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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稽查范围表

临床试验稽查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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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稽查范围表

临床试验稽查概述

稽查 定义: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判定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与法规要求相持。 对外是监查研究中心进行下列稽查(audit),包括I~IV期研究;和监查员执行的常规访视不同,这是由执行者工作以外的独立单位——临床品质保证负责执行。确定临床研究是依从当地法规和GCP、申办者特定的SOP进行,和临床研究一样,可以委托第三者,例如合同研究者进 行稽查工作。目的不是重复访视时的数据查证工作,而是抽样验证整个临床研究的执行是否有效和符合所有要求。 (1)随机稽查 ①在公司内随机挑选研究项目、研究者作稽查。 ②每一多中心研究,随机挑选一个/多个中心作稽查;或基于征集受试者数目(例如招收 很多受试者的中心)进行;或在研究开始早期,挑选一二个中心进行稽查(通常是第 一次合作的中心),以观察可能潜在的问题、困难和研究中心的一般工作状况。 ③寻因稽查基于问题的出现而进行,例如研究期间某一中心出现了特别多副反应或失 访、或出现某些特殊非预期反应、监查员进行访视后报告研究中心可能出现问题;或 准备研究者接受政府当局视察等。 当然,稽查的迫切性有先后次序,若是公司的重点研究或是数据将送呈新药上市注册等,瘵会获得优先处理。稽查内容包括:研究者负责的工作,申办者/监查咒的负责的工作、法规文件、原始资料转录CRF的准确性(随机抽查)、适当清点药物、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执行研究情况、详细报告。 研究开始前进行的稽查,一般应用于委托新研究中心进行和I 期临床研究。其他临床研究的 稽查,如果在研究者开始早期或进行中举行,稽查报告和建议可以帮助改善研究的进行,即是说,事情可能仍或挽救,因此,所有研究参与者(监查员、研究员、数据员等)均应该持合作态度,予以协助,监查员更应该视为在职培训的一部分,以期提高本身专业素质的水平。也有研究完结后,数据库冻结后或报告表前的品质确定。

临床试验常用术语解释说明

临床试验常用术语解释说明 临床试验 代表含义: 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 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Ⅰ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 首次在人体进行研究药物的周密试验计划,受试对象是少量(开放20~30例)正常成年健康自愿者。目的是观察药物在人体内的作用机制。 Ⅱ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 在只患有确立的适应症的病患者(盲法不小于100 对)上进行的研究,目的是找出最佳的剂量范围和考虑治疗可行性 Ⅲ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 确定研究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受益和危害比率。(试验组不小于300 例。) Ⅳ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 新药获准注册上市后的大型研究,检察普遍临床使用时的不良反应和毒性。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代表含义: 对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和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标准。该标准是数据和报告结果的可信和精确的保证; 也是受试者权益、公正 和隐私受保护的保证。 伦理委员会 代表含义: 是指一个由医学,科学专业人员及非医学,非科学人员共同组成的独立体,其职责是通过对试验方案、研究者资格、设备、以及获得并签署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方法和资料进行审阅、批准或提出建议来确认临床试验所涉及的人类受试者的权益、安全性和健康受到保护,并对此保护提供公众保证。 申办者 代表含义: 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研究者 代表含义: 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协调研究者

临床试验术语汇总

临床试验术语 临床试验 代表含义: 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Ⅰ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 首次在人体进行研究药物的周密试验计划,受试对象是少量(开放20~30例)正常成年健康自愿者。目的是观察药物在人体内的作用机制。 Ⅱ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 在只患有确立的适应症的病患者(盲法不小于100对)上进行的研究,目的是找出最佳的剂量范围和考虑治疗可行性 Ⅲ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 确定研究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受益和危害比率。(试验组不小于300例。) Ⅳ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 新药获准注册上市后的大型研究,检察普遍临床使用时的不良反应和毒性。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代表含义: 对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和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标准。该标准是数据和报告结果的可信和精确的保证;也是受试者权益、公正和隐私受保护的保证。 伦理委员会 代表含义: 是指一个由医学,科学专业人员及非医学,非科学人员共同组成的独立体,其职责是通过对试验方案、研究者资格、设备、以及获得并签署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方法和资料进行审阅、批准或提出建议来确认临床试验所涉及的人类受试者的权益、安全性和健康受到保护,并对此保护提供公众保证。 申办者 代表含义: 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

