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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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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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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称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见《税法》8-3-14)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公式:

(一)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二)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三)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仍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四、关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适用协定或安排条款的问题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二、三、四

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

00146中国税制复习题

2011年中国税制复习题 一、填空题 1.目前,我国耕地占用税主要采取预缴税款、联合办公征收、 同级批地同纺征收和银行扣款四种征税办法。 2.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稳定原则三项。 3.税务检查的形式内容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谋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等。 4.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原料产品的资源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征收的一种税。 5.税收的形式特征包括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强制性和税收的固定性,本质上税收体现的是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的分配关系。 6.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属于财产转移税。7.营业税税目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8.印花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 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货方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为抵扣联,是购货方的 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帐联,是销货方的记帐凭证。10.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从价计征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从租计征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C] A、纳税人销售林木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 B、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酒水 C、电梯销售商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电梯 D、建材城销售建材并实行有偿送货上门 2、以下各项所得中适用加成征税的有。[A] A、劳务报酬所得 B、稿酬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财产租赁所得 3、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起缴纳房产税。[C] A、生产经营次月 B、房产建成之月 C、生产经营之月 D、房产建成次月 4、位于某市的卷烟生产企业委托设在县城的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提货时,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600元,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应在缴纳元。[A] A、在烟丝加工厂所在地、128 B、在烟丝加工厂所在地、80 C、在卷烟厂所在地、80 D、在卷烟厂所在地、112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消费品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有。[BD] A、从国外进口数码相机 B、葡萄酒厂销售自产的葡萄酒 C、烟酒经销商店销售外购的已税烟酒 D、从国外进口小轿车 E、木地板厂家在销售地板时赠送外购的高档手表 2、下列货物销售征收消费税的有。[BC] A、汽车销售公司代销小汽车 B、汽车修理厂销售汽车轮胎 C、金店零售金银首饰 D、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口化妆品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3月新出的关于房地产所得税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3-06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 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

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 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改革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税收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税收不仅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关注与日俱增。2011年上半年,中国有一个热门关键词—“个税”。 最新背景速递 2011年4月20日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调整草案正式亮相。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原来9级税级减少到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的5%、10%和最高的45%等税率对应的覆盖范围也扩大,减少了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扣除“三费一金”后,月入1.9万元成为税负增减的分水岭,低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而高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增加。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族的比重,将由28%下降到12%左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4%,其中70%适用5%税率,比按现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增加了17个百分点。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初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个税调整草案提交审议逾九成工薪族适用10%以下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产生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不仅在地域范围上从欧洲扩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和非洲,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一)发展的历史历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步很晚,较早涉及到所得税的法律文件是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比起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源落后了110年。近代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基本上陷于停滞。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正式提出“个人所得征税”这一词。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4年将上述三税修订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994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发展完善。 2000年9月,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同时,2005年和2007年,国家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 综合税制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兼有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的特征。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主要内容包括:1 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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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的解读 【标 签】终止投资经营,个人所得税,第41号公告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适应商事主体多元化形势下与时俱进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1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该文件对在商事主体多元化形势下,个人投资于不同商事主体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界定,可谓与时俱进。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该定义只明确股权转让包含在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内,并未列举个人投资于合伙企业,或者不成立任何企业实体进行单项目合作时,转让合伙权益或者收回投资的所得是否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于非公司制企业各类商事主体的情形越来越多,41号公告与时俱进,对个人从各种商事主体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所得税中,类似的概念称之为“权益性投资”,41号公告实质是引入了该概念,以概括对各种商事主体出资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非取得固定利息为目的投资。 41号公告的基本精神可以用用2、3、2来表述,即: 两种分类模式,三项注意要点,两个反避税措施。 两种分类模式。 按照接受投资的常见商事主体类型,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投资于公司制企业,体现为股权;第二类,投资于合伙企业,体现为合伙权益;第三类,投资于合作项目,体现为合作权益等。 按照投资者取得款项模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从被投资的商事主体取得的款项,类似于撤资或清算;第二类,从其他投资者取得的款项,类似于股权转让。

