调查,就“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机制、我们防止“民转刑”的一些做法及建议略做分析思考。

一、民转刑案件的几种类型:

通过我们对周边地区的调查研究,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利益保护型。邻里之间为日常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闹成纠纷,继而发展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2、法制观念淡薄型。家庭成员与他人发生纠纷,自己不能正确对待,以牙还牙,结果以身试法,触犯刑律。

3、借钱讨债引发型。日常经济交往中,因借钱索债遇到阻碍,萌生报复念头,从而伤害他人。

4、生活作风越轨型。

夫妻或恋人之间发现或怀疑对方有生活作风问题从而引起矛盾,导致纠纷,发展到放火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5、水利边界争端型。因宅基地、水利、田地等而发生的以强凌弱,仗势欺人,伤害对方。

二、几年来我们防止“民转刑”的做法

为了避免民转刑案件在我区发生,我们始终把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摆上位置,抓在手上。平安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我们更把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纳入到整个平安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中,注重发挥乡综治工作纳入到整个平安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中,注重发挥乡综治工作中心和矛盾工作中心的作用,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以“三不”“四无”为目标,灵活、主动、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今年上半年常规排查3次,集中排查1次,成功调解民事纠纷110余件,接待当事人230多人次,化解可能上省进京矛盾11起,到区、市上访案件比去年同期减少18.6%没有发生在全市、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测、分析机制

针对新形式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的新变化,突出“全方位”和“深层次”,即全口径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死面。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在时间上,采取经常性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正常情况下,每两个月排查一次,遇有紧急和特殊情况,集中人力和时间进行集中排查。二是在地域上采取以

地块为主的方式进行全面排查。三是在系统内按分管战线和部门职能进行多层次排查。如公安、民政、劳动、城建、教育、卫生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制定调节预案,落实调节措施。每次新政策、新办法出台前,都要预测可能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事先制定调节预案,超前化解。例如:平西乡泉沟村七社农民刘凤荣,5年前欠昌图县老四平镇旱沟村一社农民王凤启2000元钱,经多次讨要刘一直未还,今年1月7日,王凤启趁刘凤荣不在家将其院内未脱粒的玉米用四轮拖车拉走卖给了一个养鸡厂,刘得知后与王发生口角,态度激烈,平西乡司法所与调解中心的人员及时介入此事,经三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拉走的玉米折价后部分用于归还欠款,剩余部分如数退还给刘凤荣,使这起将要激化变性的矛盾成功地化解。还有今年3月,平西乡三合村四社村民赵玉新与本社村民王淑兰发生土地边界纠纷。赵称王家占去她家一条垅,王失口否认,并认为赵年老体弱,并扬言要好好收拾收拾赵老太太,矛盾十分激化,司法所派人会同村、屯干部对赵、王两家的承包地进行了丈量,证实赵玉新家确实少了一条垅,经司法所与村委会调解王淑兰将多占的一条垅让出,并反复耐心做王淑兰的思想工作,从而有效化解了一起纠纷。

(二)实行包村干部“三诊”工作方式

一是“坐诊”。包村干部每周一天到所包村固定地点接待群众,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民情,受理来访。二是“出诊”。根据群众来访情况,深入农户了解实情,化解矛盾。如平西乡东八大村民魏金贵与本社一姓田的人家发生宅基地纠纷,两家对立情绪甚大,随时可能酿成案件,包村干部同乡司法所长一同到他俩家了解情况,妥善地化解了俩家的矛盾,魏家的房子盖上了,田家还到魏家贺喜。三是“会诊”。包村干部难以解决的,及时上报乡矛调中心,由相关部门联合研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例如,平西乡条子河村有一户寡母人家,前两年儿子在外打工,她将家的承包地转租给本社姓刘的一家耕种,租种到期后,她想把地收回,但那个姓刘的仗着家里哥们多,看她们是孤儿寡母,没什么能力,不但不退地,而且在人家的承包地上盖上了房子,为此老太太多次上访。去年,矛调中心成立后,把包村干部反映上来的这一问题列为重点,由乡里分管领导将公安、司法、综治、信访、土地等部门负责人召集一起“会诊”,到当地走访调查了解情况,认证了她的土地承包合同,经三次调解达成协议,因刘家已将房子盖成,便将自家的承包地按数划给了老太太。老人激动地说:“我以前跑了不少次,也没有正经人关管,没想到包村干部来了就给我解决了”。“三诊”工作方式使许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实行联动信访接待制度