公司、机构或组织。 研究者 代表含义: 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协调研究者 代表含义: 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监查员 代表含义: 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合同研究组织 代表含义: 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申办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 研究中心 代表含义: 指实际实施试验相关活动的场所。 多中心研究 代表含义: 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 安全性研究 代表含义: 观察评估药物副反应 有效性研究 代表含义: 观察评估药物有效性 预防研究 代表含义: 例如疫苗、抗生素 治疗研究 代表含义: 一般药物治疗研究、外科步骤 研究者手册 代表含义: 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试验方案

新药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科学和伦理道德的原则,使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报告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和一致,使受试者的权益和健康得到保护,并保障其安全,保证临床试验遵循己批准的方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有关法规,使试验结论科学、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赫尔辛基宣言》及ICH《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操作程序。 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依其流程、内容和进程不同,将其划分为临床试验前的准备、启动临床试验、临床试验过程、中期协调会和结束临床试验等五个阶段。 第三条:本标准操作规程是根据药品Ⅱ期临床试验设计要求确立,临床进行的Ⅲ、Ⅳ期临床试验包括部分生物等效性试验均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二部分临床试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申办者对临床试验中心的遴选。 ⑴申办者在上报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后,根据所申请药物的性质、作用特点、功能主治以及疾病的流行病学、样本量的大小和药品临床试验基地的专业特长等,初步遴选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和确定参加单位的数量。 ⑵对初选单位的专业特长、研究资质、人员组成结构、任职行医资格、相关临床试验检查和检测设备以及参研人员参加GCP培训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资源、能力和承担任务量的大小。 ⑶根据现场考查结果,首先确定临床试验组长单位,经与之协商确立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并据此草拟临床试验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联络表》和《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初选报告》。 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批文下达后,申办者根据批文精神,与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一道最终确定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第五条:申办者起草临床试验文件。 ⑴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商定起草并签署试验方案、CRF和知情同意书等临床试验文件。 ⑵申办者起草《研究者手册》,或其替代文件《供临床医师参考的临床前研究药效学、毒理学试验综述》。

18-对临床试验中心的稽查

第十八讲 对临床试验中心的稽查 Ms. Barbara O’Neill 大家好,我叫Barbara O’Neill,是质量标准的高级经理。我的工作经历包括参加临床试验和代表制药公司进行稽查,今天讲课的内容是对临床试验单位的稽查。 在今天的课程中,我们主要讲的内容是:稽查的定义,FDA 视察,申办者稽查以及视察和稽查中常见的问题。ICH-GCP对稽查的定义如下:稽查是对试验相关的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的、独立的检查,以确定这些试验相关的活动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准确的报告是否与试验方案、申办者的标准操作规程、GCP以及相关的法规要求相符。 在这里我要对定义做更进一步的解释。“系统的检查”是指稽查员有一个稽查的计划,并且按照稽查计划进行稽查。“独立的检查”是指稽查员与负责临床试验的人员,即那些对临床试验产生的数据负有责任的人没有关系。“相关的法规要求”指对研究者的稽查和视察将以当地的法规为标准。 有两种类型的稽查方式。常规稽查:用以确证遵守了申办者的要求、国家和当地法规。这常常是申办者对临床试验预先计划的稽查活动的一部分,针对那些须提交给药政管理机构以支持其上市申请的临床试验,。申办者也可以进行“究因”稽查(for-cause audit),有时也可以称为指导性稽查。它们通常是在申办者有理由相信研究者没有遵守临床试验的要求并且担心该中心试验数据的质量时进行的。 谁来进行这些稽查呢?对于申办者而言,可以是来自于其法规管理部门、质量保证或质量标准部门的一个独立于临床试验的人。国际权威管理机构如美国FDA、日本厚生省或欧盟的药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视察某一研究单位。你也可能受到当地管理机构的视察。 稽查可以在试验中或试验后进行。在试验中稽查的优点是,结果反馈给申办者,有利于了解试验进行的情况并与其他研究单位分享共同改进试验质量。如果稽查是在试验结束后进行的,申办者须要求研究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保存所有的试验相关文件。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试验结束后的数年内都有可能进行稽查和视察。 下面两张幻灯显示的是在美国和美国以外所进行的对临床研究者的视察。这张从1992-1997年,可以看到视察次数有上升的趋势。下一张幻灯是对美国以外的视察情况,可以看到在美国以外进行的视察占视察数目的10%左右。美国FDA说过,如果临床试验是遵从ICH-GCP原则进行的,那么他们将同意接受这些国外的试验数据用以支持在美国的上市申请。上述要求中很重要的几点包括在试验中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即是这张幻灯片上的前两点,另一个是伦理学的原则以及遵照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 试验必须是按照科学的原则有良好的设计,并且很好实施。必须是由有资格的临床研究者进行的。所谓有资格的,是指研究者须有该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试验应该得到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研究者也必须同意,在需要时接受FDA的视察以证实该研究中心的数据。

