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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纠纷题目

1、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

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为什么向外运公司而不是远洋公司提起诉讼?

答: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想外运公司而不是远洋公司提起诉讼。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2、2010年3月14日,某市果品公司(以下简称托运方)委托某地区航运队(以下简称承运方)“普航二号,’船,由某港承运广柑738t至某港。3月26日,普航二号船抵达目的港,在卸货时,发现广柑被船上混装的酱汁污染,造成大批广柑霉烂变质,共计损失36720元。托运方与承运方协商,未获解决,托运方于2010年3月31日向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托运方诉称,“承运方违反了水路运输途中配载货物的规定,在我方装载广柑的舱位又混装了酱汁,致使广柑受到酱汁的污染霉烂变质,给我方造成36720元的损失,我方要求承运方予以赔偿。”

承运方在答辩中否认货物配装不当,辩称,由于在水路航运途中遇到大风,船体倾斜,虽然采取了抢救措施,但终因人力不及,造成部分货物移动,少数和酱汁桶被撞裂漏汁,污染了广柑。根据《经济合同法》第41条有关免责的规定,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承运人是可以免除责任的。

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查明:3月14日,承运方由某港启运后即在海上遇到大风,船行至某港避风。在避风期间,承运方在装载广柑的舱位混装了20桶酱汁。3月18日,船从某港启航,26日抵达目的港。据气象部门资料记载,3月18日至3月26日,海面风力为4至6级。经船舶检验部门鉴定,普航二号船除遇7级以上大风外均可航行。请问:

(1)污染事故系不可抗力造成的说法是否成立?

答:污染事故系不可抗力造成的说法不能成立。如果承运方遵守水路航运的规章制度,合理配载,不混装货物,便可以避免这起广柑污染事故。恰恰由于承运方的过错,导致污染事故的发生。因此,作为有过错的承运方当事人是不能免除责任的。

(2)损失应由哪方承担,为什么?

答:由于承运方配载货物不当,致使广柑污染霉烂,给托运方造成价值36720元的货损,应由承运方赔偿,并退还托运方运杂费。

3、托运人某水果公司与长沙火车站在2005年8月1日签订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苹果2000筐,柳条筐包装,运输期限6天,到达车站为北京西站,收货人仍是某水果公司。当天,车站调配给水果公司棚车一辆,水果公司自行装车,装苹果2500筐,货物标明“鲜活易腐”。8月2日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从长沙车站出发,水果公司派押运人1名,8月

3日20时111次列车到达北京西站,该车站调度员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高达37度,押运人多次请示车站挂出,但无效,货车停留到8月10日挂出。8月11日列车卸车时发现苹果不同程度的腐烂变质,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烂的原因进行鉴定,得出结论为该批水果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押运人将尚可食用的苹果处理得款1万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万元(包括运费、利润等)。承运人不同意,由此成讼。

(1)托运人水果公司对损坏的发生是否负责?

答:托运人对损坏的发生应负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重量装运货物并使用合格的包装是托运人的义务。水果公司擅自多装了500箱苹果,成为苹果致损的原因之一,也有过错。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承运人对损坏的发生是否负责?

答:承运人应对损坏的发生负责。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长沙车站标有“鲜活易腐”

的货车不采取积极挂运措施,致使其停留7天,对押运人的正常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其过错行为是损坏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4、某运输公司将A公司的1000箱苹果通过公路运输从海南运往哈尔滨,在装车前各有关方对苹果进行了检查,完好无损。当苹果抵达哈尔滨时,发现所有苹果已经处于毁损状态。货方要求赔偿其损失,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在积载时货箱之间间隔不充足,影响了冷藏集装箱内冷气的流通。承运方认为,苹果的积载并无不当,冷气系统也没有问题,货损原因是苹果在装车前过热,不适于较长时间的运输,这属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承运人可以免责。

请问: (1)如果货损是由于积载不当引起的,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如果货损是由于积载不当引起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从货物交付运输到货物运抵目的地期间,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世、缺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由于承运人积载不当、管理疏忽造成了苹果损毁,所以承运人应该承担责任,赔偿托运人损失。