在农村实施了治安联防户长制,以10—20户为单位,推选一名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能说会道的户主为户长,在村治保会、调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矛盾纠纷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流动人口管理、释放人员帮教及安全检查等工作形成治安联防、经济联合、好事联办、困难帮办的工作局面。

类似这些个别民事纠纷还有很多,对于容易激化矛盾从而引发刑事案件的个案,“两个中心”的工作方针,始终坚持做到早介入,早调解,采取说服教育,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找准矛盾点,下大力气解决问题,从而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确保农民兄弟的财产、人身权利不受损害。

三、民转刑案件发生的原因

通过我们对周边地区的调查研究,感到发生民转刑案件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层单位普法教育不到位,基层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在农村尚存在着大量的文盲、法盲。文化素质的低下和法制观念的淡薄,决定了他们对外来干扰和不良行为的影响往往缺乏自控能力和抵制能力,不能够或不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凭一时的感情冲动,铤而走险去解决纠纷,导致犯罪。

2、某些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对出现的纠纷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处理不及时,不严肃,不彻底。一些村干部认为

发生一些民事纠纷是小事一桩,吵架斗嘴是经常发生的事,不值得大惊小怪,不愿管,不敢管,致使矛盾越积越深,愈演愈烈,导致刑事案件发生。

3、基层调解组织不健全,执法人员身兼多职,不能及时发挥职能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的承包纠纷、农田纠纷、山林纠纷、水利纠纷逐渐增多了,加之调解领导工作不力或无力,调解人员不到位或在岗不出力,乡土势力、家族观念在一些地方抬头,动辄大动干弋,互相殴斗,因纠纷引起的恶性案件也逐渐多了起来。

4、政法部门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地方恶势力仍然存在。有些基层政法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和顾虑,对本辖区、本单位出现的“民转刑”案件处理不严肃,互相推诿,听之任之。有的处理时互相配合不够,不考虑其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民愤的大小,硬性调解,甚至规定相当高的调解率,反而导致了“刑转民”这一新的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发生,使一些本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刑事案件,作为民事纠纷予以调解,使罪犯逃避法律的追究和免受应有的制裁,导致坏人猖狂,好人惊慌,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四、对策和建议

民间纠纷,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如处理不好,必须防碍社会的稳定,影响和制约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防止民事纠纷激化或转为刑事犯罪,我们建议:

第一,各级政府对“民转刑”的危害性要有充分的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要把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真正列入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来,大胆为民“作主”,对于可能激化的纠纷案件,一旦发现就要采取措施,做好工作,把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要贯彻以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在抓好排查化解的同时,确定重点,分批分期督办查处,对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政法部门要积极督办,加大化解调处力度。

第二,应继续大力普及法律常识,积极推进依法治理进程。要根据农村特点和上级政法机关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纠正一些干部群众中存在的“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的现象,引导农民遵纪守法,并且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摒充传统的教育模式,积极探索以各经济主体为单位,结合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的新途径、新办法,提高教育效果,使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

第三,要正确理解法律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震慑犯罪,教育人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这一规定:1、调解必须以双方同意为前提,不得强制。2、双方同意达成的协议必须真实合法。一方或双方出于无原则的让步或不懂法,以及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和

案件管理的让步或不懂法,以及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和案件管理的规定而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视为无效。3、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应是社会影响不大,没有民愤或民愤较小的案件。对社会影响大,颇有民愤,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以震慑犯罪,教育人民的,不应做调解处理,要依法处以一定的刑罚和经济赔偿,这无论对于社会,还是对于教育犯罪分子本人都有好处。4、对“民转刑”案件,司法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开展以案释法,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揭露犯罪,宣传法律。同时,针对存在问题漏洞,提出司法建议,实行专项治理,最大限度地把凶杀与恶生案件降下来。

