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

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医疗侵权纠纷,即因医疗行为过失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属于特殊领域民事侵权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责任。一般称之为“举证责任例置”,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将此解释“举证责任转移”①。其实质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但医疗侵权中的过错责任推定又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责任推定,前者存在两个推定,即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而后者仅是过错推定。

一、医疗侵权的主要证据类型

(一)主要证据类型:

1、物证。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物证主要是指医疗工作中的治疗用具,比如注射针头、针管、输液管、输血袋、治疗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这些物证是医疗纠纷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在患者及其家属同医疗单位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产生纠纷时,要对医疗现场实物进行收集、保留和查封,不得对这些实物再使用或毁坏。对于一些易发生腐坏的物质如血液制品,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妥善保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2、病历,是书证。病案是指病人在门诊、急诊、留观室及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资料的总称,是关于病人和疾病的诊疗过程中第一手重要的原始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证据。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病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讲座记录、疑难病例计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

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B、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曩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C、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D、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料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检验报告;

E、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3、尸检报告。属于鉴定结论的一种。尸检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特别是对于那此死因不明、因疑难疾病致死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就必须进行尸体解剖,尸检给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达到了最终明确诊断、分清是非的目的。由于尸体的组织细胞会发生自溶和腐败,因此尸检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实施才能得到可靠的、科学的结论,以充分发挥尸检察院结果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证据作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

民法院就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应作为医疗单位承担赔偿的认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5、可直接引用的证据。第9条(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具体在医疗过错侵权诉讼中,符合下列情况的医学文献应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A、国家药典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诊疗常规》或《诊疗规范》等技术规范,应可作为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技术过错的证据使用。B、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医疗卫生制度,可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责任过错(或违章过错)的证据使用。C、医学教材,主要是国家卫生部规划(统编)的本科教材,且其中记载的方法、观点是医学界公认的,而非少数人或个别人的见解,也应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D、我国其他权威的医学文献,如《实用内科学》、《实用外科学》、《实用妇产科学》等所记载的观点和方法,如诉争双方无异议,也应作为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除上述医学文献的其它资料,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该资料记载的观点、方法为医学界所公认,一般不应作为证据使用。E、另外,民事诉讼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勘验笔录这三种证据形式,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在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中使用。

二、医疗侵权纠纷中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侵权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具体要求是:

1、患者起诉时的案由确定

原告(患者)必须向法院出具在被告(医疗机构)接受检查、治疗的证明,如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等等,以证明原、被之间存在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2、原告(患者)应当向法院递交自己(或家属)在接受被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事实证据,如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等,并提交相应的单据及计算依据。

3、如果原告(患者)认为被告(医疗机构),既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又构成医疗民事侵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时,权利人必须选择其一,即要么告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要么告医疗民事侵权,而不能同时向法院主张权利。

三、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医疗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例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的关键事实即因果关系和过错部分进行举证。但证据规则所解决的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性规定,而对医疗机构举证的具体内容及含义则没有解决,尤其是对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如何界定,在理论和实务仍存在争议。

1、关于因果关系一

王泽鉴先生认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方面,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是指行为与权利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是指权利受侵害与侵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③。由于损失数额属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范畴,因此,最高法院证据规则关于医疗侵权举证中的因果关系属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学说有两个,直接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行为与结果的直接联系,后者则看中行为与结果联系的适当性,其公式是:无此行为,不必然有此损害,但有此行为,通常会有此损害,为符合相当性;无此行为,必然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也不会有此损害,为不符合相当性。实务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表述上,已不再坚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中“直接”造成后果的表述,而是涵盖了适当条件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为有因果关系。

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在实体上是属于民事侵权法的调整范畴,因此,医疗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也应遵循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即与相当因果关系论相一致。

2、关于过错

过错在本质上是对加害行为的社会评价,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按不同意志状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医疗侵权行为主要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即存在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形而导致的侵权发生。

3、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因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法院一般要通过鉴定结论才能认定。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在应诉中,不但要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医学资料等证据,还要在举证责任期限内,主动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四、医疗侵权纠纷中法院对医患双方举证的审查与判断