(2)如果货损是由于货物固有缺陷引起的,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答:如果货损是由于货物固有缺陷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因为我国公路运输规定,只要承运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性质的变化以及货物在运送途中的自然消耗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失,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5、张某于2009年6月18日在T市郊区某村了解到可收购大量豆角,遂欲购买一批到Y市销售。张某当晚来到T市汽车运输公司,要求次日雇用一台货车托运豆角。双方商定:从Y市到T市路程720公里,运费1,000元,张某预付了运费。19日晚9:30司机开车从T市驶往Y市,张某随车押运。途中司机休息两小时,修车一小时,于20日下午5:00左右到达Y市 ,运行20小时。卸车时张某发现部分豆角已霉变,张某随即扣押汽车,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豆角变质的责任。汽车被扣时间长达25天,经司法部门干预张某才放走汽车。但张某随后向Y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豆角损失4,722元。原告张某认为,从货物交付运输到货物运抵目的地期间,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运输过程中豆角

发生变质,汽车运输公司理应赔偿损失。运输公司则辩称,豆角霉烂不是承运人延误所致,而是托运前受雨淋造成的。承运人不但不应赔这项损失,相反,原告张某应赔偿承运人车辆被扣闲置的损失。

请问: (1)如果豆角霉烂由于托运前受雨淋造成的,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如果豆角腐烂是由于托运前受雨淋造成的,不属于承运人的过错,货损由货物固有缺陷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免责。托运人应承担货损责任,并且张某擅自扣车是违法行为,应赔偿运输公司损失。因为我国公路运输规定,只要陈云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性质的变化以及货物在运送途中的自然消耗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失,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2)如果豆角霉烂由于承运人延误所致,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答:如果豆角霉烂是由于承运人延误所致,承运人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从货物交付运输到货物运抵目的地期间,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由于承运人延误,管理疏忽造成了豆角霉变,所以承运人应该承担责任,赔偿托运人损失。

6、2009年8月3日下午,停放在广州市某物流公司货场装满货物的货车突然起火。货场工作人员遂拨打报警电话,后消防队赶到。在救火过程中,巨大的火焰又将相邻的一辆装载货物的货车引燃;且在货物的燃烧过程中伴随着爆炸。两辆货车装载的货物最终被全部烧毁、两辆货车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经调查,起火货车所装货物为二氧化氯消毒粉剂, 属于5.1类氧化剂危险品,运输中应禁止与易燃和可燃物质混运。产品的外包装上无法区分是否为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托运时声称是普通货物,并未说明是危险化学品。后物流公司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该产品的托运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请问,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康庄车站以承运人的名义依托运人华峰储运部在包裹托运单上填写的内容制发了包裹票,为有效地铁路包裹运输合同。该合同一经签订,康庄车站、银川客运段、呼和浩特车站作为具体承运人对所承运的包裹负有将其安全运送目的地并完好无损地交付收货人的义务,但当该批包裹安全到达呼和浩特车站时,由于银川客运段列车行李员仅凭签字即将货件交与并不相识而自称为呼和浩特车站装卸工的人,致使该批包裹被他人冒领。本案包裹的灭失,是由于承运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银川客运段对本案包裹灭失负有直接责任。

7、1996年1月25日,北京恒信公司委托华峰储运部代办托运仪器2件,运至呼和浩特车站。华峰储运部在康庄车站办理托运,其在包裹托运单上填写品名为仪器,声明价格1000元,收货人为内蒙古方正公司,托运人为华峰储运部。康庄车站依此制发包裹票。华峰储运部办理了保价运输,交纳保价费10元,铁路运杂费55元。1月28日,康庄车站将该批货物正确装上77次列车,次日该货到达呼和浩特车站。一名自称呼和浩特车站装卸工李二娃的人前来接站,列车行李员让该人在行包装卸交接证上签名,该人签上李二娃、杜建平后将包裹提走。后由于收货人提货不着,到站呼和浩特车站遂向发站、银川客运段查询,得知该

货交与李二娃,但呼和浩特车站行李员、装卸工中没有叫李二娃、杜建平的。呼和浩特车站于3月20日编制货运记录。恒信公司向承运人提出其托运的仪器实为价值100500元的电脑及附件。因恒信公司提出赔偿100500元的要求未能实现,遂华峰储运部出具证明,由货主恒信公司直接提起诉讼。恒信公司认为本案货物被冒领系银川客运段、呼和浩特车站重大过失造成的,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货物实际损失100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请问:

(1)本案的责任方为哪一方?