2008年6月15日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村庄建设规划说明

村庄规划设计说明书 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姓名: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学号: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完成学期: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指导教师: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1.前言 随着新农村建设在全国的逐步开展,村庄居民点整治规划设计已成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之一。李家大湾是冯桥村中心村,此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取此村庄进行居民点整治规划设计。 在规划中要求: 以村庄现状为基础,对村庄发展进行合理预测,因地制宜,进行规划设计。 以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为指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综合整治,优化人居环境,改善村庄整体风貌,加速城郊型新农村社区的建设。 以村庄规划为龙头,从治理“脏、乱、差、散”入手,加大村庄环境整治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加快社会事业的发展,使村庄面貌有一个质的改变。 此规划为土地整理规划课程设计一部分。

2.项目信息 2.1地理信息 李家大湾属王河镇冯桥村,地处规划区西北角,西接滠水河,东隔河港与孙家湾相望。 村庄为村湾型村组,北为李家大湾,南为胡家墩,西面为主要耕地。 2.2自然条件 1)地形地貌:冯家大湾地形属低岗丘陵地貌,村庄四周为堰塘所 围,东北东南地势较中部略高,总体用地呈海豚形。 2)气候条件:冯家大湾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日照充足, 雨量充沛,年无霜期长。 2.3历史与现状分析 1)对外交通条件:有水泥公路直达村庄,西有水泥路到滠水河。 2)用地情况:村庄规划范围内主要为居民点,住宅主要朝南,住

宅建设占地大,北部有一片荒草地,四周为堰塘所围,建设用地紧张。 3)公共服务设施情况:村委会和卫生室位于村庄南端,属低层砖 木建筑,建筑质量一般。 4)村庄绿地景观现状:以村旁林地为主,生态资源丰富。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我国基本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全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从巩固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促使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日常化、规范化,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维护平安和谐新宣和做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要求 (一)主要职责 1、依照《人民调解法》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坚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灵活便民的调解方法,公正地在第一时间进行矛盾调处化解,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激化升级。杜绝因调解不及时而造成“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事件的发生。 2、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辖区民间纠纷,其中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3、广泛开展法制宣传。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定期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要运用以案释法的方式,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增强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4、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二)基本要求 1、排查和预防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上报。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情况熟悉、信息灵敏、反映及时的优势,定期不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并按要求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表上报镇综治维稳中心。最大限度把民间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基本达到小事不出村(单位),大事不出镇,从源头上控制各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激化升级,使矛盾纠纷排查初级化解率达到95%以上。 2、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在人民调委会组织健全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立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实行分类调处,及时解决,造册立档,了结回访,落实包帮,务求实效。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严格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3、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运行,完善档案资料。一是规范矛盾纠纷受理程序。实行基层调委会首调负责制,即矛盾纠纷一般先经基层调委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基层调委会应出具《矛盾纠纷移送单》移送镇综治维稳中心。二是明确配合协作关系。调解委员会之间以及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调解,各个方面应当互相配合,主动协作,共同做好调解工作。三是规范调解文书制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文书的制作要严格按照镇政府印发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执行。四是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调解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统一装订、统一存放,并做到材料完整、准确、齐全。 三、切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保障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具体情况,村调委会可在村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在十户左右农户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车间、部门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通过规范化建设,使调委会达到“两册”(调委会委员、十户调解员(信息员)花名册和工作统计册)、“三簿”(纠纷调解登记簿、矛盾纠纷排查登记簿、法制宣传登记簿)、“四落实”(组织落实、场所落实、工作落实、经费补

人民调解法习题答案

精心整理 人民调解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_____。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D、以上三项都对 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 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 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____、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 B、合法合理 C、合情合理? D、公平合法 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_____年。 A、二??? B、三??? C、四??? D、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____。 A、五章三十五条? B、五章四十条 C、六章三十五条? D、六章四十条 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____。 A、依法原则????? B、自愿平等原则? C、不申请不受理原则 D、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7.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_负责。 A、派出所??? B、基层法庭?? C、综治办??? D、司法所 8.对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但当事人坚持要求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 A、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B、请求司法助理员帮助调解 C、可以受理???? D、坚决拒绝 9.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 ?A、应当耐心做当事人工作? B、应当给予批评? C、可以予以更换? D、不予以更换 10.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是:____。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人民调解工作好的方法与经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用方法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灵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