浅析临床试验原始文件(上)-泰兰医药

泰兰医药GCP大讲坛(九): 浅析临床试验原始文件(上) 在临床试验的工作中,我们经常提到原始文件,那么原始文件包括哪些资料呢?它在临床试验中又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又应该怎样进行原始文件管理呢?泰兰医药在既往临床试验培训或稽查中,通常发现CRA或CPM对原始文件概念模糊混淆,在试验过程中对于原始文件的管理存在纰漏。在此以微文形式和大家分享关于原始文件的内容。 首先了解3个相关的概念,“必需文件”,”原始文件”以及“原始和数据”,对这些概念有了清晰认识和区分后,有利于CRA和CPM在试验过程中原始文件的管理工作: 必需文件 Essential document ?可分别地和综合地对研究的执行情况及所产生的数据的质量进行评估的文件(ICH-GCP 1.23 )。 ?在ICH-GCP和中国GCP在附录中均有明确规定,哪些文件是试验过程中需要保存的必需文件。 原始文件Source documents ?原始文件是指原始的文件、数据和记录。如: -医院记录,实验室记录,受试者日记及供评估用核对表,发药记录,自动仪器记录的数据,影像学检查的图像文件 原始数据 Source data ?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及其核实过的复印件中的有关临床发现,观察和其他试验相关活动的全部信息,为重构和评估该试验所需。 ?原始数据来源于原始文件。

泰兰稽查官专业解析: ?原始数据非常容易定义,可以简单的归纳为一句话:Where you wrote it down first. ?在临床试验中,site staff由于工作便利,常常随手将受试者随访的一些数据记录在小纸条上,例如血压,身高等,然后再转抄在病历上。这种做法是错误,记录在小纸条上 ?经核实而视为准确副本的复印件也可视为原始文件,如作为支持入选标准评估依据的受试者既往病史的复印件等,这些复印件毕竟经过正确的核实确认才可 以作为原始文件。特别注意,临床试验中只有特殊情况才能采用这种方法,不 推荐使用复印件作为原始文件。 (待续) (声明:文章的所有权及其他一切相关权益归属署名作者,敬请尊重,禁止剽窃。)

临床试验术语

临床试验 代表含义: 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Ⅰ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 首次在人体进行研究药物的周密试验计划,受试对象是少量(开放20~30例)正常成年健康自愿者。目的是观察药物在人体内的作用机制。 Ⅱ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 在只患有确立的适应症的病患者(盲法不小于100对)上进行的研究,目的是找出最佳的剂量范围和考虑治疗可行性 Ⅲ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 确定研究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受益和危害比率。(试验组不小于300例。) Ⅳ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 新药获准注册上市后的大型研究,检察普遍临床使用时的不良反应和毒性。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代表含义: 对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和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标准。该标准是数据和报告结果的可信和精确的保证;也是受试者权益、公正和隐私受保护的保证。 伦理委员会 代表含义: 是指一个由医学,科学专业人员及非医学,非科学人员共同组成的独立体,其职责是通过对试验方案、研究者资格、设备、以及获得并签署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方法和资料进行审阅、批准或提出建议来确认临床试验所涉及的人类受试者的权益、安全性和健康受到保护,并对此保护提供公众保证。 申办者 代表含义: 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研究者

