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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论文摘要】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限制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但在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第一,在立法方面由于归责原则过于简单免则条款过多使法律控制权力的效果不明显。第二,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费用标准过低且全国统一不符合实际。第三,国家赔偿法在立法程序方面的机构设置方面不科学。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针对国家赔偿法的规则原则在行政赔偿领域,使用违法归责原则。在刑事赔偿领域使用结果责任原则比较适合。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应由国家规定统一的最低赔偿标准。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提高,并应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在支付方面也应改变支付方法。在立法程序方面应改进司法赔偿程序的确认程序。对于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应视其脱离各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使其真正处于中立的裁判立场。并从思想观念上改变执法者的传统观念,使其作到依法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国家赔偿法立法时的初衷。

【关键词】国家赔偿立法完善实施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但是十年来实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实践中很多案件难以施行。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碍了宏观世界的贯彻实施?笔者试从立法及相关问题上寻找其施行难的原因,并浅析其解决方法。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部法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限制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民主法制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在更深的程度上普及了法制理念,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维权的认识,它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所以这部法律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通好评。但是这部法律施行十年以来,其作用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完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依然不断,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依然难以获得赔偿,无论是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对国家赔偿的理解依然过于简单和片面,在一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国家赔偿的不愿或不敢申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该赔的不愿赔偿,人民法院该判的就是不判,使这部法律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

一部有着良好初衷的法律,为什么在施行当中会这么难呢?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值得思考。

二、国家赔偿法难以实施的原因探析

(一)国家赔偿支的立法本意是要依法限制司法及行政机关权力的专横和权力

的滥用,但是由于其归责原则过于简单,免责条款过多,使法律控制权力的效果不明显。所谓归责原则是指以什么标准确定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国家赔偿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关键。我国国家赔偿法现在在立法上实行的是违法责任原则,也就是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是从现实的法律实践来看,国家侵权的性质各有不同,且多种多样,单单一个违法责任原则并不能全面概括,例如:一些行政机关的恶意行政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上不违法,但实际上由丁?缺乏规范的程序限制,已成为一些行政机关中某些个人对他人实行打击报复的手段,并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对这种行政行为仅靠违法责任原则不够的。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滥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使用法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滥用或有明显的不当行为,对这些行为国家赔偿法是不溯及的。如: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人损害的。在司法领域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以及“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我错误逮捕的”,这里的“错误”显然包括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在内。国家因以上“明显不当”行为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只适用违法责任原则把“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外,这显然不利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冲突。

(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全国统一,不符合实际且标准过低所造成的实行难。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现金的主要形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闩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对于受害者来讲是极不公平的。例如:对于刑事赔偿中的申请人来讲,什么样的损害会对无辜地拘留,逮捕,审判分割的程度更深呢?受害人不仅丧失了自由,而且还丧失了名誉、工作、健康,有的甚至失去了生命。在民事侵权方面,尚有赔付间接经济损失乃至精神损失的判例。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权的侵害采取的虽是直接责任原则,但由于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况不一,所以其间各项财产损害的赔偿亦难免有失衡之处。而精神损失的赔偿过于简单,只包括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诉讼比起民事,经济案件的赔偿诉讼当事人要付出成倍的精力和财力,付出更高的“诉讼成本”。这显然不公平的。另外,国家赔偿法规定给法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规定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一概不赔。其中,对于违法罚没,违法征收的,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财产已经拍卖的,只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即使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格;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在法律实践中因行政机关的一纸违法决定而停产停业,最后倒闭的企业又有多少呢?可是国家对企业法人的可得利益不予赔偿,对企业法人倒闭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国家赔偿元宝了全国统一标准也不符合我国实际。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很大,经济发展不均衡,发达地区按国家赔偿统一标准明显过低。这种全国“一刀切”的赔偿标准对经济发达地区很不公平,而且与其他法律规定也不统一。在刑事、民事、劳动、工伤保险等法规体系中,均有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对待制定赔偿标准的规定。因此,国家赔偿的标准统一过低,使受害者的各项损失没