自考中国税制重点简答汇总

简单说明我国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依据。 标准答案:中央税:属于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 地方税:税源分散,与地方经济联系密切的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兼顾各方利益,调动中央与地方两方积极性。 简述税务机关的权利。 标准答案:执法的相对独立权;征税权(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税法解释权;估税权;委托代征权;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权;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权;税收检查权;税款追征权。 简述“三性”特征的关系。 标准答案:(1)“三性”特征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征,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的体现,是“三性”的核心,是由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决定的。 (3)强制性是无偿性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无偿性、固定性的保证。 (4)固定性是强制性的必然结果。 (5)税收的“三性”特征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是区别于非税的重要依据。 简述全额(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率)累进税率的区别。 标准答案:(1)在名义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实际税率不同。全累负担重,超累负担轻。 (2)全累的最大缺点是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附近,全累负担不合理,而超累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3)在各个级距上,全累税负变化急剧,而超累变化缓和,也就是随着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长,税款的增加,全累较快,超累较缓和。 (4)在计算上,全累计算简单,超累计算复杂。

税负转嫁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标准答案:(1)前转(由卖方向买方转嫁);(2)后转(由买方向卖方转嫁,厂商让利); (3)消转(提高效益,消化掉税负)。 试比较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的优缺点。 标准答案:——比例税率:优点:(1)计算简便。(2)不论征税对象的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税率,不影响流转额的扩大,适合于对商品流转额的征税。 缺点:对收入调节的效果不理想。就高,低收入者难以承受。就低,对高收入者缺乏调节作用。 ——累进税率: 优点:(1)最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多得多交,少得少交,无得不交,最适合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2)据以征税,将缩小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 缺点:计算和征收都比较复杂。 ——定额税率: 优点:(1)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2)征税对象应该是价格固定,质量和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3)有利于企业改进包装。(4)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缺点:客观上会减少税收收入。 论述现代国家税收的经济职能。 标准答案:(1)调节总供求平衡。一般而言,当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出现总需求膨胀时,,应采取增税政策;当社会总需求严重低于社会总供给,出现总供给过剩时,应采取减税政策。 (2)调节资源配置。直接税,主要是各种所得税,直接影响投资报酬率,进而影响投资倾向;间接税直接影响的是消费水平,进而影响投资规模的变化,同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 施办法(试行) 前言 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的实施,中国的税收征管进入了一个新纪元。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括所得税法第41-48条,以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123条)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此外,上述有关条款亦为中国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提供了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8日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在内容上整合了旧所得税法体系下发布的转让定价法规,并同时废止了国税发[1998]59号(“59号文”),国税发[2004]143号(“143号文”)和国税发[2004]118号(“118号文”)等文件。这部《办法》的颁布被视为中国转让定价法规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表明了国税总局加强转让定价执法力度,以及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

决心。 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 1.1适用性 以往中国企业并未被强制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然而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税总局在《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除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外,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办法》以百分之二十五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为限来定义关联企业(或关联方);同时规定,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因此,即使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未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也可能由于上述规定被认定构成关联关系。 《办法》在定义关联方时同时强调了“控制”的概念。如一方对

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

2010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1600,现在是2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税前工资-2000 a:若>0,则直接用年终奖金额/12 = 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 * 年终奖金额 = 应扣个税 b:若<0,[用年终奖金额 - (2000-税前工资)]/12 = 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 * (年终奖金额+税前工资-2000)= 应扣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不超过500元 5 0 二超过500元至2000元10 25 三超过2000元至5000元15 125 四超过5000元至20000元20 375 五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25 1375 六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30 3375 七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35 6375 八超过80 000元至100000元40 10375 九超过100000元45 1537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不超过5,000元的 5 0 二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10 250 三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1,250 四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4,250 五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6,75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 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不超过20,000元的20 0 二超过2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30 2,000 三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 7,000 解析:国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00146自考中国税制考前复习重点