代表含义: 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协调研究者 代表含义: 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监查员 代表含义: 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合同研究组织 代表含义: 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申办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 研究中心 代表含义: 指实际实施试验相关活动的场所。 多中心研究 代表含义: 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 安全性研究 代表含义: 观察评估药物副反应 有效性研究 代表含义: 观察评估药物有效性 预防研究 代表含义: 例如疫苗、抗生素 治疗研究 代表含义: 一般药物治疗研究、外科步骤 研究者手册 代表含义: 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 试验方案 代表含义: 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条件。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

临床试验稽查

临床试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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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定义: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判定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与法规要求相持。 对外是监查研究中心进行下列稽查(audit),包括I~IV期研究;和监查员执行的常规访视不同,这是由执行者工作以外的独立单位——临床品质保证负责执行。确定临床研究是依从当地法规和GCP、申办者特定的SOP进行,和临床研究一样,可以委托第三者,例如合同研究者进行 稽查工作。目的不是重复访视时的数据查证工作,而是抽样验证整个临床研究的执行是否有效和符合所有要求。 (1)随机稽查 ①在公司内随机挑选研究项目、研究者作稽查。 ②每一多中心研究,随机挑选一个/多个中心作稽查;或基于征集受试者数目(例如招收 很多受试者的中心)进行;或在研究开始早期,挑选一二个中心进行稽查(通常是第一次 合作的中心),以观察可能潜在的问题、困难和研究中心的一般工作状况。 ③寻因稽查基于问题的出现而进行,例如研究期间某一中心出现了特别多副反应或失 访、或出现某些特殊非预期反应、监查员进行访视后报告研究中心可能出现问题;或 准备研究者接受政府当局视察等。 当然,稽查的迫切性有先后次序,若是公司的重点研究或是数据将送呈新药上市注册等,瘵会获得优先处理。稽查内容包括:研究者负责的工作,申办者/监查咒的负责的工作、法规文件、原始资料转录CRF的准确性(随机抽查)、适当清点药物、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执行研究情况、详细报告。 研究开始前进行的稽查,一般应用于委托新研究中心进行和I 期临床研究。其他临床研究的稽查, 如果在研究者开始早期或进行中举行,稽查报告和建议可以帮助改善研究的进行,即是说,事情可能仍或挽救,因此,所有研究参与者(监查员、研究员、数据员等)均应该持合作态度,予以协助,监查员更应该视为在职培训的一部分,以期提高本身专业素质的水平。也有研究完结后,数据库冻结后或报告表前的品质确定。

浅谈医院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_肖律

·医院药事· 作者简介:肖律,本科,主管药师;研究方向:医院药学;Tel:(0799)6881723;E-mail:xiaolv34@163.com 浅谈医院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 肖 律,林小小,黄乐松,陈 杰,童向霞 (江西萍乡市人民医院,萍乡 337055 )摘要: 目的介绍本院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工作经验,探讨医院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方法总结了药物临床试验在知情同意、试验的实施及实验室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介绍了本院以GCP为指导原则,完善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建立“三级质控”工作模式、强化GCP培训、加强机构内部的沟通协调、着力提升新药临床试验质量的具体做法和经验。结果与结论新药必须在人体进行临床试验才能最终确定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立完善的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体系,有利于为公众筛选安全、有效的药物,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关键词: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体系;三级质控;沟通协调;GCP 中图分类号:R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777(2014)08-0892- 04Discuss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Quality Control System of Clinical Drug  Trials in HospitalXiao Lv,Lin Xiaoxiao,Huang Lesong,Chen Jie and Tong Xiangxia(Pingxiang People′s Hospital,Pingxiang  337055)ABSTRACT: Objective To introduce the experience of implementing GCP in our hospital,and explorethe construction of a quality control system of clinical drug  trials.Methods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practiceof informed consent,trial conduction and laboratory testing were summarized.The specific measuresguided by the GCP principles and experience in our hospital were introduced,including developing  thesystem and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establishing a"three-level quality control"mode,strengthening GCP training,improving internal communication and coordination,and focusing on qualityimprovement of clinical drug trials.Results and Conclusion The drug efficacy and safety can only be eventuallydetermined after conducting clinical trials in humans.The institution for clinical drug  trials should establish afully-developed quality control system for clinical trials,which will be conducive to screen safe and effective drugsfor the public,and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 ment of the medical health care.KEY WORDS: clinical drug trial;quality control system;three-level quality control;communicationand  coordination;GCP 每一种新药上市前都必须进行临床试验,药物 临床试验的质量直接关系公众的用药安全与生命健康。如何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是医药研发企业及政府医药监管部门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工作体会,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谈几点看法。 1 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知情同意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了GCP培训,但个别研究者对GCP的认识仍不够全面,出现诸如受试者未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未填写日期和研究者的联系方式、知情同意书签署的时间在筛选之后等问题;部分研究者没有向受试者告知试验的内容,或告知不够充 分[ 1] 。1.2 临床试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2 98中国药事2014年第28卷第8期 DOI:10.16153/j.1002-7777.2014.08.019