1、目前在实务界,患者起诉医疗机构时,常常不能确定案由,笔者就遇到一个案子:患者在起诉时既要求医疗机构(被告)退还医疗费,又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而法院的传票又注明案由是医疗事故。因此,本案中存在三个案由,即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医疗侵权赔偿、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而案由定性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如果是合同违约,根本就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因此法官在方案审查时就应告知原告明确案由,否则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2、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患者、医疗机构和法官对鉴定结果依赖性过强问题。患者往往以医疗事故鉴定的肯定性结论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医疗机构则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否定性结论来反驳患者的诉讼请求。而法官在医疗机构没有在举证责任期限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判决医疗机构举证不充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这恰恰反映了实务上对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的误解。

根据证规则,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仅仅属于证据而已,不具有最终的决断效力。作为证据,其是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认定。因此单纯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作为主张权利或推卸责任的依据,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危险的。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在2000年全国民

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就医疗纠纷赔偿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应作为医疗单位承担赔偿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④。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时,应当把着眼点放在证据规则规定的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上,看该报告能否确定因果关系和过错,而不是看该报告的结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3、专家证人出庭质证

证据规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这就意味着专家证人出庭直接辩论或挑战鉴定结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并不必然就是法庭采纳的证据。但司法实践中,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外是个集体性的结论,参与鉴定的专家不签名,也不参加法庭的质证。因此,法院应尽快完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由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对鉴定人询问,对鉴定意见和结论提出具有抗辩力的质疑,这有助于法庭对鉴定意见和结论理性判断,确保鉴定公正。

4、关于医疗机构擅自涂改、修改病历的问题

在医疗侵权纠纷法院诉讼中,占相当大比例的患方均会对医疗机构病历修改提出质疑。病历作为民事诉讼中医疗过程的载体,主要由医务人员完成并且由其控制和掌握。笔者认为,病历的修改是允许的,但应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各地方有关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对于涉嫌案件关键敏感性问的擅自涂改、修改、换页等,人民法院应认定医疗机构改变了病历本身作为记录病人病情变化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使案件事实无法认定,直接判医疗机构举证不能。

综上所述,证据作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在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尤为重要,因此,医疗侵权的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充分举证,方可在诉讼中占主动地位。

?承租人拖欠水电费怎么办_合同承租人违约怎么办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98.html

?旅游社与旅行社纠纷发生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权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97.html

?什么是涉外合同诉讼_涉外合同诉讼怎么适用法律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96.html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已发生费用难获赔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95.html

?撤销权消灭后怎么办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94.html

?什么是保证担保_保证担保有哪些形式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93.html

?发包人有哪些权利_发包人有哪些义务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92.html

?合同中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什么_当事人引用时需注意什么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91.html

?撤销权纠纷案由具体有哪些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90.html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_租赁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89.html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_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88.html

?什么是借款合同_借款合同有哪些形式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87.html

?撤销权成立能行使吗,要满足什么条件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86.html

?旅游纠纷精神赔偿是什么样子的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85.html

?哪些债务可用留置权来担保_留置权会不会消灭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84.html

?旅游纠纷调解的形式有哪些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83.html

?分期还款违约责任是什么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82.html

?仓单质押是否必须背书_仓单质押后的效力是什么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81.html

?意思自治原则有什么适用范围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80.html

?什么是合同上的定金_如何区分定金与订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79.html

?怎么确定合同的支付地点_怎样确定合同的支付时间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78.html

?根本违约时如何计算损失_一般瑕疵履行时如何计算损失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77.html

?没行使合同撤销权可以吗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76.html

?格式合同的定义_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况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75.html

?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_建设工程合同有哪几类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74.html

?民间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73.html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是书写格式2018的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72.html

?定金有什么特点_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不同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71.html

?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有何权利义务_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70.html

?卖车协议书(2018最新)范本是什么样子的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69.html

?什么是根本违约_哪些情形属于根本违约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68.html

?合同中免责条款有什么分类_法定无效的免责条款有哪些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67.html

?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_出租人的义务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66.html

?可以进行质押的权利有哪些_法律对权利质押怎么规定2018最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65.html

?违约金的含义_如何区分违约金与赔偿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64.html

?产品代理授权书范本该书写格式2018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63.html

?什么是仓储合同_仓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62.html

?恶意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中的责任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61.html

?公交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如何确定_公交车上受伤谁负责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60.html