有得到合理的全面的补赔,就会使公民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则产生疑虑,违

背了立法的初衷。

国家赔偿费用支付方面的原因。首先,在我国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发

达地区的政府部门还要靠国家财政补贴。地方财政部门根本拿不出钱来赔偿。

因此就采取了哪个部门侵权了就由该行政部门赔偿。这样国家赔偿就成了部门

赔偿、行业赔偿。而国务院关于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费用可由赔偿

义务机关先行垫付”。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后到财政部门那里却拿不到钱,这样,就加大了赔偿工作的难度,赔偿义务机关也不愿赔偿。

再之,对于发达地区来说,虽然不赔偿经费,但一些领导碍于面子不愿赔,这是由于根据国务院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偿,然后根据有关票据等证明,证据材料到财政部门报销。这样很多部门及领导怕赔偿数额,次数影响到自己的政绩和执法形象,以及个人升迁等,他们宁可不赔偿,或用小金库的钱赔偿也不愿到财政部门解决。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并无不妥,但在实践中怎样使赔偿与个人政绩升迁等问题彻底分开是个很难解决的问题。这样就加大了国家赔偿支付的难度,因此导致很多地方有关国家赔偿的决定很难施行。

(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程序(主要是司法程序)设计过于粗糙,成为阻碍国

家赔偿法顺利实施的“瓶颈”

国家赔偿程序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实现过程,更是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或恢复的途径。缺乏程序保障的权利是无法实现的。国有赔偿法的程序在实行方面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是没有完善的确认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请案件”。确认侵权的行为是进入实体赔偿的“入门证”,是请求权人获得赔偿的必经程序。这方面在实际操作中谈何容易,比如:刑事拘留行为,你要认为它是违法的行为,至少得由做出拘留决定的公安要关撤销案件,并且说自己做错了,才可能算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是错误的,同样,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证明是错的呢?必须是检察院自己不起诉或法院宣告无罪。在不起诉方面,公民认为它是错的,可检察院认为没有错。法院的无罪判决是比较典型的能确认检察院的决定是错误的一种情形。那么法院的错判由谁来确认呢?等于它的上级法院,一审判决有罪而二审改判无罪,等于说是二审证明一审判决错误了。如果二审再判决有罪,那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为无罪判决的,就可以证明二审判决是错误的。由此推断出前一个阶段的错误判决要用后一个阶段的无罪判决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是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来证明。但是有许多的司法行为没有确认机制,如刑讯逼供,殴打受害人由谁来确认?或者是违法使用警械,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由谁来确认?

这些都没有确认机制,对于受害者来讲如果能得到无罪判决或者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判决书,可以相对容易获得赔偿。但如果受害者是被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了某些强制措施所导致的损害,想让这些做出具体行

政违法行为的机关自己确认,这等于让其S我纠错、认错,在现实生活中这些

做出具体司法违法行为的机关对受害人耍求的确认往往不予理睬。如果得不到

这个确认,受害者就难以得到国家赔偿。

在举证方面。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赔偿人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赔偿义务机

关的行为违法。这是国家做出赔偿的必要前提,而在法理上讲举证的分配必须

有一定的价格取向,其理论基础是让强者承担举证责任,让弱者免除举证责任,

从而保证探辩双方有一个理性的对许氛围。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一个让弱小

公民能够与强大国家平等理性对许的功能。然而国家赔偿法中的认程序只能让

强者是更强、弱者更弱,失去了平等对许的可能性。这种举证责任形式只能是限制了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申诉这种形式,但申请执行起来又谈何容易。

(四)公、检、法三机关的连带关系及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设置地点和人员组成是造成国家赔偿法难以实施的体制因素。

根据宪法规定,公、检、法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行使司法权,在这种规定条件下让法院来裁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国家赔偿问题不科学的④。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机关做出,而检察机关又有监督法院的职权和法院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司法解释权,让法院来裁定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并最终决定检察机关的赔偿问题肯定会产生矛盾。无论是检察机关最终撤诉,以不起诉来处理,还是公安机关把一个案件终止以后对犯罪嫌疑人长期取保候审,都说明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没有一个最终的栽判者。法院最终裁判原则,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内不存在。而公、检、法三机关在某些案件的国家赔偿问题上具有连带的责任。当国家赔偿案件发生时都互推卸责任,这就使得国家赔偿义务机无法设定,使得国家赔偿更加难以施行。