【局令第3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3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

-临床试验术语解释

临床试验 代表含义: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Ⅰ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首次在人体进行研究药物的周密试验计划,受试对象是少量(开放20~30例)正常成年健康自愿者。目的是观察药物在人体内的作用机制。 Ⅱ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在只患有确立的适应症的病患者(盲法不小于100对)上进行的研究,目的是找出最佳的剂量范围和考虑治疗可行性 Ⅲ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确定研究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受益和危害比率。(试验组不小于300例。) Ⅳ临床研究 代表含义:新药获准注册上市后的大型研究,检察普遍临床使用时的不良反应和毒性。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代表含义:对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和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标准。该标准是数据和报告结果的可信和精确的保证;也是受试者权益、公正和隐私受保护的保证。 伦理委员会 代表含义:是指一个由医学,科学专业人员及非医学,非科学人员共同组成的独立体,其职责是通过对试验方案、研究者资格、设备、以及获得并签署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方法和资料进行审阅、批准或提出建议来确认临床 试验所涉及的人类受试者的权益、安全性和健康受到保护,并对此保护提供公众保证。 申办者 代表含义: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研究者 代表含义: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协调研究者 代表含义: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监查员 代表含义: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合同研究组织 代表含义: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申办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

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的国内外差异及问题浅析

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的国内外差异及问题浅析 祝文静zhuwenjing0000@https://www.wendangku.net/doc/283972581.html, 1负责单位药品生产所在地的省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的最高行政机构 2人数2人左右1人或2人 3时间半天/1个项目1人:约5个工作日/1个 项目 2人:约2天/1个项目4检查内容文件,数据的溯源文件、程序、人员资历等 5对人员资历的核查教育背景、证书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培 训 6指导文件指导文件加检查人员自己的 解读 法律法规文件、指导原则7是否提前告知核 查项目 是否 8是否有申办方参 加 是否 首先结合负责单位及是否有申办方参与说起。国内申办方通常与药品生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熟悉,检查期间申办方在场时,会与检查人员对一些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的结果通常是“问题”不再记录为问题。 检查内容:国内人员核查文件的重点为试验药品的管理、生物样本、知情同意、不良事件等。国外在检查时除文件外,还会关注程序、人员资历等。我们以知情同意为例来说明两者的不同:国内检查人员检查时一般是看文件,核实是否所有受试者都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国外检查人员除文件外,会询问知情同意的方式、所需的时间,记录工作人员的回答,与文件中受试者其它程序的时间进行核对。在此过程中可以验证几个问题:受试者是否充分知情同意、程序是否与员工所描述一致、员工描述是否属实(有时会遇见员工描述与文件记录不能相互照应的情况);这一类的问题单单从文件上看并不易被察觉。 对员工资历的核查:国内检查人员考察工作人员的资历一般以教育及获得的证书为准(有时不检查),而对员工的培训却关注很少,培训记录更不会查看。国外在评估工作人员的资历时,除教育、经历外,对员工的培训极其重视。我们以对受试者进行知情同意说明培训的重要性。常规的教育及考取证书的过程并不会讲解GCP及法规中要求的知情同意的内容、过程、注意事项,只有经过学习/培训后才能对此进行了解并熟知,其知情同意的质量