?包庇罪代理词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59.html

?什么是合同违约金_怎样认定违约金过高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58.html

?什么是违约金_违约金过高时如何调整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57.html

?民法第111条违约责任的规定(2018)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56.html

?违约金的种类都有什么_违约金如何计算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55.html

?商铺租赁乙方违约责任有哪些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54.html

?承租人拖欠房租怎么办_支付租金有时效限制吗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53.html

?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终止_如何终止定期租赁合同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52.html

?什么是违约金_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51.html

?房屋租赁协议怎么签有什么原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50.html

?承揽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_承揽合同中风险如何承担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49.html

?合同解除权分类_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有哪些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48.html

?合同的变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_合同变更的方式有哪些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47.html

?可以约定免除责任的范围有哪些_如何限制约定免除责任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46.html

?违约责任一般多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45.html

?后合同义务的特征_后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44.html

?如何理解违约责任_如何选择适用违约金与利息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43.html

?什么是债务抵销_债务抵销应具备哪些条件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42.html

?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确定呢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41.html

?承揽人提供材料有何责任_承揽人擅自更换材料怎么担责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40.html

?如何确定合同违约的损失赔偿额_应遵循什么原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39.html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哪些义务_何时可以免除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38.html

?约定租赁期限要满足什么条件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37.html

?合同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36.html

?定金有哪些分类_定金有什么特点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35.html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磨损谁来承担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34.html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_合同时间约定不明怎么办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33.html

?如何确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点_什么是出卖人逾期交货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32.html

?先诉性抗辩权可以在诉前放弃吗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31.html

?借款不还违约金怎么索要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30.html

?什么是恶意串通_怎样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29.html

?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属于过高_如何减少违约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28.html

?旅游纠纷的违约责任有哪些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27.html

?我国纠纷协议书(2018最新)如何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26.html

?什么是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_如何变更租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25.html

?什么是承揽人的保密义务_承揽人应如何保密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24.html

?把车抵欠款材料及程序2018最新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23.html

?房屋租赁双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22.html

?要约能否撤销_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21.html

?什么是间接占有_什么是直接占有_怎么取得间接占有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20.html

?合同中什么是间接损失_如何确定合同中的间接损失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19.html

?民法的四大权利抗辩权的使用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18.html

?什么是保证人的追偿权_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注意的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17.html

?没有土地证的房子能卖吗_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16.html

?出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何要求装修款赔偿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15.html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认定程序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14.html

?民间借钱到期不还怎么办_过期不还钱怎么计算利息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13.html

?借款担保合同书写格式2018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12.html

?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_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11.html

?保证的方式有哪些_什么人不能作为保证人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10.html

?临时租车协议书(2018最新)怎么样写的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09.html

?没签合同辞职几天能走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08.html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_劳动合同变更的后果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07.html

?什么是赠与合同_赠与合同有哪些内容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06.html

?如何区分购房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05.html

?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规定(2018)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04.html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什么义务_委托人违约了怎么办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03.html

?餐饮投资入股协议书(2018最新)范本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02.html

?表见代理应怎样认定_表见代理行为是否有效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01.html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_购销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9000.html

?合同解除有哪些法律后果_能否与违约金责任并存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3069280.html,/ht/808999.html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一)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一) 摘要]我国在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医疗损害案件在不断递增,其中,因患者知情权引发的纠纷占有较大比例。不过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却面临着我国立法、制度和实践层面的诸多难点。以至于引起法学界和医学界的共同关注,并成为焦点问题——医疗法律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患者知情权制度在理论、实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知情权医疗纠纷法律保护 患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医患关系中的两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行使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和冲突。事实上,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所遇到的难题,同时,它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一、知情权概说 (一)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则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 (二)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笔者归纳出以下几点:1,基本信息了解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2,医疗风险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4,其他权利: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条例》中明文规定了“病人有知情权”,病人有权要求充分了解病情与一切医疗措施。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医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视。这也是现时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知情权所链接的义务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知,患者由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链接上了医师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