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

超赞 全国村庄试点规划方案文本

第一章前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2006年“一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始终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按照我省2010年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 菱湖镇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与之同时城市建设与当地社会发展产生了一些矛盾,需要通过合理的规划加以解决,适应新城的建设,创建和谐社会。 本次规划按照上述三方面的文件精神,“以新型社区为载体,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为基础,进行编制。 第二章村庄概述 2.1 村庄自然地理与经济社会条件概况 (1)地理位置 射中村位于菱湖镇西南8公 里处,与吴兴区东林镇相连,村 域面积5.5平方公里。 (2)人口和户数 截至2011年年底,射中村现 有人口3276人,876户。 (3)自然村分布 主要分布在18个自然村。编号自然村户 数 人口人均 用地 总用 地 01 莲花塘52 205 129.68 2.66 02 三关田36 134 122.34 1.64 03 顾介墩13 49 145.76 0.71 04 谈介墩83 289 125.63 3.63 05 任司埭41 158 129.98 2.05 06 西村47 188 127.54 2.39 07 二保17 67 143.45 0.96 08 石村47 171 128.87 2.20 09 打龙埭35 134 130.51 1.75 10 东至14 50 140.29 0.70 11 南至50 177 124.69 2.21 12 北至20 73 139.53 1.02 13 施家湾36 138 131.08 1.81 14 洋下浜142 571 120.21 6.86 15 马介田77 268 123.56 3.31 16 错天浜14 50 141.29 0.71 17 丁介浜33 128 131.69 1.69 18 香田湾119 426 121.03 5.16 总计876 3276 119.26 39.07 (4)村庄历史沿革 射中村是一个江南水乡古村,亦名石村,又名宝溪。清《归安县志》记载“旧有集市,名射中集市”,相传上古时代后羿于射日,故名射村。村前有一潭,名箭潭,传为箭落之处,昔日村有“十桥十庙”,著名的有三国吴狮子吼寺、西晋开化院、梁朝苑寺、宋东岳宫等。 (5)现状经济结构与发展水平 2011年射中村农民人均收入15200元,人均集体可支配收入351元。村庄以农业生产为主,主要产业包括蚕桑和渔业,现有特种水产养植户450户,另有350户常年在上海、

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 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那么,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准确把握角色定位,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哪?我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应依法履行好政府“行业监管”职责。 一、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内涵 如何定位司法行政部门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行业监管”职责? 首先,要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来培育。一个行业,要想有生命力,就必须能够长远发展,持续运行。客观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现状,目前,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条件尚不成熟。所以,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人民调解行业监管,初

期应先培育行业市场,也就是培育一种“需要”。《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我所说的“需要”,与人民调解法的“需要”一致。如果没有这种需要,就不会有谁愿意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没人愿意担任人民调解员。也就是说,当人民调解成为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和“需要”时,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的条件就成熟啦。如何培育“需要”? 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培育、推广、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并争取政府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投入,督促、协助相关单位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和优抚政策,打牢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基,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要使一个行业持续运行,还必须有保障机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付出各种费用(人力,交通、通讯、文书等),但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如何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运行哪?靠人民调解员的奉献精神显然不现实。那就必须由政府来“买单”,由政府财政提供支持来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我认为,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拨付给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1]

调解基本原则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的自治活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二、合理合法原则 合理合法原则实际上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依据。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纪律: ①不得徇私舞弊; ②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③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④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⑤不得吃请受礼。 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状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状况的调研报告 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最近,我们深入各县及部分乡镇就全市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遵循“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和“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预防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调解各种纠纷一万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据统计,20XX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3起,调处成功1833起,成功率达%。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体上访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20XX年1月,苏仙区白露塘镇观山洞村两个组的村民为争鑫源矿业运输权发生纠纷,将运矿车停在矿口主要运输道路上,使矿方采矿运输工作停滞,同时致使矿业工人无工可做而与当地村民又发生冲突,双方手持铁棒对峙,群体械斗一触即发。镇里接报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和派出所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一方面做好双方的疏导工作,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组织村民代表和矿方代表协商调处。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械斗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环境。20XX年3月,永州市蓝山县新墟镇一妇女邹某在嘉禾县城关镇一房东李某家突然死亡,几十名死者亲属情绪非常