国家赔偿委员会在设置方面。由丁?国家赔偿委员会设置在法院,并且由法院的三至七名判决员组成,这就使得国家赔偿委员会与法院在人事财务等方面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法院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就转为了被告形式,既然是被告就应该有一个机构作裁判,根据最基本的司法原则任何人不得受理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裁机关应该要与处理的案件利益无涉,但在是法律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许多国家赔偿案件中都变成了国家裁判机关,违背了基本的司法原则,难以作司法公正。

国家赔偿采用非诉讼方式,法律实践中这种非诉讼方式是极不公正的。赔偿委员会按赔偿法的规定,既不是审判委员会也不是会议庭,它由审判员组成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可以做出赔偿决定。但是它是如何运用呢,法律没有规定,只说是少数服从多数,它做出的决定和生效的判决裁定是一样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下发了规范这个赔偿委员会的程序,但这些均没有严格意义的诉讼形式,因为诉讼至少有两造即原告与被告,要有质证申辩过程,而这些程序都没有,所以它实际上和复议没有什么区别。失去了透明度的法律程序是难以显示公平的。

(五)国家赔偿文书执行方面的原因

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案件能否强制执行,具体由什么机关执行,怎样

执行都未做出相应的规定。当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不主动地履行赔偿义务时, 受害者的权利又是通过何种途径得到实现的,国家赔偿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是造成国家赔偿法施行难的又一个原因。

(六)思想观念上的原因

除了法院本身的不完善,以及执法者对法律理解的分歧,影响到国家赔偿施行的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制度的影响很深,至今在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头脑中还残留着“官本主义”思想,在这些“官

本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官司员看来,有权者即使有过错也不能承认,如果承认错了就会失去威严,就会失信,即执法权威,又何况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呢?在法律实践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赔偿的案件相对还容易一些,但己经法院栽定的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中,执行难度要比普通案件大得多。赔偿义务机关不主动履行。如强制执行,公、检、法是“兄弟单位”怎么好意思?况且在国家赔偿法中也没有规定任何的强制执行程序。

三、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针对立法上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过于简单的问题

首先,对于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赔偿案件来说适用的违法归责原则比较适合。而对于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赔偿案件不说应适用结果责任原则,即司法机关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有没有依照法律,只要是这种行为的结果给予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又没有法律依据,都应当给予国家赔偿。在日本有一个“刑事赔偿法”,在台湾叫“冤狱补偿法”,这些法律都强调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而不管执行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是否违法。另外,对执法机关具有明显的不当行政行不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也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二)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应改进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法

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基金和帐户。由于国家赔偿具有司法救济的性质,

所以国家赔偿基金和专用帐户应设置在民政部门,当事人只要获得了国家赔偿就可以到民政部门申领,不用再与赔偿义务机关接触。既避免了国家赔偿费用与财政办公经费争饭吃的现象,也避免了国家赔偿与具体人员、单位政绩及领导升迁的牵连。这就解决了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法问题。另外,在国家赔偿费标准方面,应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全国最低赔偿标准,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提高。再之,国家在赔偿范围方面应包括受害人的即得利益和精神赔偿金,即能够弥补现有的国家赔偿标准的不足,又符合受害人对精神损害的普通期待。在私法领域,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己经屡见不鲜。国家赔偿法也应当对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三)对于国家赔偿法司法赔偿程序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应立足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对于刑事侵权方面只要是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后,这种限制又被法定的文书解除,如:撤销案件、不起诉。只要是终止刑事诉讼,法律上判定无罪,国家不再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由此发生的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就理应引起国家赔偿。另外,人民法院在各种诉讼中的违法行为除错误判决可循二审及再审程序予以确认外,凡是需要确认的国家赔偿案件,就布国家赔偿委员会予以确认。

(四)对丁?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机构设置问题。笔者以为要使司法公正,必须使各相关部门脱离利益关系,裁判者应采取中立立场,所以国家赔偿委员会应设在地级市以上的人大常委会或政协机关,人大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政协可以发近其民主监督作用。对于国家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知名的法律专家或学者组成。国家赔偿委员会应应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应经过听证及相应公开的程序决定国家赔偿问题。这样才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才公正,才能体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限制其执法者滥用或违法使用国家赋予的权利。使其作到公正执法。