答:康庄车站以承运人的名义依托运人华峰储运部在包裹托运单上填写的内容制发了包裹票,为有效地铁路包裹运输合同。该合同一经签订,康庄车站、银川客运段、呼和浩特车站作为具体承运人对所承运的包裹负有将其安全运送目的地并完好无损地交付收货人的义务,但当该批包裹安全到达呼和浩特车站时,由于银川客运段列车行李员仅凭签字即将货件交与并不相识而自称为呼和浩特车站装卸工的人,致使该批包裹被他人冒领。本案包裹的灭失,是由于承运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银川客运段对本案包裹灭失负有直接责任。

(2)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康庄车站以承运人的名义依托运人华峰储运部在包裹托运单上填写的内容制发了包裹票,为有效地铁路包裹运输合同。该合同一经签订,康庄车站、银川客运段、呼和浩特车站作为具体承运人对所承运的包裹负有将其安全运送目的地并完好无损地交付收货人的义务,但当该批包裹安全到达呼和浩特车站时,由于银川客运段列车行李员仅凭签字即将货件交与并不相识而自称为呼和浩特车站装卸工的人,致使该批包裹被他人冒领。本案包裹的灭失,是由于承运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银川客运段对本案包裹灭失负有直接责任。

8、船舶达到目的港时,港口刚进行过一场工潮事件而复工。由于工潮期间码头积压了大量的货物,承运人不得不在码头等待泊位。当卸货完成时,承运人延迟交货。

请分析货主要求承运人承担其损失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等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虽然船舶到达港口时工潮已经过去,但港口仍然处于非正常运转状态,由于罢工等后续原因导致的货主损失,承运人可以援引罢工免除责任。

9、任务背景:2010年6月26日,曾某在淘宝卖了一把闲置表演用的的钢刀,寄快递的时候没有说明是钢刀,托运单写的汽车零配件,快递收件员没拆包裹检查,没有问就直接寄了。结果航空安检是被检查出,航空部扣刀还要罚款1000元。

任务要求:请分析假如你是该快递公司的业务经理,如何处理这件事。

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以及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托运单,托运人应该对自己在托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负

责。在这个案例中,在曾某和快递公司中间,曾某是托运人,但是在快递公司和航空公司中间,快递公司又是托运方,所以,快递公司也要尽到托运人的义务,而曾某在寄快递的时候并没有说明是钢刀,托运单填写的是汽车零部件,快递员也没有拆开包裹检查,双方都没有尽到托运人的责任。如果我是快递公司的义务经理,首先我会与航空公司沟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罚款赔偿,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向托运人曾某进行追偿。

10、齐辉为弟弟齐勇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交由某快递公司邮寄。邮寄资费为50元,未办理保价手续(快递托运单的正面左侧红字写明“请务必阅读背面条款,您的签名即视同已接受背书协议条款”,托运单背面条款第六条写明“购买保险纯属自愿,运输过程中货件丢失,客户购买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赔偿,没有购买保险的,货物丢失时,按运费的5倍赔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3天后,齐勇签收时包裹外包装完好无损,因此没有打开包裹就签收了。第二天齐勇拿着屏幕有一道裂痕的笔记本来到快递公司索赔,声称第二天一打开包裹笔记本的屏幕就是这个样子,是快递公司的野蛮搬运所致,要求赔偿。

任务要求:请分析假如你是快递公司的业务经理,如何处理这件事

答:假如我是快递公司的业务经理,首先我会与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告知客户签收时应该认真检查货物,而客户签收时包裹外包装完好无损,没有打开包裹检查是客户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责任不在快递公司。而且,签收三天之后才以电脑屏幕有划痕为由到公司索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由于快递承运过程中造成的货损,所以索赔理由不成立。如果与客户沟通不成功,我会提供相关单据与证明到请求相关法律部门予以解决。