临床试验稽查

稽查 定义: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得人员所进行得一种系统性检查,以判定试验得实施、数据得记录与分析就是否与试验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与法规要求相持。 对外就是监查研究中心进行下列稽查(audit),包括I~IV期研究;与监查员执行得常规访视不同,这就是由执行者工作以外得独立单位——临床品质保证负责执行。确定临床研究就是依从当地法规与GCP、申办者特定得SOP进行,与临床研究一样,可以委托第三者,例如合同研究者 进行稽查工作。目得不就是重复访视时得数据查证工作,而就是抽样验证整个临床研究得执行就是否有效与符合所有要求。 (1)随机稽查 ①在公司内随机挑选研究项目、研究者作稽查、 ②每一多中心研究,随机挑选一个/多个中心作稽查;或基于征集受试者数目(例如招收很 多受试者得中心)进行;或在研究开始早期,挑选一二个中心进行稽查(通常就是第一次合 作得中心),以观察可能潜在得问题、困难与研究中心得一般工作状况、 ③寻因稽查基于问题得出现而进行,例如研究期间某一中心出现了特别多副反应或失 访、或出现某些特殊非预期反应、监查员进行访视后报告研究中心可能出现问题;或准 备研究者接受政府当局视察等。 当然,稽查得迫切性有先后次序,若就是公司得重点研究或就是数据将送呈新药上市注册等,瘵会获得优先处理。稽查内容包括:研究者负责得工作,申办者/监查咒得负责得工作、法规文件、原始资料转录CRF得准确性(随机抽查)、适当清点药物、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执行研究情况、详细报告。 研究开始前进行得稽查,一般应用于委托新研究中心进行与I 期临床研究。其她临床研究得 稽查,如果在研究者开始早期或进行中举行,稽查报告与建议可以帮助改善研究得进行,即就是说,事情可能仍或挽救,因此,所有研究参与者(监查员、研究员、数据员等)均应该持合作态度,予以协助,监查员更应该视为在职培训得一部分,以期提高本身专业素质得水平。也有研究完结后,数据库冻结后或报告表前得品质确定、

药物临床试验监查稽查_广东共识_2014年_王廷春

药物临床试验监查稽查·广东共识(2014年)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 第一部分监查 一、监查员资质 1、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2、经过专业化的培训,取得GCP培训证书; 3、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并为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所接受。 二、监查计划 1、每个项目必须根据试验的具体情况制定相适应的监查计划; 2、监查计划由监查员拟定,项目负责人审核,并提交研究者会议讨论; 3、监查计划需在项目启动前确定; 4、监查计划确定后提交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备案。 三、监查内容 1.调研访视 (1)调研试验单位的设备和人员与试验条件匹配情况; (2)了解试验单位参与试验的意向情况; (3)了解受试者的来源及数量情况; (4)了解临床试验机构运行管理和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流程。 2.启动访视 (1)确认研究人员的资质、培训、授权符合GCP要求,并有研究人员签名样张、职责分工表、授权表等; (2)确认试验相关资料、药物和设备等均已交接完毕,并符合运输和存放条件; (3)启动会培训: ①确保试验全部参与人员均参加培训,并有足够的时间以保证培训效果,人员包括研究者、药物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辅助科室人员等; ②培训内容包括GCP知识、试验方案、项目SOP、数据采集、药物管理和标本处理等; ③做好启动会培训记录,收集启动会签到表、授权表、签名样张等。 3.过程访视遵照GCP第47条开展监查工作。 3.1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 3.2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 3.3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3.4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3.5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3.6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 3.7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等。 3.8将更新的试验相关文件资料提交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机构办公室; 3.9确认新参与试验人员的资质,并经过PI 授权; 3.10向伦理委员会提交项目年度报告。 四、结题访视 4.1督促研究者完成数据管理最终的疑问解答; 4.2协调机构/研究者将试验所用的特殊仪器或设备归还申办方; 4.3协调机构/研究者将回收、剩余试验用药物归还申办方; 4.4对所有的试验资料进行系统的检查确认,出具最终监查报告; 4.5依据机构质控要求,协助研究者将全部试验资料分类整理提交质控; 4.6完成临床试验结束通知函,递交伦理委员会。 五、提前关闭中心访视 5.1向PI、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和伦理委员会提交终止函; 5.2依据终止决定,监督研究者及时、妥善安排受试者的随访、后续治疗; · 641 ·Pharmacy Today,2015March,Vol.25No.3今日药学2015年3月第25卷第3期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第57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020版第57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 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二)临床试验的依从性,指临床试验参与各方遵守与临床试验有关要求、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非临床研究,指不在人体上进行的生物医学研究。 (四)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数据和安全监查委员会,监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指由申办者设立的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定期对临床试验的进展、安全性数据和重要的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并向申办者建