(五)转变思想观念克服旧的传统理念。要树立依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法治

思想,加大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守法、执法环境,让执法者知道,自己必须首先守法,才能作到公正执法,坚决克服官僚资本主义的错误倾向和衙门作风,抛掉“官本主义”的沉渣余孽,贯彻“错了就赔”的原则,强化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发挥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应从全局的高度将国家赔偿法的执行作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来抓,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就会使受害人与国家机关之间产生的矛盾激化,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既削弱法律的权威又损害了政府形象。国家机关虽然现在赔了一些“金钱”和脸面,却能赢得今后的廉洁、开明、公正及公民的支持和信任。

国家赔偿法的公布实施,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是依法治国的深入体现,它从立法上承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是会犯错误的,这种错误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必须从法律上建立纠错、补偿、救济的机制;同时这也是用法律手段来制约日益膨胀的国家权利的初步尝试,实施得好,就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及产生的危害,这也是我国人权保护上的一大进步,公民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和财产不受外来侵犯,包括来自国家机关的不法侵犯,可以说它像一面镜子,反映出社会进步的身影,所在各界有识之士从各方面呼吁尽快完善国家赔偿法。

参考资料:

1、田瑶主编《国家赔偿法》南海出版公司。2001年9版

2、《国家赔偿法座谈会纪要》摘录《法制日报》2001年2月28日

3、应松年主编《国家赔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江必新著《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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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的赔偿金按照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罚款5000元。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该案中,谁是赔偿义务人? (2)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否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赵某系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区税务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对张某罚款5000元,属于故意违法行使职权,因此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对赵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案例三、某乡派出所干警赵某怀疑本辖区内“梦璐”发廊一按摩女孙某某有卖淫嫌疑,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要孙交待自己的卖淫行为,并揭发嫖客名单。孙称自己仍是处女,不承认其有卖淫行为。赵某认为孙态度不老实,就对其用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方法逼孙交待,致孙右腿残废。孙女不堪折磨,无奈说出几个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分)分,共20 一、填空题(每空1对 __________________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于一身。 2.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集 ____________。 3.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 依据源自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事项范围包 括 4. _________________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 5.经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 对加重部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_______________ 6 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或者 7 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 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 8 改进工作。__________________,促进国家机关_______________.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时的 9 为前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违法___大致我国国家赔 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10.包括:____行政立法 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行为_______、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自由裁量权 有限制的豁免。 11.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也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是指________________ 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12.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______________。 主义原则。_____对等__________.我国对于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采取 13.分)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小题,计10 1.国家赔偿是因合法 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 A ) 2.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精神赔偿纳入 其赔偿范围。( A )) 3.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而不问其过错有无。( B ) 4.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B.受害的公民死亡,其权 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因而请求国家行政赔偿 5 )的权利也归于终止。( A A 6.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不适用调解。()预期不起诉, 7.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可以在行政处理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则其提 起诉讼的权利归于消灭。( A ) 8.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 家应负赔偿责任。(A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代 9 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B )) 10.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能设立赔偿委员会。( B 2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分,共计40分))。公平正义论的倡导者是1.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之一,( C.伯纳德·施瓦茨 D.管欧 A.卢梭 B.狄骥)。2.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D.过错与危险责任原则 C A.过错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杨 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经一 3二审 法院经审理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审判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后认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含答案分析

《国家赔偿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一、判断题 1、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部分审判活动所致害的赔偿。 答案:正确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致公民死亡的,其亲属均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答案:错误 3、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 答案:正确 4、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答案:错误 5、某警察下班后将枪带回家中,正遇上其妻与邻居吵架,某警察便拔枪将其邻居打伤,对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答案:正确 - 1 -

6、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责任。 答案:正确 7、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的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答案:错误 8、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正确 9、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答案:正确 10、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不负证明责任。 答案:错误 - 2 -