村庄绿化规划及建设方案

村庄绿化规划及建设方案 村庄绿化规划及建设方案 开展村庄绿化,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绿色江苏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市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扎实推进我市村庄绿化工作,规范村庄绿化规划设计及建设,根据《江苏省村庄绿化合格村、示范村及整体推进县创建标准〈试行〉》,“江苏省新农村村庄绿化建设项目验收评分标准”及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绿化建设的意见”,全面提升村庄道路、河道的绿色廊道建设、庭院和围村林建设以及农民公园等公共绿地的建设,改善村庄生态环境,努力打造农民幸福家园,

结合运河实际,就社区绿化规划设计制定预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对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新要求,以新一轮农村实事工程和以江苏省推进农村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为抓手,全面改善村庄生态环境,努力打造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导向,以打造人文和谐环境为契机,加快推进村庄绿化建设,坚持城乡一体化建设与经济双赢的绿化方针,全面改善村庄生态环境,提升绿化美化水平。 二、村庄绿化建设原则 使村庄绿化工作得以全面、快速地推进,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村镇目标出发,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做到与周边大环境相协调的绿化格局。为村庄绿化的规划设计要依据村庄总体规划,

根据村庄所处的自然环境条件,突出农村特色,展现田园风格,营造出自然、纯朴、优美的景观。在村庄绿化实施中我们要坚持“规划留一块,房前屋后挤一块,见缝插绿加一块,沟渠路堤保一块。”这样一块又一块,自然就成一大片,村庄整体的绿化覆盖率就能得到保障。2、效益兼顾,体现特色的原则。村庄绿化的总体功能目标在突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居住环境的前提下,兼顾农民增收。结合庭院经济,一村一品,努力“栽满庭院,栽足四旁”,实现社会、生态和经济三个效益的共赢。根据村庄绿化类型的目标功能,选择具有不同绿化效益的树种和植物材料,优化植物配置结构,营造优美景观,在充分发挥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并且体现出各地的地方特色,反映当地特有的村庄文化。总体把握上,我们侧重以营造景观为主,兼顾经济效益, 3、,规划设计或方案制定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村庄整治建设工作方案

村庄整治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乡村庄整治建设水平,加快和谐秀美乡村建设步伐,根据市、县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完成6个省批建设点整治建设任务(见附件1),并达到省市考评验收要求,其中省建设点5个,市县自建点1个。 2.抓好福村村和谐秀美乡村示范中心村、下坑村竹林和谐秀美乡村精品示范村点建设。 二、工作重点 1.基础村点: (1)抓好“三清六改四普及”和“三绿一处理”,着力抓好“改路、改水、改厕、改栏、改房、改环境”六大关键工作,确保区域内农户100%覆盖,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2)严格执行村庄建设规划,主推具有客家风格坡屋顶或马头墙的新房型,确保新建房屋100%采用新房型。 (3)积极推广集沼气池、化粪池、有机垃圾发酵池于一体的“三池合一”型沼气池,实现改厕、改能与垃圾处理同步推进。 (4)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推广普及使用太阳能。 (5)推进“森林村庄”建设,抓好村庄出入道路绿化、村民房前屋后绿化美化。 (6)全面建立“1+3+5”农村垃圾运行机制,搞好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7)大力发展“一村一品”,确保省批建设点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5%以上。(8)组建运作规范、管理有效的农民合作社,有1/4以上的农户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9)有条件的村庄逐步完善社区服务建设。