11、杜丹2011年1月2日网购了三幅无框画,通过某物流公司从浙江杭州运输到湖南长沙,1月7日下午,杜丹来到该公司的营业部提货。“你好,我是来领包提货的,这是我的身份证”,杜丹把身份证踢给了业务员小李。“没有你的货,有一个牡丹的货。”业务员小李说。“啊,我的电话号码是138********,是从浙江杭州发的货。”杜丹说。“电话号码正确,只是收货人姓名不一致,必须让发货人道法货站修改收货人姓名,系统显示一致的姓名我们才能放货,赶快通知发货人带上身份证及托运单去发货站修改吧。”业务员小李说。杜丹马上通知发货人到杭州发货站修改姓名,不到5分钟发货人打电话说修改好了。但系统一直显示的是“牡丹”,无法提货。半个小时很快过去了,杜丹问了几次,系统显示还是“牡丹”,杜又和发货人确认了下,已经修改了姓名。在这期间接连有2个收货人出现了同样的问题(收货人姓名错误)。见此情景,杜丹建议道:“既然这个问题这么突然,为什么发货的事不多核对一下呢?”小李很气愤的回答道:“每次发货时,我们都反复强调了让发货人核对收货人姓名,他们不认真核对我们有什么办法。”“我打了两次电话,发货人确实已经在发站修改了姓名,你可不可以问下你杭州的同事,是不是系统没有更新。”“好吧,我用QQ帮你问问?”小李一直对着电脑,头也没抬一下。15分钟过去了,系统还是没更新,杜按奈住心中的气愤,问:“到底是怎么回事呀?”“我同事没回我消息,我有什么办法,是不是发货人没去修改姓名呀?”小李说。“如果杭州一直不回消息,我要等到什么时候,你们都快下班了,难道让我明天再跑一趟,杭州佳吉的电话是多少,我自己打。”“又不是我不打电话问,我们的电话打不了长途,只能用200卡。”业务员小李辩解道。业务员小李把一个佳吉快运网店通讯手册递给了杜丹。杜丹翻阅了一下,杭州很多网点,根本不知道应该打那个,中原奈不住心中的气愤,发火了,争执了起来。

任务要求:

(1)请分析如果你是业务员小李,你如何处理这件事.

答:如果我是小李,首先我会改进我的服务态度,跟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告知客户,如果不将用户信息修改正确,根据公司要求,不能将货物发给顾客,取得客户的理解。然后我会主动与发货人联系,敦促对方尽快修改收发货姓名。信息修改完成之后,再将货物发放给客户。

(2)如果你是该物流公司的业务部经理,如何加强管理,使顾客更加满意

答:首先改进业务人员的服务态度,让业务人员秉承“顾客就是上帝”的观念,使顾客在服务态度上得到满意;其次最关键的就是加强业务管理,让案例中的事情不再出现,在进行自我管理的同时也要严格督促发货人,认真核对收货人信息,以免再出现信息出错的状况,让客户能在第一时间收到正确的货物。

12:任务背景:某一货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后,原装该船舱内的五百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获得的价值为原货价值的百分之一;原装在该舱内的五百包大米,经检查后发现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熏的损失,经晒干后,作为次米出售,可得价值为原价的百分之五十。按上述情况,棉花损失价值占原价的百分之九十九,大米损失价值占原价的百分之五十。

任务要求:请分析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损失属于何种性质的损失?应该如何赔偿?

答:棉花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或船舶失踪后相当一段时间仍无音信。

棉花原来可以作为纺织品的原料,现在不行了,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完全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属于实际全损情况中的一种。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棉花损失价值占原价值的99%,那保险人应承担原价值99%的赔偿责任。

大米的损失属于部分损失中的共同海损。大米遭受水渍损失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在船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货物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

用,属于共同海损。大米因为救火只遭受到了水渍损失,而没有烧毁或热熏的损失,所以属于共同海损。大米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然可以作为次米出售,原来的用途没有改变,损失的价值也只为原价值的50%,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对于共同海损所导致的牺牲或费用,一般是以获救船舶或者货物获救部分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上的有关条款,对共同海损的损失以及保险标的物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都应负责予以赔偿。

13、任务背景:原告:A(发货人),B(收货人)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一下简称南京西站)第三人:xx市烟酒公司(以下简称烟酒公司)原告A与B签订了一份代销协议,由B 代A代销400箱“红粮大曲酒”。A于元月1日将酒如数发出(到站:南京西站,收货人:B),元月11日运抵南京西站。南京西站元月12日向B发出了到货通知,同日烟酒公司到