医疗侵权案例分析解答

只要有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医疗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医疗事故鉴定常沦为“爷爷给孙子做鉴定”,患者很难相信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是,为了打官司,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绕不过去的坎。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 但专家表示,这并不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 未尽告知义务医方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目前临床上要求医生只需要告知有医疗风险,要求不严;现在增加了内容,医生还必须告知医疗替代方案,比如,患者家属不同意剖宫产,并写明“责任自负”,但医生还要说明“不剖的风险、不剖的替代方案等”,同时告知多个替代方案及其风险,并取得患方签字,这实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还有待相关法律、诊疗规程进一步完善。 “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对患者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 (受害人的女儿),女,19 年月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省市机修分厂, ___:,邮政编码: 原告 (受害人的配偶),女,19 年月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省市机修分厂, ___:,邮政编码: 被告 XX市锻造厂职工医院地址:电话:邮编: 法定代表人 XX ,市锻造厂职工医院院长 请求事项 1. 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元;其中:死亡赔偿金 XX元、丧葬费 X元、被抚养人抚养费 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X万元、;以上各项共计:XX 元。 2.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X年X月 X 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锻造厂职工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医院的主治医师工作极不负责任,在明确诊断受害人为支气管哮喘的情况下,不按照医疗常规按时为患者解痉、平喘;X月 X 日凌晨,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慌了手脚,呆滞在病房里,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属的反复督促下,才对患者进行了处理;被告医院的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反而一再延误疾病的诊断治疗。当患者家属意识到被告医师的医疗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时候,患者家属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此时患者已经进入深度昏迷状态,呼之不应,不省人事,对外界刺激无反应,基本的生命体征逐渐微弱!被告医院此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虽然经过多方抢救治疗,但是患者始,症状进一步加重,终因没有及时处理、病情进一步发展、错过了抢救时机,患者因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在事先知道受害人为哮喘患者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医疗规范作平喘治疗,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延误了患者抢救的时机,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确,被告的行为构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八大要素医疗纠纷的处理是每一家医院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处理好与坏会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医院的信誉和发展。 医疗纠纷的处理是一门科学,感情代替不了原则,道理代替不了法律。 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处理医疗纠纷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协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也是第一环节。它是建造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商也是一门艺术,他能化解矛盾,融合心理,维护双方权益。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可分为七个阶段: 第一阶段:患者投诉“控告期” 此阶段是患者(家属)情绪最难控制,有时甚至失态。怨气、牢骚、愤怒会一股脑的向院方发泄,向医生发威。 此时院方(医生)一定要冷处理。听其言,无声胜有声。 第二阶段:耐心勾合期 院方要和患者(家属)倾心交谈,做好记录,用“规范化语言”回答患者置疑。 此阶段是患者观察院方为他们解决问题是否有诚意的“考验期” 第三阶段:患者争辩期 此期是在院方初步向患者解释后患者仍不满意,为自己疾病的现状和治疗二次争辩。 患者在这一时间里,情绪往往波动很大,如同“对驳公堂”一般。 此阶段院方要耐心听、听其言观其行,冷静对待,泰然处置,静观其辩。 第四阶段:院方对疾病解释期 此阶段是院方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病情,此时的解释至关重要,他关系到调解是否成功。院方是医学界的先生和老师,此刻你应当起到一个传道解惑的大师。 第五阶段:患者三次争辩期(患者置疑期) 此期是患者对自己本身的疾病有了一定的了解,但仍对自己疾病症状的痛苦感到疑惑不解而再次置疑,但语气较前有了明显缓和,甚至不争,以商议的探讨的口气和院方 对话。 此时院方要讲他的置疑讲深,讲透。 处理好会向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向发展,处理不好问题更严重。 此期双方都是心身疲倦。 第六阶段:责任分担期 责任双方互相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为最后解决实质问题铺垫。 第七阶段:终结期 此期经双方讨价还价,明确责任,事故后各自承担的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气氛中签好协议书,妥善处理好,双方均满意,气定神闲,握手言和。 把握好每一个阶段的运做,在处理医患纠纷中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有时本来已经处理好,调解好的纠纷到了曲尽剧终收尾结束阶段由于院方的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漏洞,甚至一个眼神都会导致整个谈判的破裂,前功尽弃,终结为零,100-1=0的真理再现,矛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胡家强 《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单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堪称侵权责任立法一大亮点,不仅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医,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有关机关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体现了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构成医疗事故,且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在适用第54条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在适用第58条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采取的是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这种类似的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还体现在第55条、第57条,以及第59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不仅体现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而且体现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则要求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不仅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而且还必须及时地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若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且“患者有损害”的,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仅重申了医疗机构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为过错,而且从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出发规定了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要求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采取合理的医疗措施,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患者因此而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未来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谨慎义务将是