2.村落连片点: (1)对连片村点进行全域性、一体化高标准规划建设,全面完成“三清六改四普及”和“三绿一处理”建设任务。 (2)整合资源,充分发掘当地自然景点、古迹保护、特色农业、客家文化、红色文化、客家民俗等元素,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农家乐。 (3)逐步完善村民议事、文化活动、医疗卫生、警务调解、农资超市、便民服务、休闲广场等社区服务设施。 (4)建立“党支部+合作社”、“党支部+社区”等管理机制,完善村规民约等民主制度,探索创建农村社会管理新模式。 (5)完善村级农村信息服务站建设,加强农村信息化人才培训。 3.村镇联动点: (1)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好村镇联动点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计划。 (2)按照道路硬化、饮水净化、卫生洁化、街坊美化、环境绿化、产业强化、商贸繁化、服务优化、管理细化、生活现代化“十化”要求,全面加快圩镇整治建设。 (3)按照省批建设点要求,把圩镇周边村庄作为城中村、郊区村进行整治打造,一并纳入村镇联动点范围,重点解决水、电、路、厕和生活垃圾处理等问题,改善圩镇周边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 (4)把圩镇社会事业设施服务向周边农村延伸,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集镇和周边村庄综合配套、联动建设、同步推进。 (二)市县自建点。(1)围绕“三清六改四普及”和“三绿一处理”,重点抓好“路、水、厕、房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精)

充分做好人民调解文章积极构建稳定和谐社会 ----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莘县司法局妹冢司法所 (2011年11月20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妹冢司法所在县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力量。今年10月1日市人大视察组来莘县对《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对我们莘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各种体制的不断深入改革,农村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一、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体系。我镇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秩序良好,各项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渐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面对这一新形势,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切实抓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才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 根本利益,营造出“心齐、气正、人和”的干事创业环境。而搞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必须从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抓起,有效整合资源,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防火墙”和“减压阀”作用,才能及时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才会有根本保证。

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事迹

。 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事迹 现为巴中市巴州区司法局西城街道司法所长的王国华,11年来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的行政职能作用,用春风化雨般的工作方法,用公平诚信的利剪,裁断一桩桩纠纷,使西城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西城办事处连年被授予“防邪、维稳”工作先进集体,“平安示范乡镇”,“平安街道”等荣誉称号;工作单位西城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曾获司法部优秀所,省级文明所,巴州区“青年文明号”;西城草坝街社区调解组织获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西城辖区有3人被司法部、四川省评为标兵调解员、优秀调解员。 摸清实情找准思路 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地处巴中繁华市区,成立于XX年,辖4个社区居委会,13个居民小组,常驻人口6.9万人,暂住人口3.2万人,驻辖区行政企事业单位48家。王国华自那时起担任街道司法所长,面临辖区下岗再就业人员多、进城务工人员多、弱势群体多、民间纠纷矛盾多,“四多”现状给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巨大压力。针对这一现状,她不怕困难,走访社区和居民,很快摸清了辖区基本情况,她用心梳理出明晰的工作思路。积极建议并争取得到了西城街道党委、办事处一班人高度重视,首先从调解队伍建设、人员素质提高、灵通纠纷信息、落实责任和奖惩等方面入手,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可编辑修改-

三个月不到各项工作全部到位,有效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局面。有了坚实的工作基础,各调解网络协调运转,几年来多次受到省、市、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表扬和肯定。 用心调解任重道远 人民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剪不断,理还乱”费力不讨好,是调解员最大的忌讳。如何扬长避短因势利导搞好西城人民调解工作,她反复琢磨认真学习研究,总结出一套有目共睹的工作经验和方法,用她自己的话说必须做到“五要”: 一是认识要提高。三方面的认识,一个不能少。一方面多汇报多请示,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人民调解工作深刻认识。二方面提高人民调解员对自身工作的认识,调解是基层自律、至高无上。三方面是让群众认识调解处理问题,方便快捷、公平合理,从而普遍受欢迎。为了提高这三个方面的认识,王国华三年来写出工作请示、报告、调解案例、经验调查文章30余份;培训教育调解员9场次,宣传鼓励先进调解员3人获各级表彰;积极宣讲人民调解政策,在社区打出了“有纠纷,来调解”的便民承诺,公布的调委会电话成了民间的“110”。 二是队伍要无私。“心底无私天地宽,有事放心让你管”,纯洁的队伍才能办公道的事,是老百姓朴素的追求。所以她积极推行“自愿报名、群众推荐、考察公示、社区聘任”的公推公选办法,把社区责任心强、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优秀楼院长、社区“五老”及社区有一定威信的人员选拔进来,确保了基层调解组织有机构、有人员。四个社