南京西站提取自天津西站运来的500箱露酒时,南京西站不核对货物位置,不确定货物件数,任其盲目提货,致使相邻的400箱“红粮大曲酒”被一并提走。元月13日和15日B来年歌词到南京西站提货未成,就此再无过问。直至4月中旬A来案查询后,向安静西站和烟酒公司索要货款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烟酒公司否认自己的责任,反而提出了要收取“红粮大曲酒”的仓储费用;南京西站承认误交运输货物引起纠纷有责任,但货物没受损失,不偿付货款,认为B没有尽到正当收获的义务,也有责任(南京西站三次主动要求协商处理,B 始终回避);B也否认自己的责任,并要求赔偿两次提货的汽车放空费,装车费,同时提出,由于南京西站的误交,致使这批酒错过春节销售时机,不愿继续履行代销协议。

任务要求:加入你是法官,该案如何让处理?

一、这是一起错交承运货物引起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造成错交事故的原因, 故然与烟酒公司误提有关,但根本原因在南京西站违反运输法规,工作不负责任。按照《铁路和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货物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南京西站应将货物交付给运单记载的B,但被烟酒公司误提,自应承担错交承运货物的责任。另外, 按照《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产品错运到货地点或接收人,运输部门应负责按合同(货物运单)规定无偿运回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收人。南京西站发现货物误交付后,并未将错交的货物负责运回车站,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因而应赔偿A因处理争议而支付的费用的责任,本案诉讼费亦应由其承担。

二、B作为正当收货人,有权要求南京西站交付承运的货物。但两次提货不成后,即不再积极交涉,南京西站三次主动要求协商处理,始终回避,原告只得从外省来浦解决。因此,A

为解决错交事故而支付的费用,B应承担一部分。

三、本案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同时与代销合同纠纷相关联,因而并案处理。原代销合同的当事人是A与B,后来B不愿继续履行代销协议,这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由烟酒公司与A达成新代销协议,符合经济合同法关于解除经济合同的规定。

四、至于B元月13日到南京西站提货的汽车放空费和装车费由谁来承担。我认为,B是接到南京西站发出的到货通知后,作为正当收货人去提货的,因货物已于前一天被烟酒公司错提而导致放空,与B以后态度消极无关,因此有关费用应由南京西站赔偿。

如果我是法官,在法院受理此案件之后,我会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工矿产品合同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当事人各方耐心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调解,让各方当事人都主动承担责任,并自愿达成协议。

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协议内容应该包含如下几点:

1、 A与B的代销协议,自即日起解除。 400箱“红粮大曲酒”按批发价**元一瓶,零售价 ##元一瓶由烟酒公司代销,销完后,烟酒公司将货款一次汇给A。

2、 B元月13日到南京西站提货的汽车放空费25元整,装车费4.70元,由南京西站承担。

3、A不再追索货款利息,A因为处理争议而支付的费用应该由南京西站和B共同承担。

4、本案诉讼费由南京西站承担

14、任务背景:某物流公司主营国内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业务,为客户提供快递高效、便捷及时、安全可靠的门到门服务。公司打算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任务要求:请在下列运输保险险种中为客户选择合适的险种,并说明理由。

1、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3、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4、海

洋运输货物保险 5、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答:根据对比《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五种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以及任务背景中物流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进行比较,首先排除了《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因为该保险的标的范围是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而物流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包含航空运输费,所以不适用于该保险。同样的理由也可以排除《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该物流公司的主营业务包含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水运业务三个方面,既有水路方面的,也有陆路方面的,从保险成本投入的角度出发,我认为该物流公司合适的险种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因为该险种的保险总则是为了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该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内可能遭受到的货物损失均与该险种的保险范围相适应,虽然《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水路货物运输保险》这两种保险的保险范围也涉及到该物流公司的经营范围,但是从保险成本看,需要购买两份保险,保险费用增加,而且,还不能为物流公司的铁路货物运输提供保险,成本增加的同时还造成保险范围缺项,使物流公司的运营风险增强,不可取,所以我认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最适合于这家物流公司。

15.某物流公司在整车货物发运前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保险费率为2‰,该车货物的总价值为50万元人民币。运输途中司机休息时,价值5万元的货物被偷,请问:

任务要求:

(1)物流公司应交的保险费是多少?