11、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并不一定以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赔偿金或者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答案:错误 12、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答案:正确 13、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答案:错误 14、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答案:错误 15、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答案:正确 - 3 -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分析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分析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又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本文首先从归责原则入手,进而对目前几种比较重要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予以介绍,之后进一步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的归责原则,指出其不足之处,并在文章最后提出几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国家赔偿与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与完善都是近期的事情。其产生之所以如此之晚,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其一是以主权和责任的相互矛盾为基础的主权豁免原则的存在。①这原则在大陆国家和英美国家都曾长期适用。其二是源于法治国家原理的观念,认为违法行为归属国家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即使因国家雇员、官吏的违法行为给人民带来损害,也没有由国家本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道理,而应由官吏个人对受害者承担责任。②但是,近代以来,随着“主权至上”思想的逐渐消失,主权豁免的法理已被抛弃。“虽然不能对国家的人格加以绝对的否弃,但它的范围应当受到明确的限定,也就是说,国家只在某些场合之下可以被视为一个人格主体,而且,在某些情况之下,国家还可以被看成是享有双重人格,每一人格都具有独特的性质。”③也正是在主权至上理论瓦解的基础之上,前面所述的国家不负责任的第二个理由,法治国思想也产生了新的涵义,国家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必须是正义的法律)。因此,国家作为一个人格主体,一但其行为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补偿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由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有其背后思想观念的根本转变。 虽然国家赔偿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各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却有很大的分歧。在对这些原则进行具体分析之前,有必要明确归责原则的涵义。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④可见,归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概括起来有三种体系。一是一元体系,这是坚持单一的过错归责理论,在过错归责原则之中包括其他的归责原则。二是二元体系,认为侵权责任应以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核心。最后是三元体系,这种体系的主张者认为归责原则应基于主观意思而归责的“故意责任”,基于客观信赖而归责的“过失责任”和纯粹基于危险而归责的“危险责任”。⑤目前,以三元体系的影响效大。通过对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的说明,可以发现,即使是一元体系,其归责原则也是多层面的,立体的,而不是由完全的单一的归责原则作为其体系的全部内容。 二、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 在分析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之前,之所以要首先理解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其原因在于国家赔偿法是在借鉴了民法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分析各国的赔偿制度,绝大多数是在借鉴民法之精神。因此,同一般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样,应用一般效为宽广的眼界来看待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 世界各国在国家赔偿法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有代表性的有三种:法国采用的公务过错为主,以危险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德、意、英、美等国采用的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体系和以瑞士和中国为代表的违法归责原则。 (一)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因为其功能和价值。首先,过错责任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过错是对政府行为的法律价值评判。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目录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三、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讲义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1994年我国制定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主要分为行政 赔偿与刑事赔偿两大部分,在行政赔偿部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事项,从而使行政赔偿制度得以完全建立。 2010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了整体修订。 (三)国家赔偿法修订的亮点 亮点一:赔偿程序更顺畅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亮点二:赔偿范围更完善 1994年是我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了,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这次修改,删去了“违法行使

职权”的前提,规定“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亮点三:精神损害赔偿被明确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认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亮点四: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国务院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支付。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近年来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垫付资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新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分别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程序和赔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不予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 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 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 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 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 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 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D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 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 D、双重过错原则