人民调解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 二、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 四、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的案卷号,档案的页数等内容。 五、保管文书档案的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反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月3日上午(10:00点)在调委会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 二、参会人员,乡镇调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聘调解员、各调解室负责人。 三、由调委会主任对上月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小结,并在共同研讨的基础上,对本月工作进行计划、安排、部署。 四、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人民调解案件讨论制度

和谐秀美乡村建设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和谐秀美乡村建设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实施和谐秀美乡村建设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新农村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延续和提升。我区按照省、市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加快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深化和提升了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理念、内容与水平,有效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了农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在亲身感受到新农村的发展变化,见证了新农村建设的丰硕成果和乡村秀美、生态宜居的同时,也看到了部分乡村存在资源优势不足、规划建设滞后,其生产生活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仍然存在“脏、乱、差、弱”等现实问题。 一、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有待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还未被充分调动起来,农民主体作用亟待发挥。 2.农村规划建设普遍滞后,建房秩序有待规范。 3.建设资金仍有缺口。建设资金几乎靠各级财政单一投入。 4.产业建设有待挖掘。依托产业优势不足,发展特色产业不够。 5.建设标准不高,建设内涵缺乏,长效管理机制有待健全。 二、几点建议 1.拓展多元化的筹资渠道,解决资金缺口。一是注重财政引领。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切实加大对建设工作的投入。提高以奖代补额度。二是激发部门活力。深入开展机关结对帮促和谐秀美乡村建设工作。三是整合项目资源。对国家农业项目、土地整治、小农水、农业

综合开发、环境整治、“一事一议”、“一大四小”等各项涉农资金,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保证资金使用统一有序,集中投入。四是开展市场运作。坚持市场导向,建立多方筹资,共建共享的投入机制,引导企业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特色村的建设,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五是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动员村民自筹和捐赠,支持家乡建设。 2.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谐秀美乡村建设最大受益者是农民。一是要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确保工作推进的可行性、实效性。要建立农民作用发挥机制,通过拓展渠道和搭建平台,全力做好贴近农民生产生活实际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变“要我建”为“我要建”,把和谐秀美乡村建设真正变成农民自己的事。二是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在和谐秀美乡村建设过程中,要坚持自愿、自主、自律、自管的原则,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选好村民理事会当家人。以农民所愿、所想、所盼为第一出发点,充分体现农民在村庄规划中的主体地位,激发广大农民共建家园的热情。 3.切实加强规划的引导和支撑作用。要把规划摆在和谐秀美乡村建设工作的首要位置。一是要凸显个性设计。和谐秀美乡村建设不能千篇一律,要结合各村地理区位、资源禀赋、产业发展、村民实际需要等,对村庄进行梳理分类,实施差异化指导,坚持个性化塑造,充分挖掘地方特色,营造田园风光与乡土风情。二是要突出产业支撑。把环境改善与资源开发相结合,做大、做强、做优特色产业,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创业增收。三是要分清轻重缓急。从农民群众反映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危房改造、道路通达、饮水安全、

人民调解法试题及答案

人民调解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__D___。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D、以上三项都对 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A___。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 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 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___B__、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 B、合法合理 C、合情合理 D、公平合法 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__B___年。 A、二 B、三 C、四 D、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__C___。 A、五章三十五条 B、五章四十条 C、六章三十五条 D、六章四十条 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__C___。 A、依法原则 B、自愿平等原则 C、不申请不受理原则 D、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7.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D__负责。 A、派出所 B、基层法庭 C、综治办 D、司法所 8.对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但当事人坚持要求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A____。 A、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B、请求司法助理员帮助调解 C、可以受理 D、坚决拒绝 9.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C____。 A、应当耐心做当事人工作 B、应当给予批评 C、可以予以更换 D、不予以更换 10.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是:_C___。

人民调解工作简介

人民调解工作简介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制度,具有不伤感情、成本低廉、方便高效的工作特色,具有在非诉讼领域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独特优势。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人民调解制度以及方式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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