答:500000×2‰=1000(元)

(2)保险公司是否应对丢失的货物进行赔偿呢?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应对丢失的货物进行赔偿。

根据《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第四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全程是公路货物

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而本案例中,运输途中司机休息时,价值5万元的货物被偷就包含在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16、某物流公司承运一批玻璃制品从长沙运往乌鲁木齐,在货物发运前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运抵目的地后,发现有些玻璃制品破损,玻璃制品包装为纸箱,纸箱内空隙处没有添加泡沫、稻草等缓冲材料,致使玻璃制品碰撞破损。

任务要求:请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答:保险公司不应对丢失的货物进行赔偿。

根据《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第四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而本案例中,玻璃制品包装为纸箱,纸箱内空隙处没有就包家泡沫、稻草等缓冲材料,才致使玻璃制品碰撞破损,属于典型的包装不善,包含在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17.任务背景:某货主到某物流公司托运一件物流设备,托运单“货物声明价值”一栏,货物填写为10000,保险率为4%。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发现其中两件工艺品由于运输途中颠簸损坏,随后货主提供商业发票,每件工艺品实际价值为3000元,五件共为15000元。任务要求:1)若按托运单上货主填写的“货物声明价值”,请计算货主应缴纳的保费? 2)货主应获得多少赔偿?

任务要求:

(1)若按托运单上货主填写的“货物声明价值”,请计算货主应缴纳的保费?

答:10000×4‰=40(元)

(2)货主应获得多少赔偿?为什么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种损失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有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例中,工艺品的损毁是由于运输途中颠簸造成的,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人过错,所以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托运人在“货物声明价值”一栏中填写10000元,但实际价值为15000 元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以及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托运单,所以托运人应当对自己在“货物声明价值”一栏所填写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而且货主是在货物发生毁损之后才将商业发票交给承运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承运人有权按照“货物声明价值”一栏中的数值进行赔偿。本案例中“货物声明价值”没有对每件工艺品的声明价值做详细说明,所以无法确定被损毁的两件工艺品的声明价值,按照惯例,可以按货物件数进行赔偿,五件工艺品的声明价值为10000元,那么两件工艺品的声明价值为4000元,所以货主可以获得4000元赔偿。

18.任务背景:某货主到某物流公司托运一件机器设备,托运单“货物声明价值”一栏,货主填写为8000元,保险费率为4‰,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发现其中两件工艺品由于运输途中颠簸损毁,随后货主提供商业发票,每件工艺品实际价值为3000元,五件共为15000元。

任务要求:

(1)若按托运单上货主填写的“货物声明价值”,请计算货主应缴纳的保费?

答:8000×4‰=32(元)

(2)货主应获得多少赔偿?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种损失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有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例中,机器设备的丢失,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人过错,所以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托运人在“货物声明价值”一栏中填写8000元,但实际价值为6000 元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以及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托运单,所以托运人应当对自己在“货物声明价值”一栏所填写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而本案例中托运人并没有如实填写“货物声明价值”,没有尽到自己本身的义务,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承运人有权按照商业发票和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所以货主应获得 6000元的赔偿。

19.任务背景:某货主到某物流公司托运一批灯具,托运单“货物声明价值”一栏,货主填写为25000元,保险费率为4‰。货物运到目的地时,灯具被误提,致使这批灯具丢失,随后货主提供商业发票,灯具的实际价值为30000元。

任务要求:

(1)若按托运单上货主填写的“货物声明价值”,请计算货主应缴纳的保费?

答:25000×4‰=100(元)

(2)货主应获得多少赔偿?为什么?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种损失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有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例中,灯具被误提导致灯具丢失的情况,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人过错,所以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托运人在“货物声明价值”一栏中填写25000元,但实际价值为30000 元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以及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托运单,所以托运人应当对自己在“货物声明价值”一栏所填写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例中货主没有真实的填写“货物声明价值”,而且是在货物发生毁损之后才将商业发票交给承运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承运人有权按照“货物声明价值”一栏中的数值进行赔偿,所以货主应获得250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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