发生医疗纠纷该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

————————————————————————————————作者:————————————————————————————————日期: 2

发生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 2014-02-03 21:18:40| 分类:业务文章 | 标签: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举报|字号订阅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纠纷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这一部分,是全新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处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的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适用该法,成为我们审判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类型将发生变化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或者医疗机构存在其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

1、《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纠纷类型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医疗侵权纠纷,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实,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分别严格归属于这两大类型中的某一个,而是常常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即一个医疗纠纷既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本文根据医疗机构侵权和履行义务行为对产生纠纷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以及患方诉讼所选择的责任追究方式,区分为医疗侵权和医疗服务合同两类纠纷。 2、《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从大的方面仍分为两种类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不同的是,医疗侵权纠纷不再区分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所规定的医疗损害方面的损害赔偿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下面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及对策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及对策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引入医疗侵权民事诉讼后,使传统的医疗侵权诉讼主要环节的内容与形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无论当事人的诉讼策略还是审判机关的办案方式也都会作相应的调整。司法实践上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应总结经验解决,才能平等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举证倒置与医疗侵权诉讼的概述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最早出现在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里,该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进一步在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中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术语。不久一些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制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内部规定,开始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迈出实践步伐。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推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进而明确医疗侵权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作为原告即患方绝大部分不懂医疗,只能出于依赖被动地接受被告医方的医疗,由于几乎所有医疗资料都掌握在对方手中,难以取到证明医方有过错的证据,也难以用只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有的知识来证明医方的医疗错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实行被告举证责任倒置,患方即使真的被误诊误治受损害也往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导致有冤不能申,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只能是空话。另一方面从医疗机构角度来考虑,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就不能警醒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责任心与医疗质量,也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可见实行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有例外情形。如需要尸检才能查明死因时,由于死者家属拒绝尸检使尸体证据毁灭,造成医方无法通过

民事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一、格式规范化——民事起诉状的"形体" 对民事起诉状格式的规范性,有很多律师并不太重视,认为这些形式上的细节无伤大雅,对于整个案件的成败也并没有多大影响。然而,民事起诉状格式的规范与否就像一个人的外形,外形是否好看就决定了你给他人的第一印象,因此,递交一份漂亮的民事起诉状其实就是向法院和对方律师递交律师的一张名片。格式规范的民事起诉状不仅美观整洁、方便阅读,而且还能体现出律师良好的专业素养及严谨的态度,在未见其人先见其状的情形下使律师给法官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对后期的庭审会起到一定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民事起诉状格式主要注意哪些方面呢?首先,诉状的字体及间距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忽视的问题,但也是最直观影响整个诉状美观的问题。对此,律师们可以借鉴大多数法院文书的格式标准,统一为标题黑体2号,正文仿宋小三,行间距为1.5倍。其次,诉状各部分要要素表述完整、规范,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等部分标题需加粗,或者整体内容与上文主体部分空一行以示突出强调。最后,就是尾部。一般来说,可以表述为"起诉人"或者"具状人",如果是劳动案件则特殊表述为"申请人",同时,当事人签名需要手写且按手印。 总之,要想出具一份格式规范,所要注意的细节颇多,并非想像得那么简单,细节决定成败,也是成为一位合格的律师不可获缺的必要条件。 二、案由精准化——民事起诉状的"大脑"

案由是案件法律关系构成与争议事实的概括。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xx)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就细细地将民事案件的案由分成了300种(下文中案由后的数字即为本规中案由的序号),每一种都有其特定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的规定,案由是判决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是应当写明的第一项内容。对原告来说,这一法律规定所给出的启示就是,案由是民事起诉状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应当将正确的案由写在诉讼请求的第一项中。选择案由就像大脑指挥行为一样,有什么案由,就有相对应的诉讼策略和判决结果,所以,案由对于整个案件的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一,在某些案件中,案由的确定将直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例如:一个人被楼上落下的花盆砸伤了,如果他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将被确定为一般侵权案件,原告只能选定一个人或一个住户为被告,并对他所认定的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如果他以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就将被确定为特殊侵权案件,原告就可将所有可能实施伤害行为的个人或者住户列为被告,被告则必须为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案由的选择决定了诉讼的难度和己方的优劣势。 其二,同一场纠纷,如果采用不同办案思路,选择不同的案由,诉讼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如果选择失当,严重时会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一个较为典型和突出的例子是面对一件医疗案件,将其定性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还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选择问题。具体来讲,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冒然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起诉,一旦不能