001461110中国税制 1.税收“三性”中的核心特征是什么? 税收的“三性”是个完整的整体,其中其 核心特征是无偿性。 2.简述税收的含义? 税收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在社会再生产的 总过程中,是一个分配过程. 3.征税权利主体是什么? 征税权利主体是指征税方。 4.简述我国税法的分类? 我国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规章。5.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而 言是否对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而言 是对等的。 6.什么是偷税?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 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 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 7.什么是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8.国家征税行使的是一种什么权利? 国家征税行使的是一种政治权力。 9.委托代征权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权利? 委托代征权不属于纳税人的权利. 10.税收征缴采取方式的是什么? 税收征缴采取方式的是强制征收。 11.税收财政职能的特点有哪些? 税收财政职能的特点有:适应范围广泛性 ;取得收入的及时性;征收数额的稳定性12.税收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实行什么措施 ,体现的是经济职能? 税收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实行低税或补助 ,体现的是一种经济职能. 13简述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 ⒈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具体表现 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税法 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必须遵守。⒉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在具体征税过程中,国家征税后 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从财政活动 的整体来看,税收最终通过政府提供公共 产品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体现了税收取 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就某一具体的 纳税人来说,其所缴纳的税款与其消费的 公共产品中的价格并不一定是相等的。⒊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 规定的标准向纳税人征收的,具有事前规 定的特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 变。 14简述税收“三性”的关系? ⑴三性”特征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征 ,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⑵偿性是税收的本质和体现,是“三性” 的核心,是由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决定的。 ⑶制性是无偿性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无 偿性、固定性的保证。 ⑷定性是强制性的必然结果。 ⑸收的“三性”特征相互依存,缺一不 可,是区别于非税的重要依据。 15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而 言是对等的,但其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而言是 对等的,但其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16税收职能中,最首要的、基本的职能是 什么? 税收职能中,财政职能是最首要的、基本 的职能。 17简述税制要素与税收分类? 税制要素是指构成一国税制的基本要素, 尤其是构成税种的基本元素,也是进行税收 理论分析和税收设计的基本工具。它包括 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 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为税收制度 的基本因素。任何税种如果缺少这三个要 素中的某一个,均不能成立。税收分类是 按一定标准对各种税收进行的分类,一个 国家的税收体系通常是由许多不同的税种 构成的。每个税种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 能。 18什么是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指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 标准。 19从价计征的税收,计税依据也称为什么 ? 计税金额 20在税法构成要素中,衡量税负轻重与否 的重要标志是什么? 税率 21最能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税率是什么? 超额累进税率 22简述税收要素的构成? 税收要素的构成: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 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等。 23什么是超额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 高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 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 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 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等于按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24简述税负转嫁的概念及其形式? 税负转嫁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 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 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 现象。一般包括前转和后转两种基本形式 25什么是间接税? 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 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 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 26对收益额课税,税负不能转嫁,属于哪 类税? 直接税 27用于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是什么? 征税对象 28根据税负是否可以转嫁,我国现行税收 可分为什么? 直接税和间接税 29简述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和联系? 起征点不等于免税,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 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 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 征税。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 额不予征收。两者的区别是:起征点是不需 要纳税,即没纳税义务;免税是应该纳税而 国家减免,有纳税义务而不需要实际交纳, 其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也不 同,由于起征点是决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 所以一般只有国务院才能设立起征点,而免 税则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税务总局也可以免税。 起征点是不到不征,达到或者超过全额征收; 免征额是不到不征,达到的就其超过部分征收。 30什么是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 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 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 、税率、减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 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 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 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 31简述税制原则? 税制原则即税制建立原则,是一个国家在设 计税收制度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判断税

36、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

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114 合法凭证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4号 颁布时间:2009-7-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 一、开展管户清查。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加强欠税清理。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新欠,陈欠较年初压缩20%以上,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 四、加强消费税税基管理。认真执行提高成品油和卷烟消费税税率相关政策。对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单独设立销售公司,压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行为加强监管,通过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偷逃消费税。 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管理。加强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核实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准确性。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对拒不提供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一节《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一、完工产品的条件(与国税发[2006]31号相同)。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符合产品完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论会计上是否符合收入实现条件,是否计算出实际利润,计算所得税时就应该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收入总额的规定(与国税发[2006]31号相同)。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注意:这里所说的发票,包括企业开出的各种收据,只要以企业名义收款就要纳入收入;什么时候付出,再作扣除。 三、收入实现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一)新旧政策的不同点: 1、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必须符合完工产品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2、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将会计上的“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 因此,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按照新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不同于“会计收入”的。 (二)思考: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什么? 企业允许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都是以收入为基数计算的。按照以上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后以“预收账款”为基数计算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将允许扣除(因为预收账款已经被确认为收入)。 四、视同销售收入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新办法取消了“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规定。这样一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基本一致。是否视同销售,最根本的标志是“产权是否转移”。

香港与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香港与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一、?税率和扣除额 香港以应纳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薪俸采用15%的标准或2%- 17%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和都采用15%的标准税率计税。纳税人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薪俸税,不得超过以扣除费用前的总所得乘以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香港没有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是规定了免税条件和免税额。 香港现行的薪俸免税免税额、扣除额及税率如下文表一及表二所列。表一:免税额和扣除额