7、关于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C A、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B、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 C、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主体一致 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 A、行政活动 B、立法活动 C、司法活动 10、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利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 D ) A、德国 B、英国 C、日本 D、法国 11、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D ) A 、广义的无过错原则 B、过错违法原则 C、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 D、违法原则 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a、B、C、D。 A、宪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一)不定项选择题部分 1、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 A、宪法 B、国际条约 C、判例 D、习惯 2、国家赔偿法实行的归责原则是() A、故意或过失原则 B、过错原则 C、无过错原则 D、违法责任原则 3、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的国家是()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德国 4、下列情形中,属于国家赔偿功能的是()。 A、制约 B、预防 C、权利救济 D、标示法治 5、国家赔偿的主要类型是() A、立法赔偿 B、司法赔偿 C、行政赔偿 D、赔礼道歉 6、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 A、经济赔偿 B、刑事赔偿 C、行政赔偿 D、立法赔偿 7、社会协作法学理论的代表人物是() A、戴西 B、庞德 C、狄骥 D、伯纳德?施瓦茨 8、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原则 B、违法原则 C、公平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9、在国家赔偿问题上采取违法原则的国家首推()。 A 、中国 B、美国 C、瑞士 D、瑞典 10.根据客观说,属于执行职务范围的行为是()。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吊销营业执照 B、行政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吧交通规则将人撞伤 C、警察讯问案情时刑讯逼供 D、警察利用追抓赌博之机将正在参与赌博的情敌打伤 11.下列违法行政行为中,属于侵犯人身权的有()。 A、乡联防队对参加赌博的村民实施拘留 B、税务人员对拒不纳税的个体户予以拘禁 C、警察对出言不逊的人用电棍将其击伤 D、工商部门违法罚款 12.下列行为中,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是()。 A、某县长驾车钓鱼途中将人撞伤 B、个体户因不满管理人员乱收费而自残 C、因行政立法的不合理而致人损害 D、国家计划不当而致企业受到损失13.下列行为中,属于国家行为的是()。 A、国家领导人出访外国 B、国家制定十年规划 C、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D、国务院任免官员 14、下列情形中,属于行政赔偿请求人范围的是()。 A、无国籍人 B、公司 C、外国公民 D、合伙企业 15、在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保险机构 D、特别设立的专门机构 16、下列机关中,能够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是() A、行政复议机关 B、委托的行政机关 C、法律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D、以上都不是 17、行政赔偿程序由()组成。 A、行政程序 B、司法程序 C、调解程序 D、抚慰程序 18、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在行政处理结束后的()个月内提起。 A、1 B、 2 C、3 D、4 19、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采取的审理形式包括()。 A、公开原则 B、自避原则 C、合议制度 D、两审终审 20、在行政追偿制度中,被追偿的对象在主观是必须有()。 A、故意 B、过失 C、重大过失 D、未尽善意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 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干警刘某了解情况后认为李某酒喝多了,将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独自醒酒。次日晨,李某被村支书及治保主任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外伤性颅内出血、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李某父母(已无劳动能力,仅靠独子李某生活)向该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 问:1)李某父母向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是否合法?2)如果应予赔偿,应当在哪些方面给予赔偿? 3)对刘某应如何处理? 答:1)合法。因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刘某作为民警到达现场“见李某仍倒在地上,不能回答问话”,不进行深入调查和侦查,以保护李某人身生命安全,而只是把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

并且直到次日才由村支书和治保主任送医院。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因此该县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县公安局应支付: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李某父母的生活费(至李某父母死亡时止) 3)应对刘某进行行政追偿,要求其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1.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对李某如何处理? 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考试知识题库 (选择题+答案) (50题,单选30题,多选2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A.1994 B.1995 C.1996 D.2010 答案:D.2010 关键词:国家赔偿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 A.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B.打击预防犯罪 C.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D.规范国家经济秩序 答案:A.C. 关键词:国家赔偿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条 3.()行使职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A.企事业单位 B.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C.国家机关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案:C.D. 关键词:国家赔偿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答案:A.B.C.D. 关键词:国家赔偿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A.违法征收财物 B.行政裁决不当 C.制定的法规错误 D.行政机关建房侵占他人用地 答案:A.违法征收财物 关键词:国家赔偿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A.违法冻结财产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答案:A.D. 关键词:国家赔偿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 7.在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因公民、法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C.不可抗力的损害 D.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摊派费用 答案:A.B. 关键词: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标准答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 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D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B。公务过错C.行为违法D。无过错责任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 A、过错原则B、无过错原则C、违法原则D、双重过错原则7、关于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C A、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B、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C、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D、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主体一致 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A、行政活动B、立法活动C、司法活动 10、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利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D ) A、德国B、英国C、日本D、法国11、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D) A 、广义的无过错原则B、过错违法原则C、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D、违法原则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a、B、C、D。A、宪法B、法律C、地方性法规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3、国家赔偿的功能包括(A、B、C、D ) A、权利救济功能 B、制约预防功能C、公务保护功能D、侨民保护功能14、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A、B、 C、D) A、职务行为主体 B、职务违法行为C、损害D、因果关系 15、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为主要规范对象。A、行政活动B、立法活动C、司法活动d经济活动16、社会协作法学理论的代表人物是(c ) A、戴西B、庞德C、狄骥D、伯纳德?施瓦茨17、在国家赔偿问题上采取违法原则的国家首推(c ) A、中国B、美国C、瑞士D、瑞典 18、如果国家机关其工作人是行使职权时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A ) A 国家不承担责任B国家承担责任C国家承担部分责任D视情况而定19、国家赔偿最主要的功能是(A) A权利救济B制约预防C公务保护D利益调整20、在法国,国家对立法行为负赔偿责任首先出现在中。( B ) A 行政管理行为 B 行政合同作为C行政受议作为D行政诉讼作为21、我国立法机关认为,国有公共设施因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适用于( B ) A 行政赔偿B民事赔偿 C 刑事赔偿D不赔偿 22、法学上有一个最主要的原则是国家也需受法律的制限,该说法出自(D ) A人权保障论