医疗纠纷处理及防范技巧与案例分析(讲稿)

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技巧与案例分析 一、中国医患关系现状 1、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暴力事件不断发生; 2、医生形象被丑化,变成了“白狼”“魔鬼”; 3、医患之间互不信任,相互防备。 我们如何面对患者呢? ——理解患者体现人性关怀 二、医患关系和谐关键 1、理解患者! 2、因为某一天,我们自己也可能成为患者。 3、调查表明:大部分投诉与医疗技术无关。 三、医患沟通的艺术 1、患者就医时的心理状态 ①否认(讳疾忌医):患病后原有角色、权利丧失,出现惆怅感,不愿意承认已发生的事实,总认为“生病”是不光彩的事。医师要理解患者,不要指责和批评,甚至说出“早干什么去了?”而要耐心帮助他们分析病因、治疗方法、积极治疗后的预期等,使他们对待疾病有“既来之,则安之”的态度,积极配合医师治疗。 ②恐惧、焦虑:这种心理的产生,除了与疾病带来的生理上的不适和痛苦有关外,还可能源于常被医师忽视的、而被患者认为很重的社会压力——不能上班、不能履行社会及

家庭义务所产生的负疚感。对此医者应表示同情、关怀与安慰。出于恐惧和焦虑,患者可能会对医疗结果抱有不现实的期望。当医疗结果未达到其期望值时,不满与投诉随之产生。 ③易产生愤怒情绪: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排长队挂号、长时间候诊、交通不便、气候影响、经济压力、无助、社会歧视等。而难于确诊、治疗的疾病或已有明确诊断却难以治愈的疾病,常使患者因产生无望的情绪而生怒。如果医师对上述诸因素没有足够的重视,没有在接诊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解释、说明或鼓励,以化解病人暂时的愤怒,应可能形成医患矛盾。 2、医患沟通存在的问题 ①据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对三家综合医院医疗投诉分析表明: 80%医疗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 ②打断患者说话:72%的医生平均23秒后就打断患者说话,患者不间断陈述的时间只有6秒钟; ③忽视患者心理:医生只注意身体疾病,而不重视患者的心理感受; 研究表明:缺乏与患者沟通的医生更容易成被告。 3、医患沟通的技巧---倾听 倾听,最重要也最基本的技巧。医生必须尽可能耐心、充满同情地倾听病人的诉述,并有所反应。饱受各种痛苦折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试题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_______________ 通过, 自___________ 起施行。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____________ 、__________ 等情况,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_________________ 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4、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_ 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5、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__________________ 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

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 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赔偿,也可 以向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赔偿。 7、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 、___________ 等病历资料。 8、患者有损害,因哪些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9、患者有损害,因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0、晚上10 点,急诊室送来一位胸闷、气急,超声显示有大量心包积液的患者,需急诊行心包积液引流术,但当时患者家属正在赶往上海的火车上,且电话联系不上。只有送患者来院的工友在场,并且其认为不能承担手术风险,拒绝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该如何处置?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责任认定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新罪名我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处罚及犯罪构成中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

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 《刑法》中没有对本罪中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的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只要是属于医疗事故就构成本罪的错误做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医疗事故认定的性质和标准与本罪的认定都不同,并且医疗损害结果出现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简单直接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应当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参照依据,制定较为详细的评定标准更为合适,并且因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经运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已得到检验,而以他为蓝本制定的标准会更易被人们掌握和使用。 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实际上医疗科学是最尖端、最复杂的学科之一,医疗行业在目前仍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对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到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闪失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