注:2015/2016年度税率。 表二:香港薪俸税累进税率 或以标准税率15%计算,以较低者为准。 中国大陆实行收入扣除基本费用后的余额累积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范围包括工资以及薪资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以及经营所得、企业以

及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以及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以及股息所得、财产承租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等所有收入。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3% – 45%,起征点为3,500元,月收入超过3,500元开始征税, 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中国大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如下文表三所列。 表三:中国大陆薪金税率 除了上文提到的每个月人民币3,500元的免税额外,中国大陆针对个人供养父母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免税扣除,也没有例如香港税制所提供的居所贷款利息及个人进修等扣除项目。 从上表可见,香港“”与内地个人所得税比较,免税额项目较多,金额也较高,但没有内地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起征点。以四级超额累进税

率计算出的应交税额没有超过应税所得15%的,按照累进税率计算的结果交税;如果计算出的应交税额超过应税所得15%的,按照应税所得15%交税。 二、实例 香港居民 陈先生是香港居民,已婚并育有一子。其子今年15岁。陈先生之父母今年都已满60周岁,其父母与陈先生同住,由其供养。同时,陈先生及其他配偶还负责供养其配偶年满60周岁之父母。陈先生全年收入是港币96万元。陈先生于相关纳税年度支付进修费用5万元,另外支付住所房贷利息8万元。 陈先生在香港应交所得税为:

00146-中国税制自考

税制概论 第一章 1.税收的“三性”是个完整的整体,其中其核心特征是无偿性。 2.税收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在社会再生产的总过程中,是一个分配过程 3.征税权利主体是指征税方。 4.我国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规章。 5.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而言是对等的。 6.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 7. 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 8.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9.国家征税行使的是一种政治权力。 10.委托代征权不属于纳税人的权利 11.税收征缴采取方式的是强制征收。 12.税收财政职能的特点有:适应范围广泛性;取得收入的及时性;征收数额的稳定性 13.税收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实行低税或补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职能。 14.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 15.税收“三性”的关系 16.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而言是对等的,但其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17.税收职能中,财政职能是最首要的、基本的职能。 .税制要素与税收分类 18.计税依据是指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 19.从价计征的税收,计税依据是计税金额。 20.在税法构成要素中,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税率。 21.最能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 22.税收要素的构成: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等。 23.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体现征税的最基本界限的是征税对象。 24.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 25.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26.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等于按全额累进税率计 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27.在税法构成要素中,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税率。 税负转嫁的概念及其形式。 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增值税是间接税。 对收益额课税,税负不能转嫁,属于直接税。用于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是征税对象。 根据税负是否可以转嫁,我国现行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和联系。 税收实体法 第一章税制原则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税制原则。 现代西方税收的公平原则,包含的内容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税制原则即税制建立原则,是一个国家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判断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制定科学的税收原则,始终是设计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 亚当。斯密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节约”税收原则。威廉·配第提出的税收标准是公平、简便和节约 提出四项九端税收原则的是瓦格纳。瓦格纳的税务行政原则具体包含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征税费用节约原则 2.现代西方税收原则 现代西方税收的原则:(1)效率原则:尽量缩小纳税人的超额负担;尽量降低征收费用;((2)公平原则:横向公平;纵向公平;(3)稳定原则包括效率、公平、稳定。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制的建立和发展 1979年我国全面税制改革的核心是利改税。 1.“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实施时间是1983年。 2.试行商品流通税的时间是1953年。 3.我国停征农业税的意义:(1)2006年,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除烟叶外的农林特产税),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停征农业税,对确保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农民将更加安居乐业;各民族将更加安定团结;城乡将得到统筹发展;(3)停征农业税,对基层政府职能转换意义重大;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将会逐步得到规范,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4)停征农业税,对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意义重大;有利于农民保护自身利益;(5)停征农业税,对农民增收意义重大。农民生活会得到一定改善。第三章流转税制 属于对流转额课税的的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烟叶税、关税 外购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以鼓励企业改进包装的计税依据是从量定额征税。 消费税有调节消费的作用,具体指抑制超前消费、调节消费结构、诱导消费行为。 甲方将货物委托乙方代销,甲方销售实现的日期确定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搬家公司收取的搬家费应征收营业税。 支付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是7%。 某商店为厂家代销布料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应征收消费税的委托加工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不包括增 值税 海关审定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的基础是到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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