注册性药品临床试验的稽查

[干货] 注册性药物临床试验的稽查 精诚所至 近年来,随着临床研究相关法规和规范的不断升级和完善,稽查作为临床研究的一种质量管理手段,得以不断发展和加强。 一、稽查的定义 稽查(Audit)是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的、独立的检查,以评估确定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实施、试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NMPA最新颁布的2020版药物GCP(修订版),为申办方在开展临床试验现场稽查工作的过程中,突破诸多限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比如申办者可直接阅读和获取临床试验相关的文件和内容,申办者可以获取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和伦理审查委员会名单的流程。修订版GCP还要求申办者要基于五个方面的风险考量因素,制定稽查计划和规程,提高质量保证效果。GCP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四)申办者制定稽查计划和规程,应当依据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内容、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例数、临床试验的类型和复杂程度、影响受试者的风险水平和其他已知的相关问题。 修订版GCP提到申办方“可以在常规监查之外开展稽查”,还新增了关于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申办者提供稽查报告的规定。当有严重不依从GCP的证据存在时,或在法律诉讼期间,监管当局可能会“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查看稽查报告。GCP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一)申办者为评估临床试验的实施和对法律法规的依从性,可以在常规监查之外开展稽查;(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办者提供稽查报告。 修订版GCP要求申办方建立稽查的SOP,要包括临床试验和质量管理体系两个方面的稽查,首次将质量管理体系稽查的内容列入了规范中。临床试验的质量不仅仅是在研究中心体现出来,更是需要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来保证。GCP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三)申办者应当制定临床试验和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的稽查规程,确保临床试验中稽查规程的实施。该规程应当拟定稽查目的、稽查方法、稽查次数和稽查报告的格式内容。稽查员在稽查过程中观察和发现的问题均应当有书面记录。 二、稽查的目的和意义 1、评估临床试验的执行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SOP、GCP以及适用的法规要求; 2、依照参考文件评价依从性,从而确保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保护受试者的权益; 3、评价临床试验系统的有效性; 4、为申办者和其他参与方提供改进的机会。 三、稽查的流程 稽查的一般流程如下:选择被稽查单位------制定稽查计划------做好稽查准备------通知被稽 查单位------稽查过程(开场会议、进行稽查、总结会议)------稽查结果与报告。

关于临床试验稽查的程序介绍

关于临床试验稽查的程序介绍 尽管不同的稽查类型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但其方法和程序是类似的。下面是关于临床试验稽查的程序的详细介绍: (临床试验稽查的程序1)准备与计划 稽查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选择临床试验项目、明确试验方案中直接影响试验结果的关键因素、确定稽查的试验中心和时间、制订稽查方案并通知被稽查的对象。 稽查项目的选择主要根据申办者的新药开发和市场战略的要求。 确定稽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承担临床试验的中心,也可以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 稽查的时间最好在受试者入选人数达20%左右的时候,这时一方面已能够根据人选的病例和试验开展的情况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在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能够给予及时的纠正而不至于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对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应当适当增加稽查的次数。在必要时或法规有要求时,应当进行终期稽查。 (临床试验稽查的程序2)启动会议 在开始稽查前召开启动会议,向临床试验机构的有关人员介绍本次稽查的目的、内容和程序,并请主要研究者介绍试验的有关情况,

包括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GCP和SOP的培训情况、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情况、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情况、入选病例情况和试验进展情况等。 (临床试验稽查的程序3)查阅试验资料和有关文件 试验资料和有关文件查阅时应注意的重点内容包括:试验方案和研究计划及其修改是否经伦理委员会批准、SOP及修改、原始记录、病例报告表、仪器设备校准及验证记录、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及验证文件、总结报告等等。 (临床试验稽查的程序4)现场查看 (临床试验稽查的程序5)询问有关人员 (临床试验稽查的程序6)结束会议和答辩 在稽查结束时,要召开研究者、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监查员参加的结束会议,陈述发现的问题,并允许上述人员对有关间题进行解释或答辩。 (临床试验稽查的程序7)稽查报告和跟踪 (临床试验稽查的程序8)文件保存 QAU有责任保存下列文件资料: 临床试验的主计划表、试验全方案和总结报告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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