谈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

谈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 发表时间:2011-10-14T14:06:04.210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1年第21期供稿作者:王鹏1 侯艳2 [导读] 总之,医疗机构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从医疗行为中注意以上资料的完善。 王鹏1 侯艳2 (1辽宁铁岭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 112000;2辽宁铁岭卫生职业学院 112000)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1)21-0422-02 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主要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侵权纠纷。在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医患双方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是比较难以理顺的问题。本文将就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方面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简单阐述。 1 举证责任概念 “举证责任”是针对当事人而言的,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分配”则是对审判(或鉴定)的要求,要求其按照合理的公正的标准,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而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 举证责任的分配 医疗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医疗机构负责就原告提出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将承担由于举证不能所带来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利后果,这对医患双方均是有利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医疗纠纷而引起的侵权诉讼所需要通过举证来说明的问题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项:(1)当事人身份。各自自行举证谁主张,谁举证;(2)存在医疗行为。患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3)不存在医疗行为。医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4)医疗行为与后果关系。医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5)损害结果存在。患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6)损害结果不存在。医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7)损害结果的程度。患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8)医疗行为无过错。医方(被告)举证责任倒置;(9)患者存在过错。医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10)第三人过错。医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11)法定免责事由。医方(被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3 举证责任的合理性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从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等地位,加重了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的学者把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的原因归纳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 3.1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亲属不可能具备医疗方面的知识,对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难以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3.2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这些病历记载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难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保全证据,而医方却有充分时间补全证据,甚至可能将对其不利的证据予以毁灭。 3.3患者在死亡的情况下无法举证即使没有死亡,处于昏迷、病情危重状态中的患者和在治疗过程中处于麻醉状态的患者也不可能举证,而患者家属不可能参与治疗的全过程,由他们举证也是不切实际的,这使得患方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导致了患方往往在诉讼中败诉的结果。 据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公平公惠的解决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需要。 4 举证责任的实施 4.1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仍要负举证责任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此请求共同举证、质证,以证明其事实存在的过程。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从医疗机构复制的包括门诊病历、护理记录等。 4.2医疗机构并不是负全部举证责任,而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具体说,作为医疗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完成举证:(1)证明医疗行为的实施符合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操作规程的证据;(2)患者事前明确作出自有承担某种损害后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意思表示,如患者在术前签署的手术同意书;(3)紧急情况下,为使患者的生命健康免受更大损害而采取的非常规治疗手段的原因和事实;(4)患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如患方拒绝或不予配合采取某种治疗措施时留下的记录;(5)除医方和患方之外的第三方对患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6)损害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造成的;(7)发生了不能预见而不能避免的情况,如患者的体质特殊等。总之,医疗机构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从医疗行为中注意以上资料的完善。 总之,医疗纠纷一方面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也涉及医疗机构的重大利益,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对于稳定社会,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本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本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根据诉讼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起诉状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类。下面是YJBYS小编提供给大家的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本,欢迎参阅!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公司 所在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裁 电话:××××××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科技咨询与文化交流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称:××省××厂 所在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C职务:厂长

电话:×××××× 被告名称:××省××公司 所在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D职务: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厂、××公司偿付××金人民币××元;

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 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应当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医院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以医疗事故的认定为标准的,故而对于《条例》中不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内容,在没有新的法规或说明的情形下,继续适用。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内容摘要: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往往面临医疗知识的不足而陷入两难境地。实际上,法官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并非完全被动,也并非无章可徇。审理中完全可以根据法学理论,结合具体案件争议的焦点,正确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高法官认知能力,以证明责任来解决医疗纠纷。 关键词:证明责任认知能力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 本文所探讨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医疗纠纷案件),是指因医疗机构在从事诊断、治疗和护理等过程中因过失而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一般理解,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病员(原告)负有证明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的证明责任;而医方(被告)负有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及与病员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在实践中,为完成举证责任,病员多以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检查报告等证据证实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而医方均以医疗事故鉴定来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表现出较强的依赖性,基本上根据其鉴定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有的法官即使感到鉴定结论有失偏颇,但很找出其他盖然性更高的证据,于是只得根据鉴定结论下判,造成鉴定结论决定判决结果的局面,形成审判权变相的转到医学会的尴尬局面。 法[2003]20号通知明确法院在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因此,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法官完全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通过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根据民法的原则解决该类纠纷。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X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①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但是,医疗纠纷案件千差万别、绝少雷同,其中的证明责任,绝非仅有以上几个方面,也绝非一律机械的适用上述举证责任。此外,同一案件中双方主X的过错和因果关系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