国家赔偿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竞赛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种不是国家赔偿的类型( D ) A.立法赔偿 B.行政赔偿 C.司法赔偿 D.公务赔偿 2、下列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C) 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确认违反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D.应当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3、下列关于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程序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A.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B.赔偿请求人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赔偿申请 C.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允许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D.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一并提出赔偿申请,赔偿申请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4、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导致的赔偿是属于( D) A.行政赔偿 B.司法赔偿 C.国家赔偿 D.民事赔偿 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 C)为前提条件。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6、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 D) A.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

B.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C.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及其所在机关 D.国家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 D ) 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8、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B)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9、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A )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徐某独自一人从江西到福建泉洲市下属某县一制衣厂打工,原定10月19日返乡参加入伍的体检,并经其10月13日打电话回家里确认。不料,徐某于15日乘上开往省城的长途汽车后便音信全无,其所在制衣厂老板于15日晚给徐某家里打了电话,确认徐某未到后打电话报警。制衣厂所在县的公安分局经举报在距离该厂3里远的一处河道边发现了徐某的尸体,在未贴认尸公告、未找法医鉴定的情况下将死因定性为自然死亡,将尸体定性为无名尸体并焚毁。但死者父母于尸体发现前接到自家亲戚从制衣厂打来的电话称:“徐某浑身是血怕活不长了。”很多人都知道,徐某与制衣厂老板长期来一直有矛盾且当地公安局长和制衣厂老板是本家。死者父母再给那位亲戚打电话时,那位亲戚什么也不肯说了。于是,死者父母便怀疑公安局对尸体进行的处置有毁灭证据之嫌,欲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简要评析:本案从尸体的发现经过、公安局对尸体的处置行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反应来看,都有颇多疑点,但这些随着证据的消灭,从事实上以及法律上都无法查

知,所以这些都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本文将从分析公安局的行为性质入手,对自由裁量这一行政法上无法解决的悖论做出一些探讨。包括: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法律控制、法律救济四个问题。 一、对公安局行为的定性 公安局的行为显然是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在未请法医的情况下将尸体焚烧的行为究竟是违法的行为还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呢?这是看到这个案件首先需要辨析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违法行政行为什么又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是不符合合法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行政行为。这些要件包括:一是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二是行为权限合法;三是行为内容合法;四是行为程序合法;五是行为形式合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所以行为主体满足了法律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依据此条,公安局验尸行为权限、

国家赔偿法复习题

《国家赔偿法》复习题 一、判断题 1、我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立法机关的国家赔偿问题,也就就是说在我国没有立法赔偿,只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两大类型。 (对)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致公民死亡的,其亲属均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错) 3、行政赔偿诉讼讼适用于调解。 (对) 4、外国人、外国企业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错) 5、某警察下班后将枪带回家中,正遇上其妻与邻居吵架,某警察便拔枪将其邻居打伤,对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对) 6、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责任。 (对) 7、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的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错) 8、没有国家赔偿法典的国家就没有国家赔偿制度。 (错) 9、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对) 10、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以支付金钱为主要赔偿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与恢复原状。 (对) 11、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不负证明责任。 (错) 12、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并不一定以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的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支付赔偿金或者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错) 13、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部分审判活动所致害的赔偿。 (对) 14、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它需要的前提就是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对) 15、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对) 16、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错)

《国家赔偿法》2002年-2015年 司考真题

《国家赔偿法》2002年-2015年司考真题 1、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85题卷二) A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B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 C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 D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2、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张某遂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00题卷二) 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 B.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C.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D.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3、甲市乙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时执行了案外人李某的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李某向乙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后申请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0题卷二) A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赔偿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 B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即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赔偿委员会根据李某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D赔偿委员